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欧洲中世纪的城市中,广泛存在着商人或手工业者的同业组织,不同语言里其称呼各不相同,英语称之为“9ui]d”或“gild”,中文通译为“行会”,有时也译为“同业公会”,或音译为“基尔特”。欧洲不同城市的行会组织差异颇大,但又有共同的特征,正如皮雷纳所说:“尽管各地的同业行会在内部自治权的限度上、在政治势力上都有所差异,但是它们的经济组织在整个欧洲却是一样的。无论在哪里,它们的基本特征相同。”据皮雷纳总结:“中世纪的同业行会在本质上可以解释为一种工业公会,根据公共权力所承认的规则,而享有某项职业独占权”,“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匠免受外来的竞争,也免受同行之间的竞争。”布罗代尔谈到:“行会的职责是要协调本行业成员间的关系,并在琐碎的涉及日常生活的争执中,保护本行业成员的利益免受其他人的侵犯。”可以看出,行会是一个同业者组成的实体组织,其基本功能是:对外享有行业垄断特权以避免外来竞争,对内实行管理和监督以避免内部竞争。
20世纪上半叶以来,一些中外学者以欧洲行会为参照物,梳理和分析中国古代城市中的“行”,将其视为在一定程度上与欧洲行会类似的组织。其中两项成果具有开创意义:一是全汉升l934年出版的《中国行会制度史》;二是1935年加藤繁发表的长篇论文《论唐宋时代的商业组织“行”并及清代的会馆》。读过这两篇论著,人们很容易形成如下两点认识:第一,前近代中国也存在着“行会”组织,其性质和功能虽然与欧洲的行会有很大差异,但也不乏类似之处,两者都是工商业者自发组织的行业组织;第二,中国的“行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团行”、“铺行”到“会馆”、“公所”的演变过程。
上述两项成果问世以来,尽管时冷时热,中国的行会问题一直没有淡出学术视野,陆续发表了一批论著。随着研究成果的增加,学术观点也H益多样化,或认为中国的“行”与欧洲行会不乏类似之处,或认为两者完全不同,甚至根本不能称之为“行会”。但总体看来,上揭两点认识,迄今仍是比较流行的基本看法。笔者在阅读相关史料和论著的过程中,感觉关于中国古代“行”的性质和功能,虽然已经是个老问题,但由于迄今仍然众说纷纭,而且存在诸多误解,主流看法似乎也难以成立,故不揣浅陋,以资料略微详细一些的宋代“团行”和明代“铺行”为中心,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和疑问,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关于宋代“团行”的性质和功能
尽管全汉升等学者试图将“行”溯源到先秦时代,但直到隋唐时期,才正式出现“行”的名称和具体记载。而将分散经营的二[商业者组编成“行”,承担为官府买办物料等任务,更是宋代才确立的新制度。这种引人注目的制度变迁,正如许多论者所指出的,是城市管理体制和空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结果。自先秦以迄唐代的城市,长期保持着“坊市分离”格局。“坊”又称“里”,或合称“坊里”,是城市中的居住单元和基层单位,四周由坊墙围绕,坊内不许开设店铺;城中的交易场所称为“市”,亦用墙垣闱绕。魏晋以前,载于“市籍”的工商业者均要居住在市内,其后管制有所松动,工商业者可以在市外居住,但其交易则必须到市内进行。到唐代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在坊内或破墙侵街开设店铺者越来越多,“坊市分离”制受到强烈冲击。五代时期,临街开门的行为,正式得到法令的许可。降及北宋,坊墙逐渐消失,原来封闭的坊市被开放的街巷所代替,店铺与住宅混杂交错,最终形成了“坊市合一”的城市格局。,
唐代的“行”,是由在“市”内相对聚集的同业者组成的,每个“行”都有“行头”。贾公彦解释《周礼》中之“肆长”时,即举“行头”以与之对应:“肆长,谓行头,每肆则一人,亦是肆中给繇役者”;“此肆长,谓一肆立一长,使之检校一肆之事,若今行头者也。”可见官府确实利用“行头”以控制其众。对于这些史料,学者们有不同理解。如胡如雷认为,“行头并不是工商业者的代表,而是代表地主政权在市场上掌握政令的职官”;而肖建乐认为,“行头”是被同行业者选举出来的,通常出面代表本行业与官府打交道。细绎文义,“行头”应是官府所“立”的“给繇役者”,而非同业选举出来的代表,胡氏之说似更妥帖;当然,“行头”是否为“职官”还可斟酌,更可能是一种“职役”。换句话说,唐代的“行”,乃是官府管理市场和佥派徭役的工具。因同业者在“市”内相对聚集,也可以将“行”视为一种“组织”,但它仅存在于“市”内,功能单一,与西欧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根本的差别。 与唐代的“行”相比,有关宋代“行”的记载更加丰富一些。其中最常为人引用的,是耐得翁和吴自牧的记载。耐得翁记云:“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吴自牧亦云:“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除京师外,地方城镇也置有行,真德秀谈道:“黄池一镇,商贾所聚,市井贸易稍稍繁盛。州县官凡有需索,皆取办于一镇之内。诸般百物,皆有行名。人户之挂名籍,终其身以至子孙,无由得脱。若使依价支钱,尚不免为胥吏减克,况名为和买,其实白科。”
对于宋代“行”的性质和功能,学者们的看法颇有分歧,难以一一揭示和辨析,以下围绕比较核心的几个问题略加申论。
第一,宋代的“行”是官府强制置立的,还是自发组织的?为了说明“行”属于“行会”,不少学者试图论证“行”是工商业者的自发组织。如全汉升认为:“官吏常对于工商业加以不法的课税或其他压迫,后者为维持工商业上的利益计,联合起来组织行会以对抗之。”加藤繁也试图否认“行役”是“行”成立的基础,他指出:“行役,应该看做主要是对于特权的报偿,有了行,有了行的特权,就开始发生行役,而行却不是为了行役才产生的。”魏天安也主张“行”是工商业者自发组织的,官府置行“本质上不过是对业已存在的行业组织的承认,并让其为官府承担义务而已”。上引史料中,耐得翁谓“皆置为行”,吴自牧谓“皆置为团行”。此外,《续资治通鉴长编》有“初,京师供百物有行,官司所须,皆并责办’”之说。南宋绍兴年间,户部尚书兼权知临安府韩仲通上言:“居民日用蔬菜果实之类,近因牙侩陈献,置团拘卖,克除牙钱太多,致细民难于买卖。”这些史料,明显是说“行”或“团”系官府为“科索”、“回买”而“置”的,它们不是工商业者保护自身利益的组织,而是封建政权对工商业者进行统治和征敛的工具。如将“团行”解释为工商业者自发成立以对付官府科索的组织,恐怕与史料本意正好相反。
第二,宋代的“行”是否像欧洲行会那样,也享有行业垄断权?不少学者给出肯定的回答。加藤繁尽管发现“在宋代,没有说明作为同业组织的行独占商业的文献流传下来”,但还是推测“行的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是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的机关,而共同利益中最主要的,大约就是垄断某一营业”。全汉升认为,“行会因为对政府尽了相当的义务,政府亦特许它对于各种职业的独占,并答应以政府的力量来维持行会规约的威严——取缔行会以外之工商业者的存在”。欧洲行会的垄断权,主要表现为非会员不得在本地从事相关的工商业活动。宋代并无此类限制,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某项职业,但从业后要投行应役,这是政府的要求,而非“行”的权利,所以才会出现“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却数家,每纠—人人行,辄诉讼不已”,即攀扯他人人行的现象。魏天安将“垄断商品及服务市场”列为宋代“行”的四大职能之_,然观其具体论述,多属大商人依靠经济实力经营批发业务、垄断市场、盘剥中小商人,而并非“行会”垄断市场不准非行会成员经营,这些行为似与“行会”这个组织本身的职能并无关系,也不一定以“行会”作为依托。
第三,宋代的“行”仅仅是一种徭役佥派方式,还是多功能的社会经济组织?全汉升虽然发现“行会组织的详细情形,在宋代遗下的材料中很难找到”,还是相信宋代的“行”是一个会员地位平等的社会经济组织,但他的看法难以成立,多属对史料的误读。如他认为,“行老”对外有“向官府交涉本行的种种权利”,所举例证有二:一是肉行徐中正等请求纳钱免役,但徐中正等是否“行老”,他的上奏是“行”的集体行动还是个人行为,并不清楚;二是《为政九要》要求司县到任“密问三姑六婆、茶房、酒肆、妓馆、食店、柜坊、马牙、解库、银铺、旅店,q-立行老,察知物色名目,多必得情,密切告报”,只能证明“行老”是官府设立的职役,是地方官的耳目,不能证明“行老”是“行”的领袖和代表。再如,他认为“行老”对内“关于行会中的种种事宜负设施上的责任”,并举《梦粱录》卷2“诸库迎煮”条所记行首“各雇赁银鞍闹妆马匹,借倩宅院及诸司人家虞候押番”为例,但细看此条,所谓“行首”,实际上是“着红大衣,带皂时髻”的妓女。魏天安主张宋代的“行”具有“联络同业人之间的感情”的功能,所举不过是各行业往往有特殊的服饰、语言,共同参与迎神赛会等,其实即使在没有行会组织的情况下,同业之间也会形成一些共同习俗,并通过一些活动联络感情。 既然宋代的“行”是官府为科索而强制置立的,既不享有行业垄断权,也缺乏内部的监督与管理功能,那么显然不能将其视为“行会”,除非我们把“行会”的内涵扩展到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地步。更进一步说,宋代所谓“置行”或“置团”,可能只是设立一种徭役类别,而非设立一种组织。前引真德秀所述黄池镇的情况,显然就是将各行商人登记在册,使其成为承担某种特定徭役的“役户”,并且要世代承役,不得脱籍。这一点从岳珂所述各地木工情况也可以得到印证:“今世郡县官府营缮创缔,募匠庀役,儿木工,率计在市之朴斫规矩者,虽启楔之技无能逃。平时皆籍其姓名,鳞差以俟命,谓之当行。”很显然,各地官府将木工籍记在册,需要时按册点佥,而木工之间并未结成实体性组织。至于“行头”,《续资治通鉴长编》有这样一条记载:“昨米行有当旬头曹赞者,以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雉经以死。”从“当旬头”三字推测,米行的行头可能每十天一轮。若果如此,则所谓“行头”,肯定不像学界普遍认为的那样是“行”盼首领,很可能是对牵头当役者的称呼。综合各种资料判断,宋代的“行”很可能只是一种“役籍”,即服役名册,而并非实体性的行业组织。官府将工商业和服务业者按照行业编成服役名册,“各令行人等第给限供纳”,即让他们按照编定次序承役当差;而载入同一册籍的役户之间,并没有组织性的联系或活动。
三、关于明代“铺行”的性质和功能
宋代的“团行”制度是否被元朝所继承,限于史料尚难判断。元代官方文书中曾提到“诸行铺户”、“各路行铺之家”,王恽曾弹劾“在都前市令冯时升于行铺人户处取受行钱钞六锭一十一两三钱五分黄米七石面一百斤”。所谓“诸行铺户”、“行铺人户”,或许只是对工商业者的笼统称呼,因为从元代史料中,没有发现行铺人户需要当行买办的任何线索。现存《元长兴州修建东岳行宫碑》,碑阴为施主题名,可以看出许多建筑是由各业商人捐建的,节引部分如下:子孙司,五熟行因元贵、徐富、周敬;都城隍司,香烛行宋文政、钱思诚、邹文贵、姚源、姚福、徐全祖、宋荣祖;龙王司,银行吴永祥。、杨新;速报司,玉麈行陈荣、周二秀、倪成、因通、王德、姚胜、倪子龙、许明;李王祠,度生行陈安、钱通、周元、俞厚、卞良;土地司,浇烛打纸印马行陈聪、沈应、雷章辉;水府司,篙师行俞庆、沈林、周庆、毛富;昭登司,净发行姚珍、桑琇、费荣、钱大亨、俞庆;放生司,锦鳞行杨富、包源、费政;掠剩司,饭食行俞厚、卞良、沈敬。学者们大多认为,碑中所说的“行”,就是商人或工匠的“同业组织”。然细审碑文,不少“行”只有两三户,有的人名还在不同“行”重复出现(如篙师行、净发行中都有俞庆,度生行、饭食行中都有俞厚、卞良)。笔者认为,碑中所说的“行”,可能是“行业”之义,不一定形成了“组织”。他们按行业捐建各司,应当是该司的功能与其职业有一定关联,带有一点行业神崇拜的意味。
明代则确实存在着将工商业者编组成“行”的制度,称为“铺行”,被编入者称为“铺户”或“行户”。在讨论中国古代行业组织时,不少学者认为明代的“铺行”与宋代的“团行”属于同种类型的组织。如魏天安指出:“明代行会的设立和行役负担与宋代相似”,“北京是明代首都,同北宋开封、南宋杭州一样是当时的工商业荟萃的中心。只要是可被官府所用的行业,都被政府清查登录,审编成行,这与宋代‘不以物之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如出一辙。”许敏也谈到:“明代铺户(行)与宋代团行等属于同种类型。”相比而言,明代铺行的资料要比宋代团行更加丰富,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于明初“行”的资料较为稀少。《大明律·户律·市廛》“市司评物价”条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论,坐赃论。”《诸司职掌·都察院·刷卷》要求风宪官巡历去处,查核祭祀猪羊、果品、香烛等项“是何行人物户时估”。宋朝时期,就有令“诸行铺人户”评估物价之制,元代“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大明律》所谓“诸物行人’《诸司职掌》所谓“行人物户”,应当就是经营各种商品的“行铺人户”。朱元璋亲撰《御制纪非录》,所列秦王罪状内有一条云:“强买民间夏布,将行头人等枷令在街。”根据这些资料推测,明初沿袭前代制度,应当也存在着“行”,但其性质和功能如何,目前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朱元璋严禁官府科索害民,所需物品或直接向商人或生产者购买,或坐派地方政府买办,当时并不存在强制工商业者为官府买办的制度。强制性的“铺户买办”,应当是从永乐年间开始的,永乐十三年(1415年)的一道圣旨为此提供了确凿证据,圣旨云:“那军家每在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料,他怎么不肯买办?你部里行文书,着应天府知道: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张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等,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
从现有资料看,明代的铺行都是由官府强制佥编的,为官府承担买办之役似乎是铺行的唯一功能。关于北京铺行的情况,沈榜记述云:“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南京的情况,上元县知县程烯谈到:“南京内府各监局物料,皆上元、江宁二县铺户出办,是二县铺户为内府成造上用服色器皿而编也。”顾起元亦记述云:“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买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领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两县思以应上司之急,乃籍其人于官以备呼唤,于是有审行之举,每行列名以次轮流承应。”两京之外,其他城镇也有铺户买办之制。崇祯年问,曾经担任河南巡抚的范景文疏言:“至其患苦之莫可解免者,莫如差役一事。如钱粮之收有收户,解有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固以有田则有赋,有赋则有庸,则壤作贡,理或然也。。而所佥实非真大户,何也?大户之钱能通神,力能使鬼,不难幸免。而免脱雉罗,大半皆中人耳。中人之产几何?役一着手,家便立倾,辗转数年,邑无完室。”南明隆武帝朱聿键曾禁止地方官“官买”,他指出:“府州县之行户,实地方害民之恶政。官之稍有良心者,尚以官价买之,比市价十去五六;全无良心者,直票取如寄。胥吏缘之,奸孔百出。朕昔潜邸,久知此弊,宜行永革。”
由于城市之大小、铺户之多寡、官府需索之数量差异很大,对铺户的编审也有繁有简。叶春及任福建惠安知县时,免除了铺户置簿当役制度,他指出:“本县虽冲实小,原无铺户,非如大县,可以分行,朔望上状于庭,月主有司应办者也。只—人领纲银,共具过客,亦名铺户,实无居货。其他鱼菜列于衢,果市陈于肆,不足当通都五家之市。……今欲置簿,无可主领之人,且使不肖之吏,按簿而诛之曰‘尔铺户、尔铺户’,则不得辞,不如与之相忘。若大县原有铺户者,自不如令。”惠安县人口较少,经济不发达,并无真正的铺户,但也佥点一名“实无居货”的百姓,并名之曰“铺户”,让其承担差役。叶春及到任后,致力于兴利除弊,遂将铺户之役免除。从叶春及的记述可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县,一般都要编审铺户,并造册登记,每半月一轮应当差役。明代铺户编审,以南、北两京最为完备,到明代中叶,形成了每十年审编一次的定例,明宪宗谕曰:“这京城内外,不拘有免无免者,要照依委官,从公取勘出来,一体当差。不许徇情作弊,亦不许势要之家妄告优免,概给票帖。不许靠损贫难。如违,许被害之人,赴巡城御史处首告,治罪不饶。”正德年间,又形成了被称为“牌甲法”的事例,将行户“分为上中下三等,编作牌甲,协力凑办”。万历年间,又将审编期限从十年缩短到五年。如果说,对于宋代“团行”是官府强编还是自发组织的,学术界尚有疑问的话,那么从明代审编铺户的过程可以看出,这完完全全是一种强迫性的官府行为,主持编审者都是官员,所有铺户都不能脱免,只有权势之家才可以享受—定程度的优免待遇。
明初建立的地域性的里甲组织,除承担赋役外,还有其他职能,可说是多功能的社会组织。但铺行与之不同,除“当行买办”外,并无其他功能。细审相关资料,笔者认为,铺行并非实体性的组织,而只是一种“役籍”。前引范景文疏将“行户”与“收户”、“解户”、“马户”并列,这几种都是徭役类别,官府将所谓“大户”籍记在册,让他们分别承担某种徭役,但在册当役者并未按类别形成自己的组织。从资料较为丰富的北京的情况看,铺行虽是行业性的,但却以地域性的治安组织“铺”为单位编审。前引沈榜“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已交待得相当明白;明末毕自严建议仿照铺行编审商役,也谈到其编审原则是“画地分界,稽类造册”。编审的过程大致如下:首先是挨门清查铺内所有居民并登记造册,在册籍上注明各户的“所业所货”,然后将其中的工商业和服务业者摘出,按照营业类别即“行”分别编册,称为“类册”。遇有买办,则以“类册”为根据,按照一定次序佥点派役。明代役户种类繁多,每逢大造黄册之年,除将各种户籍通编为黄册外,还要将各种重要役户摘出,类编为专职役户册籍,如军户有军黄册、兜底册、类卫册、类姓册,匠户有匠册,灶户有灶册或盐册等。北京铺户或行户的“类册”,当与其性质相同,属于专职役户册籍之_种。按照规定,佥点差役时应当以“类册”为依据,但事实上官府常将“类册”束之高阁。嘉靖《通州志略》谈到:“每十年科道审编也,造册发州,定有等第,遇差轮序拨充。若能依册而行,民亦不扰。然往往册发州县,所司置之高阁,遇有取差,则令地方总甲临时乱报,一差而骚扰百十。”从“令地方总甲临时乱报”可以窥知,佥充差役时也是以地域性组织为依托的。这些情况说明,所谓“铺行”或“行”,应当只是一种“役籍”,而并非实体性的、自律的同业组织。正因“铺行”不过是一种“役籍”,所以有时被编入者并一定是本行的工商业者,甚至可能完全不从事一T:商业,不仅在上述福建惠安那样的小县存在这种情况,南京亦然,给事中张永明谈到,有的铺行“行役陪累重难,则以城坊衣食得过之家充应,家无货物之储,官有铺行之役”。
韩书瑞(Susan Naquin)在论述明代北京的社会组织时指出:“出于征税的目的,国家将行业的联系(1inking of businesses)确认为职业性的‘行’,这是一种自中古时期就存在的组织形式,常被翻译为‘行会’(guild)”;最好将“这种‘行’理解为以职业为基础的团体”,“它们通过发挥作为税务责任协商单位的作用,在国家眼中获得了合法性,但也非正式地协调价格、建立标准,以及解决其‘成员’问发生的纠纷”。但又加注释说:“在明代北京,我还没有发现这些功能的证据,尽管它们肯定是存在的。”看来韩书瑞既想坚持学术界将“行”视为“行会”或“同业组织”的传统看法,又因找不到相关证据而感到疑惑。事实卜,韩书瑞想要的证据,可能永远都找不到,因为铺行本来就没有这些功能。全汉升认为“明代行会的习惯与宋代不相上下”,并举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20“熙朝乐事”条“是日(除夕)官府封印,不复签压……而诸行亦皆罢市,往来邀饮”,以及“委巷丛谈”条“三百六十行,各有市语,不相通用”为例,然而这只是行业习惯,不能证明“行”是一种组织。
从一些资料看,在明代一些城市的铺行中,确实存在着“行头”。如在北京,弘治年间一条资料谈到:“光禄寺买应用品物,旧例皆预支官钱,各行头及吏役等因而侵欺。后乃预令各行赊取报纳,然后领价,各行头复乘此为奸。”南京亦有“行头”,张永明谈到:“夫卜之取于民也无常,则下之给于上也无尽。吏书得缘以为奸,而移易作弊之贿至矣;行头得欺以为利,而均摊小户之扰行矣。”《中国历史大辞典》谓“行头”是“古代工商业组织之头目”,并谈到:“明代规定,行头由同业人员于本行业有抵业者中提出人选,经官府批准后给以印信文簿。”对于这种说法,笔者甚感怀疑,觉得所谓“行头”,很可能如同“廊头”、“马头”一样,只是一种承役的“正户”。南京重纸铺户为此提供了一个证据。嘉靖十五年(1536年),上元、江宁二县重纸铺户胡琏等告称:“身等俱于二十年前佥编重纸行头……自后身等连年陪纳消乏,犹未造册更代,困苦难言。每班虽有贴户数名,年久逃亡,仅存_二,各皆贫窘。……为此冒罪连名上告,及单开贴户贺廷兰等三十九名俱各消乏,慎广明等四十四名俱已逃亡,见存止有陈佐等三十七名。”从胡琏等人的申告可以看出,重纸铺户中的“行头”是由官府佥编的,其性质显然属于牵头当役的“正户”,因而不只一名,每名都佥配一定数量的“贴户”,以助其完成买办任务,除非官府“造册更代”,他们不能自行脱役。当然,如同上面的资料所显示的,“行头”也可以借机藉势苛剥“贴户”,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们是管理本行内部事务的“首领”。
四、结语
关于中国古代“行”的性质和功能,是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一个大问题,I三1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不断有学者加以探讨,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是否可以将“行”视为“行会”,大致有如下几种意见:一是认为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有不少类似之处,所以中国的“行”就是“行会”;二是认为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着本质差别,但仍可以称为“行会”,可视之为不同于欧洲的一种行会类型;三是认为既然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着本质差别,就不能称之为“行会”,中国始终没有形成欧洲那样的行会制度。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虽然有指称行业的“行”和含有组织意蕴的“社”、“会”或“社会”,但并无将“行”和“会”合起来指称组织的用例,所以“行会”并非像某些论者所说是一个本土词汇,而是一个与“guild”对应的外来概念。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尽管不能机械地以欧洲行会为模式来比附衡量,但也不能完全不顾行会的共性,将其内涵扩展到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的地步。
尽管在欧洲不同城市里,行会的起源、形态和作用差异很大,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共同特征,这就是对外享有行业垄断特权以避免外来竞争,对内实行管理和监督以避免内部竞争。但中国的“行”却完全不具备这两方面的功能。有些学者试图说明宋代的“团行”是工商业者自发组织的、享有对本行业的经营垄断权,但却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他们举出的事例,只能证明当时存在着欺行霸市、盘剥中小商人的大商人,但无法证明这些大商人行使的是“行”的垄断权。因此,如果确实存在“垄断”的话,那也只是有势力者的“个人垄断”,而非“行”的“组织垄断”。学者们列举的“行老”行使权力,以及内部管理和共同活动的事例,也很难令人信服,而且出现了不少误读和曲解。综合分析相关史料,可以确定,宋代的“团行”,除了承担官府差役,似乎并无其他功能,不能称为“行会”,硬要称之为“行会”,除了造成概念的混淆外,并无实质意义。更加丰富的明代史料显示,被认为与宋代“团行”属于同种类型的“铺行”,确凿无疑地是由官府强制佥编的。如同其他类别的役户一样,官府要对铺户定期清审,强迫他们轮流当役,而一些特权身份者可以享受优免待遇。
无论主张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具有相似特征,还是认为两者完全不同,学者们大多将“行”视为一种实体性的组织,哪怕只是一种单一功能的赋役组织。在检视相关史料后,笔者对这一点也产生了怀疑,感觉“行”很可能只是一种“役籍”,即服役名册,而并非实体性的行业组织。宋人所谓“平时皆籍其姓名,鳞差以俟命,谓之当行”,实际上已明确揭示了其性质。从资料较多的明代北京的情况看,铺行虽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行业性的,但却以地域性的治安组织“铺”为单位编审,官府将工商业和服务业者摘出,按照营业类别编为“类册”,依排定顺序服役。南京的“重纸铺户”,为了解铺行的实态和“行头”的性质提供了一些细节性资料。资料显示,“重纸铺户”中有若干名“行头”,他们实际卜是官府佥点的当役“正户”,为了保证他们完成数量浩繁的买办纸张的任务,官府还为每名“行头”佥配一定数量的“贴户”,但无论是作为一个行当的“重纸铺户”,还是“正户”与“贴户”组成的服役小组,都不是一个实体性的行业组织。正因“铺行”不过是一种“役籍”,所以在有的时候有的地方,并不从事T商业的富裕户也被强迫编佥当役。
最后顺便说明:在讨论中国行会问题时,不少学者勾勒卜个从“团行”、“铺行”到“会馆”、“公所”的变化过程。如李华云:“行会在唐代称行,宋元一直到明初称‘团行’,由明中叶到清末又改称‘会馆’(按:指工商业会馆,并不包括同乡会馆在内)、‘公所’、‘公会’。名称不一,但内容与性质相同——都是带有封建性的行会组织。”韩书瑞指出铺行是以职业为基础的“行会”后接着说道:“一些行会向团体性更强的同一体(a more corporate identity)的迅速转变,是明代新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对有一个地方可供集会和住宿的冲动中产生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即被称为‘会馆’的团体。”这些看法不一定妥当。“会馆”或“公所”,实际上是发端于明、兴盛于清的一种新型的、自发的民间组织,与“团行”或“铺行”的性质全然不同.两者之间绝对没有传承转化关系。关于明清时期的“会馆”、“公所”等组织,学术界已有很多讨论,兹不赘论。
(作者单位:北京行政学院校刊编辑部)
(摘自《北京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原文约2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