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反映地主阶级意志的封建法律制度随着各国封建政权的确立而初步形成。地主阶级思想家中的法家以封建法制原则反对礼有等差的旧贵族特权制度,极力主张以公开严刑峻法来推行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各国继续了春秋末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传统,相继制定了地主阶级法律。如韩国的《刑符》,楚国的《宪令》,赵国的《国律》, 齐国的《七法》等,但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还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魏文侯时司寇李悝编著的《法经》。
《法经》原文早已湮没失传,仅在《晋书 刑法志》中略有记载“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1)从中可以看出:《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指导思想,因而形成了《法经》以刑法为主,杂有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内容的法律体系。本质上来说,是惩罚侵犯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本文关心的问题,则是其中反映出的“重治吏”的思想。
根据西汉桓谭《新论》的片段记载,法经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个组成部分。而《杂律》中有相当比重的关于吏治的条款。“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至镒以下,罚不诛也。”(2)这极为概要的内容,却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官吏犯法,其罪重于常人。在具体的量刑上,有明确的对比,常人博戏犯禁受罚金,而太子博戏则会受到鞭型以至被废黜的重处,;官吏利用职权牟利则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且不论情节轻重,都构成犯罪,程度只作为量刑依据。由此看来,无论是违反了一般法禁或者特定制度,随着犯法者等级提高,刑罚也相应加重。这正反映了一种“重治吏”的思想。这种以公开成文法的形式具体规定对官吏的严格处治,比之奴隶社会“礼有等差”“法不加于尊”的原则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
马克思曾经指出“无论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3)《法经》中表现出来的重治吏的进步性,是和当时社会经济状况密切相关的。
战国时代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阶级力量逐渐强大,在奴隶制度崩溃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力图建立地主阶级专政的封建政权来代替奴隶主专政的政权,借以确立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保护封建经济发展。经过激烈的政治斗争,各国地主阶级先后取得了政权。虽然此时的阶级关系还比较复杂,但是总的说来,封建社会的 基本阶级结构--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对立已经形成。此时为了巩固和保护新形成的封建经济基础,各国地主阶级都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政权,进行了变法。其中影响最深广的就是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初步形成与封建国家机器的日益完善。 奴隶主贵族专政的政治制度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崩溃而瓦解,各国都不同程度的确立了封建专制制度。从中央角度来看,文武开始分职,由卿大夫一人兼有军政大权的世卿制度发展为将相分为文武百官之长的封建官僚制度;从地方来看,由领主政治发展为地主政治,郡县制度进一步确立,地方官吏由王直接任免,同时推行上计制度,在考核官吏的同时从财政上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国王根据“尊贤尚功”“见功而兴赏,因能而授官”等原则,掌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的任免权,即所谓:“……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4),此时,官吏是君主统治的人格化工具,是介于君与民之间的重要一环。君主通过庞大的官僚机器实施统治,因而国家及君主的治理便首先是对官吏的治理,其次才是对民众的治理,可以说,治民的先决因素是治吏,因而此时出现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政治信条。由此看来官吏责任愈发重大,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状况。此时出现“重治吏”的思想,也是历史的必然。
应该看到,吏治的好坏与吏治立法有一定的关系。完善的立法是政治清明的前提条件,但仅有法律制度还不够,只有健全的制度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有机结合后,才有清明的吏治。李悝变法后,在“重治吏”思想下魏国进行了一系列人事上的变革,其中任命李克(一说李克即李悝)为中山守,西门豹为邺令效果尤为显著。西门豹治邺,将借河伯娶妇之名盘剥百姓的“三老”(掌乡里教化的官员)即刻处以死刑(事见《史记 滑稽列传》)在法经思想的指导下,魏国国力迅速提升,成为战国初期最强大的国家。
其思想在秦的继承发扬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突出表现了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实质,并且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律的原则和体系。对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深远商鞅变法的思想就是大略取自《法经》即所谓“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5)秦统一天下后,法律变得更加完善,而《法经》中的“重治吏”思想则被进一步的发扬光大。
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吏道》详细叙述了秦对其官吏的要求,考核标准,将《法经》中体现出的治吏思想完全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
首先《吏道》论证了官吏对加强封建政权,巩固地主专政的重要性,提出了“审民能以任吏”的选官标准。更重要的是,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官吏行为规范。“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无苛,审当赏罚。”此行为规范被具体归纳为“五善”“五失”所谓“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精廉无谤 三曰举事审当 四曰喜为善行 五曰恭敬多让”所谓“五失”一曰夸以泄 二曰贵以大 三曰擅制割 四曰犯上弗知害 五曰贱士而贵货贝。”
在此行为规范下 《吏道》以严明赏罚作为治吏的重要方法。法家主张“明主治吏”而后治民,因此,治吏成为秦统治阶级非常关注的问题。慎于治吏的必然手段就是严明赏罚。〈吏道〉中规定,如果“五善毕至”则“必有大赏”;可是“五失”中“非上”一失则足以使官吏身犯死罪。从而表达了“严刑厚赏”的治吏思想。商鞅曾经说“赏者 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6)认为刑赏交互使用,严刑厚赏则可以有效加强专政,从史籍来看,商鞅推行变法过程中,太子犯法,而商鞅果断的处置了太子的师傅,在实践中坚持了法律的平等性和神圣性。(事见《史记 商君列传》)。韩非曾经评论道:“公孙鞅之治秦也,厚赏而信,刑重而必”可见商鞅是言行一致的。(7)商鞅葬身政治斗争之中后,秦法未败,相反得到了发扬光大,今天我们能见到的秦法中,有大量对封建官吏进行考核,奖励,惩罚的规定。而且范围极其广泛,涉及手工业,农业,军事,财政,司法,行政管理等各部门的官吏。
首先,官吏以个人身份犯罪,在秦法中坚持“刑无等级”的原则,同其他人一样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官吏既然享受优厚待遇,同样也要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根据秦法,官吏以特殊身份大致需要承担以下三类责任,如有违反,当受重处。
1 行政责任
实际上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失职而没有触犯刑律的官员给予的强制处理,大致类似今天的行政处分。其一是斥责,责任较轻微或者间接时适用。比如粮食被鼠窃,官员受此责。其二是贽 ,按照罪责轻重给予责令上缴财物(甲、 盾、钱等)的处罚。其三是免废, 重大渎职者受此刑, 免者可以重新任用, 废则终身不得起用。封建社会做官是唯一的政治权利,因此此处罚类似今天的剥夺政治权利,也就具有了刑罚的意义。此三种刑罚可以单用并用甚至与刑罚同时执行,这就确保了国家机构对官吏的行政监督处罚权。
2 民事责任
官吏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责任而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秦律规定官吏在负有相应行政责任外还负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效律》规定:会计报帐与实物不符或者超过法律允许而报销了不该报销的帐目,管理人员对非法报销的部分负有赔偿责任。“值其价,不盈廿二钱,除(免罪);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贽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以上一甲。而复责其出也。”(8)同时官吏由于自身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并非直接后果者,虽然不追究行政责任,但是也要责令其赔偿。例如出借官物而借者死亡或其他情况无法追还,借出官吏要负责赔偿。
3 刑事责任
此处的刑事责任,是指官吏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进行犯罪,此种情况处以重刑,其一:官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家财物。秦律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9)〈法经〉列〈盗〉为首篇,而秦律明确将贪污与盗窃罪同罚,可见量刑之重。同时行贿受贿罪名极重“通一钱,黥为城旦”。其二: 官吏玩忽职守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也要负刑事责任。如军队指挥官如果谋求个人斩首受爵而忽视了指挥责任,要受“迁”刑。其三: 官吏有保举他人做官的资格,但如果被保举人犯罪,举荐者负有刑事连坐责任。“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10)其四: 司法官吏判案错误,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综上所述,秦法中完全继承以及进一步发扬了〈法经〉中“治吏”思想,对官吏提出了多方面要求。此后汉承秦法,吸纳了其中的有益思想,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官僚监察机构,使得封建法制日益完善。
(1)《晋书 刑法志》
(2) 董说 《七国考》
(3) 《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著
(4) 《韩非子 显学》
(5)桓谭《新论》
(6)《商君书 修权》
(7)《韩非子 定法》
(8)《睡虎地秦墓竹简》
(9)《睡虎地秦墓竹简》
(10)〈史记 范雎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