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入清以后,藩王田在融入州县田土及赋役体系时,部分田土并非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州县相对应的更名田。以鹿邑县为例,在藩王田向更名田转化的过程中,各州县的官民以赋役负担为核心,以坐落县际交界地带的藩王田为操纵对象,通过争夺田土的历史版籍或飞洒租税等方式,重新整合了藩王田及其赋税的归属,从而形成州县更名田分布实态。具体而言,隶属亳州的藩王田转化为鹿邑的更名田;隶属柘城的藩王田租税飞洒至鹿邑,从而虚构出一处承担相应租税的更名田。这一整合过程一旦完成,州县的更名田田赋格局便基本定型。另外,在统计更名田的顷亩时,首先要辨明田土的实与虚,其次要充分理解“亩”的内涵,再次要注意田土数字的时代性,不能混同合计。
关键词:藩王田 更名田 赋税 田土统计 税亩
藩王田作为明代一种特殊的田土类型,入清以后遭到官府的全面清查,称其为废藩田,至康熙八年(1669)“更名田”立法后统称为更名田/地。针对藩王田,学界已做了深入全面的研究,[①]而对更名田的相关研究则相对薄弱。
学界对更名田的关注起初围绕着“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讨论而展开,将“更名田”诏看作清廷“废除皇有或官有的土地所有制”的举措,[②]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③]促进了“自耕农的发展”, [④]视其为清初经济恢复与发展的惠政。[⑤]与此看法相异的是,另有学者认为更名田政策虽有利于小农经济的恢复,日后则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⑥]总体而言,这些有关更名田的论述均为其他研究课题的附属,并非专门的探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有关更名田的专题研究成果增多,从国家层面考述更名田在有清一代的制度形成、规定和演变,其关注重点则是更名田的数额、赋役负担、性质(产权转化)及其历史评价。[⑦]这些研究以全国为考察对象,意在总结出一般性的演变过程、特征及规律,而对区域的考察明显不足,从而忽视了各地区“更名田”自身发展演变的特殊性和区域性,这为研究的深化留下了开拓空间。
在以往有关更名田的研究中,地方志是征引最为频繁的史料,也是支撑学术观点的主要论据。但是,迄今为止,少有学者对地方志所载更名田的历史形成过程进行深入挖掘,对业已形成的赋税格局也未作阐释。换言之,地方志所载更名田的分布实态已经为大家所利用,但对这种实态是如何形成的却关注甚少。
本文试图跳出前人的分析框架,以州县为研究对象,以河南鹿邑县为中心,利用档案和方志资料,探讨藩王田向更名田的转化过程,洞悉方志所载更名田分布实态的形成过程,释清顷亩数字背后的历史内涵。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反思以往研究中有关更名田数额统计中的方法问题。本文讨论的对象仅局限在“田土”的范畴,对“丁”的内容暂不涉及。有关行文方面需要说明的是,更名田和更名地在清代史料中往往混同使用,文中也未对二者作细节上的区分,将其等而视之。
一、鹿邑县更名田的分布实态
州县方志中的赋役记载,多取材于州县的赋役册籍。鹿邑县现存清修方志有康熙、乾隆、光绪三部,[⑧]综合这三部方志中关于更名田及田赋的记载,相互之间在制度上的变化甚微。因此,无需分列出各部方志的记述,汇一总表以览全局便可。
鹿邑县更名田分布实态表 面积单位:顷
序号 |
坐落 |
交界州县 |
原属藩王 |
面积 |
科则 |
备注 |
1 |
安家溜 |
亳州 |
福王 |
751.771 |
鹿邑民田上则 |
更名大地 |
2 |
王皮溜 |
亳州 |
福王 |
1 205.10 |
鹿邑民田上则 |
更名小地 |
3 |
李原集 |
柘城 |
崇王 |
925 |
鹿邑民田上则 |
— |
4 |
枣子集 |
夏邑 |
崇王 |
|||
5 |
— |
— |
崇王 |
131.30 |
柘城民田科则 |
虚籍 |
6 |
桑园集 |
商邱 |
— |
60.73 |
按亩均派 |
更名小地 |
7 |
— |
— |
— |
0.51 |
— |
额外新增 |
资料来源:乾隆《鹿邑县志》卷4《田赋》,第1b- 4a页;光绪《鹿邑县志》卷6上《民赋》, 第3a- 6b页。按,面积的计算精确至“亩”,亩以后的数额忽略不计。
注:1、该处田土坐落在安家溜,分为116.122 33顷和635.647 67顷两处,合计751.77顷。
从上表中,能较为明晰地知悉鹿邑县大部分更名田的分布地、数额、原属藩王及科则,但对这种实态的形成过程我们却知之甚少。以往的研究均注重利用表中的顷亩数和科则,未对数字所指代田土的渊源加以深入剖析,即对鹿邑县更名田的形成过程及数额内涵未作诠释。
版籍隶属于某州县的藩王田理应直接转化为该州县相对应的更名田,此种类型在转化过程中最为普遍。以鹿邑县为例,崇王在该县枣子集的庄田便直接转化为该县的更名田,其中并无纠葛。但直接转化的类型并不能涵盖所有藩王田的转化过程,仍以鹿邑县为例,其转化过程另有其他类型,下文将据已有的档案、方志等材料对此作较为细致的考察。
二、版籍之争:“由彼至此”的福藩膳田
在明代,藩王庄田为王府私产,其租粮尽为王府所有,均不入州县的赋役册籍,而是登载于藩府册籍,由此形成一套独立的田土及租粮征解体系。明清鼎革,藩王田存在的根基丧失,清廷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始大规模清理这些田土,将田土及其租粮纳入国家赋役体系。这一本质性转变打乱了原有秩序,废藩田土及租税被重新整合进州县赋役册籍。历史版籍是废藩田土归属划拨的主要依据,正因为如此,整合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版籍隶属纷争。户部官员曾这样描述:“藩府册籍经乱无存,必有官吏侵肥、豪强隐占之弊。”[⑨]战乱致使册籍流失,版籍变得错乱无据,从而使得侵肥隐占之弊得以横行。在清理田土过程中,册籍的流失极易造成版籍隶属的不明与纷争,这为田土归属的重整提供了多重可能性或选择性。正是在此种历史境遇中,鹿邑福藩膳田的归属得以重新整合,其后则相应转化成该县的更名田。
转化为更名田的福藩膳田有安家溜、王皮溜二处,乾隆《鹿邑县志》引陈《志》对此有如下描述:
福藩膳田共地一千九百五十六顷八十七亩六厘。一等沙淤上厂县原管地一百一十六顷一十二亩二分三厘三毫,亳州代征今退还地六百三十五顷六十四亩七分六厘七毫,坐落安家溜;三等新增黑窪下厂县征原额地一千二百五顷一十亩六厘七毫,坐落王皮溜南。[⑩]
陈《志》,即鹿邑知县陈王猷所修县志,刊行于顺治十六年(1659),[11]现已不存。这条顺治十六年的记载,较为真实地反映出这三笔田土的历史信息,即安家溜更名田为原福藩116.122 33顷“县原管地”和635.647 67顷“亳州代征今退还地”,王皮溜更名田是原福藩1 205.100 67顷“新增”“县征原额地”。数字前的限定语均有丰富的内涵,而追溯这些田土的历史渊源则是释清其内涵的密钥。
一、安家溜福藩膳田版籍隶属的历史断面
乾隆《鹿邑县志》编修者许菼在解释福藩膳田时云:“其称福厂者,前明福邸膳田……初为徽王之厂,徽废复赐福,故名。”[12]查《明实录》,确有清查徽府遗留闲田以补福藩膳田的记载。[13]可见,鹿邑原徽府的膳田即为后来的福藩膳田。可喜的是,《明穆宗实录》载有徽王在鹿邑、亳州间膳田的准确信息:
先是,徽王国除,其庄田界鹿邑、亳州者召民佃种,鹿邑民佃种一百一十六顷,亳州民佃种六百三十五顷,亩征银三分,入河南布政司补放宗藩禄粮。[14]
据这条史料,徽王被废后,界于鹿邑、亳州之间的庄田招民佃种,鹿邑民种116顷,亳州民种635顷,明言其庄田“界”于鹿邑、亳州,断言其版籍分属于二州县当无疑问。顷亩之数在此为分别佃种之数,似乎不能明证该田土的版籍隶属为鹿邑116顷、亳州635顷。从实际出发,外县民人佃种本县版籍地土的情形大量存在,诸如屯田、招抚流民垦荒等等,但就此例而言,版籍的分属应是形成鹿邑与亳州民人各自佃种一部分情形的主要缘由。
与前引陈《志》的描述对比,这两个数字与安家溜福藩膳田的分额数字几乎完全相同。那《实录》所载原徽王庄田是否就是其后的安家溜福藩膳田?该条史料还载有一起针对该处田土的案件:亳州民人赵桂因拖欠租银,“谩言”这处田土原为亳州军民田土,被奸徒投献给徽府,今徽府已废,因此请求将其归还与军民。事下河南、南直隶,地方官会同踏勘得田土坐落于牛寺孤堆等处,却又漏缴租银,最终为巡按御史孟养性奏请严限追征,治罪于赵桂。据此知悉,《实录》所载原徽王庄田坐落于“牛寺孤堆等处”,似乎与县志所载“安家溜”不合。据光绪《亳州志》载,“又正西去城三十里,曰安家集,即安家溜……又西而北去城三十五里,曰牛四集。”[15]安家溜即安家集,而牛四集即牛寺集、牛集,又称牛寺孤堆,[16]这二地南北相连。又,乾隆《鹿邑县志》载县东北有安家溜,[17]光绪《鹿邑县志》载县东北有安溜集。[18]合而观之,安家溜同属鹿邑、亳州二州县,牛寺孤堆与安家溜相连,徽王/福王的膳田即坐落在此二处,只不过两种文献在表述时所用地名指代不同,《实录》以亳州的“牛寺孤堆等处”为指代,《鹿邑县志》则以鹿邑的“安家溜”为指代,而实则同指一处徽王/福王庄田。
若以上定谳无误,前引陈《志》的记载可回证徽王膳田的版籍隶属。116顷余地称为“县原管地”,即116顷余地的版籍原隶属鹿邑,而这一数字可追溯到《明穆宗实录》所载的鹿邑民佃种地土116顷。换言之,116顷是鹿邑版籍上的顷亩数,亦是鹿邑民人佃种的顷亩数。亳州民人赵桂所佃种的地土,经查勘确在亳州境内的牛寺孤堆等处,表明其佃种的土地亦在亳州版籍上。甚或可以说,版籍的分属是造成鹿邑、亳州二州县民人佃种顷亩数字分额的基础,而且这一数字分额一直延续到清代,因此《县志》所载数字才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长久的延续性。质言之,《实录》中的顷亩数既是二州县民人分别佃种之数,亦是该处田土在二州县的版籍分数。
综上,《明穆宗实录》所载徽王庄田即为《鹿邑县志》所载安家溜的福藩膳田,其版籍隶属至少在徽王国除后非常明确,分属于鹿邑和亳州,鹿邑占116顷,亳州占635顷。
二、安家溜福藩膳田的版籍隶属纷争
安家溜福藩膳田的历史版籍隶属明确,原属亳州的635顷膳田理应转化为亳州的更名田,为何成了鹿邑的更名田?许菼的按语有云:
藩地上厂居邑之东北,有原隶本邑者,有自亳州改隶者。[19]
藩地上厂,即坐落安家溜的福藩膳田之厂,其所谓“原隶本邑者”应指116.12顷的“县原管地”,“自亳州改隶者”应指635.64顷“亳州代征今退还地”。从“自亳州改隶”、“亳州代征今退还”的描述,可见安家溜这635.64顷更名田是自亳州改隶而来。然而,这一改隶的过程又是如何发生的呢?在清初档案中,能管窥到其中的一些蛛丝马迹。
顺治十年正月,江宁巡按御史上官鉝题称,明代亳州棍徒秦宗、张永向河南王府投献亳州田土573顷,请求将土地及钱粮追归江南省;户部奉旨议奏,于三月提出将这笔土地及应征钱粮划归到江南省的处理意见,并得到了皇帝的允准。[20]这份档案没有指明上官鉝奏请划归田土的地理位置,亦未明言秦宗、张永投献的河南王府究竟是谁。但是,这件事情很快引起了连锁反应。
大概田土被允准划归不久,江南亳州地方官便开始征粮编差,这引起了厂地庄头的不满。[21]鹿邑县民马鸣阶为民请命,上奏本一道,意在讨回被亳州强占的福藩膳田,将之划归到河南鹿邑行粮当差。[22]今所见奏本的主要内容以内阁户科史书的形式保存下来,上奏时间为顺治十年,月日已不详,但据内容看,该奏本则直接针对顺治十年江南划归573顷藩王地土之事,其内容殊可分析。
马鸣阶首述福藩膳田的历史来源,其文曰:
窃照明成化年间分封河南徽王,例肠〔赐〕膳田,原从归德鹿邑县民地内拨出地七百五十一顷七十七亩 ,见存厂碑文、县志书据证。其地旧额以小亏〔弓〕折算,共计小地二千三百四十九顷有奇……后徽王经废讫,万历年间分封福王,复前地改肠〔赐〕福王。
据其所言,福王接收了原徽王在鹿邑的赐田751.77顷。与《鹿邑县志》中有关安家溜福藩膳田的记载相较,顷亩数完全相同,田土在徽王与福王间的流转历史亦相吻合。可以确定,马鸣阶所涉的福藩膳田,应为《鹿邑县志》所载的安家溜福藩膳田,也就是前引《明穆宗实录》所载的徽王膳田。他进一步指明了这笔田土的小弓折算面积为2 349顷余。可见,2 349顷之数为小弓实亩,而751.77顷为折算的税亩。
不过,与前引《明穆宗实录》所载不合的是,马鸣阶认为这笔田土“原从归德鹿邑县民地内拨出”,与亳州无涉。其依据为:
各省地粮征解分明,原与江南亳州无涉,且亳州隶凤阳府属,系明季丰芑之地。南北两直例不封王、不插厂,其厂乃鹿地也,明矣……江南系明陪京,并未分封王府,自无王宗禄膳并自置庄地。
明代的确在南、北直隶例不封王、不插厂,以此来否认亳州拥有藩王田的可能,这种推论从逻辑上讲完全成立。如此,通过引用厂碑文、县志书和前朝故事,马鸣阶论证所涉及的751.77顷福藩膳田全属鹿邑县民地。质言之,马鸣阶认定安家溜751.77顷福藩膳田的版籍在明代就隶属于鹿邑县。
除论证田土原属鹿邑的合法性外,马鸣阶进一步论证江南划归573顷地土及亳州编派赋役的非法性。第一,认为亳州官吏所称明代秦宗、张永投献之事为“捏称”,否定其划归地土的关键历史依据;第二,认为亳州划归福藩田土及钱粮是乘机构裁撤之机的钻营之举。依其所言,从徽王至福王,再至清初,安家溜藩王田的租粮征解机构出现过多次变化。起初,徽王差官坐厂征收,属自行管业方式;福王接收田土后,钱粮由河南归德府南捕厅催征解府,然后转解福王收销,属有司代管方式;入清后福王被废,钱粮仍由南捕厅催征解府,然后转解到河南布政司。但是,归德府南捕厅通判入清不久就裁撤,需要新的机构来承担征解之责,亳州便“乘隙夤缘代征”,钱粮则仍转解到河南布政司;其后,地方奉旨清查藩产,“入民一体起科”,亳州借“代征”为由,称明代亳州徒棍秦宗、张永投献亳州地土于河南王府,申文江南司院,而后便有前述上官鉝题请并获允准的划归573顷地土之事,完成了由“代征”到“强占”的过程。
尽管马鸣阶认为江南亳州划归田土的行为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但由于此事已经得到了皇帝的允准,不敢违逆圣意,也就认可了既定事实。于是,他提出所谓的剩余1 706顷零膳田,理应在鹿邑行粮当差,而亳州“溢额”强占了这部分田土,强行征粮编差。基于此,马鸣阶奏请重新清查福藩膳田版籍隶属,“投献地亩照数遵入亳州,拨赐膳田照数归入鹿邑,厘正地粮,输纳两便”。
顺治帝对马鸣阶奏本的批示为“该部确察议奏”,让户部查明原委并提出处理意见。在已面世的档案中尚未见到这起纷争的具体处理方案,但从前引陈《志》的记载内容看,马鸣阶的要求基本得到满足,其奏本所涉的安家溜751.77顷福藩膳田均划归鹿邑了。
三、版籍隶属纷争中诸问题的辨析
马氏的诸项论据,与事实不符或自相抵牾之处明显。其一,如前所述,安家溜的751.77顷藩王田在历史上版籍隶属明确,有635顷田土原属亳州,并非全属鹿邑;明代虽不在南、北直隶封王设厂,但亳州确有藩王田的存在,前引《明穆宗实录》中的史料是一明证,另在《明武宗实录》中也载有棍徒张允投献亳州田土给徽府的案例,[23]这说明其推论在事实上不成立。因此,马鸣阶坚持福藩膳田751.77顷均属鹿邑版籍的观点与历史事实不符。其二,福王并非直接接管徽王的田土。嘉靖三十五年(1556),徽王被废,[24]据前引《明穆宗实录》所载,处在鹿邑、亳州的徽王庄田为二州县民人佃种,租税入河南布政司补放宗禄,此时应由地方机构来征解钱粮。推测起来,或许因钱粮均上交河南布政司,所以无论地在鹿邑还是亳州,钱粮均由归德府南捕厅征纳。万历四十年,中央令河南地方清查徽王诸遗地闲田,以补凑福王膳田,[25]由此福王承继徽王庄田,而实际则是承继庄田的租税,仅将租税由解交河南布政司改为解交福王府。入清以后,福王被废,租税又改为转解到河南布政司。当南捕厅通判裁撤后,亳州要求自行征收地在本州而原由南捕厅代征的土地,这或许是马鸣阶所说亳州“代征”的真相,但这并非“乘隙夤缘”而来。其三,分析马氏奏本中的数理逻辑,亦存在很大的纰漏。依其所言,原属鹿邑的福藩膳田有税亩751.77顷,小弓折算实亩为2349顷余,承认亳州划归的573顷,所剩或为178.77顷,或为1 776顷零,均与其奏请划归的所剩之地1 706顷零不合。若认可书写或计算上的误差,1 706之数或为2 349减去573所得。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江南亳州划归的573顷田土是否坐落在安家溜,其数字内涵是税亩还是实际亩数。换言之,马鸣阶的数理运算是否能成立本身又成为一个问题,很遗憾我们没有直接的材料来研判是非,只能暂付阙如。合而观之,马鸣阶奏本中的理据存在较大的疏误和纰漏。
马氏争论的焦点是版籍隶属问题,而关注的核心则是赋役负担。从其奏本中知悉,上奏的起因是江南划归573顷所谓投献地后,亳州地方官对庄田进行征粮编差,由此造成“一地两隶版籍,一民即两应差徭”的双重赋役负担。如其所言,南捕厅通判裁撤之后,江南划归田土之前,亳州已经对田土应征钱粮进行“代征”,然后转解到河南布政司。“代征”只是征解机构的变化,并不会引起赋役负担的大变革,因此未遭到强烈的反对。但是,清查藩产的进程中,藩王田“入民一体起科”,这意味着田赋科则及差役负担的新调整,其参照依据则是版籍隶属州县的民田科则及差役负担。因此,马鸣阶才有这样的认识:
且思厂地系百姓己产,未拨厂前纳鹿民粮,既拨厂纳王膳祖〔租〕。今既入民,应宜归鹿邑县行民地粮差。
版籍的隶属直接关系到赋役负担,福藩厂地的版籍既归鹿邑,就应该行鹿邑的民地粮差。因此,他所强烈反对的是:
今亳州官吏藐法悖旨,于疏内投献地数外,鹿邑厂地人丁,一概强占强拿,逼入亳里当差,且指称定地粮则次。恣四科敛,一地两隶版籍,一民即两应差徭。
前已述明,马鸣阶认为所涉福藩膳田均属鹿邑,但不敢违逆将投献地划归江南亳州的圣意,于是指责亳州征粮编差溢额,新定“地粮则次”。版籍两隶则差徭两应,欲厘清赋役负担,辨明版籍隶属成为急务,因此紧随江南亳州划归田土后,马鸣阶便“数千里匍匐叩阍”,请求重新查明版籍隶属,从而“厘正地粮”,完成“入民一体起科”的赋役改革程序。质言之,“入民一体起科”这一赋役制度的改革凸显出藩王田版籍隶属的重要性,致使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版籍隶属的纷争,而通过新的整合形塑了康熙时州县更名田的分布格局。
纷争的后续调查及处理过程暂且无法究明,而结果已载入《鹿邑县志》中,马鸣阶所涉751.77顷福藩膳田完全划归鹿邑。与此纷争仅隔6年所修的陈《志》,其描述或许最接近调查的实情,不妨再次研读前文已提及的相关记载。针对安家溜的福藩膳田,马氏奏本中仅提出751.77顷的总额,而陈《志》则更进一步将之细化为116.11顷零“县原管地”和635.64顷零“亳州代征今退还地”,而这两项分额绝非无理据的随意划分,有理由推测后续调查已经追溯到前述鹿邑、亳州二州县民人分别佃种废徽王庄田的历史,如此才能正解两组数据及对应隶属关系的高度吻合。而“亳州代征今退还”的描述亦有了几近真相的解释:清初归德府南捕厅通判裁撤后,亳州自行征收原属本州的635顷余福藩膳田,但钱粮照旧转解河南布政司,是为“亳州代征”;在“入民一体起科”的赋役改革中,亳州划归了这笔田土及应征钱粮;顺治十年,马鸣阶奏请重新清查安家溜福藩膳田的版籍隶属,635顷余福藩膳田又重新划入鹿邑,是为“今退还”,这一过程最终概述成了“亳州代征今退还”的描述。该过程中存在一个事实间的抵牾,即635顷福藩膳田最终划归鹿邑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这似乎推翻了前文所论证的该田土原隶属于亳州的事实。不过,许菼在编纂方志时称其为“自亳州改隶者”,明言版籍从亳州改隶到鹿邑,作为鹿邑知县的定论,其可信度亦很高。换言之,双方都可信,产生抵牾的缘由应出现在清初版籍的清理过程中,从而形成了似乎“不合理”的版籍隶属格局。
以上是围绕安家溜福藩膳田的版籍隶属问题所作的讨论,缘于相关材料较为稀缺,许多问题尚不能作出清晰的解释;而王皮溜福藩膳田的版籍隶属问题,甚至没有与之相关的材料,致使本文省略了其有关版籍隶属变化的描述语——“新增”、“县征原额”等的讨论。但是,这不妨碍得出如下结论:一,坐落在鹿邑、亳州之间的福藩膳田,其版籍隶属极易在明清之际的战乱后出现混乱,这极易造成版籍纷争。二,清廷清理废藩田产过程中,“入民一体起科”的赋役制度改革,不仅将田土重新融入州县,而且将版籍隶属与赋役负担紧密联系起来,凸显了版籍隶属的重要性。因此,无论是亳州以投献之名,还是鹿邑民人马鸣阶多番旁征博引,均在证明涉事田土的版籍隶属亳州或鹿邑,其目的则是为了适应赋役制度的革新。三,安家溜福藩膳田的版籍在明代分属鹿邑和亳州,而在版籍纷争中,由于某些暂且无法明查的缘由,原属亳州版籍的田土改隶至鹿邑,因此其后并未转化为亳州的更名田。简而言之,在赋役制度变革的过程中,藩王田的版籍隶属并非完全承继原有的秩序,而是得以重新整合。这个整合的过程完成后,亳州、鹿邑二州县在更名田及其田赋归属上的格局便定型下来。
三、飞洒租税:“无中生有”的崇藩膳田
福藩膳田向更名田转化途中,鹿邑县将原属亳州的田土划归至本县纳粮当差,是从“彼处”争到“此处”;与此不同,崇藩膳田在向更名田转化的过程中,却在鹿邑虚增出一笔田土。在乾隆《鹿邑县志》中,修志者许菼增入如下条目:
代征汝宁府更名地一百三十一顷三十亩五分八厘七毫九丝九忽四微,坐落柘、鹿之间,向赴汝宁府纳粮,康熙三十八年奉文归并本邑征解。[26]
该笔田土坐落在柘城、鹿邑之间,说明它是实土。光绪《鹿邑县志》收录了该条目,但新修志者于沧澜等不仅否定许《志》所说它坐落在柘、鹿之间,而且否定《赋役全书》所说它坐落在柘城,认为它是“虚籍”,这处更名地从“实土”变为“虚土”。那这131.30顷更名田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通过方志编纂者的附考内容得以重建这一变化的过程。在光绪《鹿邑县志》中,保留有乾隆元年鹿邑知县李林有关这处更名田的记述,[27]其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
1.相安无事阶段。成化二年(1466),河南圈占鹿邑、柘城两县相连民地共771顷为汝宁府崇藩膳田,其中在鹿邑有原额地400顷,在柘城有原额地371顷。鹿邑按2实亩折1税亩,实际圈占土地800顷,且按下则起科,每亩征银3分8厘,建为鹿邑庄;柘城圈占实亩数未明,但按上则起科,每亩征银5分4厘,建为柘城庄。两县各自建庄,各照本县科则完赋,并无争议。入清废藩以后,分别改庄名为李原厂、西厂,租粮则转解到汝宁府,双方亦无争议。
2.承担租税阶段。康熙八年,废藩厂地租粮归县征收,相安无事的局面被打破,问题由此萌生。西厂书手孙士哲商同汝宁府经承牛祚印,以两地接壤、科则应统一为由,声称柘城缺额131顷膳田,便减去柘城《征粮册》内相应租银736两,摊派到鹿邑的400顷土地中(每亩加征1分8厘),并且要移解到柘城县,名曰“鹿拨柘粮”。时任知府未加明查,认同了这一做法,由此造成李原厂一地二粮的局面。从此以后,鹿邑在康熙朝历有杨六行、李之钵、刘一董、姚景新等人的四次控诉,但均未改变这种局面。这一时期,鹿邑县只是承担柘城飞洒而来的131顷膳田的租税,并不存在鹿邑有131顷崇藩膳田(后为更名田)之说。
3.田土坐实阶段。康熙三十七年,鹿邑县民刘养顺等人再次控诉,引起了抚宪的重视,责成有司并府县查勘明白。此时,柘城转称鹿邑民人开垦两县边境柘地130余顷,应代柘城完粮,改“鹿拨柘粮”为“代征”,税粮也不再转解到柘城,径行解司,此即前引许《志》新增条目的形成过程。至此,原柘城飞洒的租税找到了实际承担的田土,131顷更名田由此“无中生有”。
4.虚土纳税阶段。乾隆元年(1736),鹿邑奉文清查地粮虚实,此案再一次被提起。知县李林援引《赋役全书》、《奏销文册》,一是驳斥康熙八年柘城书吏等拉平李原厂、西厂科则的做法与成宪不合,二是责难柘城在康熙三十七年指称的鹿民开垦柘地之事为子虚乌有。通过厘清事实的方式,他希冀抚宪题请豁免,或照原额征收。然而,自康熙八年至乾隆元年,此项田赋的征收已实行半个多世纪,在不亏原额的赋税征收大原则下,李林的诉求自然未能如愿,这一项更名田的田赋征收则延至清末。鹿邑官方已经认识到131顷由崇藩膳田转变而来的更名田为虚土,但承担相应赋税的格局已然牢不可破了。
作为既得利益者,柘城县不会在文献中如实详载该事件的始末,但我们也能从中找到一些痕迹。乾隆《柘城县志》如是记载这笔田土的划归:
原管民、卫地,除拨归鹿邑县一百三十一顷三十亩三十亩五分八厘七毫九丝九忽四微,实在民、卫地六千五百五十八顷一十六亩三分五厘六毫五丝六微……[28]
光绪《柘城县志》完全抄录了这条资料。[29]柘城的这一描述,未明晰这笔拨归鹿邑的田土为更名地,而系于“原管民、卫地”下。藩王田在明代不隶属于州县田土及赋役体系,州县的赋役册籍不涵盖这些田土。清承明制,大多沿用明万历时期的赋役册籍,所以入清后清理出的废藩田/更名田均不在州县的原额之列,因此我们在赋役册籍上会看到,各州县几乎都将更名田单独开列成项,有别于从明代承继下来的民田赋役体系。柘城县将拨归鹿邑县的这131顷零田土定于民卫田内,从侧面反映出在柘城官方的观念中,这笔田土原属民地,这也正好吻合于《鹿邑县志》所载的“鹿垦柘地”的说法。因此,对鹿邑县来说,这131顷余更名田确为无中生有之地土。
从这个“无中生有”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康熙八年更名田立法将租课归并至州县征收时,柘城只是将本县缺额131顷余(不论存在与否)崇藩膳田的736两税银,飞洒到鹿邑李原厂的400顷崇藩膳田之上,鹿邑并无这笔田土。当这一“飞洒”的事实得到了权力的认可,新的赋税整合程序得以完成,已定的赋税格局便不再能轻易改变。因此,鹿邑官民虽屡次控诉该事,但其格局仍然依旧。到康熙三十七年,该案再次泛起,柘城转而称鹿民开垦柘城境内土地130余顷,借此将承担租税的田土进一步坐实,反而更进一步固化了这一赋税格局。到乾隆时期,尽管鹿邑县再次请求更正错误,但这一行之已久的格局不可能有所改变。质言之,藩王田向更名田转化过程中,新的赋税整合程序一旦完成,尽管程序中存在非法行为,已定的格局也不再能轻易改变。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鹿邑县部分更名田的历史形成过程得以基本释清,我们对鹿邑县更名田的分布实态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从中可以看出,在州县中藩王田向更名田的转化并非自然而然的“承继”关系,其转化类型多样,部分田土前后二者直接转化,而部分藩王田与更名田并不构成相对应的关系。以鹿邑县为例,坐落亳州、鹿邑二州县的福藩膳田,没有按藩王田的历史版籍隶属转化为各自相应的更名田,而是通过版籍隶属的争夺,重新整合了田土的归属;坐落在柘城、鹿邑二县的崇藩膳田,同样没有按藩王田的版籍数额转化为相应数额的更名田,而是通过“飞洒”租税的方式,从“无”中虚增出一笔更名田。这一转化过程之所以变得复杂,其原因是地方官民围绕着赋役负担在不断博弈,而藩王田地处县际交界地带又为博弈提供了历史舞台。马鸣阶身为“民”,其努力意在减轻所谓“双重”赋役负担,而他的努力恰在清理废藩田、赋役格局尚在形成中的顺治时期,因而得以成功;柘城县将租税飞洒至鹿邑县李原厂,其用意也是减轻赋役负担,而这一程序在康熙八年更名田赋税格局定型之时得到权力的认可,无论鹿邑县在其后如何控诉,结果均告失败。质言之,从顺治至康熙八年的更名田立法,藩王田逐渐转化为更名田,田土及租税逐渐融入地方赋役体系之中,地方官民在这一过程中围绕着自身的核心利益,均在寻求对己有利的契合点,从而形成了康熙八年以后各州县更名田的基本赋役格局。鹿邑县的藩王田向更名田转化的类型如此多样,从中可管窥到州县藩王田向更名田转化过程的复杂性。
每一处更名田的形成都有其历史过程,其顷亩数字都有一脉相承的历史内涵,在进行数理统计时要注意一些问题。一,要明确数字所指代田土的虚实。以鹿邑县为例,其中有131.30顷更名田实际并不存在,所指代的仅为相应土地的赋役负担,在统计鹿邑更名田面积时理应剔除。二,要明确“亩”的内涵,或为税亩,或为实亩,或既为税亩又为实亩,然后再进行数字的加减核算,不可混同计算。传统中国的土地数据应看做税亩已成学界共识,[30]更名田的数字亦不例外,但其税亩和实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区分开来。以鹿邑县为例,安家溜的751.77顷是按大弓折算的更名大地,而王皮溜的1 205.10顷是按小弓丈量的更名小地,二者皆为税亩,以鹿邑的民田上则起科。若以统计税亩为目的,合计二者并无不妥;若以统计更名田面积为目的,合计二者便不可取。据许《志》按语,安家溜更名田751.77顷税亩的实际顷亩为1 330余顷,而王皮溜更名田的1 205.10顷则是以实亩为税亩,二者的土地面积应为2 535.10顷。又如李原集的更名田,有税亩400顷,实亩则是800顷,县志所载李原集、枣子集的更名田为税亩总数925顷,因此李原集、枣子集的更名田分别是税亩400顷和425顷,而实际土地面积仅知晓李原集为800顷。三,要注意更名田数额在时间轴上的变化。每一州县在有清一代的更名地数额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有州县之间的相互拨归,有清查出的新增地亩,亦有因各种原因而豁除的地亩。以鹿邑县为例,雍正八年(1730)新增额外更名田0.51顷,雍正十三年又增额外更名老荒地0.03顷零,而至光绪时,0.03顷零新增之地又不开载了。看似变化数字不大,但在数理统计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一般来说,在统计较大区域的更名田数额时,尽可能选取同一时代的记载数字,不可将时间差距甚大的记载数额混同合计。
(责任编辑:封越健)
[作者简介]盛承,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厦门,361005,邮箱:xdscheng@163.com。
*衷心感谢两位匿名外审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
[①] 布目潮渢:「明朝の諸王政策とその影響」,收入氏著『隋唐史研究:唐朝政權の形成』,東京:東洋史研究會昭和43年(1968)版,第385—495页;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原载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历史论丛》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版),收入氏著《莱芜集》,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0—241页;佐藤文俊:『明代王府の研究』,東京:研文出版1999年版;田培栋:《论明代“藩王”地主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收入氏著《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年版,第471—500页;等等。
[②] 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规律商兑之一》,《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第26页。
[③] 李文治:《论清代前期的土地占有关系》,《历史研究》1963年第5期,第80页。
[④] 方行:《清代前期北方的小农经济》,《历史研究》1991年第2期,第139页。
[⑤] 商鸿逵:《略论清初经济恢复和巩固的过程及其成就》,《北京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第117—119页;史志宏:《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4页。
[⑥] 洪焕椿:《明清封建专制政权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历史研究》1981年第5期,第104页。
[⑦] 详见陈支平《清初更名田立法考实》,《厦门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第110—115页;《清代更名田立法及其赋役负担》,收入氏著《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272页;郭松义《清初的更名田》,《清史论丛》第8辑,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39—69页;佐藤文俊「清初におけろ旧明朝の王府荘田」,收入氏著『明代王府の研究』,第384—407页。
[⑧] 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主编:《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81页。
[⑨]《胡全才为清查郧襄等处明藩遗产情形揭帖》(顺治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66页。
[⑩] 乾隆《鹿邑县志》卷4《田赋》,第1b—2a页。
[11] 乾隆《鹿邑县志》卷首《志序》,第3b—5a页。
[12] 乾隆《鹿邑县志》卷4《田赋》,第2b页。
[13] 《明神宗实录》卷499,万历四十年(1612)九月癸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影印本,第9 412页。下文所引《明实录》均为此本,不再另注。
[14] 《明穆宗实录》卷7,隆庆元年(1567)四月丁亥,第193—194页。
[15] 光绪《亳州志》卷2《舆地志•坊保》,第12b页。
[16] 马明亚等:《牛集:一个遍布文化谜团的地方》,《亳州晚报》2011年2月23日,第B1—B2版。
[17] 乾隆《鹿邑县志》卷1《方舆·市集》,第10a页。
[18] 光绪《鹿邑县志》卷3《建置·图乡》,第5a页。按,该志有按语说“北宁二图去城二十五里,《旧志》云二十里”,这是针对乾隆《鹿邑县志》所载“安家溜”条下所注“二十里”所作,安溜集即为安家溜集。
[19] 乾隆《鹿邑县志》卷4《田赋》,第2a页。
[20]《车克题明季亳州投河南王府地之应征钱粮应追归江南省事本》(顺治十年三月十六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第157页。
[21] 所谓厂地庄头,是指藩王庄田内直接管理庄户、催缴庄租的管理者(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收入氏著《莱芜集》,第168页)。庄头对藩产的情况了如指掌,清理废藩田产的工作往往要依赖这批人,因此他们能在版籍混乱的情形下上下其手。
[22]《鹿邑县马鸣阶奏因明藩田产不清亳州官吏藐法悖旨事本》(顺治十年),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第158—160页。本文有关马鸣阶的相关论述,若无另注,其材料均取自该档案。
[23] 《明武宗实录》卷47,正德四年(1509)二月甲戌,第1 066—1 067页。
[24] 《明世宗实录》卷439,嘉靖三十五年九月乙丑,第7 532页。
[25] 《明神宗实录》卷499,万历四十年九月癸巳,第9 412页。
[26] 乾隆《鹿邑县志》卷4《田赋》,第2b页。乾隆《归德府志》卷18《赋税略上·地亩》有类似记载:“鹿邑县……康熙三十八年,收入柘城县更名地一百三十一顷三十亩有奇。”(第5b页)光绪《河南通志》卷21《田赋上》所载与此同(第28b页)。
[27] 光绪《鹿邑县志》卷6上《民赋考一·田赋》,第4a—6a页。文中叙述代征汝宁府131.30顷更名田生成的过程皆据该文献重建。
[28] 乾隆《柘城县志》卷5《赋役志·田赋》,第1b页。乾隆《河南通志》卷26《食货志·田赋》(第34b页)、光绪《河南通志》卷21《田赋上》(第30b页)所载内容与此相同。
[29] 光绪《柘城县志》卷2《赋役志·田赋》,第3a页。
[30] [美]何炳棣著,葛剑雄译:《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17—118页;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27—528页。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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