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秦陵秦俑研究动态》2002年第4期
一、关于“张苍定章程”
汉代的章程是由张苍制定的,文献记载略同,如《汉书·高帝纪》:“天下既定,命萧何次 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颜师古注引如淳曰:“章,历数之章术也。程者,权衡 丈尺斗斛之平法也。”师古曰:“程,法式也”。①《汉书·张苍传》:“吹律调乐,入 之音声,及以比定律令。若百工,天下作程品”。②张苍定章程和他个人的阅历和才学有 极大关系,据文献记载,张苍曾任秦朝的柱下史,“明习天下图册计籍”,由他制定汉代章 程,显然是继承了秦代的有关法规制度,此外,张苍本人“善用算律历”,精通天文历算, 因此说汉代章程由张苍制定或主要由他完成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张苍所定章程的内容是什么,《 汉书·张苍传》:“吹律调乐,入之音声,及以比定律令。若百工,天下作程品。”如淳曰 :“若,顺也 。百工为器物皆有尺寸斤两斛斗轻重之宜,使得其法,此之谓顺。”晋灼曰 :“若,豫及之辞。”师古曰:“言吹律调音以定法令,及百工程品,皆取则也。若,晋说 是也”。颜师古的解释评判无疑是正确的,因此中华书局《汉书》标点本此处的正确标点应 是:“吹律调乐,入之音声,及以比定律令若百工作程品”。《史记·太史公自序》:“张 苍为章程”。《集解》:“瓒曰:‘《茂陵书》:丞相为工用程数其中。言百工用材多少之 量及制度之程品者是也。’”③也就是说,程是关于产品规格、材料用量、劳动量计算等 方面的定额性法规。这种说法在目前来看,有实例可证,但也有偏颇之处。
实际上,程是我国先秦以来就有的法律传统,关于“程”,多见诸秦汉典籍,不妨罗列有关 资料加以探究:
程,《说文》:“程品也。十发为程,一程为分,十分为寸。从禾呈声。”段玉裁注:“品 者,众庶也。因众庶而立之法则,斯谓之程品”。显然是指汉制而言。程的本意指人们对实 物计量时的一种规定或约定,并与人们熟悉的农作物有密切联系,如《说文》在对“称”的 解释说:“铨也,从禾尔声。春分而禾生,日夏至晷景可度。禾有秒,秋分而秒定,律数十 二。十二秒而当一分,十分而寸,其以为重。十二粟为一分,十二分为一铢。故诸程品皆从 禾。”从这里可以看出,程的本意与计量有关,后来引申为计量,如《汉书·东方朔传》: “武帝既招英俊,程其器能,用之如不及。”师古曰:“程谓量计之也。”后来凡与计量有 关的法律也称为程。与程意义相近的还有“科”,《说文》:“程也。从禾斗。斗者,量也 ”。《广韵》:“程也,条也,本也,品也”。④用定量性法律去考课、监督也称为“程 ”,如《汉书·主父偃传》:“上自虞夏殷周,固不程督”,师古曰:“程,课也。督, 视责也。”《汉书·谷永传》:“明度量以程能,考功实以定德”,师古曰:“程,效也” 。秦汉时期程、科意同,那么汉代所谓的科是不是也即程,这尚须进一步考证。科又称“课 ”,在出土文献中有“邮书课”等。
《荀子·致仕篇》:“程者,物之准也。礼者,节之准也。程以立数,礼以定伦。”注:“ 程者,度量之总名也。⑤《史记·秦始皇本纪》:“上至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 不得休息”。《正义》:“言表笺奏请,称取一石,日夜有程期,不满不休息”。⑥《汉 书·景十三王传》:“不中程辄掠。”师古曰:“程者,作之课也”。⑦《汉书·陈万年 传》:“为地臼木杵,舂不中程。”《文选·魏都赋》:“明宵有程”。李善注:“程犹限 也。‘程’与‘呈’通”。⑧《樊安碑》:“作呈作式”。《冀州从事郭君碑》:“先民 有呈。”
《汉书·尹翁归传》:“责以员程不得取代,不中程辄笞督。”注:“员,数也,计其人及 日数为功程。”杨树达《汉书窥管》卷八:“员程谓定数之程课,如每日斫蒸若干石之类。⑨《为吏之道》:“作务员程”[10]”。《盐铁论·水旱》:“县官鼓铸铁器,大抵 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11]《淮南子·说山训》:“有誉人之力俭者,舂 至旦,不中员呈。”高诱注:“呈作不中科员”。[12]
汉简的《功令》中,也有与章程有关的条款:功令第五:候长、士吏皆试射,射去墩, 鞏,弩力如发。弩发十二矢,中鞏矢六为程,过六矢赐劳十五日。(45.23)[13]《功令 》五在《居延汉简》和《居延新简》中都有多处记载。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尉杂》:“其官之更□□□□□□□□□□□法律程籍,勿敢行, 行者有罪。”[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中也有所谓“律程”:“计脱实及出实多 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 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也。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 。误自重也。[15]
彭浩先生认为“‘程’是政府对某种物品计量带有法律性质的规定。”[16]他的看法是 有见地的,程是由国家对需要做出定量限制的各有关方面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定量、限量等 ,章程又与律、令等法律形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很有可能,程不是一种具有独立品格的 立法形式,沈家本先生认为“《高纪》张苍章程,与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陆贾造《新 语》同相提并论,是章程非律令书也”。[17]事实上,律令与章程是不可分的。它是融 合在律、令等法律形式中的一种具有计量性质的法律条款。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包括很多方 面,下面不妨加以分类归纳和讨论。
二、工律与工人程
《周礼·地官·乡师》:“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以考 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郑注:“辟,功作章程。”“贾疏:“所役之民,出于州里,今 欲钩考所作功程,须得所造民徒本数,故云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辟谓功程。司空主役 作,故将此役要以钩考司空之功程。”“功作之事,日日录其程限,谓之章程”。[18] 汉代学者注《周礼》,多引汉事以比况,这说明汉代对土木功程的也做了一些定量性规定。 比如对土木工程的管理,在《九章算术》中就依稀可见,《九章算术》:“冬程人功四百四 十 四尺”。“春程人功七百六十六尺,并出土功五分之一,定功六百一十二尺五分尺之四”。 “夏程人功八百七十一尺,并出土功五分之一,沙砾水石之功作太半,定功二百三十二尺一 十五分尺之四”。“秋程人功三百尺”。[19]
在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可以找到例证,《睡虎地秦墓竹简·工人程》:“隶臣、下吏 、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 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隶妾及女子箴(针)为缗绣它物,女子一人当男 子一人。”《睡虎地秦墓竹简·徭律》:“县为恒事及献有为也,吏程攻(功),赢员及减员 自二日以上,为不察。上之所兴,其程攻(功)而不当者,如县然。”[20]
吴荣曾先生说:“出于西汉人之手的《九章算术》,其中关于土功工程这一部分,里面也提 到 有冬程、春程、夏程、秋程之分。毫无疑问,西汉时这一制度是沿袭于秦。后来隋唐又受汉 的影响,《唐六典·工部》注说‘凡计功程者,夏三月与秋七月为长功,冬三月与春正月为 短功,春之二月、三月,秋之八、九月为中功’。唐制和汉制不同之处,是唐制把冬程、春 程、夏程作了归并调整,变成长功、短功和中功。[21]《睡虎地秦墓竹简工人程》注: “工人程,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规定。”栗劲认为“这种说法过于笼统。确切些 说《工人程》应是官营手工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定额的法律规定。”[22]工人程也应是工 律中的定量性法规。
此外,《工律》中还有关于产品规格的法律规定,这些也被称为“程”。如《礼记·月令》 云:“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注云:“度,制大小也。程,器所容也。”[23] 从文献记载看,我国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对度量衡和产品的规格有强制性标准。《睡虎地秦 墓竹简·工律》:“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所作注释为:“程,规格。”译文:“计帐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 得列为同一项目出帐。”[24]可见,程也包括对产品规格的规定,换句话说,所谓产品 的规格实际上也是一种定量性法规,也属于“程”这种法律形式。
在阜阳汉简中,有关于“器物制造、建筑工程、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规定、标准,以及每人 每天的工作量”的汉简近百片,例如:“劳动力有上工、中工、下工之分,工作量有夏日、 春秋日、冬日之分,已相当精细”。用工方面如:“屯夏日人攻七十八尺,春秋五十八尺。 ”用料方面:“参纠袤十八丈用臬一石。”建造规格方面:“户高六尺三寸,广三尺八寸, 小户……”整理组将这类简文命名为“作务员程”。[25]
三、行书律与邮程、邮书课
《周礼·地官·掌节》:“皆有期以反节。”郑玄注:“将送者执此节以送行者,皆以道里 日时课,如今邮行有程矣。以防容奸,擅有所通也。”王聘珍云:“《汉旧仪》云:‘奉玺 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行千里为程。’《续汉书·舆服志》云:‘驿马三 十里一置。’刘昭注云:‘东晋犹有邮驿共置,承受旁郡县文书。承驿吏皆条所受书,每月 吉至州郡。’此皆邮行有程之证。”孙诒让指出“云‘以防容奸,擅有所通也’者,虑送行 者,或容奸人,法不得通者,擅以节通之,故以其道里日时,著为程品,使逾期则不得通, 易以检察也。”[26]
在出土的秦汉简牍中也常见与邮程有关的佚文,如《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论之。”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 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日报,宜到不来者,追之。[27]
张家山汉简中有《行书律》[28],但由于至今尚未公布,无法引证。在其它汉简如《居 延新简》中有关于邮程的史料:
官去府七十里,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乃到,解何 ? 书到,各推辟界中,必得,事案到,如律令。言会月廿六日,会月廿四日(E.P.S4T2:8A)
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 者劳各一日,二里夺令口各一日(E.P.S4.T2:8B)[29]
《居延新简》中的这枚简正面文字为“邮书课”,是对传递文书的情况进行考核的评语,其 依据正是简文背面的文字,当是《行书律》的残文。[30]
齿廿岁,舀左曷,行书不中程,唯官谒言府(E.P.F22:649)
唐代律令由秦汉时期的律令继承发展而来,从唐律中与邮程相关的律令可以看出这种继承沿 革的关系。《唐律疏议·职制律》:“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 年。疏议曰:制书,在令无有程限,成案皆云‘即日行下’,称即日者,谓百刻内也。写程 :‘通计符、移、关、牒,满二百纸以下,给二日程;过此以外,每日二百纸以下,加一日 程。所加多者,总不得过五日。其赦书,计纸虽多,不得过三日。军务急速,皆当日并了。 ’成案及计纸程外仍停者,是为‘稽缓’,一日笞五十。注云‘誊制、勤、符、移之类’, 谓奉正制、劝、更誊己出,符移、关、解、刺、牒皆是,故言‘之类’。一日加一等,计六 日杖一百,十日徒一年,即是罪止。”
“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疏议曰:‘官文书’,谓在曹常 行,非制、劫、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狱案辩 定须断者三十日程。其通判及勾经三人以下者,给一日程;经四人以上,给二日程;大事各 加一日程。若有机速,不在此例。’机速,谓军机急速,不必准案程。应了不了,亦准稽程 法。除此之外,皆准事。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31]
从以上内容分析,秦汉时期所谓的“邮程”当属于《行书律》中一种定量性的法规。
四、仓律与程禾及其它
在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有对舂米的出米率做的法律规定,称为“程禾”:
程曰: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泰(大)半石,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 为米九斗,米(九)斗为米八斗。
王程曰: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舂之为米十斗,为粲米六斗泰(大)半 斗。麦十斗面三斗。
程曰:麦、菽、答、麻十五斗一石,禀米者,以十斗为一石。[32]
同样的规定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却成为《仓律》的条款: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米九斗;九斗为米八斗。稻禾 一石……为粟廿斗,舂为米十半;十斗粲,米六斗大半斗。麦十斗,为 面三斗。叔(菽)、、麻十五斗为一石。禀稗者,以十斗为石。
相同的内容,一个在云梦秦简中属《仓律》,一个在张家山汉简中属于“程”,说明这种法 规具有两重属性。云梦秦简《仓律》:“程禾、黍□□□□以书言年,别其数,以禀人。” [33]从这简文看,说明“程禾”是属于仓律中一种计量性的规范。这是一个很典型的实 例,说明所谓的“程”应当律令中具有定量性的那些条款和内容。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的“程”:
羽矢程曰:一人一日为矢卅、羽矢廿。
卢唐程曰:一日伐竹六十个,一日为卢唐十五,一竹为三卢唐。
取程十步三韦(围)束一…
取程 取程十步一斗…竞程卅七步得禾十九斗七升…取程五步一斗…
程竹程曰:“竹大八寸者为三尺简百八十三,…程曰:八寸竹一个为尺五简三百六十六
医程曰:医治病者得六十算□□廿算□□程…[34]
《云梦龙岗秦简》中的“程”[35]
“盗田二町当遗三程者□□□□□”(241)
“一町当遗二程者而□□□□□”(240)
“诈一程若二程□□□□□”(213)
“不遗程败程租者[刻],不以败程租上,[以败程租上],赀租者一甲”(215,216)
“程田以为臧与同法,田一□尽□□□□□□希”(190)
刘信芳、梁柱注:“‘程’于秦律中多指一规定数额……简文‘三程’以及下文‘ 二程’、 ‘一程’等,当是一种田赋份额”,“‘遗程’谓不足租赋份额”。以上都应是法律对各种 社会活动(劳动)所做的定量性规定。
五、秦汉时期的律令中所见的程
综合以上列举的出土简牍和历史文献来看,秦汉时期的所谓章程是律令中一种定量性的法规 ,并不象沈家本先生所认为的“章程非律令书”,“程品”“律程”实际是指令中的定量性 法规,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有关于计算工程量的,有关于邮驿的,也有关于舂米定量的, 不单单属于经济管理性法规,“程”并不具备法律形式的独立品格。如果以此标准大胆地去 衡量、捡选其它相关律令,我们会发现这些律令中有很多定量性的法规。在此加以列举:
《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中的定量性法规: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36 ]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 禾一 石半石;末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 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 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 、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37]
《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中的定量性法规: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38]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过时者勿禀。后 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为幪布一,用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十八斤, 直 (值)六十钱;中褐一,用四斤,直(值) 六钱;小褐一,用十一斤,直(值)卅六钱 。 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毋用。 在咸阳者致其衣大内,在它县者致衣从事之县。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禀衣。[39]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 七钱 ,夏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四钱,其小者冬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 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40]
《睡虎地秦墓竹简·传食律》中的定量性法规:
御史卒人使者,食稗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 。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来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41]
不更以下到谋人,稗米一半,酱半升,采(菜)羹,刍藁各半石。宦奄如不更。[42]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采(菜)羹, 盐廿二分升二。[4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中的定量性法规: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 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
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 正, 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 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以上,赀各一盾。[44]
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 赀 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二甲 。[45]县料而不备其见(现)数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贾(价),其赀、谇如数者然。十分一以 到不盈五分一,直(值)过二百廿二钱以到千一百钱,谇官啬夫;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 ,赀官啬夫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过千 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谇官啬夫;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盾。[46]
工禀漆它县,到官试之,饮水,水减二百斗以上,赀工及吏将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 下到 百斗,赀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赀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禀漆县中而负者,负之 如故。[47]
云梦秦简《效律》还明确规定了度量衡误差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效律》 最后提到的“律程”,并且规定了超出所谓“律程”的法律责任:“计脱实多于律程,及不 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 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也。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误自重也。 ”[48]
①[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一,中华书局,1962年。
②《汉书》卷四十三。
③[汉]司马迁撰:《史记》卷一百三十,中华书局,1959年三家注本。
④[清]段玉裁撰:《说文解字注》第32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
⑤[清]王先谦著:《荀子集解》卷,《诸子集成》,上海书店,1986年影印本。
⑥《史记》卷五第258页。
⑦《汉书》卷五十三第2416页。
⑧[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第27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⑨杨树达:《汉书窥管》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86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
[11]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第429页,中华书局,1992年。
[12]何宁撰:《淮南子集释》第1132页,中华书局,1998年。
[13]谢桂华、李均明、朱国〖HT5,7〗火〖KG-*3〗召〖HT5”K〗:《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第79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
[14]同[10]第110页。
[15]同[10]第125页。
[16]彭浩:《中国最早的数学著作算数书》,《文物》2000年第9期。
[17]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三册《汉律摭遗》第1390页,中华书局,1985年。
[18][清]孙诒让撰:《周礼正义》卷二十一第820页,中华书局,1987年。
[19][魏]刘徽注[唐]李淳风等注释、郭书春校点:《九章算术》卷五,辽宁教育出版 社,1998年。
[20]同[10]第77页。
[21]吴荣曾:《秦的官府手工业》,《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年。
[22]栗劲:《秦律通论》第417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
[23][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第489页,中华书局,1989年。
[24]同[10]第69-70页。
[25]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安徽省阜阳地区博物馆阜阳汉简整理组:《阜阳汉简简介》, 《文物》1983年第2期。
[26]《周礼正义》第1116页。
[27]同[10]第103-104页。
[28]李学勤:《出土简帛与学术史》第212页,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94年 。
[29]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 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第554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30]参看李均明、刘军著:《简牍文书学》第414页,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31][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第196-197页,中华书局,1983年 。
[32][34]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编:《江陵张家山汉简〈算数书〉释文》,《文物》 2000年第9期。
[33]同[10]第40页。
[35]刘信芳、梁柱编著:《云梦龙岗秦简》第38页,科学出版社,1997年。
[36]同[10]第43页。
[37]同[10]第49页。
[38]同[10]第56页。
[39]同[10]第66页。
[40]同[10]第67-68页。
[41]同[10]第101页。
[42]同10第102页。
[43]同[10]第103页。
[44]同[10]第113-114页。
[45]同[10]第115-116页。
[46]同[10]第116-117页。
[47]同[10]第122页。
[48]同[10]第126页。
(作者: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