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民国时期的大量社会经济调查报告是我们研究近代中国国民收入等经济史问题的主要资料来源。这些调查资料数量众多,可以支持多方面和多角度的定量研究,然而也存在着诸如调查质量参差不齐和取样不够完整等问题,再加上中国地域和行业的复杂性,要对国民收入进行整体性的估算,就需要我们在使用这些资料时注意对其进行甄别、修正和折算,本文从笔者所见到的一些具体调查案例出发,对于近代中国GDP核算中调查资料的使用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近代中国;农村调查;工业调查
近代中国国民收入核算是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相关研究既包括巫宝三(1947)、张仲礼(1962)和刘大中、叶孔嘉(1965)等整体性的估算,也包括大量与近代GDP核算相关的文献,它们广泛涉及了宏观层面的经济增长、物价波动、总需求、收入分配,以及微观层面的生活水平、收支状况、企业投资等多个领域。因为国民政府时期始终未能对全国经济进行普查,由当时一些教学研究机构和政府机关所组织完成的大量社会调查就成为了我们从事相关研究所能依靠的主要数据来源。这些调查数量巨大、门类繁多,可以被多角度地用于国民收入估算的各个领域;但是它们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有些调查质量并不高,因而不足以取信;有些调查的主题看上去类似,但实际调查的目标和统计口径并不一致,因而缺乏可比性;再加上这些调查往往局限于一定的地区或行业,要反映出全国经济的整体面貌,还需要经过认真地甄别和处理。正如民国时期著名经济学家何廉先生所说的,调查数据的使用是一个令所有研究中国经济的学者都感觉如同芒刺在背的问题[1]。
对于这些问题,经济学界的前辈曾经有过不少经验之谈,但是由于年代久远而且记录比较零散,今天的学者往往无法尽知,本文就尝试结合所见到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和自己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案例,对这些调查资料的使用问题作一点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得到更多专家学者的批评和补充,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本文主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民国时期社会调查自身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调查质量不高、调查取样不完整等;第二部分讨论我们在使用这些调查资料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最后提出一点个人的建议。
一、近代社会调查自身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调查的质量不高
北洋政府农商部统计科历年所编制的《农商统计表》和国民政府中央农业试验所编辑的一系列《农情报告》,由于具有较好的连续性并覆盖了全国的大部分省份,因而常常被学界用于研究近代中国的农业经济状况。
然而,何廉早已指出,《农商统计表》是存在很大质量问题的,其1916-1918年统计的耕地数据中,很多县可耕地的面积比该县的总面积还要大,而有的县已耕地面积比可耕地面积还要大。陈翰笙(1930)也发现农商部报告的“简陋虚妄之点不胜枚举”,在1914-1915年一年之间,广东农民骤增了900万,1922年一年中,吉林耕地面积骤增两倍[2]。
另据曾在中央农业试验所供职并参与《农情报告》编辑工作的著名农业经济学家李长年先生回忆,《农情报告》主要是依靠从全国聘请的6000多名农情调查员搜集各地数据,再通过逐级上报的方式编辑而成的,并不是实地调查所得的数据,这些调查员也没有经过专业训练,还往往不能按时上报,因而其可信程度明显不如其他实地调查所得的资料[3]。同样是关于1934年农民收支和借贷状况的统计数据,《农情报告》似乎就不及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调查的数据更为可信。
与此相类似,作为调查者和编写者之一的冯和法先生在回忆《中国实业志》的编纂过程时,也指出《中国实业志》的编纂事起仓促,主要是为了给实业部装点门面,而并不要求解决什么实际问题。其调查人员未经训练,调查表格也并不符合实际,各省《实业志》中的数据并非实际调查所得,而是大多由调查人员把表格交给各地政府工作人员去“估计估计”,甚至有的连地方政府都未经过,直接由调查人员自己杜撰出来就填报了[4]。
因此,我们在使用农商部统计数据和中央农业试验所数据时,需要十分小心,最好不要直接将其用于GDP推算,而作为其他调查结果的参考值比较好;而《中国实业志》的数据质量可能比前两者还要更逊一筹。
(二)调查取样不够完整
除调查的质量问题外,我们还应当特别注意其取样是否存在偏差或遗漏。由土地委员会编纂的《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是一份质量较高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期间,土地委员会聘用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15人,训练专业调查员1068人,再加上从其他单位调用的人员和抄写员,共计动用人员三千余人。但是,这项调查也存在着一些不完备之处,以地权调查所涉及163个县的数据为例,在土地方面,该调查只涉及了私有土地,而没有计算官有、公有和团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户方面,也仅包括了129.5万有地农户,而没有包括另外45万无地农户和不在地主。美国著名经济史学者马若孟(1969)[5]在采用土地委员会数据计算地权分配基尼系数时,就忽视了这一问题,因而严重低估了土地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对此,万国鼎先生曾提出过比较全面地修正意见[6],认为该调查合计174.5万余乡村住户中有地的129.5万户,其余无地户45万户;而农家实际经营面积共计2401万余亩,乡村住户共有土地1965万余亩,差额的436万余亩系向调查范围以外的业主承租来的,假设其中一半是公田,那么剩下的200余万亩应属于不在地主,如果假定这些私人地主每户有地200亩,那末约计一万余户。此外,美国学者罗尔(1980)[7]曾根据该项调查中租入地和租出地的差额,估算出调查范围以外的土地面积约为440万亩,这与万国鼎先生的计算基本一致,但是罗尔的研究中没有考虑公田的面积,而直接将这些差额全部当作了不在地主所拥有的田地面积。
由刘大钧先生主持、经济统计研究所编制的《中国工业调查报告》常常是我们研究近代工业的首要资料来源,调查质量和可信度都很高。但是,我们在使用该项资料时也要注意到,该调查主要是针对17个省146个县市中符合《工厂法》规定的中资企业,着眼于了解当时中国工业的生产能力,为可能发生的战争做准备,而不是对全国所有工业企业进行全面地经济普查。首先,该调查没有包括东北、甘肃、新疆、云南、贵州、宁夏和青海等地区,也没有涉及兵工厂、电力、造币和电影等产业;其次,调查仅限于中资企业,而没有涉及外资企业;第三,尽管该项调查所涉及的企业总数达到了18708家(见报告的下册),但主要针对的是符合《工厂法》规定的使用原动力机器生产而且雇用工人30名以上的企业,共计2435家(见报告的中册),其中对于非上海地区的1206家调查项目尤为详细,而对上海地区的1229家调查则相对比较简略,对于不符合《工厂法》的企业调查当然也就更为简略一些。
近年来,学界对于满铁在台湾、东北、华北和华东的惯行(旧惯、实态)调查资料的重要性认识日深,满铁调查的人员专业、设计严密、内容丰富详细,是很好的经济史料,但也正如较早使用该资料的黄宗智先生和曹幸穗老师所指出的,该资料也有两项问题。首先,作为一种战时农村调查,无论是从调查员的角度还是从被访谈者的角度来看,都不是一种常态的调查,我们在使用这一资料时必须考虑到其战时的背景;其次,为了调查人员的安全和便利,调查地点基本都选在铁路沿线和城市近郊,这也未必能够显示当时中国农村的全貌[8]。
与此类似的还有卜凯(John Lossing Buck)主持下金陵大学农经系的一系列调查,这些调查的人员和设计也都具有很高的质量[9],但是仍受到“《中国农村》派”学者尤其是钱俊瑞先生的批评[10],钱文指出,卜凯调查主要是通过农经系的学生来完成的,但是这些学生往往出身于农村的富裕家庭,因而调查农户的选择也偏向经济水平较高的家庭,很难深入下层农家,因而缺乏普遍的意义。梁方仲先生也曾指出,卜凯的《中国土地利用》虽然试图按照人口的比例来抽取各种农业区的样本数,但实际上很难做到这一点,例如,“双季作物区”和“西南水稻区”中各有12个县的农场被调查,而前者占农业总人口的11%,后者则仅占5%[11]。
即使被公认为最系统完整的关册报告,也存在着遗漏报告的情况。美国学者雷麦早就曾经指出,在1903年马士(Hosea Ballou Morse)担任总税务司统计秘书之前,很多贸易项目都没有被关册记录,而即使在此之后,关于中俄贸易和经香港的走私额也还有很多被遗漏。海关统计的中国出口额也往往偏低,这部分是统计遗漏所造成的,如雷麦本人就发现1912年青岛一家商号所出口的草帽缏比同年海关关册所报告的全国总数都多;部分则与金银比价有关,如将中国出口货物值与同期对象国进口值相比,有时能相差一倍之多[12]。
(三)调查发表后又经历过修正
限于当时的条件,有些调查在发表时存在一些问题,但事后得到了调查者自己或其他学者的修正,这时,我们就必须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和把握这些修正的情况。
南开指数因其连续性和系统性而在近代经济史研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内外很多学者都曾经采用过南开的物价、工资、外贸和汇率指数。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南开指数在编制过程中是有过多次修订的。其中,津沪外汇指数和天津工人生活费指数的权重,分别在1934年和1946年进行过调整,而中国进出口贸易指数更因为计算问题在1932和1936年经历过三次修正。因此,我们在引用民国时期南开指数资料时,一定要注意所引用的版本是否是经过修正后的。此外,侯继明(1965)还特别指出,在使用南开外贸指数时,我们还应当对1904年前后的进出口价格指数再进行一次修正[13],因为1904年前海关的统计均按市价记值,而此后进口货采用到岸价,出口货采用离岸价,南开指数并没有区分这一差距,因而侯继明在使用南开指数计算进出口价格和中国外贸条件时,对于1903年及以前的出口货值加上8%,而对于进口货值则减去7%,以保证其与1904年以后的价格保持一致。
与此类似的是章长基(1969)[14]对于1912-1949年工业生产指数的研究,尽管这一研究常常被引用来代表解放前中国工业的发展情况,但是正如罗斯基(1989/2009)和久保亨(2005)所指出的,章书中所选用的十五种产品中,属于现代工业的只有五种(棉纱、棉布、水泥、原油、电力),而其他十种(煤、铁矿石、生铁、钢、锑、铜、金、水银、锡、钨、)实际上都属于矿产品,很多现代意义上的工业品如化工、机械、丝织品、面粉等的产品则没有被加入进来,因此如果我们要使用章长基指数来探讨近代中国工业的话,最好还应该参考罗斯基和久保亨两位学者的修正和汪老的两项相关研究[15]。
二、使用近代调查资料时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不同调查之间在研究目的与统计指标上的差异
民国时期的很多社会调查在对象上都比较接近,如针对农民经济或市民生活的调查数量都可以百计,但是在使用这些调查数据进行比较或加总时,我们还应留意其在研究对象和统计指标上的差别。例如,卜凯领导的金陵大学农经系和陈翰笙主持下的“《中国农村》派”分别都进行了大量的农村经济调查,然而这两派所秉承的理论基础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卜凯领导的调查采用新古典的研究框架,重视考察农业的技术和生产力方面;而“中国农村派”学者则采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强调农业发展的生产关系尤其是阶级关系方面。因此,两派学者在调查研究中所设计的指标体系就有着很大的不同,以土地分配为例:卜凯调查的是农村经营(田场)面积的分配,以此来考察农业规模经济的程度和技术的特点;而陈翰笙主持的无锡、保定、广东、西双版纳和农村复兴委员会六省调查无一例外地都着眼于土地所有权的分配,目的在于探讨农村的阶级关系。
如果对这种差异没有准确的认识,将这两类调查进行比较则是很危险的。例如,美国学者艾琳达(1986)[16]就曾经试图对卜凯《中国土地利用》数据进行修正来探讨地权分配问题,但是在推算过程中,地主和富农的土地比例是将她估算出的租佃土地比例和大规模经营的土地比例两者直接相加而得出的,而没有考虑到大规模经营的地块中本身就存在着一定比例的租佃地(从卜凯的原始数据来看,这一重复计算的比重在华北占10%以上,而在华南则高达30-40%),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近代中国土地分配的不平等程度。
(二)不同地区调查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
中国幅员辽阔,东西跨经度有六十多度,南北跨纬度近五十度,地理和气候条件复杂,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有着很大的差异,即使调查资料本身没有问题,在进行国民收入核算时,我们也要格外小心地区间的差异问题,以免将单个地区的特殊情况放大到全国,下面谨举两例以说明之。
图一所示为笔者所搜集的1906-1937年17个县雇农实际工资指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17个县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浙江桐庐、云南楚雄、玉溪、青海西宁、河南洛阳和安徽芜湖这六个县雇农的实际工资明显趋于下降,(2)安徽六安、浙江淳安、江西高安、广西容县、河北蓟县和山东长清这六个县的雇农实际工资则呈现上升趋势,(3)甘肃皋兰、山西宁武、江苏武进、江西南昌和广东台山这五个县的实际工资变动则很小。然而上述各县的资料来自于不同的调查,如果我们只是片面地采信了某个调查并以此为基础来估算国民收入的话,不免会有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之虞。
图一:近代雇农实际工资(1906-1937)
资料来源:广东台山县:《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第66-67页;河北蓟县、山东长清:根据民国《蓟县志》卷三、民国《长清县志》卷下,转引自郑起东《转型期的华北农村社会》第394-395、408-409页,及魏宏运《冀东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第301-304页数据计算;其余甘肃皋兰至云南玉溪十四个地区数据见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历史学界曾经就内卷化问题展开过大讨论,正反两方各执一辞。然而,如果我们只是凭借数据来作判断地话,在民国时期的中国可以分别找到支持两方观点的调查案例。如表1所示,同样是以棉纺织业为主要农家副业,河北定县大西涨村的副业收入比例随着总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即越是富有的家庭,其收入来源于副业的比重越小,这很符合内卷化理论的逻辑;然而江苏南通农家的副业收入比例则随着总收入的增加呈现U型分布,收入最低和收入最高的人群均有很大比例的收入来源于副业,而中等水平的农户中副业的比例最低;此外,张之毅先生的易村手工业调查还发现,作为副业的土纸作坊帮助土地贫瘠的易村积聚了大量地资金,从而收购了周边乡村的土地[17]。仅仅是从这种单个的案例出发,我们很难说,谁更能代表中国农村副业的整体状况,更为重要的或许在于我们究竟掌握了多少不同的案例资料。
表1 按收入分组的南通与定县棉纺织业收入占总收入份额比较 单:%
收入组 | 江苏南通1937 | 河北定县1932 | 收入组 | 江苏南通1937 | 河北定县1932 |
50元以下 | 33.5 | 25.2 | 450-499元 | 1.9 | |
50-99元 | 22.5 | 22.5 | 500-549元 | 0.5 | |
100-149元 | 9.6 | 24.4 | 550-599元 | ||
150-199元 | 7.7 | 21.8 | 600-649元 | 1.1 | |
200-249元 | 8.3 | 15.1 | 650-699元 | ||
250-299元 | 34.7 | 18.6 | 700元以上 | 0.5 | |
300-399元 | 40.7 | 15.8 | 合计 | 20.7 | 17.8 |
400-449元 | 4.3 |
资料来源: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83页。
(三)不同产业调查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
和不同地区之间可能存在着的差距一样,不同产业之间的差异也是很大的。仅以表二中所示上海各业日工资为例,由于不同行业的市场情况和技术特点不同,其工资水平的差距可以达到三倍以上,各行业工资的变动趋势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在估算国民收入时要格外小心,尽可能多地搜集各个行业在不同时期的工资数据,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偏差。
表2 1917/1920和1932年上海各业最高最低日工资比较
业别 | 1917/1920年 | 1932年 | 业别 | 1917/1920年 | 1932年 | ||||
最高 | 最低 | 最高 | 最低 | 最高 | 最低 | 最高 | 最低 | ||
棉纺织男工 | 0.67 | 0.26 | 0.92 | 0.43 | 糖果业 | 0.34 | 0.17 | 0.88 | 0.25 |
棉纺织女工 | 0.43 | 0.15 | 0.65 | 0.33 | 火柴业 | 0.5 | 0.3 | 0.87 | 0.42 |
缫丝业 | 0.40 | 0.22 | 0.92 | 0.46 | 印刷业 | 1.84 | 0.34 | 2.12 | 0.52 |
染布业* | 0.3 | 0.1 | 0.89 | 0.27 | 自来水业工人 | 1.4 | 0.3 | 2.67 | 0.65 |
织袜业 | 1 | 0.6 | 0.95 | 0.41 | 电业公司 | 0.77 | 0.5 | 3.17 | 0.44 |
制革业* | 0.55 | 0.30 | 0.94 | 0.39 | 香烟业男工 | 0.5 | 0.4 | 1.42 | 0.49 |
碾米业 | 0.4 | 0.3 | 0.38 | 0.15 | 香烟业女工 | 0.3 | 0.2 | 0.77 | 0.47 |
资料来源:1917年、1920年数据引自陈达:《中国劳工问题》,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277-354页;1932年数据根据《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36年)第278-279页月工资折算。
注:*采用了 1917年数据,其余均为1920年的数据。
此外,我们知道,根据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在工业化的过程中,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应呈现扩大的趋势,从表2中的数据来看(假设各业最高工资为技术工人工资,而最低工资为无技术工人的工资),的确如此,就这14个行业总体而言,在1917/1920年到1932年间,最高工资翻了一番,而最低工资仅增长了58%,最高工资涨幅最大的电力行业前后相差4.12倍,而最低工资涨幅最大的染布业仅有2.7倍。再看表3,这种趋势就更为明显了,从1925到1929这五年间,该面粉厂全体工人的平均工资增长了9.53%,其中技术工人增长了15.46%,而无技术工人只增长了6.48%,不及前者的一半。
表3 天津某面粉厂工人月工资状况(民国18年调查)
年份 | 有技术工人 | 半技术工人 | 无技术工人 | 全体工人 |
1925 | 20.31 | 11.49 | 9.57 | 12.49 |
1926 | 23.17 | 11.68 | 9.42 | 12.60 |
1927 | 24.88 | 12.93 | 10.66 | 14.22 |
1928 | 24.12 | 12.65 | 10.73 | 14.51 |
1929 | 24.79 | 12.98 | 10.57 | 14.58 |
资料来源:王子建:《华北面粉厂工人及工资的一个研究》,《社会科学杂志》第2卷第4期,1931年12月。
然而如果我们就此得出近代中国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存在明显地扩大趋势的结论,那就言之过早了,因为我们还会在其他行业中看到反例。如图二A所示,尽管1920-1927年间,开滦煤矿技术工人(机匠)的工资增长要明显快于非技术工人(杂工);然而在1927-1935年间,技术工人的工资仅增长了54%,而作为半技术工人的煤工工资则增长了107%,无技术工人的工资更增长了125%,这和刘易斯模型的推论是完全相反的。
图二A:开滦煤矿工人工资变动趋势(1920-1936)
图二B:华北铁路工人月工资率的变化(元)
资料来源:开滦煤矿: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旧中国开滦煤矿的工资制度和包工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3-127页;华北铁路:刘心铨:《华北铁路工人工资统计》,重刊于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城市劳工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987-988页。
再看图二B中所示的华北四条铁路的工人工资情况,技术工人、半技术工人和无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走势基本一致,但是,技术工人的工资在1920年是无技术工人的1.29倍,到1929年仅为无技能工人的1.2倍,从1920到1929年间,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了28%,而无技术工人的工资则增长了45%,二者之间的差距实际是缩小的。
三、几点建议
和何廉先生一样,我们探讨近代调查资料及其使用中所存在问题的目的,并不是说我们应当就此干脆罢手,而只是提醒研究者们在使用数据之前要进行仔细的甄别和修正。同时,由于民国时期的社会经济调查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本文以上所提到的这些资料仅仅是沧海之一粟[18],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其他调查资料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了解这些调查资料是如何编纂的以及由谁编纂的,再根据这些调查中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适当的修正,经过这些处理之后,我们还要充分考虑到全国经济状况的复杂性和这些调查在地区和产业上的局限性。
如果不经过上述这几个步骤的处理工作,即使是经济史学名家也可能会犯错误。例如,美国著名经济史学者Peter Lindert在“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he Historian”[19]一文中曾经转引侯继明(1965)计算的近代中国外贸条件来证明普雷维什-辛格命题不成立,然而他并没有意识到侯继明计算外贸条件所采用的南开指数是进口物价指数比出口物价指数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出口指数比进口指数(二者为倒数关系),实际上,近代中国的外贸指数恰好是支持普雷维什-辛格假说的。又如,在“Trends in the Late Qing and Republican Rural Economy: Reality or Illusion?”一文[20]中,Thomas Wiens教授也指出了罗斯基在《战前中国经济的增长》一书中论证雇农工资上涨时,使用了卜凯《中国土地利用》中的雇农名义工资指数,却没有用卜凯自己的物价指数,而用了江苏武进县的物价指数进行平减,从而得出实际工资大幅上涨的趋势,但如果使用卜凯调查自身的物价指数来进行平减的话,工资上涨的趋势就没有那么明显了:北方小麦区雇农的实际工资是下降的,而南方稻作区雇农工资的上升趋势也要小得多。
最后,除了甄别、修正以及尽可能多地搜集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资料以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不同调查之间度量衡和货币单位的转换问题。如陈翰笙先生在《亩的差异》中所指出的,仅无锡一地,就有173种亩;而近代的军阀割据更导致了币种的极度混乱。笔者以为,要对整个近代国民收入进行估算,我们不妨尝试先从区域性研究和行业性研究入手,这样比较容易对地区内或行业内不同度量单位和货币单位的数据进行折算,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折算和加总出全国的国民收入情况。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大危机影响下的近代中国产业结构与政策》(课题号:NKZXB10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 何廉著,朱佑慈等译:《何廉回忆录》,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81-83页。
[2] 陈翰笙:《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之发轫》,《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社会学组1929至1930年工作报告》,转载于《北新半月刊》1930年第4卷第15期。关于农商统计表的详细介绍,可以参见万国鼎:《农商统计表》,《地政月刊》1933年第1卷第2期。
[3] 参见曹幸穗:《民国时期农业调查资料的评价与利用》,《古今农业》1999年第3期。
[4] 冯和法:《回忆<中国实业志>编纂经过》,《文史资料选辑》第122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109页。亦见李金铮、邹晓昇:《二十年来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的新探索》,《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
[5] Ramon Myers,Land Distribution in Revolutionary China: 1890-1937, The Chung Chi Journal(崇基学报),vol.8 (May,1969), p.62-77.
[6] 参见万国鼎:《细碎的农田制度及其对于中国历史的定型作用》,《学原》,1947年第1卷第8期。
[7] Charles Robert Roll, The Distribution of Rural Incomes in China: A Comparison of the 1930s and the 1950s, Garland Publishing, 1980.
[8] 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45页;曹幸穗:《满铁的中国农村实态调查概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
[9] 关于调查的方法和经过,可以参见卜凯所著《中国农家经济》、《中国土地利用》书中内容,以及孙文郁:《中国土地利用调查之经过及进行概况》(《地政月刊》1933年第1卷第3期)中的介绍。
[10] 参见钱俊瑞:《评卜凯教授所著〈中国农场经济〉》,《中国农村》1935年第1卷第1-2期。
[11] 梁方仲著、陈春声译:《卜凯<中国土地的利用>评介》,《梁方仲文集·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77-481页。
[12] 雷麦著,蒋学楷、赵康节译:《外人在华投资》,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43-151页。
[13] Hou, Chi-ming, Foreign Invest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1840-1937,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p.198.此外,李惠村教授在《南开大学外贸指数研究》(《南开经济研究》1991年第6期)一文中还对南开外贸指数的编制方法也提出过一些商榷意见。
[14] John K. Chang,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 Pre-Communist China: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Aldine Pub. Co, 1969, p.19、60-61.
[15] 托马斯·罗斯基著,唐巧天等译:《战前中国经济的增长》,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附录A;久保亨:《民国时期中国的工业发展、新修订指数:1912-1948》,张东刚等主编《世界经济体制下的民国时期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第57-77页;汪馥荪:《中国工业生产指数试编》,《中央银行月报》1948年第3卷4期;汪敬虞:《中国工业生产力变动初探(1933—1946)》,《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16] Linda Gail Arrigo, Land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in China: the Buck Survey Revisited, Modern China, Vol.12, No.3 (Jul., 1986), p.259-360.
[17] 张之毅:《易村手工业》,商务印书馆,1943年,重刊于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18] 就民国时期政府组织的统计调查而言,一个比较好的导读性资料是李惠村先生的论文《中华民国时期统计史略》(《现代财经》1993年第5期及1994年第1期)。
[19] Thomas Rawski etal., Economics and the Historia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6, p.209-238.
[20] 见Republican. China 18:1 (1992), pp. 63–76.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 300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