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休室治史文稿补编》之十三
从十六世纪到十八世纪初期是中国封建经济史上值得注目的一个时代,那就是这个时期中国某些地区出现有资本主义的萌芽因素,在这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之下,首先看到中国的纺织工业和矿冶工业里,稀疏地萌生着一些新的生产关系的幼芽,其中,由于城市手工业的推动,于是乡村工业也发展起来了。苏州附近的盛泽镇,当成化、弘治间不过是一个普通的乡村,可是到了明末清初已成为拥有万户以上人口的丝织业的专业市镇。这种新发展起来的乡镇,一部分成为城市经济的补充地带,一部分又是乡村手工业的基点。据顾炎武《肇域志》转引明代江苏的地方志,曾论述明代江南地区这种乡镇,为数颇多。这些带有生产性的乡镇,不仅在江南地区出现,在长江的中下游,沿海地区,甚至较偏僻的山区,也有存在,尽管它的数量是微不足道的。这一种封建社会内部的地域分工,商品经济的成长,特别是工业原料和粮食的需求,自不能不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变化。这是大家都知道的,长江三角洲的苏浙两省是中国的蚕桑地带,这一地区的粮食供应在很大的程度内是依靠于外来的供给。于是湖广两省的米谷生产遂较前大大地推进一步,因而出现有“湖广熟、天下足”之语。【1】像这种米谷生产的分工,还可以引证明清之际福建沿海的粮食,也很突出地依靠外地的供给。为这新的生产条件的要求,自在一定的程度内改变了旧有的经营方式。尤其宋代以后,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愈益占着支配的地位,佃农制的发达和农民的相对离土自由,于是就在农村中出现有三种的劳动力形态,即佣工、佃户和僮奴的三者。固然,上述三者的劳动力形态,在中国史上是早已存在的,惟是此时使用并购买这般劳动力者,不能不含有一些新的因素在内,那就是在城乡手工业的影响下,工业原料和米谷的商品化程度的加强,于是一般在乡的经营地主和富农,为着扩大生产和增加收入都使用有一部分的佣工。如湖州为蚕桑区,这一地区的在乡地主就很多,故有“其俗皆乡居”【2】之语。那末,这些乡居地主是怎样经营他们的生产活动呢?像我在另文所述的归安茅氏种桑且数十万树,这般在乡的经营地主都是亲自管理农事,改进技术,进行农桑蚕织的多种经营。由于种桑需要有较专门的技术人才,所以佣工制较为发达。据万历年间湖州庄元臣的《曼衍斋草》,其在治家条约的立庄规中,曾提到湖州桑地均系雇工经营,兹特引用如下:
凡桑地二十亩,每年雇长工三人,每人工银贰两贰钱,共银六两六钱。每人算饭米两升,每月该饭米一石八斗,逐月支放,不得预支,每季发银贰两,以定下用,四季共该发银八两。其叶或梢或卖,俱听本宅发放收银,管庄人不得私自作主,亦不许庄上私自看蚕。【3】
这一节纪事,又可给我们证实了湖州蚕桑区使用雇工的普遍。【4】其实当时不仅在经济作物上面使用了雇工,就是米谷的生产也多使用佣工。明代江南地方志里记载着雇工之事,为数不少;其他则山东、湖广等省也有发现,【5】而江西的山区——宁都,其佣工大半为南丰人。【6】为了佣工在农业生产上的大量使用,于是当时通行的日用百科全书里,曾发现雇工文约的一般格式。
立雇约某都某人,今因生意无活,情愿托中雇到某都某名下,替身农工一年,议定工银若干,言约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敢疏失,其银按季支取,不致欠少,如有荒失,照数扣算。风水不虞,此系天命,存照。【7】
固然,明代的佣工,尚不是很自由的,但其和雇主议定工作年限和工银若干,他们人身依附关系,显然较之一般佃户和僮奴松弛得多,所以这种雇工的大量存在,我认为是一个值得注目的时代特点。
其次,明代中叶以后,由于城乡手工业的发达,引起原料作物种植面积的扩大,山区的开发,于是又出现有大量佃耕山地的佃农,如江西南赣之例。
南赣地方,田地山场坐落开旷,禾稻竹木生殖颇蕃,利之所在,人所共趋,吉安等府各县人民年常前来谋求生理,结党成群,日新月盛。其搬运谷石,砍伐竹木,及种靛栽杉、烧炭锯板等项,所在有之。又多通同山户田主,置有产业,变客作主,差徭粮税,往来影射,靠损贫病。又有一种来历不明之人,前来佃田佣工,及称斋公教师等名色,各多不守本分,潜行盗窃。间又纠集大伙,出没劫掠,不可踪迹。【8】
这班佃耕山地的佃农,有种种不同的异称,如在江西、浙江、福建等省每被称为棚民、麻民、蓝户、箐客等,他们的职业除了佃山耕种之外,还兼营有一些手工业的活动,所谓种麻、种茹、造纸、烧炭为主。另一方面,在这当中,中国南北各地都不断地爆发有或大或小的农民起义。正统十三年(1448年)福建沙县佃农邓茂七的起义,其所提出的斗争口号,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于是在当时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相互推动下,其居于城市的不在地主和一部分的乡居地主为着保证封建地租的获得,也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用契约制以刺激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并在佃农中也出现有极少数的富裕阶层。【9】固然,契约制的租佃关系,早见于宋元时代,然大量的施行,则不能不说到了明代中叶以后才逐渐发达起来的。据日本仁井田隍氏搜集明代通行的百科全书类的图书二十多种,差不多都记载有佃田契约的格式,【10】则可知其流行之广。由于租佃契约制的发达,并在当时激烈的阶级斗争下,地主为鼓励佃农的改良土壤,改善经营,借以增加生产,保证封建地租的榨取,又不得不给予农民以永佃权,于是一田二主制,在福建、江西等省又发达起来了。这种佃权就我所见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由福建布政司颁布刊行的家礼简仪,在其《田园佃批式》中,即附有永佃权的记载。【11】关于永佃权在中国租佃制度史上的作用如何?兹拟另文论之。【12】惟在其出现的初期,殊不能说其没有含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一种农村关系的新变化,都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
但因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因素的成长是不平衡的,地区与地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是不同的。这一种不平衡尤突出地表现在地区方面,我们知道明末清初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尚局限于江南、东南沿海和运河区等附近地带;并且就在这一些地区之内,它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有的地方工商业较为发达,而广大地区则自然经济仍占着支配的地位,江南如此,其他地区亦多相类。在这情况之下,曾因长期存在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紧密结合,又紧紧地拖住中国封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尽管如此,但在当时商品经济的刺激下,却仍使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在封建后期出现有多种经营形态。关于这多种经营形态的具体内容怎样,据我个人的体会,认为应含有两种的意思,一是农业生产内部之间的多种经营;一是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多种经营。这多种经营形态像我在另文所述的,【13】它为满足广大人口的粮食需要,提供丰富的工业原料,改善农民的施肥习惯,发展乡村手工业,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一种分化是极为有限的。主要是中国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极牢固地维持自然经济的存在,而封建势力又采取各种措施,以压迫手工业的发展,如中国传统的主谷生产政策,就限制了原料的供给;各地地主阶级又每以浮口过多,为地方不安之源,因而主张干涉或毁弃工业的活动,反对开矿等等。这自使手工业不能得到顺利的发展。不过中国又系一个广土众民的大国,由于地方性的差异,广大人口的需要,各地物资之间的流转和交换,仍有其广阔的前途,是以在这时期内中国又出现有大大小小的商人集团,其著者,如山陕商人、徽州商人、洞庭商人、浙江商人、闽粤商人等,【14】就是比较僻远的内地与山区,商人之数,亦不在少。【15】兹姑举湖北蕲水的一个偏僻的地区——“石险、金谷道通罗田、蕲州,薪麻布谷麦菽、皮毛齿革,交易都会也。其估客转贩,即岁人不赀,故民多积聚”。【16】在这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严重矛盾中,于是这一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就出现有进一步、退二步的相反倾向;特别在中国的传统封建社会里,农民具有相对的离土自由,这般从农村挤出来的人口,于是每在有利可图的场合,或较可发展的地方,我们常见到一批一批的失业的农民,麕集而来,从事季节性的运输劳动、耕种山田,及为佣工佃耕。这样,在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这商品生产的发达,大量劳动力的存在,并不能引导中国走向新的经济道路方面前进,而在中国的地主经济与农民经济里却出现有极端矛盾的而又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新特点。兹先就地主经济而言,就是乡居地主的高利贷化和城居地主之日益寄生化。这一种分化,我们认为是属于封建后期的特有的历史产物,因为明代中叶以后,像我屡经说过的,中国江南地区曾存在有一小部分的在乡经营地主和富农阶层,他们使用佣工,注意于生产技术的提高、经营方式的改善,并把他们的经济活动,在某些方面和市场发生一定的联系。可是这一种幼芽的成长,在当时中国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发展是很不顺利的,相反的,我们却见到有不少的江南乡居地主离开了生产,转而专门从事高利贷的活动。下面所引的常熟大桥黄家,就是一个典型的乡居地主的高利贷化。
任阳为虞邑之极东南境,地洼民贫,而黄氏独以赀雄乡里,居大桥,世谓之大桥黄家,余及见者,曰黄亮功。自伊祖积赀起家,专以权子母为业,益见中原多故,增饷增役,业田苦于赔累,不若贷粟于人,其息倍收,又无饷役累也。亮仍家法,尤乐此不疲,岁囤米粟以千计,豆麦花布称是。崇祯间,吴中水旱频仍,米价腾贵,亮复邀取重利,朱提成锭,辄窖藏之,青蚨成贯,辄柜藏之,其零星者,必镕成贯、贮而藏之乃快。由是亮积赀巨万,而家益富。亮为人阴柔,外貌若温厚无棱角,而中实机深多诈,性尤吝啬,处置家事节缩若寒士,屑屑谋朝夕。其父尝欲为亮遵捐粟例为护身符。亮不觉蹙额日:爹直欲儿作枵腹监生耶。每用一钱,辄沉吟良久,将已仍贮之囊,其吝如此。家多权量,同式而异用,视出入而盈缩之,未尝用银钱,凡与人贸易,尽以折色昂其价,但有毫厘利己亦喜。邑中牙侩妇陈丧夫,欲他适,亮闻其挟重赀,欲娶之,父曰:“嫠也。里中请婚者多,何必是?”亮曰:“彼以贿迁,是足欲也。”遂妻之,得其资五百金,已而变其房产,又得四百金。陈善治家,勤纺织,亮得其伙,家业日炽。【17】
上面记事,是淋漓尽致地把封建地主的丑恶面目描绘出来。其所云:“自伊祖积赀起家,专以权子母为业。”这给我们说明一个倾向,即当时有一部分乡居地主,不自经营农事,专以权子母为业;也就是说,在当时的封建条件下,乡居地主的高利贷化,即在乡地主之成为债主,农民的被榨取的程度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尤其对于生产方面更不起任何积极的作用。这显然较之从事生产经营的乡居地主倒退了一步。这是关于乡居地主的一些变化。现在再来看看居于城市的不在地主的情况。我曾在一篇文章里说到明白嘉靖以后,由于赋役的改革,特别是一条鞭法的施行。江南地区又出现有寄庄地主。这些寄庄地主虽带有浓厚的封建的身份制的色彩,但是他不用僮奴耕田,而采取佃耕的办法,并且较多部分系以运用其财力,使农业生产中获得更多的收成,这总是有助于生产的发展的。【18】这一个估计,我认为尚是可用的。惟是我们还要知道一条鞭法的施行,只是税制上的一种改革,而没有触及生产关系的变革,于是到了后来,却更加助长不在地主的寄生性。据记载,在一条鞭法施行之后,福建莆田县的不在地主,有着迅速的发展。
明嘉靖已前,有田租五十石者养马一匹,养夫一名,名曰马户夫保,如租百石,养马二匹,夫二名,遇官府及差使往来,不分日夜取马与夫,跟之至交界而回,络绎答应,苦累破家,乡宦户亦不免,故富贵不敢多置租,当时士大夫畏清议,归来宦囊皆淡,无豪强兼并之风。民有限田,家无甚穷,谷无甚贵。迨庞军门洞悉民瘼,条陈利弊,将本折色什赋差徭,编入条鞭,总为一则,照米纳银于官,官自雇倩答应,民得息肩。明末仕改清操,捆载而归,求田问舍,每户数千租,郭尚书租至一万三千石,惠洋庶民方南川租亦一万二千石,富者千仓万箱,往往闭粜,每至春末谷价涌高,由是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田租每石价值七八两。【19】
也就为了一条鞭法的改革本身没有涉及到生产关系的变革;再由此时农民的未解放,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缺乏坚实的生产基础,于是促使地主对于佃户的榨取,只有采取封建性的剥削,以攫取最大限度的地租为目的;复因当时工业原料和粮食有着广阔的市场,而粮价的高涨,尤为利薮所在,这更引导着不在地主从事囤积居奇,以剥削广大的农民和城市居民。据我所接触的材料,明季福建不在地主是非常之多,如闽清地主多系居住于省会福州的不在地主,【20】上杭、永定的不在地主亦多。【21】湖广地区的寄庄户,数亦不少。【22】而赣州“各县之田,多为吉安债准”而去。这般地主都是囤积米谷,待价而沽。明末周之夔的《弃草文集》,曾载福建不在地主的经济活动云:
其田主及有力家城居者,仓廒既设外乡,或设他县,每年不过计家口所食谷几何,量运入城,余尽就庄所变粜,即乡居大户亦然。盖米谷重滞,且多折耗,而出谷入银,轻便易贮,故凡稍知心计之人,皆相率积银逐末生息,决不作积谷迁缓之务。【23】
地主之以囤谷出售,出谷入银,逐末生息为事,这正是体现了后期封建经济的特点,也如实地暴露着不在地主的寄生性。这里,我们所要讨论的则是寄生地主原属于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的范畴之内,惟明清时代的不在地主制,却由于城市工商业的不发达,农民的未解放,不能引起经营与土地所有的分离,于是这不在地主们,就只在租主与债主之间打圈子,而不能找出自己的正当的发展道路。
总之,在当时的地主经济中,虽然,表露有新的因素的萌芽,可是在强大的封建压力下,这一种经济并没有导致着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因素更进一步的成长,相反的,而是封建徭役制的更加巩固,这就是我在下面所要论述的农民经济的中心课题。
我在上面已经指出明末清初的农民经济,由于当时农民生活和市场经济有着一定程度的联系,大量的工业原料和粮食的出口需求,促进着雇工制与租佃契约制的发达。惟是这一种变化是不稳定的,只为着当时商品经济远较停滞的自然经济,倒能给予地主阶级带来更多的利益,扩大其贪婪的胃口,于是一般地主阶级为着增加自己的收入,便更加残暴地掠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转而维持了超经济的强制,加强了人身依附关系,在这场合里,农奴制度“是与奴隶制度没有什么区别的”。【24】这样,中国史上有些进步的因素,像中国商品经济的发达,早已形成封建性的全国市场;劳动力也不似欧州中古那样束缚在领主的庄园内部,而有相对的离土自由,可是这些因素在当时都不能起着应有的进步作用,而变成相反的东西。因此,考察明末清初的农村劳动力形态,更明显地带有这种野蛮的中古式的矛盾性格;更为了当时城市手工业的发展,一般地说,尚是落后的。有很大部分仍受着行会制的支配,同时,城市对于农村人口的容纳量,也是极为有限的。这一个情况,又和当时有一大批的离开土地的农业人口,很不相称。关于明代各地方人口的移动,是非常频繁的,以江西为例而言,其地之人率多向湖广一带移殖。如云:
以今日言之,荆湖之地,田多而人少;江右之地,田少而人多。江右之人,大半侨寓于荆湖。盖江右之地力所出,不足以给其人。必资荆湖之粟以为养也。【25】
这广大的农业人口向全国各地的自由流动,固然,在缓和了某一地区的人口压力和社会矛盾,促进移住地的经济开发,都发挥了一些作用。不过这大量的农业人口如果过多地向某一地区集中,则必然的会产生降低劳动力的生活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后果,出现有争求雇主的现象。明清之际苏州的织工,即系如此。
郡城之东皆习机业,织文曰缎,方空曰纱。工匠各有专能,匠有常主,计日受值,有他故则唤无主之匠代之,曰唤代。无主者黎明立桥以待,缎工立花桥,纺工立广化寺桥,以车纺丝者,曰车匠,立濂溪坊,什伍为群,延颈而望,如流民相聚,粥后俱各散归。若机房工作减,此辈衣食无所矣。【26】
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很难指望城市手工业的雇工制能有较健全的、合理的发展,而不得不受着严重的封建剥削。为了城市对容纳过剩人口有着一定的限度以及佣工制之含有浓厚的封建性;同时,复以当时严重的封建剥削,不断地制造出大批的新失业的农业人口来,于是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就迫使大批离开土地的人口,又不得不回归到土地上面去,这样,只有更加恶化租佃关系和在佣工制上维持了极野蛮的中古式的关系;再以此时商品生产的发达,工商业的繁荣,致使有一部分的地主阶级为着攫取更大的利益,以便把农民劳动的果实拿到市场上去出卖,于是乃转而维持落后的奴隶制残余,使用大量的僮奴,以从事农工商业的活动。
在中国封建经济里,奴隶制残余曾占有一定的地位,这是大家都认识到的。所以明代初年,蓄奴之风仍盛。凉国公蓝玉家奴至于数百,其他类此之例甚多。至于中叶以后,沿海江南地区的地主经济,则与商品生产有密切的结合,他们之中有些人亲自经营经济作物和手工业的生产,甚至从事商业上的活动。就是一般内地的地主,也在出口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鼓励下,采取直接经营的办法,使用大量的僮奴,以从事家庭或生产上的劳动。吴宽的《匏翁家藏集》曾数载江南地主役使僮奴,以事耕作。有如常熟的徐南溪,“率其僮奴服劳农事,家用再起”。【27】长洲的李端其,“益督僮奴治生业,居则量物资,出则置田亩,家卒赖以不坠”。【28】又吴宽的“先母张氏,少归先父。……勤劳内助,开拓产业,佣奴千指,衣食必均”。【29】都足以见江南地主使用僮奴之多。同时,为了中国封建政府的徭役和赋税,对非身份制的中小地主和自营农民,是个很大的威胁。这些自营农民和破产了的中小地主,他们为免役之故,常宁愿丧失自己的自由身份,而投靠于豪族大姓为其奴仆、佃户,称为靠势。【30】这种农民流亡和大户苞荫,在明代初年即在进行中,宣德末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即曾道及此事。
其所谓大户苞荫者:其豪势富贵之家,或以私债准折人丁男,其以威力强夺人子息。或全家佣作,或分托居。赐之姓而目为义男者有之,更其名而命为仆隶者有之。凡此之人,既得为其役属,不复更其粮差。甘心倚附,莫敢谁何。由是豪富之役属日增,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减矣。【31】
所以到了后来,于是“吴中仕宦之家,奴有至一二千人者”。【32】其实,这种现象不仅吴中一地为然,举凡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陕西、湖北、广东、福建等省,一些豪族大姓无不畜养大量的奴仆。这班奴仆的成因,不用说,是来自对抗性社会所造成的大批被剥去生产资料的人们,而被“强没入奴仆者”。【33】其中有的来自投靠,如江南及东南沿海则系如此。
今江南士大夫多有此风,一登仕籍,此辈竞来门下,谓之投靠,多者亦至千人。【34】
河南亦然
(河南)光山一荐乡书,则奴仆十百辈皆带田产而来,止听差遣,不费衣食,可怪也。【35】
有的则系用价买仆。
(麻城)耕种鲜佃民,大户多用价买仆,以事耕种,长子孙,则曰世仆。【36】
江西新淦则“本地大户,收养游手逃民,称为佣仆”。【37】浙江江山别有“伙余”,盖亦奴仆之属。
田亩倩人种植,成熟分收,即佃户也。别有一种,曰伙余,多自家仆,令其居庄看守;或外乡单丁,以庄屋栖之,给以偶,有子孙则世服役如奴隶。【38】
在这当中,奴仆与主人的关系,是存在着深刻的对立的矛盾。兹以江苏松江为例言之:
吾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家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驭人奴之律令也。然其人任事,即得因缘上下,累累起家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饥寒,更借托声势,外人不得轻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极力卫捍,此其食主恩之大略也。【39】
这种主奴的对立,各地皆然,如一经为奴,例从主姓,历代不改,不仅其本身,且役其家族。湖北的情况,即系如此。
楚俗贫而自鬻者,至奴于其族,更数世,犹隶役如故。【40】
在这情况下,“主人之于仆隶,益非复以人道处之矣。饥寒劳苦,不之恤无论己;甚者,父母死,不听其缞麻哭泣矣。甚者,淫其妻女,若宜然矣。甚者,夺其资业,莫之问矣。又甚者,私杀而私焚之,莫敢讼矣”。【41】这种深刻的阶级矛盾,再由于当时商品经济的发达,更引起有一部分的奴仆,他们为着经济的独立自主,提出解放人身隶属关系,乃属当然之理。
至于佃户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一时代的历史特点,即是明代地主的集中土地在很大部分是利用封建的特权,如献产豪强之风。【42】其另一方面,则因工商业的相对发展,又加速了土地的集中,如明代大官僚严嵩、徐阶均各有田二十多万亩,而江南豪家田有至七万顷、粮二万(石)者。其他千亩、万亩的地主,更是为数不少。在这些土地上面,固有使用佣工、僮奴以从事直接经营者,但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契约的形式交给佃户耕作的。虽然,当时由于封建社会的内部孕育有新的因素,并在激烈的阶级斗争的形势下,农民经济有所发展,在农民当中也分化出一部分的富裕阶层——原始富农和佃富农,这是必须肯定的。可是还应该看到在当时强大的地主制的压迫下,在奴隶制残余的影响下,佃农的人身依附关系却是非常严重地存在着。首先,佃农的身份仍是不自由的。如云:
江南……富家大族役使小民,动至千万,至今佃户苍头有至千百者。【43】
就是把佃户和苍头视为同一类型的人物。所以“佃户例称佃仆,江南各属皆然”。【44】江西亦是如此。吉安府的佃户,地主不仅役其本身,且役其家属。
(安福)乡俗,庄佃中育女者,许字时必先馈银田主,名曰河例,以故佃人多溺女。【45】
这种“女儿出嫁也得缴钱”的河例,我认为应是最野蛮的初夜权的一种残余。所以江西农村迄于清代初年,佃户的身份尚是不自由的。
康熙初年,……吉赣俗以佃为仆,子孙无得与童子试,公为按版籍,勒石永禁,破数百年陋俗。【46】
这种佃农身份的不自由,在其他地区也是存在的。这里,佃农是被认为地主的一种财产,而地主得任意剥削的农民。
其次,佃农的负担,也是非常苛重的。兹先就佃租论之,一般的,都还是以实物地租为主,惟在着重主谷的观念下,地主当限定农民必须缴纳谷物,作为地租。不过佃耕山地者,也得以其所产的实物作为地租,如油山纳油租之例。
雩阳书院油山座落一唐村里峡山,各佃共耕,油租每年实纳三百六十四斤十二两,外纳山租银三两五钱七分,又纳山租钱九百五十文。【47】
至租额,则一般都是较重的。据我们所知,宁化有三七对分之例。
大抵富者有田,坐享七成之利,农民佃其田,终岁勤劳,获止三分,籽种耨获之费在其中,仰食俯畜,食指稍繁则不给。【48】
永安有八二分租的传说。建阳附近各乡岁收最丰富者,田主可得七成半至八成,佃户则得二成至二成半。【49】江西宁都下乡的批田,亦较他乡为重。
批田较他乡稍重,诚有之,然亦有故焉。宁都之田,下乡称腴,他乡田计收谷一石,直金一两,下乡之田则三两,田从上则起科,输粮特重,佃户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杂粮。【50】
这里,我要特别指出中国高额佃租的形成,自为地主阶级对于土地的垄断,惟其中亦有一些附带的因素,即中国地主家族的多妻多子制的盛行和传统的遗产继承制度常把一般地主所集中的土地,率不数传即告分散。如宁都魏氏,初有产数千石,但经数分之后,其每人所得都不过百余石左右。下引的两篇析产序,都能提供刻所需要的资料。
汝兄弟三人,侃出抚为吾叔兄后,其遗产岁得田谷百十六石,而缩收与播种实为石六七十有奇。傲、俨请日,弟虽后仲父,产薄恐不给食,愿割己分以益弟,于是以收百石谷之田以畀侃,而傲、俨乃各得百八十有六石之田。【51】
于是计平昔所自创及先子所分受,奉老母命,集诸子而阉分之,济、渡、澳各得田百五十石。山城居室、奴婢皆有定分。沆最幼,出抚为季弟子,不得与三兄均,除田百石,以车畀之。【52】
这田产的一再均分,造成了中国农村中的广大的中小地主层。其另一个因素,则是中国商业资本的无出路和浓厚的乡土观念,他们每以经商所得的一些蓄积,认为稍可过活,便相率返乡以购良田美宅为荣,这又把中国的土地愈分愈碎了。这般中小地主为生活之资,便不能不深人农村,他们因比较熟悉农情,于是其对于直接生产者凡可以加予的剥削,绝不放松,我认为这当是中国高额佃租的一个根据。另外,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广大人口对于耕地的争夺,也排斥了雇工自营的可能前提,因为他们觉得雇工自营,倒不如采取佃耕方式,把田地出租给农民,向其征取高额的佃租,更稳妥而可靠,牢固地保留零细耕作的习惯。因此,封建势力所加予农民的束缚,显见苛重。在实物地租之外,还见有劳役地租的残余。赵翼《廿二史札记》,就有典型的记载。
《焦芳传》,芳治第宏丽,治作劳数郡,是数郡之民,皆为所役。又《姬文允传》,文允宰滕县,白莲贼反,民皆从乱,文允问故?成曰:祸由董二。董二者,故延绥巡抚董国光子,居乡暴横,民不聊生,故被虐者,至甘心从贼,则其肆毒,更可知也。又《琅琊漫抄》载松江钱尚书治第,多役乡人,砖甓亦取给于役者。有老佣后至,钱责之,对曰:“某担自黄瀚坟,路远故迟耳。”钱益怒,答曰:“黄家坟亦吾所筑,其砖亦取自汝家,勿怪也。”此又乡宦役民故事也。【53】
这种劳役地租的残迹,在福建、江西两省毗邻地区的农村中,也不时可以看到。地主对于佃农不仅要求其在经济上的服役,像宁化的送仓、宁都佃人的送河交斛、送仓交斛的乡例。有的,且使其担任军事上的劳役。【54】其应地主的呼唤,为操杂役,则皆认为当然的事,殊不足怪。这劳役地租的残余,他在农村中的作用,还保留了身份的隶属关系;再由此而把佃农紧缚于土地上面,使其不得自由移转,如南赣的佃农然。
吉、抚、昌、广数府之民,虽亦佃田南赣,然佃田南赣者十之一,游食他省者十之九。盖远去则声不相闻,追关势.不相及。一佃南赣之田,南赣人多强之入南赣之籍,原籍之追捕不能逃,新附之差徭不可减,一身而三处之役加焉。民之所以乐于舍近,不惮就远,有由然焉。【55】
同时,封建地主对于佃农还通过各种形式以榨取农民的血汗,这就是在地租之外,尚有种种名色的额外负担和封建的贡献。江西宁都佃农于批赁田山时,田主例索批礼银。
一田山批赁,田主按赁收租,佃户照批掌耕,彼此藉以为凭,原不可废,但批赁时,田主必索佃户批礼银,并创十年一批之说,殊属额外多取。【56】
有白水谷。
一白水谷,批赁时佃户不能现交礼银,照依银数,每岁入息三分,是为白水。【57】
有桶子谷。
一桶子谷,收租或有用升者,较官斛甚小,所以桶子谷乃帮足官斛之数,非官斛之外,另有桶子名色。查系帮足官斛,原非额外横取,但田主不得借此转加。【58】
有帮贴行路使费。
一行路使费,田主家人上庄收租,佃户计其田之多寡,量给草鞋之费。【59】
此外,并有其他的贡纳或送礼。
一节牲、粢糯、新米、年肉、糍团、芒扫等项,佃户于出新时,或于年节致送一二,田主亦多有仪物回答者。【60】
按宁都之俗,佃农对于田主尚有入学贺礼、帮纳差粮诸费,【61】而安徽徽州则有信鸡之纳。
同样的,在闽西北各地农村中,关于这些的封建苛例,也牢固地存在着。如宁化的移耕,即是宁都的批赁;冬牲、豆粿则是宁都的送年鸡鸭、送年糍团等。【62】故冬牲的贡纳,即相当的普遍,宁化、清流、归化、沙县、永安、南平、尤溪、闽清、闽侯诸县,都有这一种的习惯。三明梅列于冬牲之外,并有冬旦一筵。【63】据康熙五十三年(1741年)福建闽清的租佃契约,亦有“年例田牲谷拾一斤(只),帚乙合,芋捌斤”,【64】这可不言而喻的,系沿自明代的老例。如其田地有种植其他的副产物者,也得缴纳一部给田主,如福建三元即有加收绿豆之例。
其实,佃农的负担,不仅仅这高额的佃租和其他的贡献而已。而地主的额外加征,任意取盈,亦所在多有。
吴中田亩无麦租之例,只因去冬(崇祯十四年)田多全白,赔粮太甚,今夏麦又大稔,诸大家创为新例,凡旧岁田禾莳而荒者,每亩索麦租斗,诚不得已而然,而乡民亦遂输麦,无不奉令者。【65】
至于不统一的度量衡制,尤给地主阶级利用为榨取农民的工具。明末吴次尾记其乡——安徽贵池县的租秤,在其进出之间,即有很大的悬殊。
敝乡田租每亩亩取二石,而收之者,用租秤。租秤者,每石二百二十斤也。出粜则用发秤,发秤者,每石九十斤也。天下有一物,出入而不平若此者乎!【66】
其他类此之例甚多,兹姑举数例如下,有如江西新城的租斗。
暗窠程氏,吾邑东南乡之以富著者也。……时富家多苛削庄田,租税之人,或用大斛收,小斛粜,小民压于强力莫敢忤。……此崇祯中事。【67】
广东惠州的租斗。
惠人租斗有加一加二至加五六者,皆其初量用所出定之,不知所始矣。【68】
福建宁化的租桶。
邑以二十升为一桶,曰租桶;及粜,则桶一十六升,曰衙桶,沿为例。【69】
永定的量制,尤见复杂。
永人计田不以顷亩,但以收税量名为数,契载或曰桶,或曰秤,或日箩,或曰{竹畾},桶又不一,收田骨大税者,较官斛二斗四升;收皮骨税者,二斗二升或止二斗。秤较官斛六斗,箩二斗,{竹畾}三升。【70】
这种各地单行的度量衡制,只有给一般地主对于佃农的榨取得有较大的自由,所以这一个租斗问题,也就成为明清时代东南各省的佃农斗争的中心内容之一。关于明代地主的虐佃,兹可举下列二例。一是江西兴国的屯田佃农。
一为其佃,舆马填门,大桶加量,科噗百端,既派传餐,又索下程,既租到船,又索夫价,一物稍当意,挟以必得,与之则后遂为例,不与之则修郄告府,殆无虚日。……一则日无幸承耕驾运军田,军之科索,大桶加租,尤其余者,饮食不当意,碎及器用,辱及妻孥,丢粮不纳,带告上司,勾提到府,先制缚之卫所,拷打勒骗,又多方迁延,不与审结,虽有得直,而农务废弃,使费不赀,甚且身家为是倾陨。【71】
一是福建德化的屯佃农。
屯田尽归巨室,收租多系家人。凡贤缙绅肃家政者,主佃相安,未尝横索。间有新进喜事之仆,乘此路隔二日,僻处山窝,瞒主不知,遂以德邑收租为乐境,三五成群,乘舆而至,大斗浮量,额外需索,收租已毕,不肯回家,日则赌钱饮酒,夜则乘醉图奸,佃户不堪,愿退不耕,则又具呈粮官,票提监禁,所以一闻呈告,便挈妻子而逃,积怨含冤,日甚一日。【72】
据此,则地主对佃农将不仅使其担任经济的服役,且不保障其人身的安全,实在地说,明末的佃农已濒于奴隶的地位。其中,有不少的佃户,即被地主抑勒为奴仆者,如“凤颍大家将佃户称庄奴,不容他适”。【73】安徽婺源佃户穷民亦多被欺压为奴。而河南汝南则多以佃为仆。
其一为佃田之仆。夫佃户领田输租,又与雇工不同,乃汝俗多称为佃仆,肆行役使,过索租课。甚有呼其妇女至家服役,佃户不敢不从者。且有佃户死亡,欺其本宗无人,遂嫁卖其妻若子,并收其家资,占以为利者。更有一等亲属佃田,查诣律例云:佃户见田主,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则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是亲属主佃,又与佃户不同,令甲昭然,况可以奴隶蓄之。【74】
特别是明末的佃农很多部分由于投靠而来。这只有更加强了佃农的人身依附关系。
以上所述佃农和奴仆,这是明末清初中国农村的主要劳动力,由于当时商品经济和国内的市场的初步发展,引起了独立的自营农民的成长,可是这一种农民阶层的内部分化,是在极艰难的环境中进行的,特别中国专制的封建政府,为着巩固地主的统治,从各方面限制城市手工业的发展,这样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不能促成农民的解放,反使乡居地主和不在地主更多地利用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以剥削农民,更加凝固了农村中的封建关系,使得佃农的生活水平长期濒于奴隶制的边缘。这一个情况,又自和已处在封建制度下行阶段的明清时代,农民迫切要求发展自己的独立经济正相抵触的,这样,他们就很自然地联合起来,一致行动,以反对封建地主,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解放运动。
注释:
【1】“湖广熟,天下足”,据[日本]藤井宏的研究,此语始见于明末的《地图综要》书中。
【2】[明]王士性:《广志绎》卷四。
【3】[明]庄元臣:《曼衍斋草》。
【4】参考拙著《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5】顺治《蕲水县志》卷十八《风俗》:“其无田佃人之田者,曰佃户。亦有饶者,最贫则为人佣工,或计岁,或计日而岁值焉。”又清初的《醒世姻缘传》记载山东地区佣工之事甚多。亦可为证。
【6】[清]魏禧:《魏叔子文集》卷七《与曾庭闻》。
【7】据[日本]仁井田隍氏:《元明时代的村规与租佃契约》一文转引,见《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八册。
【8】[明]周用:《乞专官分守地方疏》,见《西江志》卷一四六《艺文》。
【9】参见上注所引《蕲水县志》及[清]魏礼:《魏季子文集》卷八《与李邑候书》。
【10】据日本仁井田陞氏:《元明时代的村规与租佃契约》一文转引,见《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八册。
【11】同上。
【12】详见拙稿:《永安农村赔田约的研究》。
【13】见拙稿:《明末清初江南及东南沿海地区“富农经营”的初步考察》,《厦门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
【14】详见拙著:《明清时代的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5】参见拙稿:《明清时代河南武安商人考略》,《学术论坛》1958年第2期。
【16】顺治《靳水县志》器一,引《旧志图论》。
【17】《过墟志感》卷上,见《虞阳说苑》甲编。
【18】参考拙著《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57年版。
【19】[清]陈鸿:《熙朝莆靖小纪》抄本。
【20】《闽清县志》卷八《杂录》云:“邑七都平街地方,周围仅里许,旧有小南台之称。盖明季省中富室多寓此收租,因之筑屋暂住,久之子孙遂家焉。街之前后有十余姓,今皆式微,其田产悉售于近乡富户。”又据福建师范学院历史系地方史研究室于1958年在闽清所搜集的清初租佃契约,均载向“福城王衙”、“福城林衙”承租土地等字样。
【21】“且如上杭来苏之田,非必即来苏之人田也。永定溪南之田,非必即溪南之人之田者,或有在城之人,而买田在彼都者;或有别都之民,而买田在彼都者。”([明]陆稳:《陆北川奏疏·俯顺民情添设县治以绝盗源疏》,见《皇明经世文编》卷三一四)
【22】顺治《蕲水县志》卷一引《旧志图论》。
【23】周之夔:《弃草文集》卷五《广积谷以固闽圉议》。
【24】[苏]列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苏联外文版,第410页。
【25】[明]丘浚:《江右民迁荆湖议》,见[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十八。
【26】[清]陈梦雷纂:《古今图书集成》卷六七六《职方典·苏州府议》。
【27】[明]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徐南溪传》。
【28】[明]吴宽:《匏翁家藏集》卷六十二《李君信墓志铭》。
【29】[明]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二《先世事略》。
【30】“明末乡宦家僮,至以千计,谓之靠势。”(吴骞:《愚谷文集》卷十三)
【31】[明]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见《明文衡》卷七。
【32】[清]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奴仆条》。
【33】黎遂球的《莲须阁集》有载明末大姓强役人为奴仆者,其文如下:“许子班、王今以贿事,械至京师。然闻其为令甫下车,即榜于衢,有强役人为奴仆者,听其自归,焚其券。旁邑效尤,率携手去。豪家大姓衔之,乃因中贵人得其书币以为贿,吴殆与贿异矣。”(卷五《赠太仓知州刘子序》)据上文所说,虽不知其在何地,但明末奴仆与其主人之间的矛盾早已尖锐化。
【34】[清]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奴仆条》。
【35】[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三。
【36】光绪《麻城县志》卷五。
【37】[明]钱琦:《东畲先生家藏集》卷四十一《公移·招抚事宜》,据[日]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史学杂志》第67编第1号,1958年)一文转引。
【38】同治《江山县志》卷一《舆地》。
【39】佚名:《研堂见闻杂记》。
【40】《福建列传》卷二十六《张治具传》,据李文治:《晚明民变》(中华书局1948年版)转引。
【41】[明]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九《议·义男妇》。
【42】参考[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四《明乡宦虐民之害》。
【43】[明]于慎行:《谷山笔麈》卷十二。
【44】康熙《崇明县志》卷六《习俗》。
【45】民国《吉安府志》卷三十六《人物志·义行》。
【46】[清]邵长蘅:《提调江西学政按察使司佥事加一级邵公延龄墓碑》,见《碑传集》卷八十一。
【47】同治《雩都县志》卷四《书院》。
【48】民国《宁化县志》卷十。
【49】见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录》。
【50】[清]魏礼:《魏季子文集》卷七《与李邑侯书》。
【51】[清]魏礼:《魏季子文集》卷七《二子析产序》。
【52】[清]魏世傚:《魏昭士文集》卷三《析产序》。
【53】[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四《明乡宦虐民之害》。
【54】关于佃农担任军事劳役之例,《永定县志》卷二十六《人物·悖行》云:“沈玉振,前川堂堡人,……闽广盗起,肆掠乡邑,振奋身纠集子侄佃甲,以时训练技射,保障一方。”
【55】[清]海瑞:《兴国八议》,见同治《兴国县志》卷三十六《艺文》。
【56】《宁都仁义乡横塘塍茶亭内碑记》,乾隆时立石,据《民商事习惯调查录》。
【57】同上。
【58】同上。
【59】同上。
【60】同上。
【61】同上。
【62】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十四《武事志》。
【63】《三明历西正顺庙志》卷三。
【64】福建师范学院地方史研究室收藏。
【65】[明]叶绍袁:《启祯记闻录》卷二。
【66】《横山堂集》卷十三《与田会公论乡中粜谷书》。
【67】同治《建昌府志》卷十《杂类》。
【68】康熙《惠州府志》卷五《郡事》。
【69】康熙《宁化县志》卷七《寇变》。
【70】《永定县志·风俗志》。
【71】同治《兴国县志》卷三十六《屯田条议》。
【72】民国《德化县志》卷七《民赋·屯粮》。
【73】[清]徐国相:《特参势豪勒诈疏》,见康熙《江南通志》卷六十五《艺文》。据[日]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史学杂志》第66编第12号)一文转引。
【74】[清]李渔辑:《资治新书》卷七《条议部》,据小山文转引。
(原文发表于《厦门大学学报》195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