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土司制度,实质上一直存在到二十世纪上半期。从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层次上来看,实行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都有着它独特的意义。
元、明、清三代,在以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含广西、湖北)为中心的中国西南部非汉民族地区,实行了一种任命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总管、知府、知州、县令和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地方长官的制度。与由朝廷向边境地区任命派遣、并于一定时间后调换任地的正规官吏“流官”对应,中国历史上称这些由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的地方官为 “土司”或“土官”,学术界则统称这种任用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作地方官的制度为“土司制度”。
一般认为,土司制度始于元代。也有一种说法认为,元朝没有“内汉外夷”的意识,在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之下,也不可能产生“华夏”―“夷狄”的对应概念,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土官”与“流官”的区别。[1]关于元朝任用土司土官是否制度化了的问题,尤其是是否具有区别“土官”“流官”意识的问题,可能值得继续研究。但是元朝有意识地任用酋长担任“土司”、“土官”,实行“以夷制夷”的政策,却是事实。因为土司制度实质上是王朝利用当地民族集团的上层以间接统治的形式处理周边民族问题的一种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华夏”“夷狄”的意识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所以说土司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元代。
明代是土司制度的繁盛时期。明朝统一官制,将这些由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的地方官明确地划分为由知府、知州、县令构成的“土官”系统(土知府、土知州、土县令)和由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构成的“土司”系统,使土司制度更加系统化和制度化。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也是从明代开始,“中国”的王朝又开始了一个性格与土司制度背道而驰的政策,即“改土归流”,也就是废除由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所担任的土官,改地方官为由朝廷派遣来的流官。然而,就在改土归流的同时,土司制度还在继续推行。到了清代,更是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并行。土司制度,实质上一直存在到二十世纪上半期。从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层次上来看,实行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都有着它独特的意义。
一、国家主权和土司土官
1253年,蒙古军队攻陷大理。之后,在一直统治了云南地区的大理国王段兴智及段氏一族的协助下,蒙古人很快就成功地将云南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开始,蒙古人在云南各地设置了十九个准军事组织――“万户府”,采取了军事管制的统治方式。到了1282年(至元十二年),元朝在云南设置行省,万户府、千户府和百户府被改编为路、府、州、县。然而,这只是云南内地的行政构造。《元史》百官志七中这样写道:“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也就是说,元朝在边远的地区又设置了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和长官司等与内地不同的行政组织。
元朝实际上是按照各民族、各部族酋长的统治区域进行地域再编的。云南是个有白、罗罗、未些、金齿百夷等众多民族聚居的地区。1282年(至元十二年)元朝重新组合云南的行政组织时,以段氏一族为首的众多的民族、部族酋长被任命为路的总管、知府、知州、县令以及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和长官。[2]首先开始于云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之后又在四川行省和湖北行省的苗、瑶等民族集团居住的地区被相继实行。据《元史》地理志六记载,“(1283年)四川行省讨平九溪十八洞,以其酋长赴阙,定其地之可以设官者与其人之可以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3]
从形式上看,土司制度好像只是一个任命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地方官的官制问题,而实际上它包含有丰富的思想内容。按照史书记载,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因其疆域,……分析其种落”,[4]令土司“世袭其职,世守其土,世长其民”。[5]具体分析起来也就是,王朝基于当地民族集团的原住地区划行政单位,以接受政令、朝贡和纳税为前提,任命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为土司、土官,授予他们按照当地的传统习惯对该地区进行统治的权力,以及世袭官职的权力,在边境地区甚至允许他们保有军队。
通过实行土司制度,元朝实现了中华王朝从未实现过的对云南等周边民族地区的统治。“明踵元故事”。[6]1363(元至正二十三)年,控制了湖广地区的朱元璋对表明归顺的宣慰、安抚、长官等土司,“即用原官授之”,[7]也就是采用了原封不动地保持元代官职的政策。明朝先后在湖广、贵州(元代归湖广行省所辖,明代成为独立省)、四川、云南、广西、广东等行省施行了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在其实行的过程中,也曾遇到过当地民族的抵抗,出现过当地民族的叛乱事件。但从结果上来看,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最终还是接受了由“中国”王朝推行的土司制度。日本学者大林太郎先生认为,这是由于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与“中国”王朝,在施行土司制度的问题上双方的利害关系是一致的。在“中国”王朝看来,这些地区远离帝国的中心,交通不便,自然环境既不利于农耕,又不利于健康,更不值得用汉人的高层次的文化――儒教文化来统治当地民族集团社会。加之,如果用中国人官吏进行直接统治的话,由于语言不通及征税等问题,也容易招致当地民族集团的误解和反感。因此,通过土司对当地的民族集团实行间接的统治,是一种利大于弊的方法。而在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看来,不仅自己没有足以反抗中国的王朝的实力,而且只要从朝廷得到一个土司的称号,就可以确保自己以至后代在当地民族社会中的政治权力和地位,并籍此进一步提高自己在当地民族社会中的声望。[8]
那么,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由于土司制度的施行而得以确保的政治地位,究竟是怎样的呢?首先,土司被定性为属于一种国家官僚,所以土司也被称为土官。在元代,当地的民族社会由下级的土官独自统治,而在高级的行政机关中,一般都是“参用土人”,也就是由土官与流官共同参与管理。具体说来,在行省和宣抚司一级基本上是以蒙古人流官为主、土官为辅,在路一级基本上是土官为主、流官为辅,而在州府县则基本上都是土官。[9]土官和流官相互渗透,是西南地区元代官制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在土司土官的官秩和职位问题上,就常常发生混乱。
与元代不同,明代的土司官制同流官官制有着明显的区别。明朝分土司官制为文官即土官、武官即土司两个系列,在元代土官和流官均可担任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职位,在明代成为武官系列“土司”专任的职务,归兵部所辖;而被称为“土知府”、“土知州”、“土县令”的文官系列“土官”,则归吏部所辖。从整体来说,“土司”一般设于交通不便的山区和边境地区,负责管理军政和民政;而“土官”一般设于距内地较近的“夷汉杂居”地区或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负责管理也的只限于民政。根据有关统计,明朝的武官――土司的人数为960名,文官――土官的人数为648名。[10]根据他们的级别,明朝分别授予从从三品至从九品共十四级官秩,虽然不支付俸禄,但按照官秩发给官印和官服,同时还详细地规定了不同级别土司朝贡的次数、人数以及朝廷下赐的数量。
明代对土司也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土司可以根据军功、忠勤、纳税以及贡献等,享有与流官同样的晋升官秩的权利;而对于不法的土司,明朝也照样给予降级、削官等处分,甚至流罪、处死等刑罚。“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11]土司与土司之间出现矛盾,也要由天子来处理裁决。
明朝承认土司的世袭权力,但世袭最终要得到朝廷的承认才能生效。《明史》土司志中写道:“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明代初期的每一次世袭都必须赴京朝见。为了保证世袭顺利,明朝还命令土司在其生前就将后继者决定下来并向朝廷报告备案。[12]明朝朝廷规定,“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13]也就是说,具有世袭者资格的血缘范围被定得相当宽松。它能够保证土司即使在无直系子女的情况下,也能够将自己的特权及地位传于他中意的继承人。但是,发动叛乱者、跨省缔结婚姻关系者、特别是私自与“外夷”往来者,均被排除出世袭系统之外。[14]很明显,在视土司为中国官僚这一点上,明朝是绝不含糊的。
另外,一部分土司还有权力保有军队。据《明史》职官志土司记载,土司军队的职责为:“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也就是说,土司军队在土司的指挥下,除了维持当地的治安,保卫中国的领土以外,还必须听候朝廷的征调。元代和明代,土司的军队也曾被用于和土司地区毫无关系的战争。例如,1284年元朝侵略缅甸,就曾动用了云南思州和播州土司的军队。明朝中期以后,土司的军队被朝廷派往各地驻屯之事也时有所闻,[15]土司的军队和正规军一道镇压叛乱,并参加过对外战争。[16]
但是,土司的军队绝不允许动用来解决与其他土司之间出现的矛盾,在土司之间轻易发动战争也是被严格禁止的。洪武年间水西土司要求朱元璋批准他对其他的土司进行征伐,朱元璋一句“中国之兵,岂外夷报怨之具”,就彻底拒绝了这一请求。也就是说,明朝明确规定,土司军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一部分。
元代和明代,都规定土司必须进行朝贡。据此有人认为,土司制度与唐宋时代的羁縻府州制度相似。“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落”,[17]《明史》卷三一O土司志也写道:“其道在于羁縻”,将土司制度的性质说成是“羁縻”。毫无疑问,土司制度在中华帝国传统的“以夷制夷”思想的延长线上,也受到过唐宋时代的羁縻府州制度的影响,但是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在性质上,土司制度与羁縻府州制度都有着极大的不同。
由唐宋王朝任命的羁縻府州的长官,其原有的当地民族集团酋长地位也同时被朝廷所承认。例如,在突厥人的地域里,由突厥人担任的首领既是羁縻府州的长官,同时又是部族的汗。王朝并不掌握羁縻府州的人口户籍,也不要求他们纳税。同时在羁縻府州里,也不实施中国的法律、制度,其内部问题由民族酋长依照习惯法负责解决。在地域间发生冲突时,王朝所扮演的也只是调停的角色,并不直接参与。也就是说,唐宋时代的羁縻府州,实际上是在朝贡体制之下以承认中国的宗主权为条件的,具有独立性的朝贡国。但是,实行土司制度的民族地域社会则明确地被定位是中华王朝的一部分。
朝贡,虽然都具有向中华王朝“臣服”的意义,但并不一定都意味着中华王朝的实际统治。与从前的朝贡制度相比,土司制度下的朝贡制度更带有强迫性的色彩。关于朝贡的贡品、时间、人数,以及朝廷的下赐品等,元代并无明确的规定,[18]到了明代,则根据土司的官职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未能按时朝贡或贡品不足时,都要受到朝廷的责难与惩罚。[19]
另外还可以证明土司制度下的朝贡制度,与唐宋时代羁縻府州的朝贡制度性质不同的是,在土司制度下的朝贡是与纳税同时进行的。元朝是第一个向中国周边民族地区征收赋税的中国的王朝。据《元史》世祖纪三记载,元朝是从至元年间开始在云南地区征收赋税的。从《元史》世祖纪七中的“诏定赋租”和《元史》世祖纪九中的“籍民户”、“籍民田”等词句中还可以看出,元朝在云南地区的征税是在掌握了住民人口和农地的数量,并制定了正式赋法基础之上进行的,也就是说并非为临时之举。明朝虽然在其初期,没有要求异民族纳税,但随着明朝统治在全国的确立,土司统治地区的户籍编成也逐渐展开。从“本司岁纳海鈀七万九千八百索”、“丽江土民每岁输白金七百六十两”[20]等记录中可以看出,明朝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数额,对不同的土司分别按时课以赋税。
“(贵州)赋不敌东南小郡”。在土司地区征收的赋税,虽然从其数额来看非常之少,然而其意义却是非常大的。中国的王朝以朝廷回赐的方式向周边民族提供的经济上的优待,在土司地区通过赋税制度得以实现,[21]它意味着土司制度下的“朝贡”与朝贡体制下一般意义上的朝贡性质根本不同。事实上,到了清代初期,土司地区的朝贡便被废除了。与朝贡的性质不同,赋税是带有强制性的。元明在土司地区征收税赋,是在实行了人口调查和户籍编成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既意味着纳税者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还意味着土司地区处于王朝的版图之内,是王朝正式领土的一部分。
总之,土司制度是中国的王朝为了有效地控制自己统治之下的异民族,而推行的一种允许异民族进行自治的制度。在土司制度之下,中国的王朝并不是象唐宋时代的羁縻府州制度那样,对周边的异民族实行一种若即若离的“羁縻”,而是对其地域及民众都直接拥有主权。
二、土司地区的“中国化”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土司制度从一开始就显示出“以夏变夷”的趋势。在中国历史上,唐王朝也曾在中华文化的传播上下过一定的功夫。例如在唐玄宗时代,“蕃客入朝,并向国子监令观礼教”,[22]就是让来朝的周边民族出身者进入国子监参观接受中华文化的洗礼和感化,向羁縻府州赠送儒学经典等等。[23]但是,唐朝期待的是异民族的自发自动的归化,而在土司制度之下,异民族向中华文化的同化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
元代以前,云南是个被人称为“子弟不知读书”之地。到了元初,云南行中书省平章政事赛典赤?瞻思丁“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24]在各地建儒学、庙学,让当地民族上层人物的子弟入学读书,开始对其进行儒学教育。之后,“吏治文化,牟于中州”,[25]在云南也可以见到与中国内地一样的“吏治文化”了。
朱元璋在其建立明朝,即位称帝的当年,曾经这样描述了他理想中的天下:“朕惟武功以定天下,文教以化远人,此古先哲王威德并施,遐迩咸服者也”。由于这种建立大一统天下的思想,明朝积极推行了以土司子女为对象的儒学教育。1382(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对前来朝贡的土官下令:“命谕其部众,有子弟皆令入国学”。[26]1395年又命令礼部:“其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27]到了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明朝又规定:“其不由儒学读书习礼者,不听保袭”,[28]“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29]
明朝普及儒学教育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这就是:通过中国文化的普及,将周边的异民族改造成“华夏”。例如,《明实录》太祖洪武实录记载,洪武十五年(1383年),朱元璋劝说前来朝贡的土司说:“今尔既还,当谕诸酋长,凡有子弟,皆令入国学受业,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他日学成而归,可以变其土俗同于中国”。1390年,朱元璋又就土司子弟入太学一事专门说道:“移风善俗,礼为之本。敷训导民,教为之先。故礼教明于朝廷,而后风化达于四海”。1395年,朱元璋还诏谕礼部:“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仪,治之则激,纵之则玩,不予教之,何由能化。其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
对土司地区进行的儒学教育,在各个边境地区中国化的过程中起了巨大的作用。1313年,贵州成立了名为文明书院的书院,元朝朝廷还任命了儒学教授。1317年,在住民基本上为苗族的普定路也建起了学校。在明代,贵州一共建立书院二十所、府学十二所、州学四所、县学十所、里学二十三所。
受到中华文化和儒学思想的影响,从明代开始苗族、布依族中就有了用汉字书写的被称为“榔规”和“款”的地方规约,到了明清时期,还出现了汉姓汉名、家谱和写有“天地君亲师”字样的牌位。提溪长官司副长官的《张氏家谱》中还明确写道:“子孙不读诗书,不安本分即为匪类,许令族人押赴祠堂明证其罪”。[30]土司制度为中华文化的推广及以此为基础的民族融合――非汉民族的汉化――提供了环境。[31]特别是科举考试在土司地区的普及,更进一步推动了土司阶层的汉化。在云南、贵州等地,科举考试始于1408年(永乐六年),从此之后壮族、土家族等民族中就不断涌现科举中举者。
关于科举考试与土司阶层汉化的关系,日本学者菊地秀明曾经有过如此论述:在参加科举考试的异民族人士中,既有试图捕捉汉族社会的特征,用儒教来规范和调整中华王朝授予的政治权威之人;也有为了强化其不安定的政治基盘之人;还有为了获得对汉族的政治权威之人;有以科举制度所赋予的政治权威为武器,学习对地域社会加强影响力的汉族移民的战略,最大限度地获取个人利益者之人;以儒教素养为资本,将汉化后的世系合并作为主导者有之。他们都是以科举为基础,在开始走向官场的同时自主地走向汉化的。[32]
由于土司制度的实行,中国的领土得到了扩展,国家也实现了空前的统一。但是到了明代中期以后,中央政府以叛乱、犯罪、缺乏符合条件的后继者等为理由,压制住土司势力的顽强抵抗,强行改土归流,相继消除了一些较大的土司势力。所谓改土归流就是,废止土司,朝廷向边境地区派遣由政府任命的流官,实行同内地一样的州县制统治。
改土归流的性质就是,王朝不再对非汉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而改为直接统治。关于明代实行改土归流的理由,不少学者认为,这是因为土司的势力膨胀以后,抗拒朝廷命令、叛乱事件经常不断发生,给王朝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但这并不是改土归流实行的全部原因。有学者指出,明代晋封的土司比元代还多,但规模都比较小。[33]而且,明代土司的官秩也比元代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均分别由元代的从二品、从三品降为从三品、从四品、从五品。也就是说,明朝在西南地区利用土司统治非汉民族地域社会的同时,在防止土司势力坐大问题上也是煞费苦心的。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明代的“改土归流”基本上是与土司制度的确立同步进行的。早在永乐年间,贵州的思州宣慰司和思南宣慰司就已经被废止了。[34]从以上情况来看,土司制度从一开始就被当作过渡性措施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并未被王朝当作是统治非汉民族的唯一形式。例如,明在西北的陕西行省所辖的甘肃藏族地区,就未导入土司制度,而是设置了卫所。[35]在卫所也有任用部族的酋长为长官指挥使的例子,但如“庄浪卫指挥使汉官四员土官二员,招讨同知汉五土二”所说的那样,但是基本上是以汉人流官为主的。[36]
明代导入土司制度的地区基本上在中国的西南部,与元代实施土司制度的地区基本一致。也就是说,明朝在这些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的理由,首先在于前代的元王朝已经承认了土司制度。既然元朝已经导入了土司制度,那么明朝为了确立在这些非汉民族地区的统治,在其政权建立初期,就有必要继续实行土司制度。例如,明在云南地区施行土司制度的同时,为了解决军队的粮食问题,还进行了大规模的“军屯”(军队从事农业生产)。有学者认为,这事实上是有计划、有组织的军事移民。[37]中国的王朝在土司地区的最终目标,还是土司制度的废止和流官的导入,土司制度下的“中国化”也应当以此为着眼点去理解。
元朝施行土司制度的理由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由于当地民族的强烈反抗使实行直接统治变得不可能(各民族的反抗非常强烈,早在至元元年到至元十二年,各民族发动过多次大规模的起义,蒙古军为此遭受了极大的损失);第二,气候上的问题使向南方边地派遣蒙古族官僚一事变得不可能,特别是瘴气等地方病,对蒙古人来说更是可怕的疾病;第三,当地的经济形式和社会组织决定了不可能直接实施与中国内地同样的中央集权制。[38]而在这几点之上更重要的是,元朝拥有“蒙古帝国和中华王朝”这一双重的性质。也就是说,元朝在导入土司制度问题上,一方面继承了中华王朝对周边民族“以夷制夷”的传统,另一方面,作为蒙古帝国又在异民族地区创造了象行省那样将权力集中起来的行政体制。正是这种权力集中的行政体制决定了土司地区“中国化”的方向。
所谓“中国”,实际上就是中国文化流行的地域。“改土归流”最早是以土官系统地区即距离中国较近、又住有较多汉族住民的地区为对象的。从以上所举的例子可以看出,对直接统治地域周边的异民族,中华王朝向来主要采取的是“羁縻”政策,而并未追求“均一”的天下。但是另一方面,不承认不允许“中国”内部存在“异己”,也是中华王朝的传统。例如,唐朝曾于公元640年(贞观十四年)灭了在吐鲁蕃地区一直较为繁荣的汉人的殖民国家高昌王国,于该地设置了西州,并在其邻近地区设置了廷州,将上述地区变成了直辖领地。从哪个方面来讲,将已经具有中国化倾向的实施“土司制度”的地区变成中华王朝的直辖领地,都并非不可思议之事。
三、“改土归流”和清朝的“华夷”认识
清朝在西南地区确立其统治的过程中,除了承认明代以来的一千零七十八家土司土官以外,在顺治征服中国西南、康熙平定三蕃之乱、雍正征服青海等过程中,又新立了数百家土司。[39]清朝的土司土官制度,在设置、官秩、官印、世袭、赏罚、朝贡、赋税、兵役,以及在土司土官地区设置儒学,对土司土官子弟进行儒学教育,科举考试等方面基本上与明代相同(与汉人一起参加考试一事与明代有所不同)。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传统,为减少威胁而只设立五品以下的小土司。土司的任务也被限定为“惟贡、惟赋、惟兵”,即朝贡、赋税和管束军队。在此之上,还通过向土官府派遣流官、分封土司子弟以分割缩小土司地域、勘察地界、严格监察赏罚制度、并从嘉庆年间开始禁止土司出省等各种手段来削弱土司的势力。另外还将上京朝贡改为向驻当地的流官缴纳金钱的纳税方式,同时停止回赐,试图通过这些措施来消除土司独立于流官的意识。[40]
清代的改土归流早在顺治、康熙时期就已出现征兆。顺治十六年(1659年),云南元江土司那嵩因为抵抗了清军的进攻,之后元江土司府便被撤销。但清代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则是始于雍正时期。从雍正四年(1726年)到1731年,清朝相继废除了发动叛乱的土司(府)、不守法纪的土司(府)、无后继人的土司(府)、围绕后继问题发生纠纷的土司(府)、要求归还土地的土司(府)等等。
鄂尔泰被雍正任命为云贵总督并担任改土归流的现场指挥,他在其《改土归流疏》中,称通过土司制度实行的“以夷制夷”的方针无异于“以盗治盗”,从根本上否定了土司制度,主张只有“改土归流”才能“一劳永逸”。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经过乾隆时期对大金川、小金川苗族起义的镇压,清代的“改土归流”一直持续到了清代末期。康熙初年,贵州省管辖下的十一府四十州县全部设立了儒学,书院最多时达一百三十三所。[41]据《皇朝文献通考》记载,康熙皇帝还下令让“土司子弟”、“苗民”“与汉人一体考试”。在土家族地区,随着参加科举考试者的不断增加,甚至出现了民族文化与汉文化合流的现象。[42]
经过改土归流,不仅原来的土司地区同中国内地在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不断扩大并逐渐兴盛,而且过去曾经是“汉不入境,蛮不出洞”的地区,也开始流入大量的汉人。例如贵州,在改土归流之前仅有极少数的汉人,而改土归流之后,汉人竟然占到了居民的大多数。“康熙雍正年间,川楚湘滇桂各省,迭议改土归流。如湖北之施南,……等府厅州县,先后建置,渐成为内地”。[43]清朝将实行了改土归流的地区与中国内地一视同仁,通过调查人口土地,实行保甲制来重新构筑地域社会。与此同时,还通过提倡“崇文治,正人心,变风俗”,致力于周边地区的内地化和周边民族的汉化。
有趣的是,能够典型地代表近代中国人民族意识的“汉奸”一词,最初就出现在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运动中。当时清朝的官员们用它来泛指在改土归流中行为不端、其举动在客观上有利于当地民族抵抗改土归流的汉人。清朝在中国西南地区实行的改土归流,事实上也是一次促使少数民族汉化的运动。乾隆年间,在完成了贵州的改土归流之后,甚至考虑过通过汉人移民来“化苗为汉”,政府强制贵州的苗族人改用汉姓,并以汉族户籍进行登记。[44]总之,在对待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的问题上,清朝政府反复强调自己是与汉人站在同一立场的。[45]
清朝在中国西南部实行的以改土归流为中心的内地化、汉化政策,与清朝统治者的“华夷”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自我界定有着直接的关系。日本学者安部健夫曾经指出:“从顺治时期到康熙时期,(清王朝)在以顽固推行以强制辫发胡服政策为代表的军政主义精神可以容许的范围内,从血缘上和文化上又尽量地采用了中国化的方针,以便达到让汉人意识到自己的优越感本来毫无意义的目的”。到了雍正时期,雍正坦率地承认满族人与汉人在民族上不同,但是雍正也强调,建立了清王朝的满族人在文化上可与汉人匹敌,满族人优秀的道德,优秀的宗教,从过去就不亚于汉人。“雍正乾隆以后的清朝,唤醒了这样一种凛然的气魄――如果‘夷’意味着野蛮,那么我们就是华而非夷;如果‘夷’仅仅意味着异民族,那么说我们是夷而非华也毫无关系”(安部健夫)。[46]
就在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的同时,雍正六年(1728年),发生了著名的曾静反清事件。曾静是湖南的知识分子,他在《知新录》中写道:“中华之外,四面皆是夷狄。与中土稍近者,尚有分毫人气,转远则与禽兽无异”,对“夷狄”表现出了一种露骨的民族歧视。他称清朝对中国的统治是“夷狄盗窃天朝,污染华夏”,曾静为了呼吁人们不要承认由满族所建的清朝对中国的统治,公然主张:“盖以华夷之分,大于君臣之伦。华之与夷,乃人与物之分界,为域中第一义”,“人与夷狄无君臣之分”。[47]
雍正亲自组织了对曾静的讯问,之后又收集整理曾静的供词以及有关这一事件的一系列上谕,冠以《大义觉迷录》的书名于第二年出版发行。雍正在书中主要批判一部分汉人思想中荒谬的“华夷”认识,证明满族统治中国的正当性。他坦率承认满族曾为夷狄,说道“夷狄之名,本朝所不讳”,同时他指出,中国历史上华夷的区别在于文化上的区别,“韩愈有言,中国而夷狄也,则夷狄之,夷狄而中国也,则中国之。……尽人伦则谓人,灭天理则谓禽兽,非可因华夷而区别人禽也”。
雍正还进一步指出,衡量执政者的最主要的标志是“德”,“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曾何损于德乎”;雍正认为,中华王朝的法统和正统在于德,而不在于民族与地域。他说:“以德在内近者,则大统集于内近,德在外远者,则大统集于外远”。“明代自嘉靖以后,君臣失德”,“本朝之得天下,非徒事兵力也。……世祖章皇帝入京师时,兵亦不过十万。夫以十万之众,而服一五省之天下,岂人力所能强哉。实道德感孚,为皇天眷顾,民心率从,天与人归”。[48]
雍正强调,清朝之所以能实现对中国的统治,就是因为清朝有“德”,“上天厌弃内地无有德者,方眷命我外夷为内地主”。只要有“德”,行仁义之政,就是正统的中华王朝,就不能再以“夷狄禽兽”相称。“本朝自关外创业以来存仁义之心,行仁义之政,即古昔之贤君令主,亦罕能与我朝伦比。且自入中国已八十余年,敷猷布教,礼乐昌明,政事文学之盛,璨然备举,而犹得谓为类禽兽乎”。 [49]
雍正之所以敢于出版发行《大义觉迷录》,其目的在于通过曾静之口来告诉人们,“华夷不应以地之远近来区别,而应以人之善恶来区别”,让中国人尤其是汉人承认,满族人对中国的统治是堂堂的德治,满族人已不再是夷狄,而是堂堂的中华了。[50]雍正认为,清朝的统治事实上给“中国”带来了莫大的利益。他说:“(中国)历代人君,不能使中外一统,而自作此疆彼界”;[51]“我朝统一万方,削平群寇,出薄海内外之人于汤火之中而登之衽席之上,是我朝之有造于中国者大也,至也”。[52]
雍正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清王朝使中国实现了过去不曾有过的“大一统”,他所谓的中国历代君主由于实力不足而“自作此疆彼界”,未必与事实相符,但清朝的统治带来了中国版图的扩大,却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些新的疆土实际上都是周边民族生活的地域,“合蒙古中国成一统之盛,并东南极边番彝诸部俱归版图,是从古中国之疆宇,至今日而开郭”。[53]
颇有意思的是,雍正正是通过他变这些“夷狄之地”为“中国之领土”的事实,来强调清朝统治中国的功绩,和统治中国的正当性的。“且自古中国一统之世,幅员不能广远,其中有不向化者,则斥之为夷狄。如三代以上之有苗、荆、楚、玁狁,即今湖南、湖北、山西之地也,在今日而目为夷狄可乎?至于汉、唐、宋全盛之时,北狄、西戎世为边患,从未能臣服而有其地,是以有此疆彼界之分。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54]
雍正在这里提到的湖南、湖北的夷狄之地,正是当时雍正强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地区。正如安部健夫曾经指出的那样:“改土归流还是一个借苗族的汉化,证明‘夷性华化’能够实现的活广告”。[55]总之,雍正时期清朝积极推行的改土归流,并不仅仅是一个中国的王朝对周边民族地域统治政策的变更,它还是清朝企图努力证明自己是正统中华王朝的一种手段。
众所周知,清朝在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就与俄国签订了《尼布楚条约》,可以看出从那时起,清朝就已经有了领土、边境和主权的意识。[56]雍正五年(1727年),清朝还与沙皇俄国签订了《布连司奇界约》,《阿巴哈依图界约》《恰克图界约》和《色楞额界约》。很明显,在康熙和雍正时代,清朝就已经具有了在领土、边境和主权意识的基础上,对中国国内的非汉民族与外国进行区别的能力。雍正反对在清朝版图之内区别“华夷中外”,是以非汉民族接受中华文化――“向化”为前提的。换句话说,雍正希望通过非汉民族接受中华文化来消除清朝领内的华夷区别的。这也正是明代以来的“改土归流”思想的核心。
结论
中国西南部的土司制度,经过元代、明代、清代三个中国历史上实现了“大一统”的时代,一共存在了近七百年。由于当时社会状况和统治者意图的不同,土司制度在各个不同的时代,各具不同的特征,所走过的道路也是非常复杂的。从土司制度的确立到改土归流的实行,通过观察各个王朝决定政策的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华帝国历史上的连续性与非连续性。
土司制度,是元朝为了实现对西南地区非汉民族的统治而开始实行的。它虽然在中华帝国传统的“以夷制夷”思想的延长线上受到过唐宋时代的羁縻府州制度的影响,但是比起由汉人所建的中华王朝来,元朝还有着它不同的一面。例如,由元朝开始的土司制度,实际上是在尚未渗透中华文化的地区确立起了国家主权,这实际上超越了以往的中华王朝的传统。
元代之前,中国的王朝对周边的非汉民族,实行的主要是“羁縻政策”,而并未追求一律实行中央集权的划一的“天下”。而在土司制度下,中国的王朝虽然也对异民族实行间接统治,但是却积极了推动边疆地区的内地化和非汉民族的汉化。尤其是到了明代,明朝继承了元的土司制度,在将西南地区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后,通过对土司官制的整顿,明确规定了土司及土司地区在帝国秩序中的位置,并对其加以各种限制,最后开始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明朝的改土归流,既是一种变对西南地区非汉民族的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的措施,也是一种积极促进边疆地区内地化、非汉民族汉化的措施。
清朝在继承了明代土司制度的同时,也继承了明代的改土归流政策。但是,清朝实行改土归流政策,虽然也有强化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的目的,但是更主要的还是想通过它来说明清朝是中华而非夷狄,具有统治中国的正当资格。因此,清朝否定了汉人出于反清意识而持有的华夷、中外之分的思想,在中国西南部大力推动了“内地化”和“汉化”,使中国的王朝直接统治地区不断扩大,中国的边境线也越来越向外扩展。
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曾经说过:“中国之兵,岂外夷报怨之具”,将土司军队定性为国家武装力量的一部分,却将土司视为“外夷”。但是到了清代,土司就不再是外夷了。《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九二中这样记载了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的上谕:“本日巴延三奏报,前藏达赖喇嘛遣使过境日期一摺,内称夷使字样,甚属错误。国家中外一家,况卫藏久隶版图,非若俄罗斯之尚在羁縻犹以外夷目之者,自应以来使堪布书写为是。乃一任庸劣幕友,混行填写夷使字样,率而具奏,巴延三于此等陈奏事件,全不留心寓目,何止糊涂若此,著传严行申饬”。从乾隆严厉的言辞中可以知道,到了清代,属于羁縻对象的“外夷”,就不再是清朝版图内的非汉民族,而是象沙皇俄国那样的外国了。
道光皇帝时代担任过内阁中书和礼部主事等官职的龚自珍,曾就清帝国的外部构造作过如下的阐述:“我朝藩服分二类。其朝贡之事,有隶理藩院者,有隶主客司。其理藩院者,蒙古五十一旗、喀尔喀八十二旗、以及西藏青海、西藏所属之廓尔喀,是也。隶主客司者,曰朝鲜;曰越南,即安南;曰南掌;曰缅甸;曰苏禄;曰暹罗;曰荷兰;曰琉球;曰西洋诸国。西洋诸国,一曰博尔都嘉利亚;一曰意达里亚;一曰博尔都噶尔;一曰英吉利。自朝鲜以至琉球贡有额有期,朝有期。西洋诸国,贡无定额,无定期。朝鲜越南琉球,皆有册封之礼”。 [57]也就是说,至迟到道光皇帝在位(1821-1850年)的十九世纪前半,在清的帝国构造中,西南部的非汉民族地区就已经被完全当作“内地”来对待了。
当然,在中国西南部推行“内地化”和“汉化”,并不意味着清朝放弃了其满族的民族特性。清朝在蒙古、西藏、新疆等地,根据各地之社会现状,分别采用了既不同于中国内地,也不同于土司制度的统治政策。这一点,不仅对于理解清朝对中国统治的实质,而且对于理解中国今天所面对的民族问题的性质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这一点,将在下一章详细述及。
*本文原为《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系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之一章。
注释:
[1]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贵州文史丛刊》1986年第四期,第14页
[2]罗贤佑《元代民族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78-380页
[3] 《元史》地理志六
[4]张萱《西园见闻录》土官
[5]史继忠〈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贵州文史丛刊》1986年第四期,2页
[6] 《明史》卷一九八土司列传序
[7] 《明史》卷三一0土司列传
[8]大林太良〈中国边境の土司制度についての民族学的考察〉《民族学研究》35卷2号,1970年,131页
[9]杜玉亭〈元代云南的土司制度〉,《元史论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517页
[10]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57-62页
[11] 《明史》职官志·土司
[12] 《明史》吏部·土官承袭
[13] 《明史》职官志·土司
[14] 《明会典》兵部·土夷袭替
[15] 《明会典》兵部·镇戍
[16] 《明史》项忠列传,湖广土司列传
[17]张萱《西园闻见录》土官
[18]同前史继忠论文,3页
[19] 《明会典》礼部·给赐
[20] 《明史》云南土司列传
[21]芋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7年4月,76页
[22]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八
[23] 《唐会要》卷36
[24] 《元史》卷125赛典赤瞻思丁传
[25] 《云南志略》,摘自前述杜玉亭论文512页
[26] 《明史》贵州土司列传
[27] 《明实录》太祖实录卷239
[28] 《明实录》孝宗弘治实录
[29] 《明史》湖广土司列传
[30]韦启光〈儒学文化对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贵州社会科学》1996年第三期,65页
[31]何毛堂、李辉南〈土司制度对桂西民族融合的促进作用初探〉,《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一期,48-52页
[32]菊地秀明〈明清期,広西チワン族土官の“汉化”と科挙〉《中国――社会と文化》第九号,1994年6月,中国社会文化学会
[33]同前龚荫著作,74页
[34] 《明史》贵州土司列传
[35] 《明史》兵志
[36]曾均《五凉考治六德全》五凉考治平番县官师志,引自龚荫前述著作,67页。
[37]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清史论丛》第三辑,1982年,200页
[38]同前罗贤佑著作,429-432页
[39]同前龚荫著作,115页
[40]同前张捷夫论文,199页
[41]韦启光前述论文,63-64页
[42]苏晓云〈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之我见〉,《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7年第四期
[43] 《清朝续文献统考》职官·直省土官
[44]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19页,引自陈涛〈改土归流以来湘西黔东北的民族关系〉,《贵州民族研究》1985年第一期
[45]潘洪钢〈清代乾隆朝贵州苗区的屯政〉,《贵州文史丛刊》1986年第四期,20页
[46]安倍健夫《清代史の研究》,创文社,1971年,39-43页
[47] 《大义觉迷录》卷二。《大义觉迷录》,中华书局所藏雍正年间刻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四辑,中华书局,1983年
[48] 《大义觉迷录》卷一
[49] 《大义觉迷录》卷一
[50]小野川秀美〈雍正帝と大义觉迷录〉,东洋史研究会编《雍正時代の研究》,同朋社,1986年
[51] 《大义觉迷录》卷二
[52] 《大义觉迷录》卷一
[53] 《大义觉迷录》卷二
[54] 《大义觉迷录》卷一
[55]安倍健夫前述著作,42页
[56]张羽新〈清代前期各民族统一观念的历史特征〉,《清史研究》,1996年第二期,34页
[57]龚自珍〈主客司述略〉,《定庵文集补编》卷二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