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宋代社会和长江下游地区
1.社会动态
为了将地域这一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联系起来予以考察,不妨概略地展望一下宋代关于社会全貌认识的一般动态。在中华帝国二千年来的历史中,宋代成为把这中分为前、后两期的分水岭。在官僚制的帝国这一范畴内考察这种分界时,从农业、商业开始直到政治、社会、文化层面剥离,乃至产生重新组合,这一中国固有的历史体验有其重要的意义[1]。在西欧世界,农业、商业等社会的剧变,结果导致封建秩序的礼崩乐坏,从而产生新的社会秩序;与此相反,中华帝国的官僚制度却在一系列的经济增长中使自身适应这种剧变,又延续了一千年之久。
在中国,商业和城市的发达,都未能直接培育出城市共同体和市民法、商法等近代合理的经营制度,那时,它们被寄生于随着时代进步而缓慢渐进式的社会发展[2];另一方面,商人把自己的身份目标定在跻身于士绅阶层[3]。但是,8~13世纪的中国取得了很大的经济增长,从而带来了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重要变化。总之,可用一句话概括为:与其说是“纯农业文明”,不如说是“都市化文明”含有更多的固有特征,这是延续至19世纪中国社会的最大特色[4]。无论西欧还是中国,其19世纪社会的共同祖型(原型)可以追溯到12世纪之际。中国的12世纪,可以说已经达到相当成熟完备的程度,而西欧至19世纪才知道有这样的社会文化,其时西欧尚处于萌芽状态。这一分水岭姑且表达为“中世”,这一中世在活力和创造性方面较之西欧史的经验更具特色的[5],是其中间的变动期似更为明显。
按教科书的观点赋予宋代颇具时代性的特色,首先是宋代超脱了在中国长期延续的“贵族制”社会,确立了“君主集权制”社会;宋代也是支撑这一中央集权体制,以文治主义为特色的科举官僚社会的确立时期。宋代既是发明印刷术、火药、制铁技术、造船航海术、农业技术、商业金融技术等的世纪,又是在思想、美术(学?)、行政方面关心空间发展、昂扬地理学的世纪,也是学术、工艺、美术的黄金时代。宋代是世界最早的海上帝国时期,又可以说是交通革命、农业革命、商业革命、都市革命各自产生的时代。[6]上述各种革命的规模和深度,呈现出初期的态势,远不及后来的16世纪、19世纪的变革,但宋代的变化成为后世变革的“祖型”,这是相沿未变的。
这里,首先考察一下对孕育出宋代时代特性公认起作用的创造性的机能性的局面。如概括其要点是:比较有效率的具备软结构的社会和文化已经出现,这是和社会制度与世俗势力的发展相辅相成的。变革在官僚制度的范围内产生,前已述及,官僚机构的改善,提供给社会一个比较有效率的集权体制,回顾这点十分必要。如通常所说,宋代是比独裁官僚制度更加进化的时代,笔者对此并无异议。但似应认为:原来中国的诸王朝至少原则上常常是独裁的,由于易世革命的理念被扼杀,只有宋代以降被特别比定为革命而更易招致误解[7]。问题在于:宁可说是有效率的独裁政治的诞生。
宋代科举并非总是得到知识分子的支持,但至迟在仁宗朝科举制主要框架已经凸现出来,作为提供大多数官僚终南捷径的各种制度和教学科目有宋一代已完成,定期举行科举,产生一定数量的及第者。兼之从仁宗到徽宗朝,大兴学校教育,扩大教育投资,“育才”被视为“取士”的基础而成为办学方向,与此相配合,书院也大量涌现。地方社会滞留着进士、举人、贡生、学生、寄居和退休定居的士人等,与官僚制直接有关的面广量大的知识阶层,构成“科举文化”的基础,广开才路、重视真才实学被认为是正当功业,这对于社会价值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8]。洪迈的《夷坚志》等书揭示了当时的实际情况,这和唐代以前大相径庭。科举制度录用新人登上仕途,注人新鲜血液,不仅对抑制统治阶级的固定化和世袭特权发挥了作用,也在地方社会形成了若干等级的学位资格与一定官职地位相应的阶梯状社会身份的层次。社会发展的结构,有了一定程度的机动灵活性。
宋代开始,科举和教育已与“社会的城市化”相呼应。开封和杭州一带因科举及第率高而自豪是理所当然的事,但人口较多、资源丰富而城市化进展较快的两浙各地维持着科举高成功率以外,即使如福建、江西、徽州等相对资源贫乏的缘边地区,把人才视为资源,应付科举和教育也相当成功[9]。如梅原郁教授的近著所提示的那样[10],在官方的人事监察制度方面,错综复杂的官员升迁制度相当发达;另外,转运使、安抚使、提点刑狱使、提举[茶盐]常平使,其他还有诸如御史台、走马承受等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较之明代的比较粗放[11],可以说已经相当完备。
与土地所有制和税制的变化相呼应,高度集权化的政府登台亮相。两税法作为农业课税的基本单位,其重点已不在于人头税而在于土地税,征税手续也大为简化。政府也没有必要与因财富及独立权力而将农田攫为私有的旧势族社会势力断然对抗。土地所有者不必依赖这种特别的权力和势族就能世守其财产,其结果产生了许多的中小土地所有者,国家把他们作为有税负能力的民户抓住不放。另一方面,两税法下旧势族原来所有的免税特权已难以维持,新兴官僚随官职而获得的“优免”[13]也被细加限制(官户限田法)而课税。赵宋一代土地税的每一征纳额,由宋初设定的原额(ceiling)作为衡量标准,而且也是核定田亩和估计单位产量的参照依据,考虑到开垦期的状况,与明代相比显然要低得多。宋代频繁地进行土地的打量(丈量),其法要旨为:遵从自古以来的自实(自己申报)法而采用推排法(官方直接调查)较少,主要着眼点与其说在于据查出隐漏的实际土地面积而达到增税目的,还不如说是调整税率和稽核法规,以纠正负担的极端不均衡状况。[14]这种处理方式是否生产率增长的起因,是否政策的导向,还不太明朗,但可以说是政府显示了在这种明显的拓展境域时代产生的与私有财产扩张相适应的态度。
与唐初和明初不同,宋代集权政府的军事实行募兵制,便于农民集中精力投入生产劳动。与农业基础的扩大和稳定有关的河川改造及水利灌溉工程,如常平仓、社仓、义庄等成为国家关心的目标,这是宋代史上颇有建树的特色。与此相提并论同样引人注目的是:集权政府对商业采取比较而言更妥协的姿态。[15]农本主义色彩的财政,宋初开始已比较注重转向着眼于商业财源、商业课税以外,如盐等大宗生活必需商品和矿产的专卖由政府控制。显然,唐末以来,政府对商业的政策已起了变化,从原来虽把商业看成不可或缺的手段而却又以末业视之、严格统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态度开始转变,已经能够既不强行统制,也不横加弾压,而是利用商业作为广开财源的手段。与以前绝不允许商法和市民宪章存在相反,采取了相当开明的果断放任政策,还实现了意在供给铸币的相当成功的货币统一,在这一基础上进而发展比较健全的纸币、信用制度,因而导致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的降低。宋代集权政府提供给社会的机会,是远比前朝更有效率的制度规定,社会增长活动的本身营造出颇有效率的社会结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和品种的技术改良,与制铁、制陶、造纸及交通技术的改良确实有助于生产效率的改善和生产总量的提高,但与当时的人口自然增长、开拓边境、人口的地理移动也是紧密相关的。公元742年全国的户数是8 973 634户,另一方面,1080年的全国户数是16 569 874户[16],所以据记载两个半世纪时间,全国的户数增加接近一倍;同一期间,长江中、下游流域和东南沿海地区,户数增长到原来的三四倍之多。不言而喻,后者的地域大半是山地。又,如前所述:北宋中期时的所谓长江三角洲的强湿地带是农业的粗放区域。恐怕至南宋,由于平均人口的压力上升,单是靠开垦处女地已无法应付人口自然增长和因移民而增长的状况,而是要依赖资源的优化、技术改良,还有商业、贸易的发展等城市化进程中对过剩人口的吸收以缓解人口压力。
宋代的定居模式似乎反映了这样一种状况,即显示了与唐代以前有很大不同的形态[17]。唐以前的模式可推定为相当单纯的模式:即县——村(里)二级制,这是和史料及社会制度的现实状况全无矛盾的模式。即村与县中间层次的具有行政地位的小型村镇(草市)也刚开始萌芽,其存在颇为罕见,最初还被法令所禁止。另一方面,宋代的定居模式则比较复杂,大数为:县——市(镇)——村(自然村),在本质上是按经济的、社会的大小等级序列形态出现。与此同时并存的是这样一种模式:县——乡——里(村),这是纯行政的、财政的大小等级(按顺序、规模分布)序列,与上列模式无论在形式上、功能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在宋代,行政的群落序列和社会经济的群落序列,由于镇市丛生而使之变成各自功能独立的序列,在县级,这两个系列的序列才合为一体。以上据奥古斯特·洛奇(August Loch)教授的“地理中心论”,参照施坚雅教授的城市化论整理面成[18]。需要补充的是:关于行政中心地层次的观点,从京师到县乃至村,各个等级的群落,相对其上位聚落是单系直属形态组织起来的。另一方面,经济中心地层次一旦如表1中原基市场町(SMT)出现,从几个到十几个村的这种SMT的市便变成集团,特定的村还维持着近邻的几个市,村民们分别在各自约定俗成的市的集市日相聚交易;相反,在休市日提供农具修理服务的工匠们则从市镇来到乡村提供经营服务。这样,村落的自给生活被打破,以村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经济不再存在[19]。
这种原基市场町,就这样成为半自给化的农业社会生活最低层位的自我完善生活圈、社交圈。原基市场町的直属上位组织是中间市场町,理论上其地形顺序有二个或三个,这二三个复数的上下统属关系,就每一个直至首都的各级群落单位模式而言,是可被变更的[20]。因此,经济中心地层次的组织体系与行政层次相比,呈现蚁穴状相当复杂的有机结构。当然,这仅是理论上的设定,比较接近实际情况而产生的实例,将在本书后篇宁波的事例中得到证实。总而言之,市镇一旦发达,农民社会生活的行政级别的空间组织和经济级别的空间组织在功能方面将受制于两个互相背离的系统,因此相对的自律性增强时,一种自发组织就应运而生。关于19世纪团练和秘密结社的一些研究表明:这种下级经济阶层作为集团行动的承受者发挥了作用。[21]但集市丛生这一现象本身却导致了购买力的分散,因为地方商人和农民双方全都相会于流动集市,证明市场是渐渐形成的,这种状况是由于经济生活还停留在半自给程度的状况之缘故。
总之,在宋代社会的下层,处于萌芽状态的市引人注目地到处涌现,南宋的长江下游流域地区,平均一县约有2~4个市镇。农村社会这种形态的商业化一旦形成,需求密度(demand density)当然会随之提高,宋代县、府州、路的治所直至首都的大、中、小城市,其繁荣不仅有赖于官吏和军人的消费及俸给、年薪。为了应付幅员广泛的都市人口的商业、手工业的需要,加上供给其他城市和农民的商品及手工业制品,这些大中小城市渐渐演变成商业城市。重要的商业城市成长、发展的事例不胜枚举,赵宋一代期间,长江下游流域的苏州、常州、建康、杭州、越州、湖州等地,由于超过当初预计的人口密集于这些城市,采取一府州的州治治所析置二个(负)[附]郭县的措施,这类例子屡见不鲜。
另外,据城周长可推知城内面积,在显示与行政级别相称的代表城市面貌的城墙施工的同时,对实际人口规模也大致可由相应的城市规划来予以推定。通常按城的大小分为上级(路治)、中级(府州治)、下级(县治)几类,如与同时代及前朝同类城市加以纵向、横向的对比,由于行政、经济的原因导致城市发展的相对地域动态就很清楚。南宋时,一般中级城市的城周全长以10里为标准,但长江下游20里左右的中级城市颇为发达,福建即使“上州”级的泉州城也只有23里。在以府州或以县为单位的空间范畴中,推断宋代平均城市人口率的工作更是受资料的制约,舍去其中过大、过小的数值,采用台州临海县、明州鄞县、楚州盐城县、漳州漳浦县及汉阳军、抚州府为例证,宋代的平均城市人口率推定为12%~13%。这一数据,作为在距今已一千年前的当时,已是相当高的数值。无论农村部分的开发还是市镇网的发达,尚未达到后世这样的程度,因此,这种现象惟一可行的解释是:人口向城市高度集中,导致城市人口急剧增加。[22]一方面,在商业发达的城市,外来工商业者和劳务人员的定居化,成为人口增长的一大原因;而散布在杭州(临安府)的闽、广、江西、徽州人的外部行祠香火甚盛。此外,徽州人的五通神、闽广人的天后祠也分布在长江下游各地,这在某种程度上能证明这种人口流入城市的动态(容后详述)。
当然,这种经济上的集约性全国地域和行政区域未必一致。据梅原郁教授的研究[23],北宋时期高级官僚的出镇职务限制在38大藩,以及中书的特别堂除人事任命,吏部的一般人事任命,对武臣的人事安排,按这三项职务的优劣为基准,从全国的府州军中核定相应的规定等级选差。从这一标准看,成为上好差遣对象的府州军是:分布在京畿地区和北方三路及淮南路,两浙位于其次;即从出镇大藩来看,可归入长江下游流域地区的有38府州军中的8个府州。退守淮河以南领土的南宋,其经济与行政的全国地域的背离似乎正在被纠正,这意味着:北宋在华北、华东,南宋在华中、华南,相继对于社会的行政的城市化进程赋予了良好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认为:作为创造出宋代时代性的重要原因,是有效率的中央集权的各种社会制度和政策发挥作用才形成这样的局面;还有就是与这种形态相呼应而产生的社会发展,例如技术进步,边境移民运动,人口增长,定居方式的变化,商业、城市的管理程度和控制技术,社会和文化的城市化等等。但这显然不能全都作为主要原因一概而论,我认为引导变革的完备机能才是重要原因.但根据经验,如众所周知的那样,这些潜在的功能因素,大体上在北宋中期开始已面临各种各样的功能障碍。财富和资源、所得的社会分配,已呈现明显不公的状态,成为后世19世纪的社会不平等状况的“祖型”已在北宋中期出现。此外,从集权制的中枢波及地方的党争,这一显然是统治层为了保全自己地位而引发的明争睹斗,其影响所及即产生功能障碍;而在这一期间,党争也成为导致19世纪这种状况的“祖型”,从而产生“地方主义”的倾向[25]。
在宋代史上尤为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似乎是:这种功能障碍为什么会产生?应该追根究源弄清何为起因。这个问题在于变革在官僚制范围之内产生,官僚制容易适应社会变化,因而被认为与其空间大小的负担这一点深切相关,但这是一个难解之谜。这里介绍一种不失为给予我们启示的见解,即伊懋可(Mark Elvin)博士从宏观角度的大胆推论[26]。这种推论所注目的是:中国的政治组织体系空间的巨大规模及与其相关的经济和技术。
亦即政治组织体系的巨大规模波及经济组织和技术现实状况的正负作用。由于政治组织体系的巨大规模导致构成文明的资源和质量均较优秀,还有动员可能利用的技术要素也较容易。再就是对文明的持续和均衡做出贡献的基本要素,诸如经济的生产率、总生产量(生成军事防卫力量和官僚行政的剩余产出力)以及包括社会组织、行政组织、经济、军事等广义的技术水准。生态的巨大规模加上上述的三要素,乃至其中的任何一个,哪方面均比邻国优越,最初的扩张(秦汉帝国)就应运而生。
在巨大规模的政治组织体系内部,培育出了对汉字文化及其广泛传播做出贡献的知识分子,在其内部产生了颇有特色的意识形态,这有助于文明的统一。由于农业单位产量比其他文明相对要高,提供了自给有余的剩余农产品,军事制度和行政体系很快发达。这一官僚制度与其总人口相比尽管相对规模较小,却是有效组织起来的,即在军事制度方面其军事技术也颇为出色,只要维持其纪律就有助于帝国复原和扩张,兼之有过多少次成功缓和来自生产资源方面压力的时期。即使像宋代和明代这样产生军事劣势的历史时期,边境军需供给的出色组织,也对维护和平起了保障作用。
至于巨大规模的负面效应,如优秀技术很容易从辽阔的国境流出境外,此外,其政治组织体系规模之大的本身,也是国家的沉重负担。邻国对中国传出的制铁、火器制造、印刷术等各种出色技术及中国和行政制度的各种技术很快就熟练掌握了。还有帝国内受复杂地形制约而导致生产费用较高、效率有限的交通条件,以及内地开发过程中存在许多人口过稀的潜在移民区,成为影响到行政经费和军事费用的沉重负担。这种正负效应合力作用下的巨大规模政治组织体系,仅限于在内部就上述基本要素进行持续不断的自我改良和调节,但却无法抑止境外邻国的成长步伐。
因此,帝国在达到既得的经济利益和技术水准显示其潜在增长平衡的临界点以前,增长就成为可能;与此相反,增长接近这一临界点极限水准之际,内部的社会制度就呈现出一种经常的紧迫状态。如有政治上的失策或大规模战争爆发,千方百计筹措军费和行政费用就成为当务之急,缺乏合理性的种种苛捐杂税应运而生,社会变革就势所成为其必然。
伊懋可博士将这种构想整理为“高水平平衡机制”的(High-level Equilibrium Trap)这一假设[27]。而且直至清代中期的中国,尽管再三遇到危机,其基本的经济、技术要素的部分均已完成或大或小的改良。从而保持着因巨大规模而导致的优越性显而易见,不妨沿着这种解释的思路看一下宋代的变革(较大的改良):公元979年,宋朝统一了江南各国和北汉王国,接收了五代华中以南保存完好的财富、资源,而且掌握了各种各样的技术。科举和集权的官僚制度经组织技术的改良而较易运行,赵宋政权农业基础的扩大,社会的技术改良出现多元化,潜在增长的临界点也改变成为较高水准。
据已知的事实,宋代与前朝相比,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量增大,而一方面生产人口也激增。我们不妨看一下生产和消费相互抵消后的自给临界线状况,例如从主要谷物的生产、消费角度考察的话,局部地区间甚至相差甚远,但作为总体的剩余产生则是确定无疑的。唐代中期以后,从江淮地区北运的漕米,每年在100万~200万石之间[28]。假定采用上限200万石换算成公斤制,是11. 888万吨。另外,公元1007年起,终北宋之世北运的江淮漕米为600万石左右,合当今公斤制为56. 928万吨。因明代1415年大运河改造工程结束后,江淮北运的漕米为明代量制的150万石[29],约合今制25. 55万吨;不久,达到400万石,即达到68万吨[30]。这一数额,大体上自明至清代中期沿袭未变,清代漕粮额定为400万石[31]。宋与唐比,约增4倍不到;明与宋比,约是其1.2倍(译者按:即使明量按已增33%计,明清漕额也仅为北宋的88.67%;宋与唐比,也仅3倍。)。明代漕粮额没有明显改善殊不可解,明初比宋有更高的单产,征税法也加以整顿完善,把这两个因素联系起来考虑,不知是否因为运输费用的改善没有明显进步的原因。
耐人寻味的是:长江下游流域出产的优质米,通过商贩渠道流向华东、华北地区的城市[32]。此外,从钱塘江流域、东南沿海地区,尤其是福建沿海地区通过海上运输船队往东南亚固定出口粮食[33],平均每船装载量为2 000–3 000石(约7~14吨)福建依赖长江下游和岭南产米供给,其经常化作物模式一变而为砂额、酿造、果树、麻布提供原料的经济作物,此外是陶瓷、铁矿砂等地方特色产品,因此,这种主谷流通已实现了商品化,其来源是大量经常性的江南剩余产量,运输量极大。另一方面,江西、湖南、湖北产的籼米(占城稻系列)、粳米,通过长江顺流(商)[而]下销往其下游的城市,作为主要谷物的补给。[译者按:本页所述换算今制似均有问题。据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第201、22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8月版)之考,中唐以后1斤约合今640克(旧说为596.82克),1石约为120宋斤(《事林广记别集》卷六《算法类》,中华书局影印本,1963年版)。]
宋代似乎粮食生产仍伴随着不稳定性,但主要粮食作物的剩余和商品化,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显而易见,尤为重要的是,能应用宋代当时产生的新水利工程、农学技术的粗放耕地,在广阔地区都有一定规模,而且政府的征税态度远没有达到明初那样的严厉程度。如果把已经改善的技术和仍然相当粗放的农业假设为并行不悖,则一般而言,宋代直接导致生产增长、经济发展的原因在于:伴随人口自然增长、移民而来的劳力供给的增加。从而当时潜在的生产率的最高限度与后世相比,达到较高的优秀程度。其他社会制度的改进,诸如坊市制的崩溃,私有财产制的发展,货币、信用制度的改善,市镇组织体系的崛起、勃兴,以及伴随科举而促进社会流动等,也共同对社会流动性的提高发挥了作用。
一般说来,肇始于11世纪的仁宗时期,王安石、朱熹等集权政府的官僚们抓住作为官僚体制的社会病理——社会机能障碍的一大要因,笔者认为与其说是人口增长,还不如说是与官僚制度施政本身产生僵硬失衡的先兆相关。
华中、华南大规模开拓边境运动的初期当在宋代,由于人口自然增长和移民定居,加上改善技术要素,人口增长的幅度明显要比前代更高。但宋代本质上仍是农业社会,人口增加有可能使税源激增至临界点;但人口增长一旦超过其临界点,超越了因有限的土地资源而产生的生产增量,归于政府之手的生产剩余就相应减少。
本书后面将对长江下游流域的秋苗负担进行比较分析论述,这一地区内核定秋苗负担额高达20万一30万石的府州有绍兴、嘉兴、苏州、常州等。嘉兴东部和苏州东部的强湿低地的开垦还较粗放,缘此,苏州的税额宋初承五代之制核定为72万石[34],但终宋之世的经常性负担核定为每年30万石(译者按:检核《宋会要·食货》七〇之一二四和《要录》卷一四七(四库本第327册第57页)均作七十万石,似此云七十二万石,乃手写谋衍。又据《吴郡志》卷一九引郏亶之说及百衲本《宋史·食货志一》之载实乃十七之讹倒。值得注意的是:时任知平江府的周葵,在李椿年置经界局于平江时,曾责问他说“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年答曰:“当用图经三十万斛为准!”(《文献通考·田赋五》)。又据熊克《中兴小历》卷三〇载李在回答周责问时说“《仓记》云尔”,周驳斥云“《仓记》云谷七十万石,谓仓中所容总数,……岂独米乎!”似乎李故意以假乱真而讨好高宗、秦桧。参见拙文:《两宋苏州经济考略》,《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 998年第4期第143页及脚注[2])。
绍兴、嘉兴、常州宋代的主要耕地在微高地的上部三角洲,苏州负担30万石苗税的农田也在相对稳定的非低湿田,这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在浙东、江西、福建、徽州等山区的丘陵地带上营造被称为梯田、佛座田、承天田的水田,这些田劳动效率较低,这一带山区水田较多,人口过剩渐渐发展,所在多有之,贩卖人口和薅子(溺杀婴儿)现象自北宋起已经产生。(补1)
土地、劳动力比率的恶化,不仅受地文条件所左右,正如周藤吉之教授等宋代研究者早就正确指出的那样,大土地所有制宋初起已急剧发展[35],资源、财富、所得的分配极不均衡。因此,占地5至7亩或至10亩,条件较好的地方也不过平均20~30亩经营规模的中、小户农民,占税役负担者的8~9成[36],当然妨碍了税收的增加。由于耕地配给缺乏,多数农民沦为专业的佃户、兼业的佃户、雇佣工、季节工,或者从事农(间)[闲]副业,充当船户、船夫,担负水陆力役,成为贩夫走卒、工匠、商人、奴仆等,不得不弃农从事种类繁多的行当。例如南宋末嘉兴府魏塘镇(即后来的嘉善)周边的农民,平均30亩左右经营规模的佃户占多数[37]。总之,税负转嫁给了小农,但作为财源,这些小农都只占有最小的部分。与地主所得增加成为对照,国家财政收入反而有减少的倾向。[38]
但事关宋王朝财政独立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却面临重大问题,即资源、所得分配极不均衡,集权政府决非无所作为,束手无策。在北宋的中期和末期,南宋的初、中、末期,由于切实的军(率)[事]威胁和军事财政需要的压力,从方田均税法、经界法,直到南宋末的公田法,一系列的“均田”政策被列入议事日程,付诸实施[39]。长江下游地区实施“均田”始于北宋末,南宋李椿年、王鈇、朱熹的经界法伴以细致缜密的方案和人才的录用,渐断续续而又比较广泛地推行、实施于各地。经界法动员保甲机构,都保正召集田主、佃户,监督田主申报的同时,每10户结为一甲,记录各户诸如田产各丘的四至、亩角、地目、土地成色、坐落的位置、负担各项税额等内容,据此制作砧基簿的草图、正图,然后编制成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鱼鳞册、类姓簿等。与明初的黄册、鱼鳞册的制作极为相似,他们各分时段努力反复积累接近实际情况的户口田产资料,这是确凿无疑的[40]。
但与明初情况大为不同,宋代的均田(均税)却与直接增税没有必然联系,这点乍一看颇令人费解。现把宋代长江下游流域各州府的秋苗最高额与明代1393年的秋苗额列表对照如下[41]。
据上表可知,明初的税粮核定,与致力于土地丈量和增税的努力其结果正相符合。如果说中国从近百年少数民族(蒙古)统治下获得解放,再度由汉族王朝统一这一特别事件,在中国史上也许堪称例外;但王朝创立后将土地丈量和增税委托给明政府实施,不就被认为是十分正常的事吗?
这一方面,宋初的状况就大为不同。公元960年中原统一的次年,宋朝也已立即着手检括民田,编审户口[42]。接着,在978年吴越纳土臣服的同时,包括江南在内的全国已接近完成统一,只有北汉除外。在这里宋朝政府采用的租税原则是[43]:对丈量土地,仍沿袭自秦始皇以来就已实行的传统化的自实(自己申报)政策[44],手续上则遵循自汉以来传统的量人制出方式[45]。1007年江淮上供漕米的“原额”设定[46],至少在有上供任务的相关地区,意味着表示征税额的上限自此以后固定不变。事实上也确实按此未变,这可以说是循守了“轻徭薄赋”[47]的传统原则。虽说政府自行直接强制丈量土地时仍使用推排法,但基本的均田政策仍在断断续续施行之中。自实原则仍占主流地位,也不增税,税率的操作主要是严密的申报制度和确定纳税单位,其着眼点注重于纠正不均衡的税负。有宋一代的耕地统计,并非意味着其实际面积,面无非是纳税单位的合计[48]。
秋税“原额”建立之初,其收纳几乎全是实物,后来随着经济增长、物价腾贵等因素影响,谷物税收益相对物价而言并不浮动,其实际价值反而降低,这意味着这种税制制定当初就缺乏弹性。秋税的收益固定之际,如其同时价值渐减,就通过俸给体系连带涉及一般行政、军事行政,因而其大小规模和运营双方均受到这种僵硬税制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复合化的进展,至少仅从征税和治安方面看,行政费也确有增加的倾向。即使在明代和清代,也可能受这种财政的“原额”方针的妨碍,行政、军事、财政机构的规模和运作达到缺乏灵活的僵硬程度,胥吏问题,及其背后的官僚班子的过少配置、过低俸给这类难题困扰,其结果是在间接税收益和附加税增额征收中找到了解决办法。[49]宋朝的情况也大体相似。但在宋代,当初因来自北边的军事威胁日益紧迫,巧妙利用五代以来屡见不鲜的异地商业贸易以筹集边饷,较之明清实施规模更大。特别是宋初百年间,对于在北边三路的商人活动,政府的态度是颇具商业性而极为宽容和灵活的。因此,与城市间交易密切关联的社会商业化高速推进,一般认为,财富的不平等分配,这一功能障碍也在加速形成。
产生上述的功能障碍的原因之外,还有在宋代这一农业官僚国家内,官僚和胥吏阶层一旦达到一定临界水准,其惰性原则和社会引力产生作用,调整和支配能力也有下降的倾向[50],这些也亟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官僚机构规模膨胀必然导致结构性分化,随着机构的增设扩大,其最高层对下级行为的控制逐渐削弱,行为间的调整也在弱化而缺乏规范;总之,一般认为:官僚层的极限费用已开始超过财政能承担的规模,而变革只要仅限于官僚制的范围内持续产生,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真正的改革就极难实现。
上述制度方面的社会方面的变化动态,是在全国范畴内产生的共性问题,但对于各地区也有与其发达程度相应的形形色色的影响波及,自难以一概而论。因而,观察长江下游地区的变化时,把上述所举事项作为参照框架,考察宋代300余年较详细的周期循环,是颇为合适的题中应有之义。
2.时间、空间的区分
如前所述的那样,采用研究地域史的手法,把观察的焦点集中在特定空间,其目的在于为了获得具体的、精细的资料和事实,提供社会内比较、社会间比较,以便有机地抓住个别与全体的关系,并掌握其变迁规律。为了沿着这一思路进行研究以达到目的,关于空间全体,至少有必要区分中心区域和边缘区域这样的亚地域;至于观察的全部时段,有必要一并使用诸如上升、平衡、下降之类周期循环的时期单位。这里试举一例,终赵宋王朝之世的全部历史时期,赋予其全国各地发展、成长期的性质各具特色:如陕西自唐末以来开始下滑,宋代的恢复过程甚为缓慢,河北、山东也是上升、下降的波动幅度较大,四川比关中与长江沿岸地区的联系更为紧密,地域内的不平衡性也较大。
宋朝320年的王朝史这一政治循环的周期,比较便利的区分法是可划分为北宋朝168年、南宋朝153年的前后二期。至于宏观的政治史,也许可以用创业、中兴、衰亡这样三个时期的划分而加以说明。但即便是为了对长江下游地区进行观察的需要,无论是对赵宋一朝的全国史还是对整个长江下游地域史的研究,均应建立各自时间流程阶段的划分。如同时考虑影响社会历史变化的相关内困,具体而言,诸如政变、外交、和平、战乱、农业开发事宜、户口版籍状况、课税负担状况、法制措施的完善经过等,特殊方面还有关于长江下游地区的各种变化,如抽出重要指标进行年表化处理,应该能够得到一定时期大致区分的参照范畴。在目前的研究水平下,最终满足这一目的的年表尚难以制作出来,但是若干的资料已可知晓。
和田清主编的《<宋史·食货志>译注》(一)(东洋文库,1960年)一书中,由周藤教授承担农田、方田、赋税、布帛部分,斯波承担和籴部分,青山教授则分担漕运;三人分别承担译注任务,旨在揭示其基础事实和资料来源,同时也由三人全都尝试进行各自的个别课题研究。关于役法和乡村制度,周藤吉之[51]、柳田节子[52]教授进行了自成体系的研究;关于宋代财政的总体概况,则有曾我部静雄[53]、日野开三郎[54]教授的研究;而关于盐法、茶法,则有佐伯富[55]、戴裔煊[56]、河上光一[57]、吉田寅[58]、幸彻[59]教授的研究;关于户口、田地、田赋的统计,则有梁方仲教授的《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一书可资利用。主要依据上述《<宋史·食货志>译注》(一)和参据《宋史》卷一~四七《宋史·本纪》。参照与此相关的现有知识,笔者就宋代长江下游区域史的时期划分作出独自的判断:拟考虑可暂定划分为以下五个时期,似可再加上作为参照时期的南宋灭亡后的元代,以及明初(至1421年迁都北京止)共分七期,即:
第一期960——1030年代(前期为960–978年平定吴越止,后期为979—1030年代),开拓疆土的开国期:
第二期1030年代一1060年代,上升开始发动期;
第三期1060年代一1127年,上升期;
第四期1127—1206年,实质性成长期;
第五期1207–1279年,下降始动期;
第六期1279–1367年,下降期;
第七期1368–1421年,上升始动期。
以上的区分标准虽已多方参照政治变迁和制度框架的结构变化,因统计资料的缺乏仍未必确切。但当考虑中央集权制下地域开发和发展时,集权制的效率强弱和制度规定的变化就成为左右社会经济的重大要素。所以,从分析政治、制度的变化状况着手,或许是取得公认效果的较好方式吧。
第一期 960—1030年代约70年(前期960–978年,后期979–1030年代)
这一期,可以978年平定吴越国为界,分为前、后两期。这是考虑到:这一时期前后,宋王朝的统一政策波及长江下游地区的时期有前后两期之分。在第一期的前期,吴越国建都于杭州,南唐国建都于金陵(江宁),因此这一地区政治、经济被两个集团分割阻隔。吴越在苏州置营田军四都,驻屯有7 000~8 000人,也有兵卒在常熟、昆山方面的低湿地上营造粗放的农田,开垦荒地而无需加税,苏州的税籍宋初似高达70万石。一方面积极推进荒田开发,同时又对现有耕地课征高率赋税。吴越还掌握着海上贸易,多设市镇,课赋商税、身丁钱米、沿纳等色目,重视流通税收益。南唐在淮南的盐场和农地为宋夺取(译者按:确切地说,南唐淮南之地为周世宗柴荣攻占,宋朝沿之而已。),领域内各州秉承吴池州团练使陶雅的酷政,实行高税率的农业课税,但却注重对作为收益源的茶、绢、绵、木材、纸、矿物等山村资源的开发。
在这一前期,掌握长江以北地区的宋朝依次确立与中央集权王朝相称的重要施政政策。今仅举其荦荦大者:961年宣布准用后周显德二年(955年)的劝课令;963年以后,每年岁首颁行劝课令,布告天下;961年,诏命严格挑选官吏负责领内均田(旨在纠正保有田土不公平状况)、度田(田土登记),又敦促百姓自实申报田产;966年,以现垦田亩作为见佃额的依据予以确认,以保证私有财产制;974—975年垦田数2 953 320顷登记在籍。关于户口版籍,960年批准沿用后周广顺三年(953年)的敦令定县的户口等第,控制户数约97万户;962年决定(握)[据]招增户口数额对县令实行考课。一般认为,地方财政的规模及其运营核心,掌握在县级。976年,登记在籍的主客户约有300万户;又在971年增设形势版簿,从官僚、胥吏到乡村的重役户予以免役优待,由于这一措施的制定,官吏有别于庶民,从此享有免役特权。
前期课税,遵循轻徭薄赋的原则,未有定制。962年宋政府均定户役,翌年,又禁止县吏会州(督促);964年起,开始民租课利的漕运;972年,实施江淮数十万石稻米北运。这一期间,961年的窃盗律、私行冶炼律、私自贸易盐律、私酿造酒曲律相继颁行;翌年,又否决藩镇拥有自主权,其军政、财权统由中央收回。作为雇佣人法前身的侍从、女仆盗窃主人财物律颁行,法制的整顿也在次第推进。
作为对付长江以南地区的对策,964年设江北折博务,布告天下禁止渡江,又在蕲口等地榷茶;954年在淮(商)[南]广行榷茶,977年诏命检讨江(商)[南]的茶盐利害;971年在广州置市舶使,又在968、973年禁止铜钱出界、出海,封锁江南;977年在江南施行铜禁(铜专卖),南唐平定后则准许铜钱过江流通。概括而言,在这一前期,宋朝政府通过劝课供给土地,由于均田、度田而保证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通货管制、集权法制的推行过程中,对长江下游地区吴越、南唐的政治经济实施孤立分割政策;高率课税的状况依然存在,与山村资源的开发、贸易的振兴并存共举;农业开发自唐末以来连续不断开垦新拓展地,这种景况随处可见。在这一期间,963年平定荆南、湖南。965年平定孟蜀,971年平定广南,975年平定南唐,978年平定闽南陈洪进政权,同年平定吴越,版籍户口归宋。除了北汉,统一大业基本告成。
作为后期979–1030年代。这一时期对于宋朝中央及长江下游地区来说是个重要而又偏离主题、无暇关注的地区,中央直接关心的焦点显然在北边和中原。979年的高梁河战役,986年在歧沟关,宋军大败于契丹;由于1005年外交斡旋的成功,订立澶渊之盟,导致边事缓和,北境稳定:河北、河东、陕西等西北边路盛时常驻70万~80万的禁军、厢军,一副固守边防的态势。当时田制、税制全未确立,当务之急的难题是西、北三路军队及官僚的边饷补给。政府采取的解决办法是,以新收复的包括东南六路(指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期)[湖]北、淮南,但天下15路的划定在997年的江南地区的资源北运,这些资源通过课税和专卖收取。直截了当地说,解决边饷(北境和京师的补给),是对被收复的江南内地殖民地化的结果。补给的方式是:把六路的两税上供收益通过漕运运往京师、北边;还有就是采取入中,即招募商人往北边输送谷物、[草料]等军需品或铜钱、金、银等以充军费,以相对合理的价格优给商人东南旧王国的铜钱、东南盛产的荼盐及东南市舶司[抽解]、征购而得的香药。在995年至1055年期间(止于实施见钱和籴法),被称为三说法、四说法的边饷法广为盛行,与东南的茶法、盐法,京师设置榷货务、便钱务,沿口岸设置市舶司相呼应,这种入中法论其规模远远超过明代初期的边饷筹集。顺便指出,977年将原来设置的榷易局,改称香药榷易院,1009年又并入榷货务;999年在杭州、明州相继置市舶务,989年又在京师增设折中仓以给商人江准茶盐。
至于六路上供米的漕运,983年在京师设水陆发运使,994年又专设江淮两浙发运使领其事;1007年又定东南六路每年上供米的漕额约为600万石,这一原额作为东南六路上供米的“祖额”终赵宋之世固定未变。作为这一祖额的先导,980年在新收复的江南地区实行均定二税,与此同时,当时大体上平均亩产为一石,以亩产量的1/30–1/10充秋苗,果断实施“轻徭薄赋”政策。苏州一府的秋苗祖额,从旧石刻上所载的70万石减半固定为34万石,就是这种薄赋政策的例证之一(按此说似未允,参见第71页脚注)。当时仅收旧江南王国的版籍,伴随着税率降低而实行均定二税;另一方面,没有迹象表明当时已按新规定进行丈量土地。
995年,全面颁行二税版籍式,次年立定田土分上中下三品之制;1010年,与此相应的包括长江下游地区在内的方志《祥符图经》由李宗谔主持编成,1007年编成的《景德会计录》,是最早的全国规模的财政说明书,经过建国40余年的苦心经营,财政的基础总算有了进一步的整顿充实。但《文献通考》卷四《历代田赋之制》1021年条指出说:“田制不立,畎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古为薄。”这似乎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即当时农政的基调和重点在于开荒、劝种、劝农和户口括增。
据梁方仲关于980—989年的统计,江南合计总户数为650万户不到,达到976年的2倍多,1009年颁行括增州县户口条令,强化这一工作力度。982—984年设置农师,991年初置提点刑狱使,1020年兼设劝农使(1006年始设)。985年许江南饥民渡江自田;993年在江南、两浙劝课诸谷(译者按:检《宋史·食货志一》,“劝课”乃“劝民益种”之误;另外,劝种地点还有荆湖、岭南、福建),江北劝种粳稻;995年颁开荒请佃之令,布告天下,广泛施行;1000年在京畿地区派遣均田使;1005年诏给河北各地淮、楚的踏犁;1005年《景德农田敕》颁行。在实行这一系列劝农措施中,1012年在(淮南)[江、淮]、两浙发生劝种占城稻事件。此后,以占城稻为媒介,在长江下游地区的农业开发史上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笔。总之,后期在新收复的江南及收复已久的江北推进开荒、劝种以外,1034年又在河北、山东促行劝课,1021年的垦田数为5 247 584顷,达到974、975年年度统计数的(1.7)[1.8]倍。
但开垦荒田由于在屯田、营田的情形下产生豪势占田现象,因暂时作为免税对象而对税收的直接增加无甚影响。东南六路1007年确定的原额至少因秋苗的收入固定而有保障,但北方诸路原额是否达到收税上限标准尚不得而知。但能充边饷的上供谷物,各路全都应达到需求量的3–5成左右。可以认为,行政的重点在偏重于包括京畿在内的北方地区,行政费的负担率北方诸路理应要高一些。即在这种模式中,表明税收收支方面的矛盾较突出,这主要是指包含京畿的北方诸路地区。
980年采用九等户制。986年,李觉提出警告,认为荒田尚多,旷土为富者占有。另一方面,耕作者的经营零星分散、规模小,产生土地、劳力分配不均的现象。1019年,劝农使指出诸路欺隐租钱较多,《宋史·食货志·农田》记载,1033年前后,势官、富豪占田无限。1022年,开始规定臣僚(官户)限制占有庄田30顷,将吏衙前限占庄田15顷;仿效西汉之制规定的占田上限标准,开始实施官户限田之制。可以说,在推行开荒、劝课过程中产生的放任占田接近极限的(请)[情]况有了转机。与此相符的是:1033年引入五等丁产簿的定制,摆脱了《通考》所谓“田制不立”、李觉等人所谓的“赋税未均”等现象,这是为确定税源及税收的目标而作出的努力。
在法制领域,985年在两浙及江、淮按问刑狱,建立治安、司法秩序;991年,置提刑使实行司法监督,后又兼摄劝农使。989、1003年又修订雇佣人法,量刑制裁一切依据国法;1019年规定,主人殴杀雇佣人时,按旧部曲法加一等论处。这是在部曲已经消灭的当时,对位居庶民下层因私债、典质等沦为雇佣人的保护措施[60]。此外,1006年设常平仓,这是发生饥荒之际保证紧急支出之制大体上正常化运行的措施。
如上所述,在第一期,以宋初开始的开荒、劝课和见佃保证为主的振兴农业、供给土地运动在全国推进过程中.从澶渊之盟前后时起,好不容易迈出了课税财源的登记、确保收益的第一步。在这种全国状况的背景中,吴越纳土并入宋的版图已迟达18年之久的长江下游地区以外的、江南景况,整体动向明显呈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首先,与宋统一全国同时,实行大幅调低税率的政策;不久,因困扰于边饷而立定东南上供米600万石的岁漕原额,将农业上的轻税政策束诸高阁。为了维持600万石的簿额,东南每年需行200万石的和籴。为了漕运的畅通,整修大运河水系的航路、设置转般仓、征用民船成为当务之急。随着大规模的官方漕路开通,商船的往来也活跃非凡;在边饷政策的影响下,一度被没收的东南缗钱还流民间,此外(淮南)[东南]的茶盐、市舶司收买的香药获得了广泛的市场。
在实施这种农业课税的优惠政策、特产品市场也广为开发的过程中,一般认为为开荒、务农创造了有利条件。接着,又在1012年引入占城稻,正因为占城稻成为免税对象,故在推进开垦荒田、稳定农业方面颇有贡献。991年前后起,明州广德湖不断发生盗湖事件,至1132年已造成湖田575顷,这种开拓湖田由于势豪占田而愈演愈烈。在苏州昆山,吴越被平定后出现地旷人稀的状况,直至仁宗时占时仍不受限制,指四至泾渎为界现象屡见不鲜,处于相当的粗放状态(容后述)。再从统一后纳入宋朝版图的江南地区出身的进士人数来看,至1020年占全国进士总数30%,[61]这些当地官僚有包占田地之势,至仁宗朝才受到品官限田之令的限制。要而言之,第一期的长江下游地区,延续着前代起不断开拓土地的状况,可以说,由于稻作农业的品种改良成效卓著而耕地也持续开拓扩展。
第二期 1030年代一1060年代
第二期中重要的政治事件有1040年起的宋夏战争和1044年缔结的宋夏和议,1043年开始的庆历政治改革,随后是神宗朝初期的王安石变法推行的诸项改革。这一期间,据统计1021—1063年全国出身于南北的进士人数约各占50%,标志着南北政治力量可相颉颃,南方的政治发言权日益扩大。在北宋期间,累计出进士100人以上的长江下游地区的府州有:常州498、衢州250、湖州242、苏州213、杭州165、徽州155、绍兴153、镇江137、明州127、严州124人;与此并列的参照系为:饶州329、吉州266、建州809、福州550、兴化军468、泉州244人[62]。显然长江下游的低湿地带尚未成为人文的渊薮。
1050年《皇祐会计录》、1067年《治平会计录》相继修成,后者的耕田统计数为440万余顷,与1078、1079年的461万余顷相差不大。《宋史·食货志》卷一七三《农田》引《治平会计录》的撰者序言说:“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余万顷。”此说也许未免夸大其词,但在开垦荒田的过程中,作为免税对象的田地,或者通过向势官、寺观投献等手段享受免税特权的耕地,其数量之大于此可见一斑。1041年时天下人户贫富分化已相当严重,有臣僚言及四、五等户已达到九成,显示了税籍的混乱。
1043年,在蔡州实行方田法,暂且中止自实,改由官府丈量土地,按田地土色的等级课税,去除无地之租,刮出无租之地。随后又于1059—1061年,在河北、陕西、京东诸路的部分地区实行方田均税。这一方田均税法也在神宗朝、徽宗朝相继施行并逐渐波及江南地区;南宋也继承此法实行经界法,这是影响到明初整修鱼鳞册等图籍的土地丈量制度的重要施策。正如何炳棣教授也曾指出的那样,方田均税的旨趣并非在于增税,而在于通过选官、动员乡村的职役户(1062年的《嘉祐编敕》规定由令佐、户长、三大户造五等(户)[丁]产簿与耕作者会见,进行正确调查,据实地见闻纠正产去税存、诡名冒伪等不正之风,以求得土地占有的实际状况,作为结果括出欺隐的田土,期望通过以上努力纠正课税不均的状况。[63]从这种演变来看,宋朝从960年建国以来,一贯对土地占有一方面采取自实申告、承认见佃的方针;另一方面尽可能奖励开荒、劝课,表示了对私有财产制安抚保护和土地供给的热忱。在对西夏战争和议后导致的稳定期,可以说从真宗朝以来就一直议论纷纷的“田制不立,赋役不均”的难题,总算才开始呈现专注于努力解决的态势。作为方田均税对象的地域之所以限于从京西的蔡州至河北、陕西、京东路,是因为确保东南六路的上供原额乃当时面临的关注焦点。此外,还因为“田制不立”、“赋役未均”的状况在京畿及北方诸路比较严重,是引起士大夫的自觉意识、议论纷纭的缘故。
在第二期中,1035、1068年兴修水利,开荒之令相继颁行诸路。1069年,作为王安石新法之一,差除诸路提举常平农田水利官主持兴修水利。早在1034年,范仲淹就已开浚苏州的五河,王安石知鄞县时也修复了明州的海塘(王公塘),长江下游地区大规模兴修水利工程就已开始着手。1041–1062年之际,明、越州的盗湖(私人围湖造田)愈演愈烈,1067年在以池州为主的江东路,采取措施复垦逃田。在法制方面,1054年禁止雇佣人与主人的同居亲属通婚的雇佣人身份法立定。[64]此外,在边饷政策方面,1055年停止滥发边境茶盐交引,用见钱钞、茶交日引充当支付手段的便籴法确立,以设法谋求钞价的稳定。综上所述,第二期田制、税制颇有起色,是以兴修水利为契机的,长江下游的农业水利工程开发被列入全国施政方略之重要一环,这标志着上升期的开始启动。
第三期 1069年代一1127年
第三期中,发生了王安石变法、1080年的元丰官制改革、1085年以降的党争、1120—1122年的方腊之乱、1122年的燕山之役、1125一1127年的金军入侵及北宋灭亡等政治事件。从1070年至1076年,由于实施农田水利条约而掀起兴修水利的高潮,全国共兴修水利10 793处,受益农田达361 178顷之多。其中:两浙兴修水利1 980处,受益农田104 848顷;淮西1 761处,43 651顷;淮东523处,31160顷;江东510处,10 702顷。按兴修水利和受益农田的多寡其各路的顺序依次为:两浙、淮西、河北西、淮东、京西北、河北东、京东西、开封府界、京西南、江东。长江下游地区,作为全国农业水利工程开发中的重要施策和投资对象而凸现,是值得大书特书的。
伴随着黄河的北流,1082、1087年相继对黄河故道退地进行开荒,1116年又实行管干(勾当)圩岸官、围岸官法。同年,赵霖倡导并主持在苏州的常熟、昆山开浚33浦,结果开挖了1江、1港、4浦、58渎,计划以此排出溢水,消除积潦。1078、1079年的垦田统计,史料载有关于各路官田、民田的明细数,但京畿、北方诸路的垦田总数,与后周显德六年(959年)时的同一地区的统计相比,不过增加了30余万顷。究其原因,有学者指出,迄于1078、1079年天下垦田数产生的递增,以南方和四川为主[65]。
1072–1075年,在京东东、西路及开封府、永(康)[兴]军等路、秦风等路、河北西路进行方田;接着,又在1104年,在京西及河北东、西路,1107、1112年两度在京西路,1113年在河北西路进行方田。1115年以降,方田兼兴修水利已波及两浙、福建、利州路、江西路、成都府路、湖北路。与此相并行,在长江下游地区,1079年拘管江、浙逃户40万,1080年拘捉淮东、西路的逃绝、诡名挟佃、簿籍不载并阙丁户47万户丁;1118年又括出淮东路的高邮军逃田446顷、楚州逃田974顷、泰州逃田527顷;1119年,又命对浙西的逃田、天荒田、湖泺退滩地招人请佃。在第三期,长江下游地区开始施行方田,兴修水利和措置均税也比较到位,税籍上的逃户、逃田以外,还对荒田,荒地进行再登记,以便向请佃者发包。
考虑到开荒,也如后面所见的那样,是作为农业政权的赵宋王朝的基本政策。当时,不问南北,旷土遍布,开垦荒田成当务之急,也反映了私有权扩张的状况。因此,正如《通考》所指出的那样,实际持续开垦的可耕地数超过登记在籍耕地的几倍,宋朝对耕地确凿数字的掌握非常不足。南宋初的开荒,以淮南营田那样的方式进行,势豪者率先接预计组成集团迁到淮南垦荒。宋初开始持续不断的开荒政策,把自实申报和承认见佃作为祖宗之法,其对象地域,在第一、二期时着重在[今]河北、山东、河南一带。第三期则加上对东南地区也很重视,耕地实质上的增加以江南和四川居多,作为谷物生产中心的东南六路,因其上供原额早巳立定,不能认为耕地增加必然与税收增长密切相关。这一期间,科举更为普及,出身于南方的候补职官——进士数目在1021–1063年间约占全国总数的五成,1064–1085年间则达到接近六成[66]。以官户身份为媒介而包占耕地,一般认为在仁宗朝以后,形成全国性兼并土地的狂潮。
仁宗朝开始断断续续实行、逐渐波及南方的方田政策,如前所述,不是增税策,而是税负均定策。1062年的《嘉祐编敕》规定:农户停止自实申报,委令佐督责户长、三大户造五等丁产簿,但因此反而造成揭发隐匿的困难。1070年由于实行保甲法而实现了乡村行政的改组,1075年设置催税甲头,将揭发欺隐的措施推进了一步。1074年实行手实法,这一立法目的在于:纠正嘉祐敕的欠缺,允许农民申报自占家产,颁行“隐寄产业告赏法”,即希望通过告发有赏,促进簿籍的可信度。手实法实际效果究竟有多少也还颇成问题,通常认为保甲法实施以后,乡村制度得到整顿的过程中,由大户兼并田土、包占人户受到监督;与此同时,揭发隐诡资产和刮出逃田再分配给请佃者,这样的机构也日趋完善。
另一方面,1112年在《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中,再次订立品官限田法,从一品100顷,依次递减至九品10顷,随着保持职官的品位立定免役资产的上限。1 125年宫观限田法又规定,在京寺观50顷、在外寺观30顷,定为优免资产的上限。因为超过这个范围,就不得不在名义上分散资产(诡户),结果起了促进土地资产再分配的效果。1121年,明、越州发生与豪民侵占湖沼、围湖造田相对抗的风潮,已可发现把这些湖田收回作为官田的动向。在揭发隐寄和限田令波及的过程中,可以看到把占有潜在资源作为目标的豪民的身影。顺便指出,至唐代灌溉面积已达9 000顷的越州鉴湖,到了南宋末,仅残留剩了一点点的沼泽,鉴湖几乎消失而实现了湖田化。又,明、越州重要湖沼的灌溉设施和水则(用水管理规则),大体上从北宋末沿用至南宋中期,乃至成为影响到明清的原型(容后述)。
这样,第三期不失为长汀下游地区开发史上重要的上升时期,中央政府规范全国水利工程修复计划中纳入这一地域受益农田的有:两浙10万顷、淮西4万顷、淮东3万顷、江东1万顷,水利修复后,能提供稳定的耕地,这是不言而喻的。还有保甲法、方田法、限田法的推进,也使大姓豪富兼并土地受到一定限制和监督,这是开始向资源公正的再分配目标努力迈出的一步。北宋时期长江下游各府州出进士数多少的顺序,依次排列为常、衢、湖、苏、杭、徽、越、润、明州[67],姑且把这当做相应和人口、资源、文化的分布颇为一致,那么可知上升明显的府州,一般其地形比较偏向于高阜地带。即使这样,地域中枢部的重要府州出现上升趋势的也占了大半。
第四期 1127–1206年
这80年内,从靖康之变至1138年的宋金和议谈判(1142年达成和议)期间,金军连年入侵,地方性的叛乱频频发生,而向各地移动驻跸的高宗及其南宋政府,由于随时的无名征发,导致前所未有的混乱,税籍、户籍也多因逃亡散佚。这种无政府状态在高宗从建康向临安迁移,1138年定临安为行在才得到整顿。根据1142年的宋金和议划定国境、榷场,各种制度也相应确立。尤其是1141年设在镇江府的淮东总领所、建康府的淮西总领所、鄂州的湖广总领所,1148年设在利州的四川总领所,对地区性组织体系的统一发挥了较大作用。以这种制度、机构作为基础,在1148年首都临安及[东南]三总领所的财政收支和补给的大框架规划构建完成,这是和1007年由发运使监督的东南六路漕额的原额设定具有同等意义的重要事件。
临安成为国都,两浙也升格为京畿地区,这给长江下游地区地位实质性的上升带来深远的影响。合计为3万~4万的文武官员多半集中居住在这一地区,科举应试者、及第者也大举集结在杭州周边,宗室以下的高官、富民凭藉权力和携带资产入住于这里,投资和消费质量均有极大潜力,金融、交通及商业组织也集中在杭州。因大运河南北航运的中断,代之而勃兴的是北往河北、山东,南达福建、广东、南海方向的海运,宋朝大规模的水军也组建训练而成。与此同时,市舶、互市贸易复兴且日益兴盛。1161年,金军大举南下,被宋击退;此后,1206年韩侂胄建议北伐,至1208年宋金再度交战。
从南宋立国到1138年绍兴和议谈判的12年间,税率、户籍处在无政府状况和战乱、内乱的不稳定情势下,土地供给和土地所有权全都相当混乱。在淮南,政府发布免税布告,这一措施相继实行,直至1180年才定为免征二税,代之以仅征谷帛的头子钱。另一方面,1127年把从蔡京、王黼一伙那里籍没的官田(在江东、江西路)向请佃者出售,其收回的钱本中的三成用于购买军粮,七成上供。1129年也曾出售官田,1136、1137年相继出卖户绝田、没官田、沙田、退海滩涂田等,劝诱豪民承买。1132年,命他们请佃江东、江西路的闲官田(上、中、下田)。作为恢复生产的措施,1131年修复宣州圩,1132年诏买浙西耕牛、农具,以给淮东农民;1133年检录建康永丰圩圩田950余顷,此圩的垦田只不过297顷,生荒田较多。1135年,颁行守令垦田考课格,次年劝课江西的陂塘田,至1139年,令实行以见佃为己业的土地占有,以安抚人心。
1138—1142年的绍兴和议期间,贷给淮西的寿、庐、濠、滁、和、舒州、无为军耕牛,翌年,修浚淮西的陂塘;1148年,开垦淮东的荒田700顷。1143年在太湖沿岸开掘[盗]田,疏浚水利;1144年通过白茅浦把杭、苏、湖、秀州的低田的积水排入东海;1148年官给钱米以浚泄常熟5浦、昆山4浦;1149年,疏浚常熟的福山塘、丁泾等,利用和平时期,在广泛的区域内着手兴修改造水利工程。又承1139年许以见佃为己业之令,相继于1147、1148、1152年颁令重申:对于遍及江淮三路的沙田芦场,准许已经冒占的形势户白陈为己业。
这样,通过对籍没耕地和政府控制的(措)[见]在耕地的出售请佃,其收益充上供和市籴之本,或者谋求通过对冒占沙田、芦场的自陈收籍政策,在这第四期的后半时期继续推行,以1142年的宋金和议为契机,促进了田制、税制的确立和被称为经界法的均田政策的出台。1135—1151年《绍兴会计录》编成以后,这一时期成为研讨税源的重要时期。1142年应李椿年之请,实施经界法,首先在苏州等两浙地区推行,波及两浙的40个县(占79个县中的约半数)。其法,先对田土、税役负担情况进行缜密调查,然后付诸实施。1144年,经过王鈇在两浙推行经界法后,1146年再度实施李椿年的经界法,这样,当初波及两浙40县的经界法,至1149年在各路广泛推行实施。作为其中之一,1149年由王之望在四川潼川府路也推行经界法。114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