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政府对土地的直接经营
土地制度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其集中反映了人地关系及其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土地制度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在封建社会尤其在封建社会前期,土地制度集中体现了生产者与土地占有者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及其变化。因为“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1]我国的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与传统的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这种情况即使在朝代不断变更时也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在我国封建社会,地主制经济占有主导地位,同时自耕农经济也在不同时期占有相当的比例。即使如此,封建社会政府也经营着一定数量的土地,成为直接为皇室所用,或由中央政府直接调配的农业资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可忽略的地位,尤其在政府调控经济方面的功能不可小视。我国封建社会由政府控制的官田主要包括屯田(分为军屯、营田、民屯、商屯、犯屯等),其主要为解决军队费用;职田、公廨田,为了解决官吏俸禄或官府开支;学田、祭田,主要为了解决官府、学校或皇室的特殊开支而设;牧场、园囿,主要为政府设置马匹等牲畜的生产场所,或为皇室狩猎及娱乐活动所用。另外,政府还掌握着一定数量的荒地、荒山,这一部分土地往往逐渐转化为官田或民田,官田的不断私有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三国鼎立时期,各政权为了能够生存乃至最后统一全国,都在不遗余力地发展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商业流通的存在,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各政权均在动员辖区内的资源,举割据政权之力进行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和从事军事供给。公元196年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的建议,在北方广大地区大兴屯田,当年仅在许下一地就获得谷类达百万斛,其经济效益是不言而喻的。与此同时,在各地设置屯田官,负责当地粮食生产,既增加了曹操政府的财赋收入,也节省了粮食等物资长途运送的费用,其社会效益也是非常明显的。曹操之后,曹魏政权继续推行卓有成效的屯田制度,其中在邓艾的主持下,在淮北从事屯田者就多达2万人,淮南从事屯田者达3万人。当时的屯田效益比较好,据邓艾估计,屯田每年的生产除去正常的成本或开销外,还有500万斛的粮食剩余。如果坚持数年,就可以维持10万军队的5年的粮食供给。这在当时是非常卓著的成绩。曹魏政权在三国时期国势强盛,且最后具备了统一全国的经济实力,这有非常复杂和深刻的原因,其中屯田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无论如何也无法抹杀的。
在三国鼎足而立时期,建立在长江下游的孙吴政权,虽然长期处于战争状态下,依然将发展辖区内的社会经济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实行大规模屯田。据记载,孙吴的大规模屯田始于公元226年。屯田的实行,不仅仅促进了江南农业生产的发展,也增加了孙吴的国家财政收入,这是孙吴政权能够立足江南地区的重要经济基础之一。
三国时期各国政权都不同程度地在所管辖区域内实行屯田制,说明当时屯田制是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调用国家资源在战时经济环境下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理性选择。当时农业生产的发展与否是立足于战时经济环境下的基础,而屯田不失为当时在国家经济主导下效益比较明显的形式。屯田的规模和效益成为一个政权强盛的前提之一,曹魏发展强盛并最终成为统一的基础,当与曹魏的屯田的经济效益不无关系。
政府开辟新的途径,公廨钱的设置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百僚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2]就是政府拨付一定的专门经费,作为本金而放债,用收取的利息解决费用。不过,隋文帝时期这一情况经过了由公廨(田)钱向职田转变的过程,反映了当时决策者在对官吏报酬方面的抉择倾向。工部尚书苏孝慈认为,公廨(田)钱是利用放债的办法获取官府收入,实际上是与民争利,并非兴邦建国的良策,强烈要求予以废除。与此同时,苏孝慈提出的具体对策是“请公卿以下给职田各有差”,就是给政府官员根据职务高低给予不同数量的职田,作为其待遇的一部分,以代替公廨(田)钱。隋炀帝接受了苏孝慈的建议,实行了职田[3]。不管隋文帝时期实行公廨(田)钱还是实行职田,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在财政支出,减轻了直接生产者的负担,在当时特殊条件下即经过南北朝长期分裂割据后社会亟需恢复和发展生产,而政府却不能够以过重剥夺直接生产者为代价,不失为一种良策。尤其公廨田对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间高利贷资本是有一定作用的。自小农经济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之后,农户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的特点,决定了发生在中国传统习俗社会中的借贷,其主要部分是同农民发生联系,表现为农民生活、生产消费性的借贷,其主要债务关系也是发生在农民之间或农民与地主、商人之间,因而以民间借贷为主体。农民之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与借贷资本发生联系,首先在于农业生产自身具有周期性的特征。春播要经历半年以上才能在秋后获取收益,而在数年之内,农业收成也会周期性地出现丰年、平年与灾年。从社会关系看,在相同的农户之间,有人可能会有一时之急需,有人可能有暂时闲置不用的财产,财产的私有导致了财富占有的不均等,产生了富人与穷人。这是农村借贷关系产生与存在的自然与社会基础。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小农业经济从事生产活动不仅要预先支出生活费用,而且要对生产大量垫支,个体经济具有不稳定的品格是人人皆知的事实,其生产规模小,应付经济动荡的能力也非常薄弱,但是,即使是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也要设法维持再生产,当他们走向破产,已经不能以正常的生产补偿生产条件,甚至无法维持生活之时,只能举债。在建立借贷关系时,借方却只能以预料中的偿还保存资本,拥有一个收回本息的权利名义,为了减少放债的风险,债权人必然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物作担保。这是确立借贷信用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政府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借贷,对于一定程度上防止民间高利贷资本的渗透,使个体小生产农业免于破产,是有一定作用的。
隋文帝时期,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曾经在开皇五年(585年)由政府“买牛、驴六千余头,分给尤贫者”,并让这些贫困者“往关东就食”。对于其他地区的受灾者,给予减免当年租赋的优待[4]。这些措施对于尽快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具有明显的作用,体现了中央财政在这一方面的重要作用。
隋代在社会经济中有不少创新,其中隋代的社仓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隋文帝开皇五年(585年),朝廷接受了工部尚书长孙平的建议,设置社仓以备自然灾害引起的饥荒后的赈灾。由于效果比较好,便在全国进行推广,中央政府要求在全国各地的百姓和军人中劝课里社,共立义仓。当时义仓设置在最基层的里社,由里社的精明强悍者进行管理。其具体操作程序是:在粮食收获季节,根据情况劝说当地居民拿出一定数量的粮食交给里社,由里社储存在专门的粮食仓库内,由社仓管理者建账登记,记录社仓的收支情况。如果遇到自然灾害而影响当地居民的最基本生活时,则开仓进行赈给。按规定,社仓的具体缴纳标准是按“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这些粮食,对于当时的居民来说,负担并不重,而对于受灾者来说却能够收到雪中送炭的效果。就在社仓推行后,“山东频年霖雨,杞、宋、陈、亳、曹、戴、谯、颍等诸州,达于沧海,皆困水灾,所在沉溺”。对于受灾严重者,采取了“开仓赈给”,前后动用社仓的粮食多达500余万石。[5]社仓在当时收到了良好的效益,“自是诸州储峙委积”。[6]隋代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库存充实,当与当时设置义仓是分不开的。
国家对土地交易的控制重心在唐宋之际发生转变,唐前期勘验土地买卖是否合法的申牒是控制的重心,中唐以后,土地买卖的限制取消,涉及土地的税收交割成为重心。宋代将唐后期的契书和公验统一起来,形成公契。从注重申牒到着眼于割税,反映出唐宋之际国家对土地交易控制逐步加强的趋势[7]
明代初期,在经济上采取的诸多政策中包括:一是移民开垦荒芜土地。为了鼓励垦荒,明政府规定荒地无论是否有原主人,只要被开垦即为新开垦者所有,并且永远免征税。同时由政府为垦荒者提供必要的耕牛和籽种、农具等,以开垦土地的数量作为对官吏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另外,明代鼓励元末流离失所者返回故土,对于返乡者中无地或少地者,政府按人口多寡拨付一定数量的荒地。明代针对一些地区地广人稀的状况,组织了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移民运动,通过国家强制行为配置了劳动力资源的全国平衡。这体现了中央集权制国家对于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内的资源的动员和配置能力,而像明代大规模移民这样的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其社会影响非常深远,对于后世的影响至今也不可小视。
二是进行包括军屯、民屯、商屯、犯屯在内的各种屯田。屯田是由国家政权组织并付诸实施的一项农业生产活动,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明代的屯田较历史上的屯田相比内容更加丰富。面对经济凋敝和蒙古贵族的北方广大地区的边患压力,朱元璋将屯田视作“长治久安之道”主要在北部边疆地区推广。规定军屯由卫所军户耕作,边疆驻军中三分戍守,七分屯田;内地驻军中二分戍守,八分耕作。军屯所生产的粮食主要作为军队的费用。民屯主要是政府或迁徙狭乡民户到宽乡,或招募农民进行的屯田。民屯者实际上是政府的特殊佃户,按分成制为官府上缴地租,若自备耕牛和籽种者,上缴地租比例为总收入的30%;而耕牛和籽种由官府提供者,则上缴地租占总收入的50%。商屯是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而进行的屯田。政府规定商人可以用粮食换取盐引,且要将粮食运送到一定的地点,于是商人便创造性地在政府规定的运送粮食的地点招募百姓屯田,就地缴纳粮食而获取政府的盐引,持盐引取得食盐后进行自由买卖。犯屯是一种特殊的屯田形式,该屯田的主要生产者是触犯封建法律者。我们知道的一个基本史实是,明代法律比较严峻,充军者数量庞大,这部分失去自由的囚犯成为屯田中的重要劳动力。在明代的史料记载中,往往将犯屯与民屯混为一谈。
明代初年,屯田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屯田数量计903 300余顷,超过全国耕地面积的10%。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仅军屯收入就达到500余万石。尽管明代建立之初就开始实行了各种类型的屯田,并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颁布了屯田法,实际上当时的屯田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并没有在全国进行推广。后来,中央政府在甘肃临洮、岷州、兰州、河州、庄浪、甘州、肃州、山丹、永昌、凉州等地,经过5年的大面积实验,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而这完全符合朱元璋确定的“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的治国指导思想。后来,明太祖接受了户部尚书赵勉的建议,在全国版图内全面推广甘肃屯田经营,并把军屯中从事屯田与戍守人员的比例统一调整为7:3。从此以后,改变了洪武(1368—1398年)初年对于屯田的基本要求只是自给,开始贯彻不分等级,国家一律征收地租的屯垦原则。洪武(1368-1398年)时期,甘肃等地的卫所屯田,已经做到了自给有余,直接生产者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并将年收入的20%左右上缴国库。朱元璋曾经说过,由于实行了屯田,“国家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粮”。屯田除了生产大量的粮食外,还为国家节省了庞大的长途运输的开支。
三是兴修水利。明代在全国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水利灌溉和排涝的网络系统,使得明代的农业生产有了一个比较大的发展,也为工商业经济的发展乃至出现资本主义萌芽,打下了坚实基础。
明代末期,朝廷不断委派宦官担任矿监和税监,对工商业的剥夺到了竭泽而渔的疯狂程度,仅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由宦官直接送往北京的税款,就包括白银90余万两、黄金1575两,另外还有金刚钻、水晶、珍珠、罗纱、红青宝石等。至于宦官税监中饱私囊者更是不计其数。这就激起了市民反对矿监、税监的斗争的多次斗争。正如赵翼所言,“明之亡,不亡于崇祯(1628—1644年),而亡于万历(1573—1620年)”。[8] 这是非常深刻的见解。
清代入关后曾经有过圈地令,以满足满族贵族的贪欲,在遭到了包括满族在内的广大有识之士和民众的强烈反对后,再加上其经济效益比较低下,在顺治时期就不得不颁布防止圈地的诏令,康熙时期进一步规定“自后永不许圈”。清政府的土地政策又回到我国封建社会运行的轨道上运行。
在农业生产中,清政府出资并动员民众修筑了沿海堤塘,一方面稳定了沿海地区的亩产量,同时也增加了耕地面积。清政府在对直接生产者进行一定的优待的同时,为了稳定农业生产,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人口隐瞒的痼疾,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颁布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即以后不管人丁增加与否,均保持原来的赋额。另外,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宣布推行地丁银制度,将原来的丁税并入田亩征收。雍正(1723—1735年)初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的办法,把固定的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335万两左右的丁银,按照各地原来征丁银的不同数量,平均摊入各该地的田赋银中,统一征收。由于摊进的丁银多少有别,由一钱二厘到二厘多不等。这种赋役制度也称之为地丁制度。摊丁入亩是对一条鞭法的继承和发展,这种税制将农民的一般徭役并入土地之中,这就在制度上废除了地主绅士的免役特权。摊丁入亩制度的实行,标志着直接生产者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国家权力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赋税征收的来源进一步扩大和稳定,同时也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清代废除匠籍制度的废除[9],对于提高工匠的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提高生产效率,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而匠籍制度的废除,使得我国封建社会的工匠,在政治地位上与一般的编户齐民相一致,而且其对于民间手工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
由于清朝实行了闭关锁国的国策,使本来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我国社会经济,在内部腐朽统治和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的进攻下,终于土崩瓦解,使我国在近代面对帝国主义进攻面前一败涂地。腐朽的大清帝国终于灭亡。
本编简短结论
中国是世界文明的主要源头之一,在17世纪以前,中国的经济水平一直领先于世界,中国在世界经济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应该说,中国发展和完善了农业社会的经济体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大型公共产品的生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和资源生产,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而个体小生产农业和家庭副业手工业的有机结合,代表了当时世界传统经济发展的顶峰。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社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能够代表世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封建社会领主制时期实行的井田制,以及地主制时期实行的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及各种保护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副业手工业的一系列措施,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农民得到了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与此同时,也使封建国家保证了必要的劳动人手,是封建社会政府财赋的基本来源。在正常环境下,这些农民的农业生产及其家庭副业手工业产品收入比较稳定,是国家积累社会财富的基本保证,是社会发展乃至出现多次“盛世”的基本前提之一。我国封建社会,政府自始至终地扶持和培育中小地主制经济尤其自耕农经济,在改朝换代后的初期,尤其如此。如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兴……到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不仅汉代如此,其后的隋代和唐代、北宋、明代、清代初期莫不如此,当时的中央政府均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着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的措施,颁布一系列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在此前提下使得国家的财赋积累达到相当的规模,与此同时政府也进行一些诸如重视水利工程、道路、城市建设、漕运等业,也积极进行平定周边民族矛盾的对策,另外,政府也进行一定的拓边活动。在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周期往往表现出与改朝换代的基本一致性。中国地主制经济突破了领主制经济的僵化模式,有较大的适应性;分租制下的佃农也比庄园制下领份地的农民有较多的自由。因而,它可通过调整,容纳较高的生产力,使封建经济继续发展。另方面,它又能容纳一定的商品经济;从上述农业和手工业的演变可以看出,它们都是朝着商品生产的方向发展的。
中国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职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从事水利、交通、漕运、国防等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二,通过赋税和各项经济政策调整乃至干预社会的再生产;第三,直接经营手工业和商业,诸如攸关国计民生的盐铁专卖、榷酤、茶叶垄断等,牢牢控制国家对于铸币的垄断权。国营手工业在国计民生领域内占有绝对优势乃至垄断地位,在具有竞争性行业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四,由国家负责实施赈灾活动,保证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的维持。因此可见,在封建社会政府在社会经济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从整体上看,我国封建社会官营手工业经济的制度优势与制度性障碍是比较明显的。其制度优势主要表现在规模优势,我国历史上以政府组织实施长城、道路、驿站、水利工程,动辄征调数万乃至数十万劳动力,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其中有的工程历经数百年乃至千余年后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大运河和都江堰等水利工程就是代表,而其他任何力量均没有调动如此庞大资源的能力。其制度性障碍主要是效率问题,在这里不存在公平竞争,甚至连基本竞争也不存在,在盐铁专卖时代,存在的是一个由政府垄断的从生产到流通的市场,这里往往存在效率不高乃至腐败的情况。我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结构设计,给予国家或政府以独特的资源支配权和“公共”代表地位。这一点正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且又能够保持在较长时期领先于世界的基本原因之所在。
在我国封建社会尤其在战国秦汉以后的地主制经济时代,由国家动员和组织力量并具体付诸实施的屯田、营田等土地制度,由政府控制或直接经营的国家资源,由官府控制和直接经营的铸币业等行业,以及政府严格控制的盐铁专卖制度以及榷酤和茶马互市等,在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过程中,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封建社会国家力量在这些领域的主导作用。我国封建社会在历史上具有明显的稳定性、延续性和发展性,其中国家掌控重要的经济资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控社会经济是最主要原因之一。
虽然我国封建社会从整体上看是一个农本社会,但是,封建国家在重视农业生产的同时,对于工商业也比较重视;与此同时,国家并不是只重视生产,而是对于生产之外的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均有所关注,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必要的指导、疏通和干预,乃至直接参与其过程,政府在这一方面具有强制性约束机制,特别是专卖制度及其政府参与一些关键领域的生产或管理的史实表明,政府在经济方面的强制性约束自始至终存在且没有松弛的趋势。
我国封建社会社会经济的基本事实揭示了一个规律,若国家或政府对社会经济放任自流,则往往会出现大地主、大商人以及官吏对于社会经济的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必然会引起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出现贫富过大,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乱。对此,政府往往进行必要的干预并及时调整政策,打击大地主、大商人的经济势力,对于官商勾结进行必要的限制,这不失为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本质上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平衡,至于采取什么手段,对经济运行是否真正达到了预期平衡的判断,则视中央政府尤其最高决策者的认识态度以及当时的具体环境而定。从另外一个视角看,封建社会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其负面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对此学者们已经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述,在此无须赘述。实际上,重农抑商政策也有另外一方面的功能,这就是使得商人的准入门槛比较高,对于商人恪守诚信,安分守纪,是有一定作用的。除此之外,由于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后,商人进入仕途具有一定的障碍,故其子弟将主要精力用于经商实践中,使得商人世代经商的情况比较普遍,职业商人阶层的出现,在客观上也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还有一个被容易忽视的问题是,重农抑商政策使得商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中,这在客观上有利于规范市场和商人行为,也就有利于商品经济的规范发展的一面。
我国封建社会中央政府对于经济往往是在宏观层面和一些关键领域或行业进行把握,而在微观层面尽管比较放松,但也不是放任自流。在对宏观经济把握上,封建社会中央政府往往在财政方面重视“入”与“出”的比例或关系。在唐代实行两税法以前,实行的是“量入以制出”制税原则,而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中的制税原则是“量出制入”,后来的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和一条鞭法以及清代的摊丁入亩等制度,莫不大体沿着这一轨迹行进。应该说,唐代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的制定在我国封建社会的财政税收史上具有分水岭的意义:两税法实行之前是根据国家的赋税收入而安排国家的诸如皇室开支、政府的基本建设、国防建设和赈灾费用等支出;两税法实行后则根据决策者的预算而进行的赋税征收;两税法实行之前,政府最关注的是对生产者户口的控制,两税法实行后则最关注的是对财产税的征收。这不仅仅只是简单“入”“出”的顺序变化,而是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国家直接控制的经济实力的增强等一系列动态变化过程。两税法的颁布、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和一条鞭法以及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都是这一趋势的体现,其有内在的联系,是一脉相承的。当然,我国封建社会的财政决策中的“量入为出”与“量出为入”原则,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原则,而是两者之间有一定的互补性或贯通性,前期的财政决策已经有一些“量出为入”的苗头,后期的财政决策并非对“量入为出”制税原则的全盘否定,而是依然有一定程度的“量入为出”的因素。实行“量出为入”的制税原则后,国家调整经济的能力不断加强,国家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强,尤其国家动员和配置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更加处于主动和强势的地位。
我国封建社会国家政权在经济方面的另外一个职能是营造和维护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这样政府对于官员的经济犯罪乃至经济管理方面的渎职行为等,均有一定的惩罚制度,对于商人、地主的过分垄断市场和土地等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对于市场上的伪劣商品进行干预和打击,对于流通铸币的成色进行严格规定,并严厉打击“盗铸”活动等。在这一方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国家自秦国统一度量衡以后,始终由政府规范和颁布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可见封建社会政府自始至终在政策层面上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且在社会实践中有一定的付诸实践。当然,封建社会政府在市场中的强买强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官府尤其一些中下层官吏对工商业者和农民的盘剥一直没有杜绝。
关于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及其运行,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下面的论述仍然是符合我国历史实际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0]。
由于历史的传承性,我国封建社会在演讲过程中尽管变化比较大,以至出现了明显的不同阶段,但是社会国家权力在经济生活中依然处于关键的地位自始至终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表现出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具有非常明显的包容性和弹性。
“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并且首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11]我国封建社会在明清时代,出现了明显的资本主义萌芽,在一些地区和一些行业,表现得比较充分。不管如何判断,理性抉择国家资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似乎在近代社会是一个没有多大争议的问题。其中深层次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封建社会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地主制经济的运行过程,为这一抉择创造了条件,或者说为我国社会的发展确定了一个大致的方向。这是我们对于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运行考察后的基本判断,也是对于本课题封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看法。
注释:
[1] 《马恩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杜,第169页。
[2] 《隋书》卷24《食货志》。
[3] 《隋书》卷24《食货志》。
[4] 《隋书》卷24《食货志》。
[5] 按《隋书》卷24《食货志》记载为500余石,误。陆锡熊《炳爥偶钞》认为,当作500余万石,疑脱“万”字。是。
[6] 《隋书》卷24《食货志》。
[7] 王雪萍、吴树国:《试论唐宋之际土地交易控制的转变》,《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4期。
[8] 《廿二史札记》卷35《万历中矿税之害》。
[9] 《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一记载:顺治二年(1645年),清政府宣布,“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价”,从此工匠“照民一例当差”。另外,《清世祖实录》卷16、顺治《江西赋役经制全书•更订凡例》等,均有记载。
[10]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8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