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热河蒙地永佃制下的地权和佃权分离彻底,佃权的买卖、流动相当自由,但佃权的占有和使用基本一致。随着佃权的不断集中,雇工或雇工性耪青经营,成为永佃农土地经营的重要模式。这是热河蒙地永佃制及其经营模式的显著特点。日伪统治时期,这种经营模式基本延续下来,但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疯狂侵略和残酷劫夺,特别是推出强迫种植鸦片、高额征收“禁烟特税”的毒害政策,蒙汉和各族人民的心身惨遭戕害,农业生产被破坏,大小永佃农入不敷出,急剧均贫化,最终永佃农和蒙人地主都被推到了饥饿和死亡线上。
关键词: 蒙地永佃制 土地经营 日本侵略 鸦片种植 均贫化
热河蒙地永佃制是在清代前期蒙地开垦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永佃制的形成途径与关内地区大同小异,但发展变化和农业经营模式有自己的特点。在蒙地永佃制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无论永佃农内部贫富分化,还是地主富户兼并,佃权的占有和使用是基本一致的,既未出现佃权和地权的重新归并,也很少发生佃权同生产经营者分离、佃权由土地使用权向收租权的演变。在大量存在家工细小经营的同时,一些佃权集中的地区或村落,较大面积的雇工或雇工性耪青经营,是蒙地永佃农土地经营的重要或基本模式。这是热河蒙地永佃制及其农业经营模式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显著特点。日伪时期,上述农业经营模式基本延续下来,但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疯狂侵略和残酷劫夺,并像玩魔术一样,将原来永佃农缴交蒙人地主的地租,绝大部分变成“国家税”、“地方税”,收入各级日伪政权的囊中。尤其是日本侵略者推行强迫种植鸦片、高额征收“禁烟特税”的灭华政策,使蒙汉和各族人民的心身惨遭戕害,农业生产被严重破坏,粮食极度匮乏,永佃农普遍入不敷出、度日维艰。最后,大小永佃农和蒙人地主都陷入均贫化和赤贫化的境地,被推上了饥饿和死亡线。
学界有关热河蒙地和蒙地永佃制方面的研究,绝大部分集中于蒙地开垦,有论文40余篇,时段基本限于清代;少数论及移民、地权分配、租佃制度、民族关系、社会变迁等,涉及面略广,但有待深入。[①]至于热河永佃制下的农业经营,特别是日伪时期蒙地永佃农的土地经营和经济状况,几乎是一个空白。本文主要利用日伪“地籍整理局”的调查材料,重点考察蒙地永佃制下的佃权分配和土地经营,特别是日伪时期的永佃农家庭收支和急剧均贫化,旨在揭露日本侵略者对热河蒙地永佃农和蒙汉人民犯下的反人类罪行。
一、蒙地开垦和永佃制的形成
热河地区的蒙地永佃制,是在清代前期的土地开垦过程中形成的。
热河是蒙古族聚居而又邻近中原的地区,土地开垦比蒙古族聚居的其他地区要早。清代以前,已有汉族商人、工匠、农民前往经商、做工或垦种土地。不过,人数不多,规模不大,那里基本的生产活动仍然是游牧。清王朝建立后,由于“旗”的建立,划分和固定了牧地范围,不但使牧地的使用较为有计划和合理,有利于畜牧业的发展,而且使各旗可以召佃开垦;同时,由于蒙旗王公贵族经常进京朝觐、经商,一方面对货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看到和了解关内农业生产状况,认识到农业经营或农牧并重比现有的单纯游牧有更高的收益,从而要求利用牧地或荒地进行农业生产以增加收入,解决财政困难。
清政府出于保护蒙古牧地和防止蒙汉两族人民过分密切联系的双重目的,对蒙旗王公贵族招垦和内地农民入蒙佣工种地的活动是限制的。如垦民必须持有理藩院或户部发给的执照(康熙年间规定每年限发执照800张),必须春往秋返,不得跨年度滞留,执照一年一换。后来,要求领照或非法入蒙垦民数量增多,并逐渐由春往秋返改为长期定居,清政府又限制蒙汉两族人民通婚和混杂居住,[②]甚至几次完全禁止汉族农民入蒙垦地、佣工 。[③]但是,每当关内发生自然灾害,清政府为了减少关内难民,缓和阶级矛盾,又往往暂时放松对蒙地开垦的限制,甚至动员关内贫苦农民入蒙谋生。雍正元年至二年(1723-1724),山东、直隶一带发生饥荒,清政府为了赈济,采取“借地养民”的措施,下令热河蒙旗各部收容关内难民。
热河蒙地的较大规模开垦,早的始于顺治或康熙初年,晚的始于乾隆年间。丰宁县、喀喇沁左旗(建昌县)、喀喇沁中旗,开垦最早。据说丰宁县在顺治年间,已有蒙汉人从事农耕,康熙十年(1671)后已有王公旗人招募汉民佃户垦种。[④]喀喇沁左、中两旗,汉民佃农开垦的时间大约也在顺治年间或康熙初年。翁牛特右旗(赤峰县)和土默特左旗(阜新县)较晚,大约开始于康熙三、四十年代。据说康熙四十年(1701),和硕温格公主下嫁翁牛特右旗郡王,该旗水地村及大庙附近部落的土地被指定为该公主的“脂粉地”,从而开始了这些土地的垦发。此后,蒙旗贵族也相继夺占部族共有地,招募汉民耕种。同一时期,在土默特左旗,由于一部分被招募修建喀喇庙的汉族工匠、役人,工程完结后未回原籍,就地从事农耕,开始了这一地区的土地开发。土默特右旗(朝阳县)的南部地区,康熙年间也已有汉族佃农从事开垦,并逐渐向北部推进。到乾隆初年,除最北部外,大都已开始垦发。喀喇沁右旗(建平县)、翁牛特左旗(乌丹县)和敖汉旗(新惠县)的蒙地开垦,基本上是从乾隆年间开始的。[⑤]
随着土地的开发,热河地区的经济逐渐由原来的单纯游牧转化为主牧从耕或半牧半农,甚至完全农耕化。土默特左旗早在康熙后期已发展为主牧从耕和半牧半农。[⑥]乾隆八年(1743)弘历东巡,在经过敖汉旗时,曾赋诗描绘两旁的情景说,“渐见牛羊牧,仍欣禾黍丰”。[⑦]可见当时这一地区已经是半牧半农了。太平天国战争后,清中央和蒙旗当局,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开始了更大规模的蒙地开垦。翁牛特右旗,到光绪初年,蒙古牧民全部变成了农业民。到光绪末年,全旗土地已经开垦无余。[⑧]
土地的开垦导致了土地制度的变化、租佃制度的产生及其向永佃制度的演变。
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⑨]由于原来热河地区蒙古族的经济基本上是游牧经济,农业只是零星地、偶然地存在,这就决定了它的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部族共有制。清代建旗初期,也只是按旗划分牧场范围,尚未形成土地私有制度。随着土地的开垦和农业耕作的推广,以游牧为基础的土地共有制不断遭到破坏,而代之以土地私有制或旗署官有制。
蒙旗王公贵族的占有地及其租佃制出现最早。蒙古族亲王、郡王、扎萨克等上层贵族,率先将一部分公共牧地招募汉族农民开垦,收取地租,充作王府私用;清政府也不时圈占牧地,或充下嫁蒙古的公主嫁妆,或作为对蒙旗王公的赏赐。[⑩]蒙旗王公贵族还利用权势,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强迫蒙民“孝敬”)霸占旗内已开垦的土地。所有这些,都成为蒙旗王公的私有地,即所谓“王府地”,亦称“内仓地”。同时,蒙旗公署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充裕官用,以官府名义招募汉民开垦,以租息充作旗署官用。这部分土地直接属于蒙旗官府所有,即所谓“官仓地”,亦称“外仓地”。其他闲散王公、台吉、塔布囊以及喇嘛等蒙古上层人物,也都相继仿效,凭借自己的权势,纷纷侵占原来的公共牧地,召佃开垦,成为一家一户的私有地。其占有土地的数量,一般同其权势大小相适应。这些土地分别被称为“台吉地”、“塔布囊地”、“喇嘛地”或寺庙地。
由于蒙地的不断开垦和上层贵族的大肆掠夺,以前下层蒙古牧民可以自由使用的牧地大幅减少,甚至没有了。蒙民生活日益穷困,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于乾隆十三年(1748)下令,禁止蒙旗王公贵族强占旗下公地招垦收租,并于殷实扎萨克,台吉,官员,公主、郡主等陪嫁内监及喇嘛等名下地内,拨出三分之一,各予该旗穷苦牧民耕种,并将拨地数目造册呈报理藩院。[11]贫苦牧民、箭丁、喇嘛由此分得了若干土地(主要是荒地)。另外,一些在旗署或王府充差的箭丁也可得到一定数量的“份地”。这些土地分别称之为“箭丁地”、“生计地”、“差役地”、“福分地”、“恩赏地”等,由蒙民、箭丁自行招佃收租。
按照清政府的规定,蒙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清政府允许汉族农民开垦热河蒙地的目的是“借地养民”。这里的“民”既指汉民,也包括蒙民,即所谓“一地养二民”。因为蒙民有地不会种,只得招募汉民垦种交租。热河还有一句谚语:“蒙古养儿当差,汉人种地纳粮(交租)”。因此,热河蒙地的开垦基本上是在封建主佃关系的形式下进行的。清代前期,垦荒汉民除少数归化蒙旗,充当箭丁、差役,或立有战功,获得少量“福分地”、“恩赏地”外,一般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垦荒、缴价等方式获得对蒙地的永久耕作权。开垦初期,农民是以“耪青户”或普通佃户的身份为蒙旗地主开荒种地,又是春往秋返,因而既谈不上对土地有什么长期使用权,也没有要求这种使用权的迫切性。只是到后来,佃户由流动转为定居,在经济上有所积蓄,才通过押价、购买等方式取得永佃权。有的垦荒农民从垦荒、耪青到获得永佃权,要经过几年、几十年甚至几代的时间。具体途径大致有四种:一是汉族农民给蒙旗王公贵族做工种地,后者以土地耕作权作为工资支付给汉族农民。二是蒙旗公署或王公贵族将大片荒地交给汉人“揽头”,由揽头召佃垦种,垦荒佃农通过向揽头缴价等方式获得永佃权;三是蒙族贫苦牧民、箭丁以“倒卖”、卖契的形式,将土地耕作权卖给汉族农民,保留单纯的收租权;四是在佃农对土地长期耕作或佃权的多次转移过程中,逐渐形成永佃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土地开垦的扩大,永佃制逐渐取代传统租佃关系,成为热河蒙地租佃制度的重要形式。
热河永佃制内部大致分为“小牌地”永佃和“大牌地”永佃两种不同类型。二者因地权性质和地主身份不同,租佃成立、契约形式、主佃关系都有明显差异。作为“小牌地”持有者的箭丁、一般牧民及下层或没落蒙旗贵族,占有的土地数量不多,经济困苦,需要现金往往比佃农需要土地更加迫切,又不谙农业耕作,往往不得不以绝卖或“倒卖”(“捣卖”)耕作权的方式向汉族农民出租土地,租佃契约则称“卖契”或“倒(捣)契”、“倒(捣)卖契”。契约上载明的出卖或出租原因,不外是“手乏不便”、“无钱使用”、“官差紧急”、“当差不凑”、“度日艰难”、“岁月饥馑”之类,佃农所付价款直称“地价”或“契价”。在同佃农的关系中,自然不能以“地主”自居,而是以“卖主”的身份出现。再加上地位卑微、低下,没有权势,也谈不上对佃农有什么超经济强制力。佃农除了按约交租,不受其他任何束缚。主佃关系是一种相对纯粹的契约关系。相反,作为“大牌地”持有者的蒙旗公署、王府、王公贵族,不仅垄断着大部份耕地(可垦地)和牧场,而且在当地有着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对汉族佃农有着强大的超经济强制力。主佃关系的确立,不是以“卖主”的身份出卖土地耕作权,而是蒙旗官府或王府、王公贵族以“招垦”、“招佃”的名义揽佃垦种。文契也不是“倒契”、“卖契”、“倒卖契”,而叫“红契”、“执照”或佃农书写的“承揽字”。佃农为取得土地耕作权支付的代价不称“地价”、“契价”,而是叫做“押荒银”。它具有佃权价格的性质,但更多的是起着保证蒙旗地主地租收入的作用。同时,蒙旗公署、王府、王公贵族通过旗员、仓员、揽头、牌头、催头以及相关机构、人员,对佃农进行严格管束,以维持封建秩序,保证地租剥削。佃农对所租土地的处置权也远不如“小牌地”大。一般只能永远耕作,若要典卖转让,务须报明地主。有的还要定期查丈,以防佃农私自分割、买卖,或变动地界。地租形式和单位面积租额,二者亦有很大差别。“小牌地”大多是钱租,租额一经立契确定,永不增减,当地谓之“死租”;而“大牌地”则以实物地租为主,虽然大部分定有单位面积租额,但地租总额和实际征额往往随耕地面积和收成情况而变化。因为是大面积招垦,对荒地面积只进行毛估,一些契约在确定纳租面积和租额时,通常都要按土质条件打一定的折扣。[12]也有的按实际耕作面积交租,即所谓“见楂(茬)交租”、“随年交租”、“种地交租,抛荒抛租”,“地长租长,地落租落”。此外还有所谓“合租”、“合年交租”,即地主和佃农视年成好坏合议租额。因此,粮租在当地被称为“活租”。
“小牌地”永佃和“大牌地”永佃虽有明显差别,但都有共同的特点:蒙地不能买卖,不会出现因田底权转移而发生买主抢夺佃农耕作权的事件;蒙人不谙耕作,一般不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会同佃农争夺土地耕作权,或图谋达至田底、田面重新归并合一,佃农因此丧失佃权或土地耕作的风险较低。蒙地佃权的买卖、流动主要在佃农内部和其他汉人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
二、佃权分配和永佃农的农业经营
热河蒙地永佃制下的佃权分配和永佃农的农业经营,有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显著特点。
由于蒙民和蒙旗地主一般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蒙人地主特别是普通蒙民地主对出租土地的掌控相对宽松,永佃农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和处置土地,热河蒙地,尤其是“小牌地”,所有权(田地)和使用权(田面)的分离相当彻底,土地所有权被称为“租权”、“吃租权”或“租子”,俗云:“蒙古吃租,认租不认地”。[13]永佃制下的蒙地地权是一种纯粹的收租权。相反,佃权则直接称为“地”。永佃农在某种形式上表现为土地“所有者”,既可如同“所有者”一样使用土地,也可像“所有者”那样典当、买卖土地。契约文书除载明买主的纳租义务外,同一般土地买卖文契没有什么区别。[14]
一方面,热河蒙地佃权有着普通农地的外形、称谓和使用权限;另一方面,与热河毗邻或相近的河北、山西、山东一带,人多地少,地权分配饱和,地主、商人纷纷来到热河揽荒、兼并佃权;饱受无地权、佃权之苦的贫苦农民,怀着占有土地或佃权、独立经营的憧憬,来到热河耪地、做工谋生,既为地主、商人、富裕农民提供了廉价劳动力,自己也通过垦荒或攒钱购买佃权。其中少数富裕起来的永佃农,也开始加入佃权的吸纳和兼并行列。随着永佃制发展、扩大,可垦地数量不断减少,热河蒙地佃权兼并日趋激烈,佃权频繁转移,呈现加速集中的态势。到20世纪30年代中叶后,蒙地佃权的集中程度相当高,佃权占有者内部分配亦极不均平。蒙地产权分配的基本状况是:蒙旗地主(包括蒙旗公署和寺庙)占有收租权,汉人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和富裕农户占有佃权(耕作权),而大多数永佃农不断沦为丧失佃权的直接生产者(如农业雇工等)。日伪机构关于蒙地佃权使用分配资料显示,各村汉人农户中的有地(佃权)户比重,最高90%,最低20%;无地(佃权)户比重,最低10%,最高80%。而且,不论有地户比重高低,有地户内部的土地(佃权)分配,很不均平,大部分土地(佃权)集中在少数大户手中。如喀喇沁右旗边家店村,占农户80%的有地户中,占地(佃权)10顷以上的3户,5顷以上的2户,3顷以上的6户,1顷以上的34户,全村672户、172顷土地中,占地1顷以上45户,占地总面积达133.3顷。虽然有地(佃权)户比重不算太低,但实际上78%的佃权被掌握在不到7.8%的大户手中。[15]敖汉旗四棵树村,全村800户,284顷地, 45%的农户(360户)没有土地(佃权),有地户中,4户“最大地主”各占地六、七顷,以下二、三顷者30户,1顷内外者40户,50亩内外者60户。20亩以下沙荒地的约300户。亦即9%(74户)的农户占有了约50%的佃权。菜园子村1053户,450亩地,“有地户”占40%( 420户),平均每户占有佃权1顷强。有地户内部的佃权分配状况是:20顷2户,10顷以上4户,5顷以上5户,3-4顷13户,1-2顷20户,50亩以上60户,50亩以下200户,10亩以下50户。[16]有佃权1顷以上的44户,占总户数的4%,合计150顷左右,相当总面积的1/3。其余大部分村屯的情况,也大致相仿。这说明了热河蒙地的佃权集中程度。
蒙地佃权的占有和耕种经营,有不同于其他地区永佃制的特点。在一般情况下,佃权的占有者,同时也是生产经营者,蒙地佃权的占有和耕作经营是基本一致的,佃权的基本功能始终是土地耕作权,一般不会蜕变为收租权,不会出现佃权(严格说是用以转租的田面权)占有集中而使用分散的状况。永佃制下的蒙地耕作,既有大量细碎经营,大面积或较大面积的经营也占有相当比重。当然,进行大面积或较大面积的土地经营的不可能是普通永佃农,而是地主、商人或其他富户。从日伪机构辑录的租揽契约中,可从一个侧面窥见一些地主、商人租揽和经营蒙地的规模(详见表1):
表1 汉族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租揽和经营热河蒙地情况示例(1740年—1911年)
资料年份 |
土地及面积 |
契 价 |
租 额 |
备 注 |
乾隆五年(1740) | 荒地48顷 | 纹银3 500两 | 每顷粮5斗,猪草钱5.4吊,小差小米1斗,黑豆1斗,干草10束 | 王显廷等5人分垦 |
五十八年(1793) | 驿站荒场一处 | 中钱5 200吊 | 开地后8年交租,租额不详 | 徐成、章贵2人分垦 |
嘉庆七年(1802) | 荒地一段 | 京钱600吊 | 毛银100两 | 商人垦种兼开烧锅、当铺 |
十九年(1814) | 荒地25顷 | 1 000吊 | 每顷24吊 | 乔国柱等6人分垦 |
二十三年(1818) | 生荒8段19顷 | 4 180吊 | 每顷50吊 | 招佃垦种 |
道光二十八年(1848) | 荒山一处 | 京钱600吊 | 30吊 | 3家商号充作牧场 |
同治十年(1871) | 荒熟地20顷、房8间 | 13 500吊 | 每顷35吊,合计700吊 | 商人承租,契约载明,如开烧、当,年交猪1口、烧酒100斤 |
光绪三年(1877) | 熟地4段2.7顷 | 1 350吊 | 13.5吊 | 契约载明,五年钱到许赎,如不赎,照额纳租 |
十年(1884) | 熟地2段 | 2 032吊 | 2吊 | 长价退租换新押契 |
三十三年(1907) | 荒地5段 | 1 500吊 | 5年后每顷租粮大斗1石 | 汪清等3人分垦 |
宣统三年(1911) | 庙地5段、房5间 | 京钱16 000吊 | 50斗 | 田福租垦 |
资料来源:刘克祥:《清代热河的蒙地开垦和永佃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第67页。
表中部分租揽人身份不详,但从租揽土地面积、契价和租额看,不是普通农民力所能为的。从时间上看,从清代前期到清末,都有大面积的土地经营存在,经营内容也是多种多样,除了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外,也有的作为牧场,还有的在农业垦种的同时,兼开烧锅、当铺,从事酿酒和高利贷营生。
除了揽荒垦种,也有商人、高利贷者兼并永佃农佃权,用滚雪球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试看表2:
表2 “永万兴”当铺兼并佃权及经营情况统计(1837年-1886年)
年 份 |
卖主姓名 |
佃权面积 |
契 价 |
出 卖 原 因 |
道光十七年(1837) | 李树林 | 喇嘛熟地83亩 | ||
同治六年(1867) | 李辉光
李龙光 |
王仓熟地2顷 | 380千文 | 典当到期,卖主无力交纳蒙租,加价绝卖 |
光绪七年(1881) | 张存义 | 蒙旗熟地56.4亩 | 255千文 | 因手乏不便 |
十二年(1886) | 于龙喜 | 蒙旗熟地25亩 | 162.5千文 | 因手乏不凑 |
不 详 | 周济 | 王仓熟地14亩 | 120千文 | 因手乏不便 |
不 详 | 王家珑 | 蒙旗熟地一段 | 154千文 | 因欠“永万兴”账款,无力归还 |
资料来源:据《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中卷,第1069—1071、1102页原始文契综合、整理编制。
永万兴当铺从道光十七年至光绪十二年(另有两宗年份不详)的50年间,先后买进佃权378.4亩,加上未载面积的一段熟地(参照价格估计大约20亩左右),大约400亩。该当铺原有经营面积不详,单看新买进的佃权,也应算较大面积经营。并呈不断扩大的态势。又翁牛特右旗“永泰”当铺,东夥因“手乏不便”,于光绪九年(1883)十二月一天内分两笔卖出佃权296.5亩。[17]据此推断,该当铺占有和经营佃权的规模应当不小。
这种商人高利贷者的佃权经营,有的能达到相当大的规模。据光绪二十一年(1895)的记载,敖汉旗下洼附近一个叫王臣的,雇有种地工人五六百名;成全五有种地工人300名;张三有200余人。据此推断,其经营面积当在一二百顷至四五百顷不等,甚至更大。他们都还经营商业高利贷,各有烧锅、当铺数处或十余处,所产粮食就地加工酿酒。又将农业、商业利润和高利贷利息用来投资土地,“有一文置一文山地”,进一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18],这种特大规模的佃权经营和“有一文置一文山地”的滚雪球式的佃权积累方式,并非始自光绪二十一年,应该早就存在。并且同永万兴当铺的佃权经营一样,其规模是在不断扩大之中。
进行大面积或较大面积佃权经营的,还有从贫苦农民中发展起来的富裕永佃农。日伪机构的调查资料中,不乏这方面的例子:马志林的祖先一百二三十年前(嘉庆年间)迁来敖汉旗,从打工、耪青到耪青、租种(无永佃权)并举,1927年终于用银400两(540元),以“红契”方式从扎萨克王府购得700亩“大牌地”的“耕种权”。李广德(65岁)的祖先从顺天府来到敖汉旗,最初也是耪青、打短工,道光年间以“倒契”的形式从王府取得相当面积的土地“耕作权”,后经转倒、分家,到李广德时,尚有佃权二十六七顷,其中耕地4顷。蔡景文家数代前从山东迁至敖汉旗,光绪十九年(1893)用“白契”从“刘揽头”手上“倒兑”(价买)“内仓地”佃权192亩。[19]李连科祖上从山东迁来敖汉旗,光绪十年前一直耪青、打日工,光绪三十年至民国间,先后以“倒契”的形式从蒙古台吉、箭丁手上买进680亩土地的“耕作权”。[20]等等。
不过能从耪青、短工中挣脱出来,跻身富裕农户行列,进行大面积或较大面积佃权经营的总是极少数,大部分或绝大部分长期甚至世代停留于耪青、短工状态,或刚刚翻身,开始进行有限规模的佃权经营,即因某种变故或分家析产,又开始走下坡路。因此,中小面积经营总是多数,而且随着人口的增加,部分地方永佃农经营面积有不断缩小的态势。
表3 热河蒙旗地永佃农耕作面积及其变化(1844年—1936年)
序号 |
年份 |
旗村 |
户数 |
租种面积(亩) |
|||
小计 |
最高 |
最低 |
平均 |
||||
1 | 道光二十四年(1844) | 喀喇沁右旗榆树林子 | 26 | 2 019.9 | 301 | 12.4 | 76.7 |
2 | 咸丰四年(1854) | 喀喇沁右旗榆树林子 | 19 | 2 675.4 | 810.8 | 7 | 140.8 |
3 | 光绪十六年(1890) | 喀喇沁右旗榆树林子 | 20 | 359.2 | 34 | 2 | 18.0 |
4 | 光绪二十九年(1903) | 喀喇沁中旗小城子 | 8 | 357 | 120 | 8 | 44.6 |
5 | 光绪三十一年(1905) | 敖汉旗官家地 | 5 | 260.3 | 202.5 | 7 | 52.1 |
6 | 宣统元年(1909) | 喀喇沁右旗萝卜沟 | 38 | 1 578.4 | 184.5 | 4 | 41.5 |
7 | 民国8年(1919) | 喀喇沁中旗法轮寺 | 43 | 1 209.4 | 175 | 1 | 28.2 |
8 | 民国17年(1928) | 喀喇沁中旗法轮寺 | 49 | 1 212 | 88 | 4 | 24.7 |
9 | 民国17年(1928) | 敖汉右旗山嘴子 | 14 | 62.7 | 15.7 | 0.5 | 4.5 |
10 | 民国18年(1929) | 敖汉左旗头牌子 | 20 | 102.2 | 16.5 | 0.5 | 5.1 |
11 | 伪大同元年(1932) | 敖汉左旗小牛群 | 7 | 47.7 | 20.6 | 1.3 | 6.8 |
12 | 伪大同2年(1933) | 敖汉左旗三牌子 | 43 | 239.7 | 15.5 | 1 | 5.6 |
13 | 伪康德元年(1934) | 敖汉右旗头牌子 | 50 | 240 | 28 | 0.7 | 4.8 |
资料来源:据日伪“地籍整理局”编印:《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1937年印本,中卷、下卷综合、计算编制,具体页码按序号依次为:1.中卷第1075页,2.中卷第1077页,3.中卷第1076页,4.下卷第1775页,5.下卷第2393页,6.中卷第1038-1039页,7.8.下卷第1738-1740页,9.下卷第2183页,10.13.下卷第2185页,11.下卷第2138页,12.下卷第2138页。
表中所列,虽非同一群佃农,但其中不少是同村或邻村,仍有一定的可比性。如表,民国时期同清代晚期相比,永佃农耕作面积大幅度缩小。清末前的6组个案,除一组外,永佃农的最大耕作面积都在100亩以上,咸丰四年(1854)的一组更达810亩有零,平均耕作面积均超过40亩,咸丰四年的一组达140亩有零。进入民国,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7组个案中,除1919年的一组以外,永佃农的最大耕作面积均不足100亩,1928年后敖汉旗的5组个案,永佃农的最大耕作面积全部不足30亩或20亩。平均耕作面积除喀喇沁中旗的两组个案外,敖汉旗的6组个案全部在10亩以下,大部分比清代晚期缩小了5倍以上。
纵观热河蒙地佃权分配和农业经营发展变化,开垦初期,人口稀少,荒原辽阔,耕作十分粗放,永佃农耕作面积普遍较大。随着人口增加和分家析产,人均和户均耕地面积下降,永佃农耕地面积相应缩小,加上贫富分化和佃权兼并加剧,佃权趋向集中,部分永佃农丧失佃权,退出家庭农业经营。因佃权占有者很少转租,佃权占有者同时是生产经营者,佃权实际上是在不同阶层的永佃农之间流转,越来越多的佃权流向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和富裕农户,永佃农内部的农业经营规模差别不断扩大,永佃农经营规模同时朝着分散细碎和集中扩大的两个方向发展,在多数贫苦永佃农土地耕作不断零碎化的同时,大面积或较大面积的农业经营者数量,在一个时期呈现回升和扩大的态势。
从农户生产能力看,热河蒙地区耕作相对粗放,一个成年劳力的耕作面积多为30—50亩左右(个别地区达100亩上下),一般农户家庭成员的耕作能力为50—100亩左右(个别地区达150亩上下),超出这一限度,必须雇工补充劳力,或招雇耪青耕种,超出面积越大,需要补充的劳力数量越多。当然,也有招佃收租的,不过为数不多。[21]随着佃权的不断集中,雇工、耪青耕种,越来越成为热河蒙地的重要经营模式。
从日伪机构关于“村落概况”的调查资料中,可以看出佃权分配和永佃农经营规模、经营模式之间的某种关系,试看表4:
表4 热河蒙地永佃制下佃权分配和永佃农耕作面积及经营模式(1937年)
序号 |
村 落1
|
户数 (户) |
耕地面积 (顷) |
土地(佃权)分配、利用状况 |
有地户土地(佃权) 占有、使用规模 |
有地户土地(佃权)经营模式 | |||
有地户 (%) |
无地户 (%) |
1顷以上(户) |
最大面积(顷) |
自种 (%) |
耪青 (%) |
||||
1 | 边家店 | 672 | 172 | 80 | 20 | 45 | 17.5 | 66.7 | 33.3 |
2 | 大牛群 | 886 | 112 | 70 | 30 | 3 | 4+ | 60 | 40 |
3 | 木匠营子 | 774 | 130 | 90 | 10 | 16 | 2+ | 90 | 10 |
4 | 公爷府 | 811 | 120 | 60 | 40 | 49 | 12-13 | 80 | 20 |
5 | 黑水村 | 1 238 | 339 | 60 | 40 | 23 | 12+ | 50 | 50 |
6 | 六家村 | 1 004 | 195 | 70 | 30 | 19 | 6+ | 80 | 20 |
7 | 太平地 | 776 | 250 | 90 | 10 | 14 | 15 | 90 | 10 |
8 | 古山 | 510 | 70 | 30 | 14 | 11+ | 70 | 30 | |
9 | 二十家子 | 1 051 | 317 | 70 | 30 | 200 | 1+ | 70 | 30 |
10 | 马厂村 | 987 | 400 | 80 | 20 | 203 | 5+ | 70 | 30 |
11 | 建平街 | 2 465 | 645 | 80 | 20 | 49 | 30+ | 60 | 40 |
12 | 罗卜沟 | 1 298 | 565 | 90 | 10 | 39 | 5+ | 90 | 10 |
13 | 卧佛寺 | 1 093 | 320 | 90 | 10 | 17 | 3+ | 85 | 15 |
14 | 叶百寿 | 1 786 | 410 | 80 | 20 | 64 | 6 | 100 | 0 |
15 | 官家地 | 1 399 | 500 | 25 | 75 | 60 | 40 | ||
16 | 小哈拉道口 | 966 | 500 | 36 | 64 | 178 | 5-6 | 40 | 60 |
17 | 萨力把 | 416 | 180 | 33.7 | 66.3 | 51 | 5 | 50 | 50 |
18 | 菜园子 | 1 053 | 450 | 40 | 60 | 44 | 20 | 50 | 50 |
19 | 白塔子 | 1 026 | 515 | 24 | 76 | 81 | 7 | 70 | 30 |
注1:19个村屯中,序号1—14属于喀喇沁右旗,15—19属于敖汉旗。
资料来源:据日伪“地籍整理局”编印:《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1937年印本,中卷中卷、下卷综合整理、计算编制,具体页码按序号依次为:1.中卷第754-755、759页,2.中卷第806,809-810页,3.中卷第858、861-862页,4.中卷第837、842-843页,5.中卷第897、901、903页,6.中卷第897、902、903页,7.中卷第911、913-914页,8.中卷第968、970页,9.10.中卷第1020、1025—1026页,11.中卷第1027-1028、1031-1032页,12.中卷第1058、1061-1062页,13.中卷第1058、1061-1062页,14.中卷第1081,1083、10845页,15.下卷第2104、2108、2116页16.下卷第2171、2175页,17.下卷第2203、2209页,18.下卷第 2291、2296、2299页,19.下卷第2307、2309—2311页。
表中所称的“土地(佃权)分配、利用”,既指佃权的占有,同时包括佃权的使用。“有地户”即是占有和使用佃权的永佃农。佃权分配、使用的集中程度,亦即“有地户”的比重,各村互有差异,最高90%,最低24%;佃权在“有地户”内部的分配和土地经营模式,亦不尽相同。一般佃权愈集中,“有地户”比重愈低,佃权在“有地户”内部的占有和使用愈不均匀,大面积或较大面积占有和使用者的比重愈高。与此相联系,采用雇工(自种中包括雇工耕种)、耪青(其性质基本属于分成制雇工)耕种的土地比重也相应增高。其中敖汉旗小哈拉道口、萨力把、菜园子、白塔子等4村,佃权占有和使用的集中程度最高,“有地户”中1顷以上佃权占有和使用者的比重依次为51%、36.4%、24.4%和65.3%,也相应最高。[22]耪青耕种的土地比重,则大多与“耪青户”比重吻合或大体相近。如小哈拉道口村,“地主”(大面积佃权占有者)、耪青各为350户;菜园子的“有地户”和耪青户比重分别为40%和50%;有的甚至更高。如萨利把村,有地者140户,耪青200余户;官家地的“有地户”为350户,耪青户约743—839户;白塔子佃权最为集中,耪青户与有地户的比例亦最高,该村有地者250户,耪青676户,相当于前者的2.7倍。另外,如未计入表中的敖汉旗下洼村,有地者120户,耪青400余户。[23]这些村屯都有大面积或较大面积的耪青经营。
除了耪青,各村还有数量不等的无地者充当农业雇工。如喀喇沁右旗公爷府村,占农户总数40%的“无地户”中,一半耪青,另一半充当日工、苦力;小哈拉道口村,“无地户”中除350户耪青外,尚有200户劳工及采集甘草者,他们农忙期间受雇从事农耕,其他时间以采集甘草为业;菜园子村,除占农户50%的耪青户外,还有5%的劳工户。未列入表4的敖汉旗四棵树村,“无地户”以耪青、劳工、采集甘草为生者“占其绝对多数”。[24]这些日工、劳工几乎都是农业雇工,采用“自种”的永佃农中,也有部分使用雇工,进行雇工耕作经营。
上述资料清楚说明,热河蒙地永佃农的佃权占有同使用基本一致,因为占有者采用的基本方法是自种和耪青,而非分散出租。不过仅凭表4的简单分类和粗略统计,还看不出“自种”的劳力结构,也不知道“耪青”的习惯和内容,无法准确判断佃权使用的社会性质。日伪机构的农民户别生计调查,对上述问题提供了较为清晰的答案,表5展示了热河蒙地永佃农(这里凡是佃权使用者均称“永佃农”)的劳力结构、耕作规模和和农业经营模式,特别是耪青习惯及相关情况:
表5 热河蒙地永佃农劳力结构和农业经营模式示例(1937年)
序号 |
姓名
|
家庭人口 (人) |
耕作 面积 (亩) |
农业劳力 (人) |
长工 (人) |
短工 (天) |
耪 青 |
耕作经营或模式提要 |
|
人 (份) |
面积 (亩) |
||||||||
1 | 张俊亭 | 9 | 73 | 2 | 自种 | ||||
2 | 苏振德 | 4 | 91.3 | 1 | 51.3 | 自种、耪青并重 | |||
3 | 杨 禄 | 8 | 129 | 0 | 3 | 129 | 招耪青“自种” | ||
4 | 罗子云 | 8 | 120 | 1 | 2 | 雇工耕种为主 | |||
5 | 孙 修 | 6 | 70 | 1 | 若干1 | 家工自种,短工补充 | |||
6 | 于庆志 | 7 | 120 | 0 | 2 | 全部雇工经营 | |||
7 | 王金春 | 4 | 20 | 1 | 自种兼外出佣工2 | ||||
8 | 王 唤 | 10 | 270 | 3 | 3 | 家工、雇工耕种并重 | |||
9 | 万 山 | 6 | 115 | 0 | 2 | 全部雇工经营 | |||
10 | 杨鼎和 | 8 | 700 | 0 | 7 | 700 | 全部招耪青“自种” | ||
11 | 韩瑞轩 | 15 | 230 | 0 | 3 | 230 | 全部招耪青“自种” | ||
12 | 张树清 | 5 | 50 | 0 | 1 | 全部雇工经营 | |||
13 | 朱景轩 | 12 | 103 | 0 | 1 | 全部雇工经营 | |||
14 | 李开运 | 11 | 70 | 2 | 家工自种 | ||||
15 | 杨凤亭 | 11 | 100 | 1 | 1 | 家工、雇工耕种并重 | |||
16 | 郭希成 | 7 | 160 | 2 | 家工自种 | ||||
17 | 蔡景文 | 18 | 192 | 0 | 3 | 192 | 全部雇耪青耕种 | ||
18 | 程殿元 | 7 | 200 | 1 | 1 | 家工、耪青耕种并重 | |||
19 | 马志林 | 10 | 700 | 0 | 7 | 700 | 全部招耪青耕种 | ||
20 | 李广德 | 6 | 400 | 2 | 1 | 家工为主,耪青为辅 | |||
21 | 冯金林 | 5 | 120 | 1.5 | 90 | 家工为主,雇工为辅 | |||
22 | 冯永清 | 9 | 70 | 2 | 家工自种,1人出雇耪青3 | ||||
23 | 滕大鹏4 | 9 | 210 | 1 | 1 | 若干 | 1 | 100 | 雇工、耪青为主,家工次之 |
24 | 李连科 | 4 | 150 | 1 | 1 | 100 | 耪青为主,家工自种次之 | ||
25 | 马云龙 | 7 | 300 | 0 | 34 | 2 | 300 | 招耪青“自种”,短工补充 | |
26 | 孟继贤 | 8 | 120 | 2 | 1 | 家工为主,雇工为辅 | |||
27 | 夏清和 | 6 | 50 | 3 | 家工自种,内1人出雇日工 |
说明:1.依农时雇用短工。
2.佣工收入40元。
3.出雇耪青(面积不详),平均分粮1.5石,折款18.8元。
4.自种1顷,耪青1顷(近似出租),农忙雇用短工(工薪50元,相当年工2倍)。
资料来源:据日伪“地籍整理局”编印:《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1937年印本,中卷、下卷综合整理、计算编制,具体页码按序号依次为:1. 中卷第734-738页,2.中卷第764-765页,3.中卷第768-770页,4.中卷第 790-792页,5.中卷第792—795页,6.中卷第795-798页,7.中卷第844-846页,8.中卷第846-850页, 9.中卷第855-857页,10.中卷第906-910页,11.中卷第979-982页,12.中卷第982-985页,13.中卷第1063-1066页,14.中卷第1095-1098页,15.下卷第1859-1862页,16.下卷第1937-1938页,17.下卷第1987-1989页,18.下卷第2023-2025页, 19.下卷第2067-2070页,20.下卷第2093-2095页,21.下卷第2095-2098页,22.下卷第2131-2134页,23.下卷第2157-2159页,24.下卷第2237-2240页,25.下卷第2240-2243页,26.下卷第2243-2246页,27.下卷第2246-2248页。
27户永佃农分布于喀喇沁右旗和敖汉旗的10余处村落。如表,永佃农的耕作经营面积大小悬殊,最大700亩,最小20亩,19户(占70.4%)的耕作面积达到或超过100亩,27户平均182.7亩。耕作和经营模式也多种多样, 6户只靠家庭劳力,并不使用雇工或耪青,其中2户除了耕种自有佃权,还外出佣工或耪青,以补贴家计,21户不同程度地依靠雇工或耪青人(通称“青人”)耕作,其中10户并无家庭成员参加农业生产(1户无劳力),纯属雇工或耪青经营。按耕作面积或劳动力计算,另有3户以雇工、耪青耕种为主,家庭劳力为辅,4户属于家工自种和雇工、耪青耕种并重。在雇工、耪青两种耕种经营模式中,二者不相伯仲。10户纯雇工、耪青经营的永佃农中,4户为雇工经营,6户为耪青经营;21户不同程度使用雇工、耪青的永佃农中,10户使用雇工,9户招雇耪青,2户雇工、耪青兼用。而雇工耕种也是长工、短工并用。显然,耪青经营也是热河蒙地永佃农农业经营的重要模式。
为了弄清耪青经营的社会性质,有必要对热河地区的耪青类型及其习惯作一些说明。总体上说,热河蒙地区的耪青是介乎雇工和租佃之间的一种土地经营模式,基本习惯或规则是:地主提供土地、耕畜、农具、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并垫借口粮,青人只出劳力,农产品按约定比例分配。进一步观察,耪青经营内部可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如土默特右旗(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