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漢昇(1912-2001)於上世紀四十年代曾撰〈中古自然經濟〉一文,[1]該文從多方面考察中古時期社會經濟的變化,其中包括漢晉至隋唐的工資發放內容(包括俸祿),[2]並指出中國社會經濟於漢代貨幣經濟較活躍,但進入漢魏以後倒退為「自然經濟」佔優的時代。全氏認為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是戰爭。其次;是幣材不足。[3]其更認為「中古自然經濟」是自漢魏以後始出現,本文欲透過考察兩漢時期俸祿制的變化,說明「中古自然經濟化」早在漢魏以前已經開始,以補充全氏之說。[4]
﹝二﹞
中國古代政府公務人員俸給的發放與社會經濟有着密切的關係,因為政府俸給發放的單位,一方面代表該單位的普及使用情形,同時又反映政府財政收入的供應,若然政府非有充足的支付工具,則沒有條件成為公務人員的支付單位,這是研究中古自然經濟者較少注意的,本文在此前提下將透過本文考察兩漢俸祿制度的變化了解社會經濟的發展。現對兩漢時期俸祿制的變化作一初步考察。
今檢《漢書》〈百官公卿表第七上〉,顏師古注曰:
漢制,三公號稱萬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穀。其稱中二千石者,月各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19/721)[5]
又《後漢書》〈百官志五〉記載「百官受奉例」條:
大將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奉二千石,月月奉,百二十斛,比二千石月奉,百斛,千石月奉,八十斛,六百石月奉,七十斛,比六百石月奉,五十五斛,四百石月奉,五十斛,比四百石月奉,四十五斛,三百石月奉,四十斛,比三百石月奉,三十七斛,二百石月奉,三十斛,比二百石月奉,二十七斛,百石月奉,十六斛。(23/3632-33)
上引兩條材料,足可說明兩漢俸給是都以月俸形式發放,而且是以按秩折穀計算,以斛為單位。例如,中二千石月俸為八十斛,而二千石則為一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則為一百斛。[6]當時的「秩」只是用來序等級,而非序俸祿,上文清楚顯示,月俸與秩石之間並沒有嚴格比例上的關係。
西漢初年的傳世史料比較缺乏,吾人實難以掌握當時的情況,故末敢輕下定論。但遲至武帝時期,情況已見明朗。今引《漢書》,〈東方朔傳第三十五〉:
……侏儒長三尺餘,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臣朔長九尺餘,亦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侏儒飽欲死,臣朔饑欲死。……(65/2843)
據考證,上文中的一囊粟並不是指計量單位,而是指一袋粟,[7]數目有限,不屬於正式的俸給。由此推斷,「公車令」當時的俸給實為二百四十錢,並以貨幣發放。
又《漢書》,〈貢禹傳第四十二〉記載貢禹上書元帝曰:
臣禹年老貧窮,家訾不滿萬錢,妻子穅豆不贍,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畝,陛下過意征臣,臣賣田百畝以供車馬。至,拜為諫大夫,秩八百石,奉錢月九千二百。廩食太官,又蒙賞賜四時雜繒綿絮衣服酒肉諸果物,德厚甚深。……又拜為光祿大夫,秩二千石,奉錢月萬二千。……(72/3073)
綜合上文可得出兩點;第一,貢禹官為大夫,秩八百石,是以貨幣支付,月俸為九千二百錢。第二,除俸錢以外,還有所謂「廩食太官」,即類似今天的福利、津貼之類,性質與正式的工資不同。故最遲到西漢中期開始,官吏俸祿主要是以錢幣而不是以穀物的形式付給。簡言之,可以確定政府官員是以貨幣支付,但由於《漢書》成書於東漢,前引《漢書‧百官志》的記載末能符合西漢的情況,而很有可能是反映成班固處身時代之情形而已。
另外,又可從出土漢簡中,[8]說明西漢時地方發放俸給的情況。考《甘肅敦煌酥油土簡》:
李廣利 六月盡七月奉絮七斤八兩十八銖 八月盡九月奉絮六斤十五兩七銖 凡十四斤八兩一銖(221)
《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木牘、竹簡》:
□□□□吏奉受正□二百□八(226)
《居延漢簡考釋》:
斗食吏三人 一月奉用錢二千七百(4.11)
居延甲渠侯長張忠,未得正月盡三月積三月奉錢三千六百,已賦畢(35.5)
萁山 長董彭 五月奉錢九百(89.17)
侯一人,未得七月盡九月積三月奉用錢九千(127.28)
右塞尉一人,秩二百石,已得七月盡九月積三月奉用錢六千(285.12)
鉼庭侯長王彊三月奉千二百(279.26)
始元三年九月四以從受物給長中帛者若干匹,直若干,以給始元三年正月晝八月積八月奉錢(509.19)
上述史料說明西漢中期的軍官是以錢幣為俸給內容。經濟發展較為落後的邊域及地方行政區尚且如此,更何況是經濟發達的關中地區?故可推斷西漢中期,中央以至地方官員的俸給發放大多是以貨幣為基本單位。這反映當時的社會的貨幣經濟已相當成熟,因為只有社會普遍使用貨幣,政府收入才會以貨幣為主,政府收入以貨幣為主,才能以幣發放俸給。《史記‧平準書》太史公形容武帝時的情形為:「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餘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于外,至腐敗不可食。」(23/3211),引文道出了西漢的貨幣經濟的發展情形,但隨着武帝推行新經濟政策及實施產業國有化後,對於漢初以來的私經濟與以致命的打擊。[9]後王莽託古改制,[10]貨幣制度及經濟變得極之混亂。加上兩漢之交的出現了大規模的戰亂,對社會經濟造成嚴重的打擊,工商業衰退,交易減少,民間減少對貨幣的需求,政府亦因而減少貨幣的收入。這一段時期,「貨幣經濟」漸被排擠,「自然經濟」抬頭。到了東漢光武帝建,規定官俸的一半以錢幣支付,其餘一半則以穀發放。[11]
《後漢書》〈百官志五〉云:「斗食奉,月十一斛。佐史奉,月八斛。凡諸受奉,皆半錢半穀。」(28/3221)俸給由西漢時主要以貨幣支付躍變為半錢半穀。光武帝建武十六年,恢復使用王莽時被廢棄的五銖錢為法幣,又於建武廿十六年,下令重新確定官吏的月俸標準。建武廿十六年所定俸例,明文規定「錢穀各半」為標準。[12]《後漢書》卷二十八,〈百官志五〉注引荀綽〈晉百官表注稱〉:
漢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錢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斛錢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錢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錢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錢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錢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錢八百,米四斛八斗。 (28/3633)
上引文是「半錢半穀」的具體例証。文中雖然沒有提及比千石、比六百石、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及斗食、佐吏等秩別的錢、米比例的數字,但事實上卻遵循「半錢半穀」的原則。可見「自然經濟化」及貨幣經濟倒退的形勢,早在兩漢之際已經發生,「半錢半穀」正好是一重要證據。
﹝三﹞
魏晋南北朝至中唐是「自然經濟」佔主導的時代,布帛及穀物等實物取代貨幣成為主要的交易媒介,各地方政權的財政收入也是以實物為徵收單位。[13]俸祿制也是以實物支付,例如北魏及北齊時是就以「帛」作為支付單位。[14]誠如全漢昇所言:「中國工資制度,自漢以後,到中唐以前,有一個很明顯的特點,即以實物來支付公務員,……這些用來支付工資的實物,有時包括的種類甚多,不過以布帛及米、麥、粟等農產品為最主要。自然,有時官吏領得的薪俸,有一部份是以錢支付的;不過從大體上看,錢幣在官吏們的收入中實在只佔一小部份,他們大部份的收入還是以布帛、米、粟等實物為主。」 [15]這段文字,足以總結中古時代俸祿制度以至社會經濟的重要變化。
總言之,經過上文的討論,可發現早在兩漢時期社會經濟已經出現了巨大的變化,俸給發放單位由西漢的錢幣為主一轉為東漢時期的半錢半穀,此實因社會經濟出現了轉變所致,令到政府財政收入的單位改變而產生。由此可理解中古自然經濟的現象,並非在漢魏之後才開始,而是早有伏線。至於漢魏以降的戰亂以及幣材不足,而導致中古時期自然經濟佔優,實不過是較表面的原因,想必有更深層的因素導致兩漢以來社會走向「自然經濟化」的道路。[16]這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深究。
注释:
[1] 全漢昇:〈中古自然經濟〉原刊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0本,1942年,頁75-176,現收於氏著《中國經濟史研究》﹝臺北:稻香出版社,2002年再版﹞,頁1-139。
[2] 工資是最能反映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政府發放的俸給,是代表著政府的收入及社會的認受性。
[3] 全漢昇:前引書,頁1-13。
[4] 其實全氏此說並非完無異議,何茲全亦曾以不同的角度提出南北兩地的差異,闡述南方的貨幣經濟仍佔主導地位,參見王業鍵:〈全漢昇在中國經濟史研究上的重要貢獻〉,收於氏著《清代經濟史論文集》(一)﹝臺北:稻鄉出版社,2004年﹞,頁55。
[5] 本文所用之正史,皆為北京中華書局標點版,括號內前者為卷數,後者為頁數。
[6] 漢代俸祿制度之內容,大致可分為三類﹕一為基本俸祿,以年計算為年俸,以月計算為月俸﹔一為力役,性質與近代高級官員由政府按級別提供秘書、警衛、司機、保姆數似,我們稱為力祿﹔一為土地,一般是對基本俸祿不足以代耕的補充,我們稱為田祿。見陳仲安、王素著:《漢唐職官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頁327;關於月俸制之具體內容可參考閻步克:《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三章「從稍食到月俸」。
[7] 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頁352
[8] 本文所引用之漢簡材料均出自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編:《竹簡、帛書出土文獻電腦資料庫》(第一輯)光碟版,而括號內之數字是竹簡編碼。
[9] 有關西漢初年的貨幣制度可分別參看宋敘五:《西漢貨幣史》﹝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25-34、41-52。
[10] 王莽代漢,不久即改制,其中變化最大的是官吏俸祿制度。《漢書》卷九十九,〈王莽傳第六十九中〉:「莽下吏祿制度,曰:國用不足,民人騷動,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祿十綾布二十匹,或帛一匹。」由此可見,新莽時已不用俸錢制度。至天鳳三年五月,王莽根據其改革后的官制頒發新的「吏祿制度」又:「四輔公卿大夫士,下至輿僚,凡十五等。僚祿一歲六十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輔而為萬斛云。……」以穀物為俸祿的主要內容,可見王莽改制對於東漢的俸給制有直接的影響。
[11] 參見陳仲安、王素著:《漢唐職官制度研究》,頁6。
[12] 詳見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頁51-56。
[13] 按:例如「租」是以穀物為徵收單位,而「調」則以布帛為主,至於「庸」則是以力役為主;至於社會方面由於地域上的差異,東晋南朝穀物以稻米為主,北朝則仍如兩漢以粟為主。南朝宋、齊、梁時因商業貨幣經濟有所發展,曾向官吏支付貨幣,但實物仍是俸祿的主要內容和基礎。
[14] 黃惠賢、陳鋒:前引書,頁73-74。
[15] 全漢昇:前引書,頁99。
[16] 可參考趙善軒:〈評宋敘五《西漢貨幣史》〉一文,載於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廿十一世紀》,2004年二月號,頁152-154,趙善軒指出西漢時期「反貨幣思想」(「反貨幣思想」即是指人們對貨幣失去信心,進而否定貨幣存在的價值)的出現及成為知識份子主流意見,對於中國貨幣發展產生極之不良的影響。
2003年11月初稿,2005年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