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在《论语》中对诗的功能进行了高度概括:“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在孔子时代,所谓“诗”通常指的是“诗三百”,即汉代以后所说的《诗经》,而“诗”的涵义要远远大于我们今天的文体概念,与社会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钱穆在《中国文化史导论》中指出,“我们要懂中国古代人对于世界、国家、社会、家庭种种方面的态度,最好的资料无过于此《诗经》三百首。”因此,《诗经》称得上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五百年间的“百科全书”。
从总体上看,“兴”“观”“群”“怨”说充分体现了孔子诗学强调个体心理欲求与社会道德伦理相统一的特色。其中的“兴”和“怨”偏重创作者主体情感意志的抒发。“兴”是指眼前景物或者人事对主观情感的触动生发,“怨”则是不满情绪的宣泄。“观”与“群”取自不同的视角,主要关注诗的作用和意义。“观”是俯视或置身局外的观察,如“观风俗之盛衰”“考见得失”;“群”则关涉人与人之间的共处、互动与交流等诸多方面,是社会、心理、伦理及情感等各种关系的多维聚合。
今天,我们尤其需要重视“群”的问题。因为它对于我们如何认识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欲望与道德等关系,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可以说,“诗可以群”的问题,不仅仅是诗学问题,更是伦理问题、心理问题、社会问题,归根到底是人在社会中的生存问题。
“群”字在先秦时期主要有如下含义:一是指群兽聚合。譬如《国语·周》中有“兽三为群,人三为众”之说。二是指人群、朋辈。《礼记·檀弓上》中有“吾离群而索居,亦已久矣”之语。三是指种类、类别。如《易·系词上》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四是指合群、会合。例如,《荀子·非十二子》:“壹统类而群天下之英杰”。在先秦时期“群”字不管是指人还是指兽,不管是名词还是动词,都指向一个聚合的概念。
怎样理解孔子所说的“群”呢?汉代孔安国将其解释为“群居相切磋”。孔安国注意到了人的社会属性,人若在社会丛林里生存,就一定存在着人与人间相互沟通磨合、切磋制约的关系。宋代朱熹则将“群”注为“和而不流”。朱熹关注到了“群”的另一面,即在人与人和谐相处的过程中又不苛求自己与别人完全一致,从而保持自己独立的个性,与孔子所说的“和而不同”意义相近。孔安国和朱熹的阐释道出了“群”的内在辩证关系,那就是既要与他人和谐相处,又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人总是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复杂的关系。孔子一生都在宣扬并实践“克己复礼”。他认为,诗是必须服从于“礼”的,也就是说,人要以“礼”来约束个人的性情,所谓发乎情,止乎礼。学《诗》可以教人如何处理和对待各种社会关系,从而达到人与我的协调。这便是“兴于诗,立于礼”。
“礼”是以象征意义的仪式或程序去规范社会各个阶层的关系。从深层次上看,“群”与“礼”二者在某些方面也有所交集,二者在协调个人意志与社会秩序、个人欲望与道德规范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礼”更偏重人与人之间的砥砺与相处,是一种生存的外在需要,因为无视别人的存在就无法立足于社会之中;也是个体生命精神上的内在需要,即个人在群体中的存在感。
同时,我们不要忽视“群”“和而不流”的一面,即个体生命自主性、独立性的一面。人就是在自我意志与外在现实间复杂关系的交错扭结中存在的,除了以“礼”为象征的规定性和稳定性之外,还有生生不息、潺潺流动的个体生命意志。正是这种生命意志和创造性赋予哲学、文学、艺术等以个性与创新,使得人类的精神史绚丽多姿、异彩纷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