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仁学致人之利,顺人之欲。人皆有利欲。利者人之愿;欲者人之情。人无利不成,无情不生。人生在世就应当寻利从欲。趋利避害、顺欲致情实为人性之本然。学问之道应有益于人寻利从欲,而非拒利抑欲。拒人之利是谓贼人之生,抑人之欲是谓反人之情。为学若求拒人之利,必成贼人之学;为政若务抑人之欲,必成反人之政。讲求利欲,顺乎性情,方可达成人权之学,自由之政。
人之利欲有大小之分。寻求仁爱是谓大利大欲。求仁愈切,利愈为大;寻爱愈真,欲愈为崇。在人权体系中,仁爱之权实为根本。丧失仁爱之权,人不成其为人。[1]
在仁爱权中,情爱权或性结合自由几千年来受压抑最深。当盛世仁政,倡颂情爱可成一国宽仁之风。值乱世暴政,压制情爱可为一国苛毒之习。自古以来,盛世仁政少见;乱世暴政多有。上古国风宽仁,《诗》道男女,悲感念望,溢于言表。后世国风苛毒,法及男女,设禁立限,残于心意。饮食男女,人之大欲。一有禁限,则成怨旷。[2]
人之情本于人之性。有性必有情。仁学主张性情并重,反对抑情扬性。性不可去,情不可无。《易》书认为天地万物均有其性,均有其情。孟子认为顺人之情,可以为善。“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孟子·告子上》)此乃以情为善根。孟子所谓四端均为情之表现。心性以情欲而显,情欲因心性而生。肯定心性而否定情欲之理学实为悖理之学,不足与论。
人生必有人欲。“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礼记·礼运》)父乾母坤,女阴男阳,乃自然天赋之份。男女之欲如同饮食之欲,皆为性之表现。饮食男女,人皆无别。《传》说:“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礼记·乐记上》)情欲与心性不可分割。有心必有情;有性必有欲。尽心尽性须尽情尽欲。只讲尽心性,不讲尽情欲,是故心性不能尽。贼人道者将情欲视为万恶之端。自古及今为抑压情欲不知犯下多少罪恶。情欲受压,仁爱权利无从实现。情欲自由应为人人享有。压迫情欲实为极不人道现象。顺达情欲,则无怨女旷男。
天理人欲本为一体。天理自在人欲之中。发于人性之欲必然合乎天理。孟子讲可欲谓之善。欲有可与不可之分。无害于人是谓可;有害于人是谓不可。可与不可全在于以尊重人权自由为准。两情相遇,人我有度,彼此尊重,达已达人。只要两相情愿,无有不可。孔子说,我欲仁,斯仁至。情欲自由与其他表现自由一样,当以无害于他人为准。纵欲固然伤身,若属情欲自由所允许,也不在法律规制之内。情欲当有自然之限。顺乎自然方为养生之道。[3]
安身立命应当知节俭。节俭于听,可以养虚;节俭于视,可以养神;节俭于言,可以养气;节俭于色,可以养精;节俭于思,可以养志;节俭于行,可以养力。
节俭在于求易简,去难繁。恬淡宁静宜于人生;逸乐躁动不宜立命。尽性顺欲须知礼节权度。
凡事有节则能得其宜;凡物有节则能尽其用。根据《易》书节卦,“节亨”。《节》之象说;“天地节而四时成。”节有亨通无穷之象。不节则显嗟若之象,失于不及;苦节则生道穷之象,失于过之。过之与不及均为未中节。得节者得中;得中则合于正义,顺乎大道;顺乎大道,则可成大和景象。因此,经典儒家十分重视尽节之道。孔子说:“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孟子讲:“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孟子·离娄上》)节为礼之实,不知节则不能明礼。
节有内节与外节之分。内节针对自我;外节针对他人。内节与否纯属个人自由之事,法律不得禁之。外节关系他人自由权利,属法律规制。内节不中则有损于安身立命,我必受其苦。外节不中则会侵犯他人自由权利,人必受其害。内节涉及纯自我行为,属于修身养性之道。外节涉及他人自由权利,属于入法之礼。法外之礼不中,会有伤生之祸;法内之礼不中,会有违法之虞。内节一般为法外之节;外节多为法内之节。法外之节不可不慎;法内之节更须严守。慎节守节者可以达己达人;不慎节不守节者则会伤己伤人。因此,节为礼之实关系重大,不可不讲安节之道。
新仁学倡导尽情欲,尽情欲须知情欲之节,知情欲之节方能尽情欲之功。情欲之节有内节与外节之分。内节情欲有益于既尽心性又养心性。心性如果只尽不养,或只养不尽,难成亨通无穷之象。外节情欲可以安人守法,无害于己,亦无害于人。尽情欲乃为尽情欲之节。失之不能尽情欲之节;过之也不能尽情欲之节。失于情欲则人生凄苦惨淡,聊无活气;过于情欲则人生荒荡浮泛,虚空乏意。尽情欲须中情欲之节。中节者于己可获充实幸福之感;于人可成仁爱美好之意。
情欲自由或性结合自由于人至为重要。社会道德和法律均应认同和保护此项自由。否认此项自由之道德是伪道德。禁止此项自由之法律可谓是恶法律。伪道德违反人性,违反人道,实为反道德。恶法律侵害人权,禁止自由,实为非法之法。道德不仁不可以成矩;法律不仁不可以为法。新仁学主张尽情欲;尽情欲则须先有情欲自由。情欲若受法律之禁而不能自由,则情欲无以尽。情欲自由原本为人之天赋自由。人生必有情欲;有情欲必须自由。情欲自由应当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在基本人权体系中,情欲自由既属于仁爱平等权,也属于安身立命权,更属于生活保障权和良心表现权。在七大类基本人权中,情欲自由与各类人权之间均有关联性。可见情欲自由实为一项重要人权。
顺情欲实为人之大伦。禁情欲必伤人性人道。王夫之说:“天理必寓于人欲以见”。(《读四书大全说·卷八·梁惠王下篇》)孟子论说仁政道理时要求齐宣王好货好色与百姓同。好货好色为人之情欲。顺之者乐,逆之者苦。保障情欲自由为权学法学之大旨。百姓享此自由,国家可安,仁政可成。
情欲之事,只可劝说,不可强制。以法律强制人禁节情欲,无异于以法杀人。《诗》曰:“民之质矣,日用饮食。”孟子讲养心莫善于寡欲。此就自我养生而言。自我养生可以致寡欲,但不能无欲。就法律而言,情欲自由只应保障,不得禁止。体民之情,遂民之欲,此为礼法之大本,仁政之要道。至于自我养生,节与不节,权在自己。外节可以入法,而内节断不可入法。情欲自由之理在于内节外节之分。我若节欲,乃我之自由;我若不节欲,亦我之自由。此为神圣人权,法律不得剥夺和压制。
行我自由无害于他人自由;行我之权利无害于他人之权利。此为人我关系之大礼。礼为人际关系必不可少之规范,礼也是中国古代不成文宪法之核心。中国古代具有宪法效力之礼乃历代沿革所成。先秦时期礼尚往来平等,以仁义为本。后世专制君主以纲常维系专制统治,使礼成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之单向度约束。礼逐渐失去维系平等自由之意义。如今人权意识觉醒,自由观念复活,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礼之性质、内容和意义。
礼实际上并非为中国所独有。各国自有基于本国历史和人际关系所成之礼。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之礼均重在规范政府朝廷行为。西方国家君主时代朝廷也有许多不成文礼法。设礼是为定邦。国家基本制度和法律以及君主大臣行为均受到礼之约束。礼实为古代不成文宪法。现代各国均制定成文宪法典,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等也正在议论制定宪法典。随着宪法典出现,各国礼之主要内容均已上升为宪法规范。[4]
新仁学所倡之礼乃保障自由人权、限制政府权力之大经大法。宪法之所以是国家根本大法,在于宪法体现礼之原则。宪法未能将礼之内容全部概括,但却能反映其主要内容。依此而言,说中国古代礼宪一体,实不为过。学者多以为中国古代无宪法。如从成文宪法观点看,此论固然无错。但从不成文宪法观点看问题,此论着实过于武断。中国古代之礼实为古代不成文宪法。朝廷立法制律发令均不得违背礼之要求。礼有大纲细目,内容繁富。上古之礼重平等互敬。三纲五常为后世君主专制时代礼之基本原则。三纲专门为专制制度设置,五常为任何社会均不可或缺之基本价值观念。专制君主利用五常为三纲服务,其礼自然会有约束人心之效用。如今要实现传统文化转换,需要抛弃三纲,继承五常,使五常为实现自由人权民主宪政服务。
创建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生活之新礼,应当确立四纲:即人权主义、宽容主义、宪政主义、抵抗主义。此四纲与仁道、恕道、政道、义道相符合。人权主义源于仁道;宽容主义源于恕道;宪政主义源于政道;抵抗主义源于义道。四纲中又均体现出仁义礼智信之要求。维护人权,倡导宽容,推行宪政,抵抗不义;这些均为可从传统文化中转换而来之新礼大纲。
礼有大礼小礼之分。《乐记》说:“大礼与天地同节。”规范政府与国民关系之礼属于大礼;规范私人之间关系之礼属于小礼。大礼出大法、小礼出小法。大法之中以宪法为首,行政法为次;小法之中以民法刑法为首,其他部门法为次。宪法即属大礼,必须体现大礼之要求。大礼在于防范大贼大盗,小礼在于防范小贼小盗。何为大贼大盗?窃国之人为大贼大盗,暴君独夫为大贼大盗。窃国者侯,窃钩者诛,实为缺乏大礼大法和没有法律正义之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