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贤相诸葛亮励精图志治蜀二十年,使得“国贫民虚,地处孤绝”的蜀汉上下“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如此卓越的政绩与他“科教严明,厉行法治”的治政思想是密不可分的。
一、诸葛亮依法治蜀的历史背景
建安十九年,刘备平定成都后,封诸葛亮为军师将军,署左将军府事,管理益州政务。原益州牧刘璋“性宽柔,无威略,东州人侵暴旧民,璋不能禁,政令多阙,益州颇怨”(《三国志·蜀书·刘璋传》),一直奉行汉末以来的腐朽政治,所辖境内刑法律令松弛倾废,豪强士族肆虐妄为,黎民百姓怨声载道。
诸葛亮入蜀后厉行法治,采取以严济宽、以猛纠弘的强硬手段,严厉打击豪强士族势力,坚决维护法令律制的权威。使益州的官风民气大为改观,社会秩序迅速稳定,但这同时也招来了一些守旧势力的非议和责难。为此当时的蜀郡太守法正劝告诸葛亮说:“昔高祖入关,约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据一州,初有其国,未垂惠抚;且客主之义,宜相降下,愿缓刑驰禁以慰其望”(《三国志·蜀书·法正传》),法正欲以汉高祖刘邦入关后刑法宽简使秦人感恩的史例,劝说他降低要求放宽刑法,以安定民心。
诸葛亮并未采纳法正的意见而宽刑省法,他在《答法正书》中依理反驳道:“君知其一,未知其二。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刘璋暗弱,自焉己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所以致弊,实由于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
诸葛亮认为:理政治国不可滥施小恩小惠,用职位去恩宠下级,等到无高位可给时他们就会渐生轻视;用恩惠去笼络下级,等到无恩可施时他们就会滋生慢怠,此乃为弊政症结之所在。如果用严峻的刑法去震慑下级,待法令贯彻之后,他们就会知道什么是恩德;严格限制封赏官爵,一旦加官晋爵,他们就会懂得什么是荣耀。恩荣并用,互为补充,上级与下级之间就有了秩序,治理国家的要领就体现于此。所以他坚持“治乱世用重典” (《礼记·周礼》),采取严刑峻法、恩威并济的措施来革新政治、纠正时弊。
二、诸葛亮依法治蜀的措施及影响
为确保有法可依,诸葛亮与法正、刘巴、伊籍等人共同制定《蜀科》,作为一国的法度,坚决实行由“人治”过渡到“法治”的方略,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来规范社会秩序、约束道德行为,达到震慑人心、劝善规恶的目的。此外他还反复对官吏进行教导,“作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皆有条章,以训励臣子”(《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注引《魏氏春秋》),要求执法者居官守法、“慎独”其身、执法尚严、除恶务尽,以期实现长治久安。
诸葛亮强调“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免”,而不讲封建王朝“刑不上大夫”之类偏袒贵官的“传统”。与诸葛亮同为托孤重臣的中都护李严,恣意矫旨殆误战机,诸葛亮立即上书请将其废黜流放梓潼郡。出身名门又是东宫旧臣的将军来敏,年老狂勃口出不逊,诸葛亮毫不避讳罢免了他的官职,让他“闭门思愆”(《三国志·蜀书·来敏传》)。
对于人民大众,诸葛亮一改施法者的强硬面孔,采取“用心平而劝戒明”的施法策略。“用心平”是指诸葛亮人品公正亮直,“心如秤,不能为人轻重”(《诸葛亮集·杂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赏不遗远,刑不阿贵”,执法公允无私,使民众心悦诚服。“劝戒明”则是说诸葛亮不过分崇拜法律,视之为万能,而只将法律当作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他反复强调“教令为先,诛罚为后”(《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教令第十三》),竭力反对不教而诛,声明不是为法加于人而法,而是注重防患于未然。他“示仪轨,从权制”,积极对民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鼓励并引导臣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以避免犯罪。
为增强法制观念,诸葛亮特地亲自为后主刘禅抄写《申子》、《韩非子》、《管子》等法家经典。并在《出师表》中说:“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规谏刘禅执法应客观公允,奖惩须一视同仁,不得循私枉法。另指出倘若“以私为公”、赏罚不均,就会使“人有二心”威胁到国家政权。
诸葛亮虽位极人臣、功高如山,仍守身甚正、律已甚严。他对亲属故旧毫无偏袒、一视同仁,知道侄儿诸葛恪禀性疏陋难担大任,主动要求将其调离;至交马谡违反节度,造成街亭之失,他力排众议,指出“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诸葛亮集·论斩马谡》),依法将其处斩。他为官清廉,不贪不奢,生前“资仰于官,不自冶生”,“蓄财无余,妾无副服”;及卒,遗命葬定军山,丧事从俭。他每欲责人者,即躬为表率,街亭战后,他除斩马谡、杀李盛、废黄袭外,更上《街亭自贬疏》,检查自已做主帅“不能训章明法”、“授任无才”、“明不知人、恤事多暗”的过错,自请贬官三级,并将之公布于天下。襟怀坦荡、不矜己过之高风亮节令人肃然起敬。
诸葛亮虽责人以严但仍待人以诚,对犯人家属绝不施行牵连,不带有任何歧视。前文提到的李严被罢黜后,他的儿子李丰仍留在丞相府作官,继续受到信任和重用。诸葛亮还经常教育他,希望他能够正确对待他父亲的问题,积极进取,努力工作。
对犯过违法的人,诸葛亮也非全加严惩,而是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妥为论处。如在李严的问题上他曾就对李丰说:“若都护思负一意,君可与公琰推心从事者,否可复通,逝可复还也”(《诸葛亮集·与李丰教》载),表示李严若诚恳服罪改过,允许其重新复职。又如车骑将军刘琰与前军师魏延不和,言语虚诞,诸葛亮责罚他,琰向亮谢罪,亮见琰有悔改之意便马上派他回成都,恢复他的官职。还有江阳太守彭羕因私下悖语而入狱,此后写信给诸葛亮说:自己由于“一朝狂悖”(《三国志·蜀书·彭羕传》,下同)失言,“负我慈父,罪有百死”,但仍是“尽心於主公之业”的,“贵使足下明仆本心”请求诸葛亮宽恕。因诸葛亮责自己严、责别人公平,所以被他责罚过的人都无怨无悔、诚心改过,而这又正是他“法加于人而无怨者”的原因之一。后来李严听到诸葛亮病逝的消息,悲叹自己从此失去了改过后重新被起用的机会,遂激愤而死。因游散被诸葛亮弹劾的长水校尉廖立听说亮病卒,垂泣难曰:“吾终为左衽矣!”(《三国志·蜀书·廖立传》)卒死徙所。
诸葛亮将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实践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法制思想。这种思想不同于汉代的“外儒内法”,也不同于不教而诛、以律令为准的酷法,更不同于不限制帝王作为、只责于臣民的“独制天下而无所制”的“王法”。其特色是:用法无私,执法必严,“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强调执法者是“人之所瞻”(《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教令第十三》,下同),务须做到“非法不言,非道不行”,“正己以教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倡导“循名责实,虚伪不齿”,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量刑要看认罪态度,“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既强调“明法”“法治”又讲求“德治”“仁政”,主张“德主刑辅”“科”与“教”相辅而行。
正因为诸葛亮极力推行依法治国的治政主张,坚决贯彻“科”“教”并举的思想路线,方使得豪强专权、法无权威的蜀国实现了臣服民悦、政通人和的开明政治,很长一段时期内保持了安定团结。诸葛亮依法治蜀政绩之佳,冠绝古代。与亮并时的蜀臣张裔赞曰:“赏不遗远,罚不阿近,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免,此贤愚之所以佥忘其身者也”(《三国志·蜀书·张裔传》);《三国志》作者蜀汉遗臣陈寿评曰:“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西晋史家袁凖称曰:“亮法令明,赏罚信,士卒用命,赴险而不顾,此所以能斗也”(《诸葛亮集·附录·诸葛公论》);东晋史家习凿齿云:“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镜至明而丑者无怒,水镜之所以能穷物而无怨者,以其无私也。水镜无私,犹以免谤,况大人君子怀乐生之心,流矜恕之德,法行於不可不用,刑加乎自犯之罪,爵之而非私,诛之而不怒,天下有不服者乎!诸葛亮於是可谓能用刑矣,自秦、汉以来未之有也”(《汉晋春秋》);唐代名相裴度评曰:“法加于人也,虽从死而无怨;德及于人也,虽奕叶而见思”(《诸葛亮集·附录·蜀丞相诸葛武侯祠堂碑铭》);清代学者张澍评曰:“称心无轻重之倚,峻法泯秋毫之怨,此贤愚咸忘其身,仇敌亦仰其治”(《诸葛亮集·编辑诸葛忠武侯文集自序》);而我国当代著名史学家范文澜先生也称诸葛亮是“标准的法家学说的实行者”(见《中国通史·第二卷》,下同),而“他所治理的蜀国,在三国中却是最有条理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