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明代北京城市居民承担的“买办”之役有两种,即“铺户买办”和“召商买办”,都是由市场交易转化来的。铺户买办始于永乐年间,其后买办的项目和数量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一套清查编行制度。自嘉靖年间开始,随着物料折银的普遍化,内府及各衙门所需物料大多在北京“召商买办”。但“召商”很快就变成“佥商”,成为强迫性的“商役”。为了减轻铺户的困苦,嘉靖末年将铺户买办改为纳银代役,万历年间又免除了下层铺户的纳银。但时过未久,复令铺户当行买办,反而加重了铺户的经济负担。相较于实物贡赋而言,“买办”本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进步方式,但在“权力经济”的制约下,竟然演变成固定化的徭役,给北京城市居民带来深重的灾难。
【关 键 词】明代;北京;铺户买办;召商买办;佥商;商役
【作者简介】高寿仙,北京行政学院《新视野》编辑部研究员(北京 100044)。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开封),2011.3.38—54
一、引言
在中国赋役和财政史上,明代是一个具有重大历史转折意义的时期。正因如此,长期以来,明代赋役和财政制度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积累了相当丰厚的研究成果[1]。不过,受史料多寡和问题意识的限制,相关研究似乎存在着重地方轻中央、重乡村轻都市的倾向。目前,对于以里甲制为基础的地方层面的赋役结构及其复杂曲折的变化过程,已了解得相当细致深入,但对于早已突破里甲制框架的城市居民的赋役状况,还不很清晰,对于宫廷和中央机构的财政运作实态及其演变,也了解得不够透彻。
明初确定的赋役财政体制,表现出如下几个特征:一是城乡一体,无论城市还是乡村居民,都被纳入统一的里甲框架之中,只在名称上有“里”、“厢”、“坊”的区分,包括工商业者在内的城市居民,承担的赋役项目与乡村居民也无甚差别,主要是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两大项。二是配户当差,即实行户役制,将百姓分为民、军、匠、灶等多种户籍,佥拨特定人户承担特定的差役[2]。三是实物为本,无论田赋还是额办、坐办、杂办的各种物料,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少量折色外,都以征收实物为主,而且要求民户自行运送到指定地点交纳。四是原额主义。即力图维持初定的赋税额,既不允许随意减少,也尽量避免随意增加赋税的项目和数量[3]。在社会经济尚待恢复、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这种体制有其合理性,而且通过减省赋税交纳的中间环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吏胥等人上下其手、寻机渔利的可能性。
但这种体制很快就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城市尤其如此。首先,凡达到一定人口规模的城市,都表现出五方杂聚、户籍繁杂的特征,里甲体制显然难以容纳和适应城市这种具有高度复杂性和流动性的社会结构,建立在里甲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也不能完全适合“客籍”占有相当大比重的城市居民。其次,正像历代王朝反复出现的那样,朝廷和官府的财政需求必然不断增加,根本不可能固守“原额”,为了满足需求,它们会设法开辟额外的财政与赋役项目。复次,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实物为本的原则也不可能坚持不变,折银收纳的项目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专门以城市工商业者为对象的徭役项目——“买办”,得以出现并不断扩展和加重。
所谓“买办”,就是为官府采买置办所需物品。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铺户买办”,又称“铺行买办”、“铺户之役”、“铺役”等。其佥役对象是被通称为“铺户”或“行户”的“坐贾”,即定居化的城市工商业者和服务业者,典型形态是将铺户清审编行,按照一定次序“当行”应役。明代很多城市都存在着“铺户买办”,但以南、北两京为剧,尤以北京的买办项目和数量最为浩繁。另一种是“召商买办”,又称“铺商之役”、“召买”、“商役”、“佥商”、“报商”等。其对象既包括编人铺行的铺户,也包括未编入铺行的商人,即“坐贾”与“行商”兼而有之,但以前者为主,派役方法是根据资产状况点佥。“召商买办”主要在北京进行,用以筹措户部的草料、工部的物料以及惜薪司的柴炭、光禄寺的厨料等,此外北方边镇有时也用这种方式筹措粮草。这两种买办方式,出现的时间早晚有别,佥役原则和方法也差异颇大,但因佥役对象有很大的重合性,不免会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缠,以至于有些学者或将二者混淆不辨,或误以为后者是由前者转变来的。
关于明代的买办之役,尤其是“铺户买办”,早就引起学者注意。上世纪50年代,日本学者佐佐木荣一发表两篇论文,介绍了存在于两京的库藏铺户和九门铺户,探讨了两京买办体制的形成过程和商役出现问题[4]。80年代前期,中日学者集中发表了一批研究成果,其中许敏、唐文基、赵毅、陈允成对明代铺户之役及其变化过程做了比较全面的梳理与分析[5],佐藤学则比较深入地探讨了南、北两京的铺户之役及其银纳化以及北京的商役和优免问题[6]。或许是由于史料匮散,搜觅不易,此后相关研究归于沉寂。近年卜永坚提出“商业里甲制”概念并据此简略讨论了北京的商役问题[7],胡海峰则对明代的北京铺户及其役制做了分阶段的考察[8]。经过上述学者的努力,明代城市特别是两京铺商买办之役的基本情况已大体清楚,但各家观点互有异同;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还比较模糊,甚至存在一些误解,有必要进一步探究和深化.本文拟在吸收、整合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相关史料,力求对明代北京的两种买办之役,做一更加系统的梳理和分析。由于史料不足,文中对某些问题的探讨,带有推测性质,未敢必以为是。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二、买办的徭役化:铺户之役的出现
让城市工商业者及服务业者以徭役的形式为朝廷和各级官府买办所需物品,提供所需劳务,并非明代才出现的新事物,最迟可以上溯到宋代。宋人耐得翁记云:“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9]吴自牧亦云:“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10]可知所谓“行”或“团行”,乃是官府为“科索”、“回买”而设置的赋役组织。元代文献也屡次提到“街市诸行铺户”、“各路行铺之家”、“行铺人户”[11]。潮州路长兴州修建东岳行宫,捐款者有五熟、香烛、银、玉塵、度生、饭食、酒等数十行[12]。但因史料太少,元代是否像宋代那样,将铺户编成“行”,让其“当行”服役,目前尚难做出判断。
明朝建立之初,是否存在让铺户买办物品的制度,学者们看法不一。佐佐木荣一认为,正统二年(1437年)发布的“拘集该行铺户”买办的诏令,是铺户买办制确立的标志,不能将这一制度追溯到明朝初年,明初是由官府直接向商人和生产者购买所需物品,并不存在铺户买办[13]。佐藤学不同意佐佐木荣一的看法,认为正统二年令并非铺户买办制确立的标志,其主旨是对前已存在的铺户买办的改善;铺户买办最迟可以上溯到永乐年间,很可能在洪武年间就已存在[14]。其他学者对此问题未予专门探讨,但大多认为明代铺户之役系承继前代而来,国初就已存在。如唐文基认为,铺户当行买办在洪武年间就已存在,但当时尚能从物价上加以保证;从永乐年间开始,铺户买办具有了强制性质[15]。赵毅勾勒了明代商役演变的轮廓:洪武至宣德时期,主要是当行买办;正统至正德时期。主要是召商买办;嘉靖至明末,主要是佥商买办[16]。这种概括或可商榷,但可看出,他亦认为洪武年间就已存在铺户的当行买办。 若追究明代铺户买办的成立时间,首先必须对相关概念加以厘定。笔者认为,所谓“铺户买办”,应指官府强迫铺户按照官定价格向其提供或为其购办特定物品;所谓“当行买办”,则是“铺户买办”的制度化,系指各行铺户按照一定规则轮充买办之役。如果官府按照市场价格向铺户购买其所营销的物品,则属于两平交易性质的“和买”。表面看来,向铺户和买与铺户买办,都是官府与商人之间发生的钱与物的交换,但两者的性质明显不同,前者是相对自由公平的市场交易,后者则是带有强制性质的变相徭役。虽然现实中确实发生了从“和买”向“当行买办”的转化,但不能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继承转化的关系,就将它们混而不分,等量齐观。如果按照上述标准衡量,可以基本确定,洪武年间,虽然存在着官府向铺户购买物品的现象,但尚未出现“铺户买办”体制。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云:“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贡,曰岁办。不给,则官出钱以市,曰采办。”采办又称买办[17],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派人向商人或生产者购买。如光禄寺所用厨料等物品,就多在京城内外购买,至永乐年间依然如此:“永乐间,凡买办,差内臣一员,同本寺署官、厨役领钞,于在京、附近州县,依时价收买。”[18]另一种是坐派地方政府买办。《大诰续编·造作买办第七十七》规定:“朝廷凡有诸色造作,文书明下有司,止许官钞买办,毋得指名要物,实不与价。”[19]无论以何种方式买办,都要求公平交易,严禁科索害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买物货,并仰随即给价。如或减驳价值,及不即给价者,从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或赴上司陈告,犯人以不应治罪。”[20]在光禄寺买办时,还要求从优给价:“今后但系光禄寺买办一应供用物件,比与民间交易价钱每多十文。且如肉果之数及诸项物件,民人交易一百文一斤,光禄寺买办须要一百十文,随物贵贱每加一分,卖物之人照依时估,多取十文利息。”[21]
明初京师铺户被编人坊厢组织,其徭役也限于里甲人户所应承当者,包括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两项。正役主要是里长、甲首之役,即“催征钱粮,勾摄公事”,但因坊厢户多无田地,所以“有人丁而无田赋,止供勾摄而无征派”[22]。正役以外的徭役均为杂役,因系根据官府需要随时征发。其项目繁杂且不断增多,但洪武年间相对较少,城市居民负担尤轻。《大诰·京民同乐第二十八》谈到:“迩年以来,坊厢人户,不许差役,使得遂其生。”[23]可见明太祖曾对京师坊厢人户特加保护。前述佐佐木荣一考察过的库藏铺户和九门铺户,即属京师铺户承担的杂役项目,但佥差库藏铺户可能始于永乐年间,九门铺户出现的时间更晚[24]。洪武年间京师铺户承担的杂役,最常见者是为官府评估物价。《大明律·户律·市廛》“市司评物价”条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论,坐赃论。”[25]嘉靖以后的律注家,皆将“诸物行人”视为“牙人”,当属误解。宋代曾令“诸行铺人户”评估物价[26],元代“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27],明代显系沿袭前制,所说“行人”亦应为“行铺人户”[28]。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洪武年间官府与铺户的交易,基本上属于“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的市场交易,强制性的“铺户买办”尚未出现,即使有也是个别的、非法的事例[29]。既然连“铺户买办”都还未出现,“铺行”和“当行买办”制度当然不可能存在。 明太祖严格坚持的紧缩财政政策,到永乐年间被完全抛弃。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物资需求,除向地方官府加增坐办、买办的项目和数量外,京师铺户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买办的承担者。永乐十三年(1415年),明成祖下旨:“那军家每在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料,他怎么不肯买办?你部里行文书,着应天府知道: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张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等,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30]此旨所说“买办”,已明显是指铺户替官府买办。此旨虽是针对南京而下,但当时北平已升为北京,事体当与南京相同。而且,虽然永乐十九年才正式迁都北京,但明成祖曾长期居留于此,再加上大规模营建北京,北京的买办项目和数量可能还要多于南京。宣德元年(1426年),明宣宗训谕京城坊、厢长和老人时,就曾指出:“朝廷供亿百需,以其便近,多所责办,视外郡尤烦劳。”[31]
嘉靖年间,汪应轸疏陈铺户困苦,曾援引此旨,并有“太宗皇帝圣旨,止令军家每在街市买办”之语[32]。有学者据此认为,起初止令“军家每”买办,后来扩及民户田。这种理解不一定确切。细味旨意,当是永乐十三年以前,民籍铺户即已承当买办,而军籍铺户却推避不当,所以才下旨要求军民一体承当。军户推避的原因,佐藤学推测是因为很难得到正当的价款支付[34],这当然有理,倘若买办有利可图,军户肯定积极承揽。除此之外,还应注意,按照规定,军户享有优免杂役的权利,这可能成为他们拒绝买办的理由。但在朝廷看来,买办乃是“两平收买”的“和买”,未必算是一种徭役,所以要求不分户籍一体承当。
的确,正如佐藤学所指出的,买办本来是官府与商人之间以代价支付为前提的商业行为,本身并非徭役,后来才转化为事实上的徭役。发生这种转化的时间,佐藤学定在“明代中期以降”[35]。从上引明成祖圣旨看,永乐年间出现铺户买办之初,就已依靠国家权力强迫承当,不再属于纯粹的市场交易,而带有变相徭役的色彩,只是当时官府尚未将其当做一种徭役处理。到明代中叶,买办则正式成为铺户应承担的差役。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顺天府宛平、大兴二县老人张能等奏称:“臣等见在京军民人等,民人有本等粮草差役,军匠有本等差使,开张铺面买卖之人有本等买办,累及万状,不可胜数。”[36]嘉靖《通州志略》卷四《贡赋志·杂赋》在列举买办项目后指出:“已上顺天府行州,于在城及张家湾居住军民佥充铺户,买办解纳,其役谓之铺行差役。”可见其时官府已完全把铺户买办当做一项差役处理,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编审制度。
三、铺户清审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徭役化的铺户买办,若想顺利实行下去,就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体系作为支撑。万历年间宛平知县沈榜所著《宛署杂记》中,集中保存了北京铺行的一些资料。该书卷一三《铺行》开篇云:“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该卷后附按语又云:“当成祖建都金台时,即因居民疏密,编为保甲,属五城兵马司,而以所职业,籍名在官。”
两段话所述显然为一件事,但略有参差。其一,前段话称所编组织为“排甲”,后段话则称为“保甲”。细检相关史料,明初北京城厢确有“排甲”而无“保甲”,当以前者为是。关于“排甲”,成化四年(1468年)锦衣卫指挥佥事朱骥等题称:“合无行移各该兵马指挥司,着落各该官吏,从公查勘。勇士、将军、厨役人等,除有例优免正身,其家有二三丁,或一户而分二三门,若逐一清出,照例编人排甲,令其坐铺巡夜。”[37]朱骥等所说“排甲”,乃是以治安组织“铺”(巡警铺)为单位审编的。上引沈榜文中提到“铺居之民”,下文还有“坐定坊所”、“亲历各铺”等语,可知他所说的“排甲”,与朱骥等所说正是一回事。其二。关于审编“排甲”的时间,前段话笼统地说是“国初”,后段话则点明是“成祖建都金台时”。实际上,北京的巡警铺,是宣德元年(1426年)开始设置的[38],永乐年间应当尚未编置“排甲”,因此笼统地说是“国初”更为恰当。佐藤学在梳理了北京铺户清查的成立过程后,认为沈榜所说的“国初”,时间不会太早。很可能就是正德初年的“牌甲法”[39]。这一推测不一定成立。首先,以“铺”为基础的“排甲”审编,早在正德以前就已存在;其次,景泰六年(1455年)为清理铺户。曾派科道官“清查类册”[40],可知用于铺户买办的专门役册也很早就已存在。
既然沈榜所述是巡警铺设立之后的情况,那么在此之前是如何清审、管理铺户的呢?万历七年(]579年),给事中郑秉厚等题称:“臣等查得铺行清审,十年一次,自成祖皇帝以来,则已然矣。”[41]根据郑氏等人的说法,从永乐年间开始,就已形成了十年一次的铺行清审制度。但顾起元在叙述南京铺行之变迁时,说法却有所不同:“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买物则当行……初令各行自以物输于官,而官给其直,未遽为厉也。第一人衙门,则胥徒便视为奇货,捎抑需索,无所不有,又或价不时给,或给不偿本,既有亏折之苦,又有奔进之劳,于是人始以市物于官为厉,而其党递相扳告当行者纷纷矣。两县思以应上司之急,乃籍其人于官以备呼唤,于是有审行之举,每行列名以次轮流承应。”[42]按照顾氏的说法,上元、江宁二县之“审行”,是为了应对买办出现的各种弊端,到后来才采取的措施。
笔者认为,两种说法,均非无据:郑氏等所言当是指随同十年一造黄册而进行的铺行清审,顾氏所言则是指明中叶出现的专门针对铺行的清审。明朝初期,坊厢组织还能有效运作,每十年一次攒造黄册时,注明各户所业所货,并以此为基础攒造铺户的“类册”,遇有买办,以次佥点相应铺户“当行”承役。就北京而言,永乐年间,曾对其坊厢做了调整和重编,完全可以成为铺户买办运作的基础。宣德元年(1426年),“顺天府官引京城坊厢长、老人人见”,以“拱听圣谕”[43]。宣德三年,针对钞法阻滞问题,行在都察院左都御史刘观指责“兵马司及里老、旗甲俱不戒谕军民”,奏请对“关闭铺店、潜自贸易及抬高物价之人”以及“亲邻、里老、旗甲知情不首”者加以惩治[44]。可见以“里老”为首领的坊厢,当时仍在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坊厢组织逐渐崩解,为了维护京城的治安,朝廷不得不建立巡警铺这种新的地域性组织。而原来依赖坊厢组织运作的铺行,为了保证买办任务的完成,也必然要改而以巡警铺为运作基础,即以“排甲”为基础编制铺户“类册”[45]。
不过,根据相关史料判断,与原来的坊厢组织不同,“排甲”并未形成定期化的审编制度。以此为基础编成的“类册”,当然也难以及时反映铺户的变动情况。在买办负担相对不太沉重的情况下,当役的铺户以及负责佥点铺户的京县官员尚可勉强应付。随着买办负担的日益加重,铺户破产的可能性大增,设法避役者越来越多,建立定期化的铺户清审制度,自然也就日见迫切。
从文献记载看,永乐到宣德时期,北京铺户买办的项目和数量以及官府压抑和拖欠价款的现象,都相对较少,尚未给铺户造成太过沉重的负担。正统初年,拖欠价款现象已非鲜见。正统二年(1437年),顺天府尹姜涛奏:“昨修灵济宫,市物民间,应给钞十二万贯。”英宗“命御史一人监给之”,并谕令:“凡市物民间,所司即给直,毋迟缓以困民。”[46]同年,还制定了一项有关买办的条例:“买办物料,该部(指户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关出官钱,仍委御史一员,会同给与铺行,收买送纳。”[47]这条规定是在坚持铺户买办制度的前提下,试图通过让相关衙门共同参与和相互监督,并引入御史监察机制,以实现估价和付款的规范化。但它对减轻铺户负担的效果极其有限。
当时朝廷及各衙门需用物品,都是让宛平、大兴两县铺户平均买办,而两县铺户数量多寡不等,从而造成实际负担的不均衡。景泰六年(1455年),宛平县奏称:“大兴县地方广阔,铺面数多,本县地方铺面稀少,铺户消乏,乞踏勘多寡,均平买办。”礼科给事中杨穟以“今日宛平告乏,既[即]归之大兴,倘他日大兴告乏,又归之何地”为由,不赞成“互为增减”,认为更重要的是朝廷要“省用以裕民”:“凡朝廷祭祀、燕享、赏赉、兵资、军国重务之需,遇有缺乏,量给官钱均平买办。其余不急之务,得已之征,无益之费,悉宜暂且停省。”景泰帝“命户部量情宽免”[48]。不久,宛、大二县又联合奏称“连年买办物料,供用不给”,要求“将京城内外开张铺店之家,逐一照依所卖物货名色,报官听候买办”,朝廷遂差给事中、御史等官“清查类册”。但因“天雨连绵,房屋倾圮,物货萧条,人民艰食”,吏科都给事中李瓒等疏请“仍照先年措置买办事例供用,将见差官取回,候丰稔之时,再为区处”。朝廷接受其建议[49]。这次铺户清查虽然半途而废,但两县的奏请也不是毫无结果。是年下令:“京城内,不系常久开张铺面及小本出摊提买等项买卖,俱免买办。”[50]免除了短期开张铺面者和小商贩的买办任务。
成化年间,拖欠价款现象已成痼疾。成化四年(1468年),刑科给事中白昂言:“前者光禄寺下顺天府铺行买办诸物,不即关与物价。市廛小人,富少贫多,或典卖家赀,或出息假贷,竭尽艰苦,方得完足。又经月久,未得价值,资本既失,无所经营,多至失所。”[51]成化十年,“给内帑钞三百三十一万贯有奇,偿大兴、宛平二县铺户买办物料之直”;对此,《明宪宗实录》加说明云:“近年内府缮造,物料有缺,多令二县铺户买办。然无见直,必积久乃得类支钞于内帑。其后买办日多,价直益贵,而帑钞浸乏,始于此矣。”[52]由于铺户大多贷款买办,给京城富家提供了谋利的机会。成化七年,文武大臣因星变上言,指出:“各监局所市物料,多系宛平、大兴二县各铺行贷之京城富家,富家营谋给钞,利至三五倍。”[53]成化十二年,顺天府尹邢简称:“内府各监局并各部、光禄寺颜料、纸札等件,岁以万计,俱坐宛平、大兴二县并通州各项铺户预先买纳,然后估价领钞。铺户之贫者,不免称贷应用,比及关领,利归富家,民受侵损。”[54]关于通州铺户之买办,嘉靖年间汪应轸云,“太宗皇帝圣旨,止令军家每在街市买办,未尝言及通州,后因京民受累太重,攀告同当”[55]。具体何时开始,尚不清楚。邢简之言,是“明实录”中最早提及此事者。估计通州铺户被“攀告同当”,此时应当开始未久。
据《大明会典》记载:“凡顺天府宛、大二县及通州铺户,成化十二年议准:十年一次,差科道官清理。”[56]但是否自此便确定了十年一清制度,尚有疑点。关于此事,《明宪宗实录》未见记载,嘉靖《通州志略》记载稍详:“成化十二年正月内,南京户部奏,要将上元、江宁二县铺户,今后十年一次清理。题奉太(宪)宗皇帝圣旨:是。这京城内外,不拘有免无免者,要照依委官,从公取勘出来,一体当差。不许徇情作弊,亦不许势要之家妄告优免,概给票帖。不许靠损贫难。如违,许被害之人,赴巡城御史处首告,治罪不饶。”[57]据此可知,是年南京户部题请在南京十年一次清审铺户,明宪宗令在“京城内外”清查,将清查范围扩及北京,但并未明确说明是否每十年清查一次。嘉靖元年(1522年),顺天府尹万镗奏言:“窃照在京宛、大二县并通州各行铺户,不拘有无优免,俱合取勘当差,先年节奉太宗皇帝及宪宗皇帝诏旨甚严,成宪具在。弘治年间,又经题有十年一次清查事例。”[58]根据万氏的说法,成化十二年只是要求将所有铺户取勘当差,十年一次清查铺户的事例,是弘治年间才题准的。至于具体年份,万氏未言,若从正德四年审编铺户的时间上推十年,当为弘治十二年(1499年)。
正德四年(1509年),户部题请审编铺户,明武宗谕令:“着从公取勘,重新造册,不许官民人等妄行奏告,希图优免,靠损人难。违了的,治罪不饶。”[59]此次清审,形成了被称为“牌甲法”的事例。关于此法,文献记载不详,嘉靖元年户部题请清查铺户时,建议“其行户等第,仍照正德四年题准事例,分为上、中、下三等,编作牌甲,协力凑办”[60]。可知所谓“牌甲法”,就是将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编甲造册;分等的依据,史料未言,应当主要是资产多寡。“牌甲”一词,其他文献也曾提到。如成化六年(1470年),兵部题本谈到:“本部为火夫之设,所以巡警盗贼,至为紧要。已经议奏,行移五城兵马司,从公查勘。勇士、将军、厨匠等项之家,除有例优免正身外,其一家有三丁或四五丁者,或一户而分二三门者,逐一清出,编人牌甲,令其坐铺巡夜。”[61]成化七年,吏部题本谈到:“火夫牌甲不听节制,其居民依势避役,不肯坐铺。”[62]正德六年,巡城御史奏言:“阜成关外贼四十余人,夜掠居民,杀牌甲常礼等。”[63]这些史料中所说的“牌甲”,与前揭朱骥、沈榜所说之“排甲”,含义明显相同。据此推测,正德四年的“牌甲法”,在组织和程序上仍是因循旧例,以铺为单位对铺户进行清查,并按照“所业所货”编成“类册”。其创新之处,乃是将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依其等第确定差役轻重及当役次序。
依十年一清之例,正德十四年(1519年)又当清查,但却拖延未行。嘉靖元年,顺天府尹万镗疏陈正德时“滥免”等弊,要求清查铺户:“自正德四年清查以后,到今一十三年,所司因见时势难为,过期未举。臣等以为,人户消长,固应清查。”[64]疏下有司,户部建议:“合无备行该科,及咨都察院,照例行委给事中、御史各一员,督同顺天府佐贰官员,并通行宛、大二县及五城兵马指挥司,将各行铺户,查照节年事例,无分军民官舍之家,逐一挨门查出,不拘有无免帖,俱令当行买办。其行户等第,仍照正德四年题准事例,分为上、中、下三等,编作牌甲,协力凑办……事完,将清理过铺户及审编过等第,造册奏缴,青册送部查考。”[65]看来这次清查,无论是组织程序,还是行户等第,都沿袭了正德四年的模式。清查所造牌甲册,应当是佥役的依据。但在实际佥役时,官府未必完全依据册籍。嘉靖六年,户部疏言:“签报铺户,贫富不均,任意罔利,请稽牌甲旧籍,以次征纳。”[66]可见确实存在不依循原定次序,甚至故意放富差贫的现象。通州情况亦然,嘉靖《通州志略》谈到:“每十年科道审编也,造册发州,定有等第。遇差轮序拨充,若能依册而行,民亦不扰。然往往册发州县,所司置之高阁,遇有取差,则令地方总甲临时乱报,一差而骚扰百十。”[67]
十年一次清审,显然难以及时掌握铺户的消长变化。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户部尚书高懼等建议:“凡铺行有移徙、贫困者,听诉巡城御史,更易票册,不得避重就轻。铺有新开者,亦告领票,填九则之内。”[68]但这种规定实际上很难落实,因为贫困铺户固然盼望更替卸役,而新开铺面者却未必愿意人册当役。万历七年(1579年),给事中郑秉厚等奉命清理铺行,“受命之初,即吊取前次审编卷册,皆称年远毁失。间有一二存者,又残缺无次”[69]。可见由于审编册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官府对其并不在意,以致册籍无存。郑秉厚等痛陈“清审过期之弊”云:“京城内,商贾之来去无常,而资本之消长不一,即一岁之内,难以定拘,况积而至于十年之久乎?时久则弊滋,而吏书总甲,乘机射利。有消乏者,法所当免也,则曰册上有名,而必征其原额;有新开者,册故无名也,则又曰当顶某户,而勒令其代输;有搬移者,其铺见在也,则曰某户逃故矣,当除其名;有顶替者,其行未缺也,则曰某户消乏矣,当减其则。神出鬼没,莫可究诘,以致贫者破产,无息肩之期;殷富者轻贿。得幸脱之计。”[70]他们建议,北京铺行应仿照南京新题准的事例,改为五年一次编审[71]。此议得到皇帝批准,此后北京铺户基本上是五年一次清审。
四、当行买办与铺行折银
不少学者认为,明代“铺行”与宋代“团行”属于同类组织。关于宋代的“行”,有些学者认为是工商业者自发组织的、垄断陸的同业组织,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是官府对工商业者进行统治和征敛的工具[72],两种观点截然对立。因史载有缺,对于明代铺行的实态,尚难完全究明,只能略加推论。现知最明确的说明材料,即是上引沈榜之言:“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但对“排甲”的性质,学者们的认识有所不同。多数学者认为,“排甲”是由“铺户”或“坐商”构成的赋役组织。如许敏、陈允成认为,“开设店铺、从事不同行业经营的坐商,另外编为排甲,轮流当行以支应官府”[73];唐文基认为,“铺户在行政管理上与其他民户分开,单独编为排甲”[74]。佐藤学推测沈榜所说“排甲”,与正德四年的“牌甲”为同一事物,就是根据对铺户资本大小的调查和分等,以负担能力的均等为原则,由一定户数(可能是10户)编成的应役小组(group)[75]。韩大成在解释“买办”时,谓“由官府按铺商行业编为排甲,轮流办理”[76]。胡海峰则对将铺户等同于城市中开张店铺的工商业者的看法提出质疑,认为应将沈榜所说的“铺”放到坊厢、牌、铺的管理体制中理解,“行”则体现按职业聚居或管理的特点,铺与行结合起来就将北京城市居民(除皇室、官僚及为之服务的奴婢、军队外)全部囊括其中[77]。
通过上节考察,笔者认为,“排甲”或“牌甲”是以地域性治安组织“铺”为单位审编的,确实是将所有居民(包括在京军户)都囊括在内,并非仅限于坐贾或铺户,沈榜所说“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对此已交代得相当明白。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户都要承担买办之役。审编“排甲”的直接目的,是让居民“坐铺巡夜”,除享有优免权者外,其他居民无论做何营生,都要承担此役;而承担买办之役的人户,虽然不一定开有铺面,但原则上限于工商业者和服务业者,而不论其是何种身份或户籍。因为就连小商贩和手艺人也往往被编人铺行,“当行”者应已包括了大多数居民,但毕竟并未囊括全体居民。铺行审编的具体程序,大约如下:首先是挨门清查铺内所有居民并登记造册,在册籍上注明各户的“所业所货”,然后将其中的工商业者和服务业者摘出,按照营业类别即“行”分别编册,即为“类册”,遇有买办,则以“类册”为根据,按照一定次序佥点派役。明代役户种类繁多,每逢大造黄册之年,除将各种户籍通编为黄册外,还要将各种重要役户摘出,类编为专职役户册籍,如军户有军黄册、兜底册、类卫册、类姓册,匠户有匠册,灶户有灶册或盐册等[78]。北京铺户或行户的“类册”,当与其性质相同,属于专职役户册籍之一种。换句话说,所谓“铺行”或“行”,可能只是一种“役籍”,并非实体性的、自律的同业组织[79]。宋代的“团行”,倘若与明代“铺行”属于同类组织,那它就绝不可能是工商业者自发自律的同业组织,而肯定是官府强制审编的赋役组织,甚至只是存在于赋役册籍上的非实体性组织。
明代凡在北京买办的物品,例由宛平、大兴二县平均分担,尽管二县的铺户数量差别很大。据嘉靖二年(1523年)汪应轸陈奏,是时大兴县段子等行共14939户,宛平县牛羊等行共7733户[80]。宛平铺户的数量不到大兴的52%,承担的买办数量却与大兴相同,故其铺户负担较重。佥差的方式,可能有两种:一是在常规性或经常性买办的场合,宛、大二县佥派相应各行的铺户,使专隶某衙门当行买办。如光禄寺就有多种行户。弘治十七年(1504年),光禄寺卿艾璞疏请“均劳逸”,指出:“本寺磨户,多投充酒、醋等户,避重就轻。”[81]嘉靖年间,梁材谈到:“该寺一应商人上纳牲口、油面、杂粮等项,俱系逐月估计,领银多者三四千两,少者不下百十数两,虽按月轮行,折搭皮钞,不过十数分中之一耳,其利厚,其欲遂矣。独念乳饼、麻绳、菜果、粗磁等项,俱系小行,称贷完官者也,雇工领钱,最称苦楚。”[82]可知光禄寺属下,既有资雄利厚的大行,也有本小利微的小行,而且各行之间的负担差别很大。二是在临时下令买办的场合,宛、大二县佥派相应行当的铺户办纳。如宣德十年(1435年),“先因外夷来降,令铺户营办杂用器皿一千三百余件”[83]。成化年间,“内府缮造物料有缺,多令二县铺户买办”[84]。崇祯三年(1630年),广盈库变染布绢,“本部札行顺天府,转行宛、大二县,佥审殷实染商,每县二名,责令承行”[85]。
关于铺户当役的具体情形,沈榜谈到:“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沈氏将“一排之中”与“一行之物”并举,令人不免有所疑惑,未知铺行的轮役方式,究竟是按“排”还是按“行”,抑或二者兼而有之。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各买办项目一般都是佥派相应行业的人户承当,因此应当主要是按“行”轮役。轮役的次序,当在每次编审时予以排定,此后每年按原定次序替换。当然,由于铺行清审常不按期举行,加之“商贾之来去无常”、“资本之消长不一”,恐怕无法完全按照原定次序轮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变通。明代文献中,提到北京各行设有“行头”。如《明孝宗实录》记载:“光禄寺买应用品物,旧例皆预支官钱,各行头及吏役等因而侵欺。后乃预令各行赊取报纳,然后领价,各行头复乘此为奸。”[86]嘉靖二年(1523年)编审铺行,明世宗诏令有关部门“申明禁约,不许仍前私立行头,擅行和买,剥下奉上,利己害人”;铺户编定牌甲后,“给与由票执照,取具各行头执结”[87]。此外,明末为减轻商人的困苦,曾有官员建议仿照铺行编审商役:“无论土著流寓、巨室编民,除担石贸迁、居止不常者置弗问,余若居布帛菽粟之委积,操子母奇赢之厚利者,俾令画地分界,稽类造册,如编行□之例。使岁各推择一人为领袖,差次其资之多寡,而轻重役之。”[88]此处所说的“领袖”,当系与“行头”类似的角色。
关于“行头”的职能和性质,邱澎生认为,被编入铺行的工商业者,“每行选充一名负责人,称为‘行头’”[89];胡海峰认为,“行头身兼双重身份,乃官府佥选负责各铺行的管理并在铺行与官府之间起中介作用的人”,并谓“行头也完全有可能不是从铺行内部选出”[90]。笔者认为,为了便于完成买办任务,“行头”理应从本行内选充或佥充。但由于“行”可能只是“役籍”,因此“行头”的职责主要是完成官府下达的买办任务,而非管理本行内部的事务[91],其情形当与《宛署杂记》提到的正户、廊头和马头相似[92]。上引史料揭示了“行头”侵欺作奸的一面,其实在官府面前,“行头”无疑属于被欺压苛剥的弱者。有关北京“行头”的具体情况,文献记载很不明确,似可借助南京的资料加以了解[93]。嘉靖十五年(1536年),上元、江宁二县重纸铺户胡琏等告称:“身等俱于二十年前佥编重纸行头……自后身等连年陪纳消乏,犹未造册更代,困苦难言。每班虽有贴户数名,年久逃亡,仅存一二,各皆贫窘。”[94]这则史料所说的“行头”,显然是官府佥点应役的“正户”,因而每行可以有多名;为了保证“行头”完成买办任务,官府还为其佥配一定数量的“贴户”。这些“行头”已服役二十多年,官府一直不肯“造册更代”。可见一旦当役,便难以逃脱役累破家的命运。
明代后期,为了减轻铺户的负担,废除了当行买办制,改为让铺户纳银代役。此法首先在通州实行。据汪应轸追述:“弘治年间,科道等官,又因通州铺行赴京买办,路远不便,商贾离肆以供输纳,老稚裹糗以候批文,编为三等九则,出办银两奏缴,准行。至弘治十五年,张家湾住人蒋松,又因贫富不均,告蒙巡抚洪都御史,照依门面房屋间架,分为四等出银,每年上户每间出银二钱,中户出银一钱五分,下户出银一钱,下下户出银五分。”[95]到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在“召商买办”广泛使用的背景下,决定让京城铺户也分等纳银。最初拟订的方案是:“将在京宛、大二县铺商,分为三等九则。上上、上中二则,免其征银,听有司轮次佥差,领价供办。其余七则,令其照户出银,上下户七钱,以下每则各递减一钱,以代力差。”[96]对于仍让上上、上中二则铺户在官买办的做法,户部提出异议。最后决定“原编九则铺行,皆征银人官,官为招商市物”[97]。对于这种改革,沈榜谓其“即古免役钱、今徭编银差之例”。所谓“免役钱”,是宋代实行的制度,即“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98];王安石变法期间,还曾推行“免行法”,即允许京城行户向官府交钱,从而免除供物之役。明代铺行的折银,显然是借鉴了宋代“免行法”的经验,同时也顺应了明代中叶以降赋役逐渐折银的趋势。
万历十年(1582年),户部题称:“京师铺户,多四方辏集之人,有资至千万者,以嘱托得免;贫丁小户,资止数金及一二金者,概编当行。”建议宛、大二县原编132行中,“本多利重如典当等项一百行,仍行照旧纳银”;其他网边、针篦、杂粮、碾子、炒锅等32行,“断自本年六月初一日,以后免其纳银”。奉旨:“其铺行,果有典当、布行、杂粮等项,三五百两至千两的,方许编行。其余再不许骚扰。”但此旨落实起来,却遇到一个技术难题:“先年原编就行户底册,未审开资本之数。今若一概优免,本年正费浩繁,无处措办;如一概混征,则小民观望,谁肯输纳?欲另行审编,不惟仓卒难完,且滋扰不便。”顺天府尹张国彦指出:“查得原编上三则人户,多系富商,资本数千,中三则亦不下三五百金,独下三则委系资本不一。”建议上、中六则仍查照编册征银,下三则免征。自此,形成了下三则免征铺行银的定例。据统计,万历十年下三则免征之前,上、中六则人户,大兴县3925名,宛平县1500名,下三则人户,大兴县22298名,宛平县12079名,二县合计共有铺户39802名;万历十六年,上、中六则铺户,大兴县6383户,宛平县3787户。合计10170户[99]。两县的上、中六则铺户数,万历十六年较万历十年均有大幅增长。但这不一定意味着富裕铺户数的实际增长,很可能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审核方法和标准较前加严所致。
实行征银代役之初,铺行银由“五城兵马司征解户部,转发听用”。隆庆五年(1571年),改由宛、大二县径自催收,二县甚感困难。其原因是:“各行散处五城,况其审编之初,俱系各司督同该坊总甲供报,中间移徙消长,惟兵马与总甲能辨诘之,必须责成总甲督催,始克有济。”所以万历十年(1582年),顺天府尹张国彦根据二县的申请,题请仍令五城兵马司征解。《宛署杂记》所载万历十六年上、中六则铺户数,即是以坊、关为单位,详细开列了各坊、关的各则铺户数和征银数[100]。铺行银以地域性的坊、关而非同业性的“行”为单位征收,也印证了上文关于铺行是“役籍”而非同业组织的推断[101]。各坊、关都要佥点“收头”,具体负责铺行银的征收。万历七年户部题准:“其佥报收头,须择殷实之家,不许听凭请托求免,以致偏累。”[102]可见“收头”亦属徭役性质。
《宛署杂记》所记铺行银数,乃是宛、大二县征收的数量。此外,锦衣卫也征收部分铺行银。这涉及到优免制度问题。明代给予某种身份或户籍优免权,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给予军、匠、灶等专业役户的补偿性优免,二是给予勋贵、官吏、生监等特殊身份者的特权性优免[103]。前者是在当行买办的体制下,给予铺户一定的补偿性优免。嘉靖六年(1527年)诏云:“京城铺户,各有本行。如酒醋局、织染局及轿夫三行,多取中产开铺之家应当差役,优免本户。”[104]但对于势要之家的特权性优免,朝廷的态度似乎有些矛盾:一方面,确实有不少势家获得“票帖”,即官方认可的优免权。比如正德年间,就有不少人“冒滥职役”,从而获免铺行之役[105]。另一方面,朝廷又屡次否定“免帖”的效力,下令“不拘有免无免者,要照依委官,从公取勘出来,一体当差”[106];“五分军民官舍之家,逐一挨门查出,不拘有无免帖,俱令当行买办”[107];“无分势要之家,逐一审编,不许妄告优免”[108]。嘉靖四十五年铺行折银时,对于大批“占籍行户”的锦衣卫官校,宛、大二县曾“以诏书召之承役”,但左都督朱希孝奏称:“禁卫亲军,例当优免,不宜听县官擅自勾问。”朝廷虽未认可锦衣卫官校的优免权,但也不准宛、大二县对其清审征银,而是让锦衣卫官校“各以家人义男姓名,送原编科道籍记,令卫官自征银送府”[109]。锦衣卫自行征银,势难稽查,其网漏吞舟可想而知。
从理论上说,由力差转为银差,铺户的经济负担可以减轻一些。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铺行折银后,原属铺行买纳的物品,理应由官府自行召商办纳。但因措办不易,官府很快就又强迫铺户买办。正如郑秉厚所说,“因行户赔赃不赀,苦不堪命,乃议九则征银,官司召商买办。此盖征其银,不复用其力,法之变而通者也。若今之买物,仍责铺户领价,则其赔铺之苦,犹夫故也,征银又何名哉”?沈榜也指出:铺行征银后,“行之既久,上下间隔。宫府不时之需,取办仓卒而求之不至,且行银不敷,多至误事。当事者或以贾祸,不得已复稍稍诿之行户,渐至不论事大小,俱概及之。于是行户始群然告匮云”。沈氏所谓“行之既久”,应改为“行之未久”。因为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才实行折银,到万历七年(1579年)郑秉厚已谓“仍责办于铺户”,可知征银之后不过数年,就又开始强迫铺户买办。这样,铺户的买办负担不但未减轻,反而又额外多交纳了一笔代役银。从万历十年户部题本所说“差出番皂,不持印票,或指一取十,或将铺行该日者买脱,不该日者妄索”等内容推测,铺户还须按一定次序轮流当值,以供官府买办物品[110]。此外,明代后期“召买”泛滥,其佥役对象也主要是京城铺户,更加重了铺户的经济负担。
五、从召商到佥商——商役的兴起与泛滥
明代后期在北京大为盛行、大为民害的商役,通常被称为“召商买纳”或“召商买办”,简称“召买”。但“召买”很早就已存在,它与“和买”一样,都是政府与商人之间的商业交易。只不过“和买”一般是官府主动向商人买物,而“召买”一般是商人应征向官府卖物。
自明初就广泛实行的“开中法”,让商人用粮草等物资换取盐引,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召买”。标准的“召买”,是商人应征上纳所需物资,而官府随即支付价款。此种“召买”最早应用于后军都督府的柴炭供办。《明史·食货志六》记载:“永乐中,后军都督府供柴炭,役宣府十七卫所军士采之边关。宣宗初,以边木以扼敌骑,且边军不宜他役,诏免其采伐,令岁纳银二万余两,后府召商买纳。”稍后,“召买”成为京场草束以及边军粮草的重要置办方式。正统七年(1442年),允许南直隶各府起运马草,按每束银三分的比价折纳价银,“解部送太仓银库收贮,用草时,召商上纳,照时价支给”[111]。正统十四年,蒙古军队侵入畿内,将各场所积草束“烧毁抛弃殆尽”[112]。为尽快筹集料草,朝廷迅速制定了“召商纳草”政策:“不分官员军民之家,每谷草一百束,官给价银三两;禾草一百束,二两二钱。就于京场上纳。”[113]此后,每当京场缺草,便都采用“召商纳草”的办法加以补充。
对于距离北京较近的北直隶、山东、河南等地应纳草料,朝廷很长时间都不允许折纳价银。由于运输费用浩大,解纳者便采取变通措施,携带轻赍到京买纳。对于这种做法,成化、弘治年间曾屡加禁止,但收效甚微。正德八年(1513年),调整了有关政策,允许折收价银,“俱收户部,令科道官估价召商上纳,照数支给”;次年又禁止“召商上纳”,不过仍允许携带轻赍,“令大户于近京地方收买本色,雇脚运赴原定仓场上纳”[114]。轻赍买纳虽然方便,却滋生出新的弊端:“四方输粮草诸物于京师者,多挟轻赍至,奸民争笼致,为之揽纳。既得其赀,辄侵费亡度。及讼治,淹系更年,赃竟不入,输者苦久羁,不得已重输,揽户遂冒以抵赃。”嘉靖五年(1526年),督运官山东参政常道“讼其冤”,户部建议:“请自今北直隶、山东、河南各州县粮草,可自辇致者,听之。他处道远,宜止计直输户部,而官为募富商代纳,纳已乃发直给之,则无侵费之患。”皇帝准议[115]。
“召买”的闸门一旦打开,很快就泛滥难扼。京场草料,嘉靖五年虽然允许纳银,但如果纳户愿意“辇致”,仍可上纳本色。嘉靖八年,令“今后各仓场粮料草束。征银解部,召商上纳”[116],折银成为强制性的交纳方式。各地坐派的光禄寺厨料,嘉靖七年题准按京估征银,“解部送寺,召商买办”[117]。内府及各衙门所用物料,嘉靖十年题准:“今后各处起解京库物料,果系本地无产者,许于批文内,明开某物若干,折征价银若干,到京召商上纳。”[118]嘉靖十二年规定:“各处岁解物料,除土产听纳本色,其余折银解京,以便召买。”[119]其后折色愈来愈多,而朝廷耗费愈来愈大,率皆取办于商人。万历八年(1580年),户部尚书张学颜题称:“民间输纳,犹系正供,不时召商,原非定例……后因本色到迟,偶不敷用,间行支太仓召买,本以佐解纳之不继,抵坐派之原数,非召买在正数之外,尤非谓各库物料,已足支用,年年亦行召买也。”[120]万历十四年,因管库太监“屡行召买”,户部议奏:“国家设立内库,专受四方任土之贡,以备取用,岁有定数,相沿二百余年,未闻不足。即嘉靖、隆庆年间,或有召买,而数亦不多。”[121]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工部侍郎刘元霖题称:“照得国家营造,专隶将作,而一切物料本色,皆取自外省,以其采办易而额有成规,上供不误而民亦不扰也。后因外解有远涉之难,积猾有揽纳之弊,始令各输折色,本部召商陆续买办,以应上供,是铺商之名所由起也。”[122]可见万历年间,召买进入急剧膨胀时期,户部耗用的巨额草料、工部耗用的各色物料以及惜薪司的柴炭、光禄寺的厨料等,都主要通过在京召买的方式获取。
上引《明世宗实录》记载北直隶等地粮草折银后,加按语云:“募商纳粮草,自此始。然其后皆径佥富人为之,不俟应募。主计者多大抑商直,且不以时给,京师富人,往往坐此破产矣。”此按语谓嘉靖五年为“募商纳粮草”之始,显然不够确切。但其主旨不在于弄清“募商纳粮草”的源头,而是要追溯“佥富人”即“佥商”的起源。嘉靖五年允许北直隶等地纳银输部、官为召买后,“召商纳草”的数量必定骤然增加很多。但户部收到折银后,能否召募到商人,却取决于价格高低。因为商人上纳草料,是为了获取利润,若无利可图,便会裹足不前。嘉靖以前,就出现过忽冷忽热的情况。如景泰五年(1454年),“户部以各场急缺草,奏准召商纳草,然所定价少,全无纳者”,最后不得不“增召商纳草价”[123];但正德二年(1507年),“户部主事张文锦往顺天府召商纳草,众商拥门争入,有蹂践死者”[124]。然而嘉靖八年秋天,又出现了“京师谷价翔贵,召商无应者”的情形[125]。其时国家财政困窘,不可能提高价格以吸引商人。在商人不肯应募的情况下,为了及时得到所需物料,有关部门便只能强迫商人买纳,于是“召买”自然而然地演变为“佥商”,成为铺户买办之外的又一项徭役,而且其规模和危害都超过了铺户买办。
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户部建议:“各仓场监局商人,照清理铺行事例,奏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会同顺天府堂上官,督同宛大二县掌印官、五城兵马,从公查审,分为上、中、下三等。造册二本,一存本府备照,一送户部,分发奋司。遇有各仓场上纳粮草等料,挨名顺序,派拨应役。以后仍十年一次审编,贫乏者除豁,富厚者增补。”[126]佐佐木荣一和佐藤学据此认为,商役“正式发足”于嘉靖二十七年[127]。此说未必妥当。因为在此之前的嘉靖十一年,就已开始编佥商人。是年给事中王玑等疏言:“内库钱粮逋欠数多,弊在包揽。宜编佥商人,凡遇折色钱粮,责令挨次办纳。或本色拣退者,亦令平估贴换。”诏如议行[128]。嘉靖二十七年的规定,是针对“入官应役者皆庸贩贱夫、漂流弱户”,“而富商即有一二置籍,往往诈称穷困,旋人旋出,无数年在官者”等问题[129],试图对佥商进一步规范化。
但这一规定似未付诸实施。明代后期北京的佥商,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相关衙门移文五城、顺天府并转行宛、大二县,令其按规定人数佥送。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大学士朱赓针对工部佥商之请疏言:“今一则曰行五城佥报若干,一则曰行顺天府佥报若干,总之不下百余家。旨意一出,富者各投势要,百方避匿,止余中下人家,力不能营求者,抵数代死。”[130]天启元年(1621年),给事中周希令疏论十库商人之苦曰:“旧规:广西司移文巡视衙门,发五城、行两县佥送。里甲报名,既挟仇而快私;坊官不肖,复卖富而差贫。”[131]二是令在役旧商开报接替者,相关衙门密缄发五城照单拘拿。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工科奏言:“铺商编审之日,旧商报之,臣等核之。报之不实,则失在旧商;核之不真,则失在臣等。”[132]万历三十五年,御史邓澄疏言:“佥商诸臣,责令旧商开报人户,密付五城,薄夜拘之,如缉巨盗。”[133]天启五年议准:“今议定编审之期,即着旧役商人,各人自行查访,每一人止许报二名,填注姓名、住址、籍贯、房产、家赀于册,唤至公同对质,于二名择佥一名。如报者不堪,即着旧商仍自充役。或不及编审之年。有物故消乏,查审情真者,亦酌此法行之。”[134]崇祯二年(1629年)题准:“往年佥商,有挟仇而报者,有骗诈未遂而报者。今欲一惩前弊,必令佥商之日,先着旧商体访殷实之家十分的确,然后呈报某人有市产若干,有资本若干,可应某商,即以某商佥之。如所报不真,仍用旧商而释新商。”[135]
实行召商买办的本意,是为了扩大买办者的范围,召募对象“或在商人仔亍商),或在铺行”[136],甚至应以行商为主,正如御史叶成章所说,“祖宗原有召商之法,但曰商,则本贸迁之人,非受廛而聚处者也”[137]。但实际情况是,个别“不必赔补而利在”的项目,皆被“奸商包买包纳”,而其他绝大多数项目都是“赔补数倍而害在者”,商人不肯承买,官府便“拘铺户领价,责之买纳销批”[138],并形成了佥点对象限于“京商”的惯例。崇祯元年(1628年),鉴于“富商巨贾,乃一经佥报,遂以流寓为辞,而土著穷民、伶仃下户,偏受佥报之苦累”的情况,有官员建议“佥报流商”,因不合旧制,未得批准。明代原有“内商不外佥”之例,但明末“辇下不足,而浸及于附近之州县”,通州、良乡、昌平、固安、东安、洶县、武清等州县皆有人被佥为商[139]。最初承担商役者,主要为京城殷实铺商,即“宛、大二县,佥派殷实人户,供办上用诸物”[140],但由于一遭商役,“人人破家,逃死相继”[141],很快就出现“上户渐稀,则佥及中户,已复及中下户”的情况[142],终至“审编遍于市民,抑勒甚于刑驱”[143],无论做何营生,只要有一定的资产,都可能被佥为商人。此时被佥者不一定要亲身买办,关键是要有能力出垫买办的费用,正如毕自严所指出的,“闻各佥商收买料草,亦非沿乡履亩、肩挑担负而来,总藉经纪、牙行为号召……一向俱有经纪召客贩置买,佥商不过垫银”[144]。唐文基等学者认为:“无论是当行买办、招商买办,还是佥商买办,铺户卖给官府的,都是本行的商品。”[145]这种说法未必合乎实情。
由于差役繁重,被佥商人很难支撑,于是各衙门陆续调整审换期限。如工部所属商人,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该部建议“将商人佥换,三年更替”,谕曰:“铺户见充者,不必更选。惟贫乏者,审实退换。”[146]万历四年(1576年),工科给事中戴光启等言:“该部召补商人,群然规避。盖四司商,都水最逸,屯田次之,虞衡又次之,营缮则避之若阱矣。臣以为宜定轮差之例,令各商更转应役,四年一周,然后再审,事故名缺,照常添补。”从之[147]。即改为四年一审。户部所属商人,据万历三年李邦佐言:“编审商人,每年二次,恐属太数。查旧例,年终会同五城御史审明更替。五年以上,虽未消乏,亦行报换,以均劳逸。再迟五年,仍前殷富,方许佥役。”[148]虽是每年都要编审,轮役周期则为五年。后军都督府所属(后改隶惜薪司)柴炭商人,嘉靖四十一年规定:“以后三年一次,审编既定,该府不得辄为更易。”[149]万历年间,改为四年一编[150]。光禄寺所属行户,隆庆四年(1570年)奏准:“如户、工二部商人例,满三岁则代。其贫下者,皆易以富民。最难办者,许令新户补助。”[151]泰昌元年(1620年),明熹宗即位诏曰:“两京商人,有三年一编者,有五年一编。一经应役,破家析产,每遇佥报,如蹈汤火。今原系三年者,准减一年,以二年更换;五年者,准减二年,以三年更换。”[152]天启三年(1623年),令四年一编的柴炭铺商“准减一年,以三年更换”[153]。需要指出的是,虽有定期审编之制。但并非役满即可卸役,而是殷实者仍须留役,贫乏者方准更代,故有“一报在官,百年不替”之说[154]。事实上,被佥商人很难熬过三年之期。如万历十七年(1589年),工部言:“原佥四十余名,曾未三年,有削发为僧,弃家远遁者。”[155]万历三十三年,惜薪司奏:“柴炭商人原佥三十名,节经逃亡事故,见在者止八名。”[156]万历三十五年,给事中孟成己言:“臣先年巡视厂库,会同工部,佥报铺商三十名。今甫三年,仅存五名,余二十五名,非贫死则流徙。”[157]
为了保证顺利完成买办任务,佥商理当先尽家境殷富者。但由于在召商买办的体制下,优免成为一项法定权利,殷富者大多脱免商役。隆庆年间,户部奏言:“仓场各商,多系中户。宜令巡青科道、五城御史,尽心查审,必求其当。除文武正途如例优免,若援例监生、锦衣官校、传升乞升、纳级买功诸类,止免本身,弟侄子男一体均派。”[158]万历年间,户部尚书张学颜指出:“京师万众,殷实虽多,但各衙门品官,例得免商。至同族亲识,亦皆影射。”[159]给事中汪若霖疏言:“若夫佥报铺商,早宜分别。凡业儒之家自生员以上,功臣之后白干百户以上,及民间寡妇弱子,并得豁免。”[160],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佥商,“拟诸皇亲、戚畹、缙绅、锦衣卫及世职驾校皆优免,于是诸挡纷纷庇宥,稍有力者,各夤缘解免”;当时共佥得22人,实际到役者仅1人,余皆优免[161]。天启年间诏曰:“京师因差役繁重,生员与平民一体报佥,殊失令甲优免二丁之例。今查生员之家,果系父子同胞兄弟,一应商役,准与豁免。”[162]崇祯年问,户部尚书毕自严疏言:“凡所佥派商役,大率皆中富也。上富多买官口役为护身符,河南、南阳不可问矣。”[163]有力者多免,无力者当役,因此被佥商人中不少是难以完成任务的。于是,出现了“朋户”现象[164],大约是数户共当一役。明末还有所谓“竖签”,即贫商“无力上纳,刑比鞭笞,勉办有几,不能完局,势必恳求伙商,将所办津贴,其名竖签,以致商役有名无实”[165]。
鉴于商役成为京民大害,不断有官员要求改革。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工科给事中胡忻疏言:“请将京城内外开铺面及卖金玉珠宝之家,不论权要势豪,资本三二百两以上至千万两,列为三门九则,纳银有差,召募熟练事情、惯应商役者十数人,使之应役。则京师之人,世世子孙,可永无佥报之忧矣。”[166]万历三十六年,工科给事中何士晋也建议:“略仿编审铺行规则,凡京城铺面,不论南北,照本出银,名为贴役。如恐小民不堪重累,则请于下等浮铺量行豁免,其上等、中等铺面分为六则,纳银有差……将此银贮之顺天府库,示与垫费无干,凡买办诸役,内有差苦力竭者,听该部斟酌支贴。”[167]对于这些建议,明神宗一概置之不理,任凭“京师之下,一遇佥商,遂罄资本”[168]。“至熹宗时,商累益重,有输物于官终不得一钱者”[169]。崇祯二年0629年),锦衣卫百户杨时茂、京民刘光祖等,疏请废除佥商而改行召买,户部认为召商不可行,建议实行“官买之法”,即把原为在役商人服务的经纪牙行“立为官牙”,每年给予工食12两,让他们直接为官府买办物料,随买随给价银。但崇祯皇帝担心“若官买折给,侵没办纳不前,供用定致匮乏”,否决了这项提议[170]。崇祯五年,“顺天府五城、宛大二县居民翟谦等,奏称佥商苦累畿民,乞敕各衙门设法变通,务祈必免佥商之令,必行官买之法”,户部重提崇祯二年所拟官买办法,崇祯皇帝遂令“自五年秋月为始,着通行官买”[171]。“自是永除其例,民困大苏,富民始得安枕而卧”[172]。
六、结论
明朝建立后,远祖周秦以来的传统役法,近承元朝的户役法,建立起一套带有强烈的人身束缚和超经济强制色彩的赋役制度,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