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
8月31日,中华书局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案中称“二十五史”)著作权一案,历经一年半审理后,由北京海淀法院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涉案作品的“国学电子馆M218C+”电子书,同时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判决发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9月5日,中华书局对此判决作出了6点回应。中华书局认为:法院认定以分段、加注标点和文字修订的方式完成的“二十五史”点校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维护了《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同时中华书局还认为,法院认定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构成实质性近似,认定国学时代公司主张涉案的国学时代本为其自行校勘完成的主张不能成立,由此认定了国学时代公司的侵权行为违法,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古籍整理作品独创性的理解和尊重,事实认定清楚,是非判定明确。
被告北京国学时代公司辩称,国学时代公司产品与中华书局“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从文字到标点,从段落到校勘均有差别。不仅文字有差异,而且段落划分、标点符号使用都有许多不同,差异已超过50%,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