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的农业政策,到了中期即乾隆间,已由开初时的鼓励垦荒、绥抚农民安心田亩,重点转为努力扩大生产、提高产量上了。如果说把此前的政策比喻为养息蓄力,那么在后就是要尽势一搏,进入难度更大的爬坡阶段了。清代经济,乾隆时达到高峰,而这个高峰的支柱便是农业。为了使这根支柱撑顶不倒,当时,从朝廷到地方官府,都直面形势,加大对农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争取在使百姓足食的同时,还能保证各生产部门都有所发展。至于乾隆时清朝政府面临怎样的农业生产压力,以及在扶农、兴农上做了哪些政策投入?结果如何?下面便依次进行讨论。
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压力的加大
在中国传统农业发展的道路上,清代是个重要时期。一方面,它与以往很多朝代一样,因受政治变动的影响,经历了由初期的衰退、恢复到中期发展,后转趋停滞又稍呈尾跷的过程,另一方面,清代的经济繁荣和人口膨胀,在给农业生产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遭受愈来愈大的压力,而且这种压力是空前的。
先说人口膨胀造成人地矛盾的压力.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说法,后来又有“人耕十亩”之说.意思是按照当时的生产条件,一个农业劳动力,治田10亩、20亩(均系当时亩制)以此所得,可维持家人和社会的生计。但是这种情况又常常被生产实践所打破,开始是少数地区,后来逐渐展延,即使人均耕地再少一些,仍能保持消费稳定和社会的繁荣,反映了农业的进步。清康熙、雍正到乾隆初年,仍维持着这样的格局。然而就在乾隆年间起,人口急速增长而耕地扩展步伐相对迟缓的矛盾日见凸现,从而给农业发展带来需要破解的难题。根据资料,我们将乾隆十八年(1753)的人口、耕地指数定为100,及嘉庆十七年(1812),在短短的60年里,人口指数增加工倍,达到201,可耕地指数只有109,仅增1%[1]。两者距离如此之大,明白地显示了人均耕地面积的大滑落,即由5.3亩降至不足3亩[2],这就意味着每亩耕地所承载的压力增加了将姬1倍。
再说经济繁荣对农业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社会里,经济繁荣必以农业发展为前提,同时又向农业提出新的要求。不过在消代,这种要求很多是通过市场来显示的,而国家政策的变动则起着某种催化剂的作用。清代中叶,随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原有许多城市有了新的扩展,还兴起一批因地处交通枢纽、或由商家汇聚和因某种手工制造著称、带有专业性质的城镇。另如交通线路的改善和延伸、商务网络的拓殖,无不都在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出信号:希望加大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
首先是要求得到更大数量的商品粮和蔬果畜禽之类的农副产品,还有如竹、木、油、靛、茶、棉、丝、麻等原材料和农村初级加工品的供应。为了满足需求,农民便得将业呈紧张的耕地中,分出更多的份额去种植非粮食作物。据有学者估计,及清中期,此类土地已占到全部耕地数的10%[3]。雍正、乾隆时,朝廷乃至各地官员,不断发布上谕或告示,劝止民间种植烟草、果木,实施罢曲造酒,原因便在于它们挤占粮田、耗费米谷,与民食无益。其实,农民热衷于将粮田改种经济作物,在某种程度上,亦与政府的政策变化有关。自明代中期起,国家的田赋征收由实物开始转向货币,还有以银折役的。到了清代,赋役货币化的比重更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赋役货币化,加强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得知经济作物和农副加工产品的市场价格总要高于单纯地出售米谷等粮食作物。于是,将粮田改种经济作物,花费更多气力去从事纺织等副业活动,已变得无法阻挡了。
其次,清代工商业的发展和城镇数量、规模的增加扩大,同时意味着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当时麇聚于交通沿线和各工场、矿厂的匠作苦力,以及城镇下层服务者,差不多来自农村,城市愈大,运输愈繁忙,吸收的劳动力愈多,牵涉的农村地域亦更广。虽然这些人多数是失去土地或者土地不多、期望通过外出进城求得更好活路的中下等农民,而且他们的离别对缓和业现紧张的人地矛盾是有益处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小农的规模生产。但这些外出者很多本是农村的壮劳力,却由原来的农业生产者,蜕变成农产品的消费者,增加了商品粮的社会供应量,给本来不宽松的粮食生产增加酬码,这就造成压力。乾隆十三年(1748),因粮食供储调配失当,粮价上涨,导致苏南、福建等一些城镇发生抢米风潮,并由此引发自朝廷至各省督抚围绕粮价上涨原因的一场大讨论,正在相当程度上说明粮食压力已初呈端倪[4]。
有关清中期以后商品粮的需求,可以按照当时城镇人口数和其他情况作出大体估测。据美国学者施坚雅的推算: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全国除东北、台湾外,超过2000人的城镇人口比例约占全部总人口的5.1%[5],对于这个数字,很多中国学者认为明显偏低,不过依照笔者的看法,鸦片战争前,城镇人口超不过6%。在此基础上,加进农村非从事农业和非粮食种植者[6],以及2000人以下的城镇居民,这样食商品粮者大约可达7%—8%,或更多一些。若总人口是3亿,7%—8%便是2100万—2400万人;4亿的7%—8%是2800万—3200万人,以每人每年食米350斤计算,需要商品粮73.5亿—84亿市斤和98亿—112亿市斤,如果加上酿酒、禽畜饲料和其他工业用粮[7],全年粮食至少应在123亿市斤至162亿市斤之间,按照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可不是个小数。
二、政策投入一:拨帑加大农田水利修治、豁减巨额土地税收
清中叶以后农业生产压力的骤增,促使人们寻求缓解之法。
首先是朝廷和官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农耕的政策措施。有关这方面内容已有很多学者作过讨论,这里只提3点。
(一)开垦零星田土永免赋粮
此项诏令发布于乾隆五年(1740)七月,是清代推行垦荒中的一件大事。有清垦荒,自顺治到乾隆初,已及百年,内地平原和丘陵区,凡可耕作土地,多经垦辟,余下山冈河滩、房前屋后不成丘段者,往往不是开垦成本偏高,便是收成少且极易引发纷争。为了吸引并提高百姓就近利用这些土地,使其变废为利,决定采取免赋手段以作激励。经过与各省督抚将近一年的商酌,最后由户部请旨确认免科标准:直隶,新垦之地不足2亩者;山东,中则以上不足1亩或下则以下1亩以上者;山西,1O亩以下瘠薄下地为数畸零者;陕西,山头地角零星不成丘段数在5亩以下者;甘肃,山头地角、欹斜逼窄沙碛,即试种杂植所收甚微者;江苏,苏、松、常、太4府州成地1亩以下,江、镇、淮、扬、徐、海、通7府州成地3亩以下;安徽,水田1亩以下,旱地2亩以下;江西,畸零闲土约在2亩以下;浙江,畸零不成丘段地3亩以下;福建,不及工亩,或虽及工亩而系地角山头不相毗联者;湖北,高阜2亩以下,低地工亩以下;湖南,零星不及1—2亩,或峰岭湖泽之隙不成丘段者;广东,山梁罔陁、高下不一之下等地;广西,上则、中则水田1亩以下、旱田3亩以下,下则水田5亩以下、旱田10亩以下;四川,上田、中田不足5分,下田与土地不足工亩,以及山头水畔、间石杂砂瘠地;云南,旱地3亩以下,田2亩以下,其他零星劣等地;贵州,水田不及工亩,旱田不及2亩。
以上是根据各省不同情况作出的规定,多的达到5亩、10亩,少的只有几分,一般在1—2亩2—3亩之间,绝大多数属于中下则劣等地块,而且常常注明是畸零不成丘段者。但必须承认,这其中颇有一些是可以改造的。当它处于无人理睬的抛荒状态时,那是一块不堪耕种的劣土,但若受免赋激励,花费精力投入工本,很可能会将下地变成中地、中地变成上地,特别是那些房前屋后、坟茔周边的小地块,几乎稍经整理,便是一片瓜菜區地,足供全家副食之用,多余还能到集市换钱,即便是不能种粮的山谷河滩地,也可通过植树或其他方式取利。
当然,开垦零星田土永免赋课,着眼的是小处,不可能在总体上对改善农民生活处境有太多帮助,但它毕竟能起到补缺的作用,所以又很实在。既然有利,为何不取,这是人之常情。就此来看,它能发挥生产者的潜力、调动农民积极性,同时对促进生产发展有利,这便是政策的闪光点。在此,且以广东省为例,自乾隆十年(1745)至二十二年间,各任督抚先后于连州等9府州查出或报垦各色免赋荒地约13万余亩。其他像云南、贵州、广西、四川也有督抚藩使具奏言及鼓励百姓开垦山头地角、土浅力薄小块免赋地事[8]。可见开垦零星田土永免赋粮政策,得到的反响是积极有效的。
(二)加大农田水利建设
俗称:“农政之要水利为先”;又说:“耕凿为衣食之源,水利为农田之本。”[9]足见水利对农业之重要。按据《清实录》和《清会典》记载,自顺治到光绪265年,经朝廷议准兴建的直省水利工程974宗,其中乾隆朝便有486宗,占了将近半数,是消代水利建设的高峰时期。乾隆一代之所以有如此多的兴筑,一是需要:当时中国农业面临着一个新的挺进时期,必须有水利进行支撑;二是可能:清朝统治经历了将近百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相对稳定,经济活动运转良好,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府库充裕,大体自康熙三十一年(1692)到六十一年30年中,户部每年库存银在3000万—4000万两之间,最高时达4700余万。以后经雍正一代,至乾隆中期,库存银甚至超过7000万—8000万两[10]。如此充足的库藏,使朝廷有能力支持一般百姓或地方士绅无力兴筑的大型与较大水利工程。
在乾隆朝的486宗农田水利工程中,有的规模不小,成效显著,如初年开始在陕西、河南、直隶、山西等北方省区推广掘井普及井灌。据有的学者估计,乾隆时包括山东和上述4省已有大小灌井六七十万眼,每井低窪地溉田10多亩,高亢地溉田6—7亩,总合可溉田600万—700万亩[11]。在江苏,疏浚太湖及吴淞、福山、白峁、浏河等江河,使经流之处民得安、田得排灌。于甘肃宁夏重修大清、汉、唐等渠,修整惠农废渠,其中仅七年(1742)补筑惠民渠口横梗工程,便可将通义等23堡收入梗内,勘丈耕地72万亩,安插穷民3000户。十年再次改造惠民渠,又使原处梗外未垦荒田二十七八万亩得以招垦,垦熟旱地235300余亩有水可溉[12]。对鲁、豫、皖等沿黄、沿淮、沿运地区,因修堤造成的积潦进行疏导,使涸出的大片土地重新得垦。再如河南嵩县知县康基渊使民力挑浚伊河古渠,并引山涧诸水,溉田62万亩。事闻朝廷,受到议叙[13]。陕西西安等10府州属有渠1205道,常年处于失修状态,四十年起,每届冬令水涸时节,由官府督催疏浚,使62余万亩田地重得灌溉[14]。江苏常熟县福山塘河,因海潮内涌,两支河港叉淤壅,经3年开疏,及三十一年,渠通畅洩,经流数百万亩农田充分得灌[15]。二十四年重修福建莆田县木兰坡残漏闸门、涵洞,确保万顷良田能及时耕作[16]。四十七年疏通了云南邓川州瀰苴河与洱海相连水道修堤建闸,使被淹11200余亩田地全行涸出[17]。以上只举例式的略数几宗,并不是乾隆朝的全部水利工程。
若单纯从数量考察,更多应是民间自办小型水利,如乾隆五年(1740)二月,直隶总督孙嘉淦奏报中称:核计全境应举水利兴筑者523处,其中需动拨官帑者52处,余下俱系民修[18]。安徽巡抚陈大受亦言及该省江北200余处水利紧要工程,估银40余万两,内除长沟大渠需官为经理,此外均由官督劝田主自为修理[19]。乾隆以后,随着人们向山区和边疆移垦,那里的水利工程也得到蓬勃发展,这中间的新疆屯垦与东北关外旗田动拨官帑,多数由民间自建。
按据清代举办水利,在经费开销上分动拨库项官为经理,动员民力、官给半价资助饭食,以工代赈,官借银两日后由民偿还和民间自办5种形式。5种类型,除民间自办,余外不管经费全拨、半拨、或先借后还,必须官府有钱可出才行。如果说前面的开垦零星荒田永免田赋,属于官府让利以鼓励农民多耕土地,那么后来倡导的水利兴筑,则直接牵涉到动拨仓储,需要各级官府的财政支持了。
除此之外,乾隆时期朝廷还大大地加强了对水利事务的管理,于全国加设专任或兼任水利道道员28人,水利同知、通判78名,水利县丞、主簿23人,使河渠堤堰各有专司,不致因缺少督察而发生日久湮塞倾圮。这是清朝在水利政务建设方面的一大贡献。
(三)赈灾救荒、豁减田赋
俗称“风调雨顺,五谷丰登”,说明农业与天时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天有不测风云,一旦遭遇水旱风雪,不但一方庄稼受损,更会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生活能否持续进行的大问题,这就必须有所应对。清朝沿袭前代救荒政策,共列定例12项[20]。但推行最力、影响最大的当属蠲缓钱粮。蠲就是蠲赋,以灾户原纳地丁正耗钱粮按受灾程度或全免,或按等部分减免;缓是缓征,凡灾地自勘报之日起,便停征钱粮,然后按受灾程度,分3年、2年、隔年或另请旨确定日期,待至夏收秋成,民力稍舒,各按所定年份实行新旧并征。清代自康熙时候起,统治者就履行蠲免之典,把蠲缓钱粮不只看作是一种单纯的救灾措施,还将其提高到要使百姓“安处陇亩,俾得优游作息,经理农桑”的扶农兴农境界[21]。于是“灾蠲”外又有“恩蠲”之举。恩蠲是遇到国家庆典、巡行、用兵而诏免钱粮的活动,因恩出朝廷,故有是称。
清代蠲赋活动,以康熙、乾隆两朝数次最多、数额最高,而后者尤胜于前。康熙年间的施蠲,其着眼点在于恢复生产、舒缓民生;到了乾隆时,更肩负有已感压力的农业,不致因遭遇灾荒或层层累积的逋欠而导致生产链破裂的重任。根据《清实录》记载,在乾隆朝的60年里,共发布有关蠲、缓、赈、贷诏谕、批答超过3000道,涉及受援地区而属于灾蠲一类:全省范围的119 次(全免57次、部分免62次),府91次(全免16次,部分免75次),厅州县卫所和盐场灶地4639次(全免2469次,部分免2170次);因灾而缓征田赋的有58个府,7761个厅州县卫所和盐场灶地;施予赈济的15个府,3772个厅州县卫所和盐场灶地。受到灾贷的有4府,1581个厅州县卫所和盐场灶地。乾隆六十年(1795)九月,皇帝弘历以颇带自诩的口吻宣称:“朕临御六十年,普免钱粮四次,漕粮三次,其余水旱偏灾、蠲赈兼施,所费帑金不下万亿,所以藏富闾阎,为小民谋生计者,无微不至。”[22]这里说的蠲免既有上面列举的灾蠲、灾赈,同时也包括了恩蠲。有清的蠲免中,最可称许者当数恩蠲。按照可查资料估算,乾隆一代恩蠲额达到银16000万两,粮4000余万石[23]。应该说这个数字并不完全,姑以此为准,就银数而言,即相等于当时5—6年的全国田赋总额,其泽被之广,投入财政量之大,是过去任何一个朝代所没有的。
三、政策投入二:告劝精耕细作、倡导多种经营、强调勿强民树所非宜
上面讲的是从国家政策层面,官方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下面谈针对新的农业生产形势,治政者就农业经营方式所作的倡导。其中的中心思想便是摒弃粗放、实施精耕细作,也就是推行集约农业。集约农业是我国传统农业中的一个基本要点,早在清代以前就一直被人所看重,但强调最力并被视之为农业发展方向的,无疑是在清代。乾隆二年(1737)十月、署河南巡抚尹会一奉旨上《敬陈农桑四事疏》,在对比南北两地不同耕作方式和所得不同产量后说: “盖南方地窄人稠,一夫所种不过十亩,多则二十亩,力聚而功专,故所获甚厚;北方地方辽阔,农民惟图广种,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至百余亩不等,意以多种则多收,不知地多则粪土不能厚壅,而地力薄矣,工作不能遍及而人事疏矣。”[24]两江总督那苏图针对皖北风、庐、颍、泗等府州情况,也说:“臣思江北一带地非不广、土非不厚,查其收成大概歉薄,揆厥所由,非地利不同,实人力不到也。”[25]再如云南巡抚张允随在《劝民树艺檄》中同样认为云南百姓户鲜盖藏并不在于“滇地硗瘠之故,而滇民偷情之故也”[26]。类似议论还有不少,至于造成的原因,除了限于自然条件,还与传统的生产习惯有关。所以劝导农民转变生产习俗勤力耕作,便成为有关官员和地方有识者一项重要职责。安徽巢县,背靠巢湖,又有新裕河与长江相通,地理条件不错,可就是这块好河山,即使雨水调匀之年,计亩打稻二三石,与江南相比,出息可谓“极薄”。一位在任知县认为“原推其故,因由农不尽力,亦由耕不得法”。为此他发《劝民力田示》,告劝百姓要讲求耕作方法[27]。还有的官员指导更加具体,比如讲深耕,“仁政之施,首在深耕,良以农田所产关系民命”[28];又劝积肥:“一劝庄农多积粪,马渤牛溲随处运,一亩多收一斗粮,几餐饱饭全家庆。”[29]乾隆中曾任安徽来安县令的韩梦周发《劝谕业佃瘠田加粪文》,更提出:“凡尔农民,佃有力者佃加粪饼、业有力者业加粪饼,收获之时,仍除去粪饼资本,照旧分租。”[30]还有像牛运真,乾隆初任甘肃秦安县令,时“秦安民不谙树艺,田皆撒籽以待收获,先生造锄具教之芸耨,亩倍收焉”[31]。茹敦和,乾隆中选授直隶南乐知县,“县地多茅沙盐碱,教以《周礼》化土之法,广植杂树,瘠田变沃壤”[32]。限于篇幅,笔者只列了有限的例子,但就从这些事例中,一方面看到由于朝廷的重视,只要稍有求治之心的地方官员,都会把搞好农业作为安民的重头之事,甚至不惜身体力行作具体指导;另一方面却可发现,即使进到乾隆以后,在一些传统耕作区土地资源开始呈现紧张状态时,仍有许多生产潜力可以发掘和动员。
当时施政者关注农业,其主要精力还是放在粮食生产上,因为保证有吃,关系着民生国运,是万万大意不得的。雍正、乾隆时,朝廷很注意在南方推广种植麦子,各地督抚具折也常把播种麦子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甚至请旨于鲁豫二省选派善种旱地老农到广东教种麦子[33],原因是麦类属于粮食作物,且可提高复种效果,也比种植果蔬、烟茶更见实用。另外是在一些缺水地区推广种植旱稻,在山区苦寒之地种洋芋,以及大范围地引种番薯,都有官员和一些有识之士起着推动作用[34]。玉米种植的蓬勃发展与农民的垦山活动有密切关系,但因漫坡收种,破坏植被,造成山下河道受堵,引起原地居民不满,发生冲突。此时,官府往往配合乡绅起着示禁者的作用。不过因为玉米“收成至盛、工本轻,为旱种之最”[35],所以仍有官员竭力劝种。乾隆初湖北鹤峰知州毛峻德作《包谷谣》称“山田多硗确,惟黍实生之”;“粗粝思艰苦,穷担足疗饥”[36]。对山民以玉米疗饥的做法给予肯定。陕西延长县令还出告示,大谈播种玉米有十便五利,鼓励乡农:“南方农人种仅二十余年,不忧饥饿,且骤致小富,吾民何惮而不种之。”[37]另外像湖北、湖南、福建等省一些官员,极言其利,或示谕劝种[38]。
在加强粮食生产中,如果说推广小麦种植,以及当时在北方普及种豆,有利于加强轮作复种制的推行,那么,就产量而言,水稻一般都高于旱地作物。比起明代,清代的水稻种植特点有二:一是向北方地区有所延展,二是南方的双季稻种植州县大大地增多。在所统计的182个种植双季稻的府州县中,至少有123个(其中明代15个)是嘉庆前已有记载可查,另在广东琼州、福建台湾等少数地方还种植三季稻[39]。这种连作或间作水稻,比起单季稻,提高了产量,但要求也高,除了合适的气候和优质的土地条件,还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所以只能集中于人多地少的精耕区。随着麦类种植在南方推开,在很多地区,稻麦连作成为常见的复种形式,另外像稻杂(粮)连作,以及山地旱作区的麦杂和杂杂连作也很常见,而且也有一年三收的。像福建有的田地三四月下旬收大小麦,然后种早稻,接着再种晚稻,一年三收;江西则是“麦秋之后即植早禾,早谷即登,继以晚稻”的三熟田;与江西接邻的浙江衢州、严州两府亦如此“一岁三收”;稍晚的湖北恩施县,“低田收获之后,播种菜、麦、麻,则三季收”[40]。不过此类三收田地不会很多。
在北方,除与长城沿线的冀北、晋北、陕北的三北地区,以及关外东北、蒙古和陇西、新疆等地是麦、青稞、高粱、粟谷、豆类一季收种,其余淮河、秦岭以北的黄河流域地区已推行麦豆、麦杂和麦棉、杂棉的两年三获制,少数有一年两获的。
据有关资料计算,在粮食种植中,双季稻的产量比起单季稻可增加25%—250%,一般在50%左右;稻麦二熟较一熟稻增产20%—91%,通常在25%上下;北方两年三熟田,比一年一熟增产12%—32%,一般在20左右[41]。至于推广玉米、番薯对粮食增产的作用,据有学者估算:在北方有玉米参加轮作复种,比不种玉米的耕地增产32.75%;南方增产28.33%;在同一耕地上种植番薯比不种番薯,北方可增产50%,南方增产86.73%[42]。在粮食生产中,南方的双季稻和稻麦、稻杂轮种,北方的两年三熟制的种植形式,早在清以前业已出现,但普遍推广是在清康、乾时期,特别是乾隆、嘉庆乃至道光年间,无论在方法技术,乃至掌握天候节气、选育种子、施用肥料、讲究工力都运用得相当成熟了,使粮食平均亩产和总产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它是我国传统社会历史长河中粮食生产的一个高峰。
在基本解决粮食问题的同时,曾经为朝廷和官员所担心的因种植经济作物而发生的与粮田争地的矛盾也得到一定的缓解。雍正、乾隆初年,朝廷内外曾围绕禁种烟草作过讨论。八年(1743),大学士等针对江西巡抚陈弘谋提出“城内仍许种烟,城以外及各乡无论山坡平地概不许种”的折中方案,经议定请旨“其贵贱若曲从小民独占微利之私计,即有妨于重农贵粟之大原,自应通行禁止。惟城堡以内间隙之地,可以听其种植。城外则近城畸零菜圃愿分种烟者,亦可不必示禁。其野外山隰土田,阡陌相连,宜于蔬谷之处,一概不许种烟。凡向来种烟之地,悉令改种蔬谷”,结果被允准推行[43]。然而实际情况与罢曲造酒一样,禁而勿止。这里除了烟农追求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社会确有需求[44]。至于种植其他非粮食作物,比如棉花,尽管也有像两江总督高晋就江苏松江、太仓、海门、通州等府州厅海滨田地多种棉花,向朝廷上疏请求下旨劝谕“禾棉兼种”,[45]但总体而言还是采取开放的态度.因为既然在粮食种植中,可以承认“各随地土所宜”[46],最终让农民选择合适作物品种,实施轮作复种,那么在种植非粮食作物时为什么不能这么做。
乾隆七年(1742)湖南巡抚许容就说: “湖南为山水奥区,臣饬地方官不必强民树非所宜,惟相其高下,因其土性,揆其时候,勤加劝谕。若菜子、蚕豆、绿豆、荞麦、芝麻、高粱、薯芋及苎麻、青靛、茶树、桑树、桐树等类,广为种植,务使地无遗利,民有余资。”[47]随后,乾隆帝在向直隶总督那苏图言及推广播种秋麦事,同时又说,此“亦只可听民之便,不可勉强滋扰”;还有像云贵总督爱必达在谈云南兴修农田水利时,称:“须要因地制宜,事可谋成,断不应惜费,如难奏效,亦不必强作。”[48]所谓“不必强民树非所宜”、 “不可勉强滋扰”和“务使地无遗力,民有余资”,这应该是自朝廷至地方官府在劝导农耕中的基本原则,而此者也被许多明白事理的官员所接受,并反映在有关奏折中,如浙江布政使张若震:“两浙地势高下不等,春花种植各殊。浙西之杭、嘉、湖三府其利在蚕桑,浙东之宁、绍、台等八府则多种豆、(油)菜、二麦,而各处山乡又兼事茶、笋”;河南巡抚雅尔图:豫省“现在空隙处所大率砂瘠零星,不堪树蓺五谷,则劝种树木实系化无益为有益,便民利用之至计”;福建巡抚陈大受:该省建宁、延平二府“皆系重山叠嶂,居民因山为田,勤力耕作,稻谷而外,多栽竹木、棕片、茶、芋、番薯、蔗、麻、桐子、杂果等类,地力颇尽,生计稍足”;江西按察使亢保:本省系产米之乡,也有“种植芝麻、黄豆、棉花、蓝靛之处,并山地所栽茶、桐、桕子亦俱广收”;钦差大臣吏部侍郎裘曰修称江苏太仓州,此地“种菜碾油,又地性最宜木棉,此二种于民间最关紧要,如嘉、湖之蚕桑也”;安徽巡抚裴崇锡: “徽(州)属各邑及宁(国)属之旌(德)、泾等县,跬步皆山,山头地角垦植茶笋、纸墨之利流行甚广,所获不减农田,休(宁)、歙二县人民挟资外贸,颇善经营,是以在通省之中最为殷富”;两广总督倭什布:“粤东山多田少,产谷有限,然乡民于不宜禾稻之处均栽种果木,以尽地利,尚属野无旷土。”[49]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农民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来安排种植的。在此,朝廷和官员只要顺势引导就行。至于因种植非粮食作物而导致缺粮,大抵也建立了相互补充的沟通渠道。像江苏崇明县,“地处海滨,沙浮土薄,少种禾稻,多植木棉”,每年出产棉花、布匹,可售银60余万两。同时设商船80只,利用长江水道到安徽枞阳、运漕等余粮集散城镇出钱购买,以弥补缺额[50]。广东琼州府(今海南省)“山多田少,本地居民皆种槟榔、甘蔗,相与为业”,粮食缺口,“皆藉邻封高、雷两府属之米粮,商运接济”[51]。皖南徽州、宁国两府缺粮,则通过浙江钱塘江上游的新安江及一缕山河辗转运抵,虽然道途艰涩,但能起到平抑粮价的作用[52]。一方是缺粮,另一方有余粮,既互通有无,又各得其利,这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在清代,朝廷对于粮食贸易多采取支持的态度,禁止各地官府以平抑粮价为借口,实施禁粜,必要时甚至用减免关税的办法,使缺粮区的民食能得缓解,这就是一种政策调控。若设有的府县真的因种植经济作物,造成食粮不足,又无适当外援,农民会通过调整种植结构使生产生活得以继续。江苏嘉定县向因地性沙瘠不宜种稻,棉田为众,乾隆后期“米价昂贵,每石有五两外者,始多种稻”[53]。又如浙江泰顺是接邻福建的一个山区小县,地土贫瘠,嘉庆以前多种蓝靛等作物,后来种“番薯,贫民之粮半持焉”[54]。浙东处州和衢州所属的一些县份,明清之际,有不少闽赣棚民垦山种植蓝麻,也因人口增加,米食不继而多种玉米、番薯[55]。这便是官府的政策导向基本理顺后,人们通过产品互补或因环境转换而改变原先种植内容,以适应要求。
类似此等自然平顺的农业调整,实际上就是农业为适应新的生产环境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这在强调精耕细作中似乎得到更多的体现。且以广东廉州、钦州(今属广西)二府为例:在先,此地人稀地旷,农民耕作粗放,不粪不耘,旱潦听天,后来因为升平日久,生齿日繁,加上外来客民不断进入,致平原涧谷尽辟而耕,即海坪河岸亦塞而种之,分秧栽插,加粪耘锄,事事讲求,结果瘠壤变为沃土,沧海转成桑田。大概到嘉庆、道光间,这两个府的农业环境有了彻底的变化[56]。还有像江西玉山,是个山地多于平原的邻边县份,随着山地开发,不但平原上田稻豆麦岁可三熟,即近山高田、早稻后即种山薯,收成亦可与上田相等,至于山中出产之茶、桐、杉、竹及靛、薯、玉蜀黍,更计岁兼收,以致有“业精于勤,农之智过于圣”的说法[57]。
中国农业从来不限于单纯的耕作生产,一直相沿的“男耕女织”,织就归属于家庭副业,是农业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农副产品需求量的增多,使得当时的很多家庭把从事副业当成经济收益中的重要一环,甚至超出农耕所得,其中最为人们所乐道的便是棉纺织业,而最典型的例子是江南苏湖地区桑蚕业和松江、太仓的棉纺织业,如说:“凡折色地丁之课及夏秋日用,皆惟蚕丝是赖”;又说:“民间于秋成之后,家家纺织,赖此营生,上完国课,下养老幼[58]”。都说明蚕棉副业对农民经济生活的重要。鉴于此类研究成果可见者不少,抽文不再重复。当然,农村家庭副业不只是丝棉纺织,其他像绩织葛苎、竹草编辫、挖塘养鱼、打桐榨油、饲养禽畜均是。乾隆七年(1742)六月,皇帝弘历在“训督抚董率州县经画地利谕”中,曾引经据典强调:“积于不涸之仓者,务五谷也;藏于不竭之府者,养桑麻、育六畜也。如果园圃虞衡薮牧之职,以次修举,于民生日用不无裨益。”[59]训谕提到养桑麻,目的是为举纺织;育六畜,六畜指马、牛、羊、猪、狗、鸡,就是让勤喂畜禽。至于园圃虞衡薮牧,则包括大田以外的小块瓜果蔬菜地和山林、水泊、牧场产品和加工品,包含了更广的范围。由于朝廷的倡导,颇有一些地方官员着力跟进,劝告百姓于农耕外,再精勤副业活动。其实,农民之所以会投入副业生产,主要还在于通过实践,懂得此行能增加家庭收入,是经济利益驱使所致,行政倡导也就是显示一种态度。
不过因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开展副业活动的程度和成效亦不相同,更有于耕作外别无济贫之道的。譬如福建福州府,植棉稀少,妇女不从事纺纱织布,寸丝尺布,皆由外地输入,致在任知府李拔发出“苟非素封,欲不叹无衣也,得乎”的警示[60];山西广灵县,地处丛山之间,居民农耕外, “无他端杂艺,妇女不习纺织,致富之术无一焉”[61]。有人在议论陕西延安民俗时,一方面赞扬他们耻攀势利,重义举善的好品德,同时又指出其在生产上的疏惰:“水可以灌田而惰于疏浚,闲田可以树木而惰于栽植,女惰蚕桑,男惰经营,而常忧衣食之艰。”[62]如此不讲求精治田地,又不想着以副助耕,不出现衣食之忧才怪呢!
清代中叶,朝廷和各级官府针对当时的农业生产形势,着力倡导精耕细作,保证粮食生产,同时宣示不强民树所非宜,各随地土条件,广为种植,并鼓励多种经营,寻求以副补农,或以副富农。这样的政策导向,在施行中,尽管经历了曲折和矛盾,但由于它与社会需求吻合,也相当程度地满足了农民的实际利益,得到农民的响应。故总的效果是积习的,为当时的农业攻坚战起了推手作用。
四、政策投入三:注意理顺生产 关系环节中出现的矛盾
上面我们更多的是从提高生产力的角度谈政策和农业发展的关系,除此之外,朝廷或官府在调整生产关系方面也作了一定的努力。也就是说在理顺官府、地主和农民关系上做了一些事。因为它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样至关重要。就此考虑,若以影响深广而言,有两项条规值得重视:一是彻底废弃人丁编审;二是最终确认农民佃户雇佣耕种工作之人,不论有无文契、或长工短工,在法律地位上与雇主相等。
编审人丁主要是为官府佥派劳役、摊征丁银。清沿明制,自顺治以降,一直按原例实施人户以籍为定,防止诈冒脱免,并规定3年(顺治五年改为5年)一编审的做法,目的是将辖下百姓固定在户籍所在地,不得自由流动。其实这种自画牢笼的做法,早在明代后期已在发生变化,至雍正初年,清朝政府全面推行“摊丁人地”的赋役改革,将作为代役银的丁银匀摊到田亩征收,官府不用按丁征收役银,对人们的户口控制相对放松了,从而使农民取得较前更多的自由迁徙权。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乾隆时,朝廷针对农民为寻求生计,离别故土来到异乡垦荒、佃田、寻工的事实,曾多次颁诏予以确认。四年(1739),经户部请旨,准许入川垦地贫民“听其散居各府州县佃种佣工为糊口计”;又复准:江南、福建、浙江各府州县,有邻省失业流离人等来至搭棚山居,以种麻、种靛、煽铁开炉、造纸、作菰等项为资生之计者,照保甲例按户排人编甲;再复准:“吉林等处有直省百姓情愿人籍者,准其人籍”。五年奉旨:寄居奉天流民,有情愿人籍者,“准令取保人籍”。八年令内地民人到山西、陕西边外蒙古地方租地种植者,“设立牌头总甲”以便稽查。十二年,准许前赴台湾内地民众,有愿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完聚者,经所在官府审核,可发给印票放行。五十五年以广东沿海诸岛,有内地民众前往搭寮居住数达几十万众、且久已安居乐业,特下谕:“除应封禁者久已遵行外,其余均着仍旧居住,免其驱逐”;随后又对山东、浙江滨海各岛迁居百姓作出同样的规定[63]。
上述诏令,较之百姓的实际移居,虽然在时间上晚了不少,但终究反映了朝廷在放宽人丁编审过程中趋于开放的态度,而且愈来愈走向松弛。就在朝廷不断申明给迁居种地民众以落籍准住的同时,乾隆三十七年(1772)六月,皇帝弘历以相沿许久的编审制度早已名不符实,不过沿袭虚文,徒滋纷扰,着令“永行停止”[64]。由此,编审的痕迹更从法律层面被彻底消除。
至于认定雇工身份在法律上与雇主地位相等,由开始松动到最后确认,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先是明万历十六年(1588)发布的“新题例”,对雇工和一般短时雇工的法律身份作出界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论。”[65]按照例文,雇工人在法律上是介于奴仆和凡人之间的中间等层。在过丢很长时间里,官府对以雇佣谋生的人群,常笼统依雇工人待之。“新例”对此作出区分:凡未立文券、年限、受值不多的短工,不归于雇工人之列,与凡人相同,从而使短工取得比较自由的身份。到了清代,特别是进入乾隆年间,在刑案定谳中,围绕着雇工的身份,朝廷内外曾不断引发争议.乾隆二十四年(1759)和三十二年,刑部为此两次修改例文,及五十三年正式确定为:“若农民佃户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嘉庆六年(1801),刑部又将例文加以合并简化,再次列入以确认其有效性[66]。从此,不论短工、长工,有无订立文契,只要与雇主无主仆名分者,均可视为凡人,身份与雇主等同。关于明清雇佣劳动的身份问题,史学界有过热烈深入的讨论,本文只略作介绍。
通过简介,上面的两个条规,各有各的包容面,但内中又有相通之处。先说彻底废弃人丁编审,这是牵涉到人数最多的农民是否有自由迁居权利的问题。方行教授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独立经营性》[67]一文对此有详细论述,根据他的分析,自由迁徙不但是一种政治权利,还有经济意义,即是否能选择有利于自己耕作的地区,如从土地贫瘠的地方迁往土地肥沃的地方,从人多地少的地方迁入地多人少的地方,从赋役重的地方迁入赋役轻的地方,从已开发的地方迁入未开发的地方,以及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迁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等。对于佃农,还关系到从此能比较自由地选择业主。因为自由迁徙随之而来的佃田、退田、择主也会顺势得到解决。一句话,自由迁徙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与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前面列举乾隆时颁布的一系列确认农民迁居异乡的诏令,实际上就是认同他们有自由择业、择主的权利,了解这对促进农业生产有利。
再说第二个条规,农业雇佣劳动在法律上的地位为什么自明代晚期进入统治者的视野,并出现万历“新题例”,就是因为农村中农业雇工已相当普遍,对由此引发的种种矛盾,要求当局在法律上作出新的阐述。以后到乾隆年间,因人地矛盾加剧,不少农民失去土地,另谋生计,为人雇工成了其中的重要出路。而精耕农业的推广以及经济作物种植增多和农村副业的发展,却使另一部分农户常感劳力不足,尤其在农忙时节,矛盾更觉突出,迫切需要雇工帮忙。在此形势下,只靠万历时的条例明显是不够应付了,因为它阻碍了更多雇工的求雇和更灵活的雇佣形式进入劳动力市场。愈来愈多的劳务纠纷以及有关此类刑事案件,则又在证实变革的必要性,这就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规例出台的背景。随着法律对雇佣者身份的放松,参与雇工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不但有大量无地者,还包括相当部分有富裕劳力的佃农和一部分自耕农。他们用错开劳动时间、巧用主要劳力、次要劳力和辅助劳力的办法,把剩下的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力投入市场以获取经济收益。雇主们劳动力缺额可根据需要随时通过市场灵活地进行购买,一买一卖同时得益。不仅如此,因为人们能自由迁徙,求雇者的地域扩大,雇主和雇工间相互选择的余地增多了,更有条件实施雇佣中的优选法,这就是生产关系改善对促进生产力发展所起的作用。
除此之外,乾隆时还有些诏令或法规,对改善业主和生产者的关系上作了适当的调整。像乾隆七年(1742)九月,朝廷就甘肃巡抚黄廷桂的奏请,同意原将荒地垦成熟田、具有永佃身份的佃户,若无拖欠田租至3年者,业主不许随意夺田;或由业主贫乏,将田另售,契内须注明佃户系原垦人之子孙,照旧承种,不许易佃;若业主子孙有欲自种者,准将肥瘠地亩各分一半,立明合同,报官存案,不得以业主另租与人[68]。在主佃矛盾中,佃尸多处于弱势,即使具有永佃身份亦不免会丧失佃权,从而促使官府在裁决时,不得不对业主的过分行为稍加抑制,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当然,此事只指甘肃一地,但因它经皇帝批准施行的,具有法令效应,嗣后官员若遇同类纠纷,便可援例引用,故又有其较广的适应性。差不多就在同时,江西按察使凌躊在“刁讼拖累完粮积弊临春夺耕议详”和“禁临春起佃及强霸耕”等文告中,以官府名义,对业主“每多于临春之时,或借岁租不楚,起田自种,或因田土膏腴谋夺顶耕,不顾原佃已费工本,虽栽插正殷,辄敢毁种牵牛,强行夺踞”的做法加谴责,特规定:“嗣后民间凡应起佃自耕,及另行俵佃者,务于隔冬彼此言明,经众退耕,立约存执,方许起田。”[69]又,对于旗地,乾隆五年(1740)定:“回赎旗地,仍令原佃承种,庄头土豪无故争租夺佃者,罪之。[70]”这些都可看成是官方对佃种权利的一种保护。于此稍早,雍正十二年(1734),经吏部议准: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或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皆得革去衣顶职衔,按律治罪;地方官容隐不加查究,也作相应的处罚[71]。此又是为维护佃户和佃户家属在人身尊严卜所作出的姿态。
调整和理顺生产关系中出现的矛盾,不像对生产的直接投入,比如蠲免田赋、拨帑兴修水利,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它是一种长期酝酿、发展的结果,然后又持续地产生影响。应该说清朝政府为顺应历史潮流,对牵涉诸如允许民众自由迁徙、在法律上解除对雇佣劳工的歧视、保障佃户权利等订立的新例文和新规定,是作正面应对的,而且确实显露了成效,对此应给予肯定的评价。
五、结语
以上,我们就清代农业生产形势和清朝政府的政策投入大体的作了介绍。所谓政策投入,包括财政注资,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如兴修水利)和减免田赋,扶植农民复兴生产;也有告劝精耕细作、提高轮作复种和倡导多种经营的生产经营方面的内容,而其中的核心就是各随地土条件,勿强民树所非宜、亦不必强有作为造成滋扰,要使民有余资。即政策要顺从民意,尊重种植规律,使百姓得到实惠,这对于一个正处于强势的政府尤其显得重要。另外,适时地关注生产关系中所出现的矛盾,并加以妥善的解决,也是政府政策投入中的重要内容,虽然清朝政府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显得相对被动,反映了司法条文总是要滞后于现实,但不可低估它对促进生产所起的后续效应。可以说,清朝中期,中国的农业生产形势是相当严峻的,自朝廷到地方均明显地感到压力,但由于它积极应对,投入空前,利用有限的耕地,不但使成倍增长的人口不致遭遇粮荒,还提供了足够的其他农副产品,使社会经济得以顺畅运转。清中叶的乾隆朝乃是有清一代经济最繁荣的时期,这与清朝政府对农业的关注、给予巨大的政策支持,确保农业生产能不断地前进是密不可分的。
注释:
[1]田土、人口数据本自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251、253、380页。
[2]参阅拙著《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3]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214页。
[4]参见全汉升《乾隆十三年的米贵问题》,《中国经济史论丛》第2册,香港新亚研究所出版,1972年。
[5] [美]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264页。
[6]按据王业键教授估算,l8世纪中叶仅福建省每年缺粮达210万—260万石,约合31500万—39000万市斤(见《十八世纪福建的粮食供需与粮价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福建缺粮,一个重要原因是种植非粮食作物占地太多。这在南方各省都有类似情况.北方在总体上稍逊于南方。
[7]据高凌教授估计:18世纪前叶,全国用于造酒的粮食,每年达数千万石(《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69页)。如果加上禽畜饲料,以保守的3000万石计,就是45亿市斤。至于其他工业用粮,权估为5亿市斤,那么总数是50亿市斤。
[8]如广东:乾隆十年(1745),总督策楞在粤西高、雷、廉三府滨海环山地区,查出官荒地75000余亩,朝廷以此等地亩多系山冈硗瘠之土,可免升科,劝民开垦,并发给印照永为世业,此后,求垦者踊跃,几年来,共垦成免科地99000亩;十八年,总督班第等在琼州府查出零星荒地25952亩,禀请照前例永免升科;十九年新任总督杨应琚又在合浦、灵山、石城等县查报荒地4400余亩,待其垦熟,水田按例升科,山冈瘠土仍免报升;二十二年,署巡抚周人骥再报南雄、韶州、连州4700余亩零星地请免赋课。以上广东及滇、黔、桂、川事例见《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商务印书馆,2005年,84、90、120、129、159、162、222、291、318页。
[9]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93页;硕色《中州水利疏》, 《清朝经世文编》卷一一五。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康雍乾户部银库历年存银数》,《历史档案》1984年第4期。按:上述资料截止于乾隆三十九年,后来各年库存银都录自乾隆朝有关“黄册”(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1]陈树平:《明清时期的井灌》,《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4期。
[12] 《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三,页二六;卷二四三,页二八。
[13] 《清高宗实录》卷七七一,页一二。
[14] 《清高宗实录》卷一○○五,页二六;同书卷一四二九,页三三。
[15] 《清高宗实录》卷六三一,页二五;同书卷七七一,页二二。
[16] 《清高宗实录》卷五八三,页二八。
[17]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五○,页七。
[18]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页一○。
[19]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七,页一九。
[20]这12项是:备浸、除孽、救突、发赈、减粜、出贷、蠲赋、缓征、通商、劝输、兴工筑、集流亡,详细内容见光绪《大清会典》卷一九。
[21] 《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一,页一一。
[22] 《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七,页二一。
[23]以上数字根据《清高宗实录》和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统计出来的。
[24]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三,《敬陈农桑四事疏》。
[25]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17页。
[26]张允随:《劝民树艺檄》,《滇系》卷八三五。
[27]道光《巢县志·附录·告示》。
[28]同治《盱眙县志·盱眙杂类志》。
[29]乾隆《夏津县志》卷一○,《劝民歌》。
[30]韩梦周:《理堂外集·劝谕业佃瘠田加粪文》。
[31]孙玉庭:《延厘堂集·牛真谷先生传》。
[32] 《清史列传》卷七五,《茹敦和》。
[33]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5页。
[34]有关乾隆时朝廷和官府推广种植番薯事例参见拙著《玉米、番薯在中国传播中的一些问题》,《清史论丛》第7辑,中华书局,1986年。
[35]包世臣:《齐民四书》,中华书局,2001年,6页。
[36]道光《鹤峰州志》卷一三。
[37]乾隆《延长县志》卷一○。
[38]乾隆《沅州府志》卷二四;乾隆《福宁府卷》卷一二,李拔《请种包谷议》。
[39]基本数字本自闵宗殿教授《从方志记载看明清时期我国水稻的分布》《古今农业》1999年第1期,并据《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13、28、29、73、146、206、210、267页有关记载,以及乾隆《大庾县志》卷四、乾隆《荆州府志》卷一八、嘉庆《益阳县志》卷九、嘉庆《平江县志》卷九、嘉庆《浏阳县志》卷一六,并拙著《清前期南方稻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的一些资料作了补充统计完成。
[40]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3、16、62、73、89页;同治《恩施县志》卷七。
[41]参考拙著《明清时期的粮食生产与农民生活水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学刊》第一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42]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85年,185—187页。
[43]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75页;清《高宗实录》卷一九四,页七。
[44]可以举些例子,江西瑞金是个烟田占其半的县分,康熙时赣州知府谢重拔为此下示厉禁,虽一时有效,“既而谢公卒,禁遂弛”,一切仍归于初(乾隆《瑞金县志》卷七)。还有像湖南宁远县,因甘蔗利倍于谷,可制糖,种者颇多, “然有妨民田,官司屡禁不止”(光绪《宁远县志》卷三)。乾隆九年(1744)吏部尚书讷亲就说:造曲烧锅,“定例綦严,皆所应禁,然当应地制宜,从容观效,为可以期之旦夕也”(《请考核州县实政疏》,《清经世文编》卷二○)。对此类禁烟、禁酒,后来连皇帝也认为“天下事,有言之近理,而行之了无实际者”,而予否定(《清高宗实录》卷三八九,页一一)。可见官府若不顺应社会需求,只凭主管臆断决策,必然无法持久。
[45]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261页。
[46]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210页。
[47]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54页。
[48]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90、152页。
[49]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25、55、97、174、177、249、349页。
[50]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62页。按:枞阳镇在安庆府桐城县境,运漕镇位于和州巢湖通向长江的新裕河边,这两处都是安徽的余粮集散地。
[51]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84页。
[52] 《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249页。
[53]乾隆《续外冈志卷》卷一。
[54]光绪《泰顺分疆录》卷二。
[55]如乾隆十六年六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浦城、江山二县为闽浙连界要地,江邑棚民常年口食取给附近各村……臣等查衢郡米贵已甚,江山县地当孔道,往来商贸需食殷繁,以致各山场棚民无米可买。”(《清高宗实录》卷三九三,页二一)说明当时棚民的粮食问題已相当紧张。乾隆后,浙省棚民大量种植玉米、番薯,正与缺粮有关。
[56]道光《廉州府志》卷四;道光《钦州府志》卷一。
[57]道光《玉山县志》卷一一。
[58]乾隆《震泽县志》卷二五;《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档案出版社,1984年,13页。
[59] 《清高宗实录》卷一六九,页一七。
[60]李拔:《种棉说》,《清经世文编》卷三七。
[61]乾隆《广灵县志》卷四。
[62]嘉庆《延安府志》卷三九。
[63]以上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八,页一三至二三。
[64] 《清高宗实录》卷九一一,页六。
[65] 《明律集解附例》卷二○。
[6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
[67]见方行《中国封建经济论稿》,商务印书馆,2004年。
[68] 《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五,页一九。
[69]凌燽:《江西视臬纪事》卷二、卷三。
[70]王庆云:《石渠余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195页。
[7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
原载《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选自《民命所系:清代的农业和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