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竹木在全国的流通,经君健《清代前期民商木竹的采伐和运输》[1]一文,描述十分详尽,不仅包括全国长途贸易的竹木流通,而且还有甘肃、陕西、河南、山东等地区性的短途运输。竹木在清代前期的流通量是比较多的,这从政府专门设立征收竹木的税关,就可以得到证明。清代前期设立专门征收竹木的税关有7处,另有5处兼征其他税[2],由工部管辖,还有4处由户部管辖的关也兼征竹木税,所以共有16处征收竹木的税关。在当时,专门征收一种商品的税关并不多见,可见竹木流通量不一般,应当说,竹木流通在整个商品流通中应当占有一定地位。本文准备以长途流通的竹木为主,围绕设立在流通主干线上,征收竹木的各税关,采用比较的方法,对乾隆时期各河流和各税关的竹木通过量,进行综合估计。
竹木数量比其它商品量的估计,存在更大难度,目前学术界尚无文论及。原因可能是:一难以从亩产、人口中来估算竹木产需量。二竹木的计量单位问题。清代前期各地的竹木计量单位不同,没有统一的计量单位,更无法转换成现代所用的立方米。三从关税中反向推导竹木数量问题。用关税数量反向推导商品通过量,存在很大缺限,除了税收数目的记载不完整外,税收本身还包括耗羡、铜斤水脚,而且涵盖了诸多税官贪污、作假的手脚。虽然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计量商品通过量方法,但是在中国古代没有数字记载的情况下,研究中又需要数量参考值时,用这种方法也是一种无奈。过关竹木以圆围、径长、料材作为计税单位,有的税关是直接征收木植实物,或十取一,或十五取一,再把征得的木植出售,以这些银款作为竹木税。有的税关是一根一根计量,根据不同种类竹木的价格定价征税。有的税关则因为通过木材量大,以计量木排筏的丈尺征税,竹排筏以量排估根计数征收,每一排筏有数百上千根,所以很难从竹木税中推导出竹木数量。如果根据各关的具体情况,利用多角度综合评估比较的方法,或许能勾画出模糊的竹木运输量,为全面研究清代前期商品流通规模,提供一点参考,期待将来发掘出新史料,再作进一步探讨。
一、东北地区的木材流通
东北地区是清代满族统治者的祖地,包括盛京、吉林、黑龙江三省,明政府在辽宁的广宁卫设关收税,嘉靖年间曾复设山海税关[3]。到了清代,政府开始对东北的木材进行开采。
先是恢复广宁卫等地采伐,康熙四年题准,“广宁、锦州、宁远、前卫等处居民边外采伐木植”[4]。这里有辽河,其上游流经蒙古昭乌达、哲里木盟,下游在奉天境内牛庄海口入海。辽河支流浑河(亦称呼纳呼河、呼努呼河或胡纳胡河)是奉天木材的主要运路之一。浑河发源于奉天长岭子山区,在牛庄城附近汇入辽河。其他还有“开原所属清河,锦州所属大凌河,宁远所属六股河,复州所属碧里河,熊岳所属归河”等,都有木材运销[5]。康熙年间,政府在胡纳胡河口抽收松木、桥木等税,“所管七地,自胡纳胡河及辽阳、开原等河周围相隔一千五百余里”[6]。另在“辽阳、岫岩、凤凰、开原等四城抽分商税木植”[7]。但四城木材细小,税额不多。
胡纳胡河关口“历年以来,惟乾隆二十三年收银六千余两。此外,每年有自数百两至一千一二百两及二千六百余两不等”[8]。由于“呼努呼河等处商人所贩木植,于十五根之内抽取一根”[9]。所以每年征收木植数的十五倍,就是全年运输量。参见表1。
表1 乾隆年间胡纳胡河口过关木植数量
年代 | 根数 | 年代 | 根数 | 年代 | 根数 |
1年 | 114450 | 14年 | 70215 | 8年 | 44370 |
5年 | 142500 | 15年 | 58545 | 31年 | 25215 |
6年 | 251475 | 24年 | 9096 | 32年 | 24150 |
7年 | 50500 | 27年 | 32700 |
资料来源:钞档;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
收税最多的乾隆二十三年当在乾隆七年的25万根以上,收税少的二十四年在0.9万根左右。
松花江支流牡丹江,流经位于吉林中南部宁古塔副都统辖区的敦化、宁古塔、海林等地,在三姓城汇入松花江。木材从牡丹江输入,沿松花江下运,至吉林交易。这里的木材包括杉松木、椴木[10],及松橔木、柁木、檩木、梁木、蓋木、椽子、核桃木、杨木、沙松、紫椴木等[11]。雍正十一、十三年,政府在宁古塔、松噶尔江上游辉发、穆钦等处征收实物木税[12]。宁古塔木税定额为“一百五十八两。”以后又在三姓征收木税,定额“一百二十八两”[13]。“所到一应木植,十取其一,将税木卖得银两贮库归入正项”[14]。每年征收木材的数量乘以10,就应该是当年商人运输的木材量。参见表2。
表2 乾隆年间通过宁古塔、辉发、穆钦等处关口的木植量
年代 | 根数 | 年代 | 根数 | 年代 | 根数 |
1年 | 27200 | 8年 | 23580 | 12年 | 24010 |
2年 | 28930 | 9年 | 23390 | 14年 | 29830 |
23年 | 22890 |
资料来源:钞档。
上述各关征收的木植中,不包括细小之木[15],所以从税收定额和关口通过木植量可以看出,通过辽河及其支流的部分木材运输量,就比松花江及其支流牡丹江等河流的运输量要大。
二、北方地区的竹木流通
明代在通州等地设立了五个竹木税关,在河北真定设有一处。到了清代前期,通州税口仍然保留。乾隆时,因正定府“木税为数无多”[16],税关被裁革。明代在兰州设立的税关,清代未继承,但在京师北和西北方向,新设立潘桃口(即潘家、桃林二口)、古北口、杀虎口、武元城等税关,征收竹木税。
京师北方蒙古克什克腾、乌兰布通等处,分布大片森林,产有黄松、红杉、椴木、杨木、柏木等木材,康熙年间政府开放山场,许商人进山伐木[17]。滦河及其支流,经直隶与蒙古交界地区,流过多伦诺尔厅境、喀喇河屯、热河,入永平府境,又经迁安、卢龙、滦州,在乐亭县境内入渤海。这是北方木材向京畿地区运送的途境。木商“自山场运木,皆系雇觅蒙古牛车”,陆运到滦河大河口,或运至支流小滦河口,每年“于春秋两季下河,其八九月间砍伐之木,于开春起运。三四月间砍伐之木,于秋间起运”[18]。政府分别在大河口、小河口设立税关征收木税,但因二河口歧路颇多,商人易于绕关漏税,又因为“大河口木植由潘家口而进,小河口木植由桃林、冷口而来。”于是,雍正7年政府将二税口移于潘家、桃林二处,称潘桃口[19]。运往大河口的木材,是黄松、红杉等大料,所以征税较多[20]。乾隆三十一年,政府又将潘桃口改设大河口。因大河口距离多伦诺尔30多里,木税归多伦诺尔同知管理,税关仍称潘桃口[21]。其余“潵河口、冷口、山海关、界岭口、岩儿口等六小口木税,归通永道经管,征收报解”[22]。通永道原管沿运河到通州的粮船所带竹木,并兼管经西河运到京城的竹木税。“西河所征竹木之税,乃系由西南来”,沿海河水系运至,“其税口有永定门、草桥、卢沟桥三处”[23]。
潘桃口监督迈拉逊称,“职于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到任,无商无票,于十二月内,始有商人李柏于本年二月内,领票砍木办课。至今余任三月有余,任内并无木植进关,国课尚在全亏。本年十月二十六日,该商李柏商头拨木植,阻冻热河,二拨木植赶至四旗地方,俱不能进口。一任之内,并无寸木进关,若不将此木植照例抽收,一年额税无可奏报。计头拨木植四万一千九百零二件,照例抽收税银九千三百七十八两零。二拨木植九千七百五十三件,抽收税银二千二百二十七两零,共收税银一万一千六百六两二钱七分”[24]。潘桃口税则规定,“木植十分取一,均按长径尺寸,核价折征”[25]。据此可知,乾隆二十七年并非是通过木植多的年份,该年经过潘桃口的木植二次共516 550根。又由于“口外严寒,于春夏之交青草发生,可以放牧牛只,始得运行,往返一次约需二三十日,至十月以后,雪深草枯,便难挽运”[26]。每年商人只能运木一次,所以通过潘桃口的木植当在258 275根以上。“潘桃口木税,原定岁额银七千六百四十五两”,后分六小口归通永道征一千二百两,潘桃口为六千四百四十五两[27]。通永道所管税口,定额为一千二百两,西河木税定额六百余两,竹木进口量相当于潘桃口木量的三分之一弱。但是,蒙古克什克腾、乌兰布通等处山场,自康熙年间开采,到乾隆时期,已经六十余年,“大木渐少,近处皆剩存细小木植”[28]。木税逐年减少。乾隆五十二年,该关通过木材只有6.6万余根,税银1679两余。[29]嘉庆元年,通过潘桃口的木植1.2万根左右,征税约315两[30],可见征收之少。通永道所辖税口,木材进口量本来就少,至道光六年,“通永道征收木税,近因粮艘盘坝转运,未能携带木植,抽税稍形短绌。”通永道木税定额也随之减少[31]。
潮河发源于四旗沙尔呼山, 经古北口,流入密云县后为潮白河,至通州与北运河交汇,下游经宁河县芦台镇,在北塘入海。商民砍伐潮河上游的木植,沿潮河运木到通州发卖[32]。康熙元年,政府在“古北口征收木植”[33]。木材包括椴木、杨木、松椽、松木、松板[34]。雍正八年,“古北口一路近年木植进关甚少,额征银一千十有二两五钱一分”[35]。雍正十一年七月,直隶总督李卫“由独石出口边外,行走数日,一路见有客商驮载货物车辆、牲口,兴贩络绎。及从古北进口所遇更多。查该口止有木植进内抽分,近渐减少,别货俱未设有税额”[36]。乾隆三年,古北口实征木税“一千二十六两八分二厘”[37]。到嘉庆年间,“该处商贩寥寥”,木税经常“不敷定额”,据称,“山场砍伐既久,近年以来,只有小民在附近各山采取柴薪,照例输课,每岁不过三、四十两,至五、六十两。”因此,自嘉庆七年起,木税尽收尽解,不再定以额数。同时撤消监督,改归地方管理[38]。古北口原来税额“一千十有二两有奇。木植十分取一,折银解部”[39]。古北口与潘桃口的木税则例相同,但从实际征收数量与定额上看,不如潘桃口多,所以乾隆时期通过潮河及其支流的木材运输量,比滦河及其支流的木材运量小。
黄河发源于青海高原,上游及其支流分布甘肃境内,中游流经蒙古、陕西和山西交界处,下游经河南、江苏入海。黄河中游北岸大青山产松、柏木,康熙三十八年,政府允许“殷实商人愿往杀虎口外大青山等处采木者,请令其赴部具呈给票,守口官兵验明放行,输税入口贩卖”[40]。“木植砍伐堆积山厂,春秋二季,水贩进山购买,由黄河运至河保营交税发卖;或从陆路驮往归化城,并进杀虎口交税发卖”[41]。明代在杀虎口设立马市楼,清代“顺治八年,遂设监督一员,于此经收税课”[42]。雍正五年规定,“河宝营木税,由杀虎口监督征收解部,每年以七千二百两为定额”[43]。到乾隆二十五年,“大青山无木可伐”,其木税定额,由户部盈余银两抵补[44]。杀虎口的定额中,木税只占一部分,比只征木税的潘桃口要少,所以乾隆时期黄河中游木材运输量应比滦河及其支流的运量小。
黄河支流汾水,发源于山西宁武府芦芽山,经忻州、太原、汾州、平阳、绛州,自河津县境入黄河。其支流文水,发源于吕梁山,经交城武元城、文水开栅堡,在汾州境汇入汾水。吕梁山的落叶松、云杉、油松、桦木等木材,沿文水、汾水南运。交城县的武元城,在汾水旁,“为水旱总路。其水泉滩地势宽平,水陆驮运之木悉聚于此”[45]。雍正十年,政府在“武元城设立税口,凡有木植照部定木价折银,每两收税三分,责成交城县征收,入正项报销”[46]。雍正十三年定额,“每年以一千二百三十一两有奇”[47]。到乾隆二十八年,武元城税关征收木税已经三十余年,所伐之木距武元城越来越远,木材集散地移至故交村。“该村亦近河干,故近日所伐之木,多由故交村扎筏入河,以致武元城商木渐少”[48]。于是,政府“在元城、故交村两处,设立税口征收”[49]。道光四年“各山木植历次砍伐,大木渐少,发运木植无多,是以税银未能征收及额”[50]。乾隆二年,武元城实收木税银1268两零[51]。乾隆十三年,杀虎口实收木税银2005两零[52]。税则规定:“杀虎口按木植长径尺寸,核以部定之价,折征十分之一。”武元城“按部价折征百分之三”[53]。从两关的定额、税则,和以上两年的实际征收情况看,通过武元城、故交村二处的木材量当比杀虎口少,大概可以推断汾河及其支流的木材运输量,要比黄河中游小。
三、沿运河运输的竹木
运河贯穿南北,将各条东西流向的江河串联起来,西南的竹材、木材沿运河北上,经通州,运销京师,是竹木运销网络中的一条重要干线。明代在运河沿岸设有淮安、临清、杭州各关征收木税。“淮安税率通常低于其他几处,主要是因为松木到此之前至少已经纳过一次抽分。淮安厂要向大运河上所有商业运输抽税,对竹木等造船材料征收的统一税率为3.33%”[54]。清代淮安关和宿迁关征收木税并不多。临清关分为户部管理的户关与工部管理的工关,工关又称“砖版闸”,“征船料、木税”[55]。临清工关以征船料为主,征收的木税也很少。但这并不说明运河的木材运输量少,因为粮船跨带,是运河运输木材的重要方式。康熙时期,漕船“船尾拴扎大筏,不令查验”[56]。乾隆年间,政府不得不根椐漕船跨带竹木的情况,规定天篷上装竹木“毋得过高二尺”,从而使漕船带木合法化[57]。乾隆五十四年,“李天培私带桅木一千九百五十根”,共欠淮安、宿迁两关木税银一千二百六十七两五钱”[58]。到嘉庆年间,漕船跨带竹木逐年增加,“较从前多至五六倍,统计江广三省粮船跨木不下六七十万根之多”[59]。运河上每年通行的“江西、湖广粮船二千余只”[60]。这些船不仅天篷上装载竹木,而且船两旁跨带,估计每年运输竹木当在数百万根左右。有时粮船拖带跨带竹木,对税关的木税征收起决定性作用。例如,道光六年,通永道征收木税短缺,就是由“粮艘盘坝转运,未能携带木植”所致[61]。
运河向南流入浙江省,严州府境内,富春江称桐江,其支流新安江的上游在安徽省徽州府境内,称率水。率水支流吉阳水,发源于黄山,经黟县、休宁,在屯溪入率水。率水也在这里与新安江合流。率水上游支流小溪,都是木材运路,休宁、祁门、黟县、歙县的木材沿小河下运浙江。富春江支流东阳江,流经金华境内,东阳江支流衢江流经衢州,其支流金溪,经开化、常山入衢江。这些河流总汇于运河,所以严、金、衢三府的竹木最后也运输到杭州。
早在明代运河南端的杭州南关就征收木税,清代称南新关。南新关专征金、衢、严等府山场的木税,另“在钱塘县调露乡之上分一图,在官河之西,去分司北二十五里,四季皆有椽料、伞柄竹,北来楠木、沙板,由此抽分。”在美政关,“四季有青椽料、猫花筹伞柄等竹,松杉、杂板、枣梨板木、松花稍木”抽税。在古荡关“四季每日皆有肩驮杂竹,并零少松杂等木过者,减额抽分”[62]。康熙时木税开始减少。康熙五十年,监督觉罗阿尔虎入山查勘木税缺额的原因,他说:“缘岁久砍伐殆尽,新木正在滋生,是以商贩寥寥”[63]。乾隆年间,南新关的木植过关量大幅减少,虽然税不足额,但每年竹木税也总保持在20 000两左右。如乾隆十七年,南新关“实抽分过商税季税银二万四千四百九十九两八钱九分三厘”[64]。乾隆二十六年“征收银二万六千七百三两四钱一分三厘一毫。”[65]其他年分征收税银数量,散见有关档案,这里不再一一例举。
四、沿长江及其支流运输的竹木
长江上游及其支流,金沙江、嘉陵江、涪江、渠江、赤水河等流经四川、云南、贵州省;长江中游支流汉洋河、香溪、陆水、富水、汉水流经湖北地区;南岸与洞庭湖相通,汇入洞庭湖的澧江、资江、沅江、湘江等流经的湖南、贵州东部;长江下游支流乐安江、青弋江、泥汊河、新裕河、赣江等流经安徽、江西等地,在江苏省入海。
长江及其支流是明清两代竹木运输量最大的水路。明代沿长江设有荆关、龙江关、芜关征收竹木税。清代不仅保留了这些税关,而且还在上游四川重庆增设了渝关,在支流地区的湖南省境内设辰关。芜关分为芜湖户关和芜湖工关,工关主要征收竹木税和船料。另外,户部管辖的九江关与江西赣关,也征收部分竹木税。
长江上游的四川山区,遍布密林,盛产各类杉木、柏木,保宁、顺庆、潼川、巴州南江木材,分别沿嘉陵江、涪江、渠江至重庆,汇入长江。建昌所属之雷波卫、昭通府之永善县的杉木,及云南的木材沿车洪江、牛栏江、金沙江也运到重庆,沿长江下运。重庆是“全川江水总汇”之地[66],“大小两码头,人民众多,用木浩繁。各路山客零星砍伐木植,扎就小排,贩运来重,量材发卖,银货流通。城外江北咀一带地方,江宽水平,山客发卖各项木植,远商扎造下楚大排,数十年来,百无一失”[67]。康熙四十六年,政府在重庆城外北岸两河合流之处,设立渝关[68]。“每年五六月江水泛涨方能扎筏放行,至七八九十等月始陆续抵关”[69],“或就近发卖,或运贩下楚”,“凡有江楚商贩,在重庆零买已税之木,总汇扎筏,前往湖广江南贩卖”[70]。康熙年间规定,每年渝关木税额四千七百余两。但每年过关木植则多寡不一,因为“雍正十一、十二两年,岁值丰稔,工本省约,溪水涌发,运入利便。更有商人贺际生等报明滇宪,在新设昭通府之永善县运到杉木,经过渝关。是以两年税银各收七千余两”[71]。乾隆二年重新规定,“每年以五千两著为定额”[72]。以后“木筏多寡既悬,税银盈虚亦异。乾隆三年四年,短税银三百两有奇,五年额外余银三千八百余两之多”[73]。乾隆十三年,“盈余至五万五千四百九十余两,比乾隆十二年分多收至二万一千四百余两之多”,“原属适逢罕有之事。”[74]渝关木税“乾隆十五、六两年,所收木税缺额至一千六百,以及一千九百余两不等”[75]。乾隆十七年缺正额一千六百七十余两[76]。乾隆二十二年征收木税五千二百一十五余两,盈余银二百一十五两,比上年盈余银少收九百五十八两零[77]。此后,各年份缺额较少。渝关木税则例“木植以径围尺寸,核估本价,每两税银三分,按则征收。头号杉木围圆五尺,估本十两……头号柏木围圆五尺,估本二两六钱……至杉柏木木植长三丈一尺以上,仍作整木收税”[78]。如果估计乾隆年间平均征收木税5000两,按头号杉木估算,大约通过1667根左右;按头号柏木估算,大约通过6410根左右。
长江中游流经洞庭湖,这里汇聚了湖南的湘江、资江、沅江、澧江,而四江是湖南、贵州竹木的主要运道。湘江发源于广西桂林境内,经永州,衡州、湘潭流入洞庭湖。湘江干支流经的永州府祁阳县“竹木之产饶于他郡。每年架排载舟,涉洞庭而抵鄂汉者,络绎不绝”,“编筏贩到汉镇,岁可数万金”[79]。湘江支流潇水,发源于瑶峒山区,经道州,在零陵县入湘江。乡民“走下河”,沿潇水下运,用船载木至道州、零陵等地发卖[80]。资江发源于宝庆府,经新化、益阳入洞庭湖。资江上游的益阳商贩,“将竹木扎成小筏,或五六排,八九十排不等,用篾缆连环,牵绵数里”[81],沿资江下运。资江沿岸的安化、新化、宝庆的竹木,也都沿资江运往湖北。沅江发源于宝庆府南部,上游分布在靖州境内,称洪江,流经沅州、辰州、常德府境,称沅江,在常德府入洞庭湖。整个沅江上游地区,水道顺畅,运木方便。城步县的杉木沿洪江下运。沅江上游的渠水等河也可以运送竹木。沅江支流清水江,发源于贵州都匀府,经镇远、黎平、在湖南黔阳入沅江。雍正年间,“自黔省清水江开辟后,而材木出山愈多,各由江河总归洞庭,而下运江省”[82]。“黔省黎平府地处深山,山产木植,历系附近黑苗陆续采取,运至茅坪、王寨、卦治三处地方交易。该三寨苗人,邀同黑苗、客商三面议价,估着银色,交易后,黑苗携银回家,商人将木植即托三寨苗人照夫。而三寨苗人本系黑苗同类,语言相通,性情相习。而客商投宿三寨,房租、水火、看守、扎排,以及人工杂费,向例角银一两给银四分,三寨穷苗藉以养饍,故不敢稍有欺诈,自绝生理”[83]。澧江经永顺、澧州入洞庭湖。澧江及其支流漊水亦有竹木流通。
清代政府在辰州设立税关,征收木税和盐税,原定每年征收木税“一千三十两零”,盐税“一千三百七十五两零”[84]。雍正九年,辰关木、盐税“以一万二千五百两为定额,如遇闰月加九百两”[85]。该关税则规定,“松杉木、杉板、杉枋及杂木、杂木枋等项,均按木计价,每银一两征税三分”[86]。雍正四年巡抚称:“木税每年约有羡额四千余两”[87]。由此可知,雍正四年辰关木税为5030余两。雍正七年,有人到商木聚集发卖之区常德府河洑地方,调查木价。他比照政府采买皇木的价格,规定当地折算的木价,以杉木为例,“围园五尺者,捏称向作价三两五钱,经臣详作价三十三两,近查采买价值则系发银四十五两”[88]。乾隆时期多数年份,辰关税收都比雍正四年多,且未见木材作价有何变化,如果用雍正四年辰关的木税与渝关比较,可以看出,同是围园5尺的杉木,通过辰关的大约有4790根,比渝关的1667根多一倍余,所以乾隆时期辰关的竹木当比渝关更多。从税方式上看,“辰关木税非同长江大河各关可比”,“每排之木,多者数百余根”。“若逐根亲填,客商有稽延守候之苦”[89]。所以,辰关的商人亲填簿不能逐根填写,也可以说明乾隆时期辰关的木材过关量比渝关大。
长江中游在湖北境内,除了有来自四川、湖南、贵州的竹木运销,还有汉水及其支流的竹木流通。这些竹木的一部分在湖北销售,大部分运往下游,并通过安徽、江苏向北、向南转运。因此早在明代就设立了荆关,清代仍旧。“荆州一郡,襟江带河,上接西蜀,南通云贵。在明季荆关银两全借上江之板木竹料,下江之大小船只”[90]。“荆关榷税,实惟仰资川来竹木,及上下往返船只,乃可取给国课”[91]。顺治三年十月七日,政府在荆关开征船料、木税[92]。乾隆年间规定:“荆关税银一万三千三百六十三两有奇,又铜斤水脚银三千七十六两,溢额银五百八十两”[93]。总计各项税为17019两。“凡商贩竹木板枋,按径围、地产、料材;船计色目、梁头尺寸,照部颁条例征收”[94]。乾隆年间,荆关“船料每年征收在三万两内外,数目不相悬殊。”只有竹木“全赖四川竹木抵关,钱粮始能充裕。”乾隆十四年“夏秋间,四川沿江一带,溪河水少,冲出木植稀少”,“是以到关排筏比之上届颇稀少。”乾隆十五年征收的盈余银,比十四年少收13991两[95]。这些银两应该是竹木税,仅此可以看出,乾隆年间,荆关的竹木税比渝关、辰关的竹木税要多,所以通过荆关的竹木量应该比渝关、辰关的量大,如果减去二关竹木在湖北售卖的数量,荆关的竹木通过量大概比渝关和辰关的总和少一些。
长江离开湖北省,进入江西境。纵贯江西的赣江及其支流,汇入长江南岸的鄱阳湖。赣江支流贡水,发源于宁都州武夷山,上游称锦水,经瑞金,中游称贡水,经会昌、雩都,在赣县境内先与北来潋江水合流,又与南来桃江水汇合入赣江。康熙、雍正年间,有木材沿贡水“运至金陵”售卖。至道光年间,则只“贩及省垣青山而止”[96]。桃江水发源于赣州府南部,经龙南、信丰入贡水。龙南“商之巨者,顺流而往,仅杉木、清油及靛与铁,溯流而来,惟苎与绵”[97]。乾隆年间,南安府、赣州府上游地区,山多田少,民间多种桐梓木植,沿赣江下运[98]。
明代政府在赣州设立赣关桥税关,有《赣关桥税全书》[99],清代仍其旧。但因为通过赣关的商品种类较多,如乾隆十九年赣关收税盈余银比上年少收3610余两,巡抚奏称:“桐油、木油二项,因十八年桐、梓二木冻损,获油不丰,致十九年春夏二季,愈久愈稀。又土产沙糖、黄烟、花、布等项,因十八年夏秋缺雨,糖蔗、烟叶、棉花俱较往年少收,致十九年春夏行销价贵贩稀。他如广东之枝园、白糖,收成稍欠。外洋之檀香、苏木,内地壅滞,到关稀少”[100]。第二年税收仍有减少,“该年晴久雨少,滩高水浅,木簰艰运。又土产黄烟,及浙省湖丝,俱属欠收,过关甚少。兼之广东洋船,间有随风沿海。运至浙省宁波海口货卖,以致苏木、檀香、胡椒、哔叽哆啰等货税亦减半”[101]。可见,竹木只是其中一部分,且从税额中尚不能分离出来,所以赣关的竹木数量,待以后发现有关史料,再作估计。
明代在江西省沿长江处设立九江关,清代仍其旧。九江关主要征收船料,其次有茶、盐、竹、木税。乾隆四十三年,“查九江关每年征收税银约计六十余万,而木竹排把、盐船,居其过半,如遇五、六月间,江湖水长之时,竟有一日收至一、二万至数千两者,实为关税大宗。”[102]至嘉道年间“木税一项逾其全额之半”[103]。据此可知,乾隆年间,九江关的竹木税大约在15万两左右,在荆关竹木税数额之上。而且九江关的竹木税征收方式,与前述各关按木材每根围径丈尺征收有较大不同,以量排筏丈尺征收,因为每排筏的竹木可以有数百上千根,所以过关竹木数量自然比较多。再有,通过九江关的竹木,不仅包括经过荆关下运的部分,还有沿赣江运来的部分,所以九江关的竹木通过量,当比荆关的竹木量大。
长江过了江西之后,来到安徽省。这里的支流青弋江、泥汊河、新裕河,将安徽省内的竹木运入长江。明代政府在安徽省芜湖县设立芜关,征收竹木和船料税,清代仍其旧,但改称芜湖工关。政府规定工关“税银五万五千五百三十两,铜斤水脚银一万四千六百十六两有奇,盈余银四万七千两”[104]。总计收税大约在11万多两左右。芜湖关征收“竹木、船料、商货篮、篓、箱、桶、米麦、柴炭税”[105]。通过该关的有江楚往江宁木排,有徽绍往江宁的木排,还有往江宁的江西苗竹排[106],乾隆年间,“税课以竹木排把为重,船只抽单次之”[107],因此,可以从过关排把的个数,知道通过芜湖工关的竹木量,参见表3。
表3 通过芜湖工关竹木量
年代 | 竹木量(排) | 竹木量(把) | 年代 | 竹木量(排) |
雍正12年 | 9 | 乾隆35年 | 228 | |
乾隆24年 | 808 | 道光初年 | 200余 | |
乾隆25年 | 710 | 道光7年 | 一百数十 | |
乾隆28年 | 103 | 592 | 道光12年 | 100余 |
乾隆29年 | 97 | 433 | 道光14年 | 80余 |
乾隆33年 | 621 | 道光15年 | 120余 |
资料来源:钞档;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
大体说,乾隆二、三十年代是芜湖工关竹木通过量最多的时期,平均每年过芜湖关的竹木约有六七百个排把。道光年间,平均每年过关量大约在200排把左右。康熙五十八年,芜湖关监督赫昌疏言:“江西、湖广粮船二千余只,每年过关,旗丁任意将货物满载,船尾拴扎大筏,不令查验”[108]。道光十六年,湖南头二三帮漕船欠“芜湖关木税银二万三千一百十八两零”[109]。如果以二千余只漕船估算,每年漕船拖带竹木排把,每只总计在数百万根左右。尽管从税额看,乾隆年间,芜湖工关的竹木税比九江关竹木税少,但如果把这些“不令查验”的私带竹木税计算在内,芜湖工关的竹木税当与九江关相差不大。嘉庆元年,芜湖工关收盈余税比上三年都少,经查核当年竹木排筏过关量与九江关“过关排把数目”相等[110]。不过经过芜湖工关的竹木,不仅包括从荆关、九江关下运的部分,还有安徽省内的竹木,所以通过芜湖工关的竹木量,应该比九江关的量大。
长江进入江苏省后入海。竹木运输至江苏,首先到达江宁府,这里是江南最大的竹木集散市场,“数省所聚,四时常足”[111]。明代政府在江宁府城设立西关和新江关,征收进城的落地税及通过该城的商品税[112]。清代将西关改称西新关,隶户部,新江关改称龙江关,隶工部[113],龙江关“以竹、木、煤、炭四项为大宗,棉花、杂货等次之”[114],木材品种包括楠木、杂木、青柳木、杉木,竹材是苗竹,竹木排筏有江西和湖广的排筏[115]。从定额看,龙江关的税银在11万两左右[116],与芜湖关竹木税额相差不大,但实际征收的竹木税则有差异。乾隆三十五年,芜湖工关征收税比上年少,据安徽巡抚裴宗锡称,将竹木排把税银,“与相去最近之龙江关互相比较,龙江关止收银六万七千二百四十余两。芜湖关共收银七万二千六十一两零”[117]。税少之年尚且如此,更何况不缺额的年份了。由于影响两关竹木通过量的因素差不多,如果排除各关的具体原因,应该说芜湖工关的竹木税当比龙江关多。
再从实际竹木通过量看,参见表4
表4 乾隆年间通过龙江关竹木量
年代 | 竹木量(排) | 年代 | 竹木量(排) |
乾隆28年 | 543 | 乾隆33年 | 513 |
乾隆29年 | 461 | 乾隆34年 | 187 |
资料来源: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
龙江关将木排筏分为大、中、小排,大中排量排筏,小排计根征税,竹筏量排估根数计税[118]。表中并未分大、中、小排的数量,从总数上看,乾隆时期,芜湖工关竹木通过量的排把量比龙江关稍多,可是并不能据此说明芜湖工关的竹木过关量比龙江关多。还要考虑经过芜湖工关的江楚排筏、徽绍排筏,以及江西笛竹排,要经过芜湖、龙江两个关,而来自江楚、徽绍的部分排筏在芜湖售买,不再下运江宁去通过龙江关的情况[119],所以,芜湖工关的竹木过关量比龙江关大些。如果比较乾隆时期,九江关与龙江关的竹木通过量,只能看两关征收的竹木税,九江关比龙江关多,所以九江关的竹木通过量当比龙江关大。
长江中的竹木排把经过江宁府后,一路则从仪征或瓜州转入运河,运往北方,或沿途卸卖,或直抵京师。另一路“至镇江牌湾地方改为小排进口,由河路运往苏州等处发卖”[120]。还有一部分竹木排把,或沿黄浦江运至松江府;或从苏州沿运河向南输往浙江[121]。
五、南方地区与沿海的竹木流通
南方包括两广、福建地区,即东江、北江和西江流域遍布的广东和广西省,闽江、九龙江和韩江流域分布的福建省,这些河流也是竹木的运输载体。
广东除广州、肇庆、惠州、潮州四府竹木相对稀少之外[122],其他地区都产竹木,有竹木流通。东江支流清化水,发源于始兴县南山,沿清化水,始兴县木材下运。东江支流流溪,经从化县入东江。北江上游及其支流分布在韶州、连州、南雄州,干支向南,经英德、清远至三水。浈水流经南雄、始兴、仁化等县,竹木沿浈水下运至韶州入北江。粤北的乐昌、乳源和湖南的宜章等县地处武水上游,也有木材下运。
北江支流泷水,分布在韶州府境内,经乳源入北江。乳源县松杉,沿泷水、北江贩运。[123]北江支流湟水,发源于连州,至黄土坑入北江。阳山“松杉”[124],沿湟水下运。西江上游及其支流分布在广西省,下游流入广东境,在三水与北江、东江合流后入海。广西的竹木,沿浔江上游;漓江上游;蒙江上游下运。沿浔江支流北流江;龙江上游;左江和右江上游,木材下运。这些竹木除本省使用外,大部分经梧州沿西江流向广东省。
清代在北江与支流的汇合处,韶州府城东设立太平桥税口;在城西设立遇仙桥税口,这里既“系江西入粤要津”,又“系湖广通粤要津”[125]。在湟水下游沿岸设立浛光厂税口,三税口合称太平关,虽然归属户部管理,但兼征竹木税[126]。“太平、遇仙、浛光三关厂木税二十二条,照依现在比例,刊为正条,并将送部复准”[127]。乾隆九年太平关征收竹木“税银二千三百七十两三分”[128]。可知,乾隆年间通过太平关的竹木比不上长江沿岸各关,但由于过了太平关的竹木,要再经赣关北运,所以太平关的竹木量当比赣关竹木量小,因为赣关还有赣州本地的竹木通过。
福建地区的竹木,沿闽江其及支流,向海口方向运集。闽江所有支流下运的木材,除部分本省销售外,都沿江运至福州海口。康熙年间海禁放开后,所聚竹木,相当数量从海上外运。雍正十一年,“闽省延、建、邵三府所属近河各县,俱系产木之区,沿溪顺流,直抵省城。每岁商民从此装运出海,至江浙两省发卖”[129],浙江木材“半取给于闽。每岁乡人以海舶载木出五虎门,由海道转运”[130]。钱塘江口嘉兴府属的乍浦,所用木材就自“闽广来”[131]。康熙四十五年,有记载称,闽县人驾船,往江苏海州“地方发卖杉木,转往山东青州府收买黄豆、红枣、紫草、瓜子,核桃等物”[132]。据戴一峰研究指出,道光中叶福州一地木材,年运输量达园木1200万根、木棍8万捆、板材40万片、价值估计900多万元[133]。对乾隆年间福建沿海竹木运输量,目前笔者还没掌握可靠的史料,但从福建森林资源占全国第一,乾隆时期已经有海运竹木的情况估计,与道光时期差别不会太大。
竹木除了从福建沿海运输外,在江苏沿海也有贸易。嘉庆五年江苏通州吕四场人,船载40根芦竹,海运山东莱州府售卖,欲买黄豆回江苏[134]。嘉庆十三年,江苏人船载篁竹,从上海出港,欲海运山东胶州售卖,装载黄豆、青豆运回[135]。江海关征收竹木“按根、按围,板按块科税”[136],但许多竹木都是长径大围,由于目前资料尚缺,难以估计通过江海关的竹木量。
在东北沿海也有木材运输。康熙二十二年,允许商人从牛庄海口船运木材至天津[137]。嘉庆八年,“兴京高丽沟地方,有二万余人砍伐树木售卖之事。”这些人“支搭窝棚六百余座,设有铁匠炉座,打造六船,运贩木料,官兵不能查禁”[138]。沿滦河运到海口,海运天津,转运京师贸易[139]。这些沿海竹木运量,因没有掌握史料,尚难估计,但从已经掌握的记载看,乾隆时期是不大的。
六、结论
总起来看,清代前期竹木流通量很不稳定,不同的税关,受到不同的影响。如江河水涸,或水过大,都不利于竹木排筏运输。赣关因“产木地方,是年雨泽愆期,溪河浅涸,在山之木不能运达江滨”[140]。辰关“缘本年辰州地方,春夏天雨调匀,溪水不溢不涸。木客贩运便利,是以盈余之数,较之往年为多”[141]。荆关则由于江水异涨,“一切竹木排筏、商船贩运,一概裹足不前,致有短缺”[142]。东北、北方各地的木材流通,则与河水流量的关系更明显些。胡纳胡河“木植税银之多寡,全凭河水之有无”[143]。“锦州所属大凌河,宁远所属六股河,熊岳所属归河,复州所属碧里河,铁岭所属辽河等河口”,因为河水全无,“均未下木植”[144]。潘桃口“惟赖春秋雨泽调匀,木植易于前进。不期今春口外乏雨,河水甚浅,以致运木艰难,进口短少。”“秋水更涸,大木难行,俱各停留口外,仅有零星小木陆续进关。且属无几”[145]。
或与粮食价格有关,龙江关“因木排竹筏需夫众多,该年各处米粮价贵,各商贩以食用倍重,不能获利,是以观望不前,贩运竹木既少,以致工税短缺”[146]。芜湖工关缘“江楚地方米粮价贵,又因人夫病疫,工价加增,商贩皆以工价倍重,不能获利,贩运者少”[147]。渝关因“川东、川北收成少减,粮价较昂。商人进山伐运木植者有限,以致征收税银较上年短少”[148]。
或因偶被灾荒,“民力难于兴作。客商旧贩木植堆积难销,无本再行转运”[149]。九江关“因上年江南地方被水欠收,销售不畅,前运之木存积尚多,赀本周转莫继,是以贩运减少。再查盐船一项,亦较少二百余号,此少收盈余之实在情形也”[150]。
或因“产木山场,节年砍筏木植渐希,入山愈深,则拖运脚费较前加重,商人贩运维艰,是以木植到关者少,每年额数不敷。”[151]九江关“因贵州山中附近大木无多,远处运费较重,数年来过关大排本少”[152]。
综上所述,乾隆时期,按各地河流的竹木运输量,从大到小排列,依次为长江、运河、滦河及其支流、闽江及其支流、黄河中游、赣江及其支流、广东三江及其支流、辽河及其支流、汾河及其支流、潮河及其支流、松花江及其支流牡丹江。按各关竹木税数量,从多到少排列,依次为芜湖工关、九江关、龙江关、南新关、荆关、辰关、潘桃口(含通永道所管各口)、杀虎口、渝关、赣关、太平关、胡纳胡河口、武元城、古北口、吉林三关[153]。总的说,北方地区的竹木流通量到嘉道年间已经比以前大为减少,而闽江等南方地区的竹木到民国年间仍然保持较大流量,所以这种排列是乾隆及其以前的情况。以上只是大概估计,因为各河流、各税关,不同时期的竹木流通量都不同,数量实难定论。
注释:
[1]载《燕京学报》1995年,新1期。凡本文叙述与其文相同处,皆引自该文。
[2] 吉林3关算1处;杀虎口兼征竹木税,但归工部管辖。
[3] (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81,食货5,商税。中华书局1976年。
[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62,盛京工部·收支款项·木税。
[5]乾隆十六年四月初一日大学士史贻直等题本,见钞档。
[6]乾隆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大学士傅恒等奏折,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190-67,B106113~106117。
[7]光绪《钦定工部则例》卷81,关税2,各关税额。
[8]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初八日明福等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1辑,第256页。
[9]《清圣祖实录》卷259,康熙五十三年六月壬午。
[10]乾隆十六年四月初一日大学士史贻直等题本,见钞档。
[11]乾隆十三年闰七月初九日大学士哈达哈等题本,见钞档。
[12]乾隆十三年闰七月初九日大学士哈达哈等题本,见钞档。
[1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14]乾隆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奉天府府尹宋筠题本,见钞档。
[15]乾隆八年闰四月二十二日工部尚书哈达哈等题本,见钞档。
[16] 《清高宗实录》卷90,乾隆四年四月己丑。
[1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18]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直隶布政使观音保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7辑,第133~134页。
[1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20]乾隆三十年九月二十七日鄂宁、悟勒木济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6辑,第185~186页。
[2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22]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100,关税·关差税口。
[23]乾隆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邁柱等题本,见钞档。
[24]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学士兆惠等奏折,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204-84,B113917~113919。
[2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26]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直隶布政使观音保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7辑,第133~134页。
[27]乾隆三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傅恒等题本,见钞档。
[28]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直隶布政使观音保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7辑,第133~134页。
[29]乾隆五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工部尚书金简题本,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248-117,B140375~140385。
[30]嘉庆二年三月十日直隶总督梁肯堂题本,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276-40,B155967~155972。
[3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3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3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34]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99,关税·各关税额。
[3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36]雍正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直隶总督李卫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3辑,第875~876页。
[37]乾隆四年四月十六日直隶总督孙嘉淦题本,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88-96,B49989~49992。
[38] 《清仁宗实录》卷104,嘉庆七年十月丙辰。
[39]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99,关税·各关税额。
[40] 《清圣祖实录》卷193,康熙三十八年四月丁巳。
[41]乾隆二年三月十二日杀虎口监督色楞泰奏折,见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朱批奏折·财政类·关税。
[42]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二日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9辑,第636页。
[4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44]道光四年三月初五日邱树棠奏折,见钞档。
[45] 乾隆《晋政辑要》卷12,户制·关税2。
[4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1,工部·关税。
[4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48] 《晋政辑要》卷12,户制·关税2。
[49]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100,关税·关差税口。
[50]道光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山西巡抚邱树棠奏折,见第一历史档案藏档案,朱批奏折·财政类·关税。
[51]乾隆二年三月十七日山西巡抚觉罗石麟题本,见钞档。
[52]乾隆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大学士傅恒等题本,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155-27,B86781。
[5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58,工部。
[54]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台湾联经出版2001年,第275~276页。
[5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58,工部。
[56] 《清圣祖实录》卷265,康熙五十八年七月壬寅。
[5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207,户部·漕运。
[58]乾隆五十四年六月十二日淮安关监督征瑞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72辑,第499页。
[59] 《清仁宗实录》卷 365,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庚寅。
[60] 《清圣祖实录》卷265,康熙五十八年七月壬寅。
[6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942,工部·关税。
[62]光绪《浙江通志》卷86,榷税。
[63]康熙五十年十二月王度昭奏折,见《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 3 辑,第 453 页。
[64]乾隆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户部移会工部南新关监督申祺奏折,见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登录号107433。
[65]乾隆二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吏部尚书兼管工部事务史贻直等题本,见钞档。
[6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67]乾隆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巡抚硕色题本,见钞档。
[6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69]乾隆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四川总督黄廷桂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9辑,第818页。
[70]乾隆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巡抚硕色题本,见钞档。
[71]乾隆二年二月初五日四川巡抚杨馝题本,见钞档。
[72]乾隆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四川总督策楞题本,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177-13,B98884~98885。
[73] 《清高宗实录》卷161,乾隆七年二月甲辰。
[74]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六日唐绥祖奏折,见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朱批奏折·财政类·关税。
[75]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大学士史贻直等题本,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184-40,B102787~102793。
[76]乾隆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工部奏折,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188-111,B105147~105149。
[77]乾隆二十四年大学士史贻直等奏折,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199-99,B111345~111347。
[78]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99,关税·各关税额。
[79]乾隆《祁阳县志》卷4,风俗。
[80]道光《永州府志》卷 5 上,风俗志转引《道州志》。
[81] 《湖南省例成案》卷2,工律·河防,乾隆十三年。
[82]按察使湖南辰永靖道王柔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6辑,第122~123页。
[83]嘉庆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碑刻,见《锦屏碑文选辑》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县政协文史委员会、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内部刊印本1997年,第42页,转引自张应强《从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3期,第53~59页。
[84]雍正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巡抚布兰泰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6辑,第197页。
[8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
[86]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99,关税·各关税额。
[87]雍正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巡抚布兰泰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6辑,第197页。
[88]雍正七年湖南辰沅靖道王柔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6辑,第16~18页。
[89]乾隆三年九月四日湖南巡抚张渠揭帖,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84-127,B47869~47886。
[90]顺治八年九月初一日工部主事刘澍题本,见《顺治年间设关榷税档案选》上,载《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
[91]顺治三年十一月湖广巡抚高士俊揭帖,见《顺治年间设关榷税档案选》上,载《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
[92]顺治四年四月卢六艺揭帖,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5-146,B2607~2608。
[93]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99,关税·各关税额。
[94]光绪《钦定工部则例》卷81,关税2。
[95]乾隆十五年八月初十日荆关监督西宁奏折,见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登录号093355。
[96]道光《会昌县志》卷11,风俗志。
[97]乾隆十五年序,《龙南县志》卷13,风俗,抄本。
[98]乾隆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江西巡抚范时绶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8辑,第538页。
[99]顺治十七年二月南赣巡抚苏弘祖揭帖,见《历史档案》1983年第1期。
[100]乾隆二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江西巡抚胡宝瑔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1辑,第551页。
[101]乾隆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江西巡抚胡宝瑔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4辑,第529页。
[102]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初八日苏凌何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第487页。
[103]同治元年五月二十八日沈葆桢《查明九江关实在情形并筹变通办理折》,见《沈文肃公政书》卷1,奏折。
[104]光绪《钦定工部则例》卷81,关税2,各关税额。
[10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60,工部。
[106]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99,关税·各关税额。
[107]乾隆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安徽巡抚陈用敷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68辑,第657页。
[108] 《清圣祖实录》卷265,康熙五十八年七月壬寅。
[109] 《清宣宗实录》卷 300,道光十七年八月乙丑。
[110]嘉庆元年五月十六日大学士和珅等奏折,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272-43,B153637~153641。
[111]康熙二十二年《苏州府采办木植定例碑》,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13页。
[112]乾隆《江南通志》卷79,食货志·关税。
[11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4,户部·关税。
[114]道光四年三月初八日广亮奏折,见钞档。
[115]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99,关税·各关税额。
[116]光绪《钦定工部则例》卷81,关税2,各关税额。
[117]乾隆三十六年六月九日户部尚书素尔讷等奏折,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211-130,B118227~118231。
[118]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7,户部,关税上,见《钦定四库全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
[119]光绪《钦定工部则例》卷81,关税2。
[120]雍正八年九月十八日镇海将军王釴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7辑,第13页。
[121]顺治十七年正月二十日《松江府为严禁巡船抢掠竹木告示碑》,见《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8页。
[122]雍正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董象纬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3辑,第394页。
[123]康熙《乳源县志》卷8,事纪志·风俗。
[124]道光《阳山县志》卷2,舆地下·物产。
[125] 《粤东省例新纂》户例,卷3,税饷,道光26年版。
[12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23,户部。
[127]乾隆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户部尚书刘于义等奏折,见钞档。
[128]乾隆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户部尚书刘於义等题本,见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档案,登录号074891。
[129]雍正十一年三月初三日御史觉罗柏修等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1辑,第204页。
[130] 《安澜会馆碑记》嘉庆十年元月,转自李伯重《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木材问题》,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1期。
[131]乾隆《乍浦志》卷1,城市。
[132] 《历代宝案》台湾国立台湾大学影印本1972年,总第3册,卷4,第1617页。
[133] 《试论明清时期福建林业经济》,载《中国农史》1991年,第4期。
[134] 《问情别单》,见《备边司誊录》大韩民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第5册,转自松浦章《李朝漂着中国帆船の〈问情别单〉について》下,见《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纪要》第18辑,1985年。
[135] 《问情别单》,见《备边司誊录》大韩民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第5册,转自松浦章《李朝漂着中国帆船の〈问情别单〉について》下,见《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纪要》第18辑,1985年。
[13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4,户部·关税。
[137] 《清圣祖实录》卷110,康熙二十二年闰六月辛丑。
[138] 《清仁宗实录》卷116,嘉庆八年七月丙午。
[13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941、942,工部·关税。
[140]乾隆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两江总督尹继善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822页。
[141]乾隆十六年八月二十日湖南巡抚杨锡绂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462页。
[142]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湖广总督毕沅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73辑,第1页。
[143]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初六日盛京将军朝铨等题本,见钞档。
[144]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盛京将军社图肯等题本,见钞档。
[145]乾隆十年十二月四日潘桃口监督明俊奏折,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140-94,B78801~78802。
[146]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工部移会安徽布政使高晋奏折,见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登录号103404。
[147]乾隆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大学士兼工部事务史贻直等奏折,见钞档。
[148]乾隆二十四年大学士史贻直等奏折,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199-99,B111345~111347。
[149]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安徽巡抚书麟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64辑,第685页。
[150]道光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克蒙额奏折,见钞档。
[151]乾隆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户部移会南新关监督申祺奏折,见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登录号090826。
[152]嘉庆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庆惠奏折,见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朱批奏折·财政类·关税。
[153] 各关竹木通过量的比较,除参见以上论述外,主要根据是税收量,包含关税定额。
感谢台湾学者刘序枫研究员、郑永昌博士提供的资料。
原载《清史研究》2005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