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学术著作越写越厚的风气中,邢铁先生这本216页、实际字数只有15万的《唐宋分家制度》(商务印书馆2010年6月版)只能算是一本“小册子”。但这是一本有着真功夫的精微之作,作者自1992年开始围绕家产继承问题发表了一系列论著,其间又在张国刚教授的指导下撰写了博士论文《唐宋时期的分家方式》,做这个专题已经有将近20年的时间了。
这本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资料的把握很到位。作者在导言中说,唐宋时期的相关资料比较少,“律”主要从消极方面限制,内容不够连贯,“令”的正面规定也很简略;实际支撑这项研究的资料主要是出土文书、墓志和案例。对这三类资料,作者注意到了地域分布不平衡的问题,如唐代的敦煌文书只是西北一隅的,南宋“名公”所断的案例主要集中在东南一带;还有内容上的明显偏颇,墓志记载的都是赞颂美德的“好人好事”,案例中出现的又全是打官司争家产的“坏人坏事”……在解读这些资料的时候,作者力图从“特例”中看出“通常”情况,既着力挖掘其中的信息,又不运思过度,分寸把握很准确。
该书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整理的,是严格按照论文的路子写的,所以比通常的专著论述面窄一些,论题也更为集中:作者考察分家制度的目的,是想探讨人们的家庭是用什么方式一代一代传延下去的;对分家制度的基本认识,是“分家就是传家,就是家庭门户的传延方式和过程”,这是作者自己的见解,也是贯穿全文的中心论点。
围绕“分家就是传家”这一基本认识,作者把“传家”的人分为三种,即男性子嗣继承人(儿子)、女性继承人(女儿)和立嗣继承人(养子),并据此把全书安排为上中下三篇:上篇考察亲生儿子析产承户的情况,有多次析分和一次继承两种方式,前者指父母在世的时候已经分家另过,后者指此前从未分家、父母去世后一次性分清的方式。中篇讲女儿的家产继承问题,在有子嗣的家庭中,女儿主要是获取奁产陪嫁,这是在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中给女儿留下的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主要方式和机会;在娘家没有子嗣、女儿直接继承家产和门户的场合,则表现为招婿入赘的问题。下篇考察养子继承家产、承立门户的方式,从选择养子的范围、立嗣的手续和文书格式、立嗣继产和门户传承的关系、立嗣与遗嘱方式的合一等方面,详细考察了立嗣方式的各个环节,并且借用社会学上的拟制血亲概念对立嗣继承方式作了分析。
作者考察的三种分家方式,始终围绕家庭门户的传承这一主线,认为各种不同的分家制度和方式,就是为了适应不同状况的家庭的门户传承需要而形成的;有了这样一个完整的分家制度体系,一个家庭不管处在什么状况下,只要想把家庭门户传下去,都有现成的办法,都能传下去。在考察唐宋时期分家制度的同时,作者还用一定篇幅追述了战国秦汉以来的情况,附带提及了此后元明清时期的相关问题,并且作了简要的比较分析,得出了一些贯通性的认识,实际上勾勒出了中国历史上延续至今的分家制度的基本框架。
自2003年博士论文完成以来,作者一方面关注和吸收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最新的成果跟踪到2008年年底),完善原有的认识,同时又继续挖掘,力图从中看出更深的问题,附录的《从家产继承方式说我国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以唐宋为中心的考察》(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3期)一文,就是作者最近的研究成果。文章提出了“家庭所有制”的概念,认为唐宋时期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的财产所有制形式既不是所谓的国家(皇族)所有制,也不是近代西欧式的个人私有制,而是一种以家庭为基本物权单位、以诸子“共有”为实质内容的所有制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只有家庭的财产,任何个人都没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认识。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史学界主要是从法权的角度来说明我国古代绝对私有权的缺失,或者从土地买卖的事实的角度论证私有权的存在,作者则从家产继承的角度作了补充,为我们认识中国古代私人财产的属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空间。
就该书的写作风格而言,有两点值得指出:一是叙述简洁,很多解释性的内容放在了注释中;引用的资料大都是拆开使用的,近半数的史料处理在了注释中(有的只作了索引式的提示),注释因此占了全书三分之一的篇幅,使得正文很清晰很干练。二是语言平实,作者使用近乎于素描式的白话叙述,与所引述的古文平静对接,给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深入浅出、返朴归真的感觉。
该书只是用传统的研究方法勾勒出了分家制度的体系框架,提升的力度不够,确实是一大缺憾。与很多同龄人一样,作者也对传统的研究路子不满意,有一种走出传统、突破一下的冲动;一旦做起具体的研究题目来,走的又只能是其所不满意的传统路子……这本书探讨的是一个具体问题,反映出来的则是目前史学工作者的一个普遍性的困惑。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河北石家庄 050091)
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