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明初在经历大乱之后,经济政策偏重自然经济色彩,户籍分军、民、匠、盐之别,不能自由转业。太祖鉴于沿海倭患,遂严海禁,规定「片板不准下海」。地方基层的管治,则制订赋役黄册。全国率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由里长负责日常公务,如催办税粮军需,协助覆实田土和劝农等正役。[1]此外,明政府以任土作贡的原则,要索各地进献土特产。[2]此种负担,明初尚属轻微,但到后来,土贡的数量日益增加,形成对里甲人户的沉重负担。同时,他们也需要在衙门充当差,并分担公费的开支。[3]此类力役或公费开支,对逐渐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因此,在明仁宗、宣宗后,要求役法改革的呼声此起彼落。其中,江西省[4]在明代徭役改革中,扮演非常关键的角色。[5]
正因为明初经济政策较具保守性,而江西自宋元以来经济有较快的发展[6],故早于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江西乐平县民方处渐曾就一些可以会计的役目,提出预先定役的要求[7]。这次建议的内容,并没有为明太祖所接纳,但它反映江西省人要求改革役法的声音。到了十五世紀中葉,制度的缺陷日益嚴峻,導致大量人户逃亡,閭里空虛的後果。部分實幹的地方官員,為解決這個可能動搖國基的問題,不斷探究改善的辦法,而江西遂成為明帝國役法改革的发源地。
二、明初徭役制度的多重缺陷
明初的黄册制度,是明太祖管理民政的基础。太祖用了十多年的时间,把这制度屡次修改,使之臻于完备。到了洪武二十六年,颁发《诸司职掌》,对黄册制度作出种种规定,以便官员永远遵守。[8]黄册制度一方面是户籍制度,另一方面是对全国的田赋和徭役的征发有全面的指引作用。黄册的内容包括册内人户的人丁事产,是明政府征收赋税和佥发徭役的依据。但是,这种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年代愈久,问题愈大。
首先,里甲制不管原来居住情况,又不照顾一百一十户中间距离的远近和民族、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一律以一百一十户编成一里,即使在明初也是很勉强的。[9]
其次,黄册既是赋税和徭役的根据,人户为了减少赋税额和逃避徭役,不惜以身试法,试图把它破坏。有些官吏里书,为了贪图利益,“团局造册,科敛害民”或“通同人户,隐瞒作弊。”[10]太祖虽然用严刑来禁止作弊[11],但由于利之所在,它的效果仍属有限。人户隐漏田地,一方面可减低税粮的负担,更重要的,是为了逃避徭役的负担。[12]这种情况在明初已十分普遍,对于徭役的编审,自然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此外,由于明初之官、民田科则甚繁,高下相差极大,官吏们受财纳赂,田则高下,往往与田土的肥瘠相反。[13] 这亦引致徭役负担的不公平。
第三,明初佥点徭役的方式,除了少量固定的役目如马户按照当役者之粮额佥定外,一般的杂泛差役,都“照(人户)所分之等,不拘一定之制,遇事而用,事已即休”[14]。这种方式,会产生两种弊端:其一,差役是临时安排的,遇上需要,人户便要立刻应当。这对应役者容易引起不便,甚至使应役者的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其中尤以服务时间较长,和在农忙的季节为然;其二,由于编役不拘一定之制,编佥徭役的大权,完全落在地方衙门的胥吏和书手上,而官员对他们的监督,一般十分微弱。这种情况,容易造成里胥作弊接受贿赂和嘱托,放富差贫。此即所谓“杂役则出入于里胥之手”[15],没有统一遵守的办法,其弊病显然易见。
第四,摊税的问题。丘浚曾经指出逃户遗下的税额,一般是由余下里甲人户摊赔。[16]其实,其它差役与物料之摊派,也依照税粮摊赔的方法,而不可以缩减的。因此,由于天灾人祸而出现的户口流亡,其损害里甲制度之完整运作,是不容忽视的。明代因有摊赔之害,故其时之逃户极众,严重影响社会之稳定和发展。
第五,明代实行优免制度,亦是形成里甲间赋役不均的主要因素。明代规定军户[17]、官员和功臣之家,[18]例得优免杂役。明代的军户和官员、功臣人数不少,按照规定,他们自身所占有的田地,固然不须担当杂泛差役,问题在于平民为了逃避差役,往往把田土诡寄于优免户内,使承担杂役的田土日益减少。
综合而论,明初的徭役制度有以下各项缺点:﹝1﹞僵固地把全国人户分成以一百一十户为单位,缺乏弹性,制度极易受户口消长变化之影响;﹝2﹞里甲正役,十年一轮,册籍一经编定,人户纵有消乏,土田之税则纵有问题,也难以更改;﹝3﹞杂泛差役皆临时编佥,一方面影响应役者之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又容易引致吏书作弊,放富差贫;﹝4﹞里甲若有逃亡,则摊税之害甚巨;﹝5﹞优免户的存在,使诡寄难清,田制混淆。
以上五项之中,以第三项最容易引起问题,因为徭役没有定额定量,便没法限制其需求之增加,对应役者造成极大之不便。明代徭役的改革,最先便与这方面有关。梁方仲先生指出,明代历朝对于役法进行的各种改革方案,莫不以“定额税制”为中心课题。江西的均徭法,在正统(1436─1449)年间出现,正是标志着役法全面改革的第一步。
三、江西均徭法和银差的产生
洪熙、宣德(1425─1435)年间,柯暹知江西永新、吉水二县,任内曾对杂役作出新的安排,对明代中后期的徭役制度,有重大的影响。著名的均徭法,便是由他首先创于江西,然后经佥事夏时奏行于全国。
对于夏时何年奏进柯暹所撰的《教民条约》和《均徭册式》,史文有两种不同说法。一说在正统四年(1439),一说在正统八年(1443)。前说见《嘉靖海宁县志》卷2,其文云:「正统四年,以江西按察佥事夏时言天下徭役不均,户部行令:里甲除正役照赋役黄册应当外,又别编造《均徭文册》,查勘实在丁粮多寡,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第佥定,挨次轮当。」[19]后说见于《明英宗实录》“正统十年十二月”条。文中言“均徭本以便民,今(夏)时所奏,施行未及三年,身先犯之,诚非经久之计”[20],以正统八年为均徭法施行之始。二说未易折衷,笔者从前说,理由如下:﹝1﹞正统八年,夏时已为参议而非佥事[21],与《明史.夏时传》言“佥事夏创行于江西”[22]之记载不合。﹝2﹞《嘉靖海宁县志》言“户部行令”云云,是现存最准确记录《均徭文册》之内容,编者应有确切的文献依据,绝非只凭忆记能办的。同时,它与《明史、夏时传》言“进……《均徭册式》,刊为令”[23]的记载,十分吻合。所谓“刊为令”应指“户部行令”。
无论如何,当夏时“奏准各处造均徭册,令民均当徭役”后,他积极把此法推展至江西全省。在夏时升为江西左参议后,“行部至临江府,编本府粮户为布、按二司隶兵”。此时,掌临江府事江西右参政朱得拒绝合作。他认为夏时“多以上等粮户为隶兵,意在逐年取用,未免害民”,又“多增数十人”。夏时因此亲自到临江府索取,朱得坚拒之。为了解决这次争执,江西右布政使张斐曾私下写信给朱得,希望他能顺应夏时的要求,朱得不答应。为此,巡按监察御史李玺连同布、按二司官员以朱得老病为由,上奏把朱得罢黜。朱得不服气,乃赴京乞罢均徭法,并告发其事。在正统十年十二月,廷臣认为均徭法“非经久之计”,决定罢行,并委任一名新的巡按监察御史调查此事。到了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巡按“覆得其互相奸利,请俱罪之”。最后,英宗决定罚夏时等人俸禄有差,并安排朱得致仕,作为了结。[24]
由于受到朱得的阻挠,均徭法便暂时停罢。但是,均徭法实际上对一般百姓有利,因此,要求恢复的声音很快便出现。在景泰元年(1450)十一月,礼科给事中金达上言二事,其中一项是要求恢复推行均徭法。他认为“安民莫先于均徭”,只是因为被朱得“怀忿构诬奏沮”而不能实行。最后他要求“重将均徭之法举行”。金达的请求终于得到景泰帝的批准,于是均徭便再次在各地施行。[25]
首先恢复均徭法的地方仍然是江西省,推行的是名臣韩雍。在解除对均徭法的禁令不久,他立刻重新推行均徭法,“编册轮役,一劳九逸”[26],“均平十排年之力役,岁验朋编役,役毕,九年无扰。”[27]当时协助韩雍推行均徭法的有江西左布政崔恭,史称其作均徭法,酌轻重,十年一役,任一岁之劳者,有九年之逸,民甚便之,遂为定例。[28]
经过十多年的时间,均徭法终于在江西展开。它与早期佥点杂役方式的不同之处,约有三项。﹝1﹞原先是“临期量力差遣”,均徭法是“以民间税粮多寡为差,分上中下三等,预先定其徭役”[29]﹝2﹞早期由里长编佥,均徭法则把编佥之权,归之有司。﹝3﹞原先是依据黄册上的记录,均徭法是从新依照实在丁粮,制订《均徭文册》。
《均徭文册》的出现主要是针对官司佥发徭役完全没有定额定量方面的缺点。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上朝廷的科派日繁,无论是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的负担,渐渐加重。一些地方更出现人户逃亡的现象,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里甲制度的运作。柯暹的《均徭文册》,正是对黄册制度的一个调整。徭役的佥派,都是根据黄册上人户的人丁事产的记录而进行。由洪武二十四年至正统初年,已达四十余年,其间人丁之消长不一,事产之变动恒有,故当时黄册上的资料已不能准确的反映里甲人户的实际情况。 [30]此外,明代的优免制度,主要是对杂泛差役而言,而每年优免的户数人数亦不同。[31]故此,另行编订文册以为佥发杂泛差役的根据,是有客观上的需要的。[32]
均徭册除了以实在丁粮数为依据外,最重要的是把人户“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第佥定,挨次轮当”。[33]分编人户为上中下三等,是黄册制度的一贯做法。所不同的是《均徭文册》所编定的户等是依据最新查勘的丁粮数,较能反映人户的实际情况。其次,均徭法是十年一编的,人户除了被编定等第外,它是配合里甲正役十年一役安排。人户在十年之内,只充当一年之役。[34]《均徭文册》现已不存,但明人笔记中有一种叫做《龙头蛇尾册》。它记载的内容,是明代较后期的一种记录。它与《均徭文册》是同实异名的东西。其中,将徭役名色算量轻重,在相应人户内佥派。[35]其实,明代役制中,把役目分轻分重,早在洪武初期便实行了。《均徭文册》保留这种安排,是可以防止官吏从中作弊,胡乱填注的毛病。[36]关于分编户等以充当相应之差役,嘉靖末年王宗沐曾指出审编工作一定要非常谨慎,否则遗害很大。[37]
综合而言,均徭法是柯暹据其在江西永新、吉永施政所总结经验而制订的。[38]正统初年,由江西按察使佥事夏时奏进,由户部下令推行。不久,由于受到临江府知府朱得的阻挠,均徭法暂停推行。到了景泰初年,由于朝廷应礼科给事中金达的请求,同意把均徭法恢复推行。不久,韩雍便在江西再次推行,深得百姓欢迎。均徭法改变了徭役临期量力差遣的做法,预先分编人户之等则和徭役之轻重,挨次轮当,免除了吏书作弊、放富差贫的情况。均徭一词的原意,原来就是均平徭役。《均徭文册》的出现,可以视为明代役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
江西实行均徭法,初期并不十分顺利。到了景泰初年,韩雍恢复推行均徭法,受到江西人民欢迎。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均徭法内所含的徭役的项目不断膨胀,江西永丰人罗伦曾指责役目的不断增加,使其乡人户吃不消。[39]此外,均徭法基本上是十年一编的,但由于不同的地区,人户的数目多寡不一。大县的人民可以十年轮役一次;小县的轮役次数则较频密。以江西瑞金县为例,十年之间,人民要四次充当,徭役独繁。[40]
此外,吏书作弊的情况仍是难以根绝,日子一久,又故态复萌。其时,均徭法“以十里之人户,定十年之差徭,官吏里书乘造册而取民财,……(又)丁之消长不一,只凭籍册,漫定科差,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闲人户,亦令出银”,引致给事中邱宏之评击,要求重新查勘,三年一次通审,以确保劳逸适均。[41]
前言“空闲人户,亦令出银”,是成化二年(1466)的情况。当时虽没有银差之名,但已具银差之实。所以,到了弘治元年(1488),户部下令各地编审均徭,要“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42]说明了均徭之走向银纳化之情况,但表面上政府仍未正式批准。
到了弘治七年(1494),均徭役目下的马夫一项,正式准许改折为马夫银。它规定“布按二司及各府官马夫于所属州县各佥中等三丁人户十户,共出银四十两,解送掌印官处分,给各官自行买马餧养。”[43]明代官俸极低,马夫以银代役实际是增加官员的一些生活津贴费。这类直接为官员服务的役目如皂隶、马夫、斋夫、膳夫也是明代最早的一批银差役目。[44]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白银的全面流通,银差、力差之分别,在正德初年便正式出现。[45]
可见,均徭法最初几乎全属人力的征发,到了后来,部分项目转为征银,因此,役目便分为银差、力差两大类。但是,由于各地杂役之名目繁多,杂役中那些是银差、那些是力差,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江西均徭法的情况,似乎较上述发展稍为缓慢。据正德(1506─1521)年间刊行的两种江西府志,仍未出现银差、力差的分别。[46]但是,最值得注意的,是《正德建昌府志》,卷四,〈徭役〉项下,已附带一批征银的项目。
表1:正德年间江西袁州府与建昌府役目表
地区
役目 |
袁州府 | 建昌府 | |||||||
宜春 | 分宜 | 萍乡 | 万载 | 南成 | 南丰 | 新城 | 广昌 | ||
皂隶 | Ⅹ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祇候 | Χ | Χ | Χ | Χ | |||||
弓兵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马夫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门子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库子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看仓老人 | Χ | Χ | Χ | Χ | |||||
斗级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禁子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膳夫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防夫 | Χ | Χ | Χ | Χ | |||||
管夫 | Χ | Χ | |||||||
巡栏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铺司 | Χ | Χ | Χ | Χ | |||||
驿司 | Χ | Χ | Χ | Χ | |||||
铺兵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斋 夫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渡 子 | Χ | Χ | Χ | Χ | Χ | Χ | |||
馆 子 | Χ | ||||||||
解 户 | Χ | Χ | Χ |
资料来源:《正德袁州府志》,〈徭役〉,页13-14;《正德建昌府志》,卷四,〈徭役〉,页28-30。“X”代表该县设立的役目。
表2:正德年间建昌府徭役附带征银数表(单位:两)
征银项目 | 南城 | 南丰 | 新城 | 广昌 | 共 |
编补里甲料价银 | 169.75 | 262.27 | 130.15 | 13.45 | 575.62 |
新举人牌坊 | 25 | 20 | 20 | 65 | |
本府岁贡盘缠银 | 50 | 25 | 20 | 25 | 120 |
县贡 | 25 | 25 | |||
斋表布政司委管顾船 | 12 | 12 | |||
布政司书手工食银 | 10 | 10 | |||
合共 | 281.75 | 317.27 | 170.15 | 38.45 | 807.62 |
资料来源:《正德建昌府志》,卷4,〈徭役〉,页28-30。
由此可见,正德年间江西虽未在徭役项目下分为力差、银差,但随着补编里甲料价,地方科举之支出等等的出现,均徭折银的趋势,己十分明显。所以到了嘉靖初年,均徭法出现了新的安排,以嘉靖三年(1524)刊行的《嘉靖东乡县志》为例,它的上卷〈力役〉项记载均徭的役目(表3),包括了柴薪、马夫两役折纳银两的数目,反映江西省均徭法正式出现银差的役目,开启后来全面力役折银的先河。直至刘光济在隆庆年间推行一条鞭法,把均徭法的各项役目,全部改为纳银代役,而与其它的里甲、驿马、民壮三项合而为一,总计各项差役的全部支出,一条鞭法征收,便成为晚明徭役改革的主流。
表3:嘉靖三年(1524)东乡县均徭役目表
役目: | 人数 | 共银(两) | |
皂隶: | 柴薪 | 9 | 108 |
直堂 | 10 | ||
答应 | 20 | ||
典史厅 | 2 | ||
马子 | 40 | 160 | |
门子 | 16 | ||
库子 | 4 | ||
禁子 | 6 | ||
斗级 | 3 | ||
弓兵 | 110 | ||
巡栏 | 4 | ||
齐夫 | 6 | ||
膳夫 | 6 | ||
举人牌城银 | 25 | ||
岁贡盘缠银 | 50 | ||
表盘缠银 | 20 | ||
布政司委官雇舡 | 4* | ||
解户 | 1 |
资料来源:《嘉靖东乡县志》,上卷,页41-42。
*每次雇舡计。
四、里甲岁办法和里甲均平的出现
明代的里甲制度,除里甲正役外,还要负担物料的上供。明初里简事均,对以土贡形式出现的上供物料,要求不大。但是,当物料供应的剧增[47]后,遂引致里甲出银办纳的情况。江西在景泰初年恢复推行均徭法时,同时“ 又行岁办里甲,公贮银两,有役则估费,召户领解。 ”[48]至于每里出银之数,则为六两,非全里者为三两。由于轻重适均,故官府与人户皆以为善。[49]
韩雍推行“ 里甲岁办 ”法,主要是解决里甲人户无法应付不断增加的派办物料。为免当役者难以支持而逃亡,韩雍的办法是里甲集体出银应役。此法已实际打破了一里一甲单独应支各项徭役的办法,而走向通府县混一派征的方向。为了方便说明里甲银在景泰至嘉靖初年的增加趋势,我们先以江西临江府为例,计算一下据韩雍的方法在临江一府所筹集得的里甲银数目。
临江府原额坊厢里分合共1,124里,后来人口流移,有些里分是不全的,有些则归并了。[50]景泰初年,大约有1,086里或稍多一点。[51]以每里派银六两计算,临江府一年可得的银子约为6,516两。韩雍利用这些银子来应付现年的上供物料和公费。后来,由于上供物料和公费不断增加,每里六两银子不足支应,于是出现“ 随事加派 ”的情况,甚至有一里“ 增至十二、三两者 ”;里甲负担不了,便出现了逃亡和拖欠等现象[52]。江西官员因此急谋改善的方法,以免情况恶化。在正德八年(1513),他们决定“ 以近额每里九两五钱为率,查照丁粮,通融均派。 ”[53]这次改革虽然仍是每里摊派,但却初次以丁粮数目,作为里甲人户分担多寡之基准。所谓“ 通融均派 ”,是指人户随其丁粮数目多寡而定其输银之额。正德八年距离景泰初年约六十年,每里的额数由六两增至九两五钱,后者约为前者之158%强,即每里负担额增加超过58%。但是,由于各府县的里数有减少的情况出现,实际每府县的负担额须略作调整。以江西建昌府为例,我们根据《大明一统志》与《正德建昌府志》的记录,计算出由天顺(1457 – 1464)至正德年间,各府县的里甲银数和每里的平均增加数。
表4:江西建昌府 (天顺至正德)里数对照表
大明一统志里数 | 正德建昌府志里数 | 共减里数 | 与原里数之比较 | |
建昌府 | 523 | 442 | 81 | 84% (+) |
南城县 | 284 | 243 | 41 | 85% (+) |
南丰县 | 139 | 113 | 26 | 81% (+) |
新城县 | 76 | 70 | 6 | 92% (+) |
广昌县 | 24 | 16 | 8 | 66% (+) |
资料来源:《大明一统志》卷五十三;《正德建昌府志》卷四,页三十。
表5:江西建昌府里甲银数表
正德年间之里数 | 正德八年新定额数(两) | 合共(两) | |
建昌府 | 442 | 9.5 | 4,199 |
南城县 | 243 | 9.5 | 2,308.5 |
南丰县 | 113 | 9.5 | 1,073.5 |
新城县 | 70 | 9.5 | 665 |
广昌县 | 16 | 9.5 | 152 |
资料来源:《正德建昌府志》卷四,页三十。
根据以上两表,我们知道由天顺至正德年间,建昌府的里数约减少16%。而以整个建昌府而言,里甲银总额约增加33%左右,平均每里增加数58%。
我们再根据《正德建昌府志》,分析建昌府的支出项目。
表6:江西建昌府正德八年里甲银支出数目表 (单位:两)
建昌府 | 额办项目 | 银数 | 岁办项目 | 银数 | 共 |
南城县 | 祭祀 乡饮 孤贫 弓张 |
167.34 20 161.34 900 |
浅船 水牛底皮 柁木等银 预备派料银 |
300 350.2 150.75 203.87 |
|
共 | 1,248.68 | 1,004.82 | 2,253.5 | ||
南丰县 | 祭祀 乡饮 孤贫 弓张 |
150.64 12 9 675 |
浅船 供应器械银 |
100 126.8 |
|
共 | 846.64 | 226.8 | 1,073.44 | ||
新城县 | 祭祀 乡饮 孤贫 弓张 预备派料银 |
150.24 12 9 450 44 |
|||
共 | 665.24 | ||||
广昌县 | 祭祀 乡饮 孤贫 弓张 |
92.05 12 6 66 |
|||
共 | 176.5 | ||||
四县合共 | 2,937.06 | 1,231.62 | 4,168.68 |
资料来源:《正德建昌府志》,卷4,页30。
根据表6,各县的支出项目可分为两大类:额办和岁办。[54]其中新城、广昌两县只有额办而无岁办。但是,新城县的额办项内,已经出现了预备派料银,其性质已属岁办的范畴,虽然只有44两,但已足以反映岁办之扩大情况。此外,额办项目粗略地分为四项:祭祀、乡饮、孤贫、弓张,而没有仔细地记录下每项支出的内容,反映编纂方志者对支出的细目不重视。
由于里数之缩减,各里的平均负担额自然增加,对于不曾迁徙的人户构成强大的压力。此外,上供物料的科派没有固定的数目,而地方公费的支出亦只增不减,里甲人户对双重的科派,却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压抑其数量上之增加。里甲人户在无法支撑下,便会私下寻求改善的办法,以免坐以待毙。其中一种常见的方法是把自已的田地诡寄于优免户内,甚至全家投靠大户,以求荫庇。第二种方法是迁徙他处,以避差徭。明初虽有限制人民自由离开所居地的规则,到了明中叶以后,这种规限已大为松弛。
无论出现那一种情况,对留在原居地的里甲人户而论,总是增加他们的负担,渐渐形成恶性循环。[55]江西大吏盛应期为了改善这种情况,便着手改革里甲银的佥派方法,对江西一条鞭法的出现,产生了催化作用。
盛应期是嘉靖初年出任江西巡抚的。在他的安排下,里甲银佥派由原来按里征银的办法,改变为「将一府丁粮,分作十年,每年每石派银三钱五分,名曰里甲均平,正所以革偏重之弊。」[56]由于缺乏记载,我们无法得知当时的“丁”数的计算方法,故其征银的总数亦不可知。但这次改革是极具重要性的,它开展了明代徭役的新的佥派方法,把原来按里佥派改为按丁粮额派征银两若干。日后的一条鞭法便完全依据“丁”、“粮”数目作为基准,再根据估出之总数,折算出丁、粮每单位所应负担的银额。这种方法,表面上与国初依据丁粮多寡、产业厚薄的佥编原则相同,但实际上却有根本分别。国初的丁粮额数,是要编定人户等则,作为直接安排轻重差役的标准。嘉靖初年的方法,却以实编丁粮数直接计算出每户应负担的纳银数目。举例来说,如某户有丁三丁,粮二石,政府计算后规定每丁折粮一石,每石负担里甲银0.5两,则该户之负担额合共为2.5两。
与此同时,由按户编佥改为按丁粮佥派的方法,代表纳税单位由“户”为主改变为以“丁”、“粮”为主。以“户”为徭役基础的重要性遂被“丁”所取代,此后以户为纳税单位不再成为主流。(按:这是指南方的情况)
最后,“粮”作为里甲的计算项目之一,意味着徭役部分地摊入田地的情况,正式开始。[57]田地分摊里甲银,反映税项负担由人丁转移入田地的趋势。[58]
五、结论
明代的社会经济状况,出现了不少改变。明初,承接元末大乱的局面,工商业大为停滞,整个社会带有非常浓厚的自然经济色彩。明太祖在订定各种政策时,都受到这种时代背景的制约。例如,在洪武十四年,他把全国人户分配成以一百十户为单位的里甲制之下,作为对人户征发赋役的最基层单位。明太祖意图利用里甲制度来管治全国。在里甲制度下,每里有里长十名,甲首百名,每年役里长一名,甲首十名,负责一里之公务。其余里长、甲首,排年应役,十年一周,这是里甲正役。除此之外,又有杂役。杂役是包括里甲正役以外的所有徭役,范围相当广泛,而各地亦有因其特殊的需要,有所不同。以明代而言,徭役可分为四大役目:里甲正役、均徭、驿传、民壮,后三者是由杂役系统分化而成的。
江西省在明代是一个经济发展较佳的地区,由于里甲制度本身的缺点,江西首先出现均徭法。均徭法是针对明初杂役临时差遣的缺点,容易引致吏书作弊和里甲科派徭役不公平的现象。均徭法把一里内的人户,按照其丁产之多寡,预先安排各项徭役的佥派。人户只要完成指定的工作。就不再被临时征调作其它工作。因此,均徭法是包含徭役佥派制度化和固定化的性质。
随着白银的普遍流通和使用,工商业的不断发展,江西的各项徭役都趋向于以银代役。首先是人户出资雇人代充徭役,其后是由官府衙门代为收集工食银,然后雇人充役。此外,一些直接隶属于官员的徭役如柴薪皂隶和马夫,更是最早的一批银差役目。这种情况,当然与白银成为主要货币,关系最大。
明代中叶以后,徭役需求不断膨胀。由于中央政府没有充裕的地方行政经费,一般官员的做法是把地方政府的各项开支,全部由里甲人户摊分。再者,江西在景泰初年推行的里甲岁办银法,是为了应付不断增加的上供物料和公费的科派。其后,由于政治日趋腐败,上供物料和公费不断上升,形成里甲银的数额急刻增加,由景泰至正德(1450-1521)年间,人户的负担大幅提高58%。所以,嘉靖初年,江西大吏开始对里甲制度下的徭役作出新的安排。原来由各里出办里甲银的方法,改为由一县丁、粮分作十份,每年一份,以分摊全县整个年度的各项支出。这种方法,不但包括原来的里甲银,也包括均徭、驿传、民壮三大役目,只是各项的具体安排稍有不同,如里甲银例不优免,均徭银可以优免等等。十分明显,这和一条鞭法的精神,十分配合,只是形式上保留里甲制十年一役的安排。日后各项赋役改为一条鞭征收,其渊源就在这里。江西省在嘉靖初年已推行此新方法,反映它在明代徭役改革中的特殊地位。
注释:
[1]以上三项分见于《永乐大典》,影印本,中华书局1986,卷2277,〈湖州府〉,页5-6;《苏仲平文集》,商务印书馆影印《四部丛刊》初编本,1973,卷6,〈核田记〉及清高宗敕编《明臣奏议》,商务印书馆,1935,册1,卷1页6。本文的完成,曾获林燊禄教授的悉心指导,笔者衷心感谢。
[2]此種土貢,後來稱為「上供物料」。
[3]明太祖將官員俸祿訂得很低,又沒有寬裕的行政經費,結果便需要由里甲人戶來負擔有關公費開支;參看趙翼《廿二史札記》,台灣洪氏出版社,1974,卷32,〈明官俸最薄〉條,頁473-474。
[4]唐代江西稱為江南西道,宋代改道為路。元代稱江西行省,明代改稱江西布政使司,清代稱江西省。江西布政使司辖南昌、瑞州、饶州、南康、九江、广信、抚州、建昌、吉安、袁州、临江、赣州、南安13府,下辖78县。
[5]因此,梁方仲先生曾例外地兩次撰寫《跋〈洞阳子集〉》和〈明代江西一条鞭法进行之经过〉两篇以江西区域研究为对象的作品。
[6]「从中唐以来,江西在经济文化方面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此后在宋元明三朝,江西曾经是中国最繁荣的省份之一。无论是农业如粮食和手工业如瓷器等经济方面,还是教育如在科举考试中及第的人数以及商业等方面都名列全国前三名之内,与江东(江浙)大致相仿,明显领先于附近的广东、湖南等。」引自維基百科網〈江西省〉條目。(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1%9F%E8%A5%BF#.E6.98.8E.E6.B8.85)。又參看許懷林《江西史稿》,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相關章節;關於明清江西城鎮發展,可參看劉石吉《明清時代江西墟市與市鎮的發展》(抽印本),收於《山根幸夫教授退休記念明代史論叢》,1990。这抽印本是刘教授亲手赠予,笔者在此再次表示感谢。
[7]《明太祖实录》,卷231,总页3381,“洪武二十七年二月丁亥”条。
[8]洪武二十六年的规定,是总结性的。其细节仍当依二十四年的条例。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全五册,扬州: 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 1989,卷20,〈户口、黄册〉条,总页357-358。《诸司职掌》,《续修四库全书》第748册,北京图书馆藏明刻本影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9]参考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61,页49。
[10]《明太祖实录》,卷231,总页3381,“洪武二十七年二月丁亥”条。
[11]《明太祖实录》,卷231,总页3381,“洪武二十七年二月丁亥”条。
[12]《明太祖实录》台北 : 中央硏究院历史语言硏究所, 民国55-66[1966-1967,卷180,总页2726,“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条”。
[13]見《皇明經世文編》(中華書局影印明平露堂刊本,1962),冊一,卷12,王叔英〈資治策疏〉,頁87。
[14]丘浚《大学衍义补》,《丘文庄公丛书》,上册,丘文庄公丛书辑印委员会,1972,卷31,〈制国用传算之籍〉,页359。
[15]《康熙盂县志》,〈赋役〉下,转引自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页184。
[16]张萱《西园闻见录》(哈佛燕京学社,1940,据旧抄本排印),卷32,页6。
[17]《万历大明会典》,卷20,总页364。
[18]《万历大明会典》,卷20,总页364。
[19]《嘉靖海宁县志》(胶卷R411,新亚研究所藏),卷二,〈徭役〉。
[20]《明英宗实录》,卷136,总页2697-2698,“正统十年十二月乙巳”条。
[21]《明史》,卷161,〈夏时传〉。
[22]《明史》,卷161,〈夏时传〉。
[23]《明史》,卷161,〈夏时传〉。
[24]参见《明英宗实录》卷136,“正统十年十二月乙巳”条,总页2697-2698及卷152,“正统十二年四月乙未”条,总页2975。
[25]《明英宗(景帝)实录》,卷198,页4202,“ 景泰元年十一月乙巳 ”条。
[26]《雍正江西通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册515,卷58,总页37。
[27]《嘉靖广东通志》(大东图书公司影印明刻本,1977),册3,卷50,〈韩雍传〉,总页1317。
[28]《雍正江西通志》,卷58,页39及《明史》,卷159,〈崔恭传〉。
[29]《嘉靖海宁县志》(胶卷R411,新亚研究所藏),卷二,〈徭役〉。
[30]明代黄册,虽然十年一编,但很快已成虚文,参考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页129-133。
[31]关于明代的优免制度,可参看《万历大明会典》,卷20,〈黄册、优免〉条,总页364-366。
[32]后期的圴徭法,规定“ 审编徭役,先查岁额口项差役若干,该用银若干。黄册实在丁粮,除应免品官、监生、生员、吏典、贫难下户外,其应役丁粮若干 ”(《万历大明曾典》,卷20,〈黄册、赋役〉,总页363)反映了优免制度在前后期都要另外安排,不算在均徭法内。
[33]《嘉靖海宁县志》(胶卷R411,新亚研究所藏),卷二,〈徭役〉。
[34]参见《雍正江西通志》,册515,卷58,总页37及《嘉靖广东通志》,册3,卷50,〈韩雍传〉,总页1317。
[35]王世茂《仕途悬镜》卷一,原书未见。现见于唐文基《明代的均徭法》,载于《平准学刊》第四辑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页597。
[36]朱得反对均徭法之理由,就是指夏时“ 多以上等粮户为隶兵,意在逐年取用。”《明英宗实录》卷136,总页2698,“ 正统十年十二月乙巳”条。
[37]王宗沐《万历江西省大志》(万历二十五年(1597)重刻本,八卷)卷2,页68。
[38]柯暹的《均徭文册》是否曾在永新、吉水二县施行,各种有关的方志与正史皆没有提及。为了谨慎起见,笔者只把《均徭文册》视为柯氏行政经验之总结。
[39]罗伦〈与府县言上中户书〉,载于《皇明经世文编》,卷84,页746-747。
[40]《嘉靖瑞金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61)卷一,页15。
[41]钦定《续文献通考》册一,卷16,〈职役、二〉,页2915。
[42]《中国历代食货典》,台湾中华书局,1970,第130卷,〈赋役部〉,页644。
[43]《中国历代食货典》,第130卷,〈赋役部〉,页646。
[44](日)岩见宏《银差之成立》,载于氏著《明代徭役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舎, 昭和61(1986)年,页164-165;参看谷口规矩雄〈明代華北銀差成立之研究〉,载于氏著《明代徭役制度史硏究》,京都: 同朋舍, 1998,頁149-194。
[45]《明武宗实录》,卷19,正德元年十一月。
[46]《正德建昌府志》,卷四,〈徭役〉,页28-30;《正德袁州府志》,〈徭役〉,页13-14。
[47]关于上供物料之增加量,数据很多。粟林宣夫先生曾列出数条,可参考。见氏着《里甲制研究》,文理书院,1971,页99,注26。
[48]《雍正江西通志》,卷58,页37。
[49]《正德建昌府志》卷四,页三十。
[50]临江府原来的里数为1,124里,是据《嘉靖临江府志》卷四,〈田赋、里粮〉条所记录。
[51] 1,086里是天顺五年(1461)成书的《大明一统志》(三秦出版社影印天顺原刻本,1985)卷55所载之里数。天顺五年距景泰初年约十年,两者里数应该相当接近。
[52]《嘉靖东乡县志》卷上,页四十。
[53]《嘉靖东乡县志》卷上,页四十。。
[54]东乡县把岁办称为岁派,但内容是相同的,可见这些名词没有统一。见《嘉靖东乡县志》页四十。
[55]唐龙〈均田役疏〉,载于陈子壮《昭代经济言》(商务卬书馆,1936),卷3,页41-42。
[56]《双江文集》、〈前·记事〉;转引自栗林宣夫《里甲制度研究》,页112。
[57]清代“攤丁入地”的安排,原則與此相近。
[58]关于把徭役负担分摊在田地上,是直接增加了田赋的数量。这种附加税在北方引起了较大的争论,其中葛守礼的言论最为引人注意。可参考《葛端肃公文集》,载于《皇明经世文编》,册四,页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