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于《通典·食货·赋税下》。从中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的结论,但也不足以断定它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陈寅恪说折租为布为“南朝旧制”,依据只是两条明显失校的南齐资料。南朝并无折租为布的制度。唐代江南 的折租造布算不上国家财政制度史上一大变革。南北朝财政收入构成大同小异,北朝与南朝,关市之税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都远不及田租或户调。甄琛说南 朝“仍崇关鄽之税”,北魏“唯受谷帛之输”,都不符合历史真实。南朝关市之税在其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即使比北朝高,也不表示南朝国民经济国家财政较北方进步。
关键词:唐代 折租造布 财政 南北经济
一、唐代租庸调制下江南田租的折租造布与纳现粮
《通典·食货·赋税下》记:开元“二十五年(737)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619)之制:其调绢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则二 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其绢絁为匹,布为端,绵为屯,麻为綟。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綟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输粟一 斗,与租同受。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1】《唐会要·租税上》、《旧唐书·食货志》、《册府元龟·邦计部·赋税》、《册府元龟·邦计部·丝帛》所记相近,皆止于“输布者,麻三斤”而系年于武德七年。“其绢絁为匹,布为端”至“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皆省略未记。《新唐书·食货志》记:“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2】亦未及“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等事。《唐律·户婚》“差科赋役违法”条疏议引《赋役令》为:“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句。【3】《唐六典·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开元二十三年敕以为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省,遂减诸司色役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絁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纳粟一斗。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句。【4】
要言之,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载于《通典·食货·赋税下》, 他书皆失载。
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引《通典》此则记事曰:“《通典》陆食货典赋税下略云: (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5】显然是将江南诸州的折租造布视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今人亦多认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如李锦绣就认为:“从武德《令》到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的变化主要有三点:其一为调的品种,武德至开元七年,绫均为调的色目,开元二十五年改变,只调绢、絁、布三种。其二,武德《令》较为简约,开元《令》内容丰富。其三,开元二十五年《令》多出了江南诸州折租造布的内容。”【6】
笔者以为:从上引《通典》记事,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的结论。从句式上讲,《通典》此则记事,“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 [七]年之制”【7】以下, “其”字为句首的四句是一个整体,为《唐令·赋役令》同一条的不同款。其后的以“诸”字开头的“诸丁匠不役者收庸”云云,则是《赋役令》的另一条。既然此条的“其调绢絁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等是开元二十五年重申武德令, 那么,“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自亦应是开元二十五年重申武德令。再从文字上讲, 上引《通典》记载先是说“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这里既谈到“调”,也谈到“租”,说明“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者既包括“调”,也包括“租”。上引《通典》“准武德(二)[七]年之制”以下,以“其”字为句首的4 句,前3句讲的都只是“调”,只有第4句讲的才是“租”。因此也只有将“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与前三款一起,都看做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对武德令的重申,才能与前文“诸课户一丁租、调, 准武德(二) [七] 年之制”句相呼应。反之,如果认为“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者,只包括前3 句,而不包括第4 句,那么,“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句中之“租”字, 就没有着落。
以上是就上引《通典·食货·赋税下》文本的句式与文字表述而言的。但也应看到,上引《通典》卷6所记,只是杜佑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归纳、概述,并非照录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应不会出现“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七]年之制”字样,其关于“租”的条款,更不应只讲“其江南诸州租, 并回造纳布”, 而不讲“一丁租粟二石”这一更重要的内容)既然上引《通典》卷6所记并非照录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而杜佑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归纳与表述也就不一定都符合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意,因此,单靠《通典》的这一孤证,也不足以断定“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就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遗憾的是,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目前仅见载于《通典·食货·赋税下》,他书皆失载,所以我们现在还不能从律令的角度对“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缘起做进一步探究。
所幸的是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文物,证明早在高宗、武则天时期,江南即有田租折布的做法。陈寅恪先生即曾指出吐鲁番出土文物中有一端题为“婺州信安县显德乡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光宅元年十一月日”的租布,【8】这“租布”应即光宅元年(684)婺州信安县(今浙江衢县)的折租布。【9】说明武后时,江南租即有折成布者。
吐鲁番出土文书的《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记有:
其中第16 行,究竟是“诸州折租布充”还是“诸州折租市充”,尚有疑问,如果是前者,就说明不迟于唐高宗仪凤年间,江南即已有根据中央财计部门的安排,实行折租造布的情况。如果是后者,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折租为钱以市物,一种是直接折租为所需杂用实物。
这里还要指出:上引《通典·食货》虽说“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但实际上,无论是开元二十五年之前,还是之后,江南诸州租也并非都折成租布。这从当时有关江南租米、租船的大量记载中可以看出。《旧唐书·食货·高宗纪》载:咸亨元年(670)“是岁,天下四十余州旱及霜虫,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诏令任往诸州逐食,仍转江南租米以赈给之”。【11】武则天时期,陈子昂《上军国机要事》亦提及:“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已至巩洛,计有百余万斛,所司便勒往幽州,纳充军粮。”【12】以上两例说明,高宗、武则天时期,江南租纳现粮的规模很大。开元年间江南漕运规模更大。【13】
开元二十二年主管财计的户部尚书李林甫“受诏改修格、令”。【14】二十四年三月,李林甫主持编成《度支长行旨》,【15】十一月又主持重修律令格式,开元二十五年九月奏行颁下。【16】开元二十五年令形成的这几年恰好是江南漕运规模最大的时期。《旧唐书·食货下》即载:“至(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置河阴县及河阴仓、河西柏崖仓、三门东集津仓、三门西盐仓。开三门山十八里, 以避湍险。自江淮而泝鸿沟,悉纳河阴仓。自河阴送纳含嘉仓,又送纳太原仓,谓之北运。自太原仓浮于渭,以实关中。上大悦。寻以耀卿为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江淮、河南转运都使;以郑州刺史崔希逸、河南少尹萧炅为副。凡三年,运七百万石,省陆运之佣四十万贯。旧制,东都含嘉仓积江淮之米,载以大舆而西,至于陕三百里,率两斛计佣钱千,此耀卿所省之数也。明年,耀卿拜侍中,而萧炅代焉。二十五年,运米一百万石。”【17】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共漕运的七百万石粮当以江南租米为多,【18】但也包括晋、绛、魏、濮、邢、贝、济、博之租粮。开元二十五年当年的漕粮,也不都是江南米,但包含江南米。
开元二十五年,关中丰稔。随着关辅一带于开元二十五年三月开始实行以庸调折粮,和此后山东租粟的漕运大有改善,对江南租米的漕运需求大为减少,北运也因之基本停止。【19】
天宝年间江南田租的情况,据《通典·食货·赋税下》记载“天宝中天下计帐……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似乎是全部都已折纳为布,其中并无纳现粮者。但谈田租收纳时限时又说:“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崄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收获讫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江南诸州从水路运送,冬月水浅,上埭艰难者,四月以后运送,五月三十日内纳了。其输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无粟之乡,输稻麦,随熟即输,不拘此限。”又明确提到“江南诸州从水路运送”租粮的情形。谈“其度支岁计”时亦言:“其度支岁计,粟则二千五百余万石。三百万折充绢布,添入两京库。三百万回充米豆,供尚食及诸司官厨等料,并入京仓。四百万江淮回造米转入京,充官禄及诸司粮料。五百万留当州官禄及递粮。一千万诸道节度军粮及贮备当州仓。【20】其中”转入京,充官禄及诸司粮料”的“四百万江淮回造米”,除地税外,也不排除包括部分田租。以此看来,天宝年间江南田租是否全部都折纳为布,还很难说。
天宝十四载(755)安史乱起后,江南租米的漕运又逐渐重要起来。肃宗至德元载(756)十月,主财计的第五琦就带有“勾当江淮租庸使”的头衔。【21】不过, 时第五琦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榷盐上,在漕运江淮租米方面未见有多大作为。而(代宗)宝应元年(762),通州刺史刘晏为户部侍郎京兆尹度支盐铁转运使后,对江淮的漕粮就非常重视。《旧唐书·刘晏传》即载:宝应二年刘晏至江淮后以书遗元载曰:“关辅汲汲,只缘兵粮。漕引潇、湘、洞庭,万里几日,沦波挂席,西指长安。三秦之人,待此而饱;六军之众,待此而强。”《旧唐书·食货志》 亦载:“洎晏掌国计,复江淮转运之制,岁入米数十万斛以济关中。”【22】可见其时江南的漕粮已直接关系到唐政权的安危。
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两税法下, 江南税米未见折纳为布者,反之有时还将两税钱折纳米。《旧唐书·崔造传》载:贞元二年(786)正月,崔造守本官、同平章事,“以岁饥…… 更令两税折纳米一百万石,委两浙节度使韩滉运送一百万石至东渭桥”。【23】
二、东晋南朝并无折租为布制度
关于唐代江南的折租为布,陈寅恪先生有过专门论述。1940 年,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引《通典》卷6记“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 布”后即云:“唐代自开国以来其人民所缴纳之租本应为粟,今忽改而为布,乃国家财政制度史上之一大变革,此中外史家所共知者也。”“窃以为此制乃南朝旧制,南朝虽并于北朝,此纳布代租之制仍遗存于江南诸州,殆为地方一隅之惯例,至武则天时此制乃渐推广施行,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中央政府以之编入令典,遂成为一代之制度矣。”【24】
陈寅恪断言唐代的折租造布乃南朝遗制,其根据就是《南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486)“五月癸巳,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淮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与同书《竟陵王子良传》所记的“诏折租布二分取钱”。
笔者以为上引两则资料中的“租”字皆为“调”字之误,应分别校改为“户调”与“调布”。理由如下:
1. 南朝宋、齐的租是丁租,而不是“户租”。《晋书·食货志》载:“孝武太元二年(377),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至于末年,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矣。”【25】这里所说孝武八年的“又增税米,口五石”,指的是税米增至口五石。这里的口应该指丁口, 而不是家口。如果每个家口都要税米五石, 那么五口之家就要税米25 石,如此高额的田租实在难以想象。据此可知,东晋末的田租是丁租,每丁租五石。【26】南朝宋、齐之租额未见新的更张,应该仍是沿袭东晋末之旧。《隋书·食货志》记南朝租调制曰:“其课,丁男……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27】其所说的丁男调租米五石,与此亦正合。【28】说明南齐的“租”为计丁征收。既是计丁征收,就不可能称为“户租”。事实上,南北朝时期亦并无“户租”这一提法,而按户征收只能是户调。西晋平吴之后的户调标准是“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29】此后无所更张,刘宋之初,应仍沿袭此制。至宋孝武帝大明五年(461)十二月,又“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30】此时之“调”仍是“户调”,而不是“丁调”。直到梁天监元年(502)“始去人赀,计丁为布”,【31】才改为丁调。【32】也就是说,南朝宋、齐时的“调”一直是按“户”征收的。梁天监
元年以后,才有丁调。
2.唐代的“租布”指的是由“田租”折成的布。而南朝所说的“租布”则是“租”与“调”的合称,亦即田租与调布的简称。请看以下诸例:
《宋书·武帝纪》记永初元年(420)八月九日诏:“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同月十六日诏:“彭、沛、下邳三郡,首事所基,情义缱绻……其沛郡、下邳可复租布三十年。”《文帝纪》载元嘉四年(427)三月三日诏:“丹徒桑梓绸缪,大业攸始,践境永怀,触感罔极……其蠲此县今年租布,五岁刑以下皆悉原遣;登城三战及大将家,随宜隐恤。”二十六年三月诏:“复丹徒县侨旧今岁租布之半。行所经县,蠲田租之半。”《孝武帝纪》载元嘉三十年闰六月十三日诏:“蠲寻阳、西阳郡租布三年。”大明三年“荆州饥,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大明七年二月十七日诏:“大赦天下,行幸所经,无出今岁租布。其逋租余债,勿复收。”《顺帝纪》载升明二年(478)二月十日诏:“蠲雍州缘沔居民前被水灾者租布三年。”《礼志》记元嘉四年三月二日,宋武帝“飨父老旧勋于丹徒行宫,加赐衣裳各有差。蠲丹徒县其年租布之半”。《道产附弟道锡传》:“初,氐寇至,城内众寡,道锡募吏民守城,复租布二十年。及贼退,朝议:贼虽攻城,一战便走,听依本要,于事为优。右卫将军沈演之、丹阳尹羊玄保、后军长史范晔并谓:宜随功劳裁量,不可全用本誓,多者不得过十年。从之。”《孝义传》:“贾恩, 会稽诸暨人也。少有志行,为乡曲所推重。元嘉三年,母亡,居丧过礼。未葬,为邻火所逼,恩及妻桓氏号哭奔救,邻近赴助,棺榇得免。恩及桓俱见烧死。有司奏改其里为孝义里,蠲租布三世。追赠天水郡显亲县左尉。”【33】《南齐书·高帝纪》载建元元年(479)七月十七日诏:“南兰陵桑梓本乡,长蠲租布;武进王业所基,复十年。”同年九月二日诏:“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减今年租。”建元四年正月八日诏:“建元以来战亡,赏蠲租布二十年,杂役十年。”《明帝纪》记永泰元年(498)三月二十五日,“蠲雍州遇虏之县租布”。《百官志·尚书台》:”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补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其内外诸库藏谷帛、刑罪创业诤讼、田地船乘、禀拘兵工死叛、考剔讨补、差分百役、兵器诸营署人领、州郡租布、(人)民户移徙、州郡县并帖、城邑民户割属、刺史二千石令长【丞】尉被收及免赠、文武诸犯削官事。”【34】
《宋书》、《南齐书》 所见“租布”,即如上述。各种严重灾害下的蠲免赋税,与特殊恩典下的蠲免赋税,自应包括租与调全体,而不会仅仅蠲免所谓的田租折布;【35】南齐尚书右丞职掌的范围自然也应是租调的全体,绝不会只管所谓的田租折布。
3. 南齐的财政收入主要是丁租和户调二项。南齐之田租已如上述,南齐之户调亦仍刘宋之旧,为“户岁输布四匹”。此外还有官营手工业、屯田与工商杂税等。官营手工业和屯田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实物,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工商杂税在政府的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不大。【36】南齐的财政支出主要有四项:(1)军费(其物质形态主要是谷物、布帛、钱)。(2)官员俸禄(其物质形态主要是谷物、布帛)。(3)赏赐之费(其物质形态主要是布帛与钱)。(4)其他(其物质形态主要是布帛与钱)。从物质形态上看,政府财政支出主要就是谷物、布帛与钱三色。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政府财政收支从物质形态上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主要就体现在钱这一色上。为了解决这种不平衡,政府必须将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租”或“调布”变换成钱。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一部分“租”或“调布”折纳成钱。如果将其财政收入中的丁租全部折纳成布帛与钱(无论是三分之二钱,三分之一布帛,或者是钱与布帛一半对一半),那么,政府财政支出中谷物这一色,都会变得完全没有着落。我们很难设想,政府一方面将其财政收入中全部的租都折纳成钱与布帛,另一方面又用钱或布帛去买粮,以满足兵食与给官吏发放俸禄之需。【37】反之,如果只是将政府财政收入中的田租或调布的一部分(或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折纳成钱,就既可以基本满足政府对谷物、布帛的需求,又可以基本满足政府对钱的需求。
4. 如果政府是将其财政收入中的丁租全部折纳成布帛与钱,那就必然有谷物以什么比价折布帛与以什么比价折钱的尖锐问题(亦即谷物、布帛、钱三者的比价问题)。然遍检《南齐书》,我们并未发现时人有论及谷物、布帛、钱三者比价问题者。反之,则有论及布帛与钱的比价者。如《南齐书·王敬则传》即载:齐武帝永明二年,王敬则建议将会稽一带民丁保塘役未动用的劳力,“悉评敛为钱,送台库以为便宜”,得到齐武帝的允许,竟陵王萧子良上书反对,其中谈道“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于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420-422)中,官布一匹,直钱一千, 而民间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424-453), 物价转贱,私货则束直六千,官受则匹准五百,所以每欲优民,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余,其四民所送,犹依旧制。昔为刻上,今为刻下,氓庶空俭,岂不由之。救民拯弊,莫过减赋……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长久大益,无患民赀不殷,国财不阜也”。【38】表明南朝宋之初,一匹布的市场价格大约是1000 钱,民户折布纳钱时,一匹布只纳900 钱,每匹布饶百姓约100 钱(故萧子良谓之“昔为刻上”)。而今市场一匹布已经跌价为100多钱,而政府仍然让民户按一匹500 钱折纳现钱。民户实际负担加重四五倍(故萧子良谓之“今为刻下”)。萧子良所言足以证明,南朝宋、齐是将调布折为钱,而不是将丁租折为钱、布。
5. 《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载:
(永明四年五月)诏折(租)【调】布, 二分取钱。子良又启曰:“……比天眚亟见,地孽亟臻……谷价虽和,比室饥嗛;缣纩虽贱,骈门躶质……宜在蠲优,使其全富。而守宰相继,务在裒克,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东郡使民,年无常限,在所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台使命,切求悬急,应充猥役,必由穷困……又泉铸岁远,类多翦凿,江东大钱,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须轮郭完全,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犹求请无地,棰革相继……且钱帛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直,进违旧科,退容姦利。”【39】
上引萧子良所言,大致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谈民生疾苦,其负担宜加蠲优。第二部分讲地方守宰不仅不体恤民生疾苦,反而加重百姓赋役负担,使民不聊生。其中“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句讲的正是“赋”,“东郡使民,年无常限”以下讲的则是“役”。第三部分讲货币问题,大意是百姓不易得到现钱,百姓赋税负担中,现钱比例越大,负担越重,主张折纳的比例,还是回到过去长期实行的“钱帛相半”为好。
如前所言,南齐的田租是丁租,亦即计丁口收租,因此,百姓丁租的负担只与案比户口与丁中制度有关,而与民户的资产多寡无关。而萧子良所说的“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丝毫未及案比户口与丁口的田租负担,由此可见永明四年五月诏所说的折纳办法并不包括丁租。
如前所述,南朝直至梁天监元年“始去人赀,计丁为布”以前,其调都是户调,并实行九品混通。既然是九品混通,自然要核计各户资财,包括桑园与屋舍等在内。萧子良针对“诏折(租)【调】布,二分取钱”,大力抨击地方官“围桑品屋,以准赀课”,并强调“钱帛相半,为制永久”,足以表明永明四年五月诏折“二分取钱,一分取布”,不可能是“丁租”(或包括“丁租”),而只能是“调布”。【40】
6.《南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调】,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41】诚如陈寅恪先生所言,此则记载与上引《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载萧子良说的是同一件事。【42】这“见布”之“见”字极为关键,同“现”,在赋役制度中,则表示某种赋役的本色。这种用法,史籍多见。上引《南齐书·武帝纪》既提到“见布”,就表明当年规定“三分二取钱,一分取见布”的税目的本色只能是“布”。这种税目的本色既是“布”,那么,这种税目就绝不可能是“户租”,而只能是“户调”。【43】
如果上述第1-4论据还只是“理校”的话,那么,上述第5、6 论据有今本《南齐书》上述两则记载中,“租”字为“调”字之误的内证,就属于“本校”范围,应毋庸置疑。
其实,南朝史籍中,表明“租”纳本色的记载也很多。如《宋书·文帝纪》,元嘉十七年十一月诏:“前所给扬、南徐二州百姓田粮种子,兖、两豫、青、徐诸州比年所宽租谷应督入者,悉除半。今年有不收处,都原之。”《宋书·孝武帝纪》记大明五年二月戊戌诏曰:“南徐、兖二州,去岁水潦伤年,民多困窭。逋租未入者,可申至秋登。”《宋书·后废帝纪》记尚书右丞虞玩之上表废帝:“昔岁奉敕,课以扬、徐众逋,凡入米谷六十万斛,钱五千余万,布绢五万匹,杂物在外,赖此相赡,故得推移。”《宋书·索虏传》记:永初三年十月,“(豫州刺史)刘粹遣李元德袭许昌,庾龙奔迸,将宋晃追蹑,斩龙首。元德因留绥抚,并上租粮”。(元嘉)二十九年,太祖更遣张永、王玄谟等北伐,青州刺史刘兴祖建议伐河北,曰:“河南阻饥,野无所掠,较略二军,可七千许人,既入其心腹,调租发车,以充军用。”【44】《南齐书·明帝纪》记建武二年(495)三月丙寅,“停青州麦租”。【45】《南史·文学·何思澄传》记:“何思澄字元静,东海郯人也。父敬叔,齐长城令,有能名。在县清廉,不受礼遗,夏节至,忽榜门受饷,数日中得米二千余斛,他物称是,悉以代贫人输租。”【46】《梁书·刘坦传》:齐梁之际刘坦任辅国长史、长沙太守,行湘州事。坦“下车简选堪事吏,分诣十郡,悉发人丁,运租米三十余万斛,致之义师,资粮用给”。【47】《陈书·宗元饶传》载南康内史宗元饶,“以秩米三千余斛助民租课,存问高年,拯救乏绝,百姓甚赖焉”。《陈书·宣帝纪》:太建六年(574)三月诏:“去岁南川颇言失稔,所督田租于今未即。豫章等六郡太建五年田租,可申半至秋。豫章又逋太建四年检首田税,亦申至秋……”太建十二年十一月诏:“兵车骤出,军费尤烦,刍漕控引,不能征赋。夏中亢旱伤农。畿内为甚……其丹阳、吴兴、晋陵、建兴、义兴、东海、信义、陈留、江陵等十郡,并诸署即年田税、禄秩并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来岁秋登。”【48】
以上例证表明,南朝的“租”,通常交纳本色。有时也可折纳他物,《宋书·孝武帝纪》即载大明七年十一月壬寅,“遣使开仓贷恤,听受杂物当租”。【49】但这只是临时措置。这里所说的“杂物”,按理也可能包括麻布,但实际上我们未见南朝以布当租的实例。【50】
总之,南朝并无折租为布的制度,也未见折租为布的实例。陈寅恪先生说折租为布为“南朝旧制”,所根据的只是两条明显失校,而时间又仅限于南齐,而不及宋与梁、陈的史料。【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