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19世纪初,即嘉庆前中期,是东南海盗的又一个“黄金时代”。这一时期,海盗、海商、水师是活跃在海面上的三个主要社会群体。他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互为依存。海商的艰难处境反映了当时海洋社会的衰落。
【关键词】19世纪初;海盗;海商;水师
19世纪初,即嘉庆前中期,是东南海盗的又一个“黄金时代”。这一时期,海盗、海商、水师是活跃在海面上的三个主要社会群体。他们相生相克,杂处丛生,演绎了一场错综复杂的海上纷争。本文试图就海盗与海商、海商与水师之间的关系做一次初步探索,敬祈方家指正。
一、东南海盗的兴起
据《清稗类钞》中记载,“嘉庆初年,东南海上多盗,曰凤尾帮,曰水澳帮,曰蔡牵帮,皆是福建盗。曰笤黄帮,是浙江盗。曰朱濆帮,是广东盗。”(1)嘉庆元年(1796),蔡新在家乡福建漳州闲居,曾对当时海上的海盗活动有比较清晰的描述:
“洋盗现在有三种:有聚集在岛屿中者,闻南日之贼,至船近百号;……一种多系沿海贫民,朝出暮归,或假作渔船、或假做商船,遇有货船则劫之;……一种系番贼,此二三年,皆于秋风起时便来,闻系安南番,亦有汉匪入其中。”(2)
嘉庆五年(1800),时任浙江巡抚的阮元对于闽浙粤三省的海盗问题忧心忡忡,在他给嘉庆皇帝的奏折中,曾指出“三省皆有洋匪,而艇匪为尤甚。该匪半属夷人、半属粤产。经由粤而过不留,至浙则逗留伺劫,动辄半年。闽、浙土盗附和艇匪,各岸奸民暗通土盗,日多一日,年复一年,若不亟为剿灭,渐至酿成巨伙。”(3)嘉庆八年(1803),广东的郑一、乌石二等海盗船帮已经多次在洋面大败清军水师。与此同时,福建洋面,以蔡牵为首的“海盗”船帮已逐渐发展成为东南海上势力最强的海上势力,他与朱濆领导的另一支“海盗”船帮时而联合,时而分散,共同抗击水师的围追堵截。到嘉庆十五年(1810)左右,经过清朝多年的剿办,海盗帮群消亡,东南海域恢复了阶段性的平静。
蔡牵(1762—1809年),原是弹棉花的手工业工人,祖居泉州府同安县(今厦门市)西浦乡(4),少年时曾流落霞浦南乡水澳为人补渔网,和以水澳为捕鱼基地的同安渔民建立广泛的联系。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下海起事。嘉庆五年(1800年),收编水澳、凤尾二帮海盗余众而崛起,嘉庆七年五月初一日(1802年5月31日)率失去生计的渔民、船户等数百人突至厦门港的大、小担,斩杀官弁,夺取炮位,穷渔贫疍纷纷加入。旋在闽东三沙等地建立据点,成为纵横台湾海峡的“汪洋大盗”。嘉庆十年(1806年)东渡台湾,称“镇海王”,次年败退回闽。蔡牵船帮最多时达200只,“盗众”以泉州府晋江、同安、南安、惠安县和福州府连江、长乐县失业渔民为主,主要是在厦门以北的福建、浙江海域活动。
朱濆(1749—1808年),福建漳州府云霄厅人。生于商运之家。“家饶富,好结纳,与盗通,乡里欲首之,挈妻子浮海去,后为盗。”(5)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仅23岁的朱濆就已经有一批追随者,经常随其出海,乾隆末年到嘉庆初年,朱濆组建海上船队。嘉庆五年(1800),安南艇匪被李长庚带领的水师队伍击败,蔡牵从中得船百余艘,朱濆也得数十艘。(6)嘉庆八年(1803),朱濆与蔡牵合伙。次年分手。嘉庆十一年(1806),蔡、朱两帮又在鹿港相遇,再度合伙。朱濆“盗众”以福建漳州府漳浦、诏安县、云霄厅和广东潮州府潮阳、澄海县失业渔民为主,主要是在厦门以北的福建、浙江海域活动。
此外,广东洋面上还有郑一、乌石二、张保仔、郭学显等也属于大帮海盗。嘉庆九年、十年期间,麦有金、郑文显、吴智清、李相清、郑流唐、郭学显、梁宝等人领导的海盗帮派还曾经联合订立《公立约单》(7),联合作战。据张中训的统计,1794—1809年活跃在闽浙粤洋面的海盗帮派除了上述提及的蔡牵、朱濆、郑一等大帮之外还有林发枝帮、张表帮、小猫帮、水澳帮、卖油帮、小肥饼帮等大大小小16个帮群。(8)
东南海盗的兴起,打破了旧有的海洋秩序,引起海盗、海商、水师三大社会群体关系的重组。
二、海商与海盗的关系
海商社会群体,即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业人员组合。广义包括陆地出资造船的船主和置货的货主(通常是巨族大姓或绅袊富户多人投资合股的“公司”),以及经销海船进口货物的商人。船主大户有船三、五十只,小户一至数只。狭义指奔波海上的船主即船长,又称出海,通常是船货的合伙人之一或委托代理人,负责海上航运和贸易的营运。管理人员有:财副掌管货物钱财,总管(亦称总捍)分理事件,掌管勤杂人员,总铺(亦称总哺、总管、总官)掌管厨房火食。附搭的客商,即租舱位置货随船出海的货主。
海盗兴起后,把商船货物作为主要经济来源,与海商争夺海上商业利益。海商为保存海上商业利益,在水师失去海域控制权的情况下,与海盗妥协,形成既互相对立又互为依存的关系。
1、向海盜交纳商税
海商向海盗交纳商税,得到海上航行的保护。“洋盗蔡牵私造票单,卖给出洋商渔船只,如遇该匪盗帮,见有单据,即不劫掠,及领单去后,装载货物回来,又须分别船只大小,明立货物粗细,抽分银两”。“出洋商船,买取蔡牵执照一张,盖有该匪图记,随船携带,遇盗给验,即不劫夺,名曰打单”(9)。“海口各商船出洋,要费用洋钱四百块,回内地者加倍”,“给则无事,不给则财命俱失”(10)。广东蓝旗帮主乌石二(麦有金)自供:“每年收取打单银五六万两不等”(11)。
收了钱就要保证航行安全,海盗内部也有纪律约束。广东海盗的公立约单规定:“快艇不遵例禁阻断有单之船,甚至毁卖船货以及抢夺银两、衣裳,计脏填偿,船艇炮火一概充公,行纲分别轻重议处。”“不拘何支快艇牵取有单之船,旁观者出首拏捉者,赏银一百大员。对打兄弟被伤者,系众议医调治,另听公议酌偿。从旁坐视不首者,以串同论罪”。“有私自驶往各港口海面,劫掠顺校贩卖之小船,以及带银领照之商客者,一经各支巡哨之船拏获,将船烧毁,炮火器械归众,该老板处死”。“不拘水陆客商,平日于海内有大仇者来,有不潜综远遁及其放胆出入卖买者,虽略有口气亦可相忘,不得恃势架端板害,以及藉以同乡亲属波连,拏酷赎水。如违察出真情,则以诬陷议罪”。
商船向海盗控制的海域交了保护费,收到“免劫票单”,“再遇他盗,照票乃免”。在官方和水师无力提供保护的条件下,不失为海商生存的一种选择。特别是在海盗控制区内,官方的海关收不到商税,而海盗“所取有限,不如海关之层层曷剥”,大多数商船会做出这种选择。
2、交纳船只、货物与人质的赎金
对于按规定交了保护费的船只,海盗实行保护,对不交纳保护费的船只海盗则要进行查扣,通常对所劫船只货物进行估价,提出赎金价码,这是海盗收入另一个主要来源。赎金除现金外,或以海盗急需的航海器具、硝磺、米粮等物品来交换。人质赎金则以其家庭背景及财务状况而定,由人质书写家信,通知家人依期付款。
蔡牵对非“盗区”未领执照纳税的商船,加以重罚,扣留船、货、人质,索取赎金。“勒索商船,重载须番银八千元,轻载五千元,方听取赎”(12)。“查节年五月内,台湾糖船出口时,该匪船每窜至澎湖及鹿耳门一带伺劫。”《台阳笔记》描述说:“每当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糖船北上,则有红篷遍海角(贼船多以红篷为号),炮生振川岳(贼船之炮,大者重三千斤,小者五、六百斤),风送水涌,瞥然而至者,乃洋盗勒索之期也。大船七千,中者五千,小则三千,七日之内,满其欲而去。否则,纵火烧船为乐。”(13)蔡牵攻打台湾,“招聚亡命,用去番银一百余万两”,郑兼才诗《蔡骞逸出鹿耳门闻信感作》有“不悔空挥百万金”之句。我们没有发现蔡牵船帮经商的记录,这一大笔钱财应是收取商税和赎金而来的。
海商在船只遭遇海盗劫持时交纳赎金,是损害自身经济利益的保全行为,是不情愿的、被动的选择。
此外,海盗一旦抢劫了商船,会将上船商船上的“工作人员”拉到自己船上使用,以补充自己的实力。如嘉庆七年九月十九日,阮元在给嘉庆帝的奏折中提到据在普陀洋面捕获的海盗交代“本年二月,曾在福建湄洲洋面行劫海澄商船,拉掠舵工、水手九人”(14)。类似的记载在当时官员上报的关于捕获海盗的奏折中是不难发现。
3、接济水米,改造船只
海盗除了向商船勒赎外,其中一部分商船被劫而转化为盗船。海盗船上所需水米武器,除了依赖沿海居民接济之外,在海上活动的商船商人也会为海盗捎带日常需要的水米物资以及军需物资。
《上海县志》中记载,“牵所需粮米,火药,实潜通邑之奸商偷载出洋、有脚夫担皮蛋下海,过酒肆,取蛋下酒,去泥壳,乃火药也。”(15)从中可以看出,为了能够偷运接济,商人们费了心思对所带物资进行乔装改扮。而除了这些水米火药要,有些海商还会帮助修造船只。
嘉庆八年(1803),“渔山之役,牵几获,牵畏霆船,厚赂闽商,更造船大于霆,令商载货出洋济牵用,而伪以初劫报官。牵遂能渡横洋,劫台湾米数千石及大横洋台湾船”(16)。在福建沿海,部分商船转化为蔡牵的海上力量,甚至有海商代蔡牵建造大型商船,“厚赂闽商,更造大于霆船之船,先后载货出洋,伪报被劫。”(17)嘉庆十一年(1806),蔡牵“在鹿耳门窜出时,篷索破烂,火药缺乏,一回内地,在水澳、大金装篷燂洗,现在盗船无一非系新篷,火药无不充足。”如果不是当地有实力的海商支持他,蔡牵断不可能恢复地这么快。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与李长庚黑水洋最后一战后,蔡牵逃脱之时只剩下三只船,十三年闰五月,蔡牵再次出现在粤省洋面,原来仅剩的三只船已经变成“同帮共有船四十余只”(18)阿林保推测是“勾结艇匪连腙”,实际上,这些船,是蔡牵战败后蹿到越南洋面,先把本帮船拆毁,然后有“粤洋盗首乌石二挑送蔡逆乌底艇船十余支”(19),那么除了这十支之外的船只,其他的可能是蔡牵抢夺的商船,重金购买的商船的可能不是没有。与蔡牵如此精良高大的船相比,水师的船只情况的要差很多。闰五月二十六日,许松年所带兵船从海口驶至广东电白洋面,其“所带师船在粤洋日久,兼屡次遭风,篷索桅柁多损坏,一切物料粤省无从购觅。”(20)只好等回到厦门再大加修理。海盗帮派很容易就弄到高大船只,而官方常在粤洋却无处可以买到用以修补船只的材料,此种情形,令人诧异。其中缘由,恐难讲明。
4、商、盗勾结,共同打劫
作为当时在海上两大主要活动的社会群体,海盗除了要通过抢劫海商壮大自己的实力,获取利益外,有时候,两者还会合作,共同设定抢劫目标,实现双赢。嘉庆十年四月初三,香山知县彭昭麟的理事谕提到,在澳门海域“近来盗船勾结盐船带进澳内河边,晚间欲登岸杀劫番人殷实富厚之间。……今不法之徒复尽如初,日间聚赌,夜间窝留穷匪,扰害唐番。”(21)“盐船不法水手,同照新令掠□,□半通盗匪,若聚港内,于行劫必便。(22)更有甚者,有时海商有时自己主动下海为盗。张师诚在提到整治沿海私盐贩运问题时,曾提到“东南滨海民情刁悍,轻于犯法,私盐充斥。缉捕稍懈,则官引滞销,查禁严急,则又入海为盗。(23)可见,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盐商经常携带私盐出海贩运,谋求更多的利润,一旦官方查禁严厉,他们难以从中获利时,这些盐商就下海为盗,直接参与海上的抢劫行动另辟财路。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海商与海盗是不同的海上社会群体,但互为依存。海商为保护海上商业利益,需要武力做后盾;海盗则以海上商业活动为生存的前提。海盗与海商一样都有追逐海利的特性,他们之间既是对立物又是合作伙伴,有时还相互转化。“所不同者,商船以买卖为手段,崇拜金钱,以富为尊;盗船以抢劫为手段,崇拜暴力,以强为尊。”(24)
三、海商与水师的关系
海商与清朝水师之间因为海盗的问题,也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
1、为水师捐钱造船
海商为避免海盗劫船勒赎,寻求官府和水师的保护,或捐钱造船,或者提供水师官兵的粮饷衣裳。如嘉庆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上谕档中记载:“据玉德等奏,厦门大担门外及镇海、料罗一带洋面,商船来往经行,近因洋匪乘间肆劫,该处行商呈请捐造巡船二十隻,添募兵八百名,各行商每年公捐番银四万元,以为兵丁月饷、米折、出洋口粮及燂洗船支、修换篷索之资。等语。大担门等处洋面,商贾船支络绎往来,该商等捐造巡船,藉资保护,其事尚属可行。即燂洗船支、更换篷索,一并捐资修整,亦无不可。”(25)嘉庆十一年(1806),“洋盐两商公捐二十万两为剿捕洋盗经费之用。”(26)嘉庆十三年(1808),“行商金天德等呈请捐造巡船二十支,添募兵丁八百名,并每年公捐番银四万元以为兵丁舵水等月饷米折口粮及燂洗船只、修换篷索之费。”(27)
除了捐钱造船、提供水师官兵的粮饷外,遇有修筑防御工事以抵制海盗的活动时,清朝政府会要求商人来捐赠部分款项。因为也是受益者,商人去捐助这部分款项,以帮助官兵对海洋的巡防任务。例如,嘉庆七年,蔡牵攻击大小担岛,抢夺炮台军械。随后,官方便在此处修建山寨。除了当时的官员捐赠了各自数量不等的养廉银外,厦门的一些商户、交行也是捐赠了的。
“闽浙总督部堂玉捐廉三百两;福建巡抚部院李捐廉三百两;布政使司姜捐廉二百两;按察使吕使司成捐廉一百两;粮储道赵捐廉一百两;盐法道捐廉二百两;兴泉永道庆捐廉四百两;厦防同知袁捐廉四百两;职员:吴自良捐番六百员;吴自强捐番六百员;洋行:合成捐番六百员;元德、和发共捐番六百员;商行:恒和、天德、庆兴、丰泰、景和、恒胜、源远、振隆、宁远、和顺、万隆、小行:同兴、承美、隆胜、益兴、万成、庆丰、联祥、源益、瑞安、坤元、振坤、振兴、鼎祥、聚兴、联成、丰美、万和、联德、捷兴;台郊、广郊、共捐番银四千八百三十员。”(28)
清朝官府为对付海盗,也要求与海洋活动相关的各地商人接受捐造任务,或者出钱,或者出物。周琍根据清人何兆灜编修的光绪《两广盐法志》卷四七《捐输》中的记载,整理统计发现,从嘉庆九年(1804)到嘉庆十五年(1810),仅在此中记录的两广盐商向朝廷捐赠的用于修造米艇、剿捕洋盗的费用就达821100两之多。(29)嘉庆九年(1804)七月,“两广总督倭什布等奏言,此次驾回省河应修米艇五六十支除应人运厂修理之21支由局运两商捐修外,尚有府厂应修米艇三十五支……米艇船身宽大,工料厚实,每届修理需费浩繁。运厂应修米艇向各商捐办,原以该商等出海运盐道靖,亦于盐务有益,嗣后每届修造时由运司先行筹款垫发,仍分年由运商等捐还归款,不必动用经费。”(30)
捐钱造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沿海商人的负担。“前据金门镇许松年禀称,前项巡船二十只,因涉历波涛,易于损坏,业经节次垫项修整。今冲碎一只,又桅舵槓具船身破坏不堪驾驶者十五只仅存四只,亦均渗漏。查此项船只,成造之初,本系行商叫匠包办,钉稀板薄,不耐风浪,即使动项修理亦于捕务不能得力等情形,臣等随饬藩臬两司,查议去后。字据藩司景敏、臬司庆保会详转据厦防同知详复,该商金天德等呈称,近年来,海产不丰,商力渐兴竭蹙,前捐船只将及三年,朝夕在洋驾驶以致击碎破损,修费浩繁,商等一时未能捐办。现在厦门大担一带洋面较前宁静,毋须巡船防护。至缉捕蔡朱两逆亦有奏明新造大同安梭船二十只,又挑雇横洋商船三十五只,足资追剿。若将此项低小巡船配兵随缉,不但不能得力,且多累坠。恳请将损坏原船给还变价以省繁费。所有前此官为垫修银两情愿照数缴还。”(31)
2、大型商船被挑选加入水师
嘉庆十一年(1806)七月初三日,嘉庆帝令福建巡抚温承惠承造大同安梭船三十船,或照前议,仍凑足四十号。造船不及,“该处商船似此坚固宽大者自复不少,……或向商民雇用,或用价购买归公,先得若干号,交与李长庚应用。(32)”九月二十五日,又令温承惠即雇用大号商船四十只。十月初七日上谕:“其所雇商船四十只内,将来即择其坚固高大者,给予价值,购买二十只,以抵续造二十只之数。”所雇商船,经副将王得禄挑选,有五船过形笨重,不适于用(十一月二十四日上谕)。至十二月,新造大船二十只,经李长庚验明换驾出洋,另挑米艇、同安梭船二十只,及另雇商船三十五只,交王得禄、许松年统带归帮,水师战船的劣势从而得到扭转。
除了商船直接被挑选加入水师之外,商船还经常担负起运送水师班兵和粮饷的任务。如嘉庆十一年三月初九玉德的奏稿中就曾提及“现在驻防满兵一千名配坐商船十支于三月初八日放洋东渡,兵力加厚,更不难根株。”(33)“现又委弁押运粮米二千五百石,随同驻防满兵过台,计算解往米及各兵裹带口粮已足敷九月之需。”(34)
通观嘉庆年间追剿海盗的过程,一旦兵船不够,雇募商船,挑选大船补充水师队伍的情况很多。几乎每一次大规模部署追剿海盗计划中,都会涉及雇用商船一事。十三年闰五月初,朱濆再次率船出现在大鸡笼洋附近,阿林保等立即檄调福宁镇总兵周国泰带兵度过淡水会剿“饬令添雇商船十余支交安平邱良功迅速管带赴滬尾扼住要路”随后台湾道清华“续到大商船内挑雇十支交邱良功配齐带往。”(35)
3、海商中熟悉海洋的水手、舵工被征用到兵船
海商的船上都有雇募的水手、舵工,其中一些人多年在海上往来,熟悉沙线,对于海路轻车熟路,有着丰富的海上航行经验,。水师在调派商船入伍捕盗之时,是连船带人一起招用的。例如,十三年五月,朱濆船只又出现在噶玛兰一带,为了防止其再次攻占这,清廷水师严防部署兵力。在阿林保和张师诚的奏稿中就曾提到“预雇熟悉台洋沙线舵工二三十名以备内地兵船到时派拨导引。”并且“所雇商船舵工价值口粮准其其将来据实详报作正开销。”(36)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19世纪初东南海域的三大海洋社会群体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海商为了自身的生存,根据面临的航运环境条件,在海盗、水师之间做出不同的选择。海商的艰难处境反映了当时海洋社会的衰落。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清稗类钞》,中华书局,5305页。
(2)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元年二月三日京畿道监察御史宋澍奏片。
(3)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五年七月十六日浙江巡抚阮元等奏片。
(4)发掘蔡牵祖坟奏片,《明清宫藏台湾档案汇编》,第104册,87页,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年。
(5)道光《厦门志》,卷十六。
(6)《清史稿》卷三百五十列传一百三十七。
(7)《公立约单》的详细内容见《历史档案》1989年第4期,19页。
(8)详见张中训,《清嘉庆年间闽浙海盗组织研究》,《中国海洋史发展论文集》第二辑,190、191页。
(9)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八年三月三十日闽浙总督玉德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0)嘉庆八年二月乙丑日上谕。《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檔》,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2册,2000年。
(11)《明清史料》庚编上册,487页。
(12)嘉庆十一年六月初九日温承惠奏,《剿平蔡牵奏稿》,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516页,2004年。
(13)翟灏,《台阳笔记》,台北: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7
(14)浙江巡抚阮元为审办普陀洋面被获之赖窟舵等人情形奏折,嘉庆七年九月十九日,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
(15)(清)应宝时修,俞樾纂,同治朝《上海县志》卷十一,<兵防·历代兵事>,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
(16)焦循,〈神风荡寇后记〉,《雕菰集》卷19。
(17)焦循,〈神风荡寇后记〉,《雕菰集》卷19。
(18)嘉庆十三年六月十九日,闽浙总督阿林保奏稿,清宫宫中档奏折台湾史料》(十一),634页。
(19)嘉庆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闽浙总督阿林保奏稿,《清宫宫中档奏折台湾史料》(十一),641页。
(20)同上,642页。
(21)嘉庆十年四月初三,署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复原禀盐船勾通盗船伺劫等事下理事官谕,《葡萄牙东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450页。
(22)嘉庆十年,香山线程衙门为盐船水手不法通匪等事行理事官文餐抄件,《葡萄牙东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451页。
(23)(清)张师诚,<一西自传年谱>,《台湾文献汇刊》第六辑,第四册,九州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120页,2005年。
(24)杨国桢,《中国船上社群与海外华人社群》,原载《海外华人研究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2月。转引自《瀛海方程》,海洋出版社,2008年,161页
(25)嘉庆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上谕,《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册页
(26)(清)阮元修,伍长华纂:道光《两广盐法志》卷二九《捐输》,道光十六年刊本。
(27)阿林保、张师诚奏,“为商捐巡船损坏过甚不堪配缉应请给还发价以卹商力”,嘉庆十三年正月初六,台北;故宫博物院;《清宫宫中档奏折台湾史料(十一)》,575页。
(28)何丙仲编撰:《厦门碑志汇编》,第115页。现在该碑保存于厦门大学校内。
(29)详见周琍《清代广东盐商捐输流向分析》,《盐业史研究》,2007年第3期,22页。
(30)(清)阮元修,伍长华纂:道光《两广盐法志》卷二九《捐输》,道光十六年刊本。
(31)阿林保、张师诚奏,“为商捐巡船损坏过甚不堪配缉应请给还发价以卹商力”,嘉庆十三年正月初六,台北;故宫博物院;《清宫宫中档奏折台湾史料(十一)》,575页。
(32)《台湾道任内剿办逆匪蔡牵督抚奏稿》(二),《台湾文献汇刊》,九州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565页,2005年。
(33)《台湾道任内剿办逆匪蔡牵督抚奏稿》(二),《台湾文献汇刊》,九州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129页,2005年。
(34)《台湾道任内剿办逆匪蔡牵督抚奏稿》(二),《台湾文献汇刊》,九州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139页,2005年。
(35)嘉庆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闽浙总督阿林保、福建巡抚张师诚、按察使衔台湾道清华奏稿,《清宫宫中档奏折台湾史料》(十一),638页。
(36)嘉庆十三年六月初六,闽浙总督阿林保、福建巡抚张师诚奏稿,《清宫宫中档奏折台湾史料》(十一),630页。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02期,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灾荒史论坛 201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