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东部内蒙古地区的耪青制度是从华北随移民传人东蒙的,由于宽松的人地关系、地权变化等因素,这种制度得到很大的扩展。在这种制度下,精耕细作的汉农业文化在蒙地获得了推广。在耪青传播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社会流动,各种类型的移民都在流动,同时也有蒙古游牧民和流民的固定。社会流动的第一波浪潮是在东蒙的南部地区,发生在清代,耪青关系是以汉人与汉人间的关系为主。随着人口增长和土地细分化,耪青关系减少,南部蒙古人在贫穷和动乱的影响下向北部扩展。在清末民国时期,北部蒙地形成农业开垦和移民流动的第二次高潮。在非开放区内,形成了普遍的蒙人与蒙人之间的耪青关系。正是耪青和社会流动,促进了近代东部内蒙古乡村社会的转型。与人流一样,物流也促成蒙古社会的变化。汉人对蒙古草原的通商,尽管边贸几千年,真正的融为一体的商品流通还是清代中后期的事。在这之前,双方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状态。18世纪是全球化商业的时代,欧洲商人跑遍全世界,中国的汉商也开始向北扩展,对蒙古草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耪青与社会流动
耪青是一种土地关系,清代和民国时期,这种制度盛行于东蒙和满洲一带。耪青起源于华北,即所谓“帮租”或“佃工分收制”。这是一种分益雇佣制,兼雇佣和租佃两种性质。其内容是,地主负责一切生产费用,包括种了肥料、役畜和农具,甚至住房。佃农只提供劳动力,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像一般佃农那样有劳动自由,作物的选择、耕种的程序全被地主所控制。被雇佣者只分得产量的一小部分,比例很小。在河南省彰德县,地主得八成,佃农取二成,副产物全归地主。在一年两作制地区,主作物小麦八二分成,副作物七三分成。佃农最多取得三成。这种租制在北方尽管存在,但较一般的分租、定租和货币租要少。其存在的环境条件是一批无生产资料的贫民或流民,他们需要地主完全地提供生产资料,并愿意接受很低的产物分成。[1]
帮租传到蒙地后被称之为耪青。地主称东家,耪青者被称为青户或青人。耪青者的分成远高于内地,一般可以得到50%或者更多,但副产物全归东家。分成比例的提高是蒙地人地关系宽松所致。一般而言,由于蒙地开发需要劳动力,移民一般都缺乏资本,因为他们从内地或很远地方而来,不能带牲畜或其他生产工具,更何况他们在内地也是些贫穷的人。只有靠地主负责生产资料和住房,农业生产才能完成。与华北不同,蒙地的青人是大规模流动的集团。流动的集中地是蒙地市场,分散地是东家。日常生活中也有临时性的组织,临时性组织的首领称把头,对耪青人起统领的作用。蒙地开垦初期时,耪青人较多,多则30~40人,少则3~4人。待人口增长,土地进一步细分化,耪青关系就开始减少,规模也以单人耪青为多,几乎变得与华北的帮租一样。开放蒙地的耪青者一般都是山东和直隶的贫苦流民,每年流入东蒙。[2]耪青的人可以住在蒙古人家里,称为内耪青,“内”之意即住在家内;外耪青往往是同村人,不住在家里。住房多在耕地附近,为简陋房屋,也叫伙房。这种伙房往
往形成村落,现在的许多村庄往往就叫做某某把伙。[3]青人是流动的,长期居住的只占少数。在土默特左旗,有一种制度为半青半活。地主在开春时给佃户一半的工钱,秋收时佃户分得收成的1/4。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地主将一半收入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佃户,另一半收入以实物的形式支付给佃户。这种佃户一般是一些身强力壮的单身汉,住在地主家。[4]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这种耪青又叫小青,小青产物折半分配,茎叶也归耪青人所有。[5]在农闲时期还要为东家作些其他劳务,包括涂壁、修理房屋、肥料搬运、割柴草、刈牧草等,但有天数限制。[6]
耪青是一种流动的生产关系,涉及到本地人与外地人、蒙人与汉人以及蒙人与蒙人。耪青也与社会流动密切相关。流动不但促成了耪青,也促成了近代蒙地社会结构的形成。从历史上分析,蒙古农牧交错区的移民和农业开发从清中期就陆续进行,近代达到高峰。这一过程不但有汉人的迁移和农业的推广,也伴随着汉蒙社会的相互影响。这种过程在社会流动中形成。一旦流动性减少,耪青关系也就减少,往往就变成了内地的那种社会模式。清代耪青扩展的地区主要在东南部地区,即热河一带。到清中后期,热河地区基本上汉化,甚至与内地无很大的差别,社会流动减少了,清末民国时期,耪青又兴,向东蒙北部扩展,成为大部分半农半牧村庄的主要制度。它在东蒙地区的发展,不单只是原来简单的一种农业制度的复制、扩展,同时也是与制度相关的一些技术、文化和社会环境的扩展,这些社会环境包括有市场和乡村社会关系诸方面的内容。对汉人而言,这是一种社会复制,但对蒙古人却是一种社会转型,是由游牧社会到农业社会的转变。在这个转型过程中,耪青成了一种制度媒介,不但承载了精耕细作技术,还促成了汉蒙在生产上的联系,这种联系表面上看是一种固定与流动的关系。定居不但形成村庄,借着耪青关系也可以与众多的流动人口打交道,文化、语言和社会形态的变化都与流动耪青人有关。透视耪青与社会流动,对理解近代蒙地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一)汉移民与耪青
耪青源于华北,向蒙地传播的载体是移民。耪青使汉移民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体系得以维持。但蒙地初开时,大部分蒙人不懂或不愿意学习汉族的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由于汉人在南部地区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这一地区的耪青主要行于汉人之间。
1.耪青的传播、分布与变化
锦热蒙地位于东蒙南部地区,开发较早。从清代中前期到民国时期,耕地的开发一直在持续,期间有高潮也有低潮。第一个高潮在康熙末年,那时的流民运动达到了高涨,每年入境的山东人达10万人左右,威胁着蒙古的游牧地区。到清中期,为了保护蒙古游牧地,制定了限制汉人入关的政策,每年只发800张入蒙的票据,已经在蒙地定居的汉人则实行蒙汉分居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减少了入关的流民潮。但由于内地的贫困,流民的增多,到中后期不得不或明或暗地实施“借地养民”政策。所以,人关的移民潮在清代尽管时大时小,但一直持续着。[7]以喀喇沁地区为例,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左右,这个地区仍有5万多春来秋去的耪青人,占总人口的1/8。这些“雁行人”来自山东。他们春天人关,借地耕垦,秋天得到分成后变卖粮食携款而归,他们与地主的耕作契约关系只有1年。每个人的耕作面积一般在100亩左右,地主提供住处和生产资料,贷给粮食,5个月后按3分利子还清。按100亩土地收获谷物20担计算,耪青者一般可以分10担农产品,出卖后返乡。当然,还有许多定居的人参与耪青。可以推断,在19世纪末,喀喇沁地区的耪青关系不在少数。喀喇沁王府附近的调查表明,许多村庄的耪青者仍很多。下十家子共有30户,50人是青人,耪青户占30%左右;在黄家杖子,全村20户中有5户是耪青者。这里的蒙古地主一般仍不习农业技术,不能对佃人做一定程度的管理,只依赖耪青的班头。[8]平顶庙村自嘉庆年间开放以来,地权一直很集中。到日占时期,全村800多户中有地的只有200户左右,有地户每户平均200~300亩,多者1,500~1,600亩。由于一般地户土地较多,耪青盛行,耪青户多达50~60户。[9]当然,耪青在偏北部的一些资源丰富地区更多一点。在敖汉旗的小官家村,这个村1936年左右有熟地50,000多亩(亩捐地)。从表面上看,这个村人均耕地只有6~7亩地,实际上却远不止这个数,因为还有50,000多亩土地可以定期地开发或掠荒。这种地种植2年,抛荒10~20年。另外,作为潜在的耕地,这个村还有30万亩土地作牧场。由于人地关系相对宽松,又要经常开荒,所以,既使熟地也有2/5行耪青制。耪青的盛行显然与这个村的土地资源丰富有关。[10]
1930年代伪满机构进行调查时,热河地区的耪青已经明显很少,但仍有区域的分布差异。在土默特左旗,南部地区由于土地的细分化程度高,耪青关系很少,但此旗的北部却由于开发较晚而随处可见。[11]耪青行于新垦区,随着土地开发的完毕,耪青越来越让位于一般的定租制或分租制。但既使旧农业区的新开发土地也常行耪青。在凌源县十五里堡,康熙年间就开始开垦,民国时期已经人多地少,但新开垦的荒地上仍行耪青制。[12]一般而言,土地开垦后,移垦者一旦定居下来,拥有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便可以在一般租佃制度下进行农业经营,因为租佃制下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份额。以土壤肥力而论,蒙地初开时土壤肥沃,一般不需要施肥就可以达到高产,地主经营成本也小。到后期,由于地力的下降,需要大量施肥才能维持产量。这时,由于个体家庭在积肥方面更经济,一般租佃制就更为适合了。另外,早期牲畜资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村庄周围有充足的牧地,蒙人或汉人地主有充足的牛马役畜供耪青者使用。在敖汉旗的小哈拉道口一带,早期的东家就从蒙古人那里租牛,以后就越来越稀少了。[13]越到后期,牧地越少,蒙人不得不进行农业,只能养少量牲畜,一家一户地依赖作物秸秆养牛。这也会使地主耪青因役畜条件不足而让位于一般的小农经营或租佃制。
大量的资料表明,到清末,汉人大多定居,逐步有了土地、居所及其他生产资料,自耕农和其他形式的租佃制开始占优势,耪青者减少。但耪青关系仍占很大的比重,特别是在那些开发不久的地区。许多地区自乾隆时期已不在以耪青关系为主了,从时间序列上,早期开发时耪青者多,晚期大部分人定居后,正常的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耪青者减少。清末民国时期,蒙地开放地的地权变化很快,土地所有得到了国家的承认,蒙租上缴国家。由于定居和土地规模减少的速度很快,耪青很快减少,分租和定租大量增多。到1930年代,放垦地的耪青制已经非常少。以林甸县为例,1935年左右,此县共有11,030户农户,纯佃农有2,026户,还有2,221户是自耕兼佃,他们一般都实行定租制。只在新开地的地区,存在一定数量的耪青制,但已经很少。[14]
2.汉人主导的耪青与阶层变化
蒙地初开的主要劳动力应是耪青人。但耪青地主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并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所有权在名义上仍属于蒙古人,属于蒙旗集体。一般蒙古人从蒙古旗公署那里分得到的份地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第一级土地使用权。汉人通过兑倒获得他们的份地,成为第二级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者。由于蒙地是不准买卖的,名义上仍要向蒙古“地主”缴纳小租子。许多蒙民实际上只靠吃这种小租子过活。汉人则可以将土地重新放租给后来的移民,或招耪青。蒙旗公署的公有地或王公在将自己的份地在出租时,将次级土地使用权通过收押租的方式放给汉人,汉人再放租或招耪青。[15]这些原来的游牧地,蒙古王公的往往叫“内仓地”,旗公署的共同地叫“外仓地”。放垦时,蒙古管理层一般不与移民直接打交道,而是通过揽头进行放垦。揽头实际上是二道贩子,他们中的许多人原是一些行商,只愿意倒卖土地,获利后远走。也有一部分揽头成为经营地主或耪青主。由于早期的土地开垦需要投资,一般的汉移民身无分文,为了培养买主,揽头才主动地充当招青地主,待土地垦熟以后,耪青人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后,则将土地兑倒给他们。[16]通过揽头拿到白契地的农民,往往又成为新的耪青主。耪青主不但要给外地人提供住房等,还要随时监督劳动,熟悉农业技术。总之,南部蒙旗的第一批耪青人,无论是揽头还是兑倒后获得土地的人,往往都是汉人。由于内仓地和外仓地数量较多,所以,初到蒙旗去的汉人,往往都是通过这种途径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权,并形成了汉人与汉人之间的耪青制度。到后期这批土地开发完毕,后去的汉人要从蒙籍地主那里购买土地使用权,而这时许多蒙人已经成为自耕农,所以,后期的土地使用权获得是相当困难的。
天海谦三郎从热河蒙地整理出的一份资料清楚地表明了蒙古私人占有份地上蒙古人与汉人地主、汉人地主与耪青者的关系。这份资料只是乾隆初期喀喇沁左旗众多资料中的一个小的片断。这份资料上列有5个蒙古人的名字,每个蒙古人名下有6~7名汉人,其中有1~2名汉人在当时还在招耪青。比如在蒙古人章吉赊立钦名下有7户汉人,有一户叫姜朝朴的汉人,“年四十四岁,系河间保定府宁津县迁六里六甲人氏,男一丁,雇工人四名,耪青人四名,住板打房地房五间”。另一户叫李明,原是河北香河县人,也招“耪青四名”。其他人一般基本上是只向蒙古地主交租的自耕农。有的地段全是自耕农,既无耪青者,也无雇农。在天海谦三郎列出的几十份资料中,一般的汉人地主招雇工多,招耪青者少,雇工数量当远远多于耪青者。只有一处资料中的耪青人多于雇工。在蒙古人章吉仓头名下有6名汉人,其中5名是汉人经营地主,共招耪青人14名,雇工8人。其中有两名汉族地主是很有势力的,其中一名叫姜朝朴,他招耪青人4名,雇工4名。另一名叫李明,招耪青人4名。这两个人不但在章吉仓头名下有地,在另外一名叫章吉赊立钦的蒙古人名下也有地,在其他蒙古人名下也有地。由此可见这些经营地主,并不只在一个蒙古人下得到土地,他们在许多蒙古人手下购得土地使用权,然后招青。天海从这几十份资料选出的l6名大的经营地主,他们平均承种土地在100~375亩之间,其中就有姜朝朴和李明。这些经营地主共招耪青人50人,雇工28人。可见,汉族的经营地主还是以耪青为主,平均每个劳动力承种15~75亩。耪青人多是4人一组,2人和单独耪青的较少。应该指出,4人一组的耪青在一定程度上是农业技术特点,特别是垅作技术所决定的,一般在一个犁耕作时需要2个人,两幅犁同时耕作至少需要4个人。[17]从以上分析可知,耪青仍与地主的经营规模有关,大地主多招耪青而少雇工,一般地主或逢耪青则多雇工。由于总体上雇工已占优势,说明这时由于土地的细分化,个人的土地规模差不多已与其耕作能力相当,雇工只要在农忙时付出一点的工资即可,耪青却要付出一半的收成,出于精打细算,一般农户更愿意雇工。
地主阶层会随着人口增长和土地细分化而成为普通的自耕农,耪青者也会因积累财富购买土地而成为自耕农。尽管后期耪青者很难买到土地,但由于汉人的经营优势,许多积极经营的汉人耪青者能够不断地蚕食原来蒙古人的土地占有权。他们有的人还是可以通过辛勤的积财而后买到土地,但这种资本的积累是长期的,往往要经过2~3代人的努力。翁牛特右旗的老府村是一个开发历史很长的村庄,汉人进入的历史主要在1730年到1810年这段时间内。从山东、河北而来的农民,一般要经过上百年的“耪青服苦”。蓄积了钱财后,也不一定就能买到土地,只有在机会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买到土地经营权。袁姓自咸丰年间进入此村,第二代才有土地;刘悦的祖先,第二代子孙得到土地5亩,第三代的子孙得到30亩;郝姓,六代前祖先来此,分别在第三代和第五代上购置了土地;李姓,第五代和第六代是取得土地。在购置土地之前,他们一般都是耪青户。大多数家庭的家族史表明,光绪年间购得土地的户比较多。这很明显与光绪年间的蒙地动乱,土地容易购得有关。[18]光绪十七年,蒙汉矛盾出现激化,红巾匪徒在吐默特右旗集结,要打倒蒙古人,动乱遍及喀喇沁旗、敖汉旗、吐默特左、右旗等地区,许多蒙古村落被火烧。动乱被镇压下去之前,许多蒙古人北逃,到北方居住放牧,也有的是从事耪青。汉人这时便趁机与旗公置交涉取得了土地使用权。[19]大部分耪青人只是在购买土地后成为自耕农,也有的耪青人通过积累最终成为耪青主。敖汉旗平顶庙村的李广德,祖先在嘉庆年间迁到此村,一开始靠耪青和打工度日,历经6代,终于在道光年间通过倒契(契约关系是从别人那里转倒而得到的)获得王府的土地。尽管以后又经历转倒和分家时的细分,到1936年左右,李家仍有各种类型的土地2,600~2,700亩。其中耕地400亩,并招耪青人1人帮助耕种。[20]这种人是很少的,大部分耪青人只是成为自耕农而已。
3.经营规模与分成变化
在耪青数量和分布变化的同时,耪青规模也有变化。早期的土地丰富,土地规模大,耪青规模也大,一个东家可以招到很多耪青人。后期土地细分化,耪青者减少,且以小规模的耪青即小青居多。后期的耪青在土地关系中的确不占优势,但仍有其生存的基础。在1915年左右,东蒙地区的大地主多行耪青制度,一般地主则行实物地租制。[21]《锦热蒙地报告》所述的大多数村庄个案表明,许多东家只雇1名耪青人。前已所述,天海谦三郎所列出的乾隆年间的耪青规模大多4人1组。耪青的规模的确是减小了。由于后期耪青人多是长期的、定居的,不年年移动、换村换地,流动性减少了。这时期耪青的内容也有所变化,以热河丰宁县的送将营子屯为例,民国时期其村盛行小规模耪青,这种耪青与以前相比有4点不同:首先,这时的小耪青者要提供一定的役畜饲料。粗饲料由地主负担,精饲料则由地主和佃农半分。二是农具,耪青者一般自带小农具,大农具才由东家负责。三是管理上的权利。耪青人对作物的选择、轮作方式的确定有决定权,而大耪青时往往是东家决定的,或与东家相商才能决定。四是公租公课和上缴村公所的费用这时由地主和佃农平分,而以前多由地主上缴。在送将营子屯,地主的土地规模已经很小,50亩以上的地主只有3户。招耪青的优势表现在肥料方面,因为耪青条件下的地主可以将自己的肥料投在自己的田地里。如果行分租制,必须与当地的佃户打交道,而当地的佃户一般将自己仅有的一点肥料施到自己的土地上,租种地是不施肥的。长此下去,不但地主不得什么益处,地力也会下降。[22]另外,到后期,耪青开始以外青为多,耪青人是本地本乡人,不住在地主家里。在土默特左旗,民国时期耪外青的青户也负责一部分生产投资。外青往往是肥力较高的土地,青户既然自己负责部分牲畜和肥料,当然希望较好的回报,所以,他们一般选择上好的土地进行经营,以保证投资能够收回。外地人进入本屯耪里青时,一般并不知道土地质量,因为他们被招时,只像雇工一样被招,没有选择土地的权利。[23]
耪青与东家并不是纯粹的农业规模经营者,他们往往多种经营。许多大东家是农商兼营的。蒙地与华北内地不同,粮食剩余,酿酒业兴盛。为了自我生存,许多酿酒企业自己经营一部分土地。由于资金上有势力,在蒙地开发的早期,这些业主经营规模很大,既使是到后期,这些人的耪青规模也相当大。宁城县和硕金营子兴裕泉烧锅就是一个耪青兼商的东家。这个企业乾隆年间已拥有12,000亩耕地。民国时期,土地经过三代之后,仍有1,600亩,雇16名耪青者,还雇把头1名。业主为耪青者提供房屋15间。在生产上,东家负责提供役畜、农具、种子、肥料。把头负责劳动的具体工作程序中的管理。由于农业实施轮作制,播种前的计划安排要与东家的管家商量。[24]在喀喇沁地区,大地主兼烧锅和杂货商特别多,他们能够在耕地内建立“伙房”,到清末并在当地成为土地兼并的力量。[25]耪青主经营工商业的现象表明,耪青主往往不是纯粹农业规模经营者。与大东家的农商兼营相比,小东家往往在经营耪青地的同时,也经营自种地和其他副业。敖汉旗的下波罗和硕村的腾大鹏,家里有9口人,雇佣长工1人,耪青者1人,自种地100亩,耪青地100亩。他种烟叶,养家畜,还采甘草挣钱。[26]耪青人往往也很难单依赖耪青。许多青人从事短工,有人农闲时放牧。在东蒙,从事采甘草的人比较多。在敖汉旗一带,许多青人从事此业。在小哈拉道口村,1937年左右的耪户众多,有青户350户,全村有200多户以采甘草为副业。可以判断,许多青人从事此业。当时大部分人已经很贫穷,打甘草也只是帮助糊口而已。[27]
耪青比例大多数是对半平分,但也并不是完全如此。分成比例与生态经济环境有关,也与当地一般租佃制的分成比例相关。在耪青制下,地主要比分租制下的地主得到更多的分成,因为耪青需要东家投入更多的生产资料,如役畜、肥料和工具都是东家提供的,所以耪青一般比分成租多二至三成。在华北,分租为对半平分,帮租为八二分成,帮租比分租多得二成。在蒙地,由于人少地多,分租制下地主的分成是很少的。新放垦地的第一年地主不收租;第二年只收一成,佃农得九成;第三年地主得二成,佃农得八成。耪青制下的地主可得五成,比一般地主多得三成,差额几乎和内地一样。所以,拥有土地较多的地主一般都愿意采取耪青策略,投下较多的资本获取较大的收益。只有土地面积较少的地主才实行一般租佃制。[28]在敖汉旗的萨力把村,地主与佃农的分成比例有两种,上等分成比例为二八,下等地为一九。
在这种比例下,地主很难得到什么。所以,大部分地是耪青地。里青多对半平分,外青时东家的分成比例达六至七成。[29]为了保证投资的效益,耪青地往往也都是好地。在小河沿村,一般耕地都是耪青地,对半分成,租佃地只在沙荒地上进行,比例为二八或三七。[30]
在中部地区,20世纪初耪青居大多数,耪青者分成比例也比较高。在札萨克图旗,无论是开放地还是非开放地,耪青者得七成;在苏鄂公旗,耪青者得六成;在札赍特旗、达尔罕旗,无论是开放地和未开放地,耪青都是对半分。但里青与外青往往不一样,在南郭尔罗斯旗的开放地,一般的耪青比例为四六分成,地主得四成,耪里青者的耪青人在粮食的分成比例中较小,有时主人得七成半,耪青者只得两成半,但地主在年末往往给一定的酬金,每个耪青者为20~30元,这实际上是将耪青者的一部分谷物分成转化成现金而已。因为耪里青者多是流动人口,春去秋归,愿得一定的现金。东家则多得粮食,可以贮存囤积,保值增值,两相方便。[31]
从历史趋势上分析,早期耪青者的分成由于人少地多而较高,后期则因人口压力而降低。清代的耪青户往往仍可以靠耪青积财,到民国时期,耪青户多处于生活困难的境地,耪青的减少和东家分成的增加正是人口压力的产物。在札萨克王旗的小哈拉道口一带,有一村庄叫干沟子村。乾隆二年,山东一带的农民在此租种蒙古台吉地,二八分成,耪青者得八成,这是因为当时人少地多。道光以后,由于开垦日久,人口增长,垦殖日增,耪青变为对半平分。刚开发时的土壤环境尚未恶化,以后地力下降。民国时期,这个村的许多人处于贫困水平。从1927年到1936年期间,丰年时全村700多户中一半人要靠野菜充饥,普通年份70%的人粮食不足,灾荒年和收成不良的年份受饥户数达85%。在凶荒年,青户秋天的收入难抵春天从东家所借的粮食,这最终使耪青变得越来越难。这个村的耪青是对半分成,耪青主一般兼自耕农,必须多种经营才能维持生存。农民腾大鹏自种100亩收获15石粮食,同时耪青出租100亩地分粮7石。[32]
(二)非开放地蒙人的耪青
20世纪以前农业开发的浪潮集中在东蒙南部并逐步衰退,到20世纪以后,移垦浪潮波及中北部地区特别是哲里木盟等地。在清末,哲里木盟一带除了招山东、河北的农民外,也招“敖汉、奈曼、喀喇沁、土默特诸旗蒙人,以助耕作,俗名耪青”[33]。中北部蒙地分两类地区,一是开放地,这些地区的放垦由政府公开招佃,耪青人的主体仍是汉移民。这些地区的耪青与移民浪潮与早期锦热蒙地有许多相类之处,揽头在这一地区的活动也象早期热河地区那样频繁。由于移民很容易获得土地而定居,又由于移民数量大,土地规模迅速减少,耪青衰退的速度比热河蒙地快多了,租佃制和雇佣制迅速占了优势。最后,耪青只行于拥有土地较多且准备在土地投入较多资本的东家那里。[34]但在许多被保护的蒙古居住区内,由于人地关系和地权的影响,流动和耪青一直盛行着。
1.制度保护与蒙人之间的耪青
非开放地本来就是保护蒙人游牧的地区,但蒙民由于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自愿在其土地上招青耕作。受南部蒙古农业的影响,北部地区的大部分蒙人已不再死守游牧业和“漫散子”的传统,积极地实行精耕细作,形成一种半牧半农的经济形态。东蒙中部偏南地区因开发较早,主农副牧。北部主牧副农,游牧盛行。耪青人以热河一带的已经汉化的蒙人为主,他们基本上实行精耕细作。在南部动乱的环境下,他们不断地北迁中部地区。由于对外旗蒙人的法律认可,他们比汉人更容易定居下来,也更容易成为耪青户或雇工。日伪时期,关外汉移民停止,进人非开放地几乎全是锦热蒙地的蒙民,因他们同属“满洲国”的管辖范围。愈到后期,汉化蒙人与北部蒙人的耪青关系愈占优势。耪青主是蒙人,需要对耪青人有社会认同,外地的耪青者一般都需要有熟人介绍。汉人也是如此。在科左旗的腰不四奎,一户汉人长期在郑家屯经营,与村里大多数人相识,不用介绍即可在本村耪青。[35]
非开放区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以本旗蒙人为本位。清末民初,尽管农业已经开始,许多地区的农业聚落尚未形成不能划分村庄的土地权利,占地以本旗人为限。本旗蒙人可以随意流转,任意耕种或放牧牛羊。至于本旗人的身份确定,在清代是很严格的,外地蒙人不能随意加入本旗。民国时期有所松动,规定在本旗居住的蒙人即为本旗人。“满洲国”规定,外旗蒙人在当地居住5年后,可到旗公署申请加入本旗,汉人则永远不准加入。[36]蒙人占地没有村落限制。以科左旗郎窝堡资本最雄厚的1号(调查报告中的编号)农户为例,他在本屯耕地资源已经开发完毕的状况下,离开本屯到科左旗的第十一区去占地,因为十一区的土地肥力较好,市场条件也较好,可以雇到耪青人和其他劳动力。[37]当然,随着人口的增长,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必然产生。到1930年代,在那些人少地多、游牧业仍占主导地位的地区,本旗蒙人仍可以随意占地开垦。但在那些人口密度较高、蒙人更多依赖农业的地区,土地私有的概念已经形成,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进一步分化,出现了村有地和具有个人使用权的土地。在这些地区,旗公署按村落为单位划分土地权利,将屯周围土地划分为生计地和屯有地两种。屯有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其他村的村民无权使用,本村的村民具有集体使用权;生计地是村民自己占有或分得的,可以招外旗人或汉人耪青。这种地可以继承,但无当权或抵押权,也不可以卖给汉人或外旗人,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买卖性转让。转让时也有惯例,先家族,后亲戚,再是本屯人,最后是本旗的外村人。[38]在札赍特旗,本旗人在20世纪初可以任意开荒耕种,后期开始规定需要有开垦许可证。开垦区域基本上集中于村庄周围0.5公里的范围内。村民相中某块地后,先与屯长相商,后向札萨克公所报告即可。占地方法也很简单,一般只要将地段用犁划一界限,他人便不得占垦,开垦后便由旗公置发给开垦许可证。由于当时的耕地还保留着弃荒的习惯,弃荒后的地块往往被人侵占,故规定开垦3年后的土地,原垦户有优先占有权。另外,对占地数量也有形式上的规定即1户占地90晌,尽管实际上各阶层因资本和权力的差异而不同。[39]
耪青在中蒙的存在基本上与汉人无直接关系,而是进一步文化传播的结果。在奈曼旗的西沙力好来屯,汉人迁入很晚,但耪青很早就存在。在光绪七年至八年,这个村已经有10多户人家了。在这之后的10年中,由于南部地区的战乱,这个村的户数增加了20户,且都是蒙人,没有一户汉人。由于本旗蒙古独占土地使用权,这时的耪青关系基本上是外旗蒙人与本旗蒙人的关系。到光绪二十五年才有汉人迁入,迁入后为一名富裕蒙古牧农耪青。这时期蒙人自主的耪青与清中期热河蒙地的耪青明显不同。热河蒙地的耪青集中在揽头与汉人、汉人与汉人之间,蒙人与汉人的耪青关系较少。语言学上也证明了中部地区耪青的自主性。在好来屯一带,蒙古人称耪青关系为“巴拉塔该”(ハラタケ),蒙古语的原意为“一部分”之意,即指收获物的分成。“东家”的蒙语名称是“塔利雅~爱斤”(タリセ·ェヂン),原意是“田地的主人”。耪青者为“塔利雅一沁”(タリセ·チン),意为“受田者”。关于“巴拉塔该”的习惯法内容,奈曼旗和阿鲁科尔沁旗基本上是一致的。[40]各地对于的耪青叫法是不一样的。在科左旗的郎布窝堡,蒙人将耪青称作雅布多鲁忽毛儿(セプトルンホモン),意为“作事的人”。[41]科左旗的腰四不奎也是一个以蒙人为主的村落,但并无特有的蒙古词语表达耪青关系,只借用汉语的耪青的语音。这个村离郑家屯比较近,本村的蒙人常到郑家屯卖农产品,“耪青”的词意与内容应是从汉人那里听说的。[42]总之,各地区蒙古人是相对独自地接受这种生产关系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农业文化的。
2.技术和组织
以上分析可知,地权限制使汉人难以成为东家,耪青关系只能以蒙古东家为依托。耪青也与蒙人掌握汉农业技术的水平有关。由于东家一般要监督劳动,很难想像不懂技术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从中部蒙古的村庄调查表明,这些地区的蒙人尽管刚从游牧社会转变而来,但他们基本熟悉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从历史上看,蒙人是歧视农业的。非开放地蒙人尽管以前的生产方式落后,但由于长期与周边地区交往,对汉农业是熟悉的,特别是他们雇佣了具备熟练精耕细作技术的热河蒙人,耪青关系会使东家很快熟悉技术。语言的便利,观念的转变,都会使技术传播得更快。与清末的北部蒙人相比,南部地区的蒙人对技术的接受时间却较长。清初时他们不但排斥农业,南部蒙地的耪青关系也多以汉人之间的耪青为多。
蒙人原来那种“漫撒子”式农业是游牧业的附属,招耪青后的垅作耕法是传统华北精耕细作技术的一种,早在汉代和春秋战国期间就盛行于华北。在好来屯,“漫撒种”式农业的原蒙古语名称为“拿玛塔—达利雅”(ナ—ムク·タリセ—)。这一名称在调查时已从此村生产用语中消失,但此屯北部的游牧区蒙人仍用此名,垅作耕法的推广造成了语言的变化。垅作耕法有一整套轮作技术和旱地耕作技术,耕作要进行中耕、除草、施肥等。另外,还有一套精耕细作的工具体系包括犁、小犁、磙子等,这些工具当时已经有了蒙古语名称。好来屯的农业开发时间在1880年左右,到1930年左右也只有50多年历史,传播和掌握精耕细作技术群体是外地到本地耪青的蒙古人。[43]科左旗腰四不奎的定居时间较长,这个村农事要求很高,拉犁要用好的役畜,播种、收获和农产品加工等环节的农具也很受重视。对各种作物的农作程序和耕种管理,东家莫不亲自过问。如果农忙季节里劳动力不足,东家还要亲自雇佣短工。蒙古东家已经很熟悉农业技术。这个村的耪青人多为外屯蒙人和汉人,一些本屯蒙人由于土地或役畜不足,也沦为耪青人。[44]
在札赍特旗的利茂图屯,20世纪以前盛行移动放牧和“漫撒子”农法。垅作耕法行于1919年左右,是大垅技术的垅作。耪青的蒙古人主要来自于土默特左旗、东科前旗、东科后旗和敖汉旗等。1939年左右,此村的9户外旗人都是耪青户,4户汉人耪青户的原藉也是吐默特等地。[45]科尔沁左翼中旗郎布窝堡村的开发历史更短。这个村是在1919年左右由蒙人兄弟2人在那里建小屋定居后形成的。由于迁住得早,他们就占据了大部分土地并成为地主,这兄弟2人在头10年左右所开垦的耕地几乎每年增加20晌左右,并雇佣外地耪青人。这兄弟2人在开始耕作时已经掌握了农业技术。一些耪青人以后也有了土地,随着人口的增加,20年后渐成40多人的村落。这个地区土地有限,到1939年,许多本旗蒙人也沦为耪青人。外旗人大多为土默特、康平和东科尔沁旗的蒙人,他们以耪青为主,也有从事日工和月工的。地主的耪青地占全村耪青地的93.9%,作为东家的本旗蒙古地主也亲自参加耪青劳动,他们自己耕作的土地数量占全村总数的17.9%。地主阶层非常熟悉精耕细作。春天开工时,从作物品类的确定到轮作地块的选择,都由地主说了算。尽管与汉人区相比粗放一些,仍属于汉人集约农法的范围之内,只是除草次数较少,只有1~2回。由于开垦时间短,施肥较少,一些开垦了20多年的土地在1930年代出现了地力衰退现象。[46]在蒙古人技术水平与汉人相比仍有差异的地方,蒙古东家往往也参与耪青,这种参与本身使东家的农业技术水平在短时期内得到提高。总之,无论历史较长的村庄还是刚刚形成的村庄,蒙古人不但已具备精耕细作的农业概念,也会迅速地适应技术传播,不再像以往那样歧视农业。
本旗蒙人不但有技术能力,耪青组织本身也有其承载技术的能力,这种组织就是把头管理机制。把头制不但是耪青劳动的组织管理方法,由于把头对农业技术的熟悉,他们在蒙古东家不熟悉农业技术时,还可以是最好的技术传播媒介。在郎布窝堡,一个人的耕作能力为7晌左右,拥有70晌耕地的东家就要雇10个耪青人。耪青人五六个一组,大东家就要有几个耪青组。每个组由把头负责,把头是农业生产的行家里手,监督劳动进度和劳动质量。除协作之外,各人也负责各人的农田工作。如果耪青主自己加人到耪青队伍中,一切活动往往由耪青主负责。产品分配时,耪青主除了得到东家的1/2外,还与其他人一同,均分剩下的1/2。把头在耪青分配后还要在东家所得的1/2中取得1石粮食作为报酬。[47]在利茂图屯,1个耕作组不但要有把头,还有打头。把头是年长有威望的人,负责一般的管理。打头则是“劳动模范”,在扶犁耕地等农活方面有超出一般人水平的技术能力。这两个人都是东家信任的人。在这个村,耪青人除了分得收成外,地主还另给补偿。给他们一块地自种,在这块地上,把头和打头可以各得l天地的收成,普通耪青者只能得0.5天地的收成。在这块地上,种子由耪青人负责,役畜和农具可以使用东家的。[48]在好来屯,人地关系较为紧张,耪青组规模不大。1939年全村共有38名耪青者,9名为单独耪青者,2人一组的有8组16人,3人一组的有3组9人,只有一个4人一组的。当然,同一个东家也可以在不同的地块上招不同规模组的耪青人。从文化习惯上讲,蒙人喜欢共同耪青,汉人喜欢独处。从1939年到1942年,有2户本旗蒙人从单独耪青者变为共同耪青,2户从共同耪青者变为雇农。在原有的6户的汉人耪青户中,有3户汉人从共同耪青者变为单独耪青者。3户蒙古东家却从参与耪青型变为独立的东家。[49]
3.牲畜与耪青
无论在开放区还是在非开放区,蒙人在清末民国时期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农业投资能力。在开放区,一些蒙人的投资能力不次于汉人。1915年札萨克图旗一带很有势力的9名揽头中,有2名是蒙人,其中1名原籍为敖汉旗,1名不详。[50]在非开放区,本旗蒙人的投资能力不但表现在已经具有技术能力方面,资本方面的垄断也使他们在耪青和雇佣关系中居支配地位。他们不但垄断了土地,同时也垄断了役畜,因为他们刚从游牧阶段转变而来。实际上,早在游牧阶段由于受农业扩展的影响,他们的畜群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以养羊为主,而是更多地养牛和马以供南部的农业需求。克里达认为,东蒙与中蒙游牧业的结构差异正是因不同的农业影响程度决定的。在东部,农业历史长,哲里木盟的畜群中牛马比重较大,这是游牧业长期适应农业的结果。[51]农业开垦时,牲畜便非常直接地成为役畜。牲畜的决定性作用使得村庄内的阶层分化特别明显,不但开发时不同阶层会因牲畜能力有不同的占垦能力,开发以后村庄也会因牲畜而两极分化。
牲畜在占地时的决定性影响,在开发时间短的村庄内有非常突出的表现。在利茂图屯,原游牧时期贫户与富户的牲畜数量差异已经比较大,招青所引起的开垦能力差异更大。区长等有势力的人都抢先招青开垦耕地,占得了较好的土地,贫牧阶层由于牲畜少,占地很少,不但不能招耪青者,甚至不能自耕。一般只开垦一小块地养活自己,甚至只能为人当雇工或拾柴薪度日。这个村的第一富户德力格尔原是个台吉,祖上在周边地区放牧,由于匪乱的缘故,在利茂图屯定居。在1927年,他本人成家时有100天地。他仗着牲畜多,通过招青扩大耕地面积,到1939年他占地已达310天地,有牛100头,马120头,羊和山羊2,000头。1927年他招青5人,1939年招青20人。与大东家快速地扩张耕地相对比,这个屯却有8名本旗人因没有牲畜只能作短工或其他生意。[52]科左旗郎窝堡的状况也是如此,上层农户拥有大量的牲畜。这个村的1号富户拥有500头大牲畜,300晌土地。由于有大量的牲畜和耕地,此户在耪青和畜牧业方面双丰收,每年要出售50~60头牲畜,得利润5,000元左右,耪青所得的农产品收入也达4,500元。按农业资本主义的概念,这是一种典型的经营地主。相反,许多本旗蒙人却十分贫穷,旗公署并不限制他们占地,关键在于他们没有役畜。在这个村的耪青阶层中有11户是本旗人,其中有两户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了10年,1户达17年,正是资本的贫乏决定了耪青人的地位。[53]
在一些开发时间较长的村庄,尽管不再存在拥有大量牲畜的人,但牲畜资本仍然决定着村庄的两极分化。在奈曼旗好来屯,1930年代的日本调查员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这个村的牲畜主要集中在上层十几户人家中,中上层14家有牛141头,占总数的83%。其他19户人家基本上只能以耪青、雇农或杂工为生。[54]此村的土壤以沙质为多,易于耕作,但1副犁仍需要4头大牲畜牵引才行,因牲畜只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自耕,而是以耪青为主,80%的土地是靠耪青耕作的。一般村民认为,不是谁有地谁就能招到耪青人,而是有牛、犁者才行。资本的两极分化也使耪青得以持续甚至增加。从1939年到1942年,这个屯的耕作面积从663晌减少到514晌,共减少了149晌,自耕地减少了16晌,但耪青地却增加了39晌。[55]在科左旗的腰四不奎,这种现象也极其明显。这个村的蒙人年年易地耕作,耕地资源充足,但畜力却成为限制因子,一套犁需要2~4头耕牛牵引,且要用牡牛即去势公牛。1928~1929年期间,牛疫在此村流行,11头牛死亡,这导致第二年耪青关系的减少。在自然灾害影响下,自耕农非常容易因失去牲畜而沦为耪青者,且一旦如此,很难再有恢复自耕的能力。因耪青者借粮度日,分得收入后扣除本息,所剩无几。灾荒时节,耪青所得甚至不足以抵贷。1936年,此屯有9户本旗耪青者,他们缺乏耕牛和犁,其中5户既无牛也无犁,2户各有1头牛,1户有1副犁,1户有1头大牛和2头小牛。实际上,前8户只能长期停留在耪青或雇工阶层中,只有最后的1户有可能恢复成自耕农。由于役畜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一般农民之间即使互助也很难有所作为。所以,这里也不盛行华北内地那样的换工和牲畜借用制度,只能依赖耪青。[56]
(三)耪青与社会流动
耪青和农业的开发与蒙地的社会流动性相协同。这种社会流动有许多的特点:首先是组成不同,早期的流动由汉人组成,清末民国时期有汉人也有蒙古人;流动潮有其运动规律和速度;流动潮也有其产生的环境和条件,除了以前所说的地权等影响因素外,交通运输和市场发育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20世纪初开放地和非开放地的人流组成是不一样的。汉人主要集中在开放地,其次才在非开放地,而非开放地耪青的主力军则是南部蒙人。在图什业图旗附近,1915年左右的流动劳动力有汉人和蒙人两种,汉人基本上来自于郑家屯和奉天一带,蒙民则主要源于边外长城附近的土默特和喀喇沁两旗。农安县的蒙古移民也主要来自于喀喇沁地区。从流动的方向分析,各地的人依地形和交通情况不同从周边地区向东蒙中部汇集。2~3月份是流动劳动力活动的高峰,大小车辆络绎不绝,浩浩荡荡,旅馆也客满。[57]各地的农业劳动者充满了蒙地集市。他们或是耪青者或是雇工,长期的耪青者直接到东家集中,未找到东家的新耪青者往往集中到把头那里,把头领着青人找东家。一个把头有时带三四十人。[58]与以前相比,20世纪以后的流动由于铁道网的形成而日益加速。由于交通条件的不同,开放地和非开放地的流动速度也不一样。远离铁道地区仍用传统的运输方法即大车运输。在开放地,由于地形条件较好,大车一般都是由4~8头马或骡牵引,夏季一日的行程达70里,冬季达100里。在非开放地,交通运输工具仍为游牧时代的牛车,速度较慢,由3~4头牛牵引,夏季一日的行程是40里,冬季为60里。[59]
汉人和南部蒙人的流动仍以往复运动为主,春来秋去。热河蒙人流动性最广。由于掌握了农业技术,图什业图旗汉人开的大农场甚至只雇佣这批蒙人。另外,他们懂蒙古语,在非开放地更有适应能力。相反,中部开放区的蒙人由于适应性差,反被汉人排斥。他们的流动方向是向北,到北部非开放地投亲靠友。非开放地因为政治上保护游牧,人员流动的水平要远小于开放区。[60]既使如此,非开放地村庄耪青人的迁入和迁出速度仍是相当频繁的,外地蒙人由于得不到土地使用权,长期居住无意义。早期那些流动到热河的汉人尚可通过兑倒地契获得土地,民国时期非开放蒙地的制度使汉人和外地蒙人很难得到土地,无地则自然形成流动。
生态条件对耪青人的吸引也是社会流动的一个因素。耪青人会比较土地质量和耪青收入,然后决定流动的去向。在半农半牧区,农业耕种时一般都很少施肥,耕种地土壤肥力高,可获得很好的收成,耪青者的分成也比较多。在科左旗郎布窝堡,无论是有产阶层或是耪青人群体,因地力条件而前来务农的农户或青人均不在少数。以21号耪青户为例,他原籍是喀喇沁左旗,先在科左旗的阿儿塔儿(アンタン)窝堡耪青耕种,后来听说郎窝堡的地力条件好,便通过介绍人到郎窝堡耪青。22号农户原在茂林庙一带,那里的土壤条件恶劣,1937年便通过中间人介绍到郎窝堡耪青。46号农户也是因听说郎窝堡地力条件好而来的。一些有产者也是出于肥力方面的原因来郎窝堡的。这些有产者是本旗人,因只有本旗人才能获得土地。14号农户是本旗人,原在辽源县好鲁到鲁(ホルトル)屯务农,由于好鲁倒鲁村土地肥力低下,便托亲靠友于1921年来到郎窝堡。来屯之时有牲畜2头,凭自家的劳动力开垦了19晌土地,成为自耕农。15号蒙古人也是本旗人,原在马彦塔拉,因受水害,肥力下降,1936年转到本屯,开荒10晌,成为自耕农。另外,还有5户本旗自耕农因为原来的地方地力条件差到郎窝堡耕作。有的人因缺乏资本,也要先进行耪青。以5号户为例,他原居住地土地不良,靠亲友关系来郎窝堡后,先开垦20晌耕地,同时参与耪青,才逐渐在本屯固定。可见,既使是本旗人,来本屯后有时也靠耪青经营积累资本。[61]地力条件不好的地方,因新形成的村庄有较为宽松的人地关系,也有人流动而去。好来屯土壤砂土居多,条件极为不好,但仍然形成了村落。除了早期落户的由游牧而定居外,以后多有因南部动乱而进入的。另外,最早来屯的人,村周围还有地力条件较好的土地,故可吸引入进行。10号蒙古家族是在嘉庆二年到好来屯的,来屯的原因是好来屯地区和平,且有好的土地。18号是汉人耪青者,原在窦家营子干杂业兼营农,因窦家营子土地恶劣,转到好来屯耪青。可见,尽管好来屯生态条件差,但比一些因过度开垦而失去生产能力的地段还要好一些。[62]
耪青流动也与市场水平特别是粮食的商品化程度有关。既使是在清代,那些春去秋来的劳动力秋后返乡时也要把粮食在蒙地卖了才能携款回到关内。民国时期的市场条件因交通条件的改善而更利于粮食出售,耪青人在秋后分成后,将粮食卖掉,或回乡或迁移他地。一些调查屯的数据表明,愈是下层,粮食商品化率愈高。在郎布窝堡,土地条件好,农村中各阶层商品化率是随阶层的降低而增加。富农群为10.9%,中农群为28.7%,贫农群为44%,极贫农群为75.1%,全村总的粮食商品化率为33.4%。富农层商品化率低的原因可能因他们贮藏了部分粮食,但总量并不少,这个村富农的商品化量为137石。下层不能贮存粮食,也无牲畜饲养,所有的粮食都可出售。极贫农群的商品化粮食的数量有52.5石,耪青层的出卖量达70石。耪青层一年之内有11户流人流出。他们的商品化率尽管没有统计,也应该也很高。[63]他们基本上卖了粮食就走人。在札赍特旗的利茂图屯,商品化较低。全村的水平为25.6%,但富农层商品化率却高,达50%左右,耪青阶层的商品化率只有25%。商品化程度低的原因是耪青人的粮食除自给外难有剩余,另外的原因是耪青人较为固定,他们的居住年限一般为2~3年,也有居住年数达9~10年的。[64]第三个村庄好来屯的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耪青层的流动性与商品化程度相关。这个屯农产品商品化率更低,只有20.7%,荞麦、谷子的商品化率26%,其他作物的商品化率在10%以下。农户的粮食一般只能卖给外来的商人,或在附近的下洼镇上出售粮食。东家群体和富农群体粮食的商品化率分别为68.7%和87.3%,因为他们产量有余,可以出售。但耪青层的商品化率只有3~9%,由于这时耪青层收获的粮食仅够维持生存,也不需出售。[65]有意思的是,这个村的耪青人阶层的流动性比利茂图屯要差得多。好来屯的耪青户定居时间最短的是2~3年,且只有几户,大部分都在7~8年以上,许多达到了40~50年,甚至达到了200年,他们是长期居住的耪青人。由于大部分耪青人固定居住,也就满足于自给状态。[66]总之,市场化程度的确与耪青人的流动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耪青人没有财产,周边地区的机会又很多,他们会因利害关系而经常流动。有产阶层则是相对固定的群体。在科左旗的郎布窝堡,耪青户处于高度的流动状态。1938年此村一共59户人,其中就有11户在当年迁移至他村,11户迁入。这11户第一年在郎布窝堡耪青,第二年又转到他屯耪青,就契约关系而言,耪青关系一般只保持一年。在这个村契约关系为1年的有53件,占总数的53%;2年的有12件,占14%;也有几户长达6年,但很少。耪青人一般仍在周边地区活动。与流动的耪青人相对比,有产阶层则是相对固定的。这个村的开发历史有20年,有产阶层的居住时间一般都长达10年以上。[67]在好沙力屯,固定与流动甚至有了界限。这个村伪满时期有围墙,1944年全村40户人家中,有33户住于围墙内,这是固定居住的内核。还有7~8户耪青户住于围墙外,形成游离层。1937年围墙建立时,只有30户移入围墙内,耪青户留于墙外,因为他们住不长,有流动性。[68]在一些开发早的村庄,青户居住时间很长,但仍没有自己的住房。在腰四不奎,大多数耪青人住在东家提供的房子里,许多人住了一二十年,有的甚至长达85年。他们有了自己的家族,但仍没有自己的住房。只有3户耪青者有自己的住房。东家有义务为耪青人准备住房,既使没有住房,也要为之修建。住房小修由长期居住的耪青人自己解决,大修由东家负责。[69]
地主阶层和有产阶层的变化也与流动有关,他们变化过程是从流动到固定。流动是游牧阶段的流动,固定则是农业阶段的定居。这一过程恰与大部分耪青者特别是南部蒙人或汉人从固定农业到流动耪青的过程相反。在利茂图屯,早期的定居者就是在当地以游牧为业的蒙人。这个村1930年代的10个上层户和中农阶层的大部分在20世纪以前都是游牧的,他们游牧的范围基本上在本屯周围或巴彦哈拉等地,也有的在第三努图克处游牧。他们因有一定数量的牲畜,也就具备了耪青的资本,定居后随即招青或自耕。耪青阶层却不是游牧者出身,除了南部蒙旗人外,也有许多中部蒙旗的流浪人,他们从父辈就开始耪青或打短工。20号农户,原籍是东科前旗人,父辈开始耪青。1889年左右在泰来县耪青,1912年到此屯亲戚家寄食。1930年,户主在本屯当年工兼耪青者。时间长的耪青人都历经几个地点。21号农家原籍是吐左旗,1889年左右在西科后旗耪青,1897年在札赍特旗第5努图克的乌道鲁(ウンドル)村耪青,直到1936年才到利茂图屯耪青。27号农户也是吐左旗人,1899年到札赍特旗第五努图克旗的乌恰乌鲁(ウヂウル)村耪青,1919年又转到札旗第2努图克的阿劳达好阿(アロタンホア)村耪青,1936年才到此屯,也是耪青。时间最长的一个人耪青时间达70年,但到利茂图屯耪青只有2年。可见,此人70年未固定下来。[70]好来屯定居时间长的家族也是本地游牧家族。2号农户是地主,定居时间长达100年,其祖上以前在叫来河流域放牧,由于清政府的借地养民政策,那一地区的牧地缩小。道光十六年,这个家族移居此屯开荒,占地140晌,成为大地主。3号地主定居70年,他家族的祖先嘉庆四年在本旗的朝海堡(ソヘホ)一带游牧,道光十六年在三道古街处游牧,后因遭旱灾,无法游牧,最后于同治七年定居本屯。到清末,此户还一直是佃户,宣统元年有了自己的20晌土地,1929年扩大到25晌,1931年扩大的到140晌。在积累了几代的农业经验和资财后,此户成为地主。好来屯的中农层,一些原是放牧的,一些原是外旗蒙人,到本屯积财后才成为自耕农。耪青阶层,一部分是本旗蒙人,一部分是南部蒙人,他们一般先在外地作佃农或青人,以后求亲靠友成为本屯耪青者。除了少数人以外,他们大部分定居的时间并不长,一般在20年以下。[71]
以上的两个村庄基本是以农主牧副类型的村庄,村庄内的固定层和流动层已经初步明显了。在哲盟的北部,1930年代还有一些刚进入开发不久的村庄,其特点是牧主农副,这些地区的地主和耪青人都富流动性。从农业技术上,这些地区的农业处于从“漫撒子”到精耕细作的转变阶段。在札鲁特旗,那些牧主农副的村庄中拥有大量牲畜的仍是上层蒙人,他们处于定居放牧状态,一年之中有许多时间是离村放牧的。定居放牧以村庄为放牧圈的中心,自己在村内有固定的住所,但经营游牧业和打草,有时雇工放牧。放牧离村后以蒙古包的形式外出不定点地居住,处于一种半流动状态。下层蒙人定居是因为他们没有牲畜,只能经营靠农业维生。他们甚至没有牛,只能为别人耪青,也有几户下层人协同耕作。如果向上层蒙人借牛自耕,一年内要付很多的糜子,1头牛1年要付1石。[72]阿鲁科尔沁旗的巴拉都塔恰(ハラトクチン),有20户人家,以牧为主,兼营农业。上层蒙人亲自放牧,同时也招耪青者和出租土地。这个村有两家富户。1号富牧祖上自清初就在本旗游牧,5839年左右兼营“漫撒子”式的农业,到5889年左右有牛800头,马1,000头,羊2,000头,是个大牧主,雇佣牧农若干。1909年左右,此户一分为四。1913年受到过土匪的抢掠,牲畜遭受过很大的损失,但通过招耪青耕种土地,牲畜数量也自然恢复。到1938年,有牛408头,马134头,羊313头,同时兼招耪青耕种土地21晌。应该指出,招耪青时代的农业就是精耕细作的农业。2号富牧家族的游牧历史同样也可以追朔到清初。到其祖父时代,有牛100头,马300头,羊400头5经营“漫撒子”式农业。到1938年,此户的牲畜有所增长,有9晌地招耪青。富牧的招耪青地并不多,所产的粮食为了自用或作饲料用的,因其畜群足够大,不必依靠农业,故仍守着游牧的习惯。耪青者往往也是本旗人,失去牲畜后而不得不经营农业。这些人有时是受托为人放牧的,也能因此得到几头牛,但这远不够维持生存,只能兼营耪青以求糊口。以11号户为例,此户祖先清初在本旗游牧,1889年左右农牧兼营,但农业为“漫撒子”农业。1913年牲畜在战乱中受损,1934年受托为人放牧也受雇当年工。1938年,此户只有1头牛,受托放牛29头,家里的人经营各种生意,其中就有耪青的和作年工的。总之,由于牲畜和土地资源丰富,上层人只为自给需求才招耪青人,耪青面积也不多。[73]下层人由于缺少牲畜,耪青只求生存。牧畜所有者处于定居放牧状态,有一定的流动性。下层蒙人由于为人耪青,以农为主,反而相对固定。这些地区的社会流动又与中部其他蒙古村落形成鲜明的对比。
(四)制度的复制与流动
以上分析可知,耪青制度在东蒙的扩展不单是一种简单的生产关系扩展,而是技术、市场和乡村社会机制在边疆地区的全方位建立的一个缩影。蒙古社会在与汉人社会的相互交流中完成其被同化过程。热河蒙古在汉文化影响下,在本地生态与社会条件的影响下,形成了以“汉(耪青者)—汉(永租者)—蒙(名义地主)”为主体的耪青关系。蒙人尽管看似地主,但在分割所有制的形式下,实际上是寄生者。本质上仍是以“汉—汉”为主的耪青关系中的汉人地主。且随着人口增加,蒙古人由于经营权的丧失和土地细分化逐渐贫困。但他们学会了汉族农业生产技术。于是,到清末民国时期,他们又到北部非开放区组成了“蒙(耪青者)—蒙(东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从“汉—汉”关系逐步发展到“蒙—蒙”关系,构成了生产关系在不同民族间的复制。这种过程既像是遗传物质的复制,又像是原子之间的互相撞击。这一复杂的社会过程,类似于自然过程。这种生产关系的复制是汉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精耕细作农业在特殊的地权、市场、资本结构等生态社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小农经济和租佃制,在蒙古开垦初期没有占主体。耪青制度却在蒙地大行其道。在生态学上,一个物种可能在它的原产地受到了其他物种的排斥而不占优势,当被引种到新的地区时,这个物种会因条件适宜而扩展成为优势种。耪青在蒙地的扩展也类似引种的推广,在华北占少数的制度在蒙地反而扩大了。宽松的人地关系是耪青形成的生态条件,人少地多才能使大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到人多地少时,制度又退化为小农经济或普通租佃制度。在热河地区,正由于人口条件和制度条件又逐步类似于华北,耪青关系才减少,一般租佃和小农经济又占了优势。农业文化的传播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有层次的空间流动。内地汉人到蒙满的移动是第一级流动,这是长距离的移动;蒙人从热河蒙地到中北部蒙地的流动是次级流动,距离稍短;耪青者在村庄之间的流动属于第三级的流动。耪青关系正是在这三级流动中形成的。流动是生产关系形成的媒介,在新的流动形成时,旧有的游牧流动逐渐退去,游牧人从放牧人的流动中逐步固定下来成为耪青人的东家,肉食或奶食的牲畜成为田间工作的役畜。流动中形成汉人与汉人,蒙人与蒙人,汉人与蒙人社会接触。耪青不但是流动的产物,也是进一步流动的成因。耪青人在流动中可以固定,当耪青人获得土地后,便成为自耕农而固定。热河蒙古的汉移民在清代中后期完成了这种固定,但他们又因贫困又产生新的流动。贫困的蒙民则构成了近代向北部流动的主力军。热河耪青者减少后,中部耪青又兴起。正是这种此起彼落的社会流动,构成了潜伏于近代蒙古社会种种现象的自然与经济基础。
注释:
[1]东亚研究所:《经济に关する支那惯行调查报告书——特に北支に於げる小作制度》,昭和十八年十二月,第44~69页。
[2]《东蒙ノ农业》,关东都督府陆军部调制,大正五年四月,第13~14页。
[3]王玉海:《清代内蒙古东部农村的耪青与雇工》,《内蒙古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第66页。
[4]《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康德四年(1937年)十二月,“地籍整理局”,第88~90页。
[5]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态调查报告书》,“兴安局”,康德六年(1939年),第139~140页。
[6]山根顺太郎、村冈重夫:《主农从牧社会於‘蒙古部落农业性格’》,满洲民族协会,康德十一年六月(1944年6月),第44页。
[7]天海谦三郎:《旧热河蒙地の开垦资料二则》,满铁调查局,昭和十八年二月,第2~4页。
[8]町田关吉:《蒙古喀喇沁部农业调查报告》,明治三十八年,第146~156页。
[9]《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088~2089页。
[10]《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100~2109页。
[11]《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185页。
[12]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に於ける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1935年,第15卷,第10号,第2~4页。
[13]《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176页。
[14]“兴安局调查科”:《郭尔罗斯后旗、杜尔伯特旗、依克明安旗、开放蒙地调查报告书》,1940年,第228~232、370、405页。
[15]《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350~2351页。
[16]王玉海:《清代内蒙古东部蒙旗开垦中的揽头》,《清史研究》,1999年第4期,第33~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