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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惟法独尊,融会贯通法术势(6)
本网:墨客网 | 阅读次数:1654次 | 更新时间:2017-09-15 13:30:07
当人类只会手拿着石块和用树枝削成的棍棒打架时(还谈不上打仗),他们的活动范围很狭小,而当他们懂得骑上战马,用金属武器打仗时,活动范围可扩大到上百里,甚至上千里。有了战车后,参战的人员更多。荀子在《议兵》篇中评论:“齐人隆技击”敌不过“魏氏之武卒”,是因为前者只是个人的战斗力,后者则不仅仅是个人战斗力,更是军队的集体战斗力,他们进行军事训练,有“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盈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对合格者有奖赏,“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而“魏氏之武卒”又敌不过“秦之锐士”,因为“秦之锐士”是在更严密的组织之下,“五甲首而隶五家”,有整套的赏罚制度,秦民要想得到好处,必须通过对外建立军功才可实现。社会的生产力和组织机构都在逐步发展,因此,老子希望当时的社会退回到氏族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
孟子提出:“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那时商鞅在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已经取得了成就。孟子这里所指斥的暴君污吏可能就是针对秦孝公和商鞅,经界一经废止,旧的土地制度就被破坏,经济基础一破坏,贵族的地位也丧失了,这正是违反了孟子的“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孟子·离娄上》)的原则。孟子又指责说:“今之事君者曰:我能为君辟土地,充府库。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孟子·告子下》)还严厉指责“辟草菜,任土地”(《孟子·离娄上》)为仅次于攻城杀人的罪行。孟子显然是针对商鞅在秦国废井田、开阡陌、开荒地的政策而发。商鞅变法使秦国经济实力大为增强,公元前350年(秦孝公12年)商鞅开裂田陌封疆。公元前340年(秦孝公22年,魏惠王22年)秦齐赵三国攻魏,秦用商鞅之计,擒魏公子印,大破魏军。两年后魏国再次在岸门被秦国大败,魏将魏错又做了秦国俘虏。孟子曾在魏国用仁义说梁惠王,结果梁(魏)国被“辟草莱,连诸侯”的商鞅多次打败,这段历史可能影响了孟子的观点,无怪乎他要愤愤地提出:“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
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不可能倒退,孟子这种设想也不可能实现。韩非反对在经济上复古,反对世袭,赞成地主土地所有制,他在《显学》篇中指出:“夫上所以陈良田大宅、设爵禄,所以易民死命也”,即以田大宅、高官厚禄作为奖赏手段,人民会誓死效劳。他在《六反》中又将这些原则具体化为:“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事致贵,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功也。”他主张私有制,主张应根据各人对当时社会的贡献而重新分配财富。这与孟子所主张的不论有无贡献都按传统分配土地的井田制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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