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如何建立农民“自有自营自享”的农村内生金融组织,是近代中国农村金融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之一。20世纪20—30年代对培育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探讨表明:农村信用社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在农村经济衰败的情况下需要银行出资推动建立。这一主张体现了经济合理性,但银行的出资者身份易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的最终决策者,银行的逐利行为往往使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建设上疏离贫农与民主管理。由银行资助而形成的农村内生金融组织容易与农民产生隔膜,农村内生金融组织应当在健全内部制度的基础上引入银行资金。
【关键词】银行资助;农村内生金融;农村信用社;20世纪20—30年代
【作者简介】韩丽娟,经济学博士,浙江科技学院经管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经济思想史(浙江杭州310023)。
【原文出处】《贵州社会科学》(贵阳),2012.2.98~102
依据内生变量的定义,可将农村内生金融界定为依托于“农村”这个经济系统内部的变量因素,而不是农村经济系统以外的变量因素所开展的农村资金融通活动。内生性农村金融,顺应农村地区的要素禀赋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能有效遏制农村金融体系的资金外流与不良资产增加。20世纪20—30年代,“乡村金融枯竭,欲重利借贷,亦不可得”,[1]都市金融却表现为“现金集中、游资充斥、投资活跃、奢侈成性”,[2]商人、地主及富农之流的高利贷活动与典当、合会之类的传统民间金融组织都不能解决农村金融不足的问题。近代人士寄希望于农村信用社与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认为农村信用社是“防止农村金融的流向外去”的“治本办法”,[3]但“培养合作社本身的力量”需要银行资助。[4]这一主张得到了银行界的认同,曾兴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培育农村内生金融的思潮与运动,试图将舶来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培育成农民“自有自营自享”的内生金融组织。[5]但这一时期培育农村内生金融的尝试最终因农村信用社背离合作原则而归于失败,对此,一般将其归咎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失利,而少有文献从农村信用社产生的初始条件出发进行分析。
一、20世纪20—30年代对培育农村信用社必要性的探讨
近代人士认为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囚具有校正经济扭曲因素的特质而便于农民储蓄:由于“事务简单”及“遍布村庄”可以较都市银行为低的交易费用办理农村储蓄;凭借民众信仰可以修正农民因有限理性而窖藏现金的行为偏差并培养农民节俭储蓄的习惯。从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村储蓄的成本来看,宋荣昌认为:“农村缺乏良好的储蓄机关,农民资金又过于零碎,若去城镇将资金储存于邮局或银行,手续麻烦,往返也不便利,因此常使资金死藏在家里,不仅徒伤利息,钱在手边也容易浪费。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区域狭小,事务简单,同时遍布各村庄,经营存款业务,鼓励农民储蓄,当极合宜。”[6]从农民的行为方式来看,张良辰认为:“合作金库是民众自己所组织,且有雄厚的股本,农民或合作社自然信仰它,乐意将剩余的款子低利存进去。”[7]
农村信用社由于具有低信息成本与低监督成本等特性,能协助商业银行对农村放款。就信息调查方面而言,银行对农村进行信用调查的成本较高,而农村信用社却具备这方面的优势:“合作社本以一乡一村之类较小之范围为其根据地,故社员相互之间,原属彼此熟识。而社之当局对于当地农工商业状况,知之素审,对于每一社员之个人情况,亦所素知。”“故在放款时,即使不收其担保物件,而其日后偿还可能性之大小,应可有正确判断。”[8]就贷款监督而言,都市银行常常不胜其责,必须依靠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监督优势即在于组织连带责任对社员的强约束。交易成本的差别是评价不同经济制度“有效性”的基本标准。在执行储蓄动员功能与资金配置功能的活动中,农村信用社的交易成本比都市银行低,它应该成为农村金融的基本组织。
二、20世纪20—30年代培育农村信用社的主流观点
不少近代学者都表达了通过银行资助来催生农村信用社内生形成的观点。如郑莹提出:“农村合作社所经营的业务,无一不需要大量的运用资金,才能使业务方面有顺利的进展,以目下农村金融的枯窘,农民不但难于自己筹集,而目.非由金融机关予以融通,其业务直无经营的可能。关于目下各省业已成立的农村合作社,无不仰仗各金融机关的援助,即可知农村合作与农村投资的关联是如何密切!因此,我们以为欲图我国农村合作事业有普遍的发展,正不妨利用农村投资的途径去奖掖它、扶助它。”[9]
通过银行资助来催生农村信用社内生形成的观点往往体现在对农村借贷环境、农村信用社功能定位以及农村信用社功能的实现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中。以下从这三方面对近代思想进行整理,以此展示近代学者提出这一观点的思想脉络。
首先,当时理论界对农村借贷环境的描述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农民的借款用途是隐蔽的,带有私人信息的性质。第二,贷前评估的费用不大。邹枋指出:“农村的贷款者都很信实。在农村中,一个人的是否信实,很容易知道。他家里有几亩田,你可以跑去踏看一下,也可以找到邻居去询问,再不然,让他拿出老契来,也可以。家里有几口牲口,几间瓦房,无疑的呈现在你面前,不必担心他说谎。否则从四邻口中也可得到彻实的报告。一个农民能告诉你他家里所有的财产值多少钱,现在借款预备作什么用。”[10]第三,农民借款用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收益。蒋学楷指出:“农村信用社青苗放款,须估计本年收成,约当十足年成之百分之几,放款数额,须低于预测收成五成至七成。蚕丝放款时,放款数额亦须较青苗放款更低一二成。”[11]第四,农民贷款风险大。梁庆椿指出:“就还款之能力而论,则农业金融之风险性,有高于其他金融之势。在正常状况下,农业经营之收益,本属甚为微薄,若遇天时不正而发生灾欠,则还款能力即行减低。如或幸遇丰年,则因农产品之需要缺乏弹性,故价格狂跌,总收益反行低落,而影响其还款能力。”[12]
其次,一大批学者认为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定位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如董汰生认为:“流通农村金融,压低农村借贷利率,为中小农民所最需要,信用合作社即随这种需要而数量激增。信用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农村金融的自给自足。于永滋先生说的好:‘农村信用社有两个特质:一是吸收平民小额存款为之生息;一是把吸收平民的小额存款仍放给平民。”[4]顾健生认为,“放款为信用合作社之根本业务,而亦社之理想所藉以实现者也。一方面对社员由社赋予信用,同时藉社之信用,以集合储蓄存款,或由其上级组织,取得借款,对于社员之产业上家计上,予以疏通金融之便利,此信用合作社之所由起也。”[8]
再次,为数众多的学者围绕农村信用社功能得以实现的条件展开了分析,他们认为农村信用社要实现融通农村金融的功能,就必须依赖外生银行的扶助。曾实际参加过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严恒敬指出:“乡村信用合作社之营业资金,为社股金,社员存款,非社员存款,向外贷款几种。当此灾荒连年。哀鸿遍野,乡民存款,固若凤毛麟角,而股金之数额,益复寥寥无几,社务所赖以苟延残喘者,除向外告贷一途外,余无他法耳。”[13]19“每闻提倡乡村合作者云,入伍资金推行营业,应鼓励社员与非社员之储蓄及存款,此种论调,徒悦听闻,无裨事实。现在乡村金融枯竭,借贷之利息高昂以极,而合作社往来之利息轻微,所以偶有盈余之人,亦多不愿将金钱存放于或储蓄于合作社,况今之乡村合作社组织未臻完善,信用毫无保障,衡情夺理,自不能使一班人士放心储蓄存款而无疑。”[13]20-21之后,不少学者都提出了类似观点。[10]而且,有学者认为农村信用社所需资本不多:“农村信用社,此种组织,非如农民银行之所需资本甚大,地方农民易于举办。故此时政府及金融界应予以有力之协助而促成之。”[1]
三、20世纪20—30年代培育农村信用社主流观点的经济学分析
以下试从上述思想材料中提炼经济要素,循着近代学者的思路,运用金融中介的一般均衡模型,[14]从近代农村借贷环境入手分析农村信用社内生形成的过程以及当时农村信用社赖以依存的条件,以此印证近代学者的思想。
根据近代对于农村经济环境的描述,我们假定农村中有n个行为人,每人拥有一单位投资品的禀赋,i、e、r、π(i,e,r)分别表示行为人拟投资项目的类型、评估信号、投资收益率以及概率。项目是好(i=g)是差(i=b),属于私人信息,贷前需要评估(e=g or e=b),投资收益好(i=g)或差(i=b)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i,i所提供的信息已包含e所显示的信息,有:π(r︱i,e)=π(r︱i),for all(i,e,r)。此外,行为人的偏好可以第二期以及末期的期望消费E{c}排序表示,X为一个项目所需的最大投资额(X大于投资人所有的单位投资品),x为项目实际投资额(0≤x≤X)。进一步假定,对差项目(i=b)评估后进行投资的收益小于不评估直接投资的收益,即对差项目进行评估不合算:
XE{ r︱i =b,e︱g}π(e=gli=b)+XE{rli=b}π(e=bli=b)<(X+1)E{rli=b}
如果所有的好项目都得到投资后还有剩余,差项目才会得到投资:
Xπ(i=g,e=g)<1-π(i=g)
假定农村借贷活动只有两期:在第一期,行为人在了解自己项目优劣的前提下,达成合约,评估项目,进行投资;在第二期,项目收益实现,消费发生。这一借贷活动的资源约束条件有:投资总额与评估总费用之和不能大于初始拥有的总投资品,第二期获得的消费总额不能大于生产总量。
假定j表示行为人报告的项目类型,i表示真实的项目类型,zi为类型i项目被评估的部分,xi为对未被评估的i型项目的投资额,xie为对评估信号为e的i型项目的投资额,Cir,为收益为r的未被评估的i型项目获得的消费额,Cire为收益为r的已被评估的i型项目获得的消费额。
在两人情形下,往往可以通过将一个当事人的效用函数固定于一个给定的水平并在此约束下极大化另一个当事人的效用函数来找到帕累托有效配置。上述经济环境中的帕累托有效配置,也可以通过在差项目所有人的效用达于能够使其认为参与农村借贷活动有利可图的水平的条件下最大化好项目所有人的效用的方式实现。由这一方式构造模型如下:
(1)式与(3)式分别对应上述模型中的投资品资源约束与消费品资源约束,(2)式与激励约束对应。如果非常大、提供的差项目的信息不完全、π(i=g)非常小,那么均衡状态下存在 >E{r|i=b},即在项目所需的投资额非常大、对差项目的评估信息不完全以及好项目的概率非常小的经济环境中,经济均衡状态下差项目所有人的存款收益大于其项目的直接投资收益。此时,会内生形成金融中介组织,以聚集存款,以有余补不足。从具体的组织结构来说,经济均衡状态下的中介组织是这样一种组织:它是一种行为人的联合,在第一期,所有行为人先将自己的初始禀赋(单位投资品)交于中介组织,然后差项目所有人会运用这些初始禀赋对好项目进行评估与投资;在第二期,差项目所有人将获得 的分配额,对好项目所有人而言,若项目盈利则获得C 的分配额,若项目失败则分文不予,差项目会在好项目需求得到满足而资金仍有余时得到投资,中介组织将获得剩余盈利。如果将农村信用社也看作是这样一种组织,由于C E{r|i=b}条件的存在,差项目所有人的效用得到改进,他们乐意将自己的资金借给其他社员使用并担任评估工作,则农村信用社不仅有存在的基础而且能支持经济的均衡配置。
比照近代中国,农村十分贫困,投资风险异常大,投资项目不论好坏,评估信息都不完全,由上述青苗放款数额“须低于预测收成五成至七成”,可见一斑。因此,使得差项目所有人的存款收益大于其项目的直接投资收益的经济均衡条件不一定实现。而且,所谓差项目所有人,或是土地贫瘠的小农,无钱存入农村信用社,或是有闲置资金的富农,因农村信用社信用不孚,不愿向农村信用社存款。有资金需求无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难以自发形成。既然近代农村信用社没有足够的存款满足所有好项目的投资需求并承担项目的评估费用,近代学者所倡议的由银行予以资助的观点是合乎时宜的。此外,从农村信用社的运转上来看,银行的指导也是势所难免的。比如,在借款前,社员应该对自己借款用途的盈利情况有大致的了解,社员应认识到评估的意义并具相关的知识与技术,而近代中国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都不具备这两点,需要指导机关的指导。姚共振指出,古代农业金融是“着重社会救济的措施,是基于慈善思想的作风。因为它是以救一时的灾荒为目的,以消极的赈贷为满足,所以欠缺现代农业金融应备的条件。”“今日国人还大多误认农贷只是消极的救济者,也是由这个不正确的传统观念所形成;一般农民之视农业贷款如偿来之物,借而不还,亦是由于这一个历史传统而来。”[15]最后,由于近代农村的评估成本不大,投资收益对评估信号的依赖性不强,不需要吸收为数众多的差项目所有人担任评估工作,因此,农村信用社的规模一般较小,这与近代学者的观点契合。
四、20世纪20—30年代银行资助对农村信用社内生成长的影响
20世纪20—30年代社会各界大都赞成由银行资助来催生农村信用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银行资助而产生的农村信用社往往在组织建设上较为薄弱,从而导致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功能弱化,违背了依托农村内部资源、实现农民“自有自营自享”的培育初衷。
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建设上偏离了贫农和民主管理。首先,农村信用社社员资格青睐于富农。如徐日琨所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大都随意召集地方上较有势力之农民,短期内把合作社组织成立了,而这种社员因碍于情面,勉强敷衍,其实他们也许不需要资金,借到的资金,也会以高利贷转放于别人,所以真正的中小农民反而借不到款子,同时推动组织合作社的人,以资金向金融机关融通,只求放款可靠便算了事,结果合作社变为合借社。”[16]葛春林指出,“华洋义赈会以慈善事业的方式办着合作社,可是观察被他们承认的合作社数量之少,被承认条件之苛,贫农成分较多的合作社,实不易幸获青睐。”[17]其次,农村信用社主管多由地方豪绅担任。由于贫苦农民多为文肓,合作知识缺乏,合作社主管多由地方豪绅担任。地方豪绅把持农贷而贫苦农民得利较少的现象,最为时人所诟病。
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建设上偏离贫农与民主管理,和银行的逐利行为是分不开的。侯哲葊就认为:“中国合作事业之量的发展,固得力于银行,中国合作事业之质,也因贷款而摧毁。”[18]追逐利益是银行家的目标,陈光甫就说:“银行家并不像慈善家一般,随便可以施放赈款。”[19]而从事农贷常常给银行带来风险,为了最大程度获取贷款利益,银行往往要求农村信用社社员具备一定的信用,如葛春林论说:“信用是不愿和贫困共事一主的。农民愈贫困就愈少信用,他们想参加合作社也是难事,不用说借款了”;[17]为了降低贷款成本,银行又不得不经过地方“有势力之农民”放贷,如李秉枢所说:“一些农村的小地主、富农、保甲长和他们所豢养的亲信们组成了信用社的理监事会,银行农贷就是通过他们发放的,也就是受他们操纵的。银行也知道,要在农村站住脚,要取得贷款的安全,离开这些地头蛇是玩不起来的。”[13]8-10
五、进一步的讨论:银行资助与农村内生金融形成的关系
20世纪20—30年代关于培育农村信用社的探讨与实践,引发我们思考银行资助和农村内生金融形成的内在关系。
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理应由农村地区的个人或团体,为追逐预期利润而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这种形成方式虽然缓慢,但通过长期讨价还价的谈判达到团体成员的一致同意,能够调动农民的创造性,能有效地与本土文化相融合,从自身的制度设计里生发出自我生长和延伸的空间。虽然流通金融可为农民带来预期盈利,但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组建时常会因资金不足、农民缺乏相关知识而显得成本高昂。为了创造适宜的外部条件以诱使其产生,银行资本流入农村、给予农村资金支持与技术指导不失为一种快捷的途径。然而,从农村金融组织后续发展看来,银行资助往往妨碍农村金融的内生成长。由于银行是农村金融组织的出资者,享有剩余索取权,会成为农村金融组织行为的契约控制者或最终决策者,易使农村内生金融组织听命于银行而与农民产生隔膜。因此,银行资助产生的农村内生金融组织一开始就具有偏离内生性的可能。
2006年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逐步放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之中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小额贷款公司完全依托农村资金创办,达到了内生性金融的初始条件。[20]《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来源限定在社员存款、社会捐赠资金及同业拆借款上,而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全部自有资本运营。但这些新型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遇到融资瓶颈问题,不少人士建议通过银行和政府资助来解决这一问题。[21]以近代经验为鉴,可知如要确保农村金融的内生成长,应当在健全农村内生金融组织内部制度的基础上引进银行资金,规避银行资本的契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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