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210097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对敦煌寺院应在帐的结构、作用、意义等问题进行了辨析,指出应在帐是敦煌寺院年度财务结算时制作的一类独立财务文书,它对四柱帐予以了补充,也是寺院向负债的僧俗百姓和常住斛斗执掌者追征缺欠的依据。应在帐的使用是当时寺院财务管理制度趋于严密的重要表现。
关键词:敦煌 寺院 应在帐 财务结算
敦煌寺院的财务文书种类丰富,包括入历、破历、四柱式入破历算会牒、领得历、交割点检历等多种形式。对这些财务文书及其所反映的寺院财务管理制度,学界已经有大量研究。近年,王祥伟的《敦煌文书关于“四柱结算法”外欠帐务的两则资料》一文,又对四柱结算法如何记载外欠帐务以及外欠帐务如何滚存入下一会计年度结算的一般规则进行了剖析。[①]本文试以记载敦煌寺院外欠帐务的应在帐为主要对象,对应在帐的结构、作用和意义等问题略作探讨,以进一步说明寺院外欠帐务的结算和管理制度。敬请专家教正。
一、应在帐的结构
应在或称应在人上欠、应在人上。敦煌寺院财务文书中的应在帐有P.3881背《宋太平兴国六年(981)正月一日某寺招提司算会应在人上欠》、S.6237《9世纪末或10世纪某寺算会应在人上欠》及S.4452《后晋开运三年(946)某寺算会破除外见存历稿》等4件。首先,我们逐件对其结构进行剖析,迻录文书如下:
P.3881背《宋太平兴国六年(981)正月一日某寺招提司算会应在人上欠》
1、太平兴国六年庚辰岁正月一日,徒众就众堂算会招提司惠觉
2、年课及前掌(帐)回残斛斗纸布褐什物等应在人上欠
3、准掌(帐)尾,麦壹伯壹拾玖硕叁斗:陆硕柒斗,戌年在贺祐奴
4、叁硕肆头(斗),亥年在贺祐奴;贰拾叁硕,子年在樊保富;贰拾硕
5、丑年在樊保富;贰拾壹硕陆斗,寅年在樊保富;贰拾肆硕
6、陆斗,寅年在王再德;贰拾硕□(卯)年在樊保富
7、准掌(帐)尾,粟
8、准掌(帐)尾,麻玖拾壹硕壹斗:内叁拾陆硕伍斗,付都师住员;陆
9、斗,在僧福昌;叁硕,在氾僧正;壹硕伍斗,在押衙氾善俊;柒斗,在
10、应浄;肆斗,在应集;两硕玖斗,在马孔目;壹硕肆斗,在程僧正;(后略)[②]
这件某寺应在帐的尾部不完整,存18行。起首部分(第1、2行)交代了算会的时间、地点、参与者、执掌僧的寺职、法名等内容,与四柱帐起首的构成要素基本一致。两者的差别在于,本件没有具列当年收入的“年课及前掌(帐)回残斛斗纸布褐什物等”的总数、分类数,却突出了“应在人上欠”一语。这表明,本件算会的对象不是某寺全年的收支情况,而是各种应在而未在的欠帐。收支情况应该已经在四柱帐中点算完毕。所以,应在帐与四柱帐的性质明显不同。
文书从第3行开始记载具体的欠帐情况。记帐时,首先按粮食品种(麦、粟、黄麻等)分类,每类之下又按时间先后和人头依次条列,分类帐直接控制相应的明细帐,眉目清晰。其中,粟类下为空白,可能无外欠则不记。根据本件文书可以大致归纳其书式如下:
① 某年月日,某寺徒众就某处算会,某人年课及前帐回残斛斗什物等,应在人上欠:
② 准帐尾,某斛斗若干:[内]若干,[某年]在某人;若干,[某年]在某人
③ ……
(后缺)
又S.6237《(9世纪末或10世纪)某寺算会应在人上欠》
(前略)
9、年欠在张义全。 柒硕叁斗欠在张全全。壹拾
10、贰硕六斗,子年在马养奴。 贰拾叁硕捌斗,子
11、年欠在张义全。准帐尾,粟:伍硕叁斗伍升,在阳
12、员信。 壹硕叁斗,在王义通。 肆硕玖斗,在令狐荣
(中略)
17、准帐尾,黄麻: 玖斗叁升在杨员信。 伍斗陆升
18、在福定。 伍斗肆升在佛帐。 壹硕肆斗在晏
(中略)
28、斗在朱员住。 贰硕捌斗,亥年在张义全。 贰硕捌
29、斗,亥年在张全全。 贰硕捌斗,子年在马养奴。 贰硕
30、捌斗,子年在张义全。 柒斗,在西宅马苟子。 柒斗[在]
31、阴寅子。 六斗在道明。 贰斗,在法凝。 叁斗,在愿护
32、肆斗,在福定。 肆硕捌斗捌升壹抄,在弁捷。(后空)[③]
本件首尾残缺,原题佚失。但根据其措词、内容可以判断为“应在人上欠”帐,故笔者赞同《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的拟题。在记帐时,与上件应在帐一样,本件也是以斛斗为纲,分类记录,并且所记欠帐的时间也跨越了数年(三年以上)。这些外欠帐务应该不是产生于同一会计年度,而是作为以往没有清缴的缺欠,被继续计入了下个会计年度的应在帐。与上件应在帐不同的是,本件在斛斗种类下直接记载细目帐,而没有分类帐。最后,根据本件的残存部分可以将其一般书式归纳如下:
②【某年月日,某寺徒众就某处算会,某人年课及前帐回残斛斗什物等,应在人上欠:】
②准帐尾,某斛斗:若干[某年]在某人。若干,【某年】在某人
③ ……
(后缺)
又S.4452《后晋开运三年(946)某寺算会破除外见存历稿二件》
(一)
1、开运叁年丙午岁二月十五日,当寺徒众就中院算会
2、癸卯年直岁保集应入诸司斛斗苏油布緤等,一周
3、年破除外见存
4、准帐尾,麦叁石陆斗,欠在保集
5、准帐尾,粟肆硕柒斗,欠在保集。 准帐尾,油贰斗
6、叁升一抄,欠在保集。 准帐尾,黄麻叁硕
7、陆斗,欠在保集。 准帐尾,豆肆硕贰斗
8、欠在保集。 准帐尾,布六尺,欠在保集。
9、准帐尾,麦两[石]六斗,粟两石七斗,僧政法律徒
10、众矜放保集用
(二)
1、开运三年丙午岁三月一日,当寺徒众就中院算会,甲辰年
2、直岁福信应入诸司斛斗油面布緤等,一周年破除
3、外见存:
4、准帐尾,麦肆石五升,欠在福信。 准帐尾,粟肆石
5、叁斗,欠在福信。 准帐尾,油贰斗玖(肆)升,欠在福信。
6、准帐尾,黄麻两(壹)石贰升,欠在福信。 准帐尾,豆
7、叁硕壹斗,欠在福信。 准帐尾,布緤贰拾贰尺,
8、欠在福信。 准帐尾,麦肆石五斗,粟肆石三
9、斗,伏缘都师造簷一年周新(辛)苦,和尚及徒
10、众矜放福信。[④]
这两件文书的原题中均有“破除外见存”的字样,但是根据其记帐形式、内容和用语判断,它们实际不是现存帐而是应在帐。在记载欠帐时,这两件也是按照斛斗品种分类列计。但是,与前揭应在帐又不同,它们只有分类帐而无明细帐,所有缺欠都记录在了本财务年度直岁的名下。并且,两件算会的时间断限为一年,可见应在帐既可以专计一年的欠负,也可以通计数财务年度。根据这两件文书,可以将其一般书式完整地归纳如下:
1、某年月日,某寺徒众就某处算会,某年某人应入斛斗什物等,破除外见存(应在人上欠)
2、准帐尾,某斛斗若干,欠在某人;……
3、准帐尾,某斛斗若干,徒众等矜放某人
需要补充的是,由于这两件文书保存完整,于是在文书末尾可以看到,寺院放免本财务年度管理者部分斛斗,以作为其一年辛苦执作的抵偿的内容。这是否是应在帐的普遍格式,只能有待于更多文书的佐证。
综合以上分析,虽然这四件应在帐在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着若干差异,我们仍然可以钩稽出它们的共同要素,即从内容上看,应在帐所处理对象的性质一致:专门记载寺院应收而未收,欠在他人身上的帐目,这与四柱帐综合记录收支、结余情况存在着明显差别;从形式上看,应在帐有独立的结构——其起首部分一般记载了算会的时间、地点、参与者、算会内容等。其次,基本上固定地采用了“准帐尾,某斛斗若干,某年在某人”的格式书录欠负(个别措辞有增省)。那么,将它们单独归为一类帐历文书,庶几可之。
二、四柱帐的“应及见在”柱再析
应在帐与寺院每财年的结算总帐——四柱帐具有重要关联。关于四柱帐的体例和内容,唐耕耦、杨际平、韩国磐诸位先生进行过深入研究,为理解四柱帐奠定了基础。[⑤]这里,先有必要对四柱帐的第四柱“应及见在”再略作赘述,以便探究应在帐的内涵。
简言之,四柱帐是由前帐回残、自年新附入、破除和应及见在四部分构成。根据P.2049背《后唐同光三年(925)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及同卷《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两例完整的四柱帐,敦煌寺院四柱帐的第四柱“应及见在”一般由应及见在的总数即结余总数和分类数构成。据《唐开元十年(722)西州长行坊牒为应在、见在死畜皮物数事》云:“长行坊合闰五月廿五日长行死驼、马、驴、牛、骡、羊皮后尾、筋、脑、羊□、紧膜应在及见在总贰阡伍伯壹拾伍斤张半。”[⑥]由此可知,“见在”和“应在”是两种并列的项目。又财务帐中凡“在人者并无可科征,属官者悉不任货卖,但存名额,虚挂簿书。大抵钱谷之司,皆耻财物减少,所以相承积累,不肯涤除,每当计奏之时,常充应在之数。”[⑦]那么相对于“见在”,“应在”就是结余中的欠,即应收而没有收回的欠帐。例如P.3841背《唐开元二三年·沙州会计历》记载到:“壹伯玖疋玖尺玖寸杂州小練,和籴库应在,前典刘庆欠。”[⑧]据此推断,四柱帐中的结余数额理论上应该包括了“见在”和“应在”两项内容。[⑨]如P.2763背+P.2654背+P.3446背《吐蕃巳年七月十三日沙州仓曹典赵琼璋上勾覆所春夏季勾帐牒》:
(前略)
会辰年十二月卅日□□同,谦。
贰 柒 叁
23、肆阡贰伯玖拾壹硕贯零捌斗伍胜柒合玖勺柒伯叁拾文应见在,前帐:
同
24、贰阡贰伯壹拾玖硕伍斗玖胜青小麦。
肆
37、壹拾玖硕叁斗,诸人贷便应在:
同 同
38、壹拾柒硕肆斗麦,贰硕粟。
同
39、贰硕麦,十月廿三日牒,贷吐蕃监使软勃匐强。
同
40、捌硕肆斗麦:十一月七日,贷监部落使名悉思恭
叁 叁 叁
47、肆阡贰伯捌拾贰硕贯零肆斗伍胜柒合玖勺柒伯叁拾文钱,见在:(后略)[⑩]
这件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官府勾帐牒的基础是典型的四柱帐。勾官是在既成的四柱帐上,依据相关案、历,进行勘会,而后形成了勾帐。以上节录了勾帐的第一柱“应见在,前帐”部分。文书第37—46行为“贷便应在”;第47—61行为前帐“见在”。根据四柱帐的制作规则,下一会计年度的“前帐回残”直接承袭自上一会计年度的“应及见在”,它们的实际内容一致。那么,沙州仓曹辰年四柱帐的“应及见在”柱就应该明确分析了应在项和见在项,真正是名实相符。
唐耕耦先生曾研究过一件特殊的四柱帐,即P.4957《申年(?)诸色入破历算会牒残卷》,该牒在第四柱“破用外应见在”后又专辟“应在人上”一柱记录未收回的欠帐。他据此指出,入破历文书第四柱“结余部分有两种情况,一,结余的都是现在的实物,名之为应见在;二,结余的部分分为见在实物和未收回的欠债,分别名之为应见在,应在人上,用两柱表示。”[11]但是,由于这件算会牒的“应在人上”柱的内容残缺,它与“破用外应见在”柱中各类斛斗的数据无法比较,这两柱究竟是平行关系抑或包含其中仍可思考。
另BD﹒11578《诸色破历(拟)》也值得注意:
(前缺)
1 ] 叁帖纸
2 ] 应在人上:
3 ] 叁硕玖斗粟已上在张[
4 ]贰斗
5 ] 叁升半已上缘文谦
6 ] □ 矜放
7 ]麻?豆?纸等诸色破除外见在:
8 ]硕贰斗捌升
9 ]斗捌升白面 贰拾陆硕柒斗陆
(后缺)[12]
这件入破历文书残损严重,笔者以为其残存部分正相当于四柱帐的第四柱“应及见在”。由于它将“破除外”(即结余)分为应在人上和见在两柱,形成五柱。本件证明敦煌寺院入破历文书中确有将“应及见在”柱一析为二,应在与见在分别列记的实例。
但是,目前所知的大部分敦煌寺院四柱帐对“应在人上欠”内容都没有直观反映,将“应及见在”柱一析为二极为少见。这里可以试做两种推测:其一,寺院在某会计年度内做到了收管稳妥,不存在外欠帐务。但实际上,敦煌寺院常住斛斗的非理破损情况普遍存在。僧人通过借贷、挪用等手段侵蚀常住斛斗。[13]租赁寺院油梁、碾磑、厨田经营的梁户、磑户等人户时常拖欠梁课、磑课、田收等租课。[14]寺院从事的高利贷经营中也存在未收回的举本。如P.3234背《甲辰年二月后净土寺东库惠安、惠戒手下便物历》是净土寺944年的贷便帐目,其中记录该寺当年内曾向71人次放贷,除7人次为无偿借便外,尚有1.85硕的举本没有收回[15]。这些举本来自于本寺的东库、西仓。但是在《净土寺甲辰年(944)正月一日以后直岁惠安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稿》中,东库、西仓的破用部分却没有相关支出记录。[16]或者这部分斛斗被默认为当年支出、当年即全部收回,而不再赘辞。实际情况却是,部分举本并未及时收回。既然它们在支出中没有反映,在结余中也不会有所反映,否则结算时就难以做到帐面平衡。由此,第二种可能就是敦煌寺院四柱帐的“应及见在”柱存在着应在与见在混杂不分,甚至不计“应在”的情况。又据《桂苑丛谈》“太尉朱崖辩狱”条记载,李德裕出镇浙右时,润州甘露寺就因常住什物交割不实而引致了一起狱讼,其中略云:“居寺者乐于知事,前后主之者积年已来,空交分两文书,其实无金。”[17]该寺在财务结算中就长期存在着帐目与实际交割不符的情形。这个案例也可以为以上分析的第二种可能做一注脚。
三、应在帐的作用
根据上述情况推测,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四柱帐中没有言明,甚至未予计入的外欠帐目则有必要留待其他的帐历进行处置,这就涉及到应在帐的作用问题。
笔者以为,从形式、内容上分析,应在帐正是针对四柱帐“应及见在”柱所作的补充说明。其一,应在帐本身有完整的结构,这表明它是独立的算会文书。其二,应在帐的制作时间也在年末岁首,即形成于寺院年终结算和执掌者交割之同时或之后(P.3881背记载:“准掌(帐)尾,麻玖拾壹硕壹斗,内叁拾陆硕伍斗,付都师住员”)。其三,在具体条列缺欠斛斗数额时,应在帐固定地采用了“准帐尾”这一术语。何为“帐尾”?郭道扬先生指出,宋代会计用语中,旧管又叫帐尾,帐尾的叫法与结帐中“割尾”的作法有关。[18]方宝璋先生也指出,“宋代把某种帐籍的期末结存称为‘帐尾’、‘历尾’等。”[19]由此,“帐尾”这一会计术语至少在五代就已使用;所谓旧管或末期结存就相当于敦煌寺院四柱帐的“应及见在”柱。而且,应在帐又是专门记录寺院的外欠帐目,言四柱帐所未言。所以,就文书制度层面而言,应在帐起到了对四柱帐,尤其是其中“应及见在”柱的补充作用,是当时敦煌寺院财务结算制度细致、合理与完整的体现。
其次,应在而未在的逋悬、欠负是财务机构管下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勾征或放免的对象。P.2942《唐年次未详(765)河西节度使判集》即记载:“贷便沙州斛斗,频征不纳。贷便之物,不合迁延。……更牒所由,切须征纳。”[20]则“贷便应在”的钱物逾限不还,就会转成勾征对象。又《文苑英华》卷422《大中二年正月三日册尊号赦书》云:
诸道州府应欠开成三年终已前因水旱不熟贷借百姓及军用欠阙,借便度支、户部、盐铁钱物斛斗,积欠相承,日月既久,百姓或无本户,长吏累又改更,全无本色可以支填,所司徒有征索之名,终无送纳之日,虚系簿书,宜并放免。
据上引,放免、勾征的主要依据或即虚系于簿书的“应在”。P.3559背+P.3664背《唐天宝十三载(754)敦煌郡会计牒》略云:“当郡,从天宝十二载冬季勾后,据帐管诸色应在勾征□(覆)欠等斛斗匹段羊马驼牛什物等”,[21]敦煌郡勾征欠负的依据正是“帐管诸色应在”,即各种帐、历的“应在”部分。由此推论,除了补充说明四柱帐,应在帐理所当然也是敦煌寺院向欠债的僧俗百姓追征债务的依据之一。
寺院追征外欠帐务具体可以怎样执行,前引后晋开运三年的两件应在帐就有所反映。据该文书记载,某寺943、944年的所有外欠斛斗、布緤都在当年直岁的名下。揆之常情,直岁不可能一个人在一年内侵占多达十数硕的斛斗和布匹。P.3881背、S.6237应在帐中拖欠斛斗的就有僧人,也有世俗百姓。唐耕耦先生指出,“直岁是寺院的重要职事僧,职掌一切作务,是该会计年度各种收支帐目的总负责人。”[22]又S.6064《未年正月十六日报恩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略云:
12、报恩寺
13、合从午年正月一日已后,至未年正月十六日已前,应收纳诸色□□(斛斗)
14、总一千六百六十石四斗三升,油一斗四升。
18、一百一十四石九斗于前直岁交得附:
19、一百一十三石一斗交得
20、[ ] 九石一斗青麦,
21、卅六石五斗豆, 八石二斗粟。
22、一石八斗小麦欠[23]
这件算会稿中,报恩寺的午年收入包括了前直岁交割的114.9石前帐回残。相对于实际“交得”的113.1石斛斗,欠负的1.8石小麦在帐面上同样属于“交得附”。可见,外欠帐务也属于“收支帐目的总负责人”直岁的交付范围。那么,开运三年某寺应在帐的记帐方式就可以解释为:该帐只是将本寺当年的各类缺欠集中记在了直岁身上,并不是他拖欠了如此庞大的债务。
同时,这种记帐方式也反映出了直岁等寺院财务管理者在本寺追征外欠斛斗时负有重要责任。S.2447《壬子年二月二日前知经藏僧光?共僧伯明交割手帖》可以间接说明此点,兹引如下:
1、壬子年二月二日,共前知经藏所由伯明交割经论律等
2、除先亥年九月算计目录上欠数及判状
3、教填欠少者外,见应交得都计若干
4、卷 。其数内又欠若干卷。伯明云,其欠经律,先
5、日诸人请将为本抄写,未收入藏。昨交
6、割日其应在诸人上经论律等,准交历并
7、收入见在额数。其在诸人上经论律等,
8、并仰前所由伯明勾当收什 ,限至丑年五月
9、十五日已前并须收入,分付后所由光?
10、等讫。如违限不收什,一任掣夺家资什物充
11、填经直。如中间伯明身或不在,一仰保人填
12、纳。后恐无凭,故勒手帖为记。(后佛经名略)[24]
本件是吐蕃统治时期,龙兴寺僧光?为向前任知经藏所由伯明追索藏经而亲自勒写的帖文。虽然手帖与应在帐的文书性质有别,具体内容有异,但它们反映出的寺院财产管理制度存在着共通之处。[25]据手帖第5—7行记载:“昨交割日其应在诸人上经论律等,准交历并收入见在额数。其在诸人上经论律等,并仰前所由伯明勾当收什。”由此可知,龙兴寺在亥年九月到子年二月间外借的经律,尽管没有收回入藏,仍然被计入了交割历中的“见在额数”,这与上文分析的四柱帐的“应及见在”柱的情况极为相似。其次,该寺所有欠少的经律均要求前知经藏所由伯明限期归还。很明显,并不是伯明本人侵占了这些佛经,所以他辩解说:“其欠经律先日诸人请将为本抄写未收入藏。”但这些藏经是在他任内出借的,所以追索欠少的经律就成了他责无旁贷的任务。手帖不但限定了伯明清缴的时间,而且严苛地规定:“如违限不收什,一任掣夺家资什物充填经直。如中间伯明身不在一仰保人填纳。”这样的条款往往在敦煌借贷契约中才会见到,它是对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举借者的惩罚措施。
比照这件手帖就可以知道,S.4452《某寺破除外见存历稿》将所有外欠帐务均记在直岁身上是因为,除了部分外欠帐作为劳动辛苦费被抵消,直岁必须负责收回其余缺欠的财物。或者说,寺院与财务管理者之间就其任内未收回的帐目(即“应在”部分)进行独立结算的同时也是在直接征责当值的管理者。再由财务管理者向具体的欠负者追讨债务,出现坏帐还可能需要其填赔。这样的做法与唐代官仓库管理中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要由仓库管理人负责,对其处罚的同时,还要其如数赔偿所损失的部分”[26]的制度也十分相似。所以,应在帐既是结算凭据,也为寺院或下任财务管理者向前任催征缺欠提供了帐目基础。
由于在现存的敦煌寺院财务文书中,我们能掌握的应在帐仅有以上四件,加之文书本身残缺不全,要准确解读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的应在帐制度仍然存在难度,本文的探讨可能还有偏差。
四、余论
敦煌吐鲁番所出唐前期官府财务文书中也有关于“应在”的记述与反映,应在项不仅存在于各色帐历之中,而且出现了专门的“应见在帐”。[27]安史之乱后,唐朝的财政制度发生重要转变,其中之一即逐渐确立起以度支、盐铁、户部三司为核心的新型财政机构。三司理财,各自掌握着国家部分财利的收管、支用。据《唐会要》卷58《户部侍郎》云:
(元和)十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伏请起自今以后,每年终,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入,来年二月内闻奏,并牒中书门下。其钱如用不尽,须具言用外余若干见在;如用尽,及侵用来年钱并收阙,并须一一具言。其盐铁使所收,议列具一年都收数,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库欠钱数。其所欠亦具监院额缘某事欠未送到。户部出纳,亦约此为例。
元和十三年此条制的制定在唐后期财务管理制度上具有重要意义,它再次明确规范了中央财务帐的制作、申报问题。其中强调,三司在呈报收入、支出两状外,对其“收阙”的欠帐也必须制作簿帐“一一具言”闻奏,而且对没有上缴到左藏库的欠帐的数额、缘由、具体所属的分巡机构也要给予说明。由此可见,应在项包含内容的详备、细致,它和收入、支出帐的制作、上报已然受到了同等重视。概言之,应在、应在帐是唐代财务文书中涉及的重要内容,是当时财务文书制度日臻完善的标志之一。而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在财务结算中采用的应在帐可能既受到了唐朝应在帐历制度的影响,也是对目前已知的唐代应在帐形式的补充乃至发展。它是当时寺院财务结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寺院财务结算制度趋于严密的重要表现。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大量四柱式算会牒规范、整饬的结构,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应在帐的数量十分有限,而且文书本身在形式、名称上还存在着若干差异和不稳定性。这表明不论是作为四柱帐的补充,还是作为类似于追征缺欠的依据,应在帐在敦煌寺院整个较为健全的财务文书体系中显得并不成熟,可能也没有被普遍使用。但是,晚唐五代时期的应在帐无疑是宋代官方财务结算中采用更加繁复、细致的帐式处置欠负[28]的先河,它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上的重要意义似乎不可忽视。
注释:
[①] 王祥伟:《敦煌文书关于“四柱结算法”外欠帐务的两则资料》,《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②]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537页。
[③]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337—338页。
[④]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521—522页。
[⑤] 唐耕耦:《四柱式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的解剖——诸色入破历算会稿残卷复原的基础研究》,白化文等编《周绍良先生欣开九秩庆寿文集》,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26—141页;杨际平:《现存我国四柱结算法的最早实例——吐蕃时期沙州仓曹状上勾覆所牒研究》,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187页;韩国磐:《也谈四柱结帐法》,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88 —198页。
[⑥]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页。
[⑦] (唐)陆贽撰,王素点校:《陆贽集》卷21《论裴延龄奸蠹书一首》,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74页。
[⑧] (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与插图》,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28页。
[⑨] 又参阅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279页。李伟国先生也曾指出,宋代“应在”一词有“名物虽著于籍而未尝入官”即“应该有而暂时不在”的含义。(参阅《宋朝财计部门对四柱结算法的运用——对〈中国会计史稿〉(上册)的一点补正》,《河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1期)。新获阿斯塔那607号墓所出《唐神龙二年(706)七月西州史某牒为长安三年七至十二月军粮破除、见在事》,其帐目中“存在‘应在=未纳+见在’的内在联系。”(参阅丁俊《从新出吐鲁番文书看唐前期的勾征》,沈卫荣主编《西域历史语言研究集刊》第二辑,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135页)。笔者窃以为,这件神龙二年牒第18行的“应在”或为“应见在”书写之漏误,可校补为“四千五百卅二石五斗六升□合四勺一撮,长安四年正月一日应[见]在。”
[⑩] 转引自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38—245页。又按,本件文书中的夹行文字为造帐勾官的朱笔勾检记录。若该条帐目与其核对的其他案、历等文书中的数目相同,则标“同”字;数目不同,则以朱笔更正。
[11] 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6 —47页。
[12] 图版见《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第109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第281页;录文见“条记目录”第76—77页。此处引文已重行释录。
[13] 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187页。
[14] 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46、264—265页。
[15] 拖欠者分别为王幸丰:借麻1.5硕、本息计2.25硕,实偿息0.75硕、本1.05硕,欠本0.45硕;何义信(员)借豆1硕、本息计1.5硕、实偿息0.5硕,欠本0.7硕;程义员借豆2硕、本息计3硕,实偿息1硕、本1.5硕,欠本0.5硕;郭清奴借豆1硕、本息计1.5硕,实偿息0.5硕、本0.8硕,欠本0.2硕。录文参阅《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第347—352页。
[16] 参阅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第168—188页。
[17] (唐)冯翊:《桂苑丛谈》,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页。
[18] 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上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版,第400页。
[19] 方宝璋:《宋代财经监督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20] 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与插图》,第352页。
[21]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463页。文书编号误作P﹒3359+3664。
[22] 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第12页。关于直岁职掌的研究还可参阅公维章、文澜《敦煌寺院中的会计——直岁》,《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
[23]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296—297页。
[24] 图版见《英藏敦煌文献》第四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录文见方广錩《敦煌佛教经录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09—712页。
[25] 关于寺院常住斛斗管理特点的研究可参阅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第332—334页;王祥伟:《试论晚唐五代宋初敦煌寺院财产管理的特征及意义》,《敦煌学辑刊》2008年第2期。两文均已指出,寺院财务管理者对财务管理中出现的缺欠要承担相应责任。
[26] 李锦绣:《隋唐审计史略》,昆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142页。
[27] 李锦绣先生对敦煌吐鲁番所出唐前期各类官府财务文书做过大量的细致研究,其中就涉及到了财务帐中的“应在”问题,具体可以参阅《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199—202页、249—289页、644—654页等。此不赘述。
[28] (宋)谢深甫纂,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第32《财用门三·理欠式》,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5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