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关中地区回、汉两个族群社会生活场景的勾画,展现了同治西北战争爆发之前双方矛盾不断积聚并最终激化的过程。研究表明,战前关中地区的回、汉冲突主要体现在地畔、宗教文化、商业利益及日常生活琐事等诸多方面。乡村士绅阶层在;中突的解决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肢体冲突的实质是文化冲突,冲突、解决、再冲突与再解决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组织化、军事化的过程。
【关 键 词】关中;羊头会;回、汉冲突;乡绅;讼师
【作者简介】路伟,东(1974—),男,山东肥城人,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讲师,人口史博士,主要从事中国人口史、区域移民史、中国历史地理信息系统(CHGIS)研究(上海200433)。
【原文出处】《回族研究》(银川),2010.3.21—3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7年度项目(07JJD770095)。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学界的前辈与同仁,对那场肇始于关中地区的同治西北回民战争,已经给予了足够多的关注,也引发了足够多的讨论。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这场战争的起因归咎于清朝的统治者,归咎于那些专门针对回民的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实际上,同治西北回民战争的爆发并非仅仅源于统治阶层的压迫与歧视,其原因是多重的[1]。从历史研究的角度出发,尽量尝试复原战前回、汉之间真实的社会生活状况,或许比仅仅着重于作出一些评价性的结论更有意义,如果不是这样,那至少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补充或完善大家对这一历史问题的认识。因此,本文的重点是,从微观的角度出发,勾勒同治西北战争前,关中地区回、汉两个族群社会生活的真实场景,并由此展现双方矛盾不断集聚并最终激化的过程,进而希望能够通过这种阐述和研究,或多或少地揭示导致这场战争发生的一些真实原因。
一、羊头会与乡村社会生活中的回、汉冲突
关于“羊头会”的起源,说法较多。据原华县师范学校语文教员关枢天讲,同治以前,回民多在渭河沿岸牧羊,有时损伤汉农田禾,汉农拉住回民的羊,切下头,以图报复。因此,看庄稼的组织就叫做“羊头会”。“羊头会”后来也误称为“羊犊会”。民国10年以前,这种组织还很普遍[2](P75)。三原李文卿的描述更为形象,他讲:“回民的牛羊吃了汉人的田禾,汉人便把牛羊捉来杀吃了,把羊头挂在村外树上,这便是‘羊头会’之名的开始。最初这种做法是由少数人开始的。后来相继成风,渭河两岸各村都有这种社规了。有的把羊拉来吃了,并不挂羊头,也叫‘羊头会’。后来不管抓来的是牛驴马骡,不管吃与不吃,也叫做‘羊头会’。”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说法称。“从前农村定社约时,自己先宰一只羊,请大家吃肉,吃了‘羊头会’的肉,以后有回回羊来吃禾,大家就把它宰了吃了”[2](P238)。
从这些描述来看,“羊头会”最初可能只是一种村民自发的单纯以看护庄稼为职责的松散组织,主要目的就是防止牲畜践食禾苗,保护庄稼。“羊头会”的产生说明,同治以前,关中渭河一带民间饲养中羊的情况比较普遍,牛羊践食禾苗的情况也可能相当频繁。但关中地区不可能只有回民才饲养牛羊,牛羊践食禾苗的情况当然也不可能只发生在回、汉之间。因此,“羊头会”最初可能不是专门针对回民牲畜的,而是针对所有牛羊践食禾苗这种破坏行为的。
关中回民,多居于“三边两梢”等田土较差之处[2](P476—477)。相较于汉民,农耕之外,以牛羊为主的畜牧业是关中回民重要的经济补充。时人称:“陕甘回民习俗强悍,贩马、游牧为生……尚有布鲁特、安集延遗风。”[3](P215)在这一背景下,回民牛羊践食汉民禾苗的情况可能更为常见。“沙地冬曰草死,回民就须牧羊于沙苑以北,偶有汉民冬麦被吃,汉人便把羊捉来杀了。加以好事者以石头投击羊群,羊群便乱踏汉人的麦地,因而事态更为扩大。”[2](P103)华州从火车站到秦家滩有羊路,相传昔年回民常在此放羊,惹起风波【1】。有些时候,践食禾苗可能只是一个借口,回民的牛羊并未越界同样遭到掳杀。渭南县“回民从西北浦城县赶羊到(渭南县)南刘村附近,本地乡团以羊吃庄稼为名,便把羊杀了”[2](P41)。在此类纠纷频繁发生的地区,单纯由牛羊践食禾苗引发的纠纷可能更多地表现为回、汉两个族群之间的冲突。
社规是乡村内部的自律条规,社规中开始有“羊头会”的相关规定表明,在这些地区“羊头会”可能已经从原来村民自发的松散组织发展成以村社为单位的乡村组织。“羊头会”的性质和职能可能也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再以看护庄稼、防止牛羊践食禾苗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固守村界、掳杀回民牲畜为职责。史料显示,在同治以前的回、汉冲突中,以“羊头会”为代表的乡村组织,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纠纷往往因其而生,矛盾亦往往因其而激化。“羊头会”代表的因牛羊践食禾苗而引发的冲突,实际上只是回、汉冲突的一个缩影。同治以前,关中地区回、汉之间冲突表现在乡村生活的诸多方面。
(一)地畔相争
地畔相争是回、汉冲突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皮影戏《打羌白》第二出回回头目马盛上台有四句道白:“家住沙窝在马家,地畔相争动杀伐。”[2](p52)所谓“地畔相争动杀伐”一句,指的就是同治回变起于地畔相争。同治以前,回、汉田畔相争主要发生在回、汉人口分布密集,人均土地较少的地区。关中回民人多地少,对农耕之事相当重视,不但吃苦耐劳,而且懂得精耕细作,甚至不惜以小麦换汉人粪灰肥田【2】。正因为如此,许多不为汉民所重视的边角之地,大都变成了收获颇丰的高产之区。例如大荔沙苑回民善于农事,会经营沙地,护沙的工作做得很好,白马营的粮食产量很高,是从前人称为“金粮”的产地【3】。相对于一般的汉人,回民较为富裕,有一定经济能力去购买新的土地,而地少人多的现实情况也使得这种扩展的欲望更为迫切。
以回民巨堡南王阁为例,该村回民人口众多。有一千数百户,北部羌白镇、东部八女村以及西部的毕家村均为汉民所居,唯有南部为回民势力范围,但又邻近沙苑,土地较少。回民富裕而地少,所以尽力向汉人买地,南王阁西面金水沟一带的土地逐渐购为已有。对于那些离本村较远的田地,只要汉民肯买,也不惜受跋涉之苦,重金买人。比如南王阁的回民在距离本村20里路的姚期寨买地,地里没有粪,要从南王阁运去,每日只能运一同半[2](P128)。汉人则利用回民买地心切切的心理,意图高价把地售出,但另一方面又担心一售地与回民,便永不能赎回来了,所以不愿把地售给回民[2](P121)。矛盾彷徨之中,冲突由此而生。
(二)文化冲突
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民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宗教禁忌。同治以前,在回、汉矛盾比较尖锐的关中地区,汉人不尊重回民的宗教禁忌,往往导致严重的流血事件。光绪年间渭南县长尹长龄,捉到一个刀客,头上给套了个猪尿脬。刀客说,我不怕杀,只怕此法。尹说,此法不是我发明的,这是同治年间渭南县某整治回回的办法[2](P188-189)。地方官员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偏袒汉民,致使矛盾激化。据大荔县李蔚若讲,“回、汉杂居时,常有无赖汉人侮辱回民。有一汉人以猪肉触到回民的衣衿,回民当面就把衣衿割去,遂至成讼,汉宫不仅不能解决纠纷,且吓唬回民说:‘拿猪肉触你衣衿,你便割去衣衿,若拿猪肠绕你的颈项,你也持刀割去你的头吗?’此回民听后,愤怒万分,然以人少势微,不敢和汉官为敌。”[2](P102)
除了这种因宗教禁忌引发的冲突外,也有因宗教原因产生的利益冲突。咸丰七年,渭河以南演戏摊款,回众以宗教关系,拒不接受,遂起械斗。后虽经官府禁止,但地方绅士起而反对,以为演戏自古皆然,岂能以“回匪”关系,便行禁止?[4]因记载过于简单,这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但是,此类冲突显然是发生在回、汉杂居的村落之中,乡村中公权与教权发生矛盾是导致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
(三)商业利益之争
周期性的集市或庙会既是乡村商品交换的场所,也是人员汇集、大众娱乐的场所,在乡村生活中占居重要地位。赶集时,双方往往因为细故小事发生争斗,甚至引发械斗,杀伤人命。同治以前,泾阳的经纪牙客对于贩羊牛为业的回回很不公平。汉人来卖猪,经纪牙客很顺利地给的是好价钱。回回卖牛羊,他们百般习难,估的价钱很低。因此,泾阳县流行着两句话,就是“黑猪卖的是白银子,白羊卖的是烂银子”。而且,回回卖了牛羊,往往不能及时收到钱,有时长达一两个月[2](P234)。西安鱼化寨这一带过去汉、回杂居,常因细故打架,后来便闹成大祸。从前七月十一日是双水庙汉人过会的日子,回民小贩常上这里来赶会。汉人吃柿子论把儿(蒂)算钱,但汉人或把把儿吃下去,或抛掉,结果打起架来,回民经常吃亏。八月十四日是三会寺回民的会,汉人就去赶集。有一天集上双方打了架,死回民六人,汉民一人。结果告到官,回民被轰下去,从此回民便衔恨在心,以致积怨成仇,弄得不可收拾[2](p196)。
有些地方的汉人集市甚至禁止回民上集。同治以前,临潼十三村回、汉感情不睦,雨金镇集市的汉人就拒绝回民上集。回民无法,便成立了自己的一个新的集市,这便是新集村的由来。自从新集市成立以后,回民市场日新月异,繁荣起来,雨金镇的汉人集市反而萧条下去。汉人为了繁荣自己的市场,设法把所有的粮行都集中到雨金,并从临潼县府买回设立粮行的权帖。从此回民的新集市里不准买卖粮食。回回本忌讳猪肉,而汉人故意在新集市杀猪,这样就使回民对汉人痛恨万分[2](p148—149)。
(四)看戏时发生的冲突
唱戏在乡村属于大型的娱乐活动,参与人员众多,双方常常发生口角。这类冲突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都和唱戏本身没有关系。咸丰六七年间临潼县回、汉看戏时,因汉人无赖青年推搡回民老人,发生冲突,最终斗杀人命。咸丰八年临潼县唱戏吋,又因汉民无故打伤回民小儿,而发生冲突。此外,亦有回民青年看戏时“调戏”汉民妇女所致。据平凉苏梅轩讲,回民年轻人看戏时不看前台,光看身后(指身后汉人妇女),所以人家不准回民看戏[2](P408—409)。平凉上九社的阎正林讲,孝义镇财东多,时常唱戏,汉人说,回回看戏只是看后台妇女,因而就聚众殴打回民。回民中亦有类似的说法,如平凉于建功阿洪讲,回民妇女是不看戏的,男人到汉人台前看戏,有些无聊青年不看前台,看后台,专看人家妇女。汉人气不过,开会集议,商定遇有这种回民就用烟袋锅打,马二师傅的弟弟就挨过人家的烟袋锅[2](P425)。由此来看,此种纠纷,应该确有其事。
(五)其他日常纠纷
回民尚清洁,戒嗜好,勤操作,富团结力,身体强健[5]。昔日沙苑回民多种西瓜……回民重仁义,过路人有偷瓜的,回民在树上窥见,下来断蔓使你拿去吃,瓜虽不要钱,但得留下瓜子,此风至今犹存。回民种豌豆,汉人过路,吃了人家的豌豆,还骂回民说:“豌豆角,不纳粮,过来过去叫爷尝。”因此,回民愤愤不平[2](P41)。同州府回汉交恶时,回民常锯汉人的树,锯时取其中间的一小段,抛到河里,取其上段到家中,待涉讼时,官方派人查,也难对在一起,以此常相打捶[2](P407)。
灞桥附近有一小桥,有回民妇女骑牲口从桥上经过,汉人恶少常常挡住她们,要求将头上的盖头揭去给他们看看,否则不准通过。更有恶劣的,常将回妇由牲口上拖下,要她们敛手下拜。侮辱备至,一哄而散。此事常惹得回民怨愤。据泾阳南屯某郑姓老人讲,泾阳原是西北大码头,回民在这里以驮运为业,这里有一家万盛店,专供陕甘行商歇脚。城东北角有几处回村,有一天,我刚出店,即见由南来了许多汉人少年,抢了几个回妇,安于万盛店内。第二天,回民结党来这里劫了回去,汉人少年赶上,两家就大斗起来。回民遂反[2](P188—189)。
二、冲突的升级:械斗与族群隔裂
争斗频繁发生,汉人又往往以强凌弱,回民因而常常吃亏,怨恨和冲突也随之产生,甚至引发大规模的械斗。陕省回、汉械斗,由来已久。早在乾隆毕沅抚陕时,长安一带回、汉械斗案就颇多[6]。道咸年间,械斗之风更盛,睚眦细故,动辄百十成群,持械斗殴。械斗事件发生的地点以关中地区的西、同两府为多,尤其是省城西安以东渭河沿岸的几个州县,回、汉械斗之风最盛。东府地区不仅回民人口众多,而且强悍好争,汉人、回回又皆喜好打拳,偶有冲突便相互打捶[2](p122)。道光中,云南监察御史徐法绩(泾阳县人)称“陕西回民所在多有,而顽悍者惟此地,械斗者惟此处。……陕西西安属之临潼、渭南,同州府之大荔、蒲城、朝邑一带毗连之处名羌白镇,地面寥廓,回、汉杂居,因事械斗,无岁无之”[7]。及至咸丰朝中后期,西、同一带械斗之风更为激烈,不但械斗次数频繁,而且规模庞大,聚众人数往往成百上千,斗杀人命亦屡见不鲜。
同州首廓县大荔县西南沙苑一带,为回民世居之所,人口众多,村落密集,回、汉冲突也最为频繁。旧志称,沙苑回、汉“以种族之见,互相猜忌。……沿沙各村丁壮日夜练习,拳勇即学塾儿夕假归,亦群赴河滩,结队成军,砖击梃舞,入夜不息,每与回械斗,东西联络,必胜后止,愈激愈烈”【4】。道光八年冬,大荔八女井发生械斗,“彼此集众多数百人,并有鸟枪铅药兵器,伤害多命”。与大荔相比,华州械斗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咸丰八、九年,械斗尤烈。……秦家滩,多回族,与汉民械斗,往往纠众至数千人。”【5】刘东野《壬戌华州回变记》亦载:“余家大涨里,毗连回族,每岁冬春,回族放羊踏田,动起冲突。咸丰八九年间械斗最烈,地方宫召集绅首和解而已,大吏亦以汉回相仇,易之。”【6】
西安府东部,与同州府相接的几个州县,比如临潼、泾阳、渭南等,械斗亦非常严重。咸丰六七年间,临潼县行者桥、回回道两村汉、回因看戏发生冲突,并引发械斗,最后导致5人死亡[2](P141)。时隔不到两年,也就是咸丰八年,临潼县再次因看戏引发严重的回、汉械斗。据甘肃布政使司张集馨称,械斗缘起,先是汉民无故打伤回民小儿,挑起事端,后又滥杀与事件无关的蓝田回民,导致事态扩大。事件发生以后,地方官员又采取了完全错误的处理方式,致使矛盾完全激化,最终酿成悲剧。张集馨指出“向来地方官偏袒汉民,凡争讼斗殴,无论曲直,皆抑压回民。汉民复持众欺凌。不知回性桀骜,亿万同心,日积月长,仇恨滋深。……履霜坚冰,殆非一日。”[8]
咸丰十一年正月,泾阳县又爆发了一次比较严重的械斗。据泾阳冯子明先生讲,初回民在县城南关妓院玩耍,与店主陈广林发生冲突。正月十五日,汉、回又因看戏发生冲突,陈广林唆使汉民打死回回1名。二月,本县回民纠合大荔、高陵回众500余人在南关放火,杀了陈广林,并抢掠妓女及城内富户。县官带兵镇压,将为首同回郭四虎、胡大海等20人斩首,并把回民苏万元等7人关人大牢[2](P251)。这是距同治回民事变较近的一次械斗,这一事件,与华州“圣山砍竹”事件一样,最终也成为直接导致同治回变爆发的一个因素。同治元年,本县的回回聚众劫狱就是为劫苏万元等7人出狱的。
摩擦、冲突、大规模的械斗及由此引发的严重人身伤亡事件,使得冲突地区回、汉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彼此之间互相敌视和对立的情绪也越来越严重。越来越严重的敌视和对立情绪反过来又增加了彼此之间发生冲突乃至大规模械斗的可能性。及至咸丰年间,隔阂已经从卷入某一特定事件的冲突双方,拉大到回、汉两个族群之间,凡有冲突,不分曲直,只视汉、回。在乡村生活的诸多方面都深深地打上了这种族群隔裂的烙印。
某些地区,回民不能走汉人的路,不能进汉人的村子,也不能在汉人的集市上进行交易。渭南县孝义镇东北门外以前有条大路,是蒲城通华州的大路。这条路的地税归蒲城商人所纳,回回贩粮无路,所以只好在田边行走[2](P48)。回回小贩卖东西,不能进入汉村,只能在村外叫卖。又回民贩羊,每过汉人田内,便被拉走宰了[2](P46-47)。新筑镇以北一带,“回、汉一般说原来处得不太好。汉人常欺侮回回。例如我们南北余家唱戏,回回就不敢去,去了就要挨打,回回只能偷偷去我们西余家。渭河边上的回民要上新筑镇,必须路过我村,但回民却得绕道过去。”[2](P196—197)汉民镇里有集市,不让回民上集。回民无法,才在花市礼拜寺附近自立集市,但也让汉民上回民的集市[2](P57)。雨金镇集市的汉人拒绝回民上集。十三村回民就成立了自己的一个新集市,这便是新集村的由来[2](P148-149)。
更有甚者,在村子内部或村与村间竖起隔离围墙或围栏,以防越界。村里修建围墙的大都是回、汉杂居的大村子,而村与村之间修建围墙,大都在纯汉村和纯回村间。比如渭南县孝义镇西北角原有回民200余家,有1座清真寺,还有一口公用的大井,他们和汉人街坊间有栅栏[2](P61)。在大荔县回村南王阁与汉村八女井间也有一道隔离围墙,俗称“拦羊墙”或“拦马墙”,是一道高一丈二三尺的土墙,由八女村附近各汉村共同修建【7】。最初是防止回民的羊群闯人村子或践食禾苗[2](P126)。根据马长寿先生的考证,界于八女井与南王阁的隔墙实际上共有三段组成,中间一段自羌白镇西南东半道村向路经八女井西直达沙南回村,是八女井村修的。此外,八女井南又有一条与上述隔离墙相接的东西向的隔离墙,自皇甫村的西南折而北行。第三段隔离墙在南王阁以西,毕家村以东,大体是围绕新堡子而建的。
最初修建隔离墙者大都是汉人,及至咸、同之际,回民在部分地区也开始修建自己的隔离壕。据临潼马坊头杨德林讲:“回、汉关系坏了以后,回民筑长壕以防汉人。这壕从大侯家起,经南王家,河上到黑虎庙,长有四五里,宽三丈多。壕上系以绳,绳上拴着铃,用以防汉人偷袭或拉牲口。平时汉、回之间,各自居住,各有市集,本来就有隔阂。例如马堡和回回道交界处就有官渠,回、汉不能逾界行走。回民的孩子到汉地割草,汉人把他的镰刀都没收了。到了打仗的消息传来,形势更为危险,堡的后面挖有地洞,汉人一部分藏在里头,又一部分逃到县城。”[2](P146)
有形的隔离墙是回、汉双方内心隔阂在现实生活中的极端表现,隔离墙加深了彼此的隔阂,也更加激化了彼此之间敌视和对立的情绪。对于主动修建隔离墙的一方来讲,这样做是防止羊群践食禾苗,保护自身利益、避免发生冲突的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但是实际上却显露了内心对于频繁发生的冲突摩擦的恐惧、无奈与回避。
三、冲突的解决:乡绅、讼师与官吏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乡村社会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自治状态。“耆老”、“乡绅”等地方精英阶层是连接官府与乡村的纽带,而国家权力也正是借助于他们的力量才把管理的触角延伸至乡村社会之中凹。这一阶层的人物不但承担着诸多地方公共事务,也是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中坚力量,并且有可能操纵农村社会生活[10]。频繁发生的冲突与摩擦,使得回、汉之间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机制。冲突的双方与掌握司法裁量权的地方宫之间通过乡村精英这一阶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得冲突的解决得以从乡村延伸到市镇,从民间延伸到官府。一旦冲突发生,这套机制就会启动,根据冲突摩擦的强度、波及范围及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理方式。在大部分情况下,冲突和摩擦最终都能以一种至少表面上看起来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解决。
同治以前,关中回、汉冲突,大都缘于乡村生活中的琐碎细故,实际上,冲突及摩擦本身其实就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只要事情的结果不是不可收拾,双方在冲突遭受的损失不是很严重或者彼此受损的程度差别不大,冲突结束也就意味着事情的解决。然而,一旦冲突超出某种可接受范围,冲突本身就不再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而变成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乡村中的精英阶层就开始粉墨登场了,代表各自利益的乡村精英们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沟通、协商,最终再以和平、妥协方式来解决因暴力方式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如果冲突继续升级,或者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那么,诉诸于官府就成为争斗双方的最后选择。回、汉互讼之案,往往衅起户、婚、田、土事件,官府视之为民间细故,并不重视。部分官员认为,讼案的缘起乃在于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因此,必须对私人进行伦理道德教化,促使邻里、家庭自相慈爱,以“忍”为先,委曲求全,方可心底清静,相安无事,以免倾家荡产,亲友失欢[11]。例如清人陆陇其听讼时,据说往往如此劝导双方当事人[12]。在这种背景下,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冲突在诉至官府后,仍然会在地方官员的倡议或默许下,反过头来,重新选择由代表各自利益的乡村精英人物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因此,很多情况下,问题的最终解决,实际上是在不同的解决渠道之间反复拿捏之后的结果。以士绅为代表的乡村精英人物在解决类似冲突的过程中,扮演了非常核心的角色。
道光七年,渭南县孝义镇回民与大荔县西大村(孝义镇东二里)汉民发生纠纷。这一事件中,回民羊群啃食汉人禾苗,汉人以此为由越界抓羊,事情的原委曲直,比较简单,双方冲突也远没有激化到械斗的地步。事发后,双方均控上宪,但不论是回民所属的渭南县县衙还是汉人所属的大荔县县衙,都未进行审理,而是让其自行调解,以息纠纷。汉民一方参与调解者是有功名的文武生员和乡约族长,回民一方则是武生、乡约和头人。这些人都是乡村中的头面人物。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似乎也还比较令人满意,回民补偿田苗,汉人将羊只如数交还,两村和好,以息纷争[2](P59—60)。
实际上,整个事件的处理,远没有表面上显现的那样公平合理。马长寿先生指出:纠纷由双方引起,而出名出钱立碑的是回民一方,显然不平等。其次,碑文所载“至于麦谷成熟,亦不得在地内偷窃”二句,应是污蔑之词。因为事端发生于回羊践食田禾,非发生于回民偷窃田禾,其理甚明。和事人中,回民绅士有三人为武生,无生员。汉人绅士则文生员多于武生,从此可略窥当时回民的社会情况,双方力量对比,以及对于解决问题的态度和内心变化,一眼即知。问题最终在回民作出重大让步的情况下得以解决,但矛盾并未因此完全化解。随着冲突、矛盾不断的发生、和解,再发生、再和解,隐藏在永归和好、各安其业表层下的不满情绪逐渐积聚起来,最终从量变发展到质变。
相较于这种妥协调解的方式,诉诸官府的方式对回民往往更为不利。涉回诉讼案件中,讼师似乎担当了一个并不光彩的角色,民间口碑史料中亦多以负面形象示人。更有甚者,认为正是讼师拨弄是非、颠倒黑白,才加剧了回、汉之间的对立,激化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一个比较有名的例子是:汉人讼师就同一案由分别为回民与汉人辩护,在为回民写状子时,写到:“十冬腊月天,地冻如同砖。镢锹铲不下,羊蹄怎能搬?”在为汉人辩护时,又辩称:“一冻一消,松得象马勃【8】。羊蹄一拨,连根带梢。”[2](P37)力实际上,所谓讼师,在回、汉诉讼案件中的影响和作用非常小,不可能左右案件的判决结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延请讼师其实表明了冲突发生以后,回、汉双方都希望通过官府来解决问题的良好愿望。然而,向来回、汉冲突,地方官员大都袒护汉民,抑压回众,早已习以为常。问题往往因此得不到合理的解决,矛盾反而更加激化。
咸丰末,临潼县行者桥、回回道两村发生械斗,5名回人被打死,汉人仅有伤者。事后,回人首先向临潼县衙告状,后又把状告到西安。西安布政使审判,把行者桥7名汉人祸首关监,但不久7人即被放回。从此回、汉之间感情十分恶劣[2](P41)。乾隆十八年,对械斗等案的处理上,朝庭有“一命必有一抵”之旨,后朝历代皆援引为成案【9】。临潼县府对此事具体是如何处理的,我们不得而知,但回民不满且又诉至抚衙,显系过于偏袒汉人,并未依次行断。抚宪的处理方式不过应付搪塞,斗杀回民人命者仅被短暂关押即被放回,完全流于形式而已。
官府在解决回、汉冲突中偏袒汉人的做法,把处理此类纠纷的职责几乎完全推向乡村十绅一边。从各个阶层和组织中浮现出来的社会精英分子,凭借各自掌握的乡村资源,在担当冲突调停人角色的同时,又把普通民众的力量动员组织起来。从而使得回、汉之间的冲突,部分演化成了回、汉乡绅等乡村精英阶层之间的冲突。他们本身之间的矛盾,又往往表现为回、汉冲突的形式,反过来使事态进一步走向恶化,这样的例子史料中并不鲜见[2](P446)。从另一方面来看,不掌握司法裁量权的乡绅们,没有能力,也不可能,仅仅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妥善处理所有冲突。尤其是那些比较激烈,或者双方损失差别悬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冲突的双方就失去了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已产生的矛盾得不到有效的释放,积聚起来,最终导致更大的冲突。
四、谣言与恐慌:战争前夜的群体性骚动
同治以前,关中地区频繁发生的摩擦和冲突,大都以程序化的处理结果收尾,和日常邻里纠纷以及诉及官府的普通的刑名狱讼没有多大区别,官民视为固然者久矣。即使在面对那些不断发生的械斗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大规模的流血冲突时,各方面的态度仍是如此。当时的人们,无论回民还是汉人,无论官绅还是士民,可能谁也不会想到,民间的各种不满、焦躁以及歇斯底里的冲动恰恰就是在这种司空见惯频繁发生的小冲突中,在民众的不经意中,日积月累,逐渐聚集成一股可怕的力量。
同治元年初,回、汉间在华州圣山【10】因购买竹竿发生械斗,此事旧史视为同治回变之开端。据陕西巡抚瑛榮奏称:“此次汉回起衅由于华州境内回民购买竹杆,汉民增价居奇,互相争闹,遂致伤毙回民,当时经人劝散,不意是夜汉民暗赴回村烧毁房屋,于是回民纠众报复,汉民齐团相斗,渭南大荔一带,闻风而起。”【11】圣山砍竹事件发生后,各方的反应及事件的后续发展,错综复杂,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与此前频繁发生的冲突摩擦相似的事件,是如何一步步脱离原有的发展轨道,逐渐走向激化的。
械斗发生之后,逃归渭南的回勇首先采取的是“赴州控诉”,即试图通过官方的渠道来讨回公道,但结果显然并不令人满意。事发地华州知州濮尧以回民越界砍竹,其错在先为由,“将砍竹者痛惩之”。随后,受害回勇又诉至户籍所在地的渭南县府,孰料渭南“邑令曹士鹤不准理,反以荷校辱之,由是回情怨沸”[3](P216)。至此,回民企图通过官府来解决问题的尝试彻底失败.此后,汉民李发元、回民马利出而议和,乡村内部业已形成的解决类似冲突的机制开始运作。不意正在双方沟通之时,渭南团长张映兰及州属团长白祥生等人借口缉拿回民间谍,又诛杀回民17人,此事令回民“恶感愈深,而沿渭各村回族纷纷挈家北渡矣”。事情发展至此,虽仍没有完全脱离之前回、汉冲突摩擦处理的一般轨道。但和以往相比,一些导致或标明事态逐渐恶化的苗头或表象开始出现了。
第一,谣言开始产生,并快速渗透人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民间的恐慌情绪亦随之产生,并逐渐漫延开来。刘东野《壬戌华州回变记》载,受害回勇向华州官府鸣冤报屈,知州濮尧曾公开堂谕“向后回伤汉民一以十抵,汉伤回民十以一抵”。人清以来,低层诉讼中,向来地方官偏袒汉民,抑压回民,确是事实,但华州为回民聚居之区,其数量庞大,人口众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作为华州知州的濮尧不会不知晓其中的利害关系。在处理涉回讼诉时,其中的轻重缓急、利弊得失,至少应该有所拿捏。因此,当堂谕称等此类狂悖不羁之词,似乎过于夸张,其中演义的成分颇多。李启讷《忧愤疾书》记载:“渭南回民在华州斫买竹杆,汉人打伤回人,而官长不为伸理,且为汉人作主,有‘打死回民,不必经官’之谣。当此之时,回民亦俯首帖耳,不为少动。”[13]以上对比,可以发现,刘、李两人虽然对圣山砍竹同一事件的描述存在明显差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导致事态走向恶化的谣言产生了,“向后回伤汉民一以十抵,汉伤回民十以一抵”与“打死回民,不必经官”的谣言如出一辙。
第二,汉人乡团开始编织借口,肆意缉杀回人。乡村社会中,佛教今生来世的观念根深蒂固,人们敬畏鬼神和生死。因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除必须要符合既有的律文制度之外,还要有一系列格式化的程序。乡团开始随意取人性命,这在之前是不可想象的。谣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乡团的行为则直接导致了事态的恶化。李启讷指出“团练之设,名曰弭乱。推原其由,善良者畏事,绝不与闻;刁猾者喜事,争先恐后。迨至充为团练头目,吓诈乡邻,借端索求。又有无赖游子,每日支得口粮,百十为群,抢劫成风,此风一炽,天下多事矣。如今关中回、汉相杀,虽属回民滋事,实由汉人有以激之也”。乡团恶习,由此可见一斑。乡团的这一举动使事态的发展开始偏离了原来解决冲突和摩擦的正常轨道,双方试图通过和谈协商解决问题的途径被切断,彼此之间对立和互不信任的情绪逐渐加剧,事态开始滑人恶化的深渊。乡团随意掳杀回民的情况表明,地方官府已经无法完全禁止或约束这种非法行为,乡村原有的运行体系和统治秩序已经开始趋于崩溃。
接下来的数日间,事态的发展一波三折.四月十八日黎明,“闻有枪声,顷刻间各团响应,集白泉铺者近万人,搜回谍诛之”。四月二十一日,太平军至堠子镇【12】,双方停战和议。一闻有警,顷刻间万人云集,搜有回民,不问就里,即以间谍诛之,这表明,华州一带,原来回、汉杂错居住的格局此时可能已经荡然无存,彼此之间已经完全切割开采。太乎军人陕,则使原来简单的回、汉冲突,变成了回、乡团、官府及太平军四股力量交织在一起的局面,事情变得愈加复杂。其间有过短暂的转机,在太平军大兵压境的情况下,回、汉双方一度罢兵和谈。但局势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对于太平军人陕,清廷表现出了极大的恐慌,多次谕令对回民“密为防范,毋令反侧”。官方的态度给了乡团一个最好的口实,回民密谋与太平军勾结,就成了乡团大规模屠杀回民的最好借口。
四月十九日,“捻匪窜至渭南赤水镇,华阴乡团亦集华州,询及回、汉斫竹打架之事,而团练中有无赖者,忽起抢劫回民之念,然难以为辞。遂言回民将作捻匪内应,必先除去内患,然后再堵贼匪。二华团众即寻至华州之秦家村。……声言‘回民造反,先行剿洗’……登时将秦家村放火烧毁,任意抢劫”【13】。
火烧秦家滩之后,汉人乡团恐回民之鸣于官而治其罪也,于是开始传帖灭回,上书“陕西不留回民,天意灭回,必将回民戮除净尽,回房烧毁不留。各处见传单后助粮助兵,有不从者,仍以烧房杀戮为令”[13]。据《秦难见闻记》载:“先是渭南刀匪冯元佐与本县赵姓及大荔李姓共相唱合,潜行传帖,声言奉旨洗杀回民,愚民不知从而信之。于是自潼关以西,凡往来回民非铡即杀,无得免者。”[14]郑士范《旧雨集》对此事亦有记载:“自渭南回变,有练总冯元佐者,飞布‘见回不留’之语,以故渭南回子贩土货者,道凤翔留不敢归。”回民之中亦盛传“二州县民传帖约于三日内齐发,将尽歼我族类”,并且据说在捕获的汉人身上果真搜到了类似传帖,谣言由此再起,彼此对立情绪更加严重。
飞帖灭回外,民间又有渭南县赵老五“二天平川、五天搜山”之谣。赵老五是渭南县孝义镇大财头,赵老五给他爸贺寿,请禹王三村人看戏,不料回、汉为了看戏打架,涉讼到官。赵老矗买通西安府的汉宫19人,他们在西安联盟,要“三天平川,五天搜山”,在5日之内洗尽陕西的回回,然后在金胜寺摆太平宴[2](P200)。除此之外,民间还有“一百二十个汉人灭一个回回”之谣。大体是说丁忧在家的张芾密谋与渭南孝义镇赵老五屠杀陕西回回,张母曾加劝阻,张芾不听,以菜籽做比喻讲,汉多回少乙一百二十个汉人杀一个回回,怕啥【14】!谣言四起,正是灾难来临之前普通民众在这种令人窒息的紧张空气面前心灵极度恐慌和扭曲的表现。
从圣山砍竹以来的整个事件发展进程中,秦家滩及其附近回民都与此没有任何牵涉,乡团借口回民造反,先行剿洗,屠杀无辜回民,此事成为整个事件的转折点。自此以后,牵涉其中者,不问是非,仅断汉、回,两个族群被完全割裂开来,并站到彼此的对立面上,贪欲、恐慌的情绪伴随着歇斯底里式破坏的快感,与漫天的谣言交织在一起,迅速蔓延开来。民谚有“事由先赶秦家起,火烧秦川八百里”[2](P420)。狡黠之徒摩拳擦掌,挥刀相向,而善良小民则夜不更衣,几成惊弓之鸟,随时准备引颈就戮。如当时周板的秦家、湾湾的洪家、车村的吴家,三家人恶得很,外人很难惹他。俗语有“宁挨官家一刀,不与三家人结交”为证,三家人既然好事难惹,所以事态就一天一天扩大了。各村汉户旧有宿仇者亦趁机相报,如龙泉村的王、赵二户素有怨隙,相互杀伤[2](P37)。局势完全失控,谣言所到之处,屠杀随即开始。
居于城关之回民最先遭到屠杀,究其原因,主要是城关之处回民人口大都较少,力量比较弱小。另外,城关地带围墙四隔,回民躲无可躲,藏无可藏。及至六月初旬,清廷派胜保领兵人陕,关中又有“调集官军,先洗回匪,后洗汉人”之谣。故汉人乡团,纷纷散去,然至此事已不可为矣。
五、肢体冲突背后的文化冲突
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文化一直被视为普世文化,儒家的价值观念也一直被视为普世价值。作为外来宗教的伊斯兰教,往往被视为异说。“回回教门异于中国者,不供佛、不祭神、不拜尸,所尊敬者唯一天宇。……见中国人修斋设醮则笑之。”【15】汉人则视“回回白守其国俗,终不肯变。结为党伙,为暴闾阎,以累朝之德化而不能驯其顽犷之习”【16】。人清以来,尽管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官方对待回民的正式态度尚较宽容,但士大夫阶层中对内地信奉伊斯兰教的回回族群的偏见和歧视却甚嚣尘上。雍正年间,山东巡抚陈世绾两次上奏,指陈回民罪状,请求禁绝伊斯兰教【17】。所奏内容虽为一己之辞,但这种思想在大清的官员中,却较有代表性。
对于那些通过科举跻身仕途的回民官员们来讲,在充满歧视与偏见的官场之中,如何坚守自己的信仰,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中田吉信在《清代回族的一个侧面》一文中,为我们详细描绘了官场中回籍官员们战战兢兢、委曲求全的形象。根据伊斯兰教规,安拉是唯一信仰,禁食猪肉,禁止饮酒。但很多情况下,他们往往不得不向皇帝以及其他崇拜的神或偶像进行跪拜,而皇帝赐宴或共同宴饮时,酒肉之禁亦往往不能守。《清稗类钞》宗教类回教徒不食猪肉条记曰:“凡以回籍服官者,荐擢至三品,即须出教,以例得蒙赏喫肉,不能辞也。”[15]
乾隆继位以后,清廷对待回民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当士大夫阶层和各级地方官员中普遍存在的针对回民的文化歧视和宗教歧视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后,对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司法歧视便产生了。从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开始后的100多年间,一系列专门针对回民的律文、例则不断地被制定和完善起来。这些律文、例则使得回民沦为法律意义上的贱民,地方官员在处理回、汉诉讼时扬汉抑回的态度大都根源于此,而一般民众对待回民的态度也深受其影响。
汉人欺负回民,往往认为自己是主人,人多势众,有优越感。对于回民,则认为他们是客户,是少数人,无足轻重[2](P121)。是以肆意侮辱,毫无顾忌。冲突中有汉人将猪肉投入回民井中者,有在回民集市宰卖猪肉者,亦有以猪肉故意碰沾回民衣襟挑衅者,不一而足。“回之防汉,恒虞待以异族;而汉之视回,尤轻蔑而兽畜之。”[16]同治以前,频繁发生的冲突与摩擦,汉回未尝交恶,或偶因羊豕启争,亦相怨一方而已,旁观者不以为然【18】。从回民到汉民,从民间到官方,彼此都习以为常,认为其不过如漳泉大姓之械斗,未必叛也【19】。因此,几乎没有人想到这种冲突与摩擦会导致同治年间那样一场惨烈的战争。
在同治以前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回、汉之间同村共井、互为乡梓、融洽共处的大背景下,局部地区频繁发生的单个的、零星的、小规模的冲突与摩擦,是如何一步步演化成为回、汉两个族群之间的严重敌视与对立,并最终以同治年间那样一场大规模惨烈屠杀的形式集中释放出来。正确解释这一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值得探讨。
其一,冲突摩擦与回、汉双方武装化。
长期频繁的冲突与械斗,使得回、汉双方都逐渐有意识地购买或打制兵器,武装自己,以便在冲突中占得先机、避免吃亏。据原羌白乡完全小学教员宋之人先生讲:我的祖父宋世友,是个木匠……他对我说,他常在南王阁的回回家做活,亲眼看到回回家请铁匠制作武器,如刀矛之类。他问回回家人:“你们作刀矛干啥?”回回带笑说:“是杀你们呆迷的。”这事在当时是秘密的,是在咸丰末年。实际上,同治以前,随着冲突与械斗的发展,武装化的过程是一个渐近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汉人亦在购置兵器,如南王阁东面的八女井经常有壮丁,有刀枪,准备对回回打仗。而且武器远比回民的先进。起事之初,回民自南王阁进攻八女村,当时汉团兵丁集中在二郎庙,回兵则集中在红庙,相距只有二百尺。最初几次仗,回军失败了。原因是由于汉团有抬枪,回军无此物[2](P122)。民间口碑史料中,常常把战前回民打制兵器作为其蓄意谋叛的标志,显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回、汉双方武装化的发展导致了冲突的进一步扩大和激化。
其二,冲突摩擦与回、汉双方组织化。
长期的冲突与摩擦使得同、汉之间最初零星松散的争斗逐渐升级。在这一过程中,回、汉双方的地方精英阶层均起到了动员、组织乃至领导的作用。于汉民来讲,由士绅们把持的地方团练日渐膨胀,打着维护和恢复正常的统治秩序的幌子,不断挑战和背离国家期望,在回、汉双方的冲突中起了极其恶劣的作用。于回民来讲,掌教阿洪等宗教特权人物权力的扩大和集中,也提高了回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在冲突中表达本族群共同诉求的筹码。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客观上也加剧了回、汉之间的对立,日益强大的伊斯兰宗教组织被认为对既有统治秩序构成了挑战。组织化发展为大规模冲突的爆发提供了可能。
通过对19世纪以来,兴起于大规模民众叛乱和中西冲突背景的各种地方武装的讨论,孔飞力揭示了晚清社会变革中一种重要的趋势,即地方军事化。他认为“军事化既可以看做是一个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系列的类型。它是人们从平民生活制度十分离出来的过程。它也是表示种种可能分离程度的一系列制度的类型。因此,‘军事化水平’这一术语表示特定制度离开平民一极而向军事一极接近的程度”【20】。简单地讲,军事化实际上是一种可以将民间力量动员、组织起来并投入到武力行动的组织机制和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同治以前,关中地区长期存在的回、汉冲突与械斗,也可以看作是一个逐渐军事化的过程。
注释:
【1】(清)顾熠山《重修华州县志稿》卷三《建置志》“回教”条下注。
【2】民间口碑史料中普遍流传回民以麦易灰粪田故事,这一故事版本颇多。参见马长寿主编《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记录》,第129页。
【3】从前县里的粮税分为金粮、银粮、铜粮、锡粮五种,金粮最高,锡粮最低。把沙田经营成“金粮”的产区,是很不容易的。参见马长寿主编《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记录》,第103页。
【4】民国《续修大荔县旧志存稿》卷4,土地志,风俗一。
【5】(清)顾熠山《重修华州县志稿》卷三《建置志》“回教”条下注;卷十一《人物志·卫归文传》。
【6】(清)刘东野《壬戌华州回变记》,转引自马长寿主编《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记录》,第77页。
【7】转引自马长寿主编《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记录》,第136页。
【8】马勃为一种中药,皮内为粉状。
【9】《清史稿》志一百十九,刑法三。
【10】圣山村即今华县赤水镇南圣山村。民国《重修华州县志稿》卷三《建置志》圣山条下云:“圣山在圣山川口,初志云:圣山直通山外,刊木以营民宫室,器以用需邻邑之樵苏者。”所指即此。
【11】陕西巡抚瑛棨同治元年五二十六日(丁未)奏折,《钦定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卷十三。
【12】堠子镇今蓝田县北堠子镇,过此往北即为华州境。
【13】(清)李启讷《忧愤疾书》。捻军入陕,其实在同治五年底非同治元年,又赤水镇在华县西非属渭南,李氏所言或有误,但整个事件经过,记载则大体无误,杨毓秀《平回志》、易孔昭《平定关陇纪略》等书均有相关记载。
【14】民间流传的同治回变前120个汉人对一个回回的故事有多个版本。参见马长寿主编《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记录》,第165、200页。
【15】陆容《菽园杂记》,转引自杨怀中《伊斯兰教在我国传播发展的特点》,载《甘肃民族研究》1990年第4期。
【16】(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九。
【17】《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3辑,雍正二年九月十二日,陈世绾奏折;第12辑,雍正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陈世绾奏折。
【18】(清)郑士范《旧雨集》,转引自马长寿主编《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记录》,第363页。
【19】《鄠县乡土志·兵事》。
【20】[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页。李恭忠先生在研究土客械斗与华南地方军事化的过程中,对孔飞力所讲的那种叛乱——平叛模式的军事化与华南土客械斗所体现的军事化模式进行了探讨。本文借用这一观点来说明清代西北地区的回、汉冲突与械斗。请参见李恭忠《客家:社会身份、土客械斗与华南地方军事化——兼评刘平著〈被遗忘的战争〉》,载《清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115-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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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mmy Group, Squirearch, Lawyer and Palatin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ng Mechanism between Hui and Han
in the Central Shaanxi Plain before Tongzhi Period
Lu Weidong
Abstract: By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social life between Hui and Han before the war broke out, the paper performed a process of conflicts gathered in force until intensified. Research shows, the conflicts between Hui and Han mainly focus on the following aspects: land, religious culture, business interests, everyday life trivial etc. Squireareh have play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settlement of Racial conflicts. The nature of armed conflict is culture clash. In fact, the process of Conflicts and Settlements is a process of organization and Militarization.
Key words: the Central Shaanxi Plain; Jemmy Group; conflict between Hui and Han; squirearch; lawyer
来源:《中国近代史》2010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