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鲁西奇,男,1965年生,江苏东海人,历史学博士,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厦门,361005。
冀朝鼎在其名著《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曾经谈到水利与政治的关系,指出:
发展水利事业或者说建设水利工程,在中国,实质上是国家的一种职能,其目的在于增加农业产量以及为运输,特别是为漕运创造便利条件。诸如灌溉渠道、陂塘、排水与防洪工程以及人工水道等,多半都是作为公共工程而建造的,它们同政治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各个朝代都把它们当作社会与政治斗争中的重要政治手段和有力的武器。兴建以及发展这类土木工程的目的,最初都不是出自人道主义的考虑,而是决定于自然和历史的条件以及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 [1]
正因为如此,水利事业的兴衰遂与王朝国家的兴衰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在一个朝代建立之初及其前期,国家藉助强大有效的行政系统,提倡、鼓励甚至直接组织水利建设,各地水利工程遂普遍得到兴修或维修;王朝中期,水利事业得到高度发展,甚至达到极盛;至王朝后期,随着王朝行政系统效能的逐步衰退,可供国家支配的行政、经济与社会资源愈益匮乏,水利事业遂渐次衰退,或者落入地方士绅、豪强的控制之下。在这种阐释模式之下,水利事业的兴衰(“水利周期”)与王朝国家的兴衰(“王朝周期”)基本上是同步的。
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曾经以16-19世纪湖北地区水利事业的发展为例,讨论过中国的“水利周期”问题,并提出了一种他概括为“发展-(危机)-衰退”(或称为“阶段A-阶段B”)的循环模式,认为明清时期,这一模式“以惊人的方式再现,即使并非完全相同”。他论证说:王朝初期恢复经济的过程,往往是一个水利周期的开始。从明王朝建立到15世纪中期,中央政府强力推行整修水利设施的政策,大力提倡、鼓励发展灌溉系统。正是在这一时期,江、汉沿岸堤防得以修复或兴建,围垸的数量也日渐增加。这是明代水利周期的“阶段A”,即发展阶段。水利事业的发展到16世纪初达到顶点。在湖北地区,“私垸”的恶性膨胀侵蚀河湖,使洪水停蓄和排泄受到越来越大的阻碍;汉水左岸穴口全被堵塞,加剧了水利环境的恶化,围绕着水利问题而产生的诸种矛盾越来越累积在一起并不断激化,于是发生了“危机”。随着危机逐步加剧,“阶段B”即衰退阶段就到来了:江、汉堤防频繁溃决,洪涝灾害频仍而且破坏性越来越大,数以千百计的围垸被彻底淹没,甚至溃垸成湖;诸种矛盾冲突纠葛在一起,完全找不到解决途径。而与此同时,明王朝也走上了末路。清王朝建立后,易代之际导致旧有人地关系与社会关系格局的崩溃,为新政权强力干预水利事务提供了条件,于是,又开始了一个新的水利周期 [2]。
实际上,在魏丕信作出上述概括之前,这种阐述模式一直贯穿了很多中国水利史的叙述体系。大部分水利史著作都是按朝代分阶段撰写的,这种体例本身即隐含着水利兴衰与王朝兴衰的对应关系。
在涉及某一朝代水利事业之发展时,一般会首先叙述王朝的水利政策及其对水利的重视,然后是水利工程之兴修与维护,之后则是王朝后期水利设施之破坏。这种阐述模式甚至贯穿于地方水利史和一些水利工程发展史的叙述中。
应当承认,这一阐述模式揭示了中国水利发展特别是大型水利工程与政治之间所存在的密切关联,反映了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阐释模式适用于各地区水利事业的发展。当我们立足于地方社会、观察水利事业特别是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过程时,就会发现,将“水利周期”与“王朝周期”对应起来的阐述模式并不总是适用于所有地区,甚至是不适用于很多地区。
首先,从一个王朝统治时期内王朝兴衰与全国范围内各地区水利事业的兴衰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并不完全对应。顾炎武《日知录》卷12“水利”条云:
欧阳永叔作《唐书•地理志》,凡一渠之开,一堰之立,无不记之其县之下,实兼《河渠》一志,亦可谓详而有体矣。盖唐时为令者犹得以用一方之财,兴期月之役。而志之所书,大抵在天宝以前者居什之七。岂非太平之世,吏治修而民隐达,故常以百里之官而创千年之利?至于河朔用兵之后,则以催科为急,而农功水道有不暇讲求者欤?然自大历以至咸通,犹皆书之不绝于册。
根据顾氏议论的提示,我们将《新唐书•地理志》所记各州县兴修或维修水利的情况,以天宝为断,分为前后两期,分别统计各道有关水利兴修的记载,结果表明:唐前中期有关水利兴修的记载固然占有唐一代水利兴修记载总数的67%,且河南、河东、河北、剑南四道在天宝以后有关水利兴修的记载十分稀少,但关内道天宝以后兴修水利记载的次数几乎与天宝以前持平(分别为11次、10次),淮南、山南、江南三道天宝以后水利兴修的记载次数(分别为11次、8次、47次)则远超天宝以前(分别为6次、5次、22次)。因此,至少就关内、淮南、山南、江南四道而言,其水利事业的发展并未因唐王朝的中衰而停顿或衰落,相反,恰恰是在“安史之乱”以后,淮南、山南、江南地区的农田水利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各地均兴修了大量的水利工程。我们还曾讨论过唐代襄阳堤防之维修,认为:襄阳修堤防事在天宝以前仅一见(神龙初),而天宝之后则凡三见(元和、会昌、大中间),尤其是自唐初至神龙80多年间根本未见有关襄阳堤防的记载。显然,这不能解释为唐前期襄阳一带没有或者较少洪水,也不能完全归因于史籍缺载;即使这两方面因素都存在,仍然可以肯定:唐代襄阳的堤防建设,后期较前期为重 [3]。因此,在唐前中期王朝的上升与鼎盛时期,至少在山南道、淮南道、江南道等南方地区,水利事业并未出现相应的大规模发展;而在“安史之乱”后的王朝衰退期,上述地区的水利事业则蒸蒸日上,进入相对快速的全面发展时期,并为宋元时期农业经济的高度发展与繁荣奠定了基础。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一个区域范围内水利事业的发展与王朝兴衰更替之间的关联。在今存地方志与水利史志的叙述中,编者往往将二者紧密地对应起来,从而使我们不自觉地受到这种叙述的影响,将王朝兴衰更替与区域水利事业的兴衰对应起来。但如果我们将观察的时间尺度从一个朝代的局限中跳出来,跨越数个朝代,观察一个区域范围内水利事业的发展,就会发现,事实很可能并非如此。以水利事业的发展对于地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苏州地区为例。我们主要依靠元丰《吴郡图经续记》、绍熙《吴郡志》(绍定二年续修)、正德《姑苏志》的相关记载,初步整理了唐宋元时期苏州地区水利事业的兴修情况,认识到:唐宋元时期苏州地区的水利兴修与王朝兴衰之间并无明显的直接关联,水利之兴废与王朝兴衰间并无对应关系,至少这种对应关系不明显。从今见记载看,苏州地区水利事业的发展集中在唐后期、北宋后期以及南宋中期三个阶段,唐前中期、北宋前期、南宋前期、元前中期这几个王朝上升阶段,在苏州地区并未见有大规模兴修水利的记载。事实上,对苏州地区水利事业与农业经济发展影响最为深远、规模最大的全面水利兴修活动,恰恰是在北宋末年的政和、宣和年间。范成大《吴郡志》卷19《水利下》详记政、宣年间平江水利之始末,谓政和六年(1116年)四月,“御笔:访闻平江府三十六浦,自古置闸,随潮启闭,岁久湮塞,遂致积年为患。仰庄徽差户曹赵霖,具逐浦经久利害,破驿券递马赴尚书省指说。”赵霖调查上报之后,是年九月,乃“奉御笔:差赵霖充两浙提举常平,前去本路措置兴修积水,其开浦置闸工料依元相度检计,逐旋开治,更不候保明。……其合用钱米,越州鉴湖封椿米支拨十万石,借支本路诸州常平本钱十万贯;如阙,则以常平米及常平封椿钱贴支,并降空名度牒二千道,出卖承信、承节、将仕郎官告,各五十道,其命词并以兴修水利为名,别立价直。……所役人夫先于平江府诸县雇募,如阙,即分那下常、湖、秀州雇募。”经过三年多的准备,至宣和元年(1119年),乃正式兴工,前后修过一江一港四浦五十八渎,通役262万余工。宣和二年,进一步修治围常湖等工程,共役夫33万余工。如此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正是在北宋王朝危机重重、风雨飘摇的背景下进行的,有力地说明并非每一个地区的水利事业均与王朝的兴衰联系在一起。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一些长期使用的水利工程的兴修、维修与王朝兴衰之间的关联。大部分水利工程,除了每年例行的维修之外,每隔一段时间,往往还需要进行大规模重修或全面整修。关中泾渠、浙江丽水通济渠、福建莆田木兰陂以及江西宜春李渠都是长期沿用、不断维修或改建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我们主要根据乾隆《泾渠志》、道光《后泾渠志》、宣统《重修泾阳县志》卷4《水利志》、光绪《重修通济堰志》、乾隆《木兰陂集》、同治《莆田水利志》、道光《李渠志》等文献记载,列出了它们在不同时段较大规模的维修、改修情况(表1)。可以看出:虽然泾渠较大规模的维修、改修工程在历代王朝后期较之其前、中期要少一些,但总的说来,这种对应关系并不明显(即便是泾渠,唐后期的维修次数也比前中期多);通济堰、木兰陂、李渠的维修工程,则大抵以王朝后期为多。因此,我们更倾向于认为,这些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较大规模的维修,主要是出于其系统本身的需求,即在灌溉系统发生较大问题、不得不进行维修或重修、改修时,才会筹划、组织、开展大规模的维修工程。虽然较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势必需要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下才能开展,也需要官府在不同程度上予以介入,但进行维修的真正动因则来自水利系统的运作本身。实际上,往往正是在王朝统治的后期,由于水利设施的长期使用,在技术与用水分配等方面累积的问题越来越多,而管理系统则日久弊生,正常的岁修不能顺利展开,致使水利设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迫使官府介入,发起、组织维修活动,所以见于记载的维修次数在王朝后期反而较多。
表1 泾渠、通济渠、木兰陂、李渠历代维修情况表
因此,我们认为不能将各地区农田水利的兴衰(“水利周期”),简单地与王朝的兴衰更替(“王朝周期”)对应起来,“王朝兴则水利兴、王朝衰则水利败”之类将水利事业的兴废与王朝国家的命运直接联系起来的观点,不仅有失于简单化,更忽视了各地区水利发展的特点及其内在的规律性,夸大了王朝国家(官府)在农田水利乃至农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需要加以认真检视与重新考量。
注释:
[1] 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8页。
[2] Pierre-Etienne Will,Un cycle dydraulique enChine:la province du Hubei du XVIe au XIXe siècle,Bulletin de l’Ecole Francaise d’Extrēme-Orient,LXVIII,pp.261-287.
[3] 鲁西奇:《唐代长江中游地区政治经济地域结构的演变———以襄阳为中心的讨论》,见李孝聪主编《唐代地域结构与运作空间》,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97-139页。
来源:中国灾荒史论坛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