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前期沿海地区民间商品流通中,粮食运销占有主导地位。《备边司誉录》所载《问情别单》,是当地官员与遇海难漂流到韩国的中国商人、船户的问答记录。[1]其中,记载了从万历四十五年到道光十九年中国漂流商船共32例,其中清代前期国内沿海贸易的有28例。在28例中,以粮食运销为目的21例,占75%。这说明以粮食为主导商品,带动其他商品流通,是清代前期国内沿海商品流通的一个特点,那么,在清政府推行海禁、粮禁的政策下,粮食运销的状况如何?运输的规模多大?以及发展趋势等问题,都是研究清代前期粮食运销应该解决的课题。
较早涉及这一课题的是日本学者加藤繁,他引用山海关税收档案资料,概述了奉天外运黄豆和其他商品的情况,并且估算了山海关黄豆通过量。[2]田汝康对沿海商品流通进行了研究,并且估计了沿海各条运路商品交易总额。[3]进入八十年代之后,专文论及这一问题的有:则松彰文探讨了雍正年间,苏州与福建之间米谷流通和米价变化的关系。[4]郭松义研究了内陆粮食运销和沿海商品流通的问题。[5]山本进探讨了清政府海禁、粮禁政策,及其对闽浙地区米谷流通的影响;和嘉道时期的海运政策。[6]谢景芳论述了奉天与天津、山东之间的粮食贸易。[7]陈春声、罗一星对广东沿海的粮食运销进行了研究。[8]此外,足立启二、[9]香坂昌纪、[10]吴承明、[11]吴建雍、[12]王业键、[13]等人,分别对某一沿海运路或几条沿海运路的粮食运输量进行了估计。值得提及的是,日本学者松浦章发表了多篇关于沿海贸易的文章,其中八篇提到粮食运销。他引用了中、日、朝鲜、琉球等官方档案,对商品流通、商船式样、船商经营等问题,都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这些研究无疑对从整体上分析清代前期粮食运销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与对内陆粮食运销问题的大量专题研究相比,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沿海粮食运销的研究都显得比较薄弱。
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清政府对各地区实行的不同粮禁政策,探讨清代前期国内沿海民间粮食运销状况,估计粮食运输量。[14]
本文论及的粮食包括稻米、麦、粟米、豆类、高粱等品种。[15]探讨范围限于民间的粮食运销,不涉及糟粮、军粮、官方采买。我们看到的有限资料中,还没有发现具体记载长期海运粮食量的资料。在前人的研究中,加藤繁首先采用山海关豆粮税,返向推导粮食过关量。利用户部管理的关,如山海关、江海关等粮税资料,计算粮食过关量。这就为估计粮食运输量找到一种,尽管不完善,但不失为实际可行的好方法。足立启二、香坂昌纪都采用了这一方法,本文亦采用这一方法,并考虑影响税收的诸因素,尽可能接近实际地估算。在没有明确粮税记载的地区,采用过往船数进行估计。尽管如此,本文估计的粮食运量也是不太准确的,有待发掘史料进行补充。
一、粮食运销状况
清代初期,清政府为了防范台湾地区的反清势力,顺治十二年下令禁止沿海地区建造大型海船和海上贸易。第二年又下令禁止天津、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地区民间商渔船出海,和进行粮食等商品的运销。十八年颁布沿海居民内迁三十里的迁界令。沿海民间海上粮食自由贸易,在这种断绝反清势力粮食来源的海禁政策影响下,受到极大的限制。尽管如此,民间偷运粮食始终没有停止过。另一方面,随着反清势力的被平息,清政府在康熙二十三年开放海禁,以后粮禁也逐步放开。到乾隆后期至嘉庆年间,沿海民间粮食贸易趋于兴盛。
(1)奉天
尽管有海禁、粮禁的政策,但奉天沿海不在禁例之内。顺治十三年四月,户部在议复海域。牛庄河口设卡收税问题的题本中称:“辽阳之税,仅有海船兴贩膏粮一项,皆因关西不收,故春秋二季商帆搬运不绝。”据辽阳知府张尚贤称:“辽阳、宁锦、盖州等处,近海汪河口海船如市,粮囤如山。”[16]关西指山海关以西的直隶沿海地区。从商议在海域、牛庄河口设关收税的问题看,奉粮外运天津并未禁止。到开放海禁之后的康熙二十五年,清政府却暗令地方官禁止奉粮外运。上谕称:“闻有运盛京粮米于山海关内者,又泛海贩粜于山东者多有之。粮米所系最为紧要,况今防戌官军人口众多,粮糈可以足用不致缺乏耶,未可必也。宜止其贩粜粮米。”[17]与海禁的目的不同,这里清政府为使军粮不致缺乏,而下令暗禁奉粮外运。到康熙六十一年,因“盛京地方屡岁丰收,米谷价值甚贱,”“著令盛京米粮不必禁粜,听其由海道贩卖。”[18]由于奉粮丰盛,不存在军粮短缺问题,所以清政府又开放粮禁。雍正三年,“天津等处地方米价腾贵,”“若有自海运粮之商人,”奉天地方官“不必禁止,听其运至天津贸易,不许他往。”[19]乾隆三、四、十五年,也分别因直隶被灾,奉天“岁俱获丰收,”准奉粮外运。[20]到乾隆后期,政策完全改变,即使奉天欠收,也“不必停止”海上运粮。[21]原因是盛京虽然欠收,但粮价仍“比之直隶、山东时价所贱尚多。”[22]由此可见,清政府对奉天粮食外运的禁或弛,主要根据奉天粮食收成丰欠,粮价高低,以及直隶地区粮食收成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清初期奉天粮食生产不太稳定,清政府为保持祖地粮食丰足,时常禁运。但到中期以后,奉天粮产富足,政府也逐渐放开海上粮食运销的禁令。这种随经济规律,而不是按政治变化实行的粮食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利于商品流通的,因为这种时禁时弛,实际上也很难严格执行。据奏报:“奉天、义州所属沿边等口,漏税太多。”[23]山海关监督抱怨商贾多从海上贩运,“税漏无穷”,商贩“黑夜偷载”,“稽查难周”,[24]正说明了这种情况。
奉粮运往天津,如前述经常可以贩运。据文献记载:“天津海税,向以奉天米豆运船为大宗。始自康熙年间,以津邑濒海,粮储不足,半资奉省米豆,准由商民运船往来,因往海税。”[25]
奉粮运往山东,则因“海道遥远,逼近外洋,恐有奸商透漏,接济奸匪之弊,”粮禁放开的时间较晚。雍正八年和乾隆十三年,山东登莱青三府欠收,准许民间海运奉粮到山东。[26]此后.粮禁逐渐放松。但是,由于奉天与山东间商船往来,早在明代就已经“动以千计”,入清之后,历朝都有山东人赴奉天垦田、行商[27],所以民间海上粮食偷运,始终没有停止过。
奉粮贩运江南的禁令,比奉粮运往山东的禁令开放得晚。康熙年间开放海禁时,规定“许用载五百石以下船出海贸易。”[28]乾隆十四年准许商人从奉天运黄豆到各沿海口岸,大船限二百石,小船限一百石。[29]是年,有人从奉天海运黄豆到江南,也有运到浙江乍浦的粮船。[30]乾隆三十年,江苏巡抚庄有恭为了增加江海关税收,奏请“奉省海运来江贩卖粮石征收银,”遭到驳议,埋怨庄有恭只管海关税收有无,而不顾“奉天米石之不应远贩江省。”并规定:“嗣后丰收之年,除直隶、山东商船准其照旧运载外,其江省商贩概行查禁。”[31]
与此同时,山海关监督金简亦奏请各省到奉天商船,“任其装载豆石,一律输税,”也未允准。由此可见,海禁开放后,奉粮运往江南始终有限量,并未完全放开。乾隆四十年,山海关开征豆税,[32]放开限量之后,奉粮贩运江南的限量解除。而大量奉粮运往江南当是在嘉道时期。
与奉粮贩运江南一样,奉粮贩往闽、广的禁令也放开较晚。开放海禁,准许商船往来于奉、闽、广之间进行贸易,但限制粮食运销。乾隆十三年浙江巡抚方观承奏请,对“偷运麦豆出洋”者治罪,部议准行。第二年发现,此规定“外省不能一概遵行,”于是准许福建海运麦豆杂粮,亦准奉天黄豆运往福建。[33]但规定了限量。完全放开也是在山海关开征豆税之后。
(2)山东
山东与天津之间,顺治年间有商船往来。[34]粮禁与海禁同时放开。据直隶总督赵弘灿奏称,康熙五十五年六月份“东省由海运至天津贩卖,米麦杂粮共1353石。”[35]又据山东巡抚奏称,雍正四年天津商船“载货来东,率多买豆,由内洋运回。”[36]由于山东沿海地区主要依靠奉粮接济,所以不会有大量粮食运往天津。顺治十一年有商人雇船“前往胶州装载豆子,”运至江苏庙湾镇发卖[37]时有人说:“山东东府地方所产大小米麦黄黑豆等项,旧日多自胶州等处舟运至淮安庙湾口,沿海边而行,风顺二三日可达。商船往来,终年络绎。”[38]这里所说的是海禁之前,山东粮食运往江苏北部的情况。海禁开放后的康熙四十五年,有山东莱阳商人运黄豆到苏州发售。[39]雍正十二年山东巡抚奏称:“东省登州、莱州、青州、沂州等府所属州县卫滨海之处,距内河甚远,必由海道前抵江南。各海口私贩米谷出洋久经严禁,惟青白二豆素资江省民食,不在禁例。”[40]这说明与海禁开放同时,山东豆粮贩运江南也放开了。乾隆五年,又进一步准许江苏“赣榆县杂粮黄豆,照东省之例”运往刘河粜卖。[41]至此,江苏北部赣榆县的粮食也开始运到江苏南部刘河。
山东豆粮海运浙江,是在乾隆二十八年以后才开放,但实际上民间运销早就存在。例如雍正四年,有鄞县商人至山东莱阳买青豆运销本县,同船还有福建和山东商人也购运豆“至浙江发卖。”[42]乾隆十四年有福建商船“在山东胶州装载青、白、绿豆、核桃、柿饼等物彼地开船,要往浙江乍浦。”[43]乾隆二十八年,闽浙总督杨廷璋奏称:“东省素产豆石,向听客商由海运至江省发卖,未有奏准运浙成例。但江浙同在内地,江省既准贩运,浙省事属一体,并无违碍,”也奏准“照运赴江南之例”,东省豆石“听商由海贩运来浙。”[44]此后东粮运往浙江的禁令才放开。
东粮海运闽广,也是随开放海禁而解禁的。据文献记载,康熙三十九年闽商“前往山东贸易,装货回闽,”其中就有豆粮。康熙四十四年闽商“往山东表州府收买黄豆,”回闽售卖。[45]以后,广东商人也从山东运豆。雍正九年,山东巡抚称:“各省商贩民人往来出入,日渐加多,……凡闽广江浙等省商船,赴北贸易,络绎不断。”[46]
(3)南方各省
对闽广与江浙之间,民间海上粮食自由贩运,清政府限制较多。除了开放海禁限定商船载货量之外,康熙四十二年又规定,商船许用双桅,但樑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舵水手人数不得超过28名。[47]此后,有苏州粮行招揽“福建人买米……包送至乍浦出海,”[48]运往福建。时人议论:“数十年来,大都湖广之米,辏集于苏郡之枫桥,而枫桥之米,间由上海、乍浦以往福建。”[49]开禁时间不长,至四十七年,因商人贩粮外洋,致使江浙米贵,又实行粮禁。到乾隆十六年重新开放。[50]此间曾多次准许闽浙之间,双向官方采买,招商买运[51]但未准民间自由运销。[52]乾隆后期,有闽商在宁波买豆运回。福建巡抚报称:“本年六月内,[南安商人]在厦门置买糖货,赴浙江宁波发卖,即在宁波买豆三百九十石”回闽。[53]乾隆四十九年规定:“山东、奉天二省豆石,商民运到浙江宁波鄞港销售有余,准福建商船购运回闽。”次年又规定:“福建省商人在浙江购运豆石,鄞县填给印票,每票不得逾一百石。”[54]而从浙江转运广东则“久经批行停止。”[55]这说明到乾隆后期,闽浙间沿海粮禁已逐渐放松,但浙广间的粮运仍然禁止。不过,只禁粮食不禁其他商品运销,实际粮运也不能完全禁止。乾隆十八年江南总督报称:“上海各口,有闽粤糖船四五月南风时候来江贸易,九十月间置买棉花回棹,向闻有沿海偷漏夹带米谷之弊。”[56]到嘉庆、道光时期,闽广与江浙之间的粮禁才放开。另据陈春声研究,闽南和粤东粮运“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57]这说明闽广间粮禁,早于闽广与江浙间的粮禁而放开了。
台湾粮食运往福建的弛禁,在康熙五十六年颁布:“台湾产米,不许私运出洋贩卖。至漳泉、厦门等处,米少价贵,有船从台湾带米至该处者,准其照时价粜卖。”[58]六十年四月,又因台湾发生朱一贯起兵反清事件,而再次禁运。雍正四年,闽浙总督高其倬请弛粮禁。据乾隆十二年有人称:“福建台湾虽隔重洋,与漳泉二府同隶一省,商船往来如织,原不在禁例。”[59]这说明台闽间的粮禁已逐渐放开。另据陈春声研究,康雍乾三时期都有台粮输入潮州。[60]实际上,台闽和闽广的粮禁放开,台广间的粮禁也就放开了。
台湾粮食运往江浙,雍正九年“据厦门税口所禀,台湾米船近多贩往江浙地方。”[61]乾隆五十一年,“台湾米谷商贩流通,兼多运至江浙。”[62]这说明台米运福建弛禁后,也可以运往江浙。这里的江浙似乎不包括江苏,因为乾隆二十一年江苏巡抚奏请开放粮禁止,从台湾购米,未获批准。[63]“台湾米石例禁越省贩运,非遇奏弛海禁,给有印照,沿途不能放行。”[64]但“数年以来,台米散出,犯禁图利。”[65]尽管台米禁止越省贩运,看来民间运销却是经常性的。
奉天、山东、江苏赣榆和台湾都是产粮地,外输商品以粮食为主,但进口商品则各不相同。奉天与天津、山东之间有不同粮食品种的交流。锦州海口“入口货为天津、山东两处之麦,出口货以杂粮为大宗。清乾嘉间称极盛。”[66]另外,商人从奉天运到山东的商品,还有山茧、烟草、木材、棉花,返销奉天的商品以布匹为主。乾隆五十六年,山东商人赴奉天“金州府买谷子及山茧、凉花[棉花]等物。”他们说:“米谷都是我们家用,其中山茧、烟草受托他人贸去。”乾隆三十九年山东商人带“白布二十六匹,黑布四百八十匹,”赴奉天换粮食。[67]奉天与江南之间,海运粮食回头货是布、茶、纸。嘉庆十三年宁波商船从上海装纸等货运往关东发卖。[68]“布、茶各南货至山东、直隶、关东者,亦由沙船载而北行。”[69]
闽广商人运往奉天的商品,据香坂昌纪研究,有红白糖、乌茶、纸张、粗碗、胡椒、苏木、绸缎等。江南商人运往山东、赣榆的商品,据山东布政使称:商船“装载生生口、布匹、红糖、纸张等物来东,亦偶有附带棉花者。大率其货俱从江苏省之上海、刘河等口贩运而来,抵东后收口投税,归行销售。即另置醃猪、醃鱼、豆饼等物驶回苏省货卖。”[70]嘉庆五年,江南通州吕四场人,为去山东买黄豆,从江南装芦竹到山东发卖。嘉庆十三年,江南人“自上海县载口竹”到山东胶州发卖。闽广商船多载红白糖、武彝茶、粗碗到山东。[71]康熙四十四年闽县商人“装载杉木”往海州发卖。[72]
闽广与江浙往来商品,据浙江巡抚奏报:闽广商船“所载进口货物不过糖、靛、果品、杂货,出口转置亦惟绸缎、布匹、药材等物。”携带棉花“赴粤货卖者,亦不过酌带十之一二。”[73]闽省商民每岁从福州装运木材,“至江浙两省发卖。”[74]广东商人运糖、薯粉到苏州。[75]回头货“收买棉花、米、豆等物”回籍。[76]据山本进研究,粮禁开放时,福建向江浙输出砂糖、烟草,从江浙进口米谷、棉花。粮禁时,福建继续向江浙输出砂糖、烟草,而从江浙进口棉花、丝织品。从台湾进口米谷,向台湾转输江浙的丝织品。由此形成以厦门为中心的,福建江浙、台湾三角形的交易关系。[77]可见,沿海地区由于粮食运销带动其他商品流通的情况。
二、粮食运量及变化趋势
(1)奉粮粮食外运量:
奉粮运往天津的数量。乾隆四年,天津“向有米船三百余号”。[78]到五十年时“查天津航海商船,领照赴奉者八百余只。”[79]乾嘉时有人称:“闻天津一县,向来以商贩东省粮石营生者,每岁约船六百余只,每船往返各四、五次,或五、六次不等……且天津粮船于东省贩买米石,向在锦、盖、复、宁等州。”[80]嘉庆九年,天津“商船造有三百六十七号”,每船载粮“自千余石至四、五百石”不等。[81]这里假设乾隆时期,往来于奉天天津间的商船年均600只,每年往返5次,每船平均载量700石,估计乾隆时期年均运粮210万石。嘉庆时期年均估计为128万石,取整130万石。奉粮运天津的变化趋势,乾隆以前是上升曲线,到乾隆后期达高峰,嘉庆时有所下降。
奉粮运山东数量。奉天东海口主要进出天津和山东的商船,“乾嘉间称极盛,每岁进口船约千余艘。”[82]假设嘉庆时天津和山东到奉天的粮船年均1000只,上述天津船360只,山东船则为640只。据乾隆四十三年记载,奉天到山东“粮船共有百十余只,杂粮八万余石。”[83]船均载量700石。假设年均往返4次。嘉庆时年均运量估计有179万石,取整180万石。道光十六年奉天运山东粮有100万石。[84]奉粮运山东的数量变化趋势,乾隆之前是上升曲线,嘉庆时上升到高峰,道光时有所下降。
奉粮运上海的数量。据包世臣嘉庆九年著文说:“自康熙二十四年开海禁,关东豆麦每年至上海者千余万石。”[85]这里需要估计不同时期的运量。
如前所述,海禁虽然开放,但奉粮并非一开始就大量运往上海。据乾隆十四年江苏巡抚奏称:“江南海关向征豆税,每年约收银二万八、九千两,内沿海各口京口过载豆货不及三分之一,而刘河所收山东豆货实居三分之二,历有档案可考。”[86]假设奉粮占江海关粮食进口总量的三分之一。乾隆时期江海关粮税值,参阅表1。
表1:乾隆年间江海关粮税(单位:两)
年份 | 粮税 | 年份 | 粮税 |
17年 | 28768 | 22年 | 24659 |
18年 | 26834 | 23年 | 31730 |
19年 | 29525 | 24年 | 30001 |
20年 | 28028 | 25年 | 27405 |
21年 | 22374 | 26年 | 33416 |
资料来源:①17~20 年自《宫中档乾隆朝奏折》。 ②其他年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
由于粮税受到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在表1中去掉二十一年最低值和二十六年最高值,乾隆十七年至二十五年平均每年粮税为28369两。江海关粮税率“豆每石税四分,小麦、芝麻、杂色粮每百斤各税二分,大麦每担税五厘。”并规定:“闽广商船货税进口出口,自三月至八月以七折征收,九月至二月以五折征收。山东、关东商船货税并各口货税俱八折征收。”[87]据两江总督奏称:“豆货定例,浒、海两关每石均该四分,而海关收税则有六折七折不等。”[88]说明货税折征包括粮食。由于闽广商船进出上海港载粮不多,故略去不计。关税石等于150斤 ,以山东、关东八折计算,小麦杂粮每石征银2.4分,豆每石征银3.2分。乾隆年间粮税折粮89-118万石。
由于清代税制不健全,不完善,给税官贪污和商人漏税造成机会。一般来说,贪污漏税是司空见惯之事。因为当时税关官员贪污是难免的,商人偷漏税款也是经常的,而且商人与官吏勾结起来漏税,更是通常采用的方法。因此在用粮税返向推导粮食过关量时,需要对贪污漏税估计一个比例。据冯桂芬说:“至完税之法,试以所闻浒墅关一端言之:运米百石者,关吏教之报三十石,验过则云实米四十石,应倍罚作八十石,仍少完二十石。若实报百石,所费且不止百石,其弊如此。”[89]清政府规定,漏税罚银,一半赏给巡获人役,一半存公用。由此可知,实际纳税40石,官员贪污40石,商人漏税20石。60石是40石的1.5倍。这里假设贪污漏税占已收粮税的150%。[90]上述折粮的修正值为223-295万石,其中奉粮为74-98万石,由此估计乾隆时期奉粮运上海年均85万石。
嘉庆年间承露上奏的清单记载,一年内锦州、牛庄、盖州、岫岩、复州、金州所属“各海口所到有货船只、无货船只共三千二百八十六只”,比上届少到一百二十七只。[91]年均到船3350只。如上所述,乾嘉时天津和山东到奉天商船千余只。闽广商船300只。[92]江南沙船当有2000只。另据齐学裘调查:“向来各处沙船往来上海者,本有三千余号。”[93]如果从中减去往山东、赣榆等处的船,估计也差不多有2000只船往来于奉天上海之间。关于沙船载量,众说纷纭。[94]这里引用二例旁证。据《胶澳志》记载,沙船“大者载量七、八百石,多往来江苏各口岸。”又据粮商说:“江南十斗(一石),关东二十六斗为一石。”[95]折江南石1820-2080石。又据齐学裘说:“闽省鸟船大于沙船一倍。”[96]远洋船比近海船载量大,是符合常识的。由此估计大号沙船载量2000石,大中号沙船平均载量1500石。据田汝康研究,嘉庆十五年以前,沙船往返每年2次,嘉庆十五年以后每年4次。因此,估计嘉庆时期奉粮运上海年均600-1200万石,取中为900万石。
道光年间上海沙船量比嘉庆年有所减少,据道光六年海运漕粮的沙船有1500只。[97]如果每船载量、往来次数同嘉庆年间,则道光年间奉粮运上海的数量当比嘉庆年有所减少。因此,奉粮运上海的数量变化趋势,乾隆以前是上升曲线,嘉庆时期达到高峰,道光年有所下降。
奉粮运往闽广的数量。如前述到奉天的闽广商船年均300只。鸟船载量大者3000石,小者1600石。[98]假设平均载量2000石,每年往返1次,估计嘉庆时期奉粮运闽广年均60万石。
综合奉天粮食运往天津(130万石)、山东(180万石)、上海(900万石)、闽广(60万石)的数量,嘉庆时奉粮外运量,估计年均1270万石,如果考虑到奉粮运往浙江的数量,外运量当会更大。奉粮外运量的变化趋势是:乾隆之前是上升曲线,嘉庆时达到高峰,道光时虽有所减少,但仍比乾隆时多,所以总趋势是上升曲线。
(2)山东、天津、上海之间的运量
东粮运天津的数量。如前述康熙五十五年六月运粮1353石,一年运量估计1.6万石。按海运趋势,嘉庆年运量增多,假设增加5倍,年运量为8万石,取整10万石。东粮运天津嘉庆时估计年均10万石。
东粮运上海的数量。如前述乾隆时期上海进口粮食为223-295万石,其中东粮占三分之二,为149-197万石,取中为170万石。嘉道时期当不会低于乾隆时的水平,故估计东粮运上海,嘉庆时年均170万石。
嘉道年间,运河泥沙淤积,重载粮船难行,商人多改海运。因此,这里估计上海运天津的粮食数量。如前述,上海沙船往来于奉天者为2000只,由于有些船是先至天津,然后转至奉天的,故假设其中1000只船北上天津。又由于北上沙船不能满载,需要装草泥压船,故假设船均载粮1000石。每年往返次数取中3次,估计嘉庆时从上海转运天津的粮食平均达300万石。
综合山东运天津(10万石)、山东运上海(170万石)、上海运天津(300万石)的粮食量,估计嘉庆时期年均为480万石。
(3)南方沿海省之间的粮食运量
闽浙之间的粮食运量,据王业键估计乾隆时年均20-70万石。随着粮禁放开,嘉庆时当不低于这个水平,故且估计年均70万石。如果考虑到广东与江浙之间的运量,此数当更大。
台粮外运量,据王业键和吴承明都估计为100万石。据说:“丰年台湾大率贩运二百余万石。”[99]由此估计嘉庆时台湾粮食外运量(包括运闽广和江浙)年均150万石。
闽广间粮食运量。据罗一星估计,洋米、海运粮量一年达100万石。又据陈春声估计乾隆时洋米年输入20万石,考虑到嘉庆时的运量不低于乾隆时的水平,估计嘉庆时闽广间运量年均80万石。(包括广东沿海的运量)
综合江浙与闽广之间(70万石)、台湾外运量(150万石)、闽广之间(80万石)的粮食运量,估计嘉庆时期,南方沿海省际之间年均运粮达300万石。
清代前期沿海粮食总运量,等于奉天粮食外运量(1270万石)、山东、天津、上海间运量(480万石)、南方各省间运量(300万石)之和,嘉庆时期估计年均2050万石。应该强调指出,本文据一些残缺不全的史料记载,估计出来的数量也不是太准确的。不过为了整体研究的需要也只能如此了。总的说,这个数字不是偏大的,因为诸如奉粮运浙江;东粮运浙江、闽广;从上海转运福建,以及广东与江苏、浙江之间薯粉与米豆的交流等运量,都未计算在内。从清代前期沿海粮食运量的变化趋势看,是一条上升曲线。
结论
商船在沿海行驶,比在内河行驶安全。据说海运“每岁漂没之数,总不过千百分之一。而遇飓风松仓在其中。松仓者,巨浪入仓,豆见水辄胀大至倍,恐船臌裂,故酌弃其半于海,以松之也。今南粮由运河,每年失风殆数倍于此。”[100]而且海运关卡少,不受漕船阻碍而耽误行程。更重要的是,海船比河船载量大,同样的商品,相同的目的地,海运比河运迅速、方便、安全、运费低,效益高。对于粗重的商品粮食来说,尤其如此。随着清政府从北向南逐渐放开对民间海上粮食运销的限制,海运粮食量呈明显增长趋势,特别在嘉庆时期达到2050万石,这正是海运发展的结果。而且,嘉道时期,黄河、运河由于泥沙淤积,粮船难行,以致内陆粮食运量明显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海运对清代前期商品粮食流通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海运粮食对其他商品流通也起到带动作用。以奉天、山东和江苏赣榆、台湾三个产粮地为中心,向各沿海省区输出粮食,带回其他商品,促成东北华北、江浙和闽广三个沿海区域市场之间的商品流通。东北华北市场出口粮食、枣、瓜子等农产品、农副产品,换取江浙市场的布、茶、纸;闽广市场的糖、陶瓷器皿、纸张等手工业产品;东北华北市场出口肥料、山茧,换取江浙市场上的棉花;江浙市场出口棉花、丝,换取闽广市场上的木材、染料、铁,形成了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流,生产资料的交换和地区间互为市场的格局。这反映出各区域市场内的商品供应,不仅生活资料相互依赖,而且生产资料也是要相互依赖的。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2期。
注释:
[1]参阅松浦章《李朝漂着中国帆船の‘问情别单’について》上,下,载《东西学术研究所纪要》17辑,1984年;18辑,1985年。
[2] 《康熙乾隆时代に於ける满洲と支那本土との通商について》,载《北亚细亚学报》第2辑;译文载《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三卷,第141~145页,商务印书馆1973年。
[3] 《再论十七至十九世纪中叶中国帆船业的发展》,载《历史研究》1957年,第12期。
[4] 《雍正朝における米谷流通と米价变动-苏州と福建の连关を中心として-》,载《东洋史论集》14期,1985年。
[5] 《清代国内的海运贸易》,载《清史论丛》第4辑;《清代的粮食贸易》,载《平准学刊》第1辑,中国商业出版社。
[6] 《海禁と米禁-清代闽浙沿海の米谷流通-》,载《社会经济史学》55辑,5期;《清代嘉道期の海运政策》,载《东洋学报》72卷3、4号。
[7] 《论清代奉天与内地间粮食海运贸易》,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
[8] 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中山大学1992年版。罗一星《清代前期岭南市场的商品流通》,载《学术研究》1991年,第2期。
[9] 《大豆粕流通と清代の商业的农业》,载《东洋史研究》第37卷,第3号。
[10] 《清代前期の沿岸贸易に关〔かん〕ちる一考察:特に雍正年间福建-天津间に行われていたものについて》,载《文化》第35卷,第1、2号,1971年;《清代浒墅关の研究:浒墅关と物货流通》,载《东北学院大学论集》第14号,1984年。
[11] 《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载《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12] 《清前期榷关及其管理制度》,载《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1期。
[13] 《十八世纪福建的粮食供需与粮价分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14] 由于史料所限,很难得到一个比较准确的粮食运输量的数值,因此,本文只能在估计粮食运输量的同时,利用一些零散的资料,描述不同时期粮食运销变化趋势,以期对整体研究有所帮助。
[15] 限于史料,豆饼无法排除在外。但数量不会太大。
[16] 顺治十三年四月初十日署户部事车克等题本,《明清档案》第26册,B14797~14798,台湾影印内阁大库档。
[17] 《清圣祖实录》卷一二八,康熙二十五年十一月丙辰。
[18] 《清圣祖实录》卷二九八,康熙六十一年六月壬戌。
[19] 《清世宗实录》卷三四,雍正二年七月癸亥。
[20] 《清高宗实录》卷七五,乾隆三年八月乙巳;参阅卷八一,卷九一,卷一○二,卷三七五,卷三七六。
[21]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五四,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庚午。
[22] 《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八,乾隆六十年十月乙酉。
[23]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七,户部,关税,考核一。
[24] 《山海钞关榷政便览》卷一,海口,康熙四十六年十一月三太题本,转引加藤繁前引文。
[25] 光绪《天津府志》卷三三,经政七,榷税。
[26] 《清高宗实录》卷二八六,乾隆十二年三月辛丑;卷三一六,乾隆十三年六月辛酉。
[27] 参阅松浦章《清代にぉすける山东盛京间の海上交通にっぃて》,载《东方学》70辑,1985年。
[28]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
[2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
[30] 《历代宝案》第五册,卷三一,第2589页,国立台湾大学影印本,1972年。
[31]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江苏巡抚庄有恭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6辑,第666页。
[32] 参阅加藤繁前引文。
[33] 《清高宗实录》卷三二八,乾隆十四年四月辛卯。
[34] 顺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总督直隶山东河南李荫祖题本,见《明清档案》第28册,B15924。
[35]康熙五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直隶总督赵弘灿奏折,见《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6辑,第513页。
[36] 雍正四年八月四日山东巡抚陈世倌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6辑,第409页。
[37] 顺治十二年十月山东巡抚耿焞揭帖,见《明清档案》第24册,B13643。
[38]姚文然《敬陈预备救荒疏》,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四,户政十九,荒政四。
[39]参阅松浦章“问情别单”前引文。
[40]雍正十二年八月初八日山东巡抚岳浚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3辑,第377页。
[4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
[42]参阅松浦章《清代宁波の民船业にっぃて》,载《东西学术研究所纪要》第21辑,1988年。
[43] 《历代宝案》第五册,卷三一,第2589页。
[44]乾隆二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杨廷璋奏折,载《历史档案》1990年,第4期。
[45] 《历代宝案》第三册,卷二,第1561页,卷四,第1617页。
[46]雍正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山东巡抚岳浚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9辑,第274页。
[47]参阅香坂昌纪沿海贸易前引文。
[48] 《李煦奏折》康熙四十五年苏州米价腾贵缘由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中华书局1976年版。
[49]蔡世远《与浙江黄抚军请开米禁书》,载贸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四,户政十九,荒政四。
[50] 《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二,康熙四十七年正月庚午,二月辛卯;《清高宗实录》卷三九三,乾隆十六年六月壬戌。
[51]参阅则松彰文前引文。
[52]参阅山本进引文。
[53]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杨魁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0辑,第23页。
[5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
[55] 《福建省例》(23),船政例,台湾文献从刊,1964年。
[56]乾隆十八年七月四日林君升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辑,第689页。
[57]参阅陈春声前引书,第30~31页。
[5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兵部,海禁。
[59]杨景仁《筹济编》卷五,通商。
[60]参阅陈春声前引书,第33页。
[61] 雍正九年六月十三日准泰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8辑,第375页。
[62]乾隆五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福建水师提督黄仕简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61辑,第157页。
[63]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庄有恭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l4辑。第95页。
[64]故宫档案:道光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闽浙总督程祖洛、福建巡抚魏元烺奏折。
[65] 《清宣宗实录》卷二六六,道光十五年五月乙酉。
[66]民国《锦县志》卷十三,交通,商港。
[67]参阅松浦章“问情别单”前引文。
[68]参阅松浦章关于宁波民船业前引文。
[69]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一,《中衢一勺》第一,《海运南漕议》。
[70]乾隆四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东布政使国泰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8辑,第731页。
[71]参阅松浦章“问情别单”前引文。
[72] 《历代宝案》第3册,卷四,第1617页,第1624页。
[73]乾隆四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三宝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9辑,第109页。
[74]雍正十一年三月初三日御史觉罗柏修等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1辑,第204页。
[75]乾隆四十八年七月初四日福建巡抚雅德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6辑,第669页。
[76]《历代宝案》第1l册,卷一五四,第6410页。
[77]参阅山本进前引文。
[78]朱奎扬《天津海运碑记》,乾隆四年,见乾隆《天津县志》卷之二十一,艺文。
[79]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四○,乾隆五十年十月癸未。
[80]牟昌裕《条陈时政疏》,见光绪《栖霞县志》卷九,艺文。
[81]嘉庆十一年十二月初一日托津、李如枚奏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
[82]民国《锦县志》卷十三,交通,商港。
[83]乾隆四十三年五月初十日山东巡抚国泰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3辑,第31页。
[84] 《清宣宗实录》卷二八○,道光十六年三月丙申。
[85]参阅包世臣前引书。
[86]乾隆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雅尔哈善奏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
[87]乾隆《钦定户部则例》卷七三,税则。
[88]雍正十三年五月初二日赵弘恩、海保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4辑,第637页。
[89]冯桂芬《罢关征议》,见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十七,户政二十四。
[90] 实际上各关贪污漏税的情况不尽相同。如夔关雍正年间粮食外输“百数十万石”,若以100万石计算,粮税应为40000两。雍正十三年粮税17802两,相差2倍以上。乾隆年间粮食外输“数百万石”,若以200万石计算,粮税为80000两,乾隆十九年至四十五年平均粮税为26248两,相差8倍左右。商人漏税也如此。嘉庆十八年,从天津驶往福建的商船,正税单上“书以红枣六百十四石,黑枣八十七石。”商船遇难后,才报实情“黑枣一百石,红枣一千八百石。”(参阅松浦章“问情别单”前引文。偷漏达2.7倍以上。这里只能通用150%)进行折算。
[91]原档是附后清单,无时间,据前后档案判断是嘉庆年间,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
[92]参阅吴建雍前引文。
[93] 《乙酉二月奉委赴上海查办海运事宜通禀各宪稿》,道光,见《见闻续笔》卷二。
[94]参阅许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第655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
[95] 参阅松浦章“问情别单”前引文。关于沙船的数量,估计清代和民国的变化不会太大,故以民国地方志记载为旁证。
[96]参阅齐学裘前引文。
[97]道光六年十二月初十日直隶总督那彦成奏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
[98] 参阅《见闻续笔》前引文。
[99]陈盛韶:《问俗录》,转自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人民大学1989年出版。
[100]参阅包世臣前引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