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作为买扑制下的利益主体,官府与承买者、中央与地方、各官司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共利和争利的关系。对官府而言,与承买者共利只是推行买扑制的基础,争取利益最大化才是最终目的,因而其争利活动难免失去理性,直至破坏了共利关系,影响到买扑制的正常进行,才有所收敛。官府买扑收益分配的每次变动都是官府内部争利的结果和新的起点。买扑制在宋朝长期而充满波折地实行,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共利与争利关系此消彼长的结果。
【关键词】宋朝;买扑;利益主体;争利
买扑是宋朝经济领域引人注目的现象,学界颇为重视,取得了一些专题研究成果,[①]对买扑起始时间,买扑实施原因、范围、方式,买扑钱的名目、含义,买扑的性质,承买者阶层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但仍存在未尽、值得商榷甚至错误之处,尤其是对买扑制度下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涉及较少。
宋朝买扑制度经历了诸多变化,每次变化都伴随着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其根源在于各利益主体在买扑问题上存在着共利与争利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官府与承买者之间以及官府内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官司之间。本人不揣浅陋,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此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官府与承买者的共利争利关系
宋朝自北宋初开始一直实行买扑制度,[②]官府将所属酒务坊场、河渡、祠庙、税场税铺、陂塘、盐井、盐场、醋坊、坑冶、土地等资产的经营、使用权,采取多种方式出售,官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有权主张自己的收益,承买者也可通过对资产的使用,为自己谋利。和官监相比,买扑之于官府“大为利益者,以其能减省官中米、曲、物料并监专兵夫请受一切费用,而得月入净利钱”[③]。对承买者而言,买扑为他们提供了致富机会。建炎后俚语有云:“欲得富,赶著行在卖酒醋”[④]。以至为得到承买权,欲承买者竞出高价,甚至无承买资格者不顾罪罚之严厉而冒名为之。[⑤]因此,在买扑制度下,官府与承买者之间首先表现为共利、互相依赖关系,这是宋朝买扑制度长期推行的基础。
然而官府推行买扑制度,最终目的并非与承买者共利,而是希望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为此甚至不惜采取各种争利手段:
(一)有选择地实行买扑。用于买扑的场务多是课利微薄、不堪官监者,或是官监存在严重弊端者。买扑场务一旦赢利稍多,往往又转为官监。
(二)将竞争机制引入买扑。宋朝实行买扑之初,官府只是选择“茶盐榷酤课额少者,募豪民主之”,收取定额课利作为常课,[⑥]并非出于唯利是图。然而至迟至大中祥符元年(1008),官府已不再满足于仅获取定额课利,率先在东南地区酒坊、酒场买扑中实行“实封投状给卖价高之令”[⑦]。此令的细节史无明载,此后实封投状法也屡有变化,但其共同的要点如李焘所说:“募民愿买坊场者,听自立价,实封其价状告,为扃钥,纳期启封,视价高者给之”[⑧]。实封投状法引入后,随着买扑实行地域、经济领域的扩展,迅速得到推广和普及,直至宋亡未有在的改变。实封投状法导致投状者“唯恐买名钱之不多于其侪辈”,被晁说之称为“投骨斗狗之术”[⑨],以至“争越旧额,至有三两倍者。旧百缗今有至千缗者”[⑩]。
(三)单方面增加官府买扑收入名目。宋朝官府买扑收入名目繁多,如课利、净利、买名、五分净利钱等,它们是官府单方面逐渐增加的,代表着宋朝买扑制度演变的不同阶段。
1.课利钱。宋初官府买扑收入是官府自定的出售价,是单一的课利钱。此钱的构成与官监制下的课利钱不完全一样。官监盐、酒场务的课利钱由本钱和息钱组成,[11]代表着官监场务收入的全部。买扑制下官府所得课利钱,在净利钱出现之前即已不再是全部收入,一则官府投入的本钱减少,改由承买者部分或全部投入,官府所得课利钱中的本钱也随之减少或消失,另则课利钱中的息钱也不再是买扑场务息钱之全部,承买者也要分取一部分。
2.净利钱。关于买扑净利钱出现的时间,许沛藻认为“熙宁五年遍卖坊场以前,官府对买扑坊场仅征收课利,不见输纳净利钱的记载”[12],李华瑞指出此说有误。[13]其实这涉及到“净利钱”之名与实的问题。熙宁五年(1072)以前,确实已有净利钱之名,[14]但只是课利钱中息钱之别称,而不是叶适《平阳县代纳坊场钱记》所说的“自前世乡村以分地扑酒,有课利、买名、净利钱”[15]中的净利钱。
目前虽无证据表明熙宁五年以前在课利钱之外存在“净利钱”之名,却有征纳之实。宋初以来,官府常以坊场酬奖衙前,衙前须向官府交纳课利钱,一则有些衙前不自己经营,私自出售给他人,直接从中获取好处,二则衙前法据重难、劳绩将衙前分等,只有达到一定等级者才能指买坊场,致使酬奖衙前的坊场多落入富人之手,影响到衙前役法的正常实施,所以有些地方官开始寻求改变。嘉祐五年(1060)二月,钱公辅知明州,“取酒场官卖收钱,视牙前役轻重而偿以钱,悉免乡户,人皆便之”[16]。熙宁三年十一月甲午,“陕西常平仓司奏:‘乞应系自来衙前人买扑酒税等诸般场务,候今界年限满,更不得令人买扑,并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数,于要闹处出牓,限两个月召人承买。如后下状人添起价数,即取问先下状人,如不愿添钱,即给与后人……。’从之”[17]。钱公辅和陕西常平仓司的做法均是不再以坊场直接酬奖衙前,改由官府以衙前“自来私卖价数”出售。所谓“私卖价数”,其实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课利钱,属于上交官府的部分;二是私卖价与课利钱的差额,本是衙前出售所得酬奖坊场的收益,官府收回衙前坊场自行出售后,就成为官府课利钱之外的净收入,代替坊场用于支酬衙前,此钱至迟在熙宁五年已被称为净利钱。[18]因此,净利钱是在课利钱基础上新增的,净利钱产生后并未取消课利钱的存在,二者可在同一买扑场务中并存。
3.买名钱。买名钱指起售价(课利钱与净利钱之和)与承买价的差额,是承买人在起售价基础上的添价部分,[19]是官府推行实封投状法的结果和目的所在。
4.抽贯税钱。熙宁四年(1071)正月,“诏三司应买扑酒曲诸坊场钱,每千纳税钱五十,仍别封桩以禄吏”[20]。
5.五分净利钱。绍兴三年(1133)三月三日,规定:“两浙见开沽酒场不以畿界,并于见卖扑价上添增利钱五分,均月分送纳入官”,“候见次第,其余路分别具申请”[21]。因其数额为坊场净利钱的一半,故名。
和官府在争利过程中的主动、有利地位相比,承买者较为被动,但也有自己的求利、争利方式:
(一)采取非正常手段增加经营收入。为获取更多收入,承买者往往以出官课为名,多采用非正常手段,甚至不惜违反禁法。承买酒店、坊场者,“抑人多酤”[22]。承买河渡者,邀阻往来之人,民旅有“迫胁阻滞之患”[23]。承买税场、税铺者,“拘收税钱”,“既称趁纳官课,则声势尤甚于官务。官司既取其课利,虽欲为小民理直,有所不能”[24]。
(二)故意拖欠官钱。官课输纳有规定期限,限外不纳不仅有经济处罚,而且有刑禁之令,但同时宋朝赋税缓征(展限、住催、倚阁)、蠲免制度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买扑,以致承买者故意拖欠。熙宁九年(1076)侍御史周尹言:“成都府路州县酒务多有亏败,盖是买扑人故作弊幸,不时送纳净利,衷私阴寄钱物,立诡名置买田土”[25]。苏轼说:“买扑之人多是作弊拖欠合纳课利,须至官司催逼紧急,却便乞依条将产业在官拘收子例折还,系元抵田产物业逐年所出花利微细,卒填所欠官钱不足”[26]。
显然,承买者虽无力直接向官府讨价还价,其求利、争利方式也多不是直接针对官府,但所引起的问题却常能刺痛官府的神经,毕竟官府的利益并不只是买扑的经济收益。针对承买者邀阻行人、拘收税钱、强制酤酒等扰民、害民之举,官府通常会颁布、重申禁令,甚至更换承买人、停止买扑,有时也会对官府买扑课额进行调整。如熙宁十年(1077)七月规定:“诸路应买扑河渡,内有溪港等水源浅小,至干浅月分,元不曾捐除课利、买名钱去处,委自本州县契勘,申转运、提举司相度,据合纽纳课利、买名钱数减免”[27]。
官府的争利举措,是以其作为资产所有者和权力拥有者为基础的,目的是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然而在长期推行买扑制度过程中,进行得并不顺利。单方面增加买扑收入名目、引入竞争机制导致买扑课额虚高,不仅承买者“或破产不足以为约”[28],而且官府“逐界所得实钱,十分只及五六”[29]。课额虚高、官府有选择地实行买扑以及将赢利稍多场务收归官监,经常导致“场务出卖不行,浸成败阙”[30]。这反过来是对官府的警告和抑制,行政命令毕竟不能完全左右市场法则,承买者“输纳官课之外,必有所得”[31]的底线不能随意突破。熙丰间,官府遍行实封投状法,人户务求必得,盲目竞争,造成众多承买者破家失业,身陷刑禁。为此,元祐初官府对起售价稍做限制,“若累界有增无减,取次高一界为额;增亏不常,取中一界为额”[32]。绍兴间,“因坊场、税铺废阙”,“有旨不问着价多少,并行给卖,仍与免纳增收五分净利钱”[33]。显然,这些措施是官府在其争利遇挫后,向承买者做出的让步。
由于官府与承买者的争利活动时常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对方的利益,甚至突破对方所能承受的底线,致使买扑实施的基础遭受破坏,影响买扑制的正常进行。同时,这反过来对买扑双方的争利活动又会产生抑制作用,使双方在争利活动有所收敛,重心回到共利的基础上。宋朝买扑制长期而充满波折地进行,很大程度上是官府与承买者共利、争利关系此消彼长的结果,当然也和官府内部对买扑收益的争夺密不可分。
二、买扑收益在官府内部的分配
买扑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引入官府所有的资产,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分配关系,除承买者要分得一部分收益外,官府买扑收益的再分配对官府内部的中央、诸司与州县产生了不同影响。
宋初酒务坊场可分为官监、酬奖衙前和非折酬衙前(以课利钱承买者非衙前身份),均实行课利钱制度,官府所得为课利钱,由三司——转运司——州县系统直接管理。神宗继位后,情况逐渐发生改变。熙宁三年始命酬奖衙前场务,“皆官自卖之,归其财于常平司”[34]。熙宁五年二月壬申,“诏天下州县酒务,不以课额高下,并以租额纽算净利钱数,许有家业人召保买扑”[35],李焘称之为“遍卖坊场”[36],其实是指在熙宁三年出卖酬奖衙前场务的基础上,又将官监和非折酬衙前场务纳入买扑范围。这两个诏令彻底打破了三司——转运司——州县系统支配、使用酒务坊场收益的垄断地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净利钱、买名钱支配、使用权的变化。熙宁三年十一月陕西路拟出售酬奖衙前场务,所依“自来私卖价数”包含了课利钱和后来称为净利钱的部分,而承买人所“添钱”则是后来称为买名钱的部分。这些钱最初的支配、使用权归属三司——转运司——州县系统。熙宁三年酬奖衙前场务“皆官自卖之,归其财于常平司”的诏令,颁发的具体月日不详,但显然应在陕西常平仓司奏请之后。诏令中要求归于常平司之财应指后来称为净利钱和买名钱的部分。熙宁五年出售官监和非折酬衙前场务所得净利钱归司农寺——常平司系统,至于买名钱,出售官监场务所得归三司——转运司——州县系统,出售非折酬衙前场务所得则归司农寺——常平司系统。[37]
(二)课利钱数量减少,在官府买扑收益中的比重下降。宋初官府买扑收益只是课利钱,并且场务用于酬奖衙前,其课利钱额“多是估价不尽,亏却官中实数”,官府“用私价召卖,所入固多”[38]。但官府用“私价”出售所增收入,在熙宁以后基本上属于净利钱,因为“课利入转运司,净利入提举常平司,遇酤卖不行,即依条均减。如坊场兴盛,则买扑人惟添净利,更不增添课利”[39]。同时,酒务坊场出售后,官府投入的本钱大幅减少,课利钱也随之减少,甚至只剩下净课利钱(扣除本钱后的课利钱)。由此造成买扑场务中课利钱和净利钱相差悬殊。[40]
显然,在熙宁三年、五年官府买扑收益的分配中,三司——转运司——州县系统受损严重,司农寺——常平司系统成为受益者。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除这两个系统之间的分配关系继续发生着变化外,其他官司也逐渐加入官府买扑收益的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也渐次展开。
司农寺——常平司系统掌管的买扑场务净利、买名钱,最初全部贮藏在各地。熙宁八年(1075)九月癸酉,规定“其坊场钱,令司农寺下诸路岁发百万缗于市易务封记,仍许变易物货至京”[41],开启了中央与地方对坊场钱的再分配。自元丰元年(1078)始,起发坊场钱“更不寄纳市易务,径赴内藏库寄帐封桩”[42]。元丰初,司农寺“请岁发坊场百万缗输中都。三年,遂于寺南作元丰库贮之,几百楹。凡钱帛之隶诸司,非度支所主,输之”[43]。
元丰改制,司农寺所掌买扑坊场职事拨隶户部右曹,但右曹事专隶所掌侍郎,坊场钱除用于地方和输纳内藏、元丰库各一百万贯外,剩余钱物也要进入朝廷封桩,与户部岁计无关。不仅如此,户部岁入“独昔日三司之一事而已,三司昔时所应入者,则或在朝廷。既在朝廷,此所以立元丰库也”[44]。随着元祐更化,新法被废,“诸曹寺监钱物,悉收归户部”[45]。元丰以来岁发内藏库的一百万贯坊场钱,自元祐元年(1086)五月始,“留以招募衙前,支酬重难,及应缘役事等费”[46]。至于输纳元丰库之坊场钱,元祐元年十二月戊申,诏:“诸路元丰七年已前坊场、免役剩钱,除三路全留外,诸路许留一半,余召人入便,随宜置场和买。可变转物货,……逐旋计纲起发,于元丰库送纳,内成都、梓州、利州三路,于凤翔府寄纳封桩”[47]。其中未涉及元丰八年和元祐元年的情况,或已被停。
随着哲宗亲政,绍圣继述,熙丰之制渐次恢复,坊场钱也恢复上供。元符三年(1100)九月敕:“府界诸路见管坊场钱除本路一年合支数外,将剩数更留一半准备支用,余一半特令起发上京,应副朝廷支用”[48]。这应是进入朝廷库务之钱。输纳内藏库之坊场钱至迟在元符三年也已被恢复。[49]此后至南宋初,坊场钱的分配又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取消坊场钱上供朝廷,输纳内藏库之余,三分州用,七分为宽剩输往户部左藏库。[50]不仅如此,绍兴元年两浙坊场所增五分净利钱也要按“季输送户部”[51]。
熙宁遍卖天下坊场后,三司——转运司——州县系统的利益虽然受损,但仍掌管着买扑酒务坊场的课利钱,此后此钱的分配、使用主要有两点变化:
(一)和宋初酒务坊场课利“尽入系省”(实际系入三司帐)、“然则藏之州县而已”、“州用仰足于此”[52]不同,熙宁以后买扑酒务坊场课利钱在本系统内部除用于地方外,还要起发上供。熙宁七年(1074)正月一日,诏:“诸务场所收课利,除县寨合截留外,并于军资库送纳。其在州钱数多者即次日,少者即五日一纳。外县镇寨次月上旬,里外买扑场务次月内并纳”[53]。《庆元条法事类》云:“诸场务课利次日纳军资库,少者五日一纳,承买在州官监酒务同。……外县镇寨次月上旬并纳”[54]。即包括买扑酒务坊场在内的场务课利,除县寨合截留外,全部送纳军资库。军资库作为宋朝州一级官府主要的存储日常经费的仓库,其钱物支出的重要项目即有上供,[55]其中应包括买扑酒务坊场课利。由于诸州将酒税和买扑坊场课利钱“多占充一州使用,不肯桩发”,建炎三年(1129)规定:“县委丞簿、州委通判,每月将二分收到钱拘收赴厅,别置库历桩管,类聚津发,赴左藏库送纳”[56]。《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库务门•仓库令》规定:“诸官监酒务亏本者,召人承买。其所收课额,除拨充漕计外,余五分令提点刑狱司拘收封桩,每季具帐申尚书省,仍每上下半年团并起发上供”。
(二)买扑酒务坊场课利钱继续受其他官司侵蚀。宋朝酒务坊场或官监,或买扑,变换不定,然而无论官监转为买扑还是买扑转为官监,其原属诸司的收益并不会轻易废罢,由此导致这两种经营方式下的钱的名目在同一场务中并存,经营者往往需承担买扑和官监制下钱的名目。绍兴四年(1134)七月,户部侍郎梁汝嘉筹划出售官监酒务,兼于“诸司分隶钱物,各有窠目发纳支用,难以一切罢去”,提出“诸州酒务课利数多,未可便行”,只能先将课利数较少的诸县官监酒务召人买扑,并得到批准。[57]据《宝庆四明志》:林村、下庄、象山三酒务,“原系民户买扑,绍兴间榜卖无人入价,本州申明朝廷自行承抱,省部续差官监当”,收息钱16307贯904文,分隶诸司9223贯806文(经总制司1761贯186文,内藏正名及七分宽剩4138贯781文,五分净利2024贯493文,籴本1138贯840文,移用160贯506文),本府7084贯99文。[58]显然,在分隶诸司的钱中,内藏正名、七分宽剩、五分净利钱是买扑制下钱的名目,分隶经总制司之钱则为官监制下钱的名目。
正常情况下,各种名目的钱都能得到落实,而实际情况是官监、买扑场务的经营都遇到很多麻烦。官监场务继庆历、熙宁添酒钱之后,自徽宗朝起,尤其是高宗朝,更加频繁地增加添酒钱,所增收钱虽然也分给转运司、州郡一部分,但更多地用于起发上供或分隶诸司,[59]并且由于一则官监场务所卖之酒“展转增价,曩由漕司桩管移用者,尽入经总制司”;二则“分隶名色益多”导致岁额增多,再加上物价上涨,官监场务面临着巨大压力,“倘善措置,岁收本钱已幸,否则并与本钱失之”;三则官监场务一旦亏额,“惟分隶起发之额不可亏”,不仅转运司收入受损,而且“州益苦匮”[60]。买扑场务由于承买者盲目竞价,败阙者一直都存在,进入南宋尤为严重。
由于官监场务“惟分隶起发之额不可亏”,买扑场务净利钱之输往内藏库者也有优先权,当官监制和买扑制下钱的名目汇集在一起时,三司(户部)——转运司——州县系统应得的买扑课利钱,也会随着场务败阙而受官监制下分隶起发钱额的拖累,尤其是转运司、州县,不仅可能一无所获,而且不免拆东墻补西墻,用其他经费应付分隶、上供。[61]
三、官府内部对买扑收益的争夺
熙宁间,为适应神宗富国强兵、增加财赋收入的需要,遍卖天下坊场,改革买扑收益分配和管理体制,使买扑场务收益由“尽入系省”逐渐区分为三司(户部)——转运司——州县财赋、司农寺——常平司财赋、皇帝、宰相合掌的朝廷财赋和储于内藏库的御前财赋,并且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买扑收益的分配逐渐向前者倾斜,上供的比重越来越大。由此引发了以三司(户部)——转运司——州县与其他利益主体、中央与地方为主旋律的争利局面,买扑收益分配方案的每次调整既是各利益主体争夺的结果,又是争夺的新起点。具体而言,其争利活动主要围绕以下环节进行。
(一)官府买扑收益的分配方案。熙宁间对买扑场务收益的分配,三司(户部)——转运司——州县系统认为不合理,自上而下提出申诉,据理力争。三司与司农寺争夺的焦点既不是“课利入转运司,净利入提举常平司”,也不是出售官监和酬奖衙前场务收益的分配,而是出售非折酬衙前场务买名钱的归属。三司认为“人户买扑官监及非折酬衙前场务所增收钱,并合入三司帐”,司农寺“以谓官监场务外,皆是新法拘收钱,不当入三司”,两者“争辨久之,乃从司农之请”,至元丰二年(1079)九月甲午,“诏鬻官监场务钱属三司外,乡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62]。由于“坊场兴盛,则买扑人惟添净利,更不增添课利”,对转运司明显不公,政和三年(1113)二月十七日,应淮南转运司奏请,规定“应人户买扑坊场、河渡,第三界满无拖欠、愿增钱二分再卖者,纽添课利钱二分。其合别召人买者,亦据所添净利钱数纽添课利钱”[63]。
三司、转运司在熙丰间对买扑收益的争夺,基本未产生实际效果。元祐间,“凡天下场务利入稍厚者,皆转为官监”以及坊场钱停发内藏、元丰库,主要也不是三司、转运司争夺的结果,而是部分熙丰新法被废引起的,并且哲宗亲政后,熙丰之制又得以恢复。但不知何故,徽宗至高宗建炎间,坊场钱的分配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坊场钱输往朝廷封桩库务,却向户部倾斜,户部从中得到了七分宽剩钱,绍兴元年开始征收的坊场五分净利钱也归其所有,并且此分配方案在南宋长期执行。这或许是户部因经费困难,不断申请、争夺的结果。
(二)分配方案的落实。官府买扑收益只有及时收足,其在官府内部的分配才能正常进行,否则则易起争端。宋朝场务买扑多采用竞价方式,易导致买价虚高、场务败阙,再加上承买者故意拖欠,官府买扑收益不能及时收足是经常之事。这在课利、净利钱“遇酤卖不行,即依条均减”的情况下,对三司(户部)——转运司与司农寺——常平司之间的分配,并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但在各自的内部,由于所得买扑收益需要定额上供,官府买扑收益收纳不足必然会导致分配方案无法完全落实。
为保证上供得到及时落实,官府想出了各种办法。政和五年(1115)正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岁发内藏库坊场钱“不如期到库,可差左司郎官一员,专一催促勾销,月具揭贴进呈,仍自今来为始”[64]。由于诸州“不肯桩发”左藏库买扑场务课利钱,建炎三年专委丞簿、通判拘收。[65]坊场净利钱划分为内藏库正名、左藏库七分宽剩和三分州用后,有些州军不先纳内藏库钱,却先纳左藏库钱,令高宗非常恼火,绍兴二十三年(1153)敕令中说:“坊场败阙、税务停罢,内库钱犹不敷,安得宽剩?”[66]淳熙八年(1181)八月十七日,诏“自今起发纲运,如未敷内库正额,不许先纳宽剩”[67]。宝祐四年(1256),理宗甚至不惜“以御宝黄册催内藏坊场钱”[68]。
文献中因未及时输纳坊场钱而被责罚的官员不一而足,[69]他们之所以拖欠,收纳不足固然是重要原因,但也不排除图一时侥幸,故意拖欠者,因为拖欠之钱有可能被蠲免。[70]
(三)常平司坊场钱的使用。隶属常平司的净利钱和买名钱最初“一以募人执役,二以给公家之用”[71],自吏禄之制行,“遂用为衙前雇募食钱,余皆封桩,以待朝廷之用,其他费用不系差衙前者,不得支”[72]。熙宁九年十二月庚子,又诏“买扑坊场等钱,更不给役人”[73]。通过限制用途,坊场钱常能积至可观的数量,但也引起他司,尤其是转运司、州郡的觊觎,想方设法加以使用。其方式主要有三种:
1.申请借支。熙宁十年四月丁未,淮南东路转运司以灾伤借坊场钱五万缗;元丰元年闰正月辛巳,京东西路为预置上供绸绢,借坊场钱十万缗;元丰三年二月乙巳,开封府借坊场钱十万缗,充教大保长之费,以销减退军六指挥请受钱偿还;元丰七年(1084)六月癸未,权发遣京西转运判官沈希颜言:“前官任内,为财用不给,借过南、北路提举司坊场钱三十万缗,立限以四年拨还。乞自元丰八年岁偿五万缗”,得到批准。[74]显然,申请借支需有正当理由,所借钱物原则上要归还,只是归还所借可由下任官负责,难免造成对坊场钱的侵蚀。
2.申请以坊场钱充当本部门经费。这和申请借支相比,共同点是都需要申请批准,不同点是前者不需归还。从实例看,申请以坊场钱充当本部门经费,有确实因经费困难者,也有图一时侥幸者。[75]
3.擅支擅借。熙丰间朝廷极力维护官府买扑收益分配方案,但常平司坊场钱的管理一度存在严重漏洞,使坊场钱成为被侵蚀的对象。熙宁间诸路常平一方面渐设专司、专官管勾,同时又令包括转运司在内的路级机构的官员兼提举。[76]转运司官员兼领提举常平司,给转运司移用司农寺——常平司钱物提供了极大方便。元丰元年十月庚申,判司农寺蔡確言:“诸路提举常平司旧兼领于转运司,极有擅移用司农钱物。自分局以来,河北东路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二十余万缗,江东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谷十二余万贯、硕。盖转运司兼领则不能免侵费之弊”[77]。
对诸司申请支借坊场钱,尤其是擅支擅借,朝廷逐步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首先,对坊场钱的使用加强管理。熙宁八年九月癸酉,应司农寺之请,“诏买扑坊场等钱并别桩管,许酬新法以前牙前及依条支赏,并依常平法给散外,不得他用。违者徒二年,不以去官赦降原减”[78]。元祐元年十二月二日,诏开封府界并诸路提刑司,“元丰已前免役、坊场钱物,令户部别封桩,逐季具数申本曹点检,缴申尚书省注籍。其擅支借,并依常平钱法”[79]。其次,起发坊场钱进京。除每年各起发一百万贯赴市易务(后改为御前内藏库)、元丰库封桩外,还不时起发坊场宽剩钱物赴元丰库。再次,取消、避免转运司兼领常平职事。元丰元年闰正月庚辰,“诏开封府界提点、诸路转运使副判官罢兼提举常平司”[80]。元丰元年十月庚申,应判司农寺蔡確之请,规定常平司提举官遇阙、在假,转运司不再“承例兼权”,改令提点刑狱兼权,或委知州、管勾官就便提辖。[81]此后整个宋代都非常注意避免转运司兼领常平职事,常平司废罢时也不例外。
(四)买扑场务转为官监。常平司坊场钱产生的基础是熙宁初遍卖天下坊场,其中既有原来实行买扑者,也有原来实行官监者。为保征坊场钱不因买扑场务转为官监而受他司侵蚀,熙丰间规定“诸以买扑场务,不许擘画官监”[82],同时又因与承买者争利的需要,元丰三年六月规定:买扑酒务人“欠净利,若虽无欠而课赢可以官监者皆复之”[83]。二者之间的矛盾引发了诸路不断申请官监,至元祐中,“凡天下场务利入稍厚者,皆转为官监,以致其余场务出卖不行,浸成败阙”。绍圣间又禁止将买扑场务转为官监,“复立徒二年之禁”。然而臣僚仍“妄有申陈,公肆违令”。宣和三年(1121)又规定只有界满无人承买的县镇酒场才可经画官监,“内净利钱止依见承买人所纳之数,令转运司认为常平司”[84]。
诸路之所以不顾禁令、乐此不疲地要将买扑场务转为官监,自然是利益驱动。无人承买场务转为官监,转运司认还常平司净利钱“止依见承买人所纳之数”,而兴盛场务转为官监,转运司显然应支付更多的净利钱。即使如此,转运司仍有利可图,至少原来属于承买者的收益归其所有。表面看,转运司只是在与承买者争利,似乎不影响官府的买扑收入,其实不然,元祐间利厚场务转为官监,“以致其余场务出卖不行,浸成败阙”,即是明证。
当然,随着物价上涨、课额增加和分配制度的变化,官监酒务的经营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将买扑转为官监因为要同时承担官监、买扑制下钱的名目,想从中获利已逐渐困难,因而不少官司开始寻求其他途径。
(五)官司承买、抱认买扑场务。和将买扑转为官监相比,官司以承买者身份或通过抱认课额方式经营官府买扑场务,往往只需承担官府的买扑收益,不需负担官监制下各名目的分隶诸司之钱,比较容易获利,因而吸引了不少官司加入,甚至不同官司为承买同一场务展开争夺。乾道六年(1170)六月十六日,从知楚州陈敏之请,“楚州盐城县南酒库依旧拨付本县买扑措置”。然而此前此库属淮南转运司认息买扑,为此淮南转运判官俞召虎提出:南酒库“拨付盐城县买扑,致使本司有失岁计”。作为补偿,朝廷又“将楚州盐城县管下堽门酒坊,令淮南转运司依见今立定一界净课利钱数置扑,措置沽卖” [85]。
官司为获利承买、抱认,必然选择有利可图的场务,虽然要交纳一定的课额,不影响官府在该场务的收益,但和将利厚场务转为官监一样,会引起其他场务败阙,无人买扑,从总体上损害官府的买扑收益,所以朝廷对官司承买、抱认买扑场务严格控制。从文献记载看,官司承买、抱认买扑场务需有过硬的理由。绍兴二十九年(1159)闰六月二十一日,应利州西路安抚使、判兴州吴璘之请,兴州长举县鱼关酒场依旧令利州西路安抚司抱认,每月除应纳课额外,“将余剩息钱补都统司,管犒将兵支用”[86]。乾道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从知楚州陈敏之请,楚州故晋东、西店并谢阳店酒坊,“令楚州买扑,趁息应办武锋军激犒支遣”[87]。
在承买、抱认买扑场务的官司中,军队系统最为活跃,为此朝廷曾“降不许诸军买扑指挥”,但绍兴二十一年(1151)四月六日,又“诏诸军买扑酒坊,特许依旧”[88]。绍兴二十六年(1156)正月丙辰,根据参知政事魏良臣“尽收诸军酒坊”的建议,诏诸军“买扑坊场令常平司拘收,依条施行,如系城郭开张酒店,令户部、总领司拘收”,但迫于诸军压力,至二月丁丑,又诏诸军“扑买酒坊酒库,各许更立一界,俟界满日别取旨”,并致魏良臣罢政。然而界满后,朝廷仍无法收回。绍兴二十九年正月癸未,应殿前司之请,“诸军买扑酒坊更立一界,以助军用”,“既而江上诸军援殿前司例有请,皆从之”[89]。朝廷对军队系统买扑场务欲禁而不能,其原因显然已超出单纯的经济利害。
除以上各主要环节外,各利益主体还围绕其他一些环节展开较量,尤其是州县等下级官司,面对利益被侵蚀,在各利益主体中又最没有发言权,往往利用它们作为制度执行者的优势,参与对买扑收益的争夺。当然,和其他利益主体多寻求对自己有利的分配政策不同,州县等下级官司主要利用政策的漏洞,甚至明令禁止的途径。如私设场务买扑、抑勒承买者额外添加课利、招人添价划夺、出售公使酒等,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官府总体买扑收益,当然上级主管部门也不会善罢甘休。
*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宋代手工业组织研究”的一部分,课题批准号:08BZS020。
注释:
[①] 目前所见主要有裴汝诚、许沛藻:《宋代买扑制度略论》,《中华文史论丛》1984年第一辑;刘森:《买扑始年之我见》,《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杨师群:《宋代榷酒中的买扑经营》,《学术月刊》1988年第11期;许沛藻:《宋代买扑坊场管理制度述论》,邓广铭、漆侠:《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4-77页;李华瑞:《试论宋代榷酒制度中的买扑形式》,《西北师大学报》1991年第1期;郭东旭:《实封投状法:宋代国有资产流转中的竞争机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等。
[②] “开宝三年,令买扑场务者收抵当”,并引用陈傅良的观点说:“买扑始见此”。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86页。
[③] 赵抃:《赵清献公文集》卷八《奏状乞下淮南路应人户买扑酒坊课利许令只纳见钱》,第18页,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
[④] 庄绰撰、萧鲁阳点校:《鸡肋编》卷中,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7页。
[⑤] 天禧四年四月丙申,杖杀前定陶县尉麻士瑶,其罪名之一为“借同邑人姓名买场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五,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188-2189页;天圣九年七月丁卯,“殿中侍御史王沿候服阕,与辟小处知州”,因其曾“假官船贩盐,又以其子为名,求买酒场”,《续资冶通览长编》卷一一〇,第2564页。
[⑥]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第383页。
[⑦]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东南酒课》,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07-308页。
[⑧] 《续资治通监长编》卷二一七,熙宁三年(1070)十一月甲午条注,第5275页。
[⑨] 晁说之:《嵩山文集》卷二《朔问下》,第30页,《四部丛刊续编》,上海书店1985年版。
[⑩] 刘挚撰、裴汝诚等点校:《忠肃集》卷五《论役法疏》,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99页。
[1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一,第8202页。
[12] 许沛藻:《宋代买扑坊场管理制度述论》。
[13] 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河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1页。
[14] 《赵清献公文集》卷八,第5-6页。
[15] 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一〇,第2页,《四部丛刊初编》,上海书店1989年版。
[1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一,第4613-4614页。
[1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七,第5274-5275页。
[1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〇,第5604页。
[19] 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第223页。
[2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第5331页。
[21]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四至一五。
[22]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七。
[23] 《宋史全文》卷二七下,淳熙十二年(1185)十二月丁卯条,《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31册,第488页。
[24]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一八、八。
[25]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九。
[26] 苏轼:《东坡全集》卷六一《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四事一处行下状》,《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8册,第25页。
[27] 《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三之六。
[28] 《嵩山文集》卷二《朔问下》,第30页。
[29] 吕陶:《净德集》卷二《奏乞放坊场欠钱状》,《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8册,第20页。
[30]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三。
[31] 刘安世:《尽言集》卷二《论买扑坊场明状添钱之弊》,第9页。
[32]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一。
[33] 陈耆卿等:《嘉定赤城志》卷一六,《宋元方志丛刊》第7413页。
[3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七,第5275页。
[3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〇,第5604页。
[3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第5381页。
[3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〇,第7305页。
[38] 《忠肃集》卷三《论助役十害书》,第53-54页。
[39]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二八。
[40] 赵不悔、罗愿:《新安志》卷二《酒课》,《宋元方志丛刊》第7630页:徽州岩寺镇酒课并六县坊场三年课净利钱36769贯,课利钱5187贯。陈公亮、刘文富:《淳熙严州图经》卷二《酒税》,《宋元方志丛刊》第4323页:建德县村坊旧额一界(三年)净利钱12973贯,每月课利钱182贯;今额一界净利钱9978贯,每月课利钱90贯。
[4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八,第6569页。
[4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五,元丰元年十二月戊午条,第7186页。
[4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〇,元丰五年(1082)十月壬申条,第7959页。
[44] 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六四,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875页。
[45]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二六。
[4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八,元祐元年五月甲戌条,第9177页。
[4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三,第9577页。
[48] 陈瓘:《上徽宗进国用须知》,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一○三,《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2册,第258页。
[49] 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八,《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08册,第734页。
[50] 《宝庆四明志》卷六,第5065页。
[51] 《宋史》卷一八五,第4520页。
[52] 《文献通考》卷一七,第170页;《宝庆四明志》卷五,第5048页。
[53]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四之四。
[54] 《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第288页。
[55] 苗书梅:《宋代军资库初探》,《河南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第30-35页。
[56]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三六。
[57]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六。
[58] 《宝庆四明志》卷五,第5050页。
[59] 《文献通考》卷一七,第170页。
[60] 《宝庆四明志》卷五,第5048页。
[61] 《嘉定赤城志》卷一六,第7413页。
[6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〇,第7305页。
[63]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二八至二九。
[6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二二。
[65]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三六。
[66] 《宝庆四明志》卷六,第5065页。
[67]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一之六。
[68] 《宋季三朝政要》卷二,第11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69]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三○:元丰六年四月一日,前知邓州南阳县曾阜、知穰县陈知纯“并勒留在本县,同见任官催纳积欠”,原因是曾阜任内欠坊场河渡钱五万缗、常平钱八百千,陈知纯任内欠坊场钱四万缗、常平九百千。《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二○:淳熙五年(1178)三月十八日,知温州韩彦直、前知台州尤袤、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姚宗之,“并各特降一官,以温、台州自乾道六年以后,累年拖欠内藏库坊场钱数多,并不发纳故也”。《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二二至二三:淳熙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知台州李宗质“特降一官,以本州拖欠内藏库坊场钱数多故也”。
[70]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二二:隆兴二年(1164)七月二十五日,“诏扬、泰、楚、滁州、盱眙、高邮军合桩发隆兴二年分内藏库岁额坊场钱,并予蠲免一年”。《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二四:乾道元年(1165)五月二十三日,“诏蠲免盱眙军发纳绍兴三十二年、隆兴元年、隆兴二年分内藏库坊场钱各五百贯文”。《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三一:乾道七年(1171)二月十四日,赦:“两浙、京西州军拖欠内藏库乾道五年以前坊场钱,窃虑艰于输纳,可并免放”。
[71] 《净德集》卷二《奏乞放坊场欠钱状》,《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8册,第20页。
[72]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一至一二。
[7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九,第6839页。
[7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一、二八七、三〇二、三四六,第6897、7027、7353、8311页。
[7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第7329页:元丰二年(1069)十二月丙午,“增雄州公使钱二千缗,以坊场钱给。以知雄州苗授言,熙宁中裁减公使钱为八千缗,用度不足,州当国信往来顿舍之地,非他郡比故也”。《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一至一二:大观三年(1109)七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伏见比年以来,州郡多以公帑不足,乞添公使,以坊场钱支给,计为一岁所增之数,不啻二十余万,虽皆是朝旨支破,然官司陈乞无厌,州郡不知撙节用度,唯是紊烦朝廷。如帅、望大藩及信使经由道路,多以不限名数造酒,往往例皆陈乞,显属侥幸”。
[7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四,第5935页:熙宁六年(1073)四月庚辰,“诏诸路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不兼提举常平仓者,并兼提举”。
[7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三,第7154页。
[7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八,第6569页。
[79]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二六至二七。
[8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七,第7025页。
[8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三,第7154页。
[82]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三。
[8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五,第7433页。
[84]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三至一四。
[85]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九。
[86]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二二。
[87]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九。
[88]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一三。
[89]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一、一八一,《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7册,第399、408、556页。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 3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