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也是传统思想与反传统思想交汇碰撞的时期。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发育、商人资本实力等方面,都较以往社会有了很大提高。在此背景下,商税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在当时的经济思想领域中,丘浚、王夫之等思想家对征商纳税提出了一些较前代更为详细、丰富和具体的看法。总的来说,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展开,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征税方式与商人管理、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
【关键词】商税;税收;明代
【作者简介】李博,女,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郑州450052)。
【原文出处】《中州学刊》(郑州)。2012.2.142—147
随着明代商贸的发展,商税问题越来越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丘浚、王夫之等经济思想领域的探索者纷纷对征商纳税提出一系列较前代更为详细和具体的看法,本文拟就明代商税思想作一初步探讨。
一、明代商税征收状况
商税的规范称谓应为“商品和服务课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课征的税收。[1]明代商税的范围要小许多,主要指“关市之赋”,即丘浚所言“关以征其货之出入,市以征其货之所在”[2]。关税主要是指工关税、钞关税、门税等;市税是指商货进出门店税、塌房税、门摊税等。工关税,一般由工部派员在主要交通要道设抽分竹木场,对商客贩运的竹子、木材、薪炭等课以实物税,税率为十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不等。钞关税是商品货物在流通过程中,以钱钞缴纳的流通税,如明初的临清、北新两关不仅征收船钱,而且对船上的货物征收货税。门税即京城九门之税。塌房税在朱元璋称吴王时就已经征收,原名官店钱。门摊税是全国各主要城镇对市肆各色门摊征收定额税。此外,明初开征的酒醋税、渔课、房地契税等税种一直存在,以后又相继增加牙税、过桥税、车马税、香税、油布税等。总之,随着明朝历代帝王的增税,商税的名目也越来越多。
明初,朱元璋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3]洪武以后,封建官府的税关增设渐多,征税的“定法”不被遵行。中晚期以后,随着明朝财政亏空的日益加重,矿监税使四处搜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以致“数激民变”。[4]例如,万历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间(1597-1600),有关部门在对临清、九江、河西务等税关进行核查时发现,因为税使的横征暴敛,临清关往年客商由38人降至2人,河西务布店由160余家降为30余家,缎店、杂货店等关门数量均在2/3左右。[5]明代商税管理的弊端激化了新兴商人与封建官府的矛盾,也严重影响了明王朝的国用大计。针对当时的状况,一些有识之士就商税问题提出了较前代更详细、明确并具有丰富内涵的思想。
二、明代商税思想
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此外,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
(一)对开征商税合理性的讨论
支持“关市不征”的有丘浚、伍袁萃等人,赞同征商观点的有王夫之等人。
丘浚主张沿袭古人之礼,拥护“关市不征”。他认为古代对“市肆”采取租税制度是“抑商之政”。古人立关市之本意是“其意恶人逐末而专利,故立法以抑之,非有所利也”。即古代设关市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商贾,部分的征税也是以“抑商”为目的,并非为了获利。而“后世则专用之以利国,非古人意矣”。但丘浚的“关市不征”并非是彻底的、完全的不征,“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赋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关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此不独非王政,亦非天理也”。[6]认为不应该征商的还有伍袁萃,他称:“征商,前代亦有之,然实衰世苟且之政,圣王之世无闻焉。顷有小人言利之术中,而榷竖偏天下矣,皆扁其驻扎处日(皇店)。咦,皇字岂可加于店字之上耶!堂堂天朝,乃效市井商贾开店列肆耶?书之史册,贻笑千古矣。”[7]
他对征商持有极端的否定态度,认为是只有到了王朝末世,帝王听信小人谗言才会作出的苟且之政,同时他还对以皇店为名腹削盘剥商人表示了极度的不满。
王夫之有着传统的抑商态度,他认为“商贾者,于小人之类为巧,而蔑人之性贼人之生为己极者……夷狄资商贾之利,商贾恃夷狄而骄,而人道几于永灭”;“生民者农而戕民者贾”。因此,他在其著作中崇尚刘邦“困辱商人”的观点,并认为“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制”。[8]同时,他又承认商贾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包括商人)都有缴纳赋税的义务,“不论客户、土著、佃耕、自耕、工商、游食,一令稍有输将,以供王民之职”[9]。王夫之抛弃了传统的农业单一税的思想,坚持商税是正当的财政收入,不仅应当纳税,而且一些“不劳而多获”的商品还应当缴纳更重的赋税。他还强调国家军队的支出应由商税中来。他曾在《噩梦》中说:“且如周制,兵车之赋出于商贾,盖车乘、马牛,本商之所取利,而皮革、金钱、丝麻、竹木、翎毛、布絮之类,皆贾之所操,是军器皮作火器各局之费,应责之於商贾也无疑。”[10]马卿从重农抑商的角度解释征商是符合上古先哲王法的,他称“及照我国家钞关之设,非直征税出入,以足国用,实欲抑彼逐末,而归之农,正古先哲王念民之依,贵五谷而贱金玉之意,诚良法也,故市廛之征,王法不废”。根据当时国库空虚的情况,又认为征收商税“可以济公用而宽民力”。他又说道:“今前银支费巳尽,高墙之供决不可缺,而民力巳竭,实为不堪,夫征商之余利,与浚民之脂膏,利害相去远矣。”为征商合理性提供了道德上的解释。随后,又建议“且天下商贩往来南北者,皆经临清等处征税,何独循淮而西之商经正阳者,乃得不税,亦为不均”,以均商税为理由,开设正阳税关。[11]
到了明朝中后期,作为地方收入的商税已经成为某些固定财政支出项目的来源,如对海商的征税则用于海防军事支出。许孚远在《疏通海禁疏》中指出:“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若奉禁无征,军需缺乏,势必重敛于民,民穷财尽,势难取给。”[12]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称:“两淮岁课百余万,安所取之?取之商也。”对商人“若束缚之,急使之,一无所顾,今天下安得岁增民间百余万粟,输九边以为兵食者乎”。[13]
在肯定商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的同时,已经完全承认国家征商的积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收的商税在国家财政方面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肯定“征商”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
总之,具有传统思想的丘浚、王夫之等人虽有着根深蒂固的农本思想,但面对当时工商业蓬勃发展的状况,也不得不在征商问题上作出让步。而顾炎武、许孚远、马卿等人则坚决支持征收商税,其中有些人巧妙地避开商本与农本的争论,从商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谈及,侧面肯定征商的积极意义。
(二)对当时征商税现状及制度的探讨
史玄在《旧京遗事》中对征税有这样的描述:“京师九门,皆有税课……各门课钱,俱有小内使,经管收纳。凡男子囊襆骑驴,例须有课,轮车则计囊襆所少,以为算榷。至于菜茹入城,乡民亦须于鬓边插钱二文,以凭经税小内使,径行摘之,彼此不须相问,甚可粲也。鸡豚必察,不知何年经始厉阶,今遂为司农正赋耳。又长安大城内宰猪,例于诸门外屠割,入城每猪税钱二十五文。终朝之人,坊巷间民,暗计用猪多少,以占市事。”[14]商税征收得如此细致,以至于达到了无所不征的地步。征收对象广泛,征收管理又杂乱无章。因此,黄仁宇称“明朝财政制度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就是多为小额收入,色目太多。这些账目从来都没有统一到一起”[15]。这样的税收制度为各级官员贪污腐败提供了土壤,商贾偷税漏税问题也较为严重。针对这种状况,当时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问题的症结,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反对重复征税
明太祖对重复征商有明确的态度,他曾在《大诰三编》中的《巡阑害民》条内,明确要求商税要“三十分中,定例税一,岂有重叠再取者!今后敢有如此者,虽赦不宥”[16]。明初,解缙对“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17]的重复征课就表示不满。萧彦也曾指出:“河西务大小货船,船户有船料矣,商人又有船银,进店有商税,出店有正税。张家湾发卖货物,河西务有四外正条船,到湾又有商税,百里之内,辖者三官,一货之来,榷者数税。”[18]他认为商人面对如此之多的频繁征税,已经不负重荷了。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京河道御史邹霶上书反对重复征收钞关税,“旧制抽分,惟于两京附近,自工部郎中蔡志清添设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虽利国而实病民……商旅何以堪之”[19]。梅国祯就北方关塞因重复征收商税导致商人往来日渐稀少一事,曾上书恳请轻征乃至取消商税,他称北方边塞地区互市商品如“段布、狐皮,一切杂货,来自苏杭湖广,由临清以致天津芦沟通湾,其税不知凡几,及至市口又重税之”,富商大贾因其利薄不肯来此交易,那些谋生的小本商人“权其资债子母僦质聚粮之费,与夫涉历关津阅课之征”,[20]所余无几。王纪在其《请豁重迭小税疏》中就具体问题建议取消重复征税的关口,称二贤祠至临清止一百余里,临清税后至二贤祠仍需再税,因此,“二贤祠税银委系零星重迭”,“且思本府原有天津大税,单桥正零星重迭之小税也”。[21]徐恪也在其《修政弭灾疏》中列举“且以大江一带言之,荆州有抽分厂,芜湖又有抽分厂,各该委官”。入山经营的商人将竹木编成簰筏顺江而下,“簰行数千里之间,已二次抽之”,“怨声载路”,并指出“朝廷自行增税,而榷使之橐岂能屡空”是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源,“商之所以愈困也”。[22]
大多数反对频繁征税观点都是以坐商重复征收货物出入店税、行商重复征收关税和市税为出发点讨论的。与之不同的是,丘浚从对物征税的角度分析,认为对一种产品应该只征一次税,对已经征收过的产品的衍生品不应当重复征收。他称:“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税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他又以酒税为例,“谷麦既已纳税,用谷以为酒又税之,造麦为纯以酿酒又税之,用米与糟又税之……此一物而三、四出纳也”。“酒者,以谷为之,县官既已取谷以为租税矣,及其造谷以为酒,而又税之,则是一物而再税也。”重复征税“其事虽微,其所关系甚大”,“不独非王政,已非天理也”。[23]初看丘浚的观点较为新颖,实则不符合现代商税的理念,他混淆了“商品”、“产品”两个概念,但是丘浚的观点也反映出当时频繁重复征商的状况和商人对征税负担过重的呼声。无论如何,相比于同时代的经济思想领域的其他观点,丘浚无疑是特立独行的一类,他的思想闪烁着理性的光芒。
2.防止匿税的措施
对商人进行有效管理,可以防止逃税、匿税,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在明代,部分商人唯利是图,以各种方式隐匿偷漏商税的现象与前代无异。针对此情况,永乐时期巡按山东监察御史陈济就曾建言:“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商贩往来之所聚。今建都北京,而四方百货倍于往时,其商税宜遣人监闸一年,以为定额,庶无侵欺之弊。”[24]王世茂也认为商人为赚取更多利润往往有偷税、漏税的动机。他称:“今某惟知孜孜为利,罔知琐琐取灾,货富于箱,不行明执,价高十倍,辄自潜藏。巧言阳诱乎官司,密约阴连乎牙侩。遂肆欺公之计,不从抑末之行。真类贾胡之愚,纵刻身而莫惜,何止大夫之贱,亟登垄以堪羞。”并提出了惩治的办法,“物听官收,且遗一千之入,罪从律断,宜加五十之笞”。[25]当时封建官府表面上还在遵循《大明会典》中的规定:“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人官。”[26]显然,王世茂提出的办法就是用重典震慑不法商人。
正统年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曾上奏:“本府属县自国初取勘开铺店及卖酒醋之家,岁课钞十万六千八十贯有奇。经历年久,中有乏绝者……又有新开铺店并卖酒醋之家,未经取勘,分毫无税。以此征敛不均,民甚不便。”[27]他建议重新勘合征税的商户,防止部分新增商户逃税。何良俊在讨论门摊商税时担心商贾隐匿财产,为此他提出“邻里互保、处罚连带”的制度,即“稍仿古保甲之法,里巷之中,每十家编作一甲,其中推一富寔之家,定为甲长,房屋之数,即令甲长勘寔报官,如有隐漏,十家之中,互相查覆,若更不实,房产人官十家一体治罪”。[28]
显然,人们对商人匿税问题的关注说明了当时偷税漏税问题之严重。现在看来,明代封建官府行政能力的缺失是该问题的症结所在。纵观明代士子们对此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无非是加强管理、加重惩戒。然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封建官府对匿税商户的审计职能尚不完备,因此那些防止匿税的方法显然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
3.对定额商税的异议
在中国古代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定额税被认为是公平税收的方法。但是,普遍而无差别的定额商税,必定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缺失。当商税总额较少时,问题尚不明显,随着商贸总量的增长,征收定额商税无疑是增加了贫民的相对负担,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失当。自明初就有很多官员对定额商税持有不同意见。到永乐时,解缙就指出不顾商贾经营的盈亏兴废实行税有定额,“民必受害”。他称:“地有盛衰,物有盈歉。而商税之征,率皆定额。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补纳。”[29]定额征收商税给不法者以舞弊的机会,守法纳税人的利益反而受到损害,故其主张征商税应当“随时多少,从实征收”。[30]这是对北宋初年规定的商税定额制度明确表示出反对意见,但解缙并没有对如何按照“随时多少”征税提出更详细的征收办法。可见,解缙的观点是根据商人获利的多少征收差别税。
至万历年间,河南巡抚沈季文上书呼吁:“征税之法,当税富民,不当税贫民。”“盖取之富商者,不过割其羡余,征之微末者,则如腹其膏脂。”并提出对商贾中典当、高利贷等行业应收取高额商税,对于贫民则应收取少量税款乃至免收其税,他称:“商贾之中有开设典当者,但取子母,无赋役之烦、舟车之榷、江湖之险,此宜重税,反以厚贿而得轻。至于小民负担之微,市饼、卖浆、稀毛、牛骨,终日经营不过铢两,反以输纳而得重。此甚非平也!”[31]沈季文的观点是根据行业利润的多寡征收差别税。陈衍则认为应当征收商品差别税。他认为对酒征税不应等同于征粮食税,“征税之法,什一之外,惟榷酤为最善”。对酒限制生产并征严税有三利:“农不钟秫,则黍麦多收”,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可以减少酗酒人数,“四民得免废业,君子亦不至败度”;增酒税即便抬高酒价,但“无损良民”。[32]他还指出酒、茶消费人群皆是富裕殷实的家庭,通过抬高税费而升高的价格并不会影响税收的收入,也不会影响酒商的利润。换言之,酒茶等商品主要由中等以上家庭消费,且在价格略微升高的情况下需求变化不大,对此种商品征税,不影响消费能力;反之,如果对粮食等贫民必须消费的商品提高税率导致物价上涨,反而会“殃及细民”,有违公平。
弘治十五年时已经有过实行差别商税的实践经验,当时“张家湾住人蒋松,又因贫富不均,告蒙巡抚洪都御史照依门面房屋间架分为四等,照旧例差等出银,每年上户每间出银二钱,中户出银一钱五分,下户出银一钱,下下户出银五分”[33]。何良俊为筹备军费,曾主张征收门摊商税,并扩大了征税范围,认为不能“止税店面”,“当并及房室,每房一间,一年止可税银一分……大率以中户论之,有房二十间,岁输银二钱耳,亦不为病”。[34]这种依纳税人的房屋间架多少估计应征额度,类似于近代财产税的估算征收法,以估算房屋数量代替财产总量,并以此作为差别征税的依据。这种方法虽没有稽查等复杂手续与过程,但是容易发生任意估计现象,常有遗漏,且会导致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不能算得上是一种成熟的征税方式。但结合当时明王朝的商品经济发展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低收入者对按资征税的诉求。
当时社会上对定额商税的否定态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代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日益悬殊,以及商贾对改变征税方式、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呼声。此外,在这一时期商税思想中一些独特的视角,如采取行业差别税制、商品差别税制、按财产多寡或利润高低确定征税额度等,已经带有近代商税的特征,为清以后商税思想奠定了基础。
4.对开征海上贸易税的观点
明初,对外贸易尚依附于朝贡,且总量极少。面对如此少量的对外贸易税,封建统治阶级往往不以为然,如永乐帝曾说过如此的话:“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而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35]既然征也收不上多少钱,那就不征也罢。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繁荣,海上贸易日渐频繁,对外贸易税就逐渐显现出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尤其是海禁之后直至明朝灭亡,在是否开征海上贸易税的问题上,就一直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声音。巡江御史冯璋认为:“若贪顾目前,一旦开税,华夷无限,山海路通,此往彼来,略无禁阻……万一乘机生事,扰乱地方。”即便是开禁征税,还会有“奸猾商人,将带中土丝绵、段布、磁、铁贵货到彼番国,不换货物,止卖金银。回还之时,将船烧煅,潜地逃归;徒有开税之名而终无可税之实,势所难禁者也”。此外,顽民、势宗私自进行贸易逃脱税收管理,也“不过治以笞杖之罪而已”,因此开征海上贸易税“不当为一时之权宜,以贪小利”。[36]
与之相反,支持商品经济发展、维护商人利益之人往往赞同开禁。丘浚偏重于自由贸易,他曾建议让人民自行造船从事一般商品的海外贸易,官府按照一定百分比抽取实物税,这样可以“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帮之助,是亦足国之一端”[37]。这种令私商自行出资经营并以一般进出口商品为主的贸易政策,已较接近国际贸易的正轨道。
万历年间,以右佥都御史巡抚福建的许孚远曾称:“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若奉禁无征,军需缺乏,势必重敛于民,民穷财尽,势难取给。”但是他也意识到沿海商民可能会借开禁向境外偷运违禁商品硝黄,提出“里邻保结,委官盘验”方法用以杜绝违禁贸易。[38]总之,他认为不能因此而禁绝商路,不然就是因噎废食。如果说丘浚的观点尚且是主张利用榷征商税的办法管理对外贸易,许孚远的观点就更进一步,他对比了禁海、开禁的双方利害,主张征收海上贸易税用于补贴本应该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军需,这相比于提高国民的常赋对国家本身的损害要小。万历二十一年,巡按福建陈子贞对开征海上贸易税也持有赞同观点,商税“额饷二万,计岁取盈,又可充吾军实之需,是其利不独在民,而且在官也”[39]。因为陈子贞为地方官员,又担负福建沿海边境安全之责,其赞同征海贸商税的观点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
明后期对开征对外贸易税的争论,一方面显示出当时海上贸易税的巨大利益,使得统治阶级已无法忽视海贸商税对国家财用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凸现出明朝中央财政的极度匮乏。
(三)对商税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认识
随着明王朝对商税征收的重视,商税征收过程中的种种弊端也逐渐展现,一些有远见的人士在对商税问题的探寻过程中,渐渐拨开迷雾,一步步接近商税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起初明太祖并不认为商税与封建社会矛盾之间有密切的关联,商税征收、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仅仅被视为是奸臣贪官的聚敛。如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曾谕户部日:“曩者奸臣聚敛,税及纤悉,朕甚耻焉。自今军民嫁娶,丧葬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40]从皇家的角度看来,当时商税问题的症结在于奸臣聚敛,只要罢黜琐细商税就可以避免商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
随着商品贸易的繁荣,商税问题被人们重新审视。王纪称:“税繁则商困,商困则来者稀。”[41]提出商税与商业贸易之间的直接关系。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京河道御史邹霶上书反对重复征收钞关税,“旧制抽分,惟于两京附近,自工部郎中蔡志清添设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虽利国而实病民……商旅何以堪之”[42]。他指的利国主要是指增钞关税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财政税收利益。邹霶处于明王朝的前期,正是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尚不突出,虽然其能认识到征商不当会导致“病民”,但尚未看到“病民”与“病国”之间的关系。赵世卿进一步将商税与国家财用问题相关联,认为商税征收应当处于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商税过高则病商,过低不能充实国家财用,因此主张“国家置立钞关,仿古讥市征商之法。下不病商,上籍裕国,内供赏赉,外济边疆,法至善也”。他指出:“天地生财,止有此数,多之于此,必损之于彼。”对商人的横征暴敛“不惟病民,抑且病国”。[43]张应俞在“病民”的问题上就解释的更为详细,他在《江湖奇闻杜骗新书》中说道:“朝廷往往听言利之臣,命太监四出抽分,名为征商抑末以重农本,实则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者受其害。利民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44]因为商税重,商人必定加价卖货,其实就是将商税负担部分的转嫁给购买者,购买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商税重导致商贾利薄,购入原产地的产品数量减少,生产者只能降价销售,因此生产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徐恪认为“生财本自有道,取民在于有制,人君不患财用之不足,而患用财之不节,取民之无制也”。只有“财用有节”,才能“举天下商民皆蒙惠矣”,他提出商亦是民,轻征商税就是惠民仁政。[45]张居正对商税与社会经济的认识较一般世人深刻一些。他曾称:“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然。故余以为,欲物力不屈,则莫若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欲民不困,则莫若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46]他反对重征商人,征商必须经常权衡“商农之势”而为之,从农商互相依存的关系出发,来解释征商税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他抛弃了“重农抑商”的传统观点,强调农商之间相互掣肘的关系,并支持轻商税以惠农,进而惠及国本。在商税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认识上,明代许多观点已经超出前代,认识上较为深刻,但是这种认识依然是从维护封建王朝的角度出发,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已。
三、结语
经济思想的演变,一方面受前代经济思想遗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社会历史环境所左右。明朝正处于古代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各类思潮不断涌现,尤其是在新的阶级关系的基础上,伴随着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传统观点和代表新兴阶级的思想在明代商税思想领域展现出一定程度的交锋与融合,并逐渐影响着当时社会思潮的流向,这不仅是社会经济构成变迁在思想层面的表现,更体现出拥有话语权的群体构成的变化。纵观明代的商税之议,议题主要是轻税。商业的高度发达是统治阶级不断增加商税的诱因,而商税的增加也引发了社会底层商民的广泛不满。一部分人从维护商贾利益的角度出发,成为呼吁合理商税的代言人。其中,有不少堪称是经典论断,如王夫之的“人各效其所能”原则、张居正“厚商以利农”的主张等,都是古代商税思想领域中不可多得的思想火花。
注释:
[1]郭庆旺、赵志耘:《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02页。
[2][6][23]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三十,《征榷之课》,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274、276页。
[3][4]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第238、247页。
[5]赵世卿:《三争店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4465页。
[7]伍袁萃:《漫录评正》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65页。
[8][9]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四,《船山全书》,岳麓书社,I988年,第432、441页。
[10]王夫之著,王伯祥点校:《噩梦》,《中华书局》,2009年,第153页。
[11]马卿:《查复钞关预处供给高墙疏》,《明经世文编》卷一百六十九,中华书局,1962年,第1725页。
[12]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中华书局,1962年,第4332页。
[1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转引自叶坦《中日商品经济思想比较研究》,《河北学刊》,2005年第5期。
[14]史玄:《旧京遗事》,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78页。
[15]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三联书店,2007年,第328页。
[16]《全明文》卷三O《大诰三编》,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2页。
[17]解缙:《谢文毅公文集》,《明经世文编》卷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76页。
[18]萧彦:《敬陈末议以备采择以裨治安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七,中华书局,1962年,第4424页。
[19]《明宪宗实录》卷二六j=,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4页。
[20]梅国祯:《请罢榷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五二,中华书局,1962年,第4969页。
[21]王纪:《请豁重迭小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三,中华书局,1962年,第5199页。
[22]徐恪:《修政弭灾疏》,《明经世文编》卷八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719页。
[24]《太宗永乐实录》卷一二五,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46页。
[25]王世茂:《仕途悬镜》附《新纂合律判语》,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52页。
[26]《大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四《匿税》(第四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3页。
[27]《明英宗正统实录》卷一六九,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53页。
[28][34]何良俊:《与王槐野先生书》,《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四,中华书局,1962年,第2194页。
[29][30]解缙:《解文毅公集》,《明经世文编》卷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80页。
[31]《明神宗万历实录》卷四三四,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69页。
[32]陈衍:《槎上老舌》,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81页。
[33]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1980页。
[35]@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第252页。
[36]冯璋:《通番舶议》,《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八十,中华书局,1962年,第2966、2967页。
[37]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二五,《市籴之令》,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243页。
[38]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中华书局,1962年,第4333页。
[39]《明神宗实录》卷二六二,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16页。
[40]《明太宗洪武实录》卷一三二,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44页。
[41]王纪:《请豁重迭小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三,中华书局,1962年,第5199页。
[42]《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三,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4页。
[43]赵世卿:《关税亏减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4458页。
[44]张应俞:《江湖奇闻杜骗新书?太监烹人服精髓》,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6页。
[45]徐恪:《修政弭灾疏》,《睨经世文编》卷八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719页。
[46]张居正:《张太岳集》卷八《赠水部周汉浦榷竣还朝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99页。
文章来源:《经济史》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