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那场思想解放运动,对于中国当代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怎么估计也不算过高。一般而言,虽说学术研究并不完全是政治气候的晴雨表,但是政治开明、思想解放毫无疑问是学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由于改革和开放,中外学术交流之渠道畅达,海外学术著作的翻译与介绍也日渐增多,海外学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对于国内中古史研究也有很明显的影响。大约十年前,我曾应《历史研究》杂志之约,撰写了20世纪隋唐史研究的回顾与前瞻的文章,现应《史学月刊》之约撰写的这篇文章,重点评介改革开放30年来隋唐史研究领域的成就,不求面面俱到,不当之处,请同行专家予以批评指正。
隋唐历史定位与唐宋变革问题的讨论
在中国史研究中,对某一历史时期的定位是关涉到整体历史阶段划分的重大问题,是研究者所秉承史观的直接体现,对于某一断代的研究具有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在唯物史观的主导下,“文革”前的大陆史学界已普遍接受以“五种社会形态”作为中国历史的分期原则;虽然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时期存在不同见解,但学界对隋唐两代同属于封建社会并无异议,且一致认为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与繁荣时期。学界同时也认识到,隋唐时期与之前的魏晋南北朝和之后的宋代虽同属封建时代,但三个时代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唐代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承前启后的性质。从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学界对于隋唐时期历史定位的讨论仍基本维持在这样的格局之下,两部代表性的断代史著作即王仲荦的《隋唐五代史》(1)与唐长孺主编的《隋唐五代史》(2)都强调唐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关键阶段,是由前期向后期发展的转折时期。然而学者们对于这种变化的实质与内容则有着各自的看法。大多数学者仍继承侯外庐、胡如雷于“文革”前发表的经典观点,从土地所有制度与阶级关系的改变来判定时代变化,将均田制的破坏与农民起义中“均贫富”口号的提出看做这种变化的重要标志,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对于“封建等级再编制”的一系列论说。相形之下,唐长孺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3)中的观点显得独树一帜。
唐长孺首先将十六国与北朝看做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曲折阶段,而视东晋南朝的种种变化为汉魏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正常趋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唐代之所以具有“转折”意味,本质即在于这一在北朝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王朝逐渐“南朝化”,由此使中国历史进程摆脱了北朝时期的反复而回归正轨。此外,张泽咸从唐后期“地主阶级”构成与身份的重大变化入手,指出唐代正处于封建社会前后期的过渡阶段;(4)吴宗国主要从研究政治制度入手,强调隋唐时期的一系列变化奠定了“封建社会后期官僚政治的基础”;(5)把隋唐时期作为历史转折点的主要意义定位为其处于“贵族门阀政治”与“科举官僚政治”的过渡时代,这是当时学术界相当普遍的看法。(6)不难看出,学者对于隋唐历史定位问题的讨论已开始逐渐脱离教条主义史学的传统认识框架。
由于学者视角的多元化,对于隋唐五代时期中国社会重大变化的“临界点”的确定也有了众多不同的看法,出现以隋朝建立、安史之乱、两税法颁行、唐末农民战争、北宋建立等为断限的一系列具体观点。总之,90年代中期之前,中国大陆研治隋唐五代史的学者偏重于比较唐代与魏晋南北朝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异同,虽然也有学者指出唐、宋两代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但总体数量不多。
80年代以来,随着中外学界交流的增多,以日本学者内藤湖南、宫崎市定为代表的“唐宋变革说”逐渐为中国学者所了解,影响到中国学者对于隋唐时期历史定位的新思考。内藤湖南以政治与文化作为历史的分期标准,把唐宋之间的变化看做是中国由“中世”走向“近世”的分水岭,是中国历史中的几次根本性变化之一,其重要性较之“封建社会内部的变化”大为提高,因而具有某种“革命”的意味。宫崎市定发展了内藤湖南的学说,增加了对社会经济史方面的研究,使得习惯于马克思主义史学从经济基础进行历史分期的中国学者更为信服唐宋变革的存在。从90年代中期开始,唐宋变革论吸引了学者越来越多的注意力,至21世纪初已成为学界对于唐代历史定位的主要看法。
与此同时,即自80年代以来,海外学者关于唐宋变革的一系列主要论述得到了系统翻译,中国前辈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早期论述也被重新发掘。从90年代后期开始,从学术史与理论方面对唐宋变革进行总结反思的文章陆续发表,重要的有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7)、罗祎楠《模式及其变迁——史学史视野中的唐宋变革问题》(8)、李华瑞《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9)、柳立言《何谓“唐宋变革”》(10)、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11)。中国学者们总结道,以内藤与宫崎为代表的日本学者所论述的唐宋之间的主要变革可概括为5个方面:(1)贵族政治衰落、君主专制兴起;(2)民众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放;(3)商业迅速发展,“资本主义”性质的土地经营模式兴起;(4)堪与西方“文艺复兴”相比美的思想文化大发展;(5)“夷夏之变”在宋代的再度强化,即所谓“民族主义”的兴起。中国学者普遍认为,以内藤湖南为代表的传统唐宋变革论确有其深刻、优长之处,但其在历史观上具有明显的目的论倾向,即把“现代化”看做是中国历史的必然归宿,其本质仍然是一种以西方历史发展模式作为参考系的单线演进路径。中国学者普遍认为,在处理唐宋之变的问题上应把握好“度”,不应无原则地夸大这种变化的意义。同时,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学者郝若贝为代表的新型“唐宋变革论”摒弃了线形演进、单线发展的中国史观,将唐宋间的主要变革概括为下述几个方面:(1)地域性的经济增长导致全国社会格局的变化;(2)财富增加与政府控制力的削弱;(3)地方精英的崛起以及宗族等“共同体”的组成与功能的变化。此派学者的观点也正在逐渐为国内学界所重视,2007年中国唐史学会在上海召开的第十届年会即以“唐代国家与地域社会”为主题,可以看做是对这一潮流的呼应。
在系统介绍、分析国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国内学者也结合具体问题的研究推出了一批讨论唐宋变革的成果,各种以“唐宋变革”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不断召开,2004年中国唐史学会第九届年会即以“唐宋变革”为主题。2005、2006年,国内对于唐宋变革的讨论掀起了一个小高潮。《文史哲》2005年第1期、《史学月刊》2005年第5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江汉论坛》2006年第3期分别推出四组相关专家从各种角度讨论唐宋变革的论文(12),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亦出版了由黄正建主编的《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一书。该书从官制、礼制、城乡经济、衣食住行制度、道教、世俗佛教信仰六个领域入手探讨中晚唐发生的变化。此外,张国刚《论“唐宋变革”与中国历史分期》(13)和《唐代兵制的演变与中古社会变迁》(14),谢元鲁《论唐宋社会变迁中平等和效率的历史转换》(15),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16)等论著也对唐宋变革进行了讨论。这一系列论著的集中出现,可以看做是中国学者对于“唐宋变革论”的集中回应。2005年以后,对《天圣令》的讨论亦多从唐宋比较的角度入手。2007年,关于唐宋变革从何时开始的讨论,以倾向于唐中期者为多,亦有学者将唐初至北宋的历史全面纳入到变革过程之中。
从全国范围看,2000年以后以“唐宋变革”作为关键词的文章大量出现,但大多数不过是通过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印证既有论断,本身并无新意,作者这样做多是出于增加“理论色彩”的考虑,并没有太多超越性的目的。实事求是地说,中国近十年来唐宋变革研究热潮的兴起,远不是一次隋唐史研究“范式”的转换,大多数研究者并没有真正讨论这个问题的兴趣,不过是借此机会对以往研究的课题重新赋予一次意义而已。虽然中国学者对于内藤湖南存在不同的评价,但内藤的贡献并不在于指出唐宋之间存在某种变化,而在于应从何种角度去观察这种变化,至今大部分中国学者尚无法超越。“唐宋变革论”对于中国隋唐史学界的影响,与其说是为学者提供了某种方法与视角,不如说是使学者关注的时段发生了“后移”(17),问题体系基本没有变化,可以说是“封建社会前后期论”的一个同质替代品。反观美国学者对“唐宋变革论”的创造性发展,乃是在文化人类学、思想史与区域经济学的共同激发下重新消化日本学者的相关论述,导致新问题的提出与新现象的发现,并最终创造出一套精致理论予以解释,而这样的工作对于大部分中国学者来说显得过于复杂。如何通过对唐宋变革的探讨真正扩大研究视野、更新方法、创造堪与“日本模式”与“美国模式”相颉颃的问题体系与研究方法,是国内隋唐史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士大夫、士人、士族问题的研究
“文革”前乃至上世纪80年代,学术界仍然用士族与庶族的概念来梳理唐代统治集团的党派分野。最近十几年来,有关“士大夫”问题成为唐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并呈现出比较特殊的状态。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对于“士大夫”的讨论全面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方面,从“士大夫”入手讨论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问题已成为当前隋唐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士大夫”已成为隋唐史研究中很难找到第二个适用性如此广泛的词汇。其次,唐代“士大夫”一词与“士族”、“士人”相胶结,学界从未在这三个词汇的内涵与区别方面形成统一而清晰的见解。目前学界的现状是,承认唐代有以“著姓”为标志的“士大夫”(士人、士族)的存在,承认唐代“士大夫”是魏晋南北朝“士族”与北宋“士人”之间的一种过渡状态,对这一名词所指群体有着模糊但却相对一致的认识。然而在进行具体讨论时,“判断”与“意见”各不相同,对于这一群体的定义以及历史作用的认识分歧严重,很多学者的自身认识中也存在着重大的矛盾。因此,对隋唐士大夫研究进行严格的学术史梳理虽然极为必要,但面临着从技术到逻辑的一系列严重困难。这里只能用时间序列的方法进行一番简要描述。
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士族”一词仍然是隋唐史学界的主要讨论对象。在“文革”前即已确立的唯物史观的影响下,学界仍然倾向于将“士族”作为“地主阶级”的一部分进行探讨,普遍使用“士族地主”这样一个名词,并常常将其视做“庶族地主”的对立面。70年代末,以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要》(18)为代表的经典观点是把一部唐代政治史看做士族地主与庶族地主不断斗争的历史,士族地主代表了历史进程中保守、反动的一面,并在唐末农民大起义中最终灭亡。80年代,学者对“士族地主”在唐代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并于1984年在北京召开唐代士族庶族问题研讨会,可以概括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看法。第一,以王仲荦《唐贞观八年条举氏族事件残卷考释》(19)为代表,认为唐代士族仍有巨大的影响力;第二,以吴宗国《唐代士族及其衰落》(20)为代表,认为唐代士族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影响已经衰微,但在社会生活与文化方面仍有重要影响力;第三,以瞿林东《唐代谱学简论》(21)为代表,认为唐代前期已实现“士庶合流”。80年代的“士庶”讨论充分反映出这一问题的两个思想资源,即陈寅恪从政治文化角度对“士族”的一系列论说以及马克思主义史学从生产关系角度对于地主阶级的进一步划分,学者们总在有意无意间调和两种资源的张力,田廷柱《隋唐士族》(22)一书可以说是这一努力的最后一次集中尝试。但从80年代后期开始,陈寅恪的巨大影响不断显现,“士族”开始逐渐与“地主”脱钩。进入90年代,这一词汇主要侧重于政治文化属性的特征得到恢复,唐代存在“士族”而非“士族地主”的观点为学界普遍接受,“士族”在唐代长期发生巨大变化并于唐末最终消亡的历史趋势也逐渐为学者接受,以不同“士族”集团之间的斗争来解释政治文化现象的路径重新出现。(23)与此同时,“士大夫”与“士人”这两个提法的使用频率明显提高。一般来说,“士族”一词多出现于政治与社会层面的探讨,“士人”一词多出现于文化层面的探讨,而“士大夫”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宽泛,成为政治精英与文化精英的合称。
受台湾与海外学者的影响,对唐代士族进行个案研究成为90年代以来的学术热点,至今方兴未艾。此种研究又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关注点集中于某些家族在唐代的境遇,多结合对中古共同体、区域社会运行模式、国家地方互动等问题的考察,有偏重考察士族“本土”作用的发展趋势;(24)第二,从魏晋时代起,就某一大族的发展史进行跨度数百年的长时段纵向研究,其中大部分研究以唐代为下限。(25)从材料上看,墓志的大量运用成为上述两种研究的共同特点;从研究手段上看,大规模统计时见采用,历史人类学的相关方法开始介入。与此同时,对于“士族”、“士大夫”这些词汇政治社会内涵的厘定与细化工作在90年代后也没有停止,其路径同样有两条:一是以实证主义态度发掘士族的“客观标准”,以郭锋《晋唐士族的郡望与士族等级的判定标准》(26)和吴丽娱《从唐代碑志看唐人行第问题》等(27)为代表,郭锋特别强调“姓望代替郡望”标志着唐代士族的最后消亡;二是近年来以黄正建《唐代“士大夫”的特色及其变化——以两〈唐书〉用词为中心》(28)、张国刚《论“唐宋变革”与中国历史分期》(29)为代表的观念史路径,指出“士大夫”一词在历史语境中逐渐丧失先验身份含义的变化过程。此外,在讨论具体政治事件与选官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大量论著涉及“士族”、“士大夫”问题,一般仍然将其作为享有特权的共同利益群体来处理,对于讨论“士族”、“士大夫”本身无甚发明。学界的另一个兴趣点是士族在唐代后期的命运。很多学者都注意到旧日山东大姓的后代在朝廷大量任职的事实,并承认科举对于这些高门之后的跻身显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30)此外,随着礼制研究特别是书仪研究的兴起,唐代士族在礼法文化发展方面扮演的角色重新引起关注,并逐渐成为新的热点。(31)而研究中国古代家族或宗族的几部著作都用大量笔墨讨论了唐代士族现象,把士族看做是中古时代一种特殊的家族或宗族形态,相关论述基本上可以看做是对“士族地主”相关讨论的一种延续与改造,只是更加强调宗法、谱牒等在士族结构中的作用以及唐末战乱对于这一特殊宗族的毁灭性打击。(32)
80年代以来,随着傅璇琮主编的《唐才子传校笺》(33)、孟二冬《登科记考补正》(34)以及周勋初主编的《唐人轶事汇编》(35)的推出,学界在有关士人群体原始资料的发掘与整理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学界对于士人问题的关注集中于唐代中后期,主要集中于从思想文化层面对士风、士人心态等问题的讨论,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特征。学者们十分注意这一时代士人在学术思想、政治理念乃至精神气质方面的变化,并将其置于对唐宋社会文化变化大势的讨论中,此类文章数量甚多,不胜枚举。值得特别指出的是,80年代以来唐史领域“××与文学(文人)”研究类型的兴起,将作为文学创作者的唐代士人与政局、制度、学术思想进行了广泛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有利于我们“现场”地理解唐代士人的根本处境。(36)然而从根本上来看,对中晚唐士风及时代学术兴趣演进的研究虽然有很多具体的新认识,但尚不曾超越“混一三教”、“汉宋学之变”的传统认识框架,对于士人心态以及精神气质的讨论依然依附于文学史中有关“四唐”的主要认识,大多数文章都把告别“盛唐气象”作为唐朝后半期士人心态的主要变化趋势,本质是对“夕阳无限好”、“运去英雄不自由”一类文学语言的阐发。除此之外,学界对于“隐士”这一士人中特殊群体的研究也有所推进。(37)从社会史、经济史角度研究士人的文章总数虽有限,但也取得了一些成绩,重要的有李修松《唐宋时期的文人会社》(38)、宁欣《唐代长安人口中的举选人群体》(39)、张燕波《唐代进士群体死亡现象探讨》(40)及黄云鹤《唐宋下层士人》(41)等研究成果。
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界对这几个方面的研究呈现了与此前不同的面貌,主要得益于新材料的利用。1979年日本学者池田温将所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一书大量赠送给中国各高校图书馆。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家图书馆等单位购买了一批缩微胶卷,王永兴、宁可、沙知等做了细致的录文,极大地方便了学界对新文献的利用。80年代以后,由唐长孺主持整理的10册吐鲁番文书陆续刊布,泽惠学林。唐耕耦、陆宏基整理的《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5辑也相继出版,在当时条件下为学界展开研究提供了很大帮助。20世纪末宁波天一阁藏宋《天圣令》发现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组织学者对其进行了整理和唐令复原研究,为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了法令文本。
先谈土地制度的研究
隋唐五代土地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土地所有制尤其是均田制的讨论上,在20世纪50~60年代就曾经形成讨论的高潮。80年代初期到中期延续了这一讨论,主要热点仍然集中在唐代均田制是否实行、均田制的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私田、常田和部田等几个问题上,并在利用敦煌吐鲁番文献的基础上有新的推进。20世纪末以来,《天圣令》复原唐代田令研究受到重视,同时采用制度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唐五代土地制度成为一个新的趋势。
关于唐代均田制是否实行的问题,60年代,邓广铭认为均田制未曾认真实行的观点引起轩然大波,韩国磐、乌廷玉、岑仲勉、胡如雷等则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均田制曾被推行,只是受田不足而已。80年代以后,杨际平《从敦煌户籍看唐代均田制下土地还授的实施问题》(42)认为,邓广铭“均田制自始不曾认真推行过”的论点不甚妥当,但亦有其合理的成分,而岑仲勉、胡如雷、乌廷玉等以为土地实行还授的意见则与事实不符,他认为“初授田后的土地还授未曾实行”。而武建国《均田制中永业田的授受问题》(43)认为,唐代均田制是施行于全国的土地制度,均田制中的永业田是由国家依田令“回受”的方式构成的。王永兴《关于唐代均田制中给田问题的探讨》(44)提出了冬季授田主要给欠地丁的问题,从一个方面坐实了均田令的实施和土地授受问题。
关于均田制中的永业田、口分田是否国有的问题,60年代,贺昌群认为,永业田的土地支配权不属于私人而属于封建国家,实际上是将永业、口分田都当做国有土地看待。韩国磐则敏锐地指出了吐鲁番地区的永业、口分田都须进行还授的现象。围绕着均田制是否实行、均田制的性质是公田还是私田等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的讨论趋向热烈、细致,学者们充分利用刊布的敦煌吐鲁番文书,将这方面的研究向纵深推进。80年代初,唐耕耦《唐代均田制的性质》(45)提出均田制有两重性质,认为永业田等是私田,口分田等是公田。韩国磐则延续了他在60年代即已注意到的永业、口分都有还授现象的思路,在《关于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西州户籍残卷中的几个问题》(46)和《再论唐代西州的田制》(47)中认为,永业田有还有授,和口分田的性质相同,都不全为国有。翁俊雄《关于唐代均田制中永业田的性质问题》(48)赞成永业田是完全的私有土地的论点,认为永业田可继承和买卖说明它是私有的。在80年代中期,比较有影响的观点是,王永兴《论唐代均田制》(49)认为,均田制是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不是分配制度。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50)通过对户籍法的研究,发现均田令实际上是国家关于土地占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户籍上的已受田就是来自祖业的私田,它们被划分为口分田与永业田,是为了按照田令审查民户土地的继承和转让的合法性,性质上都是私田。受其影响,90年代初,杨际平《均田制新探》(51)肯定均田制的国有土地性质,但他通过对四至和自田的考察,认为永业、口分田之外仍然存在私田。武建国《均田制研究》(52)提出均田制下的永业田和口分田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的看法,认为封建国家对于民户土地的登记即所谓簿籍授受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的某种所有制关系。武建国《五代十国土地所有制研究》(53)则进一步将土地所有制的变化纳入唐宋社会变迁的视野下进行考察。
此外,还有一些与唐代土地制度紧密相关的具体问题,如敦煌户籍中的“四至”和自田的性质问题。早在20世纪60年代,韩国磐就提出,自田既然写在户籍的四至中,就不会是政府不知的私田。针对韩国磐的这一观点,80年代初有一些学者提出异议,侯绍庄《“自田”考释》(54)、胡如雷《也谈“自田”——兼论与唐代均田制有关的一些问题》(55)都认为自田就是私田。杨际平《从唐代敦煌户籍资料看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兼与日本学者西嶋定生教授商榷》(56)认为均田制下有私田存在,并对敦煌地区私田的数量做了大体上的估计。张维训《唐代敦煌地区户籍和手实中的“自田”问题》(57)则提出,自田包括均田和私田,但是自田的增多反映了籍外私田的发展趋势。到90年代中期以后,学者们对此又有了进一步的讨论。卢向前《部田及其授受额之我见》(58)认为,唐代西州之“自至”、沙州之“自田”等概念及性质有重新考察的必要。朱雷《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59)仍坚持认为,四至中之“自田”“自至”当为私田。杨际平《再论唐代敦煌户籍中的田亩四至“自田”》(60)也继续为其论点补充论据,认为自田无法比定为在籍的永业、口分田,表明存在永业、口分之外的私田。
吐鲁番文书中的部田和常田问题也是研究的热点。70年代,马雍认为部田是休耕之田。80年代初,又有部内之田与瘠薄之田的观点争论。杨际平《试考唐代吐鲁番地区“部田”的历史渊源》(61)认为,部田之部即部内之部,其含义为辖区,部田或许与屯田有关,是某州某县或机构的田土,常田是民田。黄永年《唐代籍帐中“常田”“部田”诸词试释》(62)认为,常田是质量较好的耕地,部田是“薄田”的异写,也就是质量不好的土地。赵吕甫《唐代吐鲁番文书“部田”“常田”名义释疑》(63)反驳杨际平的观点,认为常田、部田不是民田和屯田,都是均田土地,只是行政级别不同。孔祥星《吐鲁番文书中的常田与部田》(64)认为,它们可能与地域方位有关。90年代中期又出现了新的解释。卢向前《唐初西州土地管理方式》(65)认为,常田、部田的区别来自用水方式。他后来在《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66)中提出,西州的部田大多以一分为三的方式授受。杨际平《也谈唐代西州的土地管理方式——再论唐代西州的两种授田制度》(67)再次强调部田源于屯田部,并对卢文有所商榷,认为常田、部田之区别也可能与浇水时间、遍数有关。
官田问题,包括屯田、营田、职田等。关于屯田,黄正建《唐代前期的屯田》(68)、《唐代后期的屯田》(69)在60年代郑学檬、乌廷玉有关论文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论述,认为屯田和营田在唐代尤其在前期,所指是同一回事,屯田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军粮供应问题。张泽咸《唐后期屯田的变质与败坏》(70)考察了唐后期屯田的变质和败坏的原因。杨际平《唐代“屯田”与“营田”关系辨析》(71)则分阶段理清了两者的关系,认为在唐前期,营田泛指经营土地,屯田是一种特殊的官营土地制度;唐后期至五代,出现户部营田务管领的营田,乃是与屯田并行的另一种官田系统。文章还否定了唐后期屯田转化为营田的说法。李宝通《唐代屯田研究》(72)认为,唐宋时期的屯田与营田实为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屯田”为基本词,“营田”为一般词,唐宋政权试图将“营田”专名化的努力最终失败,这是不以统治集团的意志甚至也不以经济基础的变动为依据的语言词汇的发展规律。
关于职田,李文澜《唐代职田的渊源及其演变》(73)认为,唐代的职田渊源于两晋南朝的禄田、北魏的公田、隋代的职分田,唐代职田制度早于均田令的颁布,它虽不是均田制的组成部分但又与均田制相适应。他在《论唐代职田的经营及官吏对自耕农的地租剥削》(74)中还论述了职田的经营,以为职田与劳动者结合的形式是租佃制。翁俊雄《唐代职分田制度研究》(75)认为,唐代职分田制度始于武德而瓦解于唐末,比均田制的实行首尾要长一百多年,职分田并不是均田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或许是从均田制脱胎而来。
在唐代土地买卖问题上用力最勤的是赵云旗,他先后发表了多篇文章并最终形成了关于唐代土地买卖的专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76),系统回顾了唐以前的土地买卖,研讨了唐代各种土地的买卖及特点,研究了唐代土地买卖的价格和契约,并在宏观概括的基础上探讨了土地买卖的类型、政策、影响、意义和规律。
20世纪末以来,宁波天一阁藏宋《天圣令》的发现和整理为均田制问题提供了崭新的重要材料,大大推动了田令和田制的研究。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77)就已佚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中的田令进行了复原和专门研究,对唐令可做多方面补正。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78)认为,新发现的史料对于完整认识唐田令有重要意义,今后要研究的不是均田制是否实行,而是均田制如何实行,主要按哪些条款施行。2006年10月由中华书局出版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在对唐宋田令校证的基础上,将唐田令复原到60条,为研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提供了坚实的文本基础。
再谈赋役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隋唐五代赋役制度的研究在继承以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更多地利用80年代刊布的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文书,出现了多部全面、综合性的研究著作,使学界对中古赋役制度逐渐有了清晰的整体了解。这方面的总结之作,以张泽咸的《唐五代赋役史草》(79)、郑学檬主编的《中国赋役制度史》(80)中的隋唐五代赋役部分为代表。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81)及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下卷)(82)亦涉及赋税、徭役等问题,且多有发现。隋唐五代赋役制度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租庸调制、两税法、色役、杂徭、资课、兵役等问题上,主要以80年代的讨论最为热烈。
资课是唐代赋役制度中比较复杂的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鞠清远、陶希圣在《唐代经济史》中就指出,资课是官民皆纳的代役钱。80年代以后,关于资课的研究进一步深入细化,纳资与纳课的区别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要问题。李春润《唐开元以前的纳资纳课初探》(83)首次提出纳资与纳课是两种有严格区分的代役钱,它们的区别在于身份性,开元前纳资是有官资的人纳钱代替色役,纳课是课口纳钱代役。他以有否官资去划分交纳资课者的不同身份,是一个创见。1995年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对李春润的说法作出修正,认为唐代前期的资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纳资与纳课的区别在于它们的用途不同。李春润《略论唐代的资课》(84)还注意到唐代后期的资课性质与唐前期有所不同,属于财政支出的一种名目。
关于徭役制度。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注意运用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徭役问题,王永兴《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85)是结合文书研究色役制度的开创性成果。80年代以后,王永兴又发表《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研究》(86),是关于唐代前期色役制度的重要论文。80年代中期以后对于色役制度的研究又有新进展。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专列《色役》一章,就色役的名称、种类,特别是劳动者负担的若干色役做了相当详细的论述。程喜霖《对吐鲁番所出四角萄役夫文书的考察》(87)、杨际平《关于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的几个问题》(88)等都运用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色役,各有创获。朱雷《唐代前期的“差科”——吐鲁番敦煌出土“差科簿”的考察》(89)是一篇小札记,指出差科按户等一年计日征敛,其征敛对象超过租、庸、调之征敛对象。
关于杂徭,焦点是讨论杂徭和色役之间的关系。唐耕耦《唐代前期的杂徭》(90)认为,色役的内容比杂徭宽广得多,色役包括杂徭,但不等于杂徭。唐长孺《唐代色役管见》(91)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色役不管哪一类都属杂徭,同时也指出唐代前期杂徭和色役是有区别的。杨际平《唐代前期的杂徭与色役》(92)认为,色役不是独立于正役、杂徭之外的另一种徭役,而是正役或杂徭的一种使用形式,所以服色役者就照例不再服杂徭、正役。唐长孺、杨际平等的论文以及陈明光《试论唐后期的两税法改革与“随户杂徭”》(93)也论及唐代两税法时期的徭役问题。
职官与科举制度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隋唐五代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在职官制度、选举制度、监察制度、法律制度、军事制度、财政赋税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成果,有一批学术价值很高的论著问世,尤其在中央官制、流外官、科举制度方面成绩显著。这一时期制度史研究是隋唐史研究中的热门。在职官制度方面,对隋唐三省制和中枢体制的研究尤为值得关注。孙国栋在《唐代三省制之发展研究》(94)中较早明确提出了唐代中央政制为三省制的看法,文中指出,并非有了三省机构就是三省制,只有经过唐代对三省职权和相互关系进行新的安排之后,三省制才确立。王素《三省制略论》(95)是第一部以“三省制”为题的专著,全书以三省制的酝酿、建立和破坏为主线,对三省制进行了综合研究,对于三省制建立前和破坏后的政治体制,都附属于三省制进行了论述。张国刚《唐代官制》(96)一书对三省长官共为宰相制度、政事堂的发展演变及其制度上的动因、中书门下堂后官的设置和职掌等都有概括性的论述,提出了一些新见。陈仲安以三省制为中心研究汉唐官制,基本上是以三省的成立作为三省制确立的标志,认为其萌芽于东汉,完成于隋及唐前期。(97)谢元鲁《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98)认为,唐代中央有皇帝御前决策、政事堂宰相会议决策等不同层次的决策形式和运行机制。袁刚《隋唐中枢体制的发展演变》(99)认为,中唐以后隋唐中枢体制从三省制变为由翰林学士、枢密使和中书门下组成的新的中枢决策体制。雷家骥《隋唐中央权力结构及其演进》(100)将中央权力结构分为人事权力结构、国策及高层政治权力组织、国家战略及武力体系三个系统进行研究,将政治制度的演变置于整个政治权力的发展演进之中,探讨隋唐时期的制度演变轨迹。以上学者对三省制的研究,逐渐摆脱了宋人对于三省制认识的误区,力图回到唐代自身的制度架构上去,这是一个重要突破;同时在三省制的确立和演变、三省制破坏后唐朝的中枢体制等问题上,也为后人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这一时期科举制度研究方面,以傅璇琮的《唐代科举与文学》及吴宗国的《唐代科举制度研究》(101)最具代表性。傅著的目的虽然是将科举作为中介,以此进一步研究唐代文学和唐代士子的生活,但是其研究视角以及对大量唐代文学资料的充分利用,对科举制度的研究大有裨益。吴著对唐代科举的基本制度及其运作变化过程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注重科举制度的实际运作及其与唐代社会变化的关系,力图通过科举把握唐代的社会发展趋势和社会等级的重组变化。
唐代的胥吏、流外官也是这一时期讨论比较集中的问题。张广达《论唐代的吏》(102)对唐代胥吏进行了综合考察,其中对不同类型吏员的划分至今看来仍十分精辟。王永兴《关于唐代流外官的两点意见》和《通典载唐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流外官制校释》(103)对《通典》所载流外官品进行了校释与研究。任士英《唐代流外官研究》(上、下篇)(104)考察了流外官的设置与铨选问题。
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105)详细而全面地论述了唐勾检制及其实行情况,使唐代勾检制度得以重现,是对这一领域的开拓性论著。李锦绣对唐代的直官、视品官、勒留官等过去关注较少的问题提出了新见。(106)宁欣《唐代选官制度》(107)对唐代的选官体系和选官制度从整体上进行了综合性考察,尤其注意将唐代后期新的选官体系的形成以及荐举、辟署等选官形式的复兴与中唐以后社会结构、阶级关系和统治形势的变化结合起来加以分析。
在财政制度研究方面,这一时期最值得注意的是两本著作。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108)从财政预算的角度把握唐代的财政制度及其变化。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运用敦煌吐鲁番文书和文献资料,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唐代前期的财务行政机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等问题;下卷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1年出版,主要探讨唐代后期的财政制度及其在中国财政史上的地位。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制度史研究从高峰期向下回落,相关论文数量有所减少,但是在不断发展中逐渐呈现出新的学术转型。进入21世纪,在各方面相继有了一些高质量的论著问世,展示出不同的研究视角和发展趋势。吴宗国主编的《盛唐政治制度研究》(109)以盛唐时期政治体制的运作为中心,探讨唐代政治体制的演变。本书收录了以吴宗国为代表的唐代政治制度史研究团队在过去几年中的一系列成果,既有对唐代三省制和宰相制度的综合考察,也有对唐代前期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的发展,文官铨选的运作,文书胥吏系统的特点及使职等专题问题的研究。全书突破了停留在相关制度记载条文上研究制度史的模式,关注实际运行的制度以及体制变化的过程;从政治体制如何适应统治形势变化的需要,分析探讨政治权力的分化与重组等问题。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110)一书,从公文形态、政务运行这一角度入手,考察了三省制转变为中书门下体制的过程,认为开元十一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后,中书门下已成为最高决策兼行政机关,三省的机构建制和职权性质随之发生了变化。该书运用的“政务运行”概念和分析角度以及对“中书门下体制”的内涵与职能的分析,不仅大大推进了唐代政治制度的研究,也对宋代政治制度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任士英《唐代玄宗肃宗之际的中枢政局》(111)从唐前期东宫与皇帝的关系,东宫制度,宰相与皇权、东宫之关系等几个方面出发,将政治事件与体制变化结合起来考察,剖析了唐代玄肃之际中枢政局的演变。王素《关于隋及唐初三省制的“南朝化”问题——以三省首长的职权和地位为中心》(112)、李全德《晚唐五代时期中枢体制变化的特点及其渊源》(113)、戴显群《唐五代政治中枢研究》(114)亦对唐代中枢制度的特点与变迁趋势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在“公文运作”与“政务运行”等概念和研究视角的影响下,从文书行政方面来探讨制度运行成为近年来制度史研究中的新热点。魏斌《“伏准赦文”与晚唐行政运作》(115)、《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变化》(116)两文集中讨论了唐代政治领域与文书行政方面十分重要的赦文的使用方式及其变迁。(117)游自勇《墨诏、墨敕与唐五代的政务运行》(118)分析了墨诏和墨敕的含义、功能及地位,指出墨诏在玄宗后成为政务运行的一条途径,唐末五代时更为方镇跋扈提供了某种合法性。刘后滨《唐宋选官文书及其裁决机制的变化》(119)从敕授官范围的扩大入手,探讨唐宋之际选官文书裁决机制及其所体现的政务运行机制的变化。
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亦有新成果。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研究》(120)勾勒出了唐代州郡的基本类别与州郡在等级上的差异,并对州郡的行政体制、主要政务进行界说,在以上两项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中央、藩镇与州郡的关系。李方《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121)则以唐代西州都督府的行政体制为核心,通过吐鲁番文书考察西州各级官府的行政机构和政务运行情况,探讨日常政治生活,并关注制度的演进变化。
陈飞《唐代试策考述》(122)以试策作为其探讨科举各科目的主要线索,是近年来科举制研究中较为重要的成果。他将科举进行了重新分类,如将明经分为常明经、准明经、类明经,将进士分为常进士、类进士,又将制举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这种分类是否合理,可能还需要学界的讨论。刘海峰对科举制度亦有多方面的研究,并力图建立“科举学”,其从教育学角度考察科举制,对科举问题的研究也有一些启发。(123)
使职与使职差遣体制是唐代制度史上的大问题。宁志新《隋唐使职制度研究(农牧工商卷)》(124)以考察使职差遣体制中与社会经济、生产领域相关的管理制度为重点,对使职差遣制度的由来、形成、具体职掌及其职权行使的特点进行研究,揭示了一些行政制度研究者未加重视的体制问题与职权行使问题。刘后滨《唐后期使职行政体制的确立及其在唐宋制度变迁中的意义》(125)认为,贞元、元和时期中央政务的实际运作中已确立了不同于尚书六部指挥寺监州县体制的使职行政体制,并以郎官出使为例探讨了这种转变在法令中的体现。赵雨乐追溯了唐五代武德使、皇城使的演变历程,揭示了唐宋变革期内使职与机构的过渡问题。(126)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将使职差遣与政务运行机制二者的变化结合起来,放到唐宋之间大的政治经济背景下研究,或许是使职研究新的增长点。
总体来看,近年来唐宋政治制度史研究已经从传统的职官制度史转向“活的制度史”(邓小南语),即关注制度的实际运作及运行机制的变迁。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注重通过敦煌吐鲁番文书等出土文献中保留的公文书与传世文献中官制史料的结合,考察制度运作的实际情况,将人事关系、集团利益、政治斗争等各类因素与制度变化综合起来,考察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另一方面,注意探讨作为一种过程的制度史,而在这样的研究范式中,“政务运行”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在唐代制度史研究中,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中保存的各种公文书就成为关注的焦点,以此来探讨政务裁决的具体程式及政务运行机制。新获吐鲁番文献的刊布,将为这一方面的研究提供更多有价值的资料。但是,在具体的文书资料和制度规定之间,还是缺少一些必要的史料,很多环节需要依靠推测和臆断。而《天圣令》的发现,在传世史料和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之间架起了桥梁。有理由相信,在对于《天圣令》相关规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国家政务尤其是地方和基层政务,发掘的深度和细节均将有很大的改观。
关于唐代基层社会的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研究者开始关注隋唐时期的基层社会问题,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乡里制和社邑两个方面。由于传世史料比较简略,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进行研究是这一领域的一大特色。
针对隋唐乡里的研究主要分为乡里制度和乡里基层官吏两部分。较早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进行相关研究的是日本学者,而后国内这方面的研究逐渐发展起来。唐长孺在考察吐鲁番出土的西州户口帐问题时,利用文书对唐代乡里制度和里正制定乡户口帐的程序进行了论证。(127)张广达《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128)一文中专有一节考察唐在西州建立的乡里、邻保、坊,指出唐代有些时期乡级政权由里正行使。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能地位》(129)研究了唐代乡政权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唐朝实施的农村基层统治形式是由乡与其所属的里相结合的两级制,唐代乡长官成为一个乡的主要负责人。王永曾《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130)认为,唐代的乡里不仅是国家政权的执行机构,而且是政府制订种种经济政策的依据和出发点。在乡里关系上,两文都认为乡是里的上级机构,乡是实体建制,乡级官员具有实质性的职能和作用。李锦绣从财政方面考察,结合出土文书和文献证明唐代乡与里不是两级制,乡的财务行政不是由乡长完成,而是由里正执行。(131)陈国灿《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的演变》(132)论述了汉唐时期的敦煌乡里,认为归义军时期乡的权力得到了扩充。总的来说,虽然对唐代乡级政权是否实体存在的意见仍不统一,但就唐代前期的情况来看,学者们大多同意乡里制不是行政上的两级制,县以下是由里正实际负责,乡级政权并不是实体存在。这一时期关于基层官吏较重要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孔祥星的《唐代的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133)、沙知的《唐敦煌县寿昌城主小议——兼说城主》(134)等。
在1980年以前,从事社邑方面研究的主要是国外学者,80年代以后,国内学者开始进入全面搜集整理资料和研究阶段。在整理社邑文书的工作上,先后有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135),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136)两部重要的整理成果,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相关研究方面,郭锋《敦煌的“社”及其活动》(137)是我国学者专门研究民间结社的第一篇文章,对社邑的渊源和特征的探讨较有新意。宁可、郝春文或单独或联名发表过多篇研究社邑问题的文章,如宁可《述“社邑”》(138),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的丧葬互助》(139),郝春文《隋唐五代宋初传统私社与寺院的关系》(140)等,分别从古代社邑发展演变过程、社邑内部的各类重要活动、中古时期社邑与寺院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对社邑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与研究。
跨入21世纪的近十年来,基层社会的研究在微观和宏观方面都显现出新的特点。在基层社会形态方面,研究者将关注点由乡里转变为乡村。由于关注角度的转换,对材料的利用也超出了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范畴,比如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关于乡村的许多记载便得到了重视和重新解读。具体研究方面,谷更有《唐代的村与村正》(141)分析了村正与里正职能的不同,认为贞观十五年以后“村”正式纳入国家行政体系。马新、齐涛《汉唐村落形态略论》(142)考察了汉唐时代的乡里之制与聚落形态演化的历史,并论述了乡里之制向乡村之制转化的意义、里与聚落分离的内在原因以及村落内部居民构成等问题。刘再聪《村的起源及“村”概念的泛化》(143)、《唐朝“村”制度的确立》(144)考察了唐代以前村的演变和唐代以来“村”作为制度上的基层行政单位的确立。另一方面,在社会—国家理论视野下探讨基层社会问题也是突出的研究趋势。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145)以及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146)关注唐宋时期国家的基层控制问题,并探讨了社会下层民户的生活。孟宪实《国法与乡法——以吐鲁番、敦煌文书为中心》(147)则探讨了在民间契约问题上的国家立场以及乡法与国法的双向关系。关于社邑的研究亦有新视角。郝春文《从冲突到兼容——中古时期传统社邑与佛教的关系》(148)从文化的冲突和融合角度探讨社邑与佛教的关系。孟宪实的一系列论文利用社会史的视角重新解读社邑文书,并以此为切入点考察中古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研究角度和意义值得关注。(149)
礼制与法制的研究
礼制研究是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近年研究唐代礼制的综合性专著,有陈戍国的《中国礼制史·隋唐五代卷》和任爽的《唐代礼制研究》。(150)《中国礼制史·隋唐五代卷》依时间顺序,分别讨论了隋、唐、五代的祭祀、丧葬、皇帝登基、册礼等,并根据王梵志诗和《唐律疏议》讨论了唐代的礼俗、礼法关系问题。该书充分利用隋唐考古成果,如用唐代墓葬的形制、壁画、随葬品以及为数众多的墓志材料,与文献记载相结合,力图对于唐代的丧葬礼仪提供更多的感性认识。《唐代礼制研究》上编依次讨论吉、宾、军、嘉、凶五礼,下编讨论礼法关系、礼制与社会和政治关系等问题。作者认为,唐代前期是“缘情制礼”原则逐步确立的时期,服制调整前后的关键差异在于母族、妻族在服纪中地位的提高,而这一特征正是将家庭与宗族、家族区别开来的标志。其次,作者认为,在唐代,政治生的宗法关系逐步代替了血缘生的宗法关系,宗法观念的重心也在发生转移,即由孝于家、孝于父转向强调忠于国、忠于君。最后,作者还揭示了唐代礼制下移的趋势。此外,在任爽主编的《十国典制考》(151)、《五代典制考》(152)中,分别对五代十国的礼制进行了归纳。
礼制研究的另一个重点是《大唐开元礼》及其制定背景。这方面较早的文章是赵澜的《〈大唐开元礼〉初探——论唐代礼制的演化历程》(153),讨论了从贞观礼到显庆礼以至开元礼的发展历程,特别是篇章的沿革、调整和内容的完备过程。
和赵澜侧重礼典自身发展的思路不同,吴丽娱更重视讨论礼典与皇权膨胀,特别是与皇帝个人政治权谋的关系。(154)武则天任用李义府、许敬宗修《显庆礼》、变乱旧典之事载诸《唐书》,吴丽娱对此加以发掘,认为其背景是高宗时皇权已经高高在上,压倒一切,贞观时期君臣和睦的景象已经终结。修礼是作为皇后的武则天提高自己地位的重要手段,“应当是武则天立后之际最大的政治”。武则天之后,这种皇权的扩张仍在继续,表现在礼制上,就是国礼逐渐超出儒家的思想范畴,为帝王祈福、求长生的道教礼仪和神仙崇拜成为皇家祭祀的一部分。吴丽娱《营造盛世:〈大唐开元礼〉的撰作缘起》(155)也是分析帝王心态与礼典制作的关系,认为《开元礼》和《唐六典》一样,都是玄宗营造盛世的精神产品。此外,吴丽娱还陆续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开元礼的研究论文,探讨开元礼的修订、行用问题。(156)
姜伯勤更重视通过敦煌书仪等文献观察全社会对礼制的接受与反应。他发现开元之际的杜有晋书仪等关于五服的记载与《开元礼》中服制规定的变化基本同步,认为这是《开元礼》将礼制、仪注法典化的成果,使其开始影响到庶民阶层的生活。在对贞元、元和间礼的变迁的讨论中,他认为当时关于礼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怎样解决礼仪与社会生活脱节的问题。贞元、元和间五礼之学以“变礼”、“新礼”、“新仪”为特征,一方面是郊祀、宗庙等礼制的整备和简约化,另一方面是将士族家礼、家训和通行习俗纳入五礼中的吉凶之仪,使礼仪庶民化、使用化,不脱离社会实际生活。敦煌文献中关于傩礼的材料,也反映了当时祭礼的世俗化。(157)
吴丽娱也通过书仪研究礼制在民间的接受与变化。她分析了唐代不同时期所盛行的书仪题材,发现唐前期书仪多是反映世家大族家庭礼法的家法、家仪,目的是以家族血缘关系为核心确立尊卑等级。之后的书仪中体现家庭关系的礼仪逐渐用平趋轻,而另一方面,官场诸般礼仪开始充斥书仪,单复书的合流和官牍别纸的出现,体现了官僚礼仪的繁文缛节。吴丽娱认为,这反映了人们关注的重点从家族转移到了官场,官僚化社会取代了贵族社会,同时全社会也走向了平民化。(158)
对唐代礼典建设进行研究的文章还有杨华的《论〈开元礼〉对郑玄和王肃礼学的择从》,认为唐人的礼制统一过程极其复杂,并非简单地南北选择或郑王选择,其原则是“稽周汉之旧仪”、“考图史于前典”和“因时制范”三点。(159)姜伯勤《王涯与中唐时期的令与礼》详细讨论了王涯对礼和令的改革,认为改革的失败象征着盛极一时的礼和令已经走向“后开元礼”和“后开元令”时期。(160)黄正建也根据王涯奏文探讨了唐后期特别是文宗大和年间车服制度的变化,认为它反映了从重“贵贱”到重“等威”、“官荣”的观念转变,是贵族社会演变为官僚社会的表现。(161)
除上述专著和论文以外,近十年来还有多篇关于隋唐五代时期专项礼制研究的论文发表。如在吉礼方面,盖金伟有两篇关于唐代郊祀礼的论文,从唐代郊祀制度趋于完善化的社会政治、礼乐及政教环境入手,详细论述了郊祀制度在唐代的发展与创制以及郊祀活动中的诏令、赦文、德音、推恩令所揭示的唐代社会生活的中心内容和变迁,从郊祀祭享角度展现唐代社会生活的独特景观。(162)吴丽娱从陵庙荐食制度的发展出发,考察宗庙发展为宋代景灵宫和太庙的过程,提出了皇帝礼仪与国家礼仪并存从而构建中古礼仪新秩序的问题。(163)她还比较研究了汉武帝和唐玄宗的郊祀礼,认为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年)封禅泰山,吸收了高宗以来的道教礼典仪式,且有刻意模仿汉武帝的一些事例,吴丽娱分析了其中的原因,认为唐玄宗与汉武帝对待国家祭祀的态度一样,其道教和神仙崇拜是围绕着皇帝的个人意志而以皇权为中心的,也即国家祭祀的内容名目愈来愈以帝王的愿望和需求为转移。其结果是帝王意志更加凌驾于国家之上,而道教也因此扩大了影响。(164)耿元骊考察了五代时期祀天祭祖礼的基本情况,分为昊天上帝和祖宗两个部分进行了排比分析。(165)
嘉礼方面,耿元骊详细考察五代时期的嘉礼,包括朝参、册命、婚、宣赦、观稼、尊师与乡饮酒等内容。(166)张葳分析了唐代公主出降行拜舅姑礼,认为唐初朝廷对此礼的强调着眼于限制公主的地位和权力,而唐中后期则是出于拉拢以山东旧士族为代表的士大夫集团的需要。(167)吴丽娱研究了《开元礼》的“纳后”和“临轩册后”两种皇后婚仪、两种礼仪仪注产生的渊源、相关内容及到《开元礼》的发展轨迹,认为它们有不同的来源和背景,是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域礼仪文化的结合品。(168)凶礼方面,吴丽娱结合《天圣令》讨论了礼典对官员丧葬礼的规定与行用情况,围绕与官员身后哀荣、葬礼待遇有关的举哀与成服、赙赠及诏葬等方面,探讨内中的变化及原因。(169)关于军礼和宾礼的研究成果则较少。
法制史研究方面,唐律始终是一个重点。首先是唐律的制作年代问题。民国时期的程树德认为,汉代以后律法的发展分为魏、晋、梁、陈一支和北魏、北齐、隋唐一支。陈寅恪又主张隋唐律来自江左、中原和河西的“三源说”。此后关于唐律渊源的探讨基本不出此范围。关于《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传统观点一般是依据书中的《进律疏表》,认为是永徽四年(653年)完成的。到20世纪初,日本学者根据书中的避讳、职官、地名等因素,认为其成书应在开元时。到七八十年代,始有中国学者讨论此问题,一般认为成书时间仍为永徽时,但在开元时有小幅度修订。(170)此说得到学者较普遍地接受。
唐律的立法原则是什么?瞿同祖将唐律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归纳为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即因阶级身份和服制造成的法律地位、刑事责任的不同。(171)此后,杨廷福、刘俊文等多位学者对唐律的这种特征进行探讨,并逐渐发展为对唐律与礼的关系的研究,即研究《唐律疏议》中征引的三礼文字以及立法思想中体现的礼制观念。(172)
中华书局出版的刘俊文点校的《唐律疏议》,为该书的方便使用提供了一个比较可靠的通行本。学术研究方面,近年从现代法律学角度研究唐律的专著,主要有乔伟的《唐律研究》(173)、钱大群的《唐律研究》(174)及其与夏锦文合著的《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175)等。这些专著较全面地讨论了唐律作为刑律的立法、犯罪及刑罚原则,并用现代法律概念对其进行了分析比较。在民事法律方面,近年有张中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176)和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177)等著作。前书运用现代民法概念,分析了唐代的土地、赋役、工商、专卖、货币、对外贸易和民事法源、民事主体以及有关物权、债权、婚姻、亲属、继承和民事诉讼诸方面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后书从婚姻与继承、契约与侵权角度讨论了唐代民事法律,提出了唐代民间契约和官民契约分类的方法,对认识中国民事法律现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其次是唐代律令的法典体系问题以及关于律、令、格、式的法律地位与作用问题的争论。
《唐六典》等政书将唐代法制体系归纳为律、令、格、式,参考日本学者的研究,以往中国学者多认为律是刑法典;令、格、式是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制度、方针、政策、办事章程等。(178)但对于令、格、式的性质,自80年代以来逐渐开始有新的见解与争鸣。由于违反令、格、式会收到律典制裁,因此有研究者认为,令、格、式不是单纯的行政法,而是刑法化的封建官僚机构组织与行政执行法(典)。(179)基于同样的理由,王立民认为,令、格、式都是刑法,至于唐代的组织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都不在唐律、令、格、式体系之中。(180)对唐律的性质,也有学者认为不是单纯的刑法典,而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包含行政、民事、婚姻、诉讼等诸多内容。(181)
这些新见解刺激学界对律、令、格、式的性质及关系进行深入探讨。钱大群认为,律是定罪判刑的刑法,而令、格、式之间的区分是依其位阶及作用效力的不同来划分的,令与式都是各种正面的典章制度法规,格实际是立法当局对法律进行修正补充的一种手段,并进而论述唐律仅仅是刑法,而不是“诸法合体”的法典。(182)最近几年,李玉生针对王力民的观点进行反驳,对王引用《唐六典》中的两条史料论证在律、令、格、式之外还有所谓组织法的说法,李用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唐令拾遗》说明那两条史料的来源也是唐令;王从《旧唐书》、《唐大诏令集》中各举三条诏敕,证明唐代在律、令、格、式之外还有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的内容,李则认为这些诏敕只有经过编入“《格》典”,才能得到长期行用。(183)
唐令是唐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曾多次修令,以开元二十五年所修唐令最具代表性。但完整的唐令后来亡佚,只在其他文献中有部分遗存。由于日本《养老令》模仿唐令且保存至今,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池田温等以《养老令》结合其他文献的辑佚来复原唐令,先后出版《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20世纪90年代,戴建国在天一阁发现部分宋代《天圣令》,由于《天圣令》从唐令发展而来,且其中附有已废止的唐令原文,故成为复原唐令的重要来源。学者利用它并结合日本学者复原唐令的工作,进行了对唐代田、赋役、仓库、厩牧、关市、医疾、狱官、营缮、丧葬、杂等诸令的复原研究。(184)戴建国在对唐《田令》的讨论中,认为唐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因而也是唐代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干。(185)
唐格也是近年研究的一个热点。《唐六典》对格的功能描述是“格以禁违正邪”,故以前多有学者认为唐格属于行政法范畴。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等提出“格”是补充和追加律令的,在应用上优先于律令。到80年代,中国学者也从这个角度对唐格进行研究,以马小红和刘俊文的研究为代表。(186)刘文讨论了自先秦以来格的历史形式、唐格的整理成型过程以及唐格的历次编纂,认为唐代格典的编纂始于武德,定于贞观。安史之乱后,格逐渐衰退,让位于格后敕(即编敕)这种新的法典形式。马文也从历史渊源上分析了格的产生,认为汉魏的“科”在后魏时被转称为“格”,唐格是由皇帝诏令删辑而来。刘文继承仁井田陞等学者的观点,认为格不是与律、令、式平行的法典,而是它们的追加法,且可以修改和补充律、令、式的规定。
唐代开元以后编修了大量的格后敕,对于它学者有不同的解释。李玉生认为,格后敕不同于格,是在不修订格的前提下对制敕的编集,是与格并行的独立法典。(187)戴建国在李玉生的基础上认为,这个“格”是广义的称呼,即开元二十五年所定律、令、格、式四种法的总称,而非与律、令并列的格。只要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编纂的制敕,都是格后敕。(188)刘俊文、侯雯认为格后敕是制敕经过编修而入格者。(189)
关于唐代的式,学界普遍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性质。这方面争议不大。
《唐六典》的性质与施行与否也是近年的一个争论热点。民国时期学者杨鸿烈、陈顾远等认为《唐六典》是行政法典,陈寅恪则认为其是模仿周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