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家庭
第二节 家庭结构、规模与亲属关系
种种迹象表明:魏晋南北朝的家庭发展出现了某些异动,这首先表现在家庭的结构与规模上,其次表现在家庭内部与外部的关系上。具体来说,文献中不断出现的“千丁共籍”、“百室合户”以及“累世同居”之类记载,给我们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即当时的家庭结构比秦汉时代要复杂,家庭规模有所扩大,“家庭”与“家户”的一致性也被种种因素扰乱了;与此同时,亲属关系呈现出更高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既表现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上,也表现在家庭与宗族或家族的关系上。我们注意到:这一时期,宗族或家族对家庭的控制明显增强,个体家庭的独立性则有所减弱。
然而,真实的历史状况究竟如何?战国时代开始形成、秦汉时期得到确立的个体小家庭的独立与主体地位,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否曾经动摇?“家”与“户”究竟是什么关系?亲属之间的关系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家庭在何种程度上受控于家族或宗族?本节试图对这些问题稍作回答。
一、家庭的结构与规模
前面已经叙述,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历史变动,个体家庭逐渐摆脱家族组织的束缚而增强其独立性质,不仅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个独立的“同居共爨”单位,而且也是一个独立的生产组织;随着“编户齐民”制度逐步建立,个体家庭更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成为国家户籍制度控制之下的“户”——一个独立进行经济和人口再生产并承担赋税和劳役的单位。自“商鞅变法”强制推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政策之后,秦汉家庭结构简化,规模缩小,直系和核心小型家庭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在国家严格的户口控制下,百姓分家之后须另立户籍,“家庭”与“编户”曾保持着高度的一致。
然而,自东汉开始,家庭结构开始出现某些异动,家庭规模也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迹象,一方面是豪强地主控制下的没有独立户籍的依附人口逐渐增多,“编户”与“家庭”的同一性开始发生动摇;另一方面是兄弟婚后继续与父母同居共籍,因符合儒家所提倡的孝悌伦理,逐渐得到了国家的默许。至三国以后,官僚、豪族大量庇荫依附人口的现实,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庇荫人口成为国家法律许可的一种政治特权——尽管国家根据官品高低规定了允许庇荫的人数,试图对严重的人口庇荫现象加以限制以保证赋役来源;曹魏时期还正式废除了“异子之科”,多子的百姓家庭不再需要父子“生分”,父母与两个以上已婚儿子同居共籍组成联合家庭,得到了法律的正式许可[1]。不仅如此,累世同居共财在魏晋以后还被视为孝悌伦理的榜样,受到社会舆论赞扬和国家表彰。这些变化,为魏晋南北朝家庭的结构变化和规模扩大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空间。汉末以降的社会动荡和战争乱离,大大增加了家庭的生活风险,残破家庭大量出现,乱世中风雨飘摇的个体小家庭,既需在较大的亲属组织下获得生存保障,亦需通过较大亲属组织来应对国家赋役的无度征发,这些也在客观上为当时家庭结构的复杂化及其规模的扩大,提出了现实的需要。
那么,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家庭结构与规模,是否普遍地走向了复杂化和大型化,并且动摇了个体小家庭(即核心和直系家庭)的主体地位呢?
初读文献,我们所得出的印象是:这个时代的确有不少大家庭。时人提及本家亲属,常以“百口”为言,《世说新语》即有数处。如《言语》篇载郗超安慰皇帝的话有“臣为陛下以百口保之”。《尤悔》篇记载王导对周觊有“百口委卿”之语;又《颜氏家训·序致第一》,颜之推自云“年始九岁,便丁荼蓼,家塗离散,百口索然”。其中的“百口”均指自家的人口。事实上,“百口”是时人谈论自家人口的一个惯常用词。史传记载“累世同居”的家庭,亦每见“百口”以上人数。如《魏书》卷47《卢玄传》载:“及渊、昶等并循父风,远亲疏属,叙为尊行,长者莫不毕拜致敬。闺门之礼,为世所推。谦退简约,不与世竞。父母亡,然同居共财,自祖至孙,家内百口。在洛时有饥年,无以自赡,然尊卑怡穆,丰俭同之。亲从昆弟,常旦省谒诸父,出坐别室,至暮乃人。”同书卷58《杨播传附杨昱传》称:“自昱已下,率多学尚,畴人莫不钦羡焉。一家之内,男女百口,缌服同爨,庭无问言,魏世以来,唯有卢渊兄弟及播昆季,当世莫逮焉。”《北史》卷85《节义传》载:博陵安平人李几“七世共居同财。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长幼济济,风礼著闻。至于作役,卑幼竞集……”北海密人王闾“数世同居,有百口”。《周书》卷44《李迁哲传》:“迁哲累世雄豪,为乡里所率服。性复华侈,能厚自奉养。妾媵至有百数,男女六十九人。缘汉千余里间,第宅相次。姬人之有子者,分处其中,各有僮仆、侍婢、奄阍守之。迁哲每鸣笳导从,往来其间。纵酒饮燕,尽生平之乐。子孙参见,或忘其年名者,披簿以审之。”又《南史》卷73《孝义传》上:“义兴陈玄子四世同居一百七口。”[2]此类记载还可以找到,不一一引述。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以上史料中的“百口之家”,所指多为士族、官僚或地方豪族,可能问或亦有寒门大户,但却肯定不是一般的百姓家庭。即便如此,这种现象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因为在家庭规模普遍小型化的秦汉时代,此类人口众多的超大型家庭,即使在社会上层也几乎不见记载。诚然,上引“百口之家”的史料,有几例并不能断定完全符合我们所说的“同居共财合爨”的家庭定义,只是表明当时人们心目中“家”的概念有所扩大;但更多的例子则明指是“同居共财”家庭。另外,史书所载的这些例子,也许是举其极而言之,真正达到“百口”甚至超过“百口”的家庭毕竟只是极少数,但在“累世同居”被推崇为一种高尚孝悌风范的社会氛围下,以“家风”自我标榜的士族往往刻意维持大家庭是可以想见的,家庭人口达到“日口”的固然很少,但数十口人在一起生活的三世、四世同居家庭则可能比较常见。
我们注意到:“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在魏晋时期尚不多见,或因虽有存在但尚未受到史家重视[3]。南北朝时期则反复见于文献记载,不仅有“三世同居”、同胞兄弟同居共财至于“白首”、“没齿”之年的情况,且有五世、六世乃至七世同居者。这类家庭往往见于正史《节义传》或《孝义传》,在当时不仅受到社会舆论赞赏,而且受到朝廷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官府往往用标榜门闾、赐物和免除赋役等等方式加以褒奖。以下稍作罗列:
北方社会的范例,如《魏书》卷87《节义传》载:河中蒲坂人石文德“五世同居,闺门雍睦”;天水白石县人赵令安、孟兰强等,“四世同居,行著州里”,皇帝下诏“并标榜门闾”;又有博陵安平人李几,“七世共居同财,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Vl,长幼济济,风礼著闻,至于作役,卑幼竞进。乡里嗟美,标其门闾”;北海密人王闾“数世同居,有百口”;太山刘业兴四世同居,鲁郡盖偏六世同居,“并共财产,家门雍睦,乡里敬异”。亦均受到朝廷表彰,“皆标门闾”;《周书》卷27《辛威传》载:“其家门友义,五世同居,世以此称之”;((北史》卷85《节义传》载:太原文水人郭世隽“家门雍睦,七世同居,犬豕同乳,乌鹊同巢,时人以为义感之应”。隋时曾得到朝廷和地方官员的表彰和赏赐。
南方社会的典型,如《南史》卷73《孝义传》上称:南豫州西阳县人董阳“三世同居,外无异门,内无异烟,诏榜门日:‘笃行董氏之间’,蠲一门租布”[4]。渤海人封延“世为州郡著姓,寓居东海,三世同财,为北州所宗附”。《南齐书》卷55《孝义传》载:“建元三年,大使巡行天下。义兴陈玄子四世一百七十口同居,武陵郡邵荣兴、文献叔八世同居,东海徐生之、武陵范安祖、李圣伯、范道根五世同居。零陵谭弘宝、衡阳何弘、华阳阳黑头疏从四世同居,并共衣食。诏表门闾,蠲税租。又蜀郡王续祖、华阳郝道福并累世同爨。建武三年,明帝诏表门闾,蠲调役。”
以上所举事例,均出自正史《孝义传》或《节义传》的记载,散见于各类史传的还有不少,尤以北方为多。如:济北人汜毓“敦睦九族。青土号其家儿无常母,衣无常主也”,显然是累世同居共财[5];北魏时期人崔挺“三世同居,门有礼让,于后频值饥年,家始分析”[6];许绚家庭“闺门雍睦,三世同居。吏部尚书李神儁常称其家风”[7];北齐人杨情“一门四世同居,家甚隆盛,昆季就学者三十余人”④。诸如此类,不能尽行罗列。根据相关记载推断,这些“累世同居”的家庭并非皆属士族阶层,至少并不都是高门士族,其中可能有些属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寒族。因此,魏晋南北朝时代家庭规模有所扩大,至少就士族和富裕阶层来说是一个客观事实。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小型个体家庭的主体地位已为累世同居的大家庭所取代,尽管由于国家政策和思想观念的改变(废除“异子之科”、社会主流意识赞许累世同居共财),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战国、秦、汉以来逐渐形成的家庭传统。《宋书》卷82《周朗传》载朗上言云:“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凡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又嫉谤谗害,其间不可称数。宜明其禁,以革其风,先有善于家者,即务其赏,自今不改,则没其财。”他的这番言论表明:一方面,当时国家不仅不再强制已婚兄弟“分家析产”、另立户籍,而且政府官员对“生分”持一种强烈反对的态度;然而另一方面,“父母在而兄弟异计”、“父子殊产”又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与秦汉相比,虽然比例有所下降,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也就是说,当时的家庭仍以小型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主体。
那么,这个时代的家庭规模究竟有多大?这是一个很难作出准确而肯定回答的问题。
判断一个时代家庭规模的大小,根据当时的户口资料计算出户均人口数,是一个最简洁的方法。前文在讨论汉代家庭规模时,曾引用了不同地区出土的简牍资料,这些资料使我们对当时家庭的规模大小获得了相对准确一些的认识。但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家庭,目前极少此类资料可供利用。敦煌地区曾出土两件户籍:一为西凉建初十一年(416)籍,一为西魏大统十三年(547)籍。建初十一年籍载有八户,其中核心家庭占5户,主干(直系)家庭2户,联合家庭l户;大统十三年籍载有7户,其中核心家庭6户,联合家庭l户[8]。虽然在这两份户籍中,小型家庭仍居于绝对支持地位,但它们并不能说明太大问题,一因所载户口数量太少,不具备多少统计学的价值;二因敦煌地处西北边鄙,环境特殊,不能反映内地情况。新近整理出版的长沙走马楼吴简虽然提供了相当可靠的资料,但只是反映了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阶层的情况,恐不能反映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南北社会的普遍事实[9]。陆续整理出的墓志资料虽有不少提及墓主生育子女的情况,但却不足以据之判断墓主家庭的规模大小,至多只能据以作出某种推想。
由于社会局势动荡,这个时期,国家对人口的掌控能力与两汉相比大大下降了。文献仍留下了这个时期的若干官方统计数字,但可信度很低,不同政权和时期的数字所反映出的户均人数,悬殊之大令人难以置信。由于眼下没有其他数据可依,姑且拿来一用(见表6—1),看看能够说明什么。
表6-1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户口统计
朝代 | 统计年份 | 户数 | 口数 | 户均人数 | |
东汉 | 永寿三年(157) | 10677960 | 56486856 | 5.29 | |
三国 | 蜀 | 炎兴元年(263) | 280000 | 940000 | 3.36 |
魏 | 景元四年(263) | 663423 | 4432881 | 6.68 | |
吴 | 天纪四年(280) | 5300010 | 2300000 | 4.34 | |
西晋 | 太康元年(280) | 2459840 | 16163863 | 6.57 | |
前燕 | 建熙十一年(370) | 2458969 | 9987935 | 4.06 | |
刘宋 | 大明八年(464) | 906870 | 4685501 | 5.17 | |
北齐 | 承光元年(577) | 3032528 | 20006880 | 6.60 | |
北周 | 大象年间(579-580) | 3590000 | 9009604 | 2.51 | |
隋 | 大业五年(609) | 8907546 | 46019956 | 5.17 |
资料来源: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毫无疑问,正如许多专家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个时期的官方户口统计数字,并不能反映当时户口的真实情况,它们很可能只是不同政权所掌握的而非实际存在的户口数量。不过,由于“户”与“口”通常是同时登记的,虽然数字不全,但仍可用于对当时的户均人口进行某种判断。
然而,根据上表户口数字计算出的各个时期(或割据政权统治下)的户均人数相差非常大,令我们疑惑重重。其中户均人数最高的是曹魏时期,达6.68人/户,比东汉永寿三年的户均人数多出1.39口,而北周大象年问的户均人数却只有2.51人/户,不及永寿三年的一半,这是完全不合情理的。我们怀疑大象年间统计的人口数字可能有脱漏,并且极可能是首位数字脱漏了[10]。我们还注意到:根据北方政权的户口统计数字计算出来的户均人数多大于南方政权,这与我们从文献记载中所获得的印象相符——我们的感觉是:这个时期,北方的家庭规模比南方要大一些。
难以断定魏晋南北朝家庭的规模大小,除了户口统计资料严重不足外,还有另外一个困难,这就是:当时“家”与“户”的关系不像秦汉时期那样明晰。由于种种原因,当时的“户”有不少并非一个同居共财合爨的家庭,而是包括了多个实际上是分开过日子的小家庭。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由于世家大族长期享有庇荫民户人口的特权,同一户籍上所登记的人口数量众多,实际上包括了数个、数十个甚或上百个小家庭,其中不仅有与户主同姓同宗的小家庭,而且有时还包括一些并非同姓同宗,但由于种种原因前来投靠的异姓家庭;这种情况在北方社会的“宗主督护制”下尤其普遍。十六国时期,在南燕统治区域,“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11];北魏前期“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12],南朝的情况虽然没有北方严重,但仍大量存在这种现象;第二个原因与当时国家赋税制度的变化有关。汉代的赋税,除“t十税一”的田租外,主要是按人头征纳的“口赋”和“算赋”;曹魏时期(也许东汉末期已经开始)改为按户征收“户调”,并成为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长期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虽然纳调民户按贫富分等、按等定额,但有“户”即有“调”,对于个体家庭来说都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为了逃避或者少纳户调,不少百姓虽然实际上已经分家,却仍然留在同一户籍之中而不是另外立户,这就造成许多虽然同户,却不同财共爨的情况,这种现象在南方社会比较突出,当时人们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北史》卷45《裴叔业传附裴植传》载:植“虽自州送禄奉母及赡诸弟,而各别资财,同居异爨,一门数灶,盖亦染江南之俗也。论者讥焉”。又,隋初卢思道出使陈朝,嘲讽南方人“共甑分炊饭,同铛各煮鱼”[13]。这些记载反映了南方社会不少家庭表面“同居”(同户),实则各自独立生活的事实。在这种社会形势下,官方的户口统计数字,显然不能充分反映当时家庭的规模大小,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虽然我们无法根据官方的统计数字来判断当时的家庭规模,但却可以对东汉和隋代的户均人数作一个比较。这两个时代的统计数字是相对可信的:汉代户口管理比较严格,这是大家都承认的;隋朝实行“大索貌阅”,户口管理能力亦远胜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各个政权。根据不同年份的官方统计数字计算,东汉后期的户均人数最低者不足5人/户,最高者也只有5.29人/户[14];隋大业五年官方统计数字所反映的户均人数仍为5.17人/户。虽然当时文献不断提到“累世同居”的大家庭,而表6—1又反映期间的户均人数在不断变化,但这两个数字又似乎反映:经过了400余年的发展之后,户均人数总体上说并无十分明显的增减。这似乎为我们作出如下推断提供了一定理由,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平均家庭规模,仍在“五口之家”这个标准上左右摆动而并未偏离太远。换言之,这个时代应仍以小型个体家庭为主体。
注释:
[1]《晋书》卷30《刑法志》云:(曹魏)“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标志着“商鞅变法”以后所实行的禁止父母与多个已婚儿子同居共户的律法被废除。
[2]《南齐书》卷55《孝义传》作“一百七十口”。
[3]我们仅搜索到一个典型实例,《宋书》卷93《隐逸-陶潜传》载陶渊明称:“济北汜稚春,晋时操行人也,七世同财,家人无怨色。”
[4]《宋书》卷91《孝义传》载:“元嘉初,西阳董阳五世同财,为乡邑所美。”
[5]《文选》卷40任彦昇(昉)《奏弹刘整》注引王隐《晋书》。
[6]《魏书》卷57《崔挺传》。
[7]《魏书》卷46《许彦传》。④《北齐书》卷34《杨愔传》。
[8]参见杨际平等:《五一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岳麓书社l997年版,第45页附表统计。
[9]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的社会生活》(载《光明日报》2004年5月19日)一文指出:“从新版吴简的统计情况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总户数中有约14.3%的家庭只有两口人;约24.6%家庭是三口。两口和三口之家则在总户数中约占39%。这个比例不仅与中国古代社会‘五口之家’占统治地位的传统说法存在很大差异,而且也反映了当时人口繁衍在很大程度上是停滞小前的。”
[10]如果大象年间的人口数字是19009604(而非9009604),即当时的户均人数约为5.28与前后时代的户均人数相比,则很合情合理。
[11]《晋书》卷l27《慕容德载纪》。
[12]《魏书》卷53《李冲传》。
[13]《太平广记》卷247《诙谐》三引《谈薮》。
[14]据葛剑雄教授计算,东汉安帝之后,户均人数都在5人/户的水平卜轻微波动,除永寿三年(157)户均人数稍大为5.29人/户之外,延光四年(125)、永和三年(138)、建康元年(144),永嘉元年(145)、本初元年(146)的户均人数分别为5.05、5、5、4.98、5.09,见所著《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7页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