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仍然是一个存在着超经济强制的封建社会,这是无庸置疑的。然而对于超经济强制在宋代究竟是日趋强化还是较前松弛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却是有争论的。部分同志力持“二度农奴化”这个看法,认为自北宋中叶以迄元朝,超经济强制呈强化趋势。【1】有的同志虽然不同意这种观点,但是面对强化论者持以为据的具体材料,又未能作出科学解释,只好同时承认“地主阶级为保证在经济上对客户的残酷压榨,就必然要加强对广大佃农的人身束缚。”【2】这种貌似全面的论证,反而使人无所适从。那么,怎样才能使这一问题的讨论深入下去呢?我以为若从土地所有制关系和农业经营方式入手,将超经济强制的演进趋势和当时经济关系的诸多变动联系起来考察,或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一、土地转移率的急剧提高导致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趋向瓦解
超经济强制的实质性内涵,无疑是地主对于农民人身自由的部分占有,其表现便是各种不同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就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实际而言,这种依附关系的典型表现,应当首推部曲庄园经济之下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而主仆名分的累世相承,则是以地主对于大地产的稳定占有为其历史前提的。因为正是地产占有的凝固性才带来了人身依附的长期性。中唐以前,世族门阀对于土地垄断的长期沿袭,均田制下对于土地买卖的诸多限制,商品经济的相对低落,以及宗法家族血缘纽带的持续维系等等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迟滞了土地所有权在私家地主间的正常流通,使得地主阶级能够通过对于土地的长期占有来保证对于佃客人身的长期占有。这种长期占有若从佃客本身延及其妻女子孙,就形成了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
土地所有权在流通上的相对凝固及其在占有上的代代沿袭状况,在唐宋之际发生了重大变化。建中两税法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买易。”【3】此禁一开,土地买卖作为地权流通的正常渠道基本疏通,土地转移率因此而急剧提高。土地买卖虽然早在春秋时代已经发生,至战国中叶商鞅变法获得确认【4】;但是,在中古前期的土田等级世袭制下【5】,土地买卖又受到一定制度的限制。这只消看一看五朝均田令的具体规定便可知晓。甚至到均田制濒临最后崩溃的中唐开元之际,唐玄宗还在发布《禁买卖口分、永业田诏》【6】。这些限制土地买卖的诸类法令,即是堵塞土地正常流通渠道的中古法权障碍物。如果说,建中两税法敞开兼并大门(此即马端临所谓“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7】)一举,是对土田等级世袭制的致命一击;那么开放土地买易之禁一举,则是对于上述中古法权障碍物的大体廓清。现在地主阶级置产扩田,更多的是通过土地买卖这一经济途径来实现了。“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8】,成为正常的、合法的社会现实。南宋叶适看出了其时土地占有方式的巨大变化:“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9】
从限制一般性土地买卖到保护土地正常贸易,反映出土地占有方式中法权因素日益减退而经济因素持续增长,土地转移率因之而急剧提高。北宋以来“有钱则买,无钱则卖”【10】,“版图更易,田税转移”【11】,“贸易之际、不可复知”【12】,“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13】等等记载,屡见不鲜。这是土地转移率在提高的真实写照。
宋代土地转移率究竟有多大?由于缺乏可以直接征引的数据,我们只能进行迂回的估计和推测。
俞文豹《吹剑录外集》载,“淳祜五年(1248年)提领户部奏:令诸州纳牙契钱,上州百万,中州八十万,小州四十万。”【14】所谓牙契钱,就是土地交易税。以中州税钱八十万,税率十分之一(“每千抽百”)之通例计之,土地交易额即达八百万贯。据当时人王楙所言,“汉田每亩十千,与今略同。”【15】以亩值十贯之地价计之,要达到八百万贯交易额,一年投入流通领域的土地,即需八十万亩,数量极大。即便按绍兴府实际上交牙契税钱四十万贯计【16】,投入流通领域的土地亦在四十万亩(合四千顷)左右。宋代簿载最高耕地总数为五百二十四万顷【17】,这是真宗天禧五年的数据。此后神宗年间由王存等撰成的《元丰九域志》载,当时全国有州、府(军、监多系偏远荒僻之地,开垦不足,略而不计)二百五十六,平均一州(府)在籍耕地二万余顷。这样,按绍兴府的流通土地四十万亩计,土地流通率即已达到百分之二十。这就是说,一年之中约有五分之一的耕地进入流通领域。
土地转移率的提高动摇了大地产稳定占有的局面,晚唐以后贫富升降日趋激烈,荣辱盛衰变幻莫测。往日之豪门权贵、富姓大家,转眼间家道中落者比比皆是。当时有不少士大夫对此骤变不免感慨万端。北宋张载说:“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18】南宋初年胡宏说:“历观前世名公巨卿,辛勤立门户,不旋踵而败坏蔑有闻者多矣!”【19】袁寀说:“富贵盛衰,更迭不长……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20】不难看出,建中两税法后,家道顺折与财况丰杀,在很大程度上已系于后代之“善恶贤痞”。这就是当时“莫言家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21】及“富儿更替坐”【22】之类民谣得以产生的社会背景。
这些情况表明,中唐以前在地产占有上相对稳定的旧格局,此时已被无情打破。如前所述,作为超经济强制之典型表现的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原是以私人地主对于大地产的稳定占有为其前提的。这种土地占有愈是稳定和长期化,佃客对于田主的隶属关系就愈是强烈和长期化。建中两税法后,特别是在宋代,大地产的稳定存在这个前提既已受到极大削弱,超经济强制松弛势头必然得到极大增强。试问:在圳亩频频转移、田宅每每易主的历史环境中,多数地主连自身财产状况都鲜能长期保持不变,又怎能牢固建立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私人地主的田产规模因贫富升降、分烟析产等等原因而处于经常性的盈缩变动之中,不少佃农在“徙乡易主”之过程中得以不断变换其田主,又怎会长期依附于某一特定地主?于是,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日趋消亡便是不可改变的了。
二、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导致统治权与土地所有权逐步分离
前述土田等级世袭制的打破(并未完全消失)和土地买卖成为土地流通的正常渠道(不是唯一渠道),意味着土地占有与流通方式从政治性兼并(以朝廷赐赋和暴力欺诈为特征)向经济性兼并(以土地买卖为特征)转移。这个转移在唐宋之际土地所有制结构中带来了一个重大的影响,这就是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开始取代政治性大土地所有制,成为当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政治性,不仅是指(一)土田等级世袭制下的占田规模,一般是以血缘(皇亲国戚)、地位(官爵品级)、权势(豪右大姓)为主要依据;(二)扩展地产多以行政权力的赏赐为其重要来源;(三)若兼并矛头指向小农则往往伴以暴力和欺诈,而且是指(四)这种土地所有权中还含有部分统治权在内,奴役性很强。这些因素无一不使这种土地所有制染上强烈的政治色彩。
马克思在谈到西欧封建领主制时指出,“在封建时代,军队指挥权和法律裁判权是土地所有权的附属物。”【23】这种情况在我国的部曲庄园经济之下也是存在的,尽管程度上要弱一点,其表现亦不很典型。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一方面是朝廷显贵,高官世袭;另一方面在地方上也享有极大权势,此即所谓的家胄、郡望。与其说门阀世族的地方性权势来自官爵品级,毋宁说倒是家胄、郡望为其宦海浮沉提供了必要的基础。相对稳定的政治性大土地所有制就是这种家胄、郡望赖以产生的肥壤沃土。在这样的历史时期,地方豪强在部曲制下同样拥有部分的军事权(由部曲、家兵、宾客等组成的私人武装)、司法权(私刑拷掠处置私属、奴婢及佃客)乃至行政权(如建立在坞堡制经济之上的宗主督护制)。
前面使用的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这个概念,不仅包括中唐以前的庶族地主所有制,而且包括晚唐以后的素门地主所有制。其主要特征一是其土地的占有与扩充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即土地买卖方式而实现的;二是这种土地所有权之上,基本上已无军事、行政、司法等政治权力的附着。建中两税法后,随着门阀世族地主阶层的衰落和土地买易渠道的畅通,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在唐宋之际终于成为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形态。
将我国封建社会的大土地所有制区分为政治性、经济性两大类型,是鉴于目前学术界广泛使用的世族地主所有制和庶族地主所有制这两个术语,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终因范围过窄,使用起来不够方便而引进的新概念。在我看来,所谓世族地主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土地所有权之上附着部分统治权这样一点。其他一些特点,如占田规模上的等级性、土地流通上的凝固性,以及扩田置产中的掠夺性等等,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出来的。按照这个本质特征去观察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进轨迹,那么从东汉以来的豪强地主所有制,魏晋十六国时期的坞堡主土地所有制,北魏初期兼任地方长吏的宗主土地所有制,南北朝以至隋唐时代的世族地主所有制,一直发展到唐宋以降的庶族地主所有制,其间传承嬗递的缕缕脉络,清晰可寻。这个脉络就是土地所有权与附着其上的行政统治权由紧密结合,到逐步弛解以至最终趋向分离的渐进过程。而建中两税法则是这个过程发生重大转折的关节点。这个转折的重大结果便是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速度此后成倍加快。而政治性大土地所有制,则由于中古田制框架【24】的瓦解、土田等级世袭制的打破以及土地买卖渠道的畅通等原因而日趋动摇,经唐末农民战争的涤荡之后,终于一蹶不振。
将这个新概念落实到具体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看到,魏晋一度盛行的部曲家兵制在其后的历史发展中被逐步取缔,这表明军事权从土地所有权中慢慢游离出来;北魏三长制对于宗主督护制的取代,意味着行政统辖权与土地所有权的渐相分离;唐代法律禁止私家地主直接处罚佃客,北宋对私法的限制更扩及奴婢,说明司法权也从土地所有权中游离出来了。这些权力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过程,也就是政治性大土地所有制逐步向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蜕变演进的过程。至北宋,多见“盖自唐衰,谱牒废绝”【25】,“姓氏之学、近世不复讲”【26】,“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27】,“家不尚谱牒;身不重乡贯”【28】,“自是土庶婚姻,寝成风俗”【29】之类记载,即是政治性大土地所有制及其昔日代表门阀世族阶层,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反映。
由于行政统治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宋代作为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之代表的素门地主,已无多大政治势力和超经济的权势。在政治地位上,他们与广大客户一样,同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就是当时在放松超经济强制一事上持保守态度的士大夫,如胡宏也不能不承认“主户之于客户皆齐民”【30】这一社会现实。另一方面,宋代形势户或系官员、或任乡役,较之素门地主虽有权势,其横行乡里、鱼肉小民之类记载很多,但多系乘机敲诈、法外行奸,与昔日之门阀世族和豪强地主凭借合法权力奴役部曲佃客已有质的区别。因为原来附着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部分统治权,此时因转归各级官府而逐步消失。在这样一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多数地区已经无法继续实施中古前期那种强烈的超经济强制,诸如迫使部曲宾客充当家兵,私刑拷掠承佃客户,严格限制佃客的迁徙、退佃自由等等权力了。这既是超经济强制必然松弛的经济原因,又是超经济强制确在松弛的重要表征。
三、地权集中而地块分散的土地占有状况导致部曲制经营方式日趋衰落
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化,与超经济强制的变动趋势同样有着内在的联系。
所谓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化,是指唐宋之际出现了土地所有权向私人地主加速集中,而每一个别地主所拥有的地块却不相连接的历史现象。大土地所有制的膨胀,在建中两税法前后,造成了一种新的局面,即由地主阶级直接控制、经营的耕地面积,在数量上已压倒其余各类官私田土的总和,而在全部耕地的份额中占据最大比重。这个最大比重在宋代文献中有着明确反映。因此,漆侠先生根据《宋会要》、《宋史》、《通考》等文献推断,北宋中叶至少有百分之六七十的耕地已归地主阶级直接控制【31】。在大土地所有制的优势地位既不可改变,又无法逾越的现实面前,“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遂成为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正式国策,土地集中的速度因此而大大加快。但是,此时土地兼并已以买卖方式为主,这就必然受到卖方的牵制;同时选择地块的范围也大大扩展了。因此在造成地权集中现象的同时,又使属于同一田主的地块往往不相连接,分成数块、甚至数十块,散布于各乡甚至邻县。昔日“田连阡陌、含山带水”的状况,已被“畸零散漫、不成片段”所代替。
《宋会要》载北宋神宗熙宁八年中书门下的报告说:“诸畸零不成片段田土,难以召给役人者,依出卖户绝田产法召人承买。”【32】“民户税业交杂其间”【33】。这是系官田土散在各处、不相连接,且与民间私田参差交错之状。李焘《长编》载北宋太祖乾德五年七月诏书云:“诸州两税督纳时,县令、佐毋得两处点检入抄,重有追扰。”【34】这是农家民田(其中绝大多数应是地主私田)分成几块之征。这种状况必定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否则就没有必要通过诏书对各级地方政府作出申诫了。两宋之交,江南东、西路宣抚使韩世忠说:“今内地州县田土,皆系民户税业,虽有户绝、逃移,往往畸零散漫……其田远近不同,既不接连,难相照管。”【35】这里“畸零散漫”“不相接连”的情况,则包括了官、私两类田土。所以,南宋朱熹在福州、漳州任上推行经界法时,有“田业散在诸乡”,“散漫参错、尤难检计”【36】之叹。
地权集中而又地块分散这种矛盾状况在唐宋之际出现,是当时经济运动的必然结果。建中两税法后,一方面地权集中的趋势因兼并大门的敞开而在加剧之中;另一方面由于土地转移率的提高,大地产又元可避免地处在土地买卖、贫富升降、贵贱易位、分烟析产等等力量的切割分解之中。在这两种力量的交互作用之下,土地占有状况中上述矛盾现象的出现,就不能不表现为一种自然历史过程。
另一方面,唐宋之际土地私有权的深化趋势,也顽强地阻碍着大地产连片成段的倾向。作为这种深化趋势的一个具体表征,小农土地所有权在建中两税法后更加巩固牢靠。不仅封建国家已不能将纯系人户世业的桑田纳入田制框架(建中两税法后再无任一种类的统一田制出现就是明证),而且私人地主一般亦不能随意凌夺小农地产。小农土地私有权的经济权威因之而明显增长。
地主阶级择肥而噬的兼并原则,也在加剧着地权集中而又地块分散的矛盾状况。唐宋之际土地私有权日趋深化,地主阶级使其田产连片成段之意向处处受阻。这个局面迫使不断追求亩积增殖的地主阶级,在权衡“尽量连片成段”与“提高地产质量”时,日益倾向于后者。所谓“富者则持其财雄,膏腴易致,孰肯役虑于菑畲之事哉?”【37】正是地主阶级择肥而噬心理的自然流露。在宋代,不仅“士大夫与民争利,多占膏腴之田”【38】,甚至庵寺道观也“多以膏腴之田,指作荒废”【39】,在荒田名义下,变非法兼并为合法兼并【40】。地主阶级择肥而噬的反面,便是农户被迫出典膏腴而自留薄土。这种情况北宋真宗以后,日见增多。
地权集中而地块分散的矛盾状况越是发展,超经济强制的松弛情况就越是明显。封建的超经济强制,原是以直接奴役、劳役地租、生产过程中对于佃客的严密监督,以及分成制下地主出于对产量的关心而加强控制等为其特征的。但这一切均是以其地块“阡陌连接”为前提的。地块愈是散在各处,实施上述经营方式就愈是困难。因为地主无法做到对散布各处甚至远在他县的众多佃户,一一亲自加以监督和控制。至于要落实每块土地的实际产量以实施分成制剥削,除去其庄宅所在及邻近之处外,对于多数地块来说,就更是力不能及了。
显而易见,在地权集中而地块分散的土地占有状况之下,部曲制下的劳役剥削方式已经过时。于是,劳役租日益被实物租所排挤;而在实物租中,定额制比重又日益超过分成制比重。据关履权先生的研究,宋代以实物租为主要形式,而在产量较高的地区,则实行定额制,尤以东南沿海一带较为普遍。【41】余也非先生认为,宋元时南方以定额制为主要形式,北方则处在由分成制向定额制的过渡之中。【42】马克思指出,在实物地租之下,“驱使直接生产者的东西已经是各种关系本身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经是由他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了。”【43】因此地块的畸零散漫以及由此而来的定额实物地租的普遍化,同样反映出超经济强制日渐松弛这一趋势。
四、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导致松弛过程出现曲折性与层次性
在现存文献中,确实保留着反映宋代超经济强制仍旧十分强烈的一些历史材料。但是,细细观察起来,这些材料反映的情况,多半局限在某些特定区域,主要是川黔地区的益、梓、利、夔四路和荆湖北路的沅、峡、归、澧等州,大致相当于今天四川、贵州两省的大部和湘鄂西一带,此外还有皖南徽州地区。
那么,能否根据这些地区的有关记载,就认为宋代超经济强制并未松弛,甚至存在着“二度农奴化”之趋向呢?不能。因为上述地区不能代表当时的全国性趋势。我国疆域辽阔,各地发展极不平衡。在长期的演进过程中,事实上形成了中原、江南、荆湖、巴蜀、岭南、东北等几个自然经济区。这些地区之间的联系、影响虽在日益增进,然各有其经济特色和不同发展程度,特别是先进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悬殊甚大。上述川黔、荆湖等地,在当时就属落后地区,有些地方甚至还停留在刀耕火种阶段。在这样一些地区,各种农业经营方式的转进嬗递势必缓慢一些,因而前一阶段的陈迹旧质会有更多的部分被带入新时期中来。区域经济的这种不平衡性,不可避免地导致超经济强制的松弛过程出现某种曲折性。因此,我们不能将一些地区的局部情况,误认为全国性趋势。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无论过去或将来,每个时代都有个别的、局部的、时而前进时而后退的运动,都有脱离一般运动和运动的一般速度的各种倾向。”【44】
在宋代,在不同的经济发展区域内,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亦是纷繁驳杂而多样的。代表当时经济发展主流的,是主要存在于黄河流域之中原经济区的契约租佃制。而与此同时,海南地区尚停留在原始公社时期;广西苗、壮聚居处,还是奴隶制生产方式;四川汉夷杂居区,处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之中;川陕边地则是庄园农奴制阶段。【45】就是作为同一封建生产方式的表现形态,在契约租佃经济之旁,也还存在着川黔地客制、徽州佃仆制等不同经营方式。即在契约租佃制之下,亦还有定额租制与分成租制乃至永佃制等形式的分别。我们可将上述各类经营方式按其超经济强制的松弛程度依次加以排列,这样就得到了由下而上的如次序列:部曲制、地客制、佃仆制(以上属于中古部曲经济范畴)、分成制、定额制、永佃制(以上属于契约租佃经济范畴)。在这样一个序列中,各类佃客的封建隶属关系,相应地由强而弱,表现为世仆(累世相承的奴仆子孙)、奴仆(立有卖身契约)、庄仆(非卖而投,立有投主文约)、佃仆(包括身份低于编户齐民一等的旁户、地客、火佃等)、分成制佃农、定额制佃农、永佃制佃农等一系列层次。不过这是发展顺序的纵向层次在同一历史平面上的横向排列。层次越低者,其人身依附关系就越是强烈。而永佃制的出现,则表明其时部分佃农开始握有部分土地所有权。随着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在田皮权(其实质是获得独立的土地使用权)与田底权(被撕裂的、残缺的土地所有权)的对立中遭到破坏,地主阶级赖以对所属佃客实施超经济强制的基本前提日趋动摇,历史开始进入以经济性强制为主的新时期。由于这种层次性是横向排列的,因而给人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印象。
需要说明的是,在农民阶级人身依附趋向松弛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力量之间的反复较量和斗争.这些较量和斗争随条件、时间、地点的转移也往往产生不同的结果和影响。例如南宋时期江南佃农的封建隶属关系有反趋强化之某种迹象(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强化仍是局部、少量的和短暂的),就与金人统治下中原地区经济关系之有限逆转和南宋小朝廷的政治黑暗、财政拮据、兼并炽烈等等因素在人身依附关系上投下的阴影有联系。所以超经济强制呈现松弛虽是总体趋势,却又是一个曲折前进的历史过程,表现出时弱时强、此弱彼强,甚至前弱后强等错综复杂的情况。不过与租佃经济之下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之主流相比,局部地区为时短暂的强化现象至多不过是回旋一时的支流而已。事实上,在当时的经济主流即契约租佃制下,广大客户已经日趋普遍地获得了迁徙与退佃权利。所谓“民罕土著”【46】,“流移他所”【47】,“徙乡易主”【48】,“去来不常”【49】,“作息自如,刑责不及”【50】等等,言之凿凿,不容置疑,这是宋代多数客户确已享有迁徙权利的真实反映。宋代各类官私文献,多将客户称为“浮客”,其因盖在于此。“浮客”之“浮”,乃流移无根、迁徙不定之意。欧阳修所言“出产租而侨居者日浮客”【51】一语,就道出了宋代租佃经济之下广大客户的一个主要特点,这就是此类客户多半是暂居承佃之地(“侨居”)并带有强烈的流动性(“浮客”)。“浮客”一词在宋代的出现并且成为其时佃农之专称,正是以广大客户普遍获取迁徙权利为其背景的。
在通常情况下,广大客户的迁徙权力,是在契约期限之外才得实现,并以履行租佃契约为其必要条件。但是契约期限比较短暂,通常是以农业生产周期即一年为限【52】。《长编》所载宋臣王岩叟之言:“(客户)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53】,说明契约的规定通常是能得到执行的。而处在契约期限之内的佃农,则一般均享有退佃自由。北宋仁宗时文彦博说:“不数年间,租佃之户或退或逃……”【54】《宋会要》所载官方文件中亦见使用“辞离”一词:“佃户多是贫民……不辞离即逃走,宜加宽恤。”【55】这是关于宋代客户享有退佃权利,已可辞离别住的明确记载。退佃与逃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凡符合契约之规定,履行承担之义务,或取得田主之同意而离业者,均属正常退佃范围,田主无权干涉。同时宋廷诏令声言:“如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56】,就是说起码在法律条文上,此种退佃权利已受国家保护。正是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才出现了“(客户)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便欲脱离主户而去”【57】和佃客同时兼为别户雇工之类现象。沈括《梦溪笔谈》所载颍昌阳翟县农夫杜五郎之子,就曾在租田三十亩的同时,“尚有余力,又为人雇耕”【58】,这种同时在两户田主处讨生活,既是佃户又当雇工的双重身份,在部曲庄园经济之下是不可想像的事。不仅如此,私家佃客还可另佃官田而同时兼为系官佃户。北宋仁宗天圣元年六月,始令请射官田,“许不问户下有无田业,并令全户除坟茔外请射,充屯田屯种”【59】。原本无地而请射官田者,除去部分外籍流民之外,其中必有当地私家佃客。所谓“鄱阳县佃户吴智等经县请射崇德乡逃户田产”【60】云云,即是明证。上述材料从不同侧面说明,宋代佃农身份并不束缚于某一特定主人,确实享有较大的人身自由。
作过上述考察之后,我们的结论是:中唐以前以超经济强制为突出特征的部曲庄园经济,是以地主土地所有权的相对凝固(“累世相承”),属于同一地主的田亩连片成段(“田连阡陌”),军事、行政、司法等权力与土地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结合(“视同仆隶”)为必要条件的。换言之,正是上述条件构成了地主阶级得以对所属佃农实施各式超经济强制的经济基础。然而正如我们上面看到的那样,这些条件在唐宋之际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强烈变动中日趋消失:“累世相承”被“圳亩转移”所取代;“田连阡陌”被“分散畸零”所取代;“视同仆隶”被“皆为齐民”所取代,其结果便是宋代多数佃农已从中古前期封建隶属关系之束缚中挣脱出来,并日趋普遍地获致了迁徙与退佃权利。在这样一个历史环境中,超经济强制的松弛与弱化,就不能不是历史的必然!
注释:
【1】参见《宋史研究会在上海成立》一文,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80年第12期。
【2】参见《宋史研究会在上海成立》一文,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80年第12期。
【3】《通考》卷一《田赋一》。
【4】史载商鞅“开阡陌封疆”(《史记·货殖列传》);“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
【5】西晋的“占田荫客制”,南朝的“等级占山制”,直到隋唐时代的“品爵战功授田制”,可以视为土田等级世袭制的一个简略发展序列。
【6】此诏载《全唐文》卷三○。
【7】《通考》卷三《田赋三》。
【8】《通考》卷四《田赋四》。
【9】《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二《民事上》。
【10】《袁氏世范》卷五《治家·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11】《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五,真宗成平三年十一月诏书语。
【12】《宋朝事实》卷一五《财用》。
【13】《袁氏世范》卷五《治家·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14】《吹剑录外集》知不足斋丛书本。
【15】《野客丛书》卷一○。
【16】见《吹剑录外集》。
【17】《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此处之所以取最高簿载数字,是因为宋代实际垦田面积远较簿载数字为高。但考虑到土地买易中亦有相当部分未经官府税契,故两者均以官方数据为准进行约略推算,庶几与实际情况的误差更小一些。
【18】《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19】《五峰集》卷三《题刘忠肃公帖》。
【20】《袁氏世范》卷一《睦亲·男女不可幼议婚》。
【21】《袁氏世范》卷一《睦亲·家业兴替信子弟》。
【22】《袁氏世范》卷三《治家·兼并用术非悠久计》。
【23】《资本论》第1卷,第352页。
【24】中古田制经济以五朝(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均田制为其典型表现形态,曹魏屯田、西晋占田亦可包括在内,因为它们都是封建国家出于直接控制劳动人手的目的而对土地所有制加以干预的产物。
【25】《嘉祐集》卷一三《谱例》。
【26】《萍州可谈》卷一。
【27】《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28】《困学纪闻》卷一五《考史》。
【29】《江南野史》卷三《宜春王》。
【30】《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之五)》。
【31】《王安石变法》1978年修订版,第37页。
【3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八八。
【3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九三。
【34】《长编》卷八“太祖乾德五年七月”条。
【35】《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九三。
【36】《朱子大全》卷一九《条奏经界状》。
【37】《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二》。
【38】《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九○。
【3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九二。
【40】宋代虽禁庵寺道观市田,但又规定可量取荒地。参阅《通考》卷四《田赋四》所载真宗乾兴元年十一月诏书。
【41】《宋代的封建租佃制》,《历史学》1979年第1期。
【42】《宋元私田地租制度》,《四川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
【43】《资本论》第3卷,第929页。
【44】《列宁全集》第21卷,第123页。
【45】参阅漆侠《关于中国封建经济制度发展阶段问题》,《山东师院学报》1978年第6期。
【46】《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47】《乐全集》卷二五《论免役钱剳子》。
【48】《相山集》卷二二《乞止取佃客扎子》。
【49】《沈氏三先生文集·云巢集》卷九《张司勋墓志铭》。
【50】《长编》卷三九七“哲宗元祐二年”条。
【51】《欧阳文忠公全集》卷五九《原弊》。
【52】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
【53】《长编》卷三九七“哲宗元祜二年二月”条。
【54】《文潞公文集》卷二一《论监牧事》。
【55】《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三一。
【5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
【57】《五峰集》卷二《答刘信叔书(之五)》。
【58】《梦溪笔谈》卷九引杜五郎自述。
【5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七一。
【6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七一。
原载《江汉论坛》198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