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湘鄂西地区,从明初至清雍正年间,土司、卫所等特殊形式的政区与经制州县政区在地理空间上都是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不同类型的政区意味着不同的赋役制度与管理方式,在土司、卫所与州县势力彼此消长的背景下,更导致了种种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清雍正间,通过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三者之间的土地与赋役纠纷随着卫所、土司的取消与州县政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逐渐消弭。
【关 键 词】赋役制度;政区边界容美土司
【作者简介】孟凡松(1979—),男,湖北建始人,安顺学院政史与法律系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史。
在历史政区地理的研究中,断代政区的整体研究或特定政区的沿革研究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近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强调“语境”、强调“人”的背景下,政区的“边界”问题开始受到部分学者的重视。徐建平通过探讨民国丹阳湖苏皖省界的划定过程展现了地方民众、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1],冯贤亮在对明清江南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的研究中也着重探讨了“疆界错壤”对于不同政区的赋役与社会控制内涵[2],李大海在政区要素与地方社会构建关系的研究中也将边界作为最重要的分析对象。[3]从本质上说,边界即是一种彼此区分的制度界限,此诚如黄国信所言,“表面上,制度给人们的感觉是规范的且边界清晰的,实际上传统时期的制度运作却是灵动多变且界限模糊的,制度通过种种利益关系引发的冲突、斗争与合作来实现”[4]。边界不仅是地理的,也是制度的,而地理空间的变动与制度规范的调整,则是具体情势之下,以人为主导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学界对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容美、保靖、永顺等土司的历史沿革与该地区经济、政治与文化形态方面,从边界政区的角度探讨该地区政制变迁与区域治理的研究论著仍不多见。但是,对容美土司而言,这似乎是个例外,有关容美土司的各种研究,一直颇受关注。李荣村从时间维度对容美土司的历史作了最为系统的梳理,尤其对容美土司与清廷的政治关系作了充分的论述[5];孟凡松将研究视角从政治关系转到以土地纠纷为中心的经济关系上来,对湘鄂西地区土司、卫所与州县之间的疆界冲突和土地纠纷进行了初步研究[6]。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以明清湘鄂西地区尤其是容美土司为中心,考察府县、卫所与土司等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并以此审视明清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趋势。
一、“军属容美,赋属有司”:容美土司与巴东县之间的赋役冲突
同治《巴东县志》:“悉本旧乘,凡旧乘所载者无不备录”[7]。在该志所收详文、咨文、奏疏、檄文中,相当一部分都涉及该县与容美土司之间的田土纠纷。透过地方志繁复琐碎的文献记载,恰可以观察土司与经制州县之间,基于不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而演绎的矛盾与冲突。
同治《巴东县志》引康熙《巴东县志》载:
明崇祯间,田纮有刁军畏调之奏,方欲举后四都而军之,况其所久假之后二都乎?考兴山令曹元功、巴东令谢上官会详内称:田世爵孙田纮不守定分,妄思狂逞,擅将后二都里排覃守儒等十三族攘为己有,授以冠带,充为舍把。里下之人土尽被胁占,乃复巫邓、谭、柳、陈等,降为蛮军。夫邓、谭、柳、陈等即后里之民,心怀忠孝,誓死靡他,而绒何得以“军”之一字诳渎天听为?呜呼,此固其诬民为军之始,而覃守儒等是民而非军,从可知矣。[8]
田绂即容美土司田玄,一些清代史籍为避玄烨讳亦作田元,或省笔。所谓“刁军畏调之奏”,盖即《明史》所载崇祯十二年(1639年)容美宣抚田元疏言:“六月间,谷贼复叛,抚治两臣调用土兵。臣即捐行粮战马,立遣土兵七千,令副长官陈一圣等将之前行。悍军邓维昌等惮于征调,遂与谭正宾结七十二村,鸠银万七千两,赂巴东知县蔡文升以逼民从军之文上报,阻忠义而启边衅”[9]一事。田氏号称遣土兵七千,大抵有相当部分实乃逼迫容美附近汉民充之,所谓“逼民从军”,自非尽属诬辞。不管怎样,“诬民为军”,“以军之一字诳渎天听”,遂成为田氏“军属土司,赋属有司”[10]之论张本的依据。
关于“军属有司,赋属有司”是否具有传统或制度上的依据,容美宣慰田舜年与巴东知县齐祖望文移往还,曾有过激烈的辩论,同洽《巴东县志》收入齐祖望所撰咨文《移明古制》,可视为二者交涉的记录。
在这篇咨文里,容美土司田舜年坚持对容美附近地区包括“建始半县,及巴、施、长、宜、石、慈等县、卫[11],多者一里,少者半里,再少者几户”有管“军”的权力,其主要理由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这也是最重要的,即“军属于土,赋属于汉”,“军属容美,赋属有司,命官设职,‘军民’二字,所由来矣”,军与赋的管理权分离,具有由来已久的依据[12]。其次,这些地区为容美“世土”,管辖这些地区亦属“旧制”。红砂堡原本是容美的地盘,“康熙十一年(1672年)以后,伪将军王凤岐不问钱粮完否,动以清边为说,安堡安塘”,才成为巴东的控制范围。但王凤岐曾参与吴三桂叛乱,受任“伪”职,他红砂堡安塘设汛的行为也就不足为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再次,退一步言之,即使巴东县方面在红砂堡地区安塘设汛,“但恐蛮民难驯,终久必为滋事”,仍当以归属容美土司管辖为宜。最后,巴东县方面如果坚持要在红砂堡等地安塘设官,“则是本司无犯朝廷,而有追土削地之事”[13],这有违土司治权的基本原则,而这种原则是得到朝廷认可的。
对于田舜年所言,齐祖望一一进行了辩驳。首先,齐祖望也强调“汉、土之际,岂容牵混”,但对于田舜年将土地与户口管理权相分离的做法,是坚决反对的。他认为容美自有土地,亦即“自有赋”,各县、卫不得过问。同样的道理,“各县、卫自有民”,民即版籍之民,其户口归州县管辖,容美以“土军”的名义管辖他们,属于“迫版籍之民以实伍”的越权、违法行为。“赋以地起,夏税秋粮是也;赋以丁起,三等九则是也。赋属有司,则土地、人民皆属有司,催科、抚字皆属有司”,土地与户口的管理权限是不可分割的。对于“世土”、“旧制”之说,齐氏以为这些地方既然“编里分甲,输差纳赋于各县、卫”,则不可能是“世土”,也断然没有这些地区为容美管辖的“旧制”。至于王凤岐对红砂堡的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齐氏认为他参与叛乱是在对该地区实施管辖权以后,因此其管辖行为仍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至于“蛮民难驯”,齐氏直接认为这是不臣之语,是要挟之辞,朝廷在此安塘设汛,更与“追土削地”扯不上关系。总之,容美将“各县、卫之属地”据为“世土”的行为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14]。
实际上,以上关于田舜年与齐祖望的争论看起来复杂,其焦点即在于土地与户口管理权限能否分离的问题上。田舜年军、民二属之论,名义上承认“军”所耕种的土地属于县、卫,其赋税也属于县、卫,却又坚持该项赋税应该由容美方面来征解;齐祖望“赋以地起”,“赋以丁起”之论,坚持土地人民、抚字催科是不可分离的,坚决不同意县、卫赋税需要“移文”容美“印解”的做法,称“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由容美代征县、卫赋役实属“事之所莫须有而情之所可笑者”[15]。一言以蔽之,双方都不否认“赋属有司”,所争论的是该项赋税应该由谁来征收的问题。
二、“买管”抑或“侵夺”:容美土司与长阳县之间的土地纠纷
长阳县与容美土司毗邻,长期以来土地纠葛不断,容美改土归流之后所设长乐县即有相当部分辖地属于原容美及其属司“买管”、“侵夺”的原长阳县地。同治《长乐县志》载:
彼长乐自湾潭以内,旧固为土司地无论已,其自长茅司以外,旧虽为长阳等县地,然土司往往有买管、侵夺之举,于是长茅司、白鹿庄等处属容美田氏,县城等处属五峰张氏,白溢、麦庄等处属水浕源唐氏、石梁司等处属石梁唐氏,其属官之地亦错处其间,惟自百年关以外仍为长阳等处地,是昔长阳等处之地为土司所蚕食者亦多矣。迨雍正十三年设流改土,乃即土司昔所管之地,复割长阳、石门、松滋、枝江、宜都等处地以益之而设为今治焉。[16]
长乐设县的土地,多为容美及其属司所管之地,而这些土司辖地,相当部分又是通过“买管”、“侵夺”等方式获取的原长阳县地。容美与长阳之间疆界纠纷始末,该志进一步作了详细说明:
明初,容美、五峰各司与长阳、石门二县错处,《长阳志》所载长毛关(即今县治之长茅司)、菩提隘(即县治之菩提寨,《赋役志》与《县》卷二处均作蒲地界)为长阳地,则土司宜与二处交界。天启元年,土司乱,巡检退保渔洋关。七年,土司废指挥使、巡检,长茅关、菩提寨尽属容美矣。以次而侵长阳之界至于百年关,关外属长阳。本朝康熙二十七年,长阳民与土司争白溢、麦庄界,至控夷陵州、归州,未经会勘,案悬。四十七年,土人报有帮粮九十六两。四十九年,容美土司称其为伊世守业。前府详准、总督批允。雍正三年,又因椒山土司刘跃龙于康熙六十一年首垦江南一十四契之田被民控及,以致长阳县民控容美土司侵占鱼翅滩、柑子园、白溢、麦庄一带界。总督杨、巡抚纳、藩郑、荆州府王委枝江县陈德荣、宜都守备苏门辉、荆州府长阳县王会容美土司田明如勘详,以棕溪河南抵水瀑司,西抵火山后荒,北抵棕溪河口刻立界碑。鱼翅滩、柑子园饬归汉民回赎。所以然者,以土司与汉民均违例买卖,如五峰司之买管长阳县崇德乡,水浕司买管安宁乡等处,以致有明末清初土司侵越之词也。[17]
上述引文对长阳与容美之间土地纠纷发生的大致过程作了概括。从引文所提供的信息来看,康熙年间,尤其是清廷平定吴三桂叛乱之后,长阳县与容美之间的土地纠纷逐渐走向以法律形式求解决的途径。在“长阳民与土司争白溢、麦庄”的土地纠纷发生过程中,往往是县民首先控告容美土司,而容美土司则在辩解中逐步退守。至雍正三年“刻立界碑”,算是二者就土地纠纷所作的一次会商解决,涉事者除了当事者“土方”——容美土司以外,还包括“汉方”——总督、巡抚、布政司及府州县在内的文武诸官[18]。
但是,雍正三年(1725年)这次看似郑重其事的“勒石定界”并没有从实践层面彻底解决容美与长阳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因为过此不久,大约在雍正四年(1726年)底至五年(1727年)正月间,长阳县县丞谭一豫奏陈《湖南(北□)长阳地方土民侵占汉地并请在该地立界碑及移驻武员折》,仍在要求“立界碑”、“驻武员”,抑制容美土司“土侵汉地”的行为:
长阳……俗尚节俭,命盗两案从所未闻,但有土侵汉地一事为士民痛心切齿者。……未有逼近内地、阳奉阴违如容美土司田如者也。畋如系老土司田舜年之子,曾入内籍为通州州判。……乃曼如贪暴性成,将长阳之白衣、麦庄、蹇家因数十处方圆数百里攘为世守之业。前此肆害边境,臣虽耳闻,尚未目击。至康熙六十一年,土人百余人直入长阳腹地柑子园开垦。士民望风胆落,男妇奔徙,控告在案。承审官差提质审,畋如将要犯藏匿抗拒,五载悬案未结。逮雍正四年长阳知县募民垦种,有蹇姓族众回蹇家园籍领垦。曼如遣人诱以多金,令其远去。蹇姓坚执不从。曼如带领千余人亲到白衣、麦庄,声言巡边,喝令土人勿得耀粮与蹇姓。适蹇姓耀有内地谷米。曼如纵人抄抢,并农器什物,毫无保留。……数年之内,两次侵凌,平昔猖獗,不问可知。[19]
谭一豫此奏未必无据,但也要联系当时汉土双方所面临的处境与前后事态的发展情势来理解。据雍正三年(1725年)所立《汉土疆界碑》铭文载,白溢(有关文献亦作白衣、白益)、麦庄之地的归属纠纷,乃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以来长阳县民与容美土司之间积年未结之案。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清查汉土之案”,被确认为容美“世守之业”。后因椒山司清查一十四契之田,再度被长阳县民“牵连控及”。有关方面勘查的结果是将之划归容美管辖,因为从白溢、麦庄的地理位置、遗址遗迹、汉土民人居住现状和田赋缴纳情况来看,它都更应该属于容美[20]。
不过,县丞谭一豫之条奏容美土司事宜折更像是湖广有司系统为了实现容美改土归流而有意设计的一个环节。因为很快地,即在雍正五年(1727年)正月,湖北巡抚宪德就上报雍正关于此事的处理结果:第一,关于柑子园、鱼翅滩等处要求汉民赎回的土地的价银已经交给容美“领收讫”,容美业已“造具图册”将之退还长阳,且“住种土人已经搬移结案”,这是处理雍正三年(1720年)初划分汉土疆界的遗留问题;第二,关于雍正四年(1726年)发生的蹇家园等处土地争端问题,派蕲州知州王玠前往会勘处理,容美也表示放弃对蹇家园的土地要求,“不独从前争垦之上洪宇地土尽听蹇风等耕种升科,并接壤之下洪宇田地俱情愿退归蹇凤等管业住种”,且已“取具印领遵依图册碑摹申送到臣”[21]。雍正阅过宪德奏,将之发回让宪德与时署湖北总督傅敏同看。二个月后,傅敏《议覆谭一豫条陈容美土司事宜折》上达雍正御览,傅敏在奏折中认为,容美土司田曼如虽然贪暴诡谲,但能遵守汉土界限,“即与长民互争田土,一经委勘,已即遵法退还”,“未便”“遽尔加兵”。不过,谭一豫条陈中所提到的“白益、麦庄二处”,据“图志所载”,确实在“长阳县界内”,“应令该土司退还民弁”,“此外凡有明末占去地土,俱按舆图界址一并清查,令其吐退”。只因桑植、保靖二司正在“酌议改流”,容美清界之事应该暂时缓一缓。对此,雍正朱批云:“甚是,应如是”[22],支持推翻雍正三年(1725年)成案,否认容美对白溢、麦庄的所有权,为日后改土归流张本。
三、“军买民田粮米”与“隘粮”:赋役规避中的体制冲突
明代慈利县辖地远迈于今,其东、东南、南、西南分别界石门、武陵、桃源、沅陵等县,大率为经制州县辖区,其西为永顺,西北为桑植,正北为容美,东北为添平,属于土司的传统势力范围[23]。在慈利县境内,“永定卫城在县西南一百八十里十二都”,“九溪卫城在县西北二十二都”,“大庸守御千户所城在县西南一百一十五里十三都”,“安福守御千户所城在县西北二百九十里十四都”,“麻寮隘丁千户所……开设地名樱桃隘,在县西北三百里十七都,切邻边境,最为要害”[24],九溪、永定二卫及永定所辖大庸、九溪所辖安福、麻寮千户所皆治其中。慈利县这种“切邻边境”而又卫所棋布的政区格局,给地方赋役管理带来极大困境。下文以永定卫与慈利县和麻寮所同慈利县之间的赋役纠纷为例,具体分析不同类型政区之间在赋役管理方面的冲突[25]。
1.“军买民田粮米”
由于州县民田与卫所屯田的管理方式及所承担的国家义务彼此不同,加之二者在基层组织与管理方面的区别,明代军、民田土的管辖是自成体系的,屯田与民田之间的流转在制度上受到种种限制。大多数情况下,明代卫所屯田错落于州县民田之间,官方要维持二者界限并非易事。但是,对于民间而言,官方在管理上的不便恰恰是突破军民身份、屯田与民田界限而实现赋役规避的有利契机。慈利县与永定卫之间发生的“军买民田粮米”事件,是我们观察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赋役冲突所导致的制度调整与衍变问题的典型案例。
关于“军买民田粮米”最初的缴纳方式及其后来的变化,万历《慈利县志》作了颇为详细的记载:永定卫原有“军买民田粮米”1753石有奇,由于所种是“民田”,故赋役粮、差仍要向慈利县缴纳,每石折银一两五钱。但是,因为军户豪强,抗违逋欠数量较多。后来改为每石折银九钱,其中粮银五钱、差银四钱。粮银五钱,即1753石本色米共折银876两有奇,“照旧行令该卫军户解永定仓交纳”;“差银四钱,议抵本色米八斗”,相当于本色米1753石打八折以后每石折银五钱,共差银701两有奇,分别上纳永定仓和大庸仓,“俱抵作该县民户应纳后开民米一条项下”。以上就永定卫军承种民田而缴纳“民田粮米”的规定而言。此外,在慈利县方面,“原派”永定、大庸二仓“本色边粮”,该县民户仍要向慈利县缴纳。不过,该项“边粮”1402石,所折银701两却要“扣存本县作该卫军户应纳户、工等部物料、绢匹、驿传并五年均徭、十年里甲差役等项”,“庶民省搬运,军免支解,彼此两得其便”[26]。
慈利县秋粮“官、民米”共计13269石,其中永定卫“军买民田粮米”1753石,约占该县秋粮官民米总数的13.2%,以此推测永定卫军买民田的数额,亦应占到一个相当的份额。一般说来,只要赋役征收能得到保证,民田由谁耕种似乎并不重要。“军买民田”所买的只是“粮米”,承担田赋者由过去的“民”转变为现在的“军”。换言之,如果买“民田”的“军”能保证“粮米”的正常缴纳,“军买民田粮米”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但是,在州县赋税以田赋为主,而田赋从本质上又是一种定额税制情况下,此项占13.2%的田赋如果逋负严重,对该县的财政收支平衡就会有较大的影响,从而成为矛盾的焦点所在。
显然,由于“军户豪强”,这1753石的“军买民田粮米”存在征收上的困难。最初,该项粮米每石折银一两五钱;后来,因为“逋欠数多”而改折九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改折之后,这些“民田粮米”并不向慈利县缴纳,而是按一定的要求分别缴纳卫所仓库——永定仓和大庸仓。另一方面,慈利县“原派”该二仓“边粮”,也要相应“扣存”本县,别有用途。
2.“隘粮”
“军买民田”以外,慈利县赋役征收中的另一个麻烦是“隘粮”引起的。万历《慈利县志》卷八《田赋》附《隘粮议》,对“隘粮”的来历、发展、影响以及为解决该问题所作的努力作了详细交代:
洪武初因内峒作乱,奉例将本县十七都设立麻寮土官千户所、十隘百户所,就将各里百姓收充土官隘军员役坐隘守把。各军在彼开垦田地起课纳粮当差。成化间,千户唐勇奏称十七都一图、二图、十九都三图田地各系刀耕火种,买米完粮相应优免杂差,彼时三里田粮止得九十六石有零,后各土官舍余殷实,陆续置买二十三、四、五等都民粮一千余石,亦称“隘粮”不当民差。又有本县附近奸民并九溪舍余亦将粮诡寄隘里,躲避差徭。经蒙巡抚都御史翟、分巡道副使郑案委本府陈同知临县查议,得十七都一图、二图、十九都三图田地委系刀耕火种,除里甲正办外准免杂差,名日“全里隘丁”;二十三、四、五等都隘丁每户议免人六丁,田粮每户议免三分,其余七分之数、六丁之外与民一体当差,名日“民里隘丁”。以后日久,法弛弊生,将民里隘粮诡寄全里隘丁之户,希图全免;又买别里民粮收入民里隘丁之户,希图免半。以致隘粮日渐增多,民粮日渐减少。本县分派各项差银又被贿嘱吏书摊派通县代伊包败,极为重困。嘉靖三十年内土舍卓迁告,蒙巡抚都御史屠、行分巡道副使陈案行本州提解各犯到官招审。买粮诡寄外,其余买收民粮挖回民里一体当差。此后置买民粮不许升合过割,着仰老人姚永康、任天常、卓成美刊刻大字版张挂县前,翻刻书册给散通县人民知谕,永为遵守,法亦可谓严密矣。岂期四十二年大造,贿嘱官书前项钱粮不惟不行挖回改正,又行大肆推收,以至土官舍余日愈肆恶,将本县附近地方膏腴田地尽被占买住种,百姓畏其甲害,箝口不敢申言,若不预为计处,切思各隘舍余生齿日蕃,家势日盛,区区穷民实难败赔。况添平土粮该所奏奉勘合布政司开除不派该县,是添平之粮除在通省,麻寮之粮并无开免,独累通县包败,不惟法体有碍,耜于民情十分不堪,为今之计,何无省谕各土官舍,仍令题请勘合,比照添平事理一体通省开除,庶免独累穷民。或吊查先年卷案,追究通同作弊员役,严加惩创。乞将前项粮米从长计处,俾无后弊。本县腹心之病可除而穷民膏腴之危可起也。[27]
麻寮千户所位于慈利县十七都,该千户所“隘军员役”在“坐隘守把”的同时,所“开垦田地”还要向慈利县纳粮、当差[28]。后来,经千户唐勇奏免,只纳粮而不当杂差,当时三图纳粮仅96石有奇,故所免差役亦寡,并没有对该县财政收支平衡形成太大影响。但是,到了后来,由于土官舍余陆续置买二十三、四、五都民粮至一千余石,“亦称隘粮不当民差”,相应优免的杂差变多,最终影响到该县财政收支平衡。
第一次解决“隘粮”问题是在承认民间已经造成的现状的基础上,区分“全里隘丁”和“民里隘丁”,并保持了对二十三、四、五都“隘粮”杂差的部分优免。这种方式力求维持现状,希望抑制“隘粮”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正是“全里隘丁”与“民里隘丁”的区分恰恰为民间的赋役规避提供了现实经验和法律依据。于是,将“民粮”收入“民里隘丁”之户,将“民里隘粮”诡寄“全里隘丁”之户的情形变本加厉。“隘粮”渐多,优免的杂差也愈多,民粮渐少,而赋役定额不变,终于造成严重影响。于是有了着手解决“隘粮”问题的第二次举措,官方“提解各犯到官招审”,除“买粮诡寄”依法处置外,又将“买收民粮挖回民里一体当差”。这回不仅动用了审判程序,事后还张榜公示、印发传单,向通县人民知谕:“此后置买民粮不许升合过割”。这回严肃处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嘉靖四十二年大造,军户豪强和地方胥吏勾结,仍蹈前弊,而且变本加厉。对此情形,议者建言用两种办法加以解决:要么像添平所一样,于脆开除“隘粮”,要么就严惩作弊军民吏胥。
四、赋役制度、政区边界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趋势
在湘鄂西交界的地区,在明代由既相互区分又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土司、卫所与经制州县等政区或准政区管理地方。这些不同类型政区之间发生的田土以及赋役纠纷,都可以从赋役制度的背景来审视。一方面,由于土地在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流转或者赋役规避通过改变土地管理权限的归属性质而实现,赋役制度的差别从而导致政区间的管理冲突;另一方面,为解决政区间的管理冲突而变革或调整赋役制度的结果,反过来也促使政区在其实现形式上,由卫所到府州县或者由土司到府州县的转变,使之成为地方政区形式由土司、卫所等多种形式向单一的府州县形式转化的内在动因。
1.从中央与地方势力消长看土司与州县的土地纠纷
从晚明至康熙间容美土司向周边扩张的轨迹来看,土司与州县之间土地纠纷的发生及其解决过程,恰恰也成为州县与土司在地域政治格局序列中势力消长的晴雨表。利用明末世乱局面,容美土司加强了对属司的控制,也积极突破汉土界限向州县扩展。嗣后清廷政局初定,康熙初至吴三桂叛乱之前,州县势力增强,开始通过设堡安塘等积极形式来抵制容美土司搀越疆界,维持汉土界限。接着,乘吴三桂叛乱之际,容美亦再度向周边州县之地扩张。在叛乱被平定后,地方官员显然可以抽出更多精力来解决州县与土司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因此,巴东知县齐祖望在解决二者土地纠纷问题的时候能够表现出较为强硬的态度,也能够比较全面地总结汉土交涉经验而制定出相当具有针对性的维持汉土疆界的章程,从容应付土司的种种呈词与辩护[29]。不过,基于康熙中晚期的执政风格,并没有采取激烈的改土归流措施,而是企图通过法律手段逐步限制土司势力,抑制容美对毗邻州县的土地侵蚀行为。而在容美土司方面,也显然希望在缓和与流官群体矛盾的情况下,使其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原长阳县地具有某种“合法”身份。因此,在“买管”的基础上,产生了“帮粮”、“首垦”等名目,希望在步步退守过程中尽量维持既得的利益。
至雍正时期,地方官员在处理这类田土纠纷事件时更加强势,不仅以各种方式迫使土司归还以各种名目或各个时期侵占的州县土地,放弃取得的相关权益,更是主动揣测迎合帝意,将之与既定的改土归流的大政方针结合起来,以武力做后盾,在“法律”、“旧制”的掩护下,竭力抑制、打击乃至消解土司势力。
2.从田土纠纷看赋役制度与改土归流的关系
容美土司创造性的提出“军属土司,赋属有司”的论点,实际上是要渗透和加强对土司相邻“省地”的控制与管辖。土司的这种扩张态势恰恰是中央集权政府所不能容忍的,在齐祖望等人看来,这种“擅侵天子之内地,迫版籍之民以实伍”的行为,正是“阴为富强之计,渐生侈大之心”[30]的表现。不过,笔者在此并不拟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分析改土归流的必要性与必然性,而是想就赋役制度与改土归流的关系稍加分析。
首先,赋役制度是土制与汉制,即土司与州县、卫所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体现之一。相对于卫所、州县汉地而言,容美土司在其境内所执行的赋役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比较优势。当顾彩游历容美的时候,发现容美土司除了宣慰——安抚——长官司组成的行政系统外,居于主导地位的组织系统乃是完全由田舜年控制的具有军事特征的营——旗系统[31]。配合这种军政合一的组织结构,“其田,任自开垦,官给牛具,不收租税。民皆兵也,战则自持粮糗,无事则轮番赴司听役。每季役止一旬,亦自持粮不给工食。在役者免出战,故人人便之”,全民皆兵,又“兵皆素练习”[32]。容美之兵以其战斗力强而为邻司及附近经制州县所畏惮,因此,容美土民及归于容美属下其他民众,大体都在地方社会的生存竞争中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容美所执行的不收租税而役止一句的赋役制度,相对于经制州县设里分甲,赋以地起有夏税秋粮,赋以丁起分三等九则的赋役制度而言,无疑具有便捷简单的特点。这一点,可以从地方官员强迫田舜年的土兵撤离红砂堡之后,巴东县令齐祖望拟定的《请严边防》详文里看出来。该详文特别强调,“巴属边民倘有逃人峒寨躲避差役……者,除真犯死罪外,相应俱照此例发遣”,所谓“此例”,即“沿边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躲住,究问情实,发边卫永远充军”之例[33],这恰恰说明容美的赋役制度对相邻县邑民众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再者,据该详文,又有“汉民向土官处私纳税粮”的情况[34],汉民向土官处缴纳税粮,对经制地区赋役制度的威胁自不待言,同时也说明在不同类型政区交界地区,民众对不同的赋役制度是有所比较和选择的,这应该是土司与经制政区之间边界进退的重要动因之一。正是因为土司的赋役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比较优势,对于清政府而言,要巩固改土归流的成果,就必须将改土归流的优越性从赋役制度方面体现出来。关于这一点,研究清代康雍乾时期改土归流的学者多有论述,兹不复赘。
其次,在“汉、土之际”的背景下,地权流转意味着不同类型政区之间赋役利益的再次分配与地方社会控制力的变化。在田舜年与齐祖望就“军属土司,赋属有司”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我们不禁要思考一个问题,即本为县、卫所辖的半县、一里、半里乃至几户之地是如何为容美“所属”的。一个合理的解释即容美与县、卫之间的界限本来是清楚的。但是,在明末清初中央权威鞭长莫及的相当时间内,县、卫自身的力量并不足以遏制土司向毗邻地区的扩张行为。于是,通过“买管”或者“侵占”等方式突破汉、土之界,容美土司取得了对这些地区的实际控制权,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践行其征税、治民等权力,假以时日,这些地方便成为“世土”,容美治权也成为“旧制”。在土司与有司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容美要尽量的保住这种权力,只能祭出军民二属之论,力图在承认“赋属有司”的前提下,以退为进,通过保留其征收田赋的权力而尽可能地继续维持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当然,就有司方面而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是坚决要求收回被土司侵蚀的治权而严格控制土司势力扩张的,巴东、长阳等县与容美土司的纠纷及其解决过程在康熙中后期以及雍正年间的走向和趋势,正是以州县收回被容美控制的土地,并在这些地区重建州县基层社会控制和赋役管理秩序为中心的。
3.从赋役规避看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趋同的必要性
明代慈利县的载籍田土前后变化不大[35],可是普通民户承担的赋役却越来越沉重,即所谓“慈邑之田只有此数,然邻卫者多为豪军所据,而邻隘者多为隘丁所有,是田之额数不减而其在民者十已去其一二矣”[36]。明清时期,在定额税制的背景下,县财政的收入与开支、存留与起运皆有成数,来自于官民田土所纳之赋与所应之役,特别是赋役折银之后,财政收入更与折银额度息息相关。在慈利县,因为“军买民田”和“隘粮”的存在使得民间土地的赋役承载情形发生了改变,在赋役总额大体不变的情况下,部分民众规避赋役情形的存在,必然会加重另一部分民众的赋役负担,这种情况正如议者所论:
慈田赋之入岁有定额矣,然所以为慈之蠹者有二焉:军买民田号曰“寄庄”,率抗官而负税;隘收民米号曰“隘粮”,类诡寄以幸免。夫在伍有月粮之给,上班有行粮之支,则所以优恤之者,至矣。乃私占膏腴而公抗赋税,可乎?况赋有定制,惟正之供不责之军则责之民,膏腴之利归于军,赔败之累及乎民,如之何民其不困惫也。全里、民里隘丁之别,慈昔无有也,其起于后来官府之市恩,吏胥之舞法乎。夫近于隘者如十七都三里,粮系起科,数只九十六石有奇,名日隘粮求免,侣也。乃今积至一千余石,问其粮则日隘粮,问其田则在二十三、四、五都,又近至三都及县市亦可谓之隘田乎?寄庄之拖负,隘粮之幸免,而凡百徭役皆责之小民,吁可慨也。然欲变而更之,以解民之倒悬,非县吏之力所能也,必主之以大吏而后可。[37]
其实,这种看法也只是就事论事,在不改变土司、卫所与州县关系,也即地方管理体制的大前提下,即使“主之以大吏”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寄庄拖负,正是因为州县与卫所分属两个不同管理系统,慈利县缺乏管理永定卫军的历史依据与法理依据造成的;隘粮幸免,隘丁虽然在原则上要承担田赋和基于田赋差役,但在现实中却因为并不具备完整的州县里甲民身份而得以区别对待,也即享有差役方面的豁免权。对于慈利县而言,寄庄拖累与隘粮幸免,都属于赋役规避的严重现象。要最大限度地消除或避免赋役规避现象的发生,就要划一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使纳税者的赋役负担不因政区类型、管理体制或者法律身份的差异而彼此悬殊。
在上述慈利县解决“军买民田粮米”的问题中,永定卫军由于购买民田而承担的赋役本来应该解纳慈利县仓,但实际上却被慈利县方面要求改纳卫所自身的仓库。表面上看,这种处理方式恰是对慈利县赋役流失的确认和肯定。
事实上,慈利县作此处理的背后另有玄机。由于明初制度安排上的原因,慈利县要对永定卫和大庸所承担一定额度“边粮”,需要分别解运永定卫和大庸所的仓库。明白了这一点,这次解决“军买民田粮米”的办法就可以解读为:将本应缴纳县仓的“军买民田粮米”缴纳卫、所仓,而应纳永定、大庸二仓的“边粮”则“扣存本县”。这种处理办法在承认“军买民田”合法性的基础上,把本应由县解给卫所的相应数目的粮额扣存本县,抵作卫所军户因耕种民田而应承担的赋役,从而避免了直接向“军”征收本来就难以征收的赋役,仍从整体上保持了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可以说,这种处理方式是将由本应由州县管理的民田让渡给了卫所管理,使之成为由军户耕种也由卫所管理的民田,属于卫所管理民田的特殊形式。这种土地管理权限的流转之所以能够成立,基于明初所形成的,一些“切邻边地”的州县需要向邻近卫所承担一定数额的军饷的义务,这些军饷由州县直接解运卫所的仓库,慈利县“原派”永定、大庸二仓的“边粮”即是这种情况。可以想见,这种民田管理权限由于军买民田而发生的流转,其规模是以州县“原派”相应卫所军饷的额度为限的。超过这个限度,它仍然会威胁州县财政收支平衡,以致州县民田因耕种者身份的改变而陷入赋役征收的困境。不过,在慈利县解决因“军买民田粮米”而导致的赋役逋负问题的过程中,它已经能够涉入卫所的田土事务调整原有的制度安排。后来,清政府裁革九溪、永定二卫二置安福、永定二县[38],这种裁撤卫所,赋归有司的行政改革,既是解决卫所与州县之间赋役冲突的根本办法,也是州县逐步涉入卫所赋役管理体系的自然结果。清承明制,逐步实现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实现对边疆与民族地区管理的经制化,从赋役制度的实践角度来看,也是符合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发展趋势的。
四、小结
明承元制,在西南地区设置土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39],此即土司制度。对于地方社会而言,土司治权与州县或卫所治权相比,在经济、政治和军事方面都拥有较大的自主性。当王朝衰微,中央政府对地方控制力削弱的时候,也往往正是土司治权扩张的机会。从明嘉靖至清康熙初年,特别是吴三桂叛乱被清政府平定之前,在由土司、卫所、州县构成的湘鄂西地域政治格局的博弈中,容美土司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扩张的态势,它不但向毗邻州县扩张,也积极加强对周边小土司的控制。
然而,“土司制度的建立本是一种权宜之计,是中央政府尚无能力采用郡县制直接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暂时措施”,“从实质上说来,土司统治是一种半割据状态,与中央集权制是水火不相容的”[40]。在康熙、雍正时期,中央集权逐渐强化的背景下,土司制度与中央集权的深层次矛盾表现在湘鄂西地区的地方政治格局序列中,即州县地方官员在省级流官群体的政治、军事支持下遏制土司势力向毗邻州县辖地的扩张行为,并逐步收回此前被土司逐渐攫取的土地与户口管理、赋税征收等州县治权,乃至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压缩土司领地,将州县治权向土司地区进行扩张,进而争取州县对地方社会控制的主动。考察雍正年问西南地区改土归流之所以能够较为顺利的推进和实现的原因,康熙后期至雍正初年有关地方有司与土司之间的赋役博弈是值得注意的。
总之,在明清湘鄂西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这种明初所形成的土司、卫所与州县等不同类型的政区之间既相互区分又彼此毗邻的制度框架,在这种制度框架的维持与调整过程中,三者之间的空间冲突最终在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的互动关系中表现充分展演出来。在解决田土纠纷、赋役规避等问题的过程中,州县政区确定了它在省级以下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成为该层级上政区改革的发展趋势。
The Tax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Based the Western of Hunan and Hubei Province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Meng fansong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Anshun University, Anshun,561000 )
Abstract:Chieftain, Wei–suo, the state and county, the special and the general divisions whichborders generally or intertwined in some extreme cases each other in the Western of Hunan and HubeiProvinces from the Ming to the Yongzheng era in the Qing Dynasty. Generally, different types divi-sion means the different taxes and corvee systems and the management modes, which led to land dis-putes and tax avoidance in the background of variou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which are rised and fall-en, intertwined and interact each other. By system reformed of Chieftains to Bureaucrats and Wei—soto Bureaucrats, the land disputes and the tax avoidance which are disappeared for Wei—so and chief-tain’s cancel and the subject position that the state and county was established in the Yongzheng era.
Key words:Taxes and Corvee System; administrative boundary;Rongmei Tribes
注释:
[1]徐建平:《从界限到界线:湖滩开发与省界成型——以丹阳湖为例》,《史林》,2008年第3期。
[2]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第四章《明代江南地区的疆界错壤问题及其影响——以嘉兴府嘉兴、秀水、嘉善三县的争田事件为中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9—166页。
[3]李大海:《政区变动与地方社会构建关系研究:以明清民国时期陕西地区为中心》(指导教师:萧正洪),陕西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4]黄国信:《区与界:清代湘粤赣界邻地区食盐专卖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303页。
[5]李荣村:《元明清容美土司兴亡史(1308—1734)》,载台北中华文化大学蒙藏学术研究中心编《中华民国蒙藏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华文化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09—516页。
[6]孟凡松:《郡县的历程——明清武陵山区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研究》(指导教师:萧正洪),陕西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该文虽然以武陵山区为题,而实际上仅对湘鄂西地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湘西“苗疆”、黔东北松桃与渝东南石柱、酉阳等地区则很少涉及。
[7]同治《巴东县志·凡例》。本文所引同治《巴东县志》、《长乐县志》俱系《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
[8]同治《巴东县志》卷16《志余》。
[9] 《明史》卷310《湖广土司列传》。
[10]同治《巴东县志》卷16《志余》载齐氏言:“容美欲夺后二都地而无辞,乃巧为‘军属土司,赋属有司’之说,与望(即齐祖望)数年来文移旗鼓相当者,止此二语耳”。
[11] 所谓“巴、施、长、宜、石、慈等县、卫”,即巴东县、施州卫、长阳县、宜都县、石门县、慈利县。查道光以来鄂西南、湘西北的各种清代地方志,容美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邻属土地的事迹多能指实,如道光《鹤峰州志》卷13《杂述》就记载了慈利唐姓隘官将“千金坪一带山场田土”“用印契卖与容美土司”,后来也引起汉土争控纠纷的事迹。本文为免繁琐,不一一引述。
[12]田舜年强调“军属容美,赋属有司”,实际上是说土司有管军之权,管军之权来源于户口,州县有征税之权,征税之权来源于土地。其实,无论半县、一里、半里还是几户,既然都在县、卫辖境,容美土司要为管辖它们的寻找理由,亦只有将户口与土地的管理权相分离,在“军民”二字上做文章。
[13]齐祖望:《移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
[14]齐祖望:《移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
[15]齐祖望:《移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
[16]同治《长乐县志》卷2《疆域志》。
[17]同治《长乐县志》卷2《疆域志》。括号中的注释性文字乃原文所有。
[18]引文所谓“刻立界碑”即雍正三年(1725年)初所立《汉土疆界碑》。据湖北省人民政府1992年12月《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汉土疆界碑共有两座,其形制和铭文内容相同,分别位于今五峰县采花乡漂水岩和五峰镇竹桥。有关《汉土疆界碑》铭文,载在《容美土司史料汇编》(鹤蜂内部印行,1984年,第120—124页)。又曾代伟《“汉土疆界碑”铭文解读——以法律文化的视角》一文,据《容美土司史料汇编》对铭文内容进行了转录并从明清王朝政府处理民族关系的法律文化视角进行了解读(见《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第33—40页)。
[19]谭一豫奏折,参《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7辑第919—920页。此系转引李荣村《容美土司兴亡史》,《中华民国蒙藏学术会议论文集》第470至171页。
[20]具体而言,即白溢、麦庄“山川情形”“距长邑险远”,“衙署墓表皆属土官旧址”,“土人百十余家住种,并无汉民居住”,“康熙四十七年,土人报有秋粮九十六石”等原因。至于椒山司清查一十四契田地,即长阳县清江南岸之王家平等处田地一十四契,以其“显属违背定例”,“俱归长民依旧管业”。此处所引《汉土疆界碑》铭文,俱转引曾代伟《“汉土疆界碑”铭文解读——以法律文化的视角》一文。白溢即今白溢坪村,蹇家园在今红渔坪村,麦庄村属五峰镇管辖,与采花乡相接,三村相邻呈钝三角形分布。
[21] 《湖北巡抚宪德奏报容美土司已将侵占长阳县土地退归折》,载《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第874—875页。折中“洪宇”即今地名“红渔”者,亦在今五峰采花乡境。
[22] 《署湖北总督傅敏等奏议覆谭一豫条陈容美土司事宜折》,载《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9册第276—277页。
[23]万历《慈利县志》卷2《封域》(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1982年上海古籍书店重印,下引该志同此版本,不另注明)。
[24]万历《慈利县志》卷16《卫所》。
[25]耕种屯田所缴纳的子粒及承担的军役,在以土地为基础承担国家义务的意义上,与民田缴纳的田赋并无实质差别,本文将以土地为基础而承担的不同形式的国家义务统称为赋役。
[26]万历《慈利县志》卷8《田赋》。
[27]万历《慈利县志》卷8《田赋》。
[28]可能因其“土官隘军员役”系“各里百姓收充”而又在慈利都图之内“开垦田地”,故要向慈利县“纳粮、当差”。
[29]关于这一章程,具体参见齐祖望:《请严边防》,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
[30]齐祖望:《移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
[31]容美土司的内部行政系统在明永乐至崇祯时期主要为宣抚——长官司系统,其通塔、下洞平茶、深溪石宝等长官司主要系明末清初田氏吞并所属异姓安抚司后擅自设置的结果(参见田舜年《五峰安抚司列传》、《石梁安抚司列传》、《水溽安抚司列传》各附传,载同治《宜昌府志》卷14《艺文·传》)。
[32]顾彩:《容美纪游》,《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6帙,第196页。
[33]齐祖望:《请严边防》,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
[34]同前。此外,此详文提到容美“令巴民馈送丝花等项,及锁拘入峒拷索财物”的情况,正是容美在其所控制的原巴东县地区行使征税权的体现。
[35]该县额载田地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为1240顷,永乐十年(1412年)1470顷,隆庆五年(571年)1423顷,除了从洪武到永乐时期有所增加外,其他时间的变化并不显著。
[36]万历《慈利县志》卷5《田土》。
[37]万历《慈利县志》卷8《田赋》。
[38]关于裁革九溪、永定二卫并设立安福、永定二县的过程,可参见孟凡松《安福、永定二县的设置与清代州县行政管理体制在湘西北的确立》(《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1辑)一文。
[39] 《明史》卷76《职官五》。
[40]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87—388页。
(作者单位:安顺学院政史与法律系,贵州安顺,561000)
来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