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1期,有所删节。以下为原文全文。
【内容提要】唐代“均田制”是具有广泛影响而又常见的一个基本概念,关于唐宋时代的许多重要见解都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但从《天圣令》复原的唐《田令》可见,田令不是“均田令”,把田令等同于“均田令”是在史料残缺情况下的误认。逐条分析足以代表唐代官方言论的《唐代诏敕目录》,没有任何诏敕把本朝田制称之为“均田制”。从唐宋人的言论主流来看,也没有把唐代田制称之为“均田制”,唐人认识中的“均田”其实只是“均税”,与“制度”无关。考之“均田制”研究史,则可以发现,“均田制”只是一种由日本学者建立的学术解释体系。这对于我们重新思考唐代经济史、唐宋历史乃至中国古代史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提示给我们新的思考出发点。
【关键词】唐代;田令;均田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辽宁省提升学科项目;辽宁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项目。
【作者简介】耿元骊,辽宁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历史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研究方向:唐宋史、经济史。
唐代“均田制”是中国古代经济史[1] 乃至中国史,[2]甚至在其他学科[3]以及社会大众[4]的认知当中,都具有广泛影响而又常见的一个基本概念,关于唐宋时代的许多重要见解都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判断基础上。“均田制”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不证自成的“公理”。西方学术界的一些重要判断,也建立于“均田制”基础上。[5] 日本学术界的看法,大体亦如此。又如主张“私有土地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赵冈先生,在提到唐代田制的时候,也认为“只有在485-780年这将近三百年的时间内,以私有土地为主体的制度发生了例外的变化,也可以说是几乎中断了。”[6]因此,如果“均田制”这个具有高度重要性的“公理”性概念出现了问题,或者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就会导致认识上的严重分歧,并会导致一系列的接续偏差。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均田制”仍然作为一个无需论证的基本概念在使用。[7] 所以,对唐代“均田制”概念加以学术史意义上的考察和分析,对唐代“均田”认识的实际状况进行较深入的讨论,是非常必要而且具有学术价值的。[8]李伯重先生指出,在学术研究中,应当“对以往各种具有共识性的成说……进行检讨,……摒弃不合理者,改进不完善者,同时提出新见,……从而推动史学研究的发展。”[9] 本文即试图对中国经济史上重要而且非常流行的成说——唐代“均田制”——进行考察和辨析,尚祈指正。
(一)唐代“均田制”概念起源及其三种定义
现代学术研究意义上的“均田制”研究,由日本学者发轫,当属内藤湖南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从六朝中期到唐太宗时期实施的班田制,都不承认土地的私有权,只允许永业田为私有。……以班田法为基础纳税的租庸调制度,从唐朝中期开始已不能实行。……过去曾用于防备贵族兼并的班田收授制废止。”[10] “班田制”就是现在一般所云“均田制”。由于内藤在日本学界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11]此说一出就成为一个影响广泛的学术假说。无论是赞成者还是不赞成者,都会从这个起点来讨论,自然也就进入了其理论前提,也就是说认为唐代存在一种制度——“均田制”。其后的数十年间,几乎所有中、日学者的思路都没有跳出这个理论预设,即认为“均田制”是国家为了抑制大土地所有者的兼并,保护小农耕作而采取的一种土地分配措施。气贺泽保规先生在《均田制研究的展开》一文中指出:“战前围绕对均田制的理解,几乎共同的前提首先是将当时的社会关系设定为国家——豪族(大土地所有者)——小农民,从国家为抑制大土地所有者和保护小农民的角度去理解均田制的意义(意图),即从国家与豪族相互争夺小农民这种设想中去解释均田制。”[12] 这种解释,因为其切合了地主—农民的的二元对立观点,亦成为大陆学界在1949年以后关于“均田制”研究几乎共同的理论预设,只不过换上了更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13]而关于这种解释的根本性质疑,正如气贺泽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从国家—豪族—农民这种关系解释均田制,必然是豪族阶层成为国家抑制的对象,其势力也应随之衰落。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14] 在内地因为政治性的高压而无人提及,但无人提及并不代表其不存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政治高压解除之后,关于“均田制”的讨论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期,对“均田制”的解释也发生了新的转折。
气贺泽先生总结了日本学者研究“均田制”的论述,制为《日本均田制研究概表》,[15]收录了34位作者的62篇(部)论著,将其作为日本学界200种以上关于“均田制”研究的代表性论述。以气贺泽先生的工作为基础,并加入中国学者的相关论述,笔者将其改绘如下:
中日学者唐代“均田制”研究代表性论著的倾向[16]
顺序号 | 作者 | 篇目 | 时间 | 对“均田制”施行的态度 |
1 | 内藤湖南 | 支那近世史 | 1909-1919 | 肯定 |
2 | 加藤繁 | 唐代庄园的性质及其由来 | 1917 | 怀疑 |
3 | 玉井是博 | 唐代土地问题管见 | 1922 | 肯定 |
4 | 冈崎文夫 | 关于唐代均田法 | 1922 | 怀疑 |
5 | 加藤繁 | 唐宋时代的庄园组织及其作为聚落的发达 | 1928 | 肯定 |
6 | 仁井田陞 | 古代支那、日本的土地私有制 | 1929 | 肯定 |
7 | 冈崎文夫 | 关于唐代卫府制和均田租庸调法的一点看法 | 1935 | 肯定 |
8 | 铃木俊 | 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与均田制 | 1936 | 否定 |
9 | 曾了若 | 隋唐之均田 | 1936 | 否定 |
10 | 那波利贞 | 正史记载的大唐天宝时代的户数与口数的关系 | 1936 | 肯定 |
11 | 仁井田陞 | 唐宋法律文书研究 | 1937 | 肯定 |
12 | 金井之忠 | 唐均田论 | 1943 | 肯定 |
13 | 曾我部静雄 | 均田法与其税役制度 | 1953 | 肯定 |
14 | 山本达郎 | 敦煌发现的计帐文书残简——大英博物馆所藏斯坦因汉文文书613号 | 1954 | 肯定 |
15 | 日野开三郎 | 大唐租调质疑 | 1954 | 怀疑 |
16 | 邓广铭 | 唐代租庸调法研究 | 1954 | 否定 |
17 | 胡如雷 | 唐代均田制研究 | 1955 | 肯定 |
18 | 西川正夫 | 试论敦煌发现唐代户籍残简中出现的“自田” | 1956 | 肯定 |
19 | 铃木俊 | 从唐令上看均田租庸调制的关系 | 1956 | 否定 |
20 | 古贺登 | 唐代均田制度的地域性 | 1956 | 肯定 |
21 | 陈登原 | 唐代均田制为闲手耕弃地说 | 1958 | 否定 |
22 | 西嶋定生 | 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的施行状态——以授田文书、退田文书为中心 | 1959 | 肯定 |
23 | 韩国磐 | 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问题 | 1962 | 肯定 |
24 | 西村元佑 | 唐代吐鲁番均田制的意义——大谷探索队带来欠田文书为中心 | 1959 | 肯定 |
25 | 宫崎市定 | 关于吐鲁番发现土地文书的性质 | 1960 | 怀疑 |
26 | 杨志玖 | 论均田制的实施及其相关问题 | 1962 | 否定 |
27 | 池田温 | 均田制——关于六世纪中叶均田制 | 1963 | 肯定 |
28 | 座谈会 | 怎样看待均田制 | 1964 | 肯定 |
29 | 谷川道雄 | 均田制的理念与大土地所有 | 1967 | 肯定 |
30 | 堀敏一 | 均田制研究 | 1975 | 肯定 |
31 | 山本达郎 | 敦煌发现籍帐中所看到的“自田” | 1975 | 肯定 |
32 | 渡边信一郎 | 中国的律令制与社会构成 | 1976 | 肯定 |
33 | 杉山佳男 | 从实施状况看均田制 | 1978 | 肯定 |
34 | 土肥义和 | 唐代均田制给田基准考——特别以吐鲁番盆地实例为中心 | 1979 | 肯定 |
35 | 林天蔚 | 敦煌户籍卷中所见唐代田制之新探 | 1980 | 否定 |
36 | 小田义久 | 关于唐在西州统治的一点考察 | 1981 | 肯定 |
37 | 土肥义和 | 唐天宝年代敦煌县受田簿断简考——与田土还受问题相关连 | 1983 | 肯定 |
38 | 王永兴 | 论唐代均田制 | 1987 | 肯定 |
39 | 宋家钰 | 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 | 1988 | 肯定 |
40 | 武建国 | 均田制研究 | 1992 | 肯定 |
41 | 杨际平 | 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 | 2003 | 肯定 |
从上表可见,绝大部分的中日研究者都是对“均田制”持肯定态度,只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均田制是“没有施行”或者“一纸空文”。但即使是这部分学者,也没有否认“均田制”的存在,只是怀疑它是否施行以及施行的范围有多大。对唐代是否存在“均田制”这样一种制度,没有任何争议。探讨田令的文章,也是直接视田令为“均田令”,将其作为“均田制”的制度基础,并没有任何关于“均田制”本身的争论。在国内,由陶希圣[17]、曾了若、陈登原而至邓广铭先生集大成的观点是“均田制”没有实行。在邓先生文章发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驳论蜂起,由乌廷玉[18]、李必忠[19]、岑仲勉[20]、韩国磐[21]而至胡如雷先生集大成的观点是肯定“均田制”确曾实施。[22] 辩论的过程,在国内由于文革而被打断,但仍可判断是肯定“均田制”实施的观点占据了上风。在日本则由于大谷文书的整理发表,肯定“均田制”实行成为压倒性意见。但是在具体解释“均田制”的时候,仍然是论说纷纭,并没有任何一个问题真正得到了解决,“均田制”研究也就陷入“胶着”状态,没有办法继续向前推进。
考之“均田制”研究史,每次重大的转折都是伴随着新史料或者新认识的提出而出现的。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相关讨论,到1937年仁井田陞先生发表《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23]为止是第一个高潮期,从那以后,由于“是否实施”的辩论没有结果,“均田制”研究陷入了停顿状态。西嶋定生先生指出,一直到1958年,“有关均田制的研究工作因而将近二十年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24]。1949年,大谷文书在京都西本愿寺重新发现,1953年成立了西域文化研究会开始对这批文书进行研究。西嶋定生、周藤吉之、仁井田陞、西村元佑等人相继发表了一批研究成果,最后完成了煌煌巨著《西域文化研究》。[25] 因为证实了“土地还授”问题,很多学者承认“均田制”确有施行。作为“均田制”为一纸空文说的开创者,铃木俊先生也接受了仁井田陞先生的批评,[26]承认自己讲了过头的话,这是“均田制”研究的第二个高潮期。但是,所谓“均田制”是否实施的问题解决之后,以前没有引起广泛注意的其他关键问题开始被提出。宋家钰先生在80年代初指出:“目前研究均田制度,仅据均田令文作一般的概括分析,已不足以论断其性质,只有具体考察那些成为各家分歧的症结和长期令人困惑的难题,才能期望获得新的进展。例如,若从土地国有制立论,则需解释永业、口分为什么可以买卖、继承、出租?若从土地私有制立论,则需解释部分民户的永业、口分为什么还公改授?若从永业田是私有、口分田是国有立论,则需解释在户籍上为什么同一民户的永业田可以登记为口分田,口分田可以登记为永业田?而这为什么都可买卖、继承,又会还公改授?这些互相矛盾的现象,是诸家要证成其说的主要障碍。”[27] 这些问题在“均田制”研究中是比“土地还授”更加难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获得这些问题的答案,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初,形成了“均田制”研究的第三个高潮期,这个时期主要是中国学者作出了巨大贡献。
由于没有办法继续在“土地还授”原有轨道上继续推进,宋家钰、王永兴两位先生开始尝试从其他的角度来继续解释“均田制”,但还是认为唐代有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叫“均田制”,这仍然是整个“均田制”研究史上最大共同点。宋先生从户籍法入手,认为“均田制”或者“均田令”是国家颁行的法规,内容是关于官府和官民私人土地占有最高额的规定,户籍上的已受田是民户现有土地的登记,永业口分都是私有土地,只是因为审核的需要才登记在户籍上。王永兴先生认为“均田制”不是土地分配制度,而是土地管理制度,收退补欠都是管理。而武建国先生坚持认为均田制是一种最高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制度,从百姓到官僚按等级来占有土地。其说的基础仍然是土地分配制度。[28] 杨际平先生在1991年认为,均田制表面是国有土地制度,实质是私有土地制度,但仍然可视为土地分配制度。[29]其2003年新著认为,只要是按田令规定,把官荒地授给民户和把民户原有土地登记为永业口分,都算是均田制实施。[30] 这样看来,如果把上述关于“均田制”概念的新解释与日本学者的观点对照起来看,关于“均田制”就有了三种不同的定义。
作为日本学者观点的代表,堀敏一的经典性解释是:“均田制是以按劳动力分配给广大农民土地为目的的制度。”[31] 参考台湾学者高明士先生对日本学者研究“均田制”概念的总结:“所谓均田制,指北魏至唐代约三百年间(五至八世纪)所实行之土地制度。此项制度,系由国家将一定规模之土地授予农民,其后又将之回收。”[32] 这说明,日本学者多认为“均田制”就是土地分配制度。为了能更清楚的对照分析,下面不厌其烦,再把宋、王、杨三位先生的观点引述如下:
均田制或均田令是封建国家颁行的土地法令,与土地所有制有别。[33]
唐代均田制是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不是土地分配制度。[34]
按《田令》规定,由政府实际收授田土是均田制的实行,把各户原有田土登记为已受田,或以户内帐面调整方式进行土地还授,也是均田制的实行。[35]
对比上引诸文,就会发现这里存在着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东西。在“均田制”本身的概念历史上,它并不具备同一含义。“均田制”由日本学者提出来的时候,是土地分配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所有的中日学者都这样认为。而宋家钰先生提出“均田令=均田制”后,王永兴先生就明确指出“均田制”是土地管理制度,到杨际平先生,均田制的概念则被进一步放大,几乎等同于“土地制度”或者“田制”本身。这表明,作为观点代表的堀敏一、宋家钰、王永兴、杨际平四位先生所指称的“均田制”,如果说能作为共同论域的同一概念,却是在不断放大的:土地分配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广义上包括分配)——土地制度(包括分配和管理)。
按照这个研究思路来看,诸先生所称之“均田制”就不再是一个有限制并且有特殊含义的明确概念。问题在于,如果“均田制”概念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那么还是“均田制”吗?如果认为“均田制”是唐代存在的一种制度,那么怎么对它的认识会大相径庭?特别是把“田制”或者“土地制度”本身等同于“均田制”,那么用“均田制”来指称“田制”能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吗?因为一般的逻辑上来说,什么都是,最后它就什么都不是。无限放大均田制概念的结果,实际是取消了“均田制”。
因此,我们要来辨析不同学者所提出的作为现代学术概念之“均田制”,就必然要返回到“均田制”作为一种学说诞生的原始状态,从其产生处来看一看提出“均田制”最原始含义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用“均田制”来概括北朝隋唐的土地制度?前文已经指出过,“均田制”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由日本学者提出的,其研究可分为战前和战后两个时段。而无论战前还是战后,“均田制”问题都是与时代分期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唐宋变革论”[36] 的观点被提出之后,其经济方面的论证较为薄弱,如何把唐和宋在经济方面区别开来,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所以,在《中国近世史》第2章的补注中,视“均田制”的崩溃视为六朝隋唐贵族政治崩溃的经济原因。这表明,“均田制”概念从一诞生,就是为着相应学术目的做证明而提出的。[37]“均田制”是与“所有制”关系极大的一个学术观点,是一个有着特定含义的学术概念,它就是土地分配制度。这种制度是否得到了实行,关系到唐代中叶是否是中世第二过渡期的重大争论。[38] 延至战后,“均田制”争论仍然是时代分区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段原则还是古代、中世、近代的三分法。而古代的下限,就又牵涉到“唐宋变革”,则再延及“均田制”的施行问题。高明士先生的总结,十分清楚指出了“均田制”施行问题的重大关涉:“均田制问题之争论,最重要即在证明究竟均田制之土地收授制度有无实行,因它的背后代表国家权力与贵族、豪族势力消长问题。若均田制确曾实行于全国,则专制帝国之皇帝权力对均田农民即可作有效之‘个别人身的支配’,若均田制仅有名无实,或系一种土地所有之限制政策,则说明国家权力与贵族、豪族之势力,在某种程度上,有相互依存之关系。”[39] 这就非常清楚的表明,把“均田制”视为土地管理制度,则失去了其在日本学者所建立学术体系内的本来意义。如果视“均田制”为一种学术解释体系,它就是指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土地分配制度,不应该也不必要将其转义或者扩大理解,那样也就不是原来的“均田制”了。因为作为一种有特定内涵的学术解释体系,它是不可转义或者扩大理解的,一经转义、扩大,就不再是“均田制”了。
当“土地分配”说陷入僵局之时,之所以会用一种全新的分析框架来阐释作为学术解释概念的“均田制”,恰因为中外史家的一个共同默认前提,即“均田制”是唐代实存过的一个真实制度(无论是否实施),没有注意到这只是日本学者的一种解释体系,是一种学术观点(虽然日本学者的默认前提也是把它作为唐代实存制度来看待的)。在此种认识之下,就必然要修改“均田制”概念,才能使之容纳更多相互矛盾的史料。但是这样的做法,只能是进一步增加了混乱。因为“均田制”如果作为一个在历史上实存过的制度,作为一个历史过去时的“死”概念,而非一个有生命力的、不断延续的概念,它的内涵还能发生如此之大的转换和扩展,其能否仍然作为一个历史性的基本概念,实在是可以怀疑的。在这里,必须要提醒的是,有必要区分活概念和死概念。对于前者,我们应该放在历史发展的脉络中来理解,区别不同的历史背景;对于后者,只能根据它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而不能无限扩大它的涵义。
“均田制”是一个和“封建制度”一样容易令人迷惑的概念。与“均田制”不一样的是有很多学者怀疑“封建制度”到底是否存在,[40] 但由于史料的限制,却几乎没有人怀疑到底存在“均田制”这样一种制度与否。[41] 不过,随着《天圣令》及随附《唐令》的发现,时至今日,由多位学者参与校证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42]已正式出版。以此为基础,可以明确的说,唐代只有“田令”而无“均田令”,田令就是田令,田令不是均田令,把“田令”视为“均田令”应当说是个历史性的误解。“田令”不是“均田令”,那么也就不可能是“均田制”的制度架构基础。这样看来,“均田制”到底是不是唐代的一种制度?是应该加以认真思考的话题了。笔者认为,“均田制”不是唐代存在的一种制度,只是后人的一种解释方法,是一种学术观点而非唐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实践。[43]
(二)唐代的 “田令”和“田制”
1999年,戴建国先生发现天一阁藏题为《官品令》的一部明钞残本,实为宋《天圣令》的后10卷,[44] 《田令》即第21卷,有56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有7条,是参考《唐令》制定的,所以在结尾处标明:“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第2部分有49条,这是宋代废弃的《唐令》旧文,所以在结尾处标明:“右令不行”。[45]如果参考《宋会要》的记载:“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令不行者,亦随存焉。” [46]则可以确认此《官品令》实为宋《天圣令》。所以,两部分合起来并参考其他典籍,就可以把《天圣令》复原为《唐令》。
鉴于《田令》的重要性,首先得到了复原,并出现了多个版本。[47] 2006年11月,在宁波天一阁召开了“中外藏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48] 作为会议重要组成部分,举行了《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的首发与研讨活动。 其中的《田令》由宋家钰先生校证,并复原唐《田令》为60条。[49] 在这60条当中,大致可分为五方面的内容,第1条是土地计算的依据,第2-32条为官民各类人等的受田,第33-36条为土地使用管理,第37-45条为政府所有的公用土地管理,第46-60条为屯田管理。
如果说“均田制”确实是历史上存在过的一种“制度”的话,那么其必然遵循“制度”所共同具有的特征。一种“制度”之所以成为“制度”,是有一些限定条件的,就算是“非正式制度”它也是“制度”,也需要有相同的条件和范围,才能称之为“制度”。随着社会科学的快速发展,适当的在人文学科里面引入其主要方法是非常必要的。吴承明先生指出:“在经济史研究中,一切经济学理论都应视为方法论”,[50] 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研究是经济史的一部分,利用相关的经济学成果来加以分析是适宜的。而新制度经济学以其解释力和说明力得到了广泛的应用,[51]其对相关概念的设定也较为明晰。如果我们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观念来衡量一下“均田制”,则对“均田制”研究或可起到有益的作用。
在新制度经济学里面,制度就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52] 如果说这个定义过于饶舌的话,那么下面的定义就进一步的说明了这个概念,“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这三个部分就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53] 制度是由人所制定的规则,[54] 不同时代、不同学科范围的学者曾给予“制度”一词不同的定义,但是毫无疑问,上面所使用的概念却不能仅仅限制在经济学范畴之内。可以说,“制度”作为一个歧义的概念,其最基础的含义——规则——是保证它仍然是同一概念的基础。而规则是需要限制的,能成为一种制度,就必然有保证它成立的限制——所谓“约束”——社会认可、国家规定、实施机制这三方面构成了一种制度。某一制度一经建立,其所成立的内涵就不可也不应该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否则就是另外一种制度,而非其建立时所确定的那种制度。确实,制度是不断在发展的,但是如果发展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是另外的制度而非原来的制度。
根据这样的“制度”限定基础来观察作为一种制度的“均田制”,必然有在内涵上保证其确为“制度”的规定,这在学者间是也取得了共识的。气贺泽先生把田令作为“均田制”的构成制度框架,并且认为田令的规定已经大致清楚。[55] 宋家钰先生认为:“通常所说的唐朝均田制或均田令,按其内容来说,主要是指唐《令》田令篇,这是它本来的法律篇名,是唐朝土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研究者的理解不同,在使用上存在三种不同涵义的均田制概念:一种是仅指田令中有关官、民、僧道、工商、贱民受田的规定;一种是指田令的全部规定;一种是指律、令、格、式中有关土地占有的全部规定、我们认为,在上述第二种涵义上使用均田制概念,也就是把均田制、均田令与它本来的法律篇名作为一个相同的概念使用,较为符合当时的立法实际情况。”[56] 这样看来,宋先生也是把唐令作为“均田制”成立的制度基础的,体现了“令”是“制”之保障基础的含义。
“均田制”的制度框架理所当然应该由“田令”所构成的“规则”来给予限定。“均田制”要成为一种制度,其构成首先要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田令来给予保证。《唐六典》指出:“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57]这就是说,“令”是制度体系的建立保障,“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58],是国家体制和根本性制度的建立基础。因此,“田令”就是“均田制”成立的基础,如果田令不是“均田之令”,那么田制不是“均田之制”也就非常清楚了。《天圣令》恰恰从相反的方面证实了,田令并不是均田制的构成基础。《天圣令》是因《唐令》而制作,并保存了唐令原貌,其称为“田令”而非“均田令”,就已经很明显的体现出来唐代并无“均田令”,只有“田令”。众所周知,任何时代的法律语言都是有明确的指代含义的,没有命名“田令”为“均田令”,可见唐代律令中并不认为这部“令”与“均田”有何关系。如果说一字一词还不能明确其非“均田令”,考其内容,亦可见此。在《天圣令》发现以前,一般认为“田令”的内容就是关于“均田”的,现在则可见到所谓“均田”的内容只是田令的一部分。上文所介绍的复原唐令共60条,与“均田制”研究有关的就是从2-32这31条,其中的9、17、29、30条又与土地授受关系不大。这样说来,“土地授受”方面的条文在全部60条田令中只占27条,约45%。虽然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但能因此把田令视为均田令吗?田令就是土地管理的规定,名之为“均田令”,是在史料残缺情况下的误认。任何朝代都有土地制度,唐代自不例外,但是在唐代并不存在一种叫“均田制”的制度。因此现代学术意义上的“均田制”,只能是一种学术解释体系。
在《天圣令》发现之后,再把“均田令”等同于“田令”,把“均田制”等同于“田制”,似有违史实。宋家钰先生在80年代发表的论著中,认为“均田制”和“均田令”是相同或者相等的概念,在其后的10多年间也是一直这样认为的。[59] 《天圣令》公布以后,未见宋先生公开发表过文字校证以外的研究成果,但在为《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所作《明钞本北宋天圣令(附唐开元令)的重要学术价值》一文中,发表了如下见解:
这次全篇复原的《开元田令》,可说是迄今为止在宋以前的古代法制中,惟一见到的完整的土地法规。它主要由官民受田、官田和军事屯田三部分的规定组成,我们以往所称的“均田制”,实际仅是官民受田部分的法规。它既与经济关系中的土地所有制有别,也非土地法的全部。在中、日学界研究讨论几十年的“均田制”中,一个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民户土地的还受和“均田制”是否施行。……这说明钞本开元二十五《田令》篇,因其令条的完整而为我们正确阐释均田制的疑难问题提供了可能。[60]
从上述引文所透露的星点信息来看,宋先生的观点略有动摇,放弃了“均田令”等于“均田制”的观点,承认其非土地法的全部。但仍强调“均田制”是“官民受田部分的法规”,要利用《田令》来“正确阐释均田制的疑难问题”。这种看法,似难成立。《田令》的完整条文恰恰说明了唐代不存在“均田之令”,也就不存在“均田之制”,唐代只有以“田令”为基础的“田制”。田制自然是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土地管理制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均田制”既是土地分配制度又是土地管理制度,因为它只不过是“田制”而已。
目前笔者所见对于《天圣令》与“均田制”关系进行研究的,还有杨际平先生和何东先生[61],笔者对何东先生的观点有所辨析,已另撰成文。[62]这里探讨一下杨际平先生在2002年表达的一个观点。杨先生认为:
过去的研究多集中在讨论均田制是实行,或者没有实行。而实行与否的标准就看是否实际收授田土。以为只有实际收授田土,才算实行均田制,否则就不算。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不合《田令》精神,按《田令》规定,由政府实际收授田土是均田制的实行,把各户原有田土登记为已受田,或以户内帐面调整方式进行土地还授,也是均田制的实行。因此,讨论均田制是否实行已经毫无意义,今后要研究的是均田制如何实行?主要是按《田令》的哪些条款施行?[63]
笔者赞同杨先生在这篇文章中对唐《田令》中的“私田”到底是不是私人所有所做的辨析,但是上引文似把“均田制”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前提,且把《田令》作为“均田制”施行的必要条件。笔者已经述及,把“均田制”做扩大化理解,“均田制”也就不是“均田制”了,仅仅是“田制”。“田令”并非“均田之令”,土地授受、田土登记、帐面调整都和“均田制”无关,这些内容只是田制的一部分。如按杨先生的推断,则“田制”等同于“均田制”,是用“均田制”代替了“田制”,这种替代应该说是没有意义的,直接说“田制”或者“土地制度”岂不是更好的选择?因此,可以想见,需要讨论问题还有很多,虽然讨论“均田制”是否实行确实是毫无意义,因为它不是历史上的实存制度,但讨论“田制”或者“土地制度”是大有意义的。其实仅“均田制”本身的不存在,就足以引发更多的思考了。
(三)唐宋人认识中的“均田”
在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概念的设定中,“社会认可”是制度成立的重要条件,重要性甚至在“国家规定”之上。循此思路,考察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从时人的言论入手,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回到唐人的论说语境中来探求一下“均田制”或者“均田”的含义,不能说是一件没有意义的事情。考之现存唐代典籍,只有“田制”,而这是每个朝代都有的。“授田并收回”只是“田制”中的规定,“均田制”不是唐代的现实制度设计,唐人也没有用“均田制”名称来指代本朝田制。把田制中的“授田并回收”内容单独指为“均田制”,只能说是一种学术解释。当然,如果说“均田制”是后人代古人拟定和归纳的,那也是可以的。但也仅是后人的学术观点,不能说是一种唐代实存的制度。
在唐人的认识中,究竟对本朝“均田”是如何认识的呢?如果存在过这样一种重要的制度,不可能在历史上没有留下一点痕迹。要分析“均田制”到底是不是唐代实存制度,就必须回到历史的场景中,看看有没有这样的制度设计。如果由于史料湮灭,找不到制度规定,哪怕只找到一些把田令有关规定与“均田之令”或者“均田之制”联系在一起的议论也可。只要有这样的发现,也可以承认田令所代表的制度是“均田制”。经过笔者的仔细考察,唐人的论述当中,并没有任何把“田令”的相关规定,作为“均田之制”的基础,甚至没有提到任何有关把“均田”作为本朝制度的言论。
一般认为,唐代“均田制”的最早颁布是在武德七年。[64] 有三处不同的记载,一处是《资治通鉴》的记载:“(武德七年四月)初定均田租、庸、调法”,[65]另一处是《唐会要》所载,内容略同《资治通鉴》,不过记日为三月二十九日:“(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66] 但这两条记载,都不是原文照录,而是作者的撰写,其中最容易引起误导的就是所谓“均田”二字。仔细分析原文,“初定均田租、庸、调法”、“始定均田赋税”的语气都不可能是诏书用语,道理很简单,不会有人在刚一拟定某某文件的时候就说自己是“初”、“始”,只能是后人的总结,所以不能以此两处的所谓“均田”来证明唐代称呼自己为“均田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今本《唐会要》的主体是唐人苏弁、苏冕兄弟所作《会要》,[67]那么这个总结可能是唐人作,也可能是宋人作。有否可能是唐人认为本朝有“均田制”吗?这需要仔细考察其文意。《通鉴》明确说有“法”,可见《通鉴》认为这是一种制度。而《唐会要》云“均田赋税”,且入在“租税”名目之内,可见其关心的是“税”而非“制”,所以这里的“均田赋税”就是唐代通用的“均税”意义。关于这点,下文还要详细述及。如果看一下最接近唐代国史、实录原文的第三条记载,[68] 则会发现,唐人并没有把武德七年田令称之为“均田法”:“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69]只是称之为“律令”,这与司马光的提法明显不同。其中的含义差别,历来是被忽视的。但在《唐令·田令》复原之后,这种差别的隐含意味就显露出来了,司马光在宋代满朝弥漫的恢复“井田”氛围中,[70] 把最像“井田”的国有土地“还授”当作北魏“均田之制”来理解了,而唐代根本没有把本朝的土地制度叫“均田制”。这也说明《旧唐书》的记载是符合事实的,“律令”而已,田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均田”云云,是《资治通鉴》的归纳和总结,是司马光对前朝史事的看法。
诏敕是国家政策集中体现和政令运行的重要载体,在公文运作中有着重要地位,[71] 举凡国家大事,重要政经举措,无不可在诏敕中寻到线索。如果存在“均田制”这样一种对社会生活影响至关重大的制度,想来在诏敕中不会没有丝毫涉及。《唐代诏敕目录》由铃木俊先生创议,池田温先生主持将其整理完成。[72] 作为一本大全性的唐代皇帝诏敕总目,较为完整的反映了唐代政治社会生活中诸多重要环节,是代表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文献。池田温先生在前言中就认为经过编年的诏敕目录,足以作为一种唐史年表来利用。经笔者逐条统计,全书共收录诏敕17706条,延和元年以前4056条,玄宗一朝7765条,肃宗以后5886条,虽然与唐代诏敕总数相比仍是九牛一毛,但重要诏敕还是有踪迹可寻的。
以此目录为基础,笔者逐条翻阅,涉及到“田土”分配的,主要有这样几类:直接关于土地分配的,以职田居多;各类德音和赦文偶有提及;再有经济管理方面的诏敕中也有提及。其中并无一条把本朝田制称之为“均田制”,甚至提到“均田”二字的时候都很少,[73]而只是涉及到具体的“职田”、“营田”、“垦田”等等。但是,提及永业、口分等却为数不少,可见唐代诏敕中从来没有把本朝田制称为“均田制”,只是根据《田令》的规定,就事论事的提及永业或者口分。[74] 在这些涉及到土地处分的诏敕中,无一语涉及到本朝田制为“均田之制”。不仅在唐代前期诏敕中寻不不到称呼本朝田制为“均田制”的影子,在公认的所谓“均田制”崩溃的建中二年以后,也没有一道诏敕中提及“均田之制”。按理说,与“井田”如此相象,又是本朝最重要的田制,后代应该无限向往,每每怀念才是。但是在诏敕中找不到任何怀念本朝“均田制”的说法,这是非常奇怪的。这种不怀念,是不能用史料湮灭来回答的,因为后唐修《旧唐书》时,前8朝国史、实录还都完整保存着。而代宗以后诏敕中从来没有提及过本朝田制为“均田制”,这就很清楚的说明了,前8朝根本就没有过“均田制”,只有“田制”,至于“土地还授”等等都是田制的内容,而这与唐代土地制度的名称无关。唐人自己并未把本朝田制目为“均田制”,现代学者就更不必把唐代的田制归结为“均田制”了。
不仅代表国家意识形态的皇帝诏敕中从没有提及本朝田制为“均田制”,在政务运作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历朝宰辅名臣,其传世章奏也没有提及本朝田制是所谓“均田之制”。在唐宋间“井田论”甚嚣尘上的舆论氛围中,最爱提及“井田制”的文人学者也从来没有谈及和“井田制”最相象的本朝“均田制”,如果本朝田制为“均田制”,那是非常值得自豪和骄傲的。但是非常遗憾的,那么多想恢复“井田”的官员、文人、学者,却从未提及本朝田制就是与“井田制”最相似的“均田制”。特别是中唐以后,照理说,不停在呼吁恢复“井田制”的同时,首先应该是要求恢复本朝“均田制”才是。与此相反,在现有史料中却没有任何人提及到要恢复令这些“井田迷”热血沸腾的“均田之制”。
太宗和魏征曾有一段对话:
上曰:“朕昨夜读周礼,……”谓征曰:“朕思之,不井田、不封建、不肉刑而欲行周公之道,不可得也。……公等可尽虑之。”因诏宿中书省,会议数日,卒不能定。而征寻请退,上虽不复扬言,而闲宴之次,谓征曰:“……今朕急急于卿等。有志不就古人攸悲。”征跪奏曰:“非陛下不能行……”上曰:“时难得而易失,朕所以遑遑也,卿退无有后言。”征与房杜等并惭栗再拜而出。[75]
这篇文字,由王福畤记录,附在《中说》一书中。由于《中说》及王通曾被普遍怀疑伪托,故此史料也未得广泛重视。经现代学者的考辨,[76]已确认该书虽有伪托之处,主要是把与王通朋友关系的魏征等人当作了弟子,但全书大体可信,所以此文亦可采信。此文写作在贞观二十年,魏征死于十七年,所以此对话肯定是在十七年以前。在这以前,正是“均田制”大行其道之时,太宗怎么突然考虑起来要建立“井田”制?要知道,“均田制”之所以被称颂,就是由于这是最接近“井田制”的制度。如果确有此制度,太宗应该高兴的称颂本朝之制就是“均田之制”,是与“三代”最接近的,又岂能提出要建立“井田制”?还要魏征等人“宿中书省,会议数日”,也没取得什么结果,魏征等人退而不言,避谈此事之后,太宗还要多次提出此事,以致魏征等人惶恐不及。这说明,唐代根本就没有施行过“均田制”,所以太宗才对“井田制”如此热心,如果唐代确立了自己的制度是仅次于“井田之制”的“均田之制”,太宗又怎么会再三考虑“井田制”?
开、天时人的论述,也没有谈论过本朝的“均田制”。名相张九龄,有一次参加策问,其题目中问道:“今欲均井田于要服”,[77]根据文中“圣朝受命,于今百龄”来估计,大约在开元六年左右。“要服”者,[78] 距京城一千五百里至二千里之间,在这里是泛指全国,可见开元初还在探讨如何在全国来施行“均井田”。如确有“均田制”,似不必提出这个策问题目。开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曰:“窃料天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或缺“不”字)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每户给五亩充宅……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79] 虽是空想,但其中反映的问题却是值得思考的。作为地方长官,裴耀卿不可能不知道本朝有“田令”,如果本朝已有行之有效的“均田制”,怎能再次提出与“均田制”十分相象的制度设计?岂不是在“均田制”上叠床架屋?裴耀卿“弱冠拜秘书正字”,曾任“长安令”,极有行政才干,开元二十年又“拜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转运使”,三年间“运七百万石,省脚钱三十万贯”[80]。很难想象,这种实务派的重臣会不知道本朝开国以来之田制为“均田制”,而提出如此政策建议。
再如一代理财能手,制定“两税法”的杨炎,在议论租庸调法败坏的时候,也根本没有提及“田制”问题,而这却是租庸调法的基础。他说:“国家初定令式,有租赋庸调之法。至开元中,……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则租庸之法弊久矣。”[81]如果实有“均田”之制,杨炎岂能不提这个“租庸调法”的基础制度?况且在杨炎设计的两税法制度中,还要根据土地来作基准:“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82]如果唐代确系称“田制”为“均田”,杨炎怎会绝口不提“均田”二字?与杨炎政见不同的中唐名相陆贽,尽管在两税法问题上分歧极大,但在“田制”问题上却保持了一致。陆贽反驳杨炎两税法,说:“国朝著令,赋役之法有三:……古者一井之地,九夫共之,公田在中,……国家袭其要而去其烦,丁男一人,授田百亩,但岁纳租税二石而巳。”[83] 这样的“井田”迷,也只是认为本朝田制来自“井田之制”,授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而已,没有说本朝田制就是“均田”制。元和三年试策,[84] “时有皇甫湜对策,其言激切”[85],云:“我太宗、玄宗井田法非修也,而天下大理。夫贞观、开元之际,不受田而均,不力田而赡。”[86] 明确的说出太宗、玄宗之时“井田法非修也”,如果当时有“均田制”,这是最接近“井田制”的制度了,岂能是“非修也”,而且他还说贞观、开元时期“不受田而均”,也就是没有“均田制”了。
如果明了唐代并无“均田制”,也就很好理解《通典》的看法了。杜佑在分析历代田制时,只是按顺序列举,而《通典》一书在隋以前照抄旧史,有价值部分是唐代制度的记述。在提到北魏田制时,《通典》[87]几乎是全文抄袭《魏书》[88],只有个别字词略有差别。为什么是杜佑照抄了《魏书》而非另有史料来源呢?这有一处关键史料可证,也就是原文中“三长既立,始返旧墟”一句,在《册府元龟》中记为:“子孙既立,始返旧墟。”[89]现在一般认为《册府元龟》的记载比较准确。从中可看出,《魏书》和《通典》文字一样,而《册府元龟》则另有史源,可见杜佑抄《魏书》时连带把最后一句“均田之制起於此矣”抄来。其他的差别都无关紧要,只有这个差别关系重大。“均田制”是魏收的看法,不是杜佑的看法。况且杜佑在其最为熟悉的为本朝“大唐”田制部分,仅列举了部分田令条文,也未言本朝之制即是“均田之制”,而这本来应该大书特书的。所以,唐代没有称自己的“田制”为“均田制”。虽有土地授受之规,但这只是田制的内容,并非“均田制”的内容,“土地授受”与“均田制”无关,[90]与“井田制”更是十万八千里。
检诸史籍,唐人关于“均田”的言论中,除了恢复古制的议论外,几乎所提到“均田”的时候,其理解是相当一致的,都是从税负公平的角度来考虑,也就是“均税”的含义。前文征引过的《唐会要》所概括的武德七年令,如确系苏氏兄弟所著,云“均田赋税”,也就是“均税”的含义。还有被引用非常之多的元稹《同州奏均田状》[91],其中所云都是均税之事,是按实有土地来纳税,不是把土地授受给农民。而元稹标为“均田”奏,可见在他的心目中,“均田”就是均税,这也是大多数学者公认的。[92]一般认为,元稹不知“均田”之制,是因为“均田制”已罢废,故其不知,但这略有厚诬古人之嫌。元稹任过中央及地方的各种职务,长庆初“转祠部郎中、知制诰”,其所作制诰,“与古为侔,遂盛传于代”,按《旧唐书》作者的评论,是“元之制策,白之奏议,极文章之壶奥,尽治乱之根荄。”[93] 所以才能“召入翰林,为中书舍人、承旨学士。”[94] 而且据白居易说,在贞元、元和间,白、元两人“闭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构成策目七十五门。”[95] 元稹熟悉本朝故事,又身为翰林,如果本朝盛时有“均田制”,岂能不知?后周世宗也十分欣赏元稹的《均田状》,[96]“时帝将均定天下赋税,故先以此图遍赐之”[97],并发布“均田诏”,[98] 要“均定天下赋税”,可见世宗也把它理解为均税制度,且要“普行均定,求适重轻”,这也只能是“均税”的意义。咸通十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云“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欲令均一” [99],表面上要均的是“田”,但是后文又云“应有逃亡户口税赋并杂色差科等”,可见实际还是要“均税”,“田”只是“税”的基础而已,如果有“均田”的话,其目的也就是均税。前引陆贽奏文说的很明显,“以公田假人而收其租入”,所谓“均田”就是为了均税。授田就是为了保证税收的来源,保证国家能有稳定的收入,并无其他的含义。
从上面所列举的政客、学者、文人的文字来看,对于“均田制”几乎是集体性的“误认”和“失忆”,想来不是偶然的吧。将其归结为“均田制”废罢或者土地授受规模小,其解释力也令人难以信服。因为一种曾经有过的重要制度,无论其施行或者没有施行,唐代前期的人不知道,唐代中期的人不知道,唐代后期的人也不知道,就是很奇怪的事情了,毕竟这是国之大事,不可能所有的人都不知道。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唐代前期根本就没有“均田制”,所以这么多的学士、文人、高官才无从说起,这才是合理的解释。
那么,“均田制”被认为是唐代实际制度,是从何而来的呢。据笔者管见,这是在宋代上下争言复“井田”的气氛当中,误把唐代的田制当“均田制”,把土地还授理解为“均田”了。司马光明确宣称唐代为“均田制”:“夏四月,庚子朔……是日,颁新律令,……初定均田租、庸、调法:丁、中之民,给田一顷,……皆以什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100]所谓定“均田租、庸、调法”,即是认为均田是一种法令,也就是“均田法”。前文已经指出,唐代的“田令”不是“均田令”,司马光的表述是不正确的,与唐人自己的看法不相合。就是这句查无实据的“初定均田租、庸、调法”引发了认为唐代实有“均田制”的误解,而这误解的来源,又涉及到刘恕。在向司马光解释北魏田制时,刘恕提到唐制:“……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受,故田制为空文。新唐书食货志言,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其意似指以为井田之比,失之远矣。”[101]虽然说“田制为空文”,但是这意味着此制度是存在的。也正是在这种隐含意味下,才导致了“初定均田租、庸、调法”的提法。也就是说,光、恕认为此制度虽为空文,却是一种唐代的制度。而欧阳修的观点明显与司马光、刘恕不同,只是说唐代有“口分世业之田”,而未言其为“均田制”,刘恕文章非常敏感的注意到了这点。
司马光、刘恕的观点,在宋代并不是主流观点,未被大多数人接受。北宋的主流观点,仍然是以欧阳修为代表的唐代田制为“口分世业”之制。“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 ,这种制度“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到天宝以后,则“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102],欧阳修所拟定的《问进士策》之一,[103]也未将汉唐之田制视为“均田制”,但其中把“口分世业”之制比拟三代“井田”之法的意味还是有的。在庆历三年所作《论方田均税札子》也视均田为均税的前置技术条件,[104] 王洙说:“天下民田税不均,……千步开方为均田法,颁之州县。”[105] 均田即是均税,是欧阳修、王洙的共同看法,这和元稹的看法十分接近。与司马光同年出生的曾巩,曾向皇帝乞赐《唐六典》,其中说唐代是“以永业口分之田,制民之产,以租庸调,制民之赋……其政最为近古。”[106] 可见曾巩也未把唐代田制归结为“均田制”,这与欧阳修的观点又是一致的。大儒朱熹,也未把唐代田制视为“均田制”,在与学生的谈话中,[107] 他多次指出,唐代的“口分世业”近似于“井田制”。不过,他并未名之为“均田制”,只是说“口分世业”。几乎所有提到唐代田制的唐人和大部分宋人都认为唐代的田制就是“口分世业”,并未以“均田制”来称呼唐代田制。
《玉海》[108]列举了诸代田制,诸如汉名田、晋限田、元魏均田等诸多名目,标隋代为“隋均田永业田”,但是到唐代却仅标“唐口分世业田”,宋代又标“咸平均田”,可宋代的均田已经明确就是均税或者丈量土地的含义,完全没有授田和限田的意味在内。这说明,王应麟也不认为唐代有“均田制”,否则在题目上标“唐均田”岂不更方便也更醒目?章如愚列举了从初税亩以来的各代田制,在展开叙述前多用一句话来概括。提到唐代的时候,只说唐代是“唐口田分业”,[109]并不认为唐代田制是“均田之制”。不仅如此,另外一篇标题就是《井田代田限田均田永业口分世业籍田》:“至贞观之时,则有口分世业。唐授田之制”, [110] 并不认为唐代是“均田之制”,只是“口分世业”。明代丘浚列举了汉代的师丹限田议、北魏“均天下人田”、以及“唐授田之制” [111],把汉、北魏、唐的制度明确区分开来,唐代的田制只不过是“口分世业之制”。明代吕柟认为,均田即是限田,而唐代口分世业之法不如均田法,是均田法其次的办法,[112]可见也没有把唐代的田制看作是“均田制”。
而认为唐代田制是“均田制”的,则有毕仲游、陆文圭和马端临。毕仲游在宋哲宗时上奏指出唐代之制延续了后魏“均田之制”,[113]但观其全文是认为唐代的“世业口分之法”就是延续了“均田制”,而非认为唐代人本身就认为自己是“均田制”。宋末元初人陆文圭,和学生一起琢磨应举考试时的拟题,就直接把唐代田制归结为“均田制”了:“魏文行均田法最为近古,历周隋及唐而定均田口分世业。……井田不可复,何为魏唐行均田而便于民?”[114] 考虑到陆文圭本人的政治态度,“以俟他日大廷之对”,此文应作于宋末。笔者所见,这是第一个把唐代“均田制”与北魏“均田制”联系起来并认为唐代口分世业之制就是“均田制”的古人。写出不朽名著的马端临,似与陆文圭并不相识,也没有看过《墙东类稿》,但在《文献通考》中得出了相似的看法:
魏孝文始行均田,……唐太宗口分、世业之制,亦多踵后魏之法,……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115]
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则亦不殊元魏以来之法。[116]
在谈到陆贽反对两税法之议,马端临表示:“必欲复租、庸、调之法,必先复口分世业之法,均天下之田,使贫富等而后可。若不能均田,则两税乃不可易之法矣。”[117]所谓“多踵后魏之法”,“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这是在司马光之后最明确表示唐代田制就是“均田制”,不仅如此,以“法”字来作说明,这意味着唐代的制度也是延续了北魏,因而称之为“均田制”是顺理成章的。毫无疑问,《文献通考》要比《墙东类稿》在史学史上的地位占了绝对的优势,影响了后来学者对均田制的认识,并延续马端临的思路,认为这是唐代实存的一种制度。顾炎武又加以发挥,他在谈到北魏田制的时候,认为这是古之良法,而且是英雄创造历史的伟大壮举:“后魏……其垦田均田之制,有足为后世法者。……于是有口分世业之制,唐时犹沿之。[118] 顾氏认为,北魏田制为“均田制”,其中有田土授受,到唐代,田制中也有田土授受的内容,所以北魏“均田制”就“唐时犹沿之”,所以唐代也是“均田之制”。而顾炎武对于清代学术的影响力就更大了,[119]也就是在清代,最终形成了唐代有“均田之制”的看法。此乃司马光首创,马端临坐实,顾炎武传播之。鉴于这三位顶尖学者的名望,其偶然之失的影响之大自可想见。[120]而日本学者为了证成自己的学术体系,对此加以接受并给予新的解释,从而影响了20世纪的唐代“田制”研究。不过,这种误解也有历史的必然,《唐令》失传,前代学人不知“田令”非“均田令”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本文也正是在新史料的提示下,才有可能讨论前辈学者所创建的一些学术观点。笔者决非贬低这些论著的学术成就,恰恰相反,这些都是唐代经济史研究中最重要的成果,他们的学术贡献必将长存学术史册。也正是在学术前辈所开创的道路指引和启发下,笔者才敢于提出自己的一点陋见。
【注释】
[1] 各类经济通史著作都涉及到这个问题,如《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田昌五、漆侠主编,济南、台北: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6年)第4编第2章;《中国经济发展史》(宁可主编,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隋唐五代卷第1章第3节;《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经济卷》(宁可主编,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2章,《中国经济通史》第4卷(郑学檬等著,赵德馨主编,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5章。虽然篇幅不等,但都是在阐明唐代“均田制”。
[2] 如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大学教科书:《中国历史隋唐辽宋金卷》(张岂之主编,2001年)第3章第1节,《中国古代史》(赵毅、赵轶峰主编,2002年)第19章第5节;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卷第5章第2节。其他各类通史著作大同小异,都是在唐代均田制框架下的论述。
[3] 法律、经济等相关学科著作,都把唐代“均田制”作为理论阐发的基础。如法史学者张中秋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9-32页),在小标题上就明确标识“均田律令”以及“均田制的法律保障”;又如经济学者王昉的《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制度思想演进的历史考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2-118页)一书思考的角度、撰述的体系都是在经济学框架内的,但在“均田制”问题上同样沿用了历史学的研究成果。
[4] 各种中学教课书、通俗读物。种类繁多,兹不举例。
[5] 崔瑞德主编:《剑桥中国隋唐史》,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西方汉学研究课题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5-29页。D.C.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chapter1. (承蒙台北中央研究院林胜彩博士扫描惠赠,谨此致谢!)此书最重要的学术性书评是余英时:《评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王宇译,《汉代贸易与扩张——汉胡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余英时英文论著汉译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66-283页。
[6] 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5页。原由联经出版公司(台北)于1982年出版,第19页。另外,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认识历史上,一直是把先秦到唐代看作是有土地制度的,从唐代中期以后,是“均田制”的崩溃期,延至宋代,则开始“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中国历史上就不再有“田制”了。这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已经成为一种“通识”。但是,这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