在著作权理论上,此案争议不大,古籍点校、校勘等智力劳动不属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理由:
1.据现代语言规则,以恢复古文原意为目的,如果据此进行点校的成果享有著作权,那么中国就没有人可以再进行古籍点校工作了,因为后者必然侵权。
2.参照多个底本,对古籍文字进行纠错、补遗,属于文字性修改,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如果此类智力劳动的成果享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法第34条第2款关于文字性修改的规定就将不复存在。
3.如果古籍整理工作仅仅是在不改变古文原有表达方式和表达内容的情况下恢复古文原意,而没有一点古籍整理者进行再创作的新表达方式和表达内容,那么此类古籍整理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演绎创作行为。所以,一般的古籍整理成果不享有著作权。
基于上述著作权意义上的判断,国学时代的产品一般享有软件著作权,而非对软件中所包含的古籍整理成果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