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迟缓及其历史作用
第一节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迟缓的原因
我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开始于明后期,比起西欧来已晚了约两个世纪。到清中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农业中,还是微不足道的;在手工业中,亦只占极小比重。经过300多年,直到鸦片战争前,也未能进入工场手工业阶段。比起欧洲,大为落后了。【1】本节探讨我国资本主义萌芽为什么发展迟缓,而这大半也就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基本原因,是近代中国经济落后的根源之一。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旧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2】
我国的封建社会较早地从领主制经济过渡到地主制经济,较早地出现了土地买卖,较早地实现了中央集权的大统一王国,生产力有高度发展,是一种成熟的封建制典型。正因为是成熟的封建社会,它的经济结构比较坚固,自给性比较完整,上层建筑比较强大,并具有较大的自我调整的机能,不容易被冲破和瓦解。我们以为这就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迟缓的基本原因。下面,我们从生产、流通、分配和上层建筑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本节带有总结性质,有些论证与前几章略有重复,势所难免。
一、生产上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
农业与手工业结合是封建经济基本的生产结构,这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然而,其结合方式又受自然环境、人口和生产关系多方面的制约,各民族间有很大差异。
我国是个大陆国家,受季候风作用,季节差异显著,多山,但河流湖泊密布,水利资源丰富;幅员广阔,土壤比较肥沃,适于种植业的发展。自古以来,谷类和桑、麻就是人们食衣的主要来源。宋、元以后,棉代替麻成为被服的主要原料,粮棉遂成为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基本内容,”男耕女织”就是它的写照。这和欧洲那些畜牧业比较发达,实行农牧结合和轮作的国家,是有所不同的。我国由于食衣问题解决得比较早,十一世纪以来人口即呈现长期趋势的增长(欧洲到十八世纪才开始这种增长),而粮食和棉、桑又都是需要大量劳动力的(畜牧业则否),这种男耕女织的结合形式也就愈来愈紧密。
生产关系方面造成的差异还更大。在欧洲领主制经济中,领主土地上是使用农奴集体劳动的大规模经营。农奴也在自己的小块份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畜牧业则是在公用的草地、休耕地和收割后的全部农地(敞地)上进行的。手工业方面,除农奴家庭的纺织等业外,应园内还有各种专业的工匠和公用的磨房、冶坊以至面包炉等。这里,庄园是个整体,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并不完全是在农奴家庭内部。我国的地主制经济则不同,除少量经营地主外,土地都是分租给徊户,形成一家一户的基本生产单位,即通常所说小农业、小农经济。农工结合也成为完全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尽管有些是通过家庭间的调剂)。
我国的自耕农,除少量富户外,也都是小农经济,也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结构。
小农经济是生产力发展较高的产物;在传统农业中,它是最能发挥劳动效率的形式。我国的佃农经济,与欧洲的农奴制相比,劳动者有较多的人身自由,生产有较大的相对独立性。由于是实行实物地租,农民具有“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并使产品“归他自己所有”【3】。明代,特别是清代,分成租制大量转化为定额租制,使农民自有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增强,农民支配自己产品的余地扩、大。这样,他们就有可能以一部分剩余产品,或是家庭手工业产品,投入市场。同时,锢农与土地的结合是没有保障的,常有被迫离开土地的可能(农奴则否);又因地少人多,农民在租锢土地上存在着竞争;他们就有必要从事一些手工亚,多一份生产门路,就多-份生存保障。明清还广泛存在的自耕农民,在耕作上有更大的自由,和手工业的结合也更容易。因此,中国的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具有容纳一定程度商品生产的内在条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远比欧洲的农奴经济为强。
到清前中期,我们明显地看到经济作物的扩大,农产品加工和农家副业的发展,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内容增多。有些农民或者在农业的一极,或者在家庭手工业的一极,把部分生产转化为小商品生产。除丝、茶、棉布等传统商品外,烟、糖、豆泊、豆饼也陆续上市。乃至象造纸、陶器等也都成为家庭副业。山西省70个左右的州县中,就约有20个州县的地方志中把陶器列为当地产物,它基本上都是农民家庭生产的,由“远人挑贩”,“贩嚣四外”【4】。
这种农民家庭手工业有一定的市场条件,就可以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进一步发展,就可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然而,在我国,事实并非如此。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手工业,除明代即已开始的丝织业外,几乎举不出恰当的例子。除丝织业外,也未见什么包买商支配家庭劳动的形式。在茶、烟、酒等农产品加工中曾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并不是由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小商品生产者转化来的,而是商人雇工生产的。在制糖、造纸中曾出现工场手工业,但也不是由农民家庭手工业转化来的,而是地主、商人投资开办的。在这些行业中,农民家庭手工业仍然存在,与商人雇主制或工场手工业并行,并且,前者的大量存在成为后者发展的障碍。这种情况突出地表现在最重要的也是数量上占绝大比重的一门手工业,即棉纺织业上。直到鸦片战争前,尽管已经有了广泛的棉布市场,我国的棉纺织业还几乎全部停留在农民家庭手工业阶段,也没有任何资本主义萌芽。第四章第五节我们曾着重分析了它为什么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其原因,除了生产技术上的因素外,最重要的就是我国小农经济生产结构的坚固性。
我国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为什么这样坚固呢?这可从三个方面来观察。
第一,农业集约化。如前所说,在西欧的庄园经济中,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并不限于农奴家庭范围;在我国,则是以农民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在西欧,这期间农业生产没有多大变化,十四世纪因黑死病引起农村人口大量损失,以及农奴逃亡城市,单位作业面积并有扩大,直到十七世纪英国开始农业技术改革,都盛行轮作制。在我国,从明到清,农业生产力有颇大增长,但生产工具极少革新,它主要是依靠集约化耕作得来的,一些农艺学上的改进也都需增加人力。集约化耕作是靠人的勤劳,因而它的发展又巩固了一家一户的生产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集约化又使得耕作规模更加细小。如我们在第三章第一节中所考察的,在江南,明代一般是一夫耕作水田10一20亩;到清代耕种10亩还要”雇工以助之气集约化耕作需要一定的农业投资,又往往需现金支付,每亩约千文。这都使得耕作者更加依靠手工业来补充。集约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也是土地不足的地区,这些农民都要“以副养农”,以织助耕气或农业仅足糊口,应付租税和日常所需就要靠家庭手工业了。
第二,人口。明清以来农业的集约化,有农艺学进步的因素,同时也是人口增加促成的。我国人口,明代最高时曾达1亿左右,清中叶飞跃发展,乾隆当政的60年间,连续突破2亿、3亿大关,道光间并发展到4亿。以我国资源来说,.在适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下,这个人口数量亦并非过多。但在当时,既无新的生产技术,又不能产生新的生产关系,并缺乏能够调剂劳动力的工矿业政。策和移民政策,人口压力与繁重的封建剥削交织在一起,全部倾注到小农经济头上。这就象一条饥饿的鞭子驱使他们从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中找出路,结果是加强了这两者的结合。愈是手工业发达的地区,农业的经营规模愈小。嘉庆时,松江府平均每人仅有土地1.61亩,苏州府更只有1.05亩。【5】可耕种的土地愈少,愈需要手工业来补充。如河南孟县,“按口计地每人不足一亩”,只好“耕作而外,半资纺织”【6】。江西铅山,地癖民贫,惟有竹可造纸,“小民借以食其力十之三四焉”【7】。山西保德州的许多农民,更不得不“以盆科为常食,用乾泥以救饥”【8】,即靠制陶器为生。即使在江南最富裕的农家,如我们在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三章第一节考察的沈氏和张履祥两位农学家的经营收入,他们之所以富裕,也不是在那几亩稻田,而是在那四、五亩桑田。在这样小块土地上,无论维持生活或致富,都非牢牢抓住手工业不可。
第三,经济效益。一种经济制度的兴废,最终决定于他所提供的经济利益的大小。农民家庭手工业可以利用全部农闲时间,利用全家男女老幼的劳动力,实行最有效的分工和协作,这样就造成了“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9】。以棉布生产为例,农民为生活所迫,劳作极为勤苦,大都夜以继日,有所谓”一月得四十五日之功”。他们自幼即参加劳动,“女子七八岁以上即能纺絮,十二三岁即能织布”。男人下,地,老妇执炊,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效益。在生产力水平(主要是生产工具)相同的条件下,若是雇工生产,决不能有这样长的劳动时间,加上工钱工食,成本就要高得多。在清中叶,东北曾有雇工织布之例(因东北农民不善织),但仅个别大户有之,一般仍是买江南、山东农民所织棉布。由于农民织布成本最低,棉布的市场价格水平也就由农家成本所决定。在这种条件下,不仅雇工生产要亏本,独立的个体手工业也难与竞争,因为他们要购买口粮,白受商人剥削。此外,农民既未脱离农业,他生产的棉布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在市场交换中蒙受损失,仍然有农业作为生存的保障;独立手工业者如遇到这种不利情况,则退无后路了。并且,农民织布,除某些集中产区外,主要还是自给性生产,有余才出卖,这种自给性生产,就更加难以代替了。棉纺织业的这些情况,也适用于其他农民家庭手工业,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以上就是我国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牢牢结合、封建生产结构十分坚固的基本原因。
农民家庭手工业,主要是自给性生产,它的发展,起着巩固自然经济、限制社会分工、维护封建制度的作用,这是它主要的一面。另一方面,农民生产的手工业品,自用有余的也会投入市场,还有少量是专为市场生产的。由于农民人数众多,涓滴成海,他们提供的产品,单棉布一项就远超过城乡独立手工业的全部产值,因此,农民家庭手工业又是市场上工业品的主要供给者。然而,即使是专为市场生产的部分,其生产过程也没有与农业分离,还是被束缚于土地,并且,大部分仍是副业性质,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小商品生产。所以总的说,农民家庭手工业,无论对于独立手工业来说,或是对于资本主义萌芽来说,仍然是一种限制力量。事实上,如前所说,在农民家庭手工业生产中,我们还未发现什么资本主义萌芽的形式。丝织业中的包买商,其主要对象也是城市机户,而不是农民家庭织户。
一般说,历史是经过小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明清时代,一方面是城乡独立手工业发展不足,一方面是与小农业牢固结合着的家庭手工业占据优势。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是以前者为基地,而与后者相径庭。在一定的市场容量下,独立手工业的发展既相对不足,资本主义萌芽就只能与农民家庭手工业互为盈虚了。
由此可见,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生产结构,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体,又随着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经营规模的细小化,随着人口增长和农民多子分居,象细胞分裂一样再生产和复制着自己,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形成一片汪洋大海。还值得指出的是:农民通过家庭手工业,以社会分工为牺牲品,可以获得颇有效率的经济收益,用以缴租还债,迎婚嫁女和度过灾荒。这就使得我国的小农经济,对于封建剥削具有较大的负荷能力,对于人口增殖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同时,对于新的生产方式也具有较大的排斥力,甚至对于机器大工业的产品也有顽强的抵抗力。这反过来又都会巩固这个小农家庭,维护封建经济结构。
在欧洲封建社会后期,有大量农奴逃入城市。城市手工业和商业发展,形成与农村领主相对立的市民阶级。我国手工业的发展是以农民家庭手工业为主,结局也就不同。可以说,欧洲手工业的发展是离心的,官促进封建经济结构的分解;而中国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是向心的,它保持着封建经济结构的稳定。
二、流通中市场的狭隘性和自然经济的优势地位
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但是,不是任何流通都能有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和发展,还要区别市场和流通的性质,并要分析其商品的生产方式。我们曾把我国市场分为四种类型,即地方小市场(墟集贸易)、城市市场、区域市场、全国性市场(长距离贩运贸易),并于第二章第二节和第四章第一节分别考察了它们在明清两代的发展变化。这里,我们先综合分析一下直到鸦片战争前我国市场的状况,再从生产方式上来分析一下进入市场的各类商品的性质。
星罗棋布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0】,是以封建社会生产的分散性为基础的。在我国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体制下,这种小市场一向发达。明清以来,户口增加,加以内地和边区的开发,它又有很大发展,仍然是我国市场交易中最大量的部分。在长距离贩运贸易作用下,地方小市场有向初级市场(商品集散地)转化的趋势。但这种趋势是在鸦片战争后我国市场的殖民地化过程中才见明显。这以前,进入长距离贸易的农产品品种还很少,剩余农产品又主要是掌握在地主手中,所以,只是由于手工业的发展,在江南丝产区和某些棉布集中产区的集镇市场,才看出一些变化。整个说来,这时的地方小市场基本上还是农民之间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的场所,是在狭小范围内的、彼此孤立的γ种市场。有些地方文献记述产寂粟布吊鸡豚酒蔬之属……趁墟贸易;【11】“非定期不集,非集不得贸易,且花布鸡豚粮草果蔬之外,无他奇货。”【12】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城市市场,原来是我国封建社会最繁荣的商业形式。由于我国城市的特点,它原来是以贵族、官僚、士绅和他们的匠役、士兵、奴仆等的消费需要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而突出地发展了奢侈品贸易、土特产贸易、零售商业、铺坊加工业、饮食和服务业。这种消费性商业的特点是:它是以公私收入来购买小生产者的产品,而不是以自己的产品或劳务与小生产者相交换;这种收入又不外是地租的转代形态(赋税、转移到城市的地租、商业和高利贷资本的利润等)。因此,这种商业的繁荣,并不代表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而是反映封建经济的成熟(地租量增大)。明代以来,城市市场有很大变化。日用品的贸易逐渐占较大比重;手艺人和加工铺坊逐渐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同时,除原来的政治、军事中心城市外,兴起了一批商业城市,它们是大规模贩运贸易的起落点,是我们考察中最应注意的事。然而,直到鸦片战争前,这类城市还不占优势,并且都是商业性的,缺乏生产基础。整个看来,城市居民中,手工业者和商人仍只占较小比重。另一方面,随着官僚机构扩大,城居地主增多,上层社会日益奢攘,他们消费性的购买也扩大。城市手工业的生产也主要是供他们的消费,很少流入农村。就是说,城市市场的交易,仍然是以消费性购买为主,而不是以小生产者的交换为主。这就造成了城市市场的狭隘性。
我国的区域市场,主要是按同一自然地理条件和同一生活习惯形成的,我们曾把它看作是自然经济的延伸。但我们十分重视区域市场中的城乡交流、亦即工农业产品交换的部分,因为它反映社会分工,反映真正商品经济的发达。明清以来,区域市场也有所发展,但在城乡交流上,看不出多大增长。这有两重原因:一是在这期间,农民家庭手工业发展了,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加强了;除盐铁等传统商品外,农民不必需也无力购买多少城市手工业品。二是如上所述,城市居民主要是以租赋等封建剥削收入来购买消费品(包括农副产品)的,这就造成农村每年都有大量的农副产品单向流入城市,而并没有城市产品与之交换,其实,这只是商品流通的一种假象。随着城市发展,城居地主增多,以及租赋的货币化,以至漕粮、兵粮也经商人之手,这种假象的商品流通也更大了。如果抛开这种假象,真正的城乡交流,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其范围就十分狭隘了。
全国性市场,在这期间确实有了扩大。商路开辟,特别是内凋和沿海航运,已具有近代所达到的规模。商人资本也有很大发展,明代大商帮的出现,清代商人会馆的兴起,就是明证。这是促进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前提。我们所见,凡是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行业,其产品都有长途运销,有些并出口国外,不过,这时期全国性市场的扩展,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试分析如下。
第一,长距离贩运贸易中,主要是粮食和手工业品相交换。这是十分可喜的。因为,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反映真正的社会分工,而这种交换的发展,又与当时湖南飞四川的开发,西北、东北的放垦,和东南地区手工业的发展分不开的。但是,具体考察一下几条主要长距离贸易的内容,却不免令人失望。如南北大运河贸易,由于晋冀一带缺粮,每年南粮北运达600万石;而北方南下的商品最多只能抵偿六分之一(其余是无交换的漕粮)。由于江浙缺拽,东北每年南运上海豆麦约1,000万石;而江浙的布、茶、糖等北运则有限,北去船只放空,常要以泥压舱。最大量的长江贸易,每年由川、湘、皖、赣运济江浙的米粮约1,500万石;江浙则以盐、布、丝、洋广杂货等作抵偿。其后,上游地区人口增加,余粮减少;回头货也受影响,甚至盐也滞销。台湾粮食运福建,广西粮食运广东,也是因为闽广是严重缺粮区,而这些地方并不需要多少闽广杂货。这就是说,这些长距离贸易的扩展,主要不是由于工业品大批量生产,需扩大销路,而主要是由于某些地区缺粮,大宗粮食向这些地区集中所致。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本来是“生产处处从属于作为前提的消费,供给从属于需求”【13】。然而,那些由于“缺”而不是基于“丰”所引起的长距离贸易,却不免是畸型的,至少是不健康的。
第二,这期间,长距离贸易虽有较快发展,但主要是数量的增大,进入流通的商品品种则甚少增加。农产品方面,清代经济作物颇有发展,但进入全国性市场的却很有限,传统的北棉南运,由于北方推广织布,清代反不如明代。这就是说,全国性市场的扩大很少反映农业的地区分工。这是因为,由于人口日增,每个地区都要先搞粮食,很难专业化;地区之间不能互为市场,也就限制了贸易的品种。工业品方面,如前所述,这期间主要是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而城市手工业发展有限。农民家庭手工业本来品种简单,除丝和布外,基本上是自用。城市手工业品种较多,但又主要是按本市消费者需要生产的,销行本市。因而,全国性市场上新增的品种,除数量甚小的洋广杂货外,主要是一些城乡之间的农产品加工产品而已。
第三,长距离贸易虽有发展,但它在整个商品流通中所占的比重仍是很小的。以居市场流通量第一位的粮食来说,我们估计,鸦片战争前约有245亿斤,其中进入长距离流通的不过占22%。居市场流通量第二位的棉布约有31亿匹,它更主要是在地方小市场和区域内流通,进入长距离贩运的不到15%。还应注意商品中的.虚假成分,上述粮食长距离流通中,是包括农村单向流出的部分在内,单溜粮即有500万石。丝、茶等商品都有课,也是同样性质。在市场上居第三位的盐,属于专卖品,价格过高,虚假更大(农民需以更多的产品去交换)。矿产品除课外,还常有官收,其中占最大比重的铜,是作为货币材料,也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
至于海外市场,原是促进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最有力的大市场,而明清两代都行禁海政策。鸦片战争前,出口约只占市场商品值的3%左右,虽有贸易顺差的有利条件,却未能利用。
以上情况说明,尽管明清以来我国国内市场有了不小的发展(从最有代表性的粮食的长途运销看,清代大约增为明代的三倍),但具体分析起来,它仍是以地方小市场和城市市场为主;而从每种市场的交换性质,特别是从工农业产品交换的角度看,它们都具有狭隘性,即使是长距离贩运贸易也不例外。生产决定流通。马克思说:”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所决定的。”【14】我国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生产结构,决定了我国国内市场的狭隘性。我们试从这方面再作一些分析。
我们曾估计,鸦片战争前我国市场上主要商品流通值约为3.9亿两,其中粮食占42%,布占24.4%,盐占15%,三者共占81%以上(表4-2)。因而,市场上最大量的交换是粮食和布的交换,其次是粮、布和盐的交换。
在这种交换中,粮食基本上不是商品生产。在第三章中我们曾考察过,从明代到清中叶,经营地主基本上没有什么发展(主要因为明代经营地主所依靠的憧奴劳动和依附农制度瓦解了);自耕农和徊农从事商品性生产的也增加有限(主要因为平均经营规模缩小了);因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仍然微不足道。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粮基本上是来自农村自用有余的部分,这种余粮又成批地是集中在地主手中,即以地租进入流通。地主出售租谷主要是为了换取奢侈的享受;农民零星出卖余粮则是为了换取生产或生活的必需品。无论租谷或农民的节余,都不是商品生产,而是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并为同一目的而出售。布,绝大部分商品布也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仅在某些集中产区(所产大约不到商品布总量的15%)才有为市场而生产的织户。即使这些织户,也未脱离农业,因而还不是真正的小商品生产者。他们出售商品布,也是为买而卖,特别是为了补充口粮或完租纳税,因此,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的生产。
“男耕女织”是我国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主要内容,是农村自然经济的基石。市场上两项最大量的商品一一粮和布,恰恰都是它的产物,即自然经济的产物,因而,市场上最大量的交换一一粮与布的交换,并不能反映多少社会分工,绝对一点说,它不过是耕织结合的另一种形式,即由家庭内部的结合转化为在市场上的结合,对于自然经济的分解作用显然是不大的。
还可以从市场价格的构成上来作一些说明。这时市场的物价水平决定于粮价。而粮价通常要低于它的价值。这是因为,“农业的经营大部分是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土地对大多数人口来说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指农业投资一一引者)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所以,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达到它的价值”。在这种市场上,生产者只要在扣除实际的成本之后,还取得养活自己的生活资料,其数量甚至可以降到必不可少的程度,他也会接受这种粮价,“所以,没有必要使市场价格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15】。因此,无论是地主出售租谷或是锢农、自耕农出售零星节余,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都不能获得什么利润。再从粮与布的交换看,这时候,价值规律当然也是起作用的。但是,从小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来说(地方小市场上的交换即近乎直接交换),那是双方谁也不能占到便宜,即不能取得利润。在经过商人之手的场合,双方还都要让渡给商人一个利润。这种价格结构,从另一方面反映着自然经济(而不是小商品s生产者)的优势地位。【16】
第三项重要商品盐是历史悠久的传统商品。自有自然经济,就有盐与粮的交换,没有这种交换,也不成其为自给自足,因此,我们曾把它看成是自然经济范畴内的交换,把盐民(以及渔民、牧民等)这种小商品生产者看成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经济。明清以来,盐的生产有了一些变化,四川井盐,河东池盐和淮南某些盐场,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萌芽。但是,绝大部分生产者仍然保留原来的性质,他们只是名义上的小商品生产者。
这种情况,就使得我国农村的自然经济体系很少受到商品流通的破坏,直到鸦片战争前,仍占绝对的优势。
我国自然经济的优势,又有自然条件的作用。我国地处温带,适于种植业的发展,幅员广阔,资源丰富。从全国来说,真是“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籍外夷货物以通有无”【17】,比起欧洲任何国家,自给性都更完整。这也是明清两代能实行禁海政策,闭关自守的原因之一。我国南稻北麦,各区域都有基本粮食;作为主要衣被材料的棉花,每省都可种植;除铁外,竹、木、陶、石等原材料到处均可取给。主要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在一个小范围内也是容易达到自给自足的。明清以来,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加强,又都起着巩固自然经济的作用。商业的发展,性质上即如上述,地域上又是很不平衡的。象安徽的宁国县,并非边远地区,地方志记载仍说,“为农产之区,土产甚富,足以供给,无商货经过。清威丰前,民康物阜,盐以外,几无外货入境。”【18】其他如,“商·贾罕至”,农民“自首不至城市”等记载,地方志屡见。这种县区,就全国来说,恐怕还占多数。
上一目中我们说,我国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牢团结合的生产结构,具有容纳一定程度商品生产的内在条件。现在我们可以说,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具有容纳一定的商品流通的内在能力。就是说,当流通还是小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时,它是不容易被破坏,不会分解的。事实上,我国农衬自然经济的解体,是在有了资本主义的商品大量投入市场后,才真正开始的。
三、分配上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
土地占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封建社会中瓜分农民和手工业者剩余产品的三种剥削经济形态。封建社会后期,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和土地占有权力的削弱,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和封建制度的瓦解。这是西欧各封建社会一般的历史。在中国却有另一种情况出现。拥有货币财富的商人羡慕“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土地财产,因而购买土地,使自己的商业利润和利息转化为地租,同时,商业和高利贷较之土地占有虽多风险,但有较高的剥削率,因而地主也希冀货币财富而经商放债,使地租转化为利润和利息。地产、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互相转化,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成为“通家”,这就逐渐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封建剥削体系。特别是在清代,它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结构和社会积累的主要方向。
造成中国和西欧这种不同的情况有多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可以买卖。土地买卖赋与了我国地主经济一种特有的生长机能,使它尽管经过周期性的土地危机和社会动乱,却能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不仅商人和高,利贷者可以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通过“力农致富”转化为地主的可能。这就使得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比欧洲通过分封和庇护占有土地的制度,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尽管是“富无三代”,大地主的不肖子孙可以把祖传家产荡尽。而一些封建官吏总是把他们贪污中饱的财货,用来置买田园,以为“悠游林下气,贻荫子孙”之资。使得地主经济不断借助于政治势力自我重建,导致长期的相对的稳定。
我国虽早就有土地买卖,但是,唐以前有限田、均田之制,宋元以前皇田、宫田、赐田、投献盛行,土族地主占有很大势力。如我们在第二章第一节所说,大体是到明代黄册制度弛废后,才有了比较广泛和频繁的土地买卖。不过,明代是绪绅地主占优势,他们取得土地还不完全靠经济力量。清代庶民地主兴起,土地买卖扩大。本来禁止出卖的庄田旗地,康熙间允许旗内买卖,到乾隆时更”不拘旗分”,任人购买了。古老的社会习俗方面的限制,如亲族、地邻、典当主和原卖主的优先购买权,也逐步被冲破;到清雍正间,就在法律上否定了土地买卖的”原先尽亲邻之说”。
只有在一定价格水平上的平等买卖,才能说是达到了土地自由买卖的程度。到清代前中期,尽管凭借政治和社会势力强买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但是,土地的转移己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进行了。同时,土地丰度、地租率和供求关系等经济因素对地价的决定作用日益增大,在不同地区开始形成一般的价格,即当时人所谓“时值”“时价”。这标明,土地买卖已基本上自由化了。这对“三位一体”封建剥削的发展无疑是非常有利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观察它的发展过程。
第一,从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土地来看。清代,随着农业生产集约化和农艺学的进步,土地收获量有了提高。定额租制又逐步取代分成租制,以及押租制的推广,保证了地主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以至额外的收益。同时,由于王商业发展,特别是人口飞跃增加,粮价大幅度上升,在乾隆当政的六十年间,江南米价陡涨四倍。在这种情况下,谁拥有更多土地,谁就可以拥有更多的粮食,居为奇货。所有这些,都驱使着人们热衷于购买土地。正如有人描述的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霄吏之铸,赢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19】
在这个追求土地的热潮中,大官僚和绪绅仍是最有力的人物,如我们在表3-8所见的徐乾学、和珅、孙玉庭等,他们能买土地数百、数千以至上万顷。但表中也看到了商人买地。商人和高利贷者每人买地的数量没有大官僚那么大,但他们人数众多。乾隆时有人说产近日富商巨贾挟其重资,多买田地,或数十顷,或数百顷【20】。方苞说:“约计州县田亩,百姓所自有者不过十之二三,余皆绅拎商贾之产。”【21】商人买地,或为儿孙计,叫做“多买回宅,以长子孙”,或为终老计,所谓“买回防老”;或为控制粮食和经济作物,以获取居奇贩卖或加工的利益。大量商人和他们的后代就这样转化为地主或商人兼地主。
在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劳动者也有可能“力农致富”变成地主。不过,单靠“力农”是很难致富的,他们多半也靠贩卖,获取商业利润。乾隆间,四川云阳县的几个事例就是这样:旷圣明的父亲原是个流亡农民,到他这一代“兼事农商,渐买回宅为富人”。彭自圭“佣炸居积,渐事农商,购田谷至百余石气曾毓琏父子”日为人佣,夜断荒种瓜气后来也从事商业,“嫌迁一纪,获利转丰,买回数十亩,城东街宅数十区”。【22】这种亦农亦商是一种小规模的“三位一体气即小地主和小商人相结合,而他们的人数无疑是不少的。清前中期,由于上述这些情况,庶民地主有了很大发展,使封建土地关系有所松弛。但它并没有削弱地主经济,反而使地主阶级获得新的血液,使地主经济能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增强了稳定性和延续性。
第二,从地主经营商业和高利贷方面看。清前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扩大,进一步激发了剥削阶级的贪赎与奢康。大官僚地主经商成为一种风气,他们主要是经营利润优厚的奢侈品行业和当铺行当。如徐乾学用10万两银子在扬州做生意,用10万两在北京开当铺;高士奇用40万两在北京开绸缎铺,用100余万两在“苏杭淮扬”做买卖;孙玉庭以4万吊制钱与人合伙开酱园;和坤在当铺、银号、古玩铺中的资本竟达7,000余万两。开科取士,本是封建制度的神圣事物,这时也成了一种生意。录取须纳贿,补缺要送礼,即有所谓京债;这种债是预扣20-30%的利息,甚至有四扣、五扣者。“通月选宫之不能出京者,量其地之远近,缺之丰啬”放债,“得缺在任之初,债主已相随而至”。【23】
清中叶以来,城居地主大兴,这同租佃关系的演变是分不开的,我们在第三章第二节曾有专目讨论。城居地主原多为农村富户,但入城以后消费增大,并且“种种皆取于钱”,所以他们大都兼营工商业,有些就是为经营工商业迁居城镇的。他们所营,除开当铺外,主要是粮食和粮食加工,以及泊、酒、杂货等。基本上是封建地产和商业高利贷资本的结合,对发展城镇手工业并无多少作用。方苞说江南地产十之七八为城居地主所有,未免夸张。按包世臣所说城居地主运进租谷情况,南京一地城居地主即约有一万家。总之,其数量是不小的。
乡居地主也大量经商放债。砻米、榨油、制酱等,历来是由农村地主富户所经营,酿酒一项,为数尤巨。清代曾屡有酒禁,但豪富之家,高墙深院,查拿之所不至飞他们又“所需粮石,出自本家收获,不尽向集市采卖”【24】;许多人更在集镇上开酒店,整沽零卖。清代粮食贸易大发展,地主与商人勾结,日益卷入囤积居奇之列。如山东掖县,“富室殷商,主客一辙,咸思囤粮规利,即非贩运出境,而累百盈千,坐待翔腾”【25】。农村的典当,也多为地主所开,它们收当米谷,收息并不高,但米商将米入当,得钱又再买米,“辗转翻腾”,典当也“招来甚众,囤积甚多”【26】。清代经济作物发展,又给地主开辟了一些新的经营门路。除从事贩卖外,我们所见,大约烟的加工主要是由商人经营,甘朦的加工则多数是地主经营,泊和油饼基本上是地主加工生产;茶的熔制,一部分也是地主经营。此外,象地主在村镇开设油盐杂货店,兼营 销放债,更属普遍。
在封建社会中,货币权力本来是与土地权力相对立的。“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木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27】这是因为,土地占有是封建制度的根基,它是以人身奴役关系和统治关系为基础的,土地权力代表封建等级权力。而货币是一种非人身的经济力量,它原是没有固定的所有者的。欧洲的封建社会,即是在两者对立的发展中,以货币权力最后战胜土地权力而告结束。在中国,这一历史发展规律同样存在,并由于商业一向比较发达,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矛盾自始即很尖锐,早期封建统治者的“重本抑末”政策就是证明。不过,我国自进入地主制经济后,人身关系逐渐削弱了,等级制度逐渐弛废,尤其是土地买卖日益自由后,两者的对立趋向缓和,而在明清两代又有明显的变化。明代徽商、西商等大商人资本兴起的时候,曾引起地主阶级的惊慌,不断发出“末富居多,本富尽少”的慨叹和“金令司天,钱神卓地”的责难。同时,商人以“致富皆在千里或万余里外,不资地力”,有“不置土田气气不殖产”,“江南大贾强半无田”的倾向。【28】到清代,大商人资本发展了,由几十万两级进至几百万两级,以至千万两级。但对“钱神”的责难反而少了严重本抑末“被康熙的便民恤商”所代替。商人资本的那点独立性格也不见了,官商一体的和坤式的、票号式的大资本嚣张起来。货币权力和土地权力的对似乎消失了。这和上述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土地,地主经商放的演化过程,是分不开的。
在西欧,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对立,是“城市和乡村的对立进行的【29】。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欧中世纪的城市主要是址世纪以后,由商人,手工业者和逃亡的农奴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建立的,领土依靠土地权力要求统治城市和提供税赋。城市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则握有货币权力,形成市民阶级。通过赎买,以至武装对抗,谋到城市自治。这种城乡对立,一方面削弱了领主的封建权力,一方面开展了城乡交流和工农业产品的交换。“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以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都概括为这咱对立的运动。”【30】因而,“在古代(指奴隶社会――引者),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受蔑视,而农业则受尊敬;在中世纪则相反”【31】。这对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和发展,无疑是有利的条件。
在中国,情况不同。城市是封建政治和军事的中心。地主阶级在城市和乡村都有着强大的统治力量,所以马克思说:“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乃至大城市“只能干脆看作王公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32】尽管存在着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对立,但工商业者没有自己的地盘,更谈不上什么自治。他们的社会地位是徽贱的,在城市也要仰求封建特权和官僚的庇护。最富的有的成为皇商、盐商,从替封建政权财敛仙中分取一杯羹。其他上层商人,也要捐买官衔,子弟仕进。或干脆拉官僚入伙。即使是小商人,小心应付当行、采买,并不时贿赂,否则即会倾家荡产。这种”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也妨碍了真正的城乡交流、工农业产品交换,如我们在前一目所说,造成虚假的流通。明清以来,新的商业城市兴起,情况略有变化。但这类城市还极其有限,产苴也未能摆脱封建的政治统治和经济诛求。商人阶层既不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独立发展,也就起不了什么”革命要素”的作用。加以这期间商人投资土地和地主经商大有发展,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矛盾缓和化,官僚机构扩大,城居地主增多,即使在最大的商业城市如汉口镇,也不过是”三位一体”的大结合而已。
“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33】封建社会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原来也属封建阶级:在我国,“三位一体”的分配结构正是一种能为封建阶级带来最大利益的剥削体制。我国的地租剥削本来十分苛重,明清以来,随着亩产量的提高,地租也增大。封建商业利润率和利息率是以地租率为最低界限的,而辅之以封建特权又可提高到大大超过地租率的程度。“三位一体”的分配结构不仅能调和剥削者之间的矛盾,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增加了封建阶级的收入,分配方式不能改变生产方式,也不能改变落后的生产力。但“三位一体”可以使地租、商业利润、利息相互转化,把财富积累投入最有利的方向,即使是以生产力为牺牲也罢。它又把最稳妥的生息形式和最高额的生息形式揉为一体,从而产生比较稳定的财富增殖,尽管从长远来看它会消蚀社会积累。这样,它就会给封建阶级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既不能与巨人般的“三位一体”在经济收益上一比高低,也不能把地主、商人、高利贷者手中的货币资本大量吸引过来以充实自己,它们只能在有特殊条件的地方擎生,在封建阶级的夹缝中苟存,有时还会作为人们扩充土地财产的手段,到头来成为地主阶级的侍姆。山东淄川县栗家庄毕家,雍正年间悬个只有30亩地的自耕农,后来添置一张术机织绸出卖,到鸦片战争前,已发展成为有20张织机的作坊,而这时,毕家已是置地300余亩的地主了。【34】“三位一体”这种财富分配结构和积累方向,无疑只是加强着地主经济,遏止着资本主义萌芽,从而也成为我国封建经济比较稳定和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四、封建上层建筑的反作用
我国既有发达的封建经济基础,相应地封建上层建筑也得到了充分地发展。它发挥着强有力的能动作用,维护着封建制度的稳定,成为阻碍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本书限于篇幅,不能详论上层建筑的全部问题。除略述明清以来封建王朝政治统治的加强外,着重分析它的几项经济政策,即重本抑末政策、宫工业和矿禁政策、闭关禁海政策、赋税剥削。近年来这方面的论著不少,不过我们认为,对于封建王朝的政策措施必须历史地看,并结合社会经济的演变来分析。清王朝的经济政策,有些是十分顽固的,有些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比起明代和明以前有很大改变,应该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一)封建政治和社会统治的加强
政治权力是上层建筑诸因素中能动性最大的因素。在我国地主制经济中,地主不象欧洲的封建主那样在领地有直接的政治统治和司法权力。但我国很早就出现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制度,全国农民都受大统一帝国中央政权的统治、剥削和压迫。宋代以后,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强化。明代朝廷取消了宰相制,中央各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使”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清代满族当政,以少制多,更加强了中央集权。地方上,明代设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清代则设总督与巡抚,以集中军政权力,皆直接昕命于皇帝,以互相牵掣。这种制度,保证了皇族对各级官僚的控制,也就保证了对人民的统治,使得中央的政策通行全国。当然,以中国之大,政策在各地区贯彻的程度是不会相同的,总督也会暗自为政。不过,比起欧洲的领主割据局面。以至比十六世纪以后的王权政治,统治力量要强大得多。
地主缙绅是中国封建政治统治的阶级基础。明清以来,缙绅地主依靠赏赐和特权取得土地的情况逐渐为土地买卖所代替。清代,他们优免钱粮的权力也被取消。地主与佃农之间,由主仆关系蜕变为长幼关系,清代,佃农已基本上获得搬迁、退佃、择田主的自由。加以定额租制和押租制的推行,租佃关系已具有一定的契约关系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就更需要从封建上层建筑方面来取得补充。这可以从宗法制度和科举制度的加强为例。
我国的宗族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权力,它通过宗祠、族谱、家法、族规、族长、族(义)田等从思想,组织和经济等各方面获得保证,并得到封建政权的支持。这种宗族制度经过宋代理学家的提倡而开始加强,至明而趋于完备,到清代并发展到具有一定基层政权的性质。族长对违犯“王法”以及“三纲五常”的子弟,已具有施行包括刑杖,逐出门户以至处死等刑罚的权力。清康熙间,镇江府大港镇赵家是一个有二万余丁的巨族。族内“有总祠一人、族长八人职之。举族人之聪明正直者四人为评事,复有职司勾摄行杖之役者亦八人。祠有祠长,房有房长。族人有讼,不鸣之宫,而鸣之祠。评事议之,族长判之,行杖者决之。有干名教犯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宫,无不屡众心者。后有族人与他姓评讼,族长请之于宫,判决明允,官民皆服,后遂以为常。”【35】这种族长,是由绅 豪右担任,导致了族权与绅权的结合,有力地发挥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控制农民的作用。
唐以后实行的科举制度,为庶民地主以及寒门子弟开辟了参与政权的道路。这种政治对流,扩大了封建政权的统治基础,加强了它的活力。宋明理学的兴起,本来是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服务的。到明清两代,封建统治者更把这种指制人心的学术思想与科举制度结合起来,使天下士人都必须经过它的熏陶,并以之作为将来居官临民的规臬。这也有力地加强了封建思想的统治地位。
(二)重本抑末政策
农业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也是封建赋税和地租的基本来源。历代王朝都实行重本抑末,即重视农业、抑制工商业以保证农业劳动力的政策。这是很容易理解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古老的政策也不是没有变化的。宋代,商税在封建财政收入中已占相当的比重,有“州郡财计,除民租之外全赖商税”【36】之说。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盐课和关税约合岁入地丁银的五分之一左右,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就相当于地丁银的三分之一了。【37】同时,封建阶级生活日益奢康,王朝之原靠官工业供应者也日益靠市买。因此,明清以来,封建统治者虽仍唱重本抑末这一古训,但在对这→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上,已有了若干变化。
明太祖朱元璋可能由于出身关系,曾有使农、士、商、工“各安其生”的思想,并对汉武帝之抑商表示不同意。其后,张居正提出“厚农而资商”“厚商而利农”的双轨政策见解;至黄宗装等人而有“工商皆是本”的思潮。【38】但是,明王朝十分重视官工商业,对”山泽之利”把持尤严,商税繁苛,并行商户当行、签派等制度,在实践上仍是抑商的。加之当时地主士绅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十分反感,贱商之论在朝野还占上风。末期,税监四出,迫害商民,不断酿成民变。
清初,鉴于明代的一些“病商”弊政,康熙提出了“恤商”和“利商便民”口号,并”首除烦苛”。康雍之世,颜元(习斋),李塘等四存学派提出重工的思想,开一代之先导。雍正帝对重本抑末政策有一段议论,可代表当时的官方看法。他说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且愚民见工匠之利,多于为田,必群趋而为工,则物之制造者必多,物多则售卖不易,必至塞滞而价贱。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于农,而并有害于工也。……苟邃然绳之以法,必非其情之所愿,而势所难行。惟在平日留心劝导,使民知本业之为贵。”【39】保证封建阶级不致减少可供剥削的农业劳动人手,这是他对抑末政策的中心理解。但他承认,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势”,已经使硬性地强制抑末难于行通,只能是采取“劝导”的办法,而不能一味乞灵于“法”了。直到鸦片战争前,除禁海外,清廷对于工商业大体就是这样,即不提倡,也不大禁。
封建政权的重本抑末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本来是重本,也就是重视农业生产。明清以来,抑末的一面虽然已有松弛,但始终紧抓住重本这一面,采取了垦荒、招抚、赈恤、蠲免、治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保证农业的不断再生产,和防止小农经济的分化。这从根本上说,也维护了整个地主阶级和封建政权的经济利益。地主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巩固和稳定,当然会给商品经济的发展以障碍和束缚。
我们说,明代,特别是清代的抑商政策有所松弛,只是就它同前此的封建王朝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说它对民间工商业己放弃了任何限制,更不是说已经有了自由贸易思想。如清王朝一贯视“东三省为根本重地”,限制内地商人前往居住经商,到嘉庆时还很严格,规定“内地贸易之人,不许在彼居住谋生,如有私自逗留,尚当驱逐出境,”下令山海关等处严行稽查。【40】有时甚至会干出非常愚昧的事情来。清中叶,闽皖商人贩运武夷茶到广东出口,渐由原来的庚岭一路改为海道运输,以图便捷,并减少费用。而嘉庆帝以会使内河“关税致绚”,以及“漏税事小,通夷事大”为由,下令“所有贩茶赴粤之商人,俱仍照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否则,“将该商人治罪,并将茶叶入宫”【41】。
历代王朝既贱视商人,对于商税亦不十分重视,总的说,税率并不算高,而苛在勒索、供奉、当行、当差等制度。清初,禁革了明末增加的一些税额,商税有所减轻。如顺治十二年(1655)浒墅关税则,最大的平料船(一丈八尺)课银3.92两,这是很轻的。但到雍正六年(1728)已加到15.2两,增加3倍。这以后,加额日繁,除正额、盈余、加一火耗外,地方任意剥取,总名“饭食”。乾隆时,淮安关加平色银,有每两加七、八分者,亦有每两加至三、四钱以至八钱有零者,“众怨沸腾,民难安枕”。【42】同时,关卡日增,地方复滥收过路税、落地税、“商贾举足罹网,移步触禁”【43】。清初,废止商户当行和签派召买。据说上海自顺治十八年至康熙三十五年(1661-1696),“从无各色当官及贱买供给之例”【44】。但是,据近年发掘的上海碑刻资料,即在康熙三十五年以前,官府为“禁铺户当宫”和禁向商户抢掠、私勒、派累、横取、扰累商货的碑刻就有九件。在苏州,这种禁当行、禁派累的碑刻就更多了。这种勒索始终存在,不过,在明代成为制度,到清代已是非法的了。对一些大的盐商、十三行商人等,各种行政费用、缉私稿赏以至军费等大都要出自商人,捐输、报效,动辄万两,盐商渴见盐院也要一千两银子的手版钱。
这种敲诈勒索是封建剥削阶级的本性决定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不能都视为抑商政策。总的说,我国封建社会(特别是清朝的统治巩固以后)的商业还是比较发达的。从资本主义萌芽的角度看,重本抑末政策更重要地是在限制民间手工业和矿业方面。从明到清,这方面有很大改变。
(三)官手工业和矿禁政策
我国官手工业历史悠久,论其规模,则明初达于高峰。如表2-6所列,明前期在籍的轮班匠、住坐匠、军匠达30万人,连同官工业的民未约有180万人。官手工业占用的劳动力,约为全国人口的3%,民间手工业就没有多少活动余地了。但自明中叶以后,官手工业趋于衰落,匠籍制度也逐步瓦解了。
清代有颇大改变。清初,明令废止了匠籍制度,官匠改为雇募。清代仍有相当大规模的官手工业,但主要是内务府和工部制造库经营的供皇室和仪礼用的作坊,军器火药工业,以及铸钱工业。清政府又重建江南丝织局,但基本上是用”领机”制度,即将官机和生产任务交给民间殷实机户包造,承领者仍有民机身分,并保留自营业务。清代在景德镇也建御窑厂,但仅是制坯,搭民窑烧成器,后来制坯也主要交民间户督造了。清代仍保留官营造船厂,但限于造军用船艇;又除军器用外,已无官冶。
清代对民间手工业的发展,除苛派勒索外,大体已没什么禁令。但也不提倡。有例外者,如嘉庆四年(1799),嘉庆帝鉴于白莲教起义的教训,对陕西南部山区涌进的大量流民,提出发展水材采伐加以安置,使他们“可佣工觅食”,“以此作为土著,各安本业,”【45】而在嘉庆八年(1803),当他昕说东北“兴京高丽沟地方有二万余人,……支搭窝棚六百余座,设有铁匠炉座,打造大船,运贩术材”,就认为在“陪都重地”,如此聚集多人,是“殊干法纪”,密令官员带兵“详悉访缉”,加以“究诘”。【46】
我国的矿业一向是由封建政府所垄断。明代采取官矿政策,禁私采。然而,金、银之盗采者固不可止,铁在洪武时、铜在永乐时即已有民营,并收课,但为量甚少。官矿的最大问题是效率太低,往往得不偿失。成化时,即有人说:”山泽之利,官取之则不足,民取之则有余。”【47】而开放民营,又顾虑矿场聚众犯上。矿禁政策始终在这个矛盾中徘徊。到明后期,大体是金、银、铜仍坚持官矿、铁和铁冶则实际上让给民营了。
清代的矿禁远比明代松弛。清初,革除了明代矿政的一些明显流弊,对已开各矿,昕民采取输税,只是“若有碍禁山风水,民间庐墓,及聚众扰民,或岁歉谷踊,辄用封禁。”【48】到康熙间,定开采钢、铅各矿之例,在各省督抚”委官监督”下,允许商民具呈开采新矿。到乾隆时,对广西、云南、贵州的金、锡、铅、铁、水银等矿;对山西、四川、广东的金、铅、锡、铁等矿;对湖南的金、锡、铅、银等矿,都招商开采。【49】其中关系民生最重要的是铜、铁、煤三项。铜因是货币材料,虽招商开采,仍行宫收。铁已是全部民营,自由发买。新兴的煤矿业管制最松,只要“无关城池龙脉及古昔帝王圣贤陵墓,并无碍堤岸通衢处所”【50】,均可开采;如不占用宫地,还不抽矿税。
开放的一面,应当说是主导的趋势。当然,也还有禁的一面。禁的理由仍然是怕聚众滋事。这不但表现在不同的君主,所掌握的宽严尺度不同:就是同一君主,也无一定之规。如以嘉庆为例,嘉庆六年(1801),直隶商民请开平泉州属四道沟、云梯沟等处铜矿,他就指出,“倘已聚集多人,而铜苗渐竭,彼时何以遣散,岂不虑其滋生事端?”便“著永远封禁,不准开采。”【51】嘉庆四年(1799),宛平商民申请开采直隶邢台等地银矿,他就说,“生衅滋事,势所必然,此在边省犹不可行,而况近依曾是辅;他府犹不可行,而况地近大名”,遂下令将该商人“押递本籍,交地方官严行管束,毋许出境滋事。”【52】但是,在陕西岐山木工万五等起义之后,他的调子就变了,嘉庆十九年(1814),广东地方官以省内六浮山,回肚面山等处,有铁厂锅厂三座,“因恐人众,难于稽查”,准备封禁。他就指出,“主年陕西南山匪徒,即因木商停工乏食而起”,要他们吸取这个教训,对“所有此数处厂座,无庸封禁”,以免“此等无籍游民转致流而为匪”。【53】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清朝关于工矿业的政策不得不有所改变。这种改变主要是从政治上考虑,如何使其自身地位得到巩固,而不是基于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富强。所以,有时好象比较适应时代潮流,有时却大谬不然。禁海政策即突出一例。
(四)闭关禁海政策
中国海外贸易具有悠久历史。唐宋以来已有很大发展。明代由于防止倭寇侵扰等原因,曾严格禁海。清代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二十三年(1644-1684)的四十年间,为对付抗清势力,令“片板不准下海”,“片帆不准入口”。康熙二十三年统一台湾,始开放海禁,允许中国商民出海贸易;又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地为外人来华通商口岸。但对外贸商人、船只手出口商品等仍有许多限制。康熙五十六年(1717),海禁又趋严格,除保留东津贸易外,对南洋贸易,只允许外人来华,禁止中国商人前往贸易。雍正五年(1727),停止中国商人往南洋贸易的禁令。乾隆十二年(1747)却又恢复。乾隆二十二年(1757)又将外商来华通商口岸限在广州一地,其他三口关闭。清初禁海,有战时体制的性质。从严格意义上讲,清代闭关政策的推行,应当说是始于康熙五十六年的“禁海令”。从此以后,虽还有弛严起伏,但总的趋势是门户越来越小,限制越来越严。直到外国侵略势力用炮火轰开中国的大门。
清政权的闭关禁海政策,不同于通常的严格管制对外贸易的政策,而是一项主要从加强封建统治的政治观点出发的,它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即有加强对人民控制的倾向,又有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倾向,所以马克思说它是“一种政治制度”【54】。
闭关禁海政策是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中国幅员广大,蕴藏丰富,封建统治者即可以自诩:“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外国人也无法否认:“中国有世界上最好的粮食一一大米,最好的饮料一一茶叶,最好的衣料一一棉布、丝绸、皮革。具有这些重要产物和无数其他副产品,他们就不需要向外国购买一辨士的东西了。”【55】当时,中国的出口商品,主要为丝、茶、棉布、绸缎、瓷器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手工业品,而进口商品,除日本的铜和欧洲的铅外,其余主要是毛呢织品、香料、钟表等高档消费品。因此,对外贸易就不是建立在自身迫切需要的基础之上。这同中世纪西欧各国是很不相同的。十四世纯的英国,就是一个单一经济的国家,许多国计民生所需依靠出口羊毛换取。
中国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田赋。海关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始终很低。宋代则有500万贯。乾隆十八年(1753)四口通商时,海关收入只有99万余两,占不到岁入总额的四十分之一。改为广州一口通商后,长期停留在四、五十万两的水平。直到鸦片战争前夕,最高也只有150万两左右。同田赋相比较,始终是微不足道的。所以从明以来,就有“海舶非正赋”【56】之说。道光也说,海关收入,以“天朝视之,实属无关毫末”【57】。因此,无论从商业需要或财政需要来说,海外贸易对封建政权并没有多大的推动力量。甚至把外人来华贸易,视为“天朝加惠海隅,”【58】是一种恩赐。
但需要指出的是,明清两代的严格海禁,主要是出于政治原因。明代闭关主要是为了防止倭寇。明后期的南洋贸易,实际上已经放松。而清政权以满族入主中华,对人口众多的汉人,心怀猜忌,常思加以防范,尤怕汉人与外国人勾结造反。防止汉人与外国人接触勾结,就是闭关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康熙五十六年的“禁海令”中说,“联临御多年,每以汉人为难治,以其不能一心之故”。“海外有吕宋、噶罗巴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藏也”。“台湾之人,时与吕宋地方人互相往来,”必须“预为措置气”加以防范。”【59】乾隆改四口通商为一口通商,也是怕“华洋错处飞防止小人不得勾串滋事”。【60】
清政权的这种闭关禁海政策,又是专制主义与蒙昧主义的产物。它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思想文化上都产生了深远的消极影响。
首先,它限制了海外市场的开拓。由于封建经济结构的坚韧,中国国内市场的开辟是相当艰难的。如能开拓海外市场对发展社会经济未尝不是另一线生机。而清政权在开放海禁之后,对海外贸易仍施加种种限制。如规定出海贸易的海船,载重不得超过500石,舵水人等不得超过28名。【61】携带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