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本期主持:李世愉(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本期主题:科举制度与中国古代制度创新及国家治理
国家治理离不开各项制度的建设与创新。科举制度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选官制度,尽管有其弊端与不足,但从制度建设与创新的角度而言,无疑是一个成功的范例。自隋唐至清末1300年间,这一制度以其特有且不断完善的客观公正性、开放性和适应性,把各地区、各阶层的有才之士源源不断地选拔到官僚队伍中,实现了社会良性流动,塑造了统一的心理认同和价值观,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并助力形成了历代政权统治的稳固基础。系统总结其利弊得失,对我们了解中国古代制度创新与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推出的三篇文章分别从科举制度建设的特点、科举功名体系的内在动力和社会功能、科举对选官制度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科举制度进行了探讨。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政权的巩固和发展,离不开各项制度的建设,科举制度便是突出的一例。科举制度历经隋唐宋元明清诸朝,推行时间长达1300年之久,其选官功能经久而未衰,是中国古代最有效的选官制度。1300年的科举发展史证明,科举制度的创立、发展、完善,体现了制度建设的全过程,而且科举制度的建设始终伴随着历代考试的实践,在实践中不断调整、改进,从未停止,甚至在废科举前还在努力变革。科举制度的建设发展是一个艰辛、复杂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有所创新的过程。回顾科举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可以看到以下四个特点。
制度建设的全面性
科举是通过设科考试来选拔官员的制度,涉及诸多方面、诸多环节。因此,从唐代开始就注重制度建设的全面性,以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如对考试科目的设置、考生资格的确定、考官的选任、考场的管理、阅卷的程序、主管部门的确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宋以后各朝更是为之不断努力,科举制度建设的全面性不断显现出来。宋代不仅在考试科目上做了重要调整,还确立了三年一开科及殿试制度,同时确立了固定的考场(贡院),推行回避制度,建立了一套防止舞弊的措施,使科举制度更加完善。明代推行“科举必由学校”(《明史·选举一》),增加了童生试,又推行八股文,使考试向标准化的方向迈进,当然这也带有负面效应。清代的科举制度集历代之大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以各种方式增加科举名目,如恢复制科,广开恩科,建立宗室科目,设立翻译科,旨在为更多的人提供入仕的机会。其二,在会试中采取分省取士,以确保各省士子都有登科的机会;在乡试中实行编号制度,分别规定录取名额,以确保偏僻之乡及少数民族子弟有中式者。其三,进一步完善科场条例,从童生试起一直到乡试、会试的资格审查,以及考官选派、出题、阅卷、录取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以加强对整个考试过程的监管力度,旨在保证公平取士。对边远小省的政策倾斜,对土司科举之放宽,彰显了科举取士的笼络功能。其四,吸取历代之教训,全面推行落第政策,尽力安抚、安置乡、会试落第者,如发领落卷、恩赏老年落第者、推行举人大挑,旨在求得社会的相对稳定。其五,对科举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完全制度化,如举人盘费、考官路费、科场支出等项开支,均按定制执行。可以说,清代的《科场条例》涉及考试的方方面面,可谓无所不包,甚至细到考场用笔的颜色都有明确规定:乡会试考生用墨笔,誊录书手用朱笔,对读生用赭黄笔,内帘主考用墨笔,同考用蓝笔,内监试官用紫笔,内收掌官及书吏用蓝笔,等等,以体现各有专司,各负其责。
制度建设的持续性
科举制度自创建以来,不断在改进、完善之中。可以说,科举制度的建设在1300年间从未间断,即使在废除科举前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为改革考试科目,还特开经济特科,以破格求才。科举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公平公正,但几乎与科举制度同时诞生,违背公平竞争的各种舞弊取巧行为就出现了。因此,防止舞弊从一开始就是科举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仅以此为例,看看历朝在这一点上持续不断的努力。唐代实行科举之初,还保留有公荐制度,因此造成考场请托盛行。长庆元年(821年),礼部侍郎钱徽掌贡举,接受请托,引起不满,穆宗下令“覆试”,结果已录取的14个官员子弟有11人被黜落,由此开创了榜后覆试制度。会昌三年(843年),礼部尚书王起权知贡举,提出“凡有亲戚在朝者,不得应举”,以限制公卿子弟入仕。宋代为保证公平取士,废除了“公荐”及“公卷”制度,“一切以程文为去留”(陆游:《老学庵笔记》卷5)。同时严格了考场纪律,严格了贡院管理,考生入场前要进行搜检,以防夹带文字资料入场。后又做了技术性改进,如淳化三年(992年)开始实行“糊名考校”,即将试卷封印糊名。真宗时,始行誊录制度,即将考生试卷誊录后再送考官评阅。此外,早在雍熙二年(985年)即设立了亲属回避的“别头试”制度,即考官与应举之人有姻亲者,令设考场别试。金朝在考生入场搜检环节非常严格,以至有人指责“解发袒衣,索及耳鼻”,非“待士之礼”。故金世宗大定年间行“沐衣更衣之法”,令考生入场前先沐浴,“官置衣为之更之,既可防滥,且不亏礼”(《金史·选举一》)。明代防弊制度更为严密,除专设监试御史,以及弥封、誊录、对读、监门、搜检等专管官员外,还令考生入场后每人单独一号舍,由号军看守,发现有挟带舞弊者,“于场前枷号一月,满日问罪革为民”(万历《明会典》卷77《礼部·科举》)。清代对考生入场时的穿戴及携带文具等有严格规定,甚至所带糕饼饽饽都要切开查看。此外,为保证公平取士,清代创设了许多新的规定,如审音制度、搜落卷制度、覆试制度、回避制度等。审音制度是在童生试中,为防止考生冒籍跨考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即考生入场前先核对口音,确认为本州县人,方准入场。可见在科举制度的建设中,历代对公平取士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
制度建设的规范性
科举制度的发展,也是其本身不断规范化的过程。唐玄宗时,科举主管部门由吏部改为礼部,标志着科举考试机构完全从官员铨选机构中脱离出来,取得相对的独立性,这是科举制度向规范化发展迈进的重要一步。历经宋元,自明代始,科举制度的发展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即各级考试的规范化,这也是科举制度成熟的标志。如明代规定,子、卯、午、酉年乡试,丑、辰、未、戌年会试;乡试在八月,会试在二月;乡会试各考三场,分别于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进行;考前一日入场,后一日出场;乡会试三场试题范围形式相同,且有明确规定,届时主持者照章办事即可。清沿明制,只是会试时间改为三月,三场试题略有变化。而清代在规范性的管理上更进一步。如乡试主考官一律由京官派出,且必须是进士出身。为保证主考官的文化素质,雍正朝开始推行“考差”制度,即对有资格任主考的官员进行考试选拔,称“考试试差”,简称“考差”。凡任乡试正副主考者,均按省份之远近颁发路费,且规定起程的时间。各省乡试试卷一律官办,均以官尺长一尺、宽四寸为标准,每本卷价定为一钱二分,全国划一。乡试揭晓,大省于九月十五日内,中省于九月十日内,小省于九月五日内。榜后鹿鸣宴,均在各省布政司设宴。乡试结束后,各省主考例应将考试情况上奏折汇报,称“试竣折”。清代对“试竣折”中应汇报的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为督促各省主考认真搜落卷,特补充规定,“各房落卷,令主考照例尽数搜阅,有无取中,于奏报试竣折内声明”(《清高宗实录》卷815,乾隆三十三年七月辛亥)。各省举子进京会试,均按路程远近发给盘费,时称“公车银两”。乡会试放榜后十日,均发还落卷,令落第者领回阅看,以示至公。
制度建设的适应性
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过各种情况,如朝代更迭的动荡,王朝的对峙(宋与辽、金),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元、清)等,但它始终表现出惊人的适应性,科举制度不但没有停下发展的脚步,反而形成诸多适应性的特点。如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他们在科举制度的建设上体现了浓厚的民族特色。元代取士,把蒙古人、色目人分作一类,汉人、南人分作一类,所考科目、难易程度均有区别。录取亦分两榜,元代尚右,故蒙古人、色目人为一榜,揭于中书省门之右,称“右榜”;汉人、南人为一榜,揭于中书省门之左,称“左榜”。金代为适应女真人应试,特设女真进士科。清初,为突出八旗的特殊地位,曾推行“满榜”与“汉榜”,后不分满汉,但规定各自的取中名额。雍正元年(1723年)设立翻译科,只准八旗士子参加,凡乡试中式者称“翻译举人”,会试中式者称“翻译进士”。这些举措大大迎合了少数民族士子的需求,也将科举制度笼络读书人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清政府在治理西南土司地区的过程中,也推行了科举制。为了使科举适应这里的特殊情况,清政府采取了优惠政策,不仅在州县遍设官学,大力兴办书院和义学,还在地方官学专门设置少数民族子弟和土司子弟的入学名额,并严禁他省士子到这里来冒籍跨考。同时,增加乡试及进士名额。这些措施体现出科举适应时代的发展,适应特殊情况的需要,但又不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科举在西南土司地区呈现出一派兴旺的景象,自雍正以来,不断有土司呈请参加科举考试,便是有力的证明。
(作者:李世愉、贺晓燕,分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20@WTC01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