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儒家道德观念系统是一个较复杂的观念系统,其表现为儒家经典中的德目,或者说道德范畴十分众多,有所谓“三德”、“四德”、“五德”、“六德”、“九德”、“十德”等不同的归纳;且因缺乏明确的界定,相互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或歧义。本文根据这些德目的原初涵义,和主要的儒学思想家的诠释,将它们区分为、归属于德性、德行——伦理规范性德行和个人品德性德行、道德行为的基本原则和最高准则等不同方面。显示出这个复杂的观念系统实际上仍有其井然有序的、由相互犀通的不同理论层面构成的那种结构;并可判定这是一个彻底的道义论或义务论的道德观念系统,一个内容丰富而周延的道德观念系统。
伦理道德思想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个较复杂的观念系统。这种复杂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在儒家经典中出现的德目,或者说道德范畴十分众多,所作的分类归纳也颇有差异,如“三德”、“四德”、“五德”、“六德”、“九德”、“十德”等[1]。因为观察、界定的角度不同,这些归纳分类中的德目及其内涵,往往并不相同。例如就“三德”言,《中庸》所指的知、仁、勇“三达德”,显然是源自孔子“君子道者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论语·宪问》),是“君子”的行为标准;《洪范》“乂用三德” ,是以刚、柔、直为君王治理驾驭民众臣下的方法、方式;《周礼·师氏》的“以三德教国子”是指对公卿士大夫弟子的道德教育有“至德”、“敏德”、“孝德”等三个方面的内容[2]。应该说,儒学对众多德目缺乏明确的界说,相互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或歧义。辨析起来可以发现,儒家众多的道德范畴,实际上是定位在或归属于德性与德行两个观念性质有所区别的不同的层面上。德性是内蕴于儒家众多道德观念、范畴中的基本精神特质、价值义蕴;德行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环境中德性外化出的特定伦理规范或一般行为规范。此外,完整的儒家观念系统中,还有道德行为基本原则和最高准则的观念。
1、心性层面上德性观念。儒家道德观念思想体系中的德性范畴是仁、义、礼、智之“四德”或仁、义、礼、智、信之“五性”。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可见儒家一开始就是从心理的、心性的层面上,以情感或心智的特征对德性作描述的。汉代经学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界定说:“五性者何?仁义礼智信也。仁者不忍也,施生爱人也;义者宜也,断决得中也;礼者履也,履道成文也;智者知也,独见前闻,不惑于事,见微者也;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白虎通》卷三《情性》)汉儒对儒家道德五种德性观念的界定,应该说是简明而准确的。显言之,“仁”之德性是爱的情感。在孔子的当时或其前,“仁”有众多的界说[3],孔子则是明确地,比较确定地以“爱人”来界定“仁”[4]。从孔子所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孟子所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可以看出儒家“仁”之爱的情感,涵盖爱亲人、爱众人、爱万物的广阔范围,并且有由近及远、由人及物,渐次有差等地展开的过程。应该说,在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过的和现在仍然持续着的生存状态下,这更符合人性之固然,不同于经过功利思考的墨家“兼爱”和受信仰浸润的佛家“博爱”。汉儒对“义”的界说,宋儒进一步显化为“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朱熹:《孟子集注》卷一),先儒对“义”之界说虽然不为不确,但仍有一深切之处须辨。“事之宜”有实然(本然)、固然(必然)、应然(应该)三种情况,实然是事实的真实本然状态,必然是事物内蕴的可重复再现的客观性,应然涵蕴的则是供主观选择的行为合理性。道德行为的本质是自律,是自觉的德性选择。所以,作为德性的“义”之内涵的“宜”,更确切地说,就是对“应该”、对全部道德原则的自觉选择,自我归属,自我担当。违弃了“应该”,就有自我谴责的羞愧情感产生。心性层面上的德性之“礼”,与社会制度层面上的“制度在礼、文为在礼”(《礼记·仲尼燕居》)之“礼”不同,是谦卑之情,感激之情,先人后己的心态。孔子说:“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可见在儒家这里,德性之礼是发育出德行所内蕴的自觉、自律之必需的心理环境。“智”是理性,是对“应该”本身,即全部道德规范、原则之所以然的自觉。孟子说:“智之实,知斯二者(仁义)是也”(《孟子·离娄》上),王夫之进一步解释说:“夫智,仁资以知爱之真,礼资以知敬之节,义资以知制之宜,信资以知诚之实,故行乎四德之中,而彻乎六位之终始”(《周易外传》卷一),将“智”视为是道德实践(德行)中的必要的心性品质,使儒家道德观念始终保持着理性的光彩。“信”之德性是真诚。朱子说:“诚是自然底实,信是人做底实”(《朱子语类》卷六),诚是事物本来真实的样子,信是人之所为同其本来真实样子相符,作为德性的“信”就是要求人之德行出于衷心,真实不妄,不是做作,不自欺,不欺人。朱子在回答门人“仁义礼智,性之四德,又添信字,谓之五性,如何”之问时说:“信是诚实此四者,实有是仁,实有是义,礼智皆然。如五行之有土,非土不足以载四者。”(同上书)换言之,所有的道德行为都内蕴有诚实本然的品质。
在儒家道德思想中,,对德性“仁”与“义”还有进一步的解说。孔子曾说:“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恭宽信敏惠”(《论语·阳货》),“仁者……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子路》)。他的弟子子夏也有体会地说:“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子张》)。可见,儒家在一开始就认为每一种德行都内蕴着“仁”的精神,以“仁”是所有德行共同的基础。后来,宋儒对此有更明确的阐发,如二程说:“仁义礼智信五者,性也。仁者,全体;四者,四支。”(《二程遗书》卷二上)朱子也说:“盖仁义礼智四者,仁足以包之。”(《朱子语类》卷六)更凸显“仁”之德性或爱的精神是儒家道德观念中的核心、起点。仁之德性具有是所有德行之基础或源头的品质,使宋儒感到“爱不足以尽仁也”(《河南程氏粹言》卷一),而将仁的内涵诠释为“生”,认为“心譬如谷种,生之性便是仁也”(同上书卷十八),“仁字恐只是生意,故其发而为恻隐、为羞恶,为辞让,为是非” (《朱子语类》卷六)。“仁”在宋儒这里甚至获得超出精神意义之外的宇宙生命意义的品性。在儒家的德性观念中,仁是发自内心的、向外推展的爱的情感,义是发自内心的对全部道德规范原则的担当。仁与义之间的这种内涵上的差别,从某种意义上能构成一种对立或差异的周延性;这种周延性使儒家有时用“仁义”来表述、指称全部德行。孟子曾比喻说:“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离娄》上)“安宅”与“正路”寓意某种完满的生活环境,使孟子可据以推言“居仁由义”就是儒家全部道德实践的完成[5]。汉儒董仲舒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春秋繁露·仁义法》)仁是将爱扩张,义是对“宜”的担当,“爱人”与“正己”构成了周延的德行范围,所以他撰《仁义法》,正是以论述“仁义”来审视儒家全幅的道德图景。“仁义”可以涵盖指称儒家全部德行,全部道义,这是五种德性中的“仁义”在儒家道德思想中的特殊理论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