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家庭生计
第一节 居家过日子
一、农家生活哲学
《颜氏家训》是现存最古老的治家资料,本书第一卷附录已经对此有所论述。该书的治家思想一般来说反映了士族之家的情况。敦煌文书中也有许多童蒙类作品,反映了那个时代普通大众的人生哲学和价值观念。其中《武王家教》通过武王与太公的对话,比较多地涉及家庭治理中的一些原则。主要是“十恶”、“三耗”和“三衰”。
整个问题围绕着如何发家致富而提出。武王首先询问为什么有的人贫困有的人富裕?太公首先提出“家有十恶”是家庭不能富裕的原因。何为十恶呢?“耕种不时为一恶,用物无道为二恶,早卧晚起为三恶,废作吃酒为四恶,畜养无用之物为五恶,不惜衣食为六恶,盖藏不牢为七恶,井灶不利为八恶,贷取倍还为九恶,不作燃灯为十恶。”这十条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如果不及时耕作,使用物品不加爱惜,不起早摸黑地勤劳工作,放弃劳作去吃酒,畜养无用之物,浪费衣食,不收藏好自家的物品,井和灶这些容易导致水火的设施所处位置不吉利,借贷加倍偿还的债务,不燃灯礼佛,凡是有这些事情,家境就不会富裕。
接着,武王又问:“家无十恶,不富者何?”太公回答说是因为“家有三耗”。具体来说就是:“禾熟不收,苦于风雨为一耗;蓄积在场,不早持结,苦于雀鼠为二耗;盆瓮碓硙,覆盖不勤,扫略不净为三耗。”这里谈到如果庄稼成熟就要及时收割,不可为风雨所侵害;如果庄稼在场,必须及时脱粒进仓,不可为鼠雀所耗食;盛装食品的器皿要盖好,粮食碾磨加工后,要清扫干净,不町浪费。只有避免这“三耗”,才能保持家境富裕。
武王义进一步问:“家无三耗,不富者何?”太公又进一步回答说是因为“家有三衰”。具体来说就是,“恃酒健斗为一衰;子逐他妇、妇逐他夫为二衰;手不执作,专为盗贼为三衰”。这里谈到如果家风不正,沾染上了酗酒斗殴的毛病,媳妇招蜂引蝶、丈夫寻花问柳,乃至好逸恶劳、以偷盗为业,势必会导致家庭衰败。[1]
尽管这里关于贫富原因的讨论未必很深刻,但是,它关于艰苦劳动、勤俭持家的基本原则还是很正确的。这种思想也构成了后世治家格言的基调之一。
《武王家教》还正面谈到一些为人处世的生活态度。比如:“五谷养人,种之;六畜代步,畜之;家产生活,勤之;酒能败身,去之;色能丧身,畏之;口能招祸,慎之;虽丰钱财,俭之;粮食少短,节之;尊长教诲,依之;勤奴健婢,怜之;若有慝过,罚之;自能归首,恕之;恶人欲染,避之;恭勤孝养,习之;口欲出言,审之;无财与者,悦之;不自决处,问之;言语不典,正之;引道苦空,化之。”[2]这里共十九条准则,涉及家庭生计和人生处世态度的许多问题,反映了以农为本的普通民众的家居生活哲学。
二、家居生活方式
人们常说古人的生活节奏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这个“出”和“入”的出发点与归宿就是居室。房屋对于家庭的关键意义在古今中外的家庭史上都是不言而喻的。人们干脆就把自己居住的地方叫做“家”。回家不仅是回到自己的亲人身边,也是回到那所特定的房子里。
中古时代一般家庭的居室没有太大的变化。本书第一卷描述的汉代的房屋基本仍然在这个时期有所保持。像任何时代一样,住房都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资产。贾思勰《齐民要术》引谚曰:“家贫无所有,秋墙二五堵。盖言秋墙坚实土功之劳,一劳永逸,亦贫家之宝也。”[3]住房历来是家庭生计安排中最重要的生活基础。
中古社会是一个等级的社会。官民的住宅从法令上说都有制度的规定。例如,《营缮令》就规定,三品以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房舍,不得过五问五架。四品、五品官员的居宅,其堂屋不得过五间七架,门屋不得过三间二架。至于六品以下官员的住宅,其堂屋限制在三间五架,门屋限一间二架。普通百姓之家的房子规定堂屋不得过三间四架,门屋不得过一间二架。[4]从宅基地来说,唐朝也有规定,大体是家有三口以下给地一亩,每增加三口就增加一亩,贱口五人一亩。[5]这是法律规定的园宅地面积,当然不是居宅的建筑面积用地。
至于实际居宅情况,官员与普通百姓之家差别其实很大。长安高官的豪宅姑且勿论,就是白居易在洛阳履道里的居宅也达十七亩。[6]其中当然不光是住房,还有园池林竹之类附属设施。
表5-1 中古时期制度规定的官民信宅等级
品官 | 正房 | 门屋 |
一二三品 | 五间九架 | 五间五架 |
四五品 | 五间七架 | 三间两架 |
六七品 | 三间五架 | 一间两架 |
庶人 | 三间四架 | 一间两架 |
一些家住城里的官绅人家,会在远郊或者乡村盖有别墅,并且偶尔前往居住。“杜陵韦氏子家于韩城,有别墅在邑北十余里。开成十年秋自邑中游焉”。[7]“江南军使苏建雄,有别墅,在毗陵,恒使慊人李诚往来检视。”[8]这位军官大概比较忙,就常让自己的勤务兵(慊人)前往照看别墅。《太平广记》还记载,元和中,计真在陕州郊外迷路,见一朱门森然,问日:“此谁氏居?”答曰:“此李外郎别墅。”据说这个李某“尝从事于蜀,寻以疾罢去,今则归休于是矣。”而计真本人“家侨青徐问”。他在李家“卜日就礼”成亲后,“留旬月,乃挈妻孥(婚前已怀孕才会旬月就有孥)归青徐。自是李君音耗不绝”。说明妻子与娘家保持密切的联系。后来,计真挈家调选至陕郊,把妻子留在丈人家,自己来到京师,“明年,授兖州参军,李氏随之官。数年罢秩,归齐鲁”。[9]这里计真自己和他的丈人家都住在侨居的别墅,而妻子与娘家及夫家之间的往来也很频繁。
除了寺院外,现在很难看到唐朝住房的形制,从出土的住宅模型结构来看,仍然是四合院式为主格调。在坐北朝南的四合院的正中轴线上,分别是南向的大门、中堂、后院和寝房。东西两边的厢房由廊屋组成,后院还有假山。房子的庭院还有栽种树木的。敦煌壁画所见院落旁边还有马厩。[10]当然一般平民住宅不会有如此排场。富人圈养马匹的地方在农家也许是一排鸡舍或者猪窝,北方有些地方也许是羊圈。农家的门口大都有宽敞的场屋,门后或许有花果园圃,“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就是其生活场景的写照。
具体平民住房情况,我们可以看看敦煌文书中几个关于居宅买卖的实例,虽然时代稍晚,但是,一般认为可以作为唐代后期情况的参考。
(1)宋开宝九年(976)敦煌莫高乡郑丑达的一个卖宅舍契记载的住房分布与而积见表5-2[11]。
表5-2 敦煌文书所载唐代信房分布与面积(一)
房舍内容 | 东西长度(尺) | 南北长度(尺) | 面积(平方尺) | 折合平方米 |
堂 | 12.5 | 28.6 | 357.5 | 32.1 |
上西房 | 17.9 | 21.05 | 约348.6 | 31.4 |
下西房 | 38.4 | 13 | 499.2 | 44.92 |
毋舍 | 15 | 16 | 240 | 21.2 |
残曲 | 38.9 | 3.5 | ||
院落 | 不详 | 不详 |
(2)一个年代不详的卖宅舍契记载的住房分布与面积见表5-3。
总计面积“已前计地皮一千八百三十六尺九寸,合著物五百五十一石七升”。[12]
(3)斯3877背文书《唐乾宁四年(897)平康乡百姓张义全卖舍契》所记载的东房情况[13]:
永宁坊巷东壁上舍内东房子壹口并屋木,东西一丈三尺五寸基,南北贰丈贰尺五寸并基(东至张加闰,西至张全义,南至汜文君,北至吴支支)。又房门外院落地并檐楗柱,东西四尺,南北一丈一尺三寸。又门道地,南北二尺,东西三[丈]六尺五寸。其大门道三家共合出入。
这个契约虽然足习字用的,但内容当反映了真实情况。
另有西房的情况:“政教坊巷东壁上舍一院,内西房一口。东西并基贰仗伍尺,南北并基壹仗贰尺叁寸[14]。”从该房舍四至的姓名都不是买卖房舍之人来看,这个房舍似乎只有一间住房。
从敦煌所出斯3876文书看,绝户的住房似乎归官府所有。如释门法律庆深因为祖业较少,居止不宽,看中了儒风坊中“张清奴绝嗣舍两口”,在官府缴纳屋价后,要求给与凭由,“以免再有搅扰”。[15]穷人之家当多住茅屋。申屠澄为汉州什邡县尉,赴任途中,就看见后来成为他岳父的家,乃在“路旁茅舍中”,又称“草舍”[16]。德宗建中初,青州北海县北有“取鱼人”(渔民)张鱼舟,“结草庵止其中”。[17]有恩于一个有灵性的老虎,某夜老虎“衔绢一匹而来”,草庵“忽被虎拆之,意不欲鱼舟居此,鱼舟知意,遂别居焉”,老虎是善待渔舟的灵物。一匹绢大约就是拆迁张鱼舟草庵的价值。可见一般的草棚并不很贵重,未必就值一匹绢。
前面的文书中已经涉及厨房的情况。古人的厨房一般在房屋的东面,面积差异较大。前举表5—3中的厨房有l6.86平方米,在今天也算不小的厨房。而《年代不详卖舍契》(斯8691号)云:“政教坊东壁上舍壹院,内东边厨舍一口子,东西并基壹丈一尺,南北并北头(?)基八尺,计算得八十八尺。”[18]这个厨房的面积是8平方米左右。考虑到当时的燃料主要是柴草,而且厨房里最主要的设施火灶的体积也不小,则8平方米的空间并不很宽敞。厨房里的火灶南北略有差异,火门上方有高而宽的挡火墙,是北方的特点,南方火灶仍保持后端略为上翘的形状。出于节约燃料的考虑,华北灶具提高薪柴的充分燃烧程度和热能利用率的改进也在不断进行。
隋唐五代厨房的烧煮器具,除了前代常见的锅(釜)之外,蒸煮用的甑也为家庭常用生活用品,考古工作者在此时期的墓葬中发现多种类似今天气锅的陶瓷模型。特别要指出的是,这个时期由于茶饮料的流行,煮茶和饮茶器具是许多人家的常备生活器具。
一个家庭居家过日子究竟要置备哪些物品,是很难具体列举的,而且各个家庭也不一样。敦煌文书伯2685号《戊申年(828)四月六日沙州善护、遂恩兄弟分家契》[19]列举了父母死后兄弟分家的许多财产,大约可以作为我们的一个参考,其中有庄田屋舍、农具牲口、树木器物和各种生活日用晶、土地房屋园林之外,主要有釜、斗、锅、铛、铧、镰、鞍、镫、被头、剪刀、锹、马钩、碧绢、牛、草马、镢、鏊子、铜钵、种金、大釿、纫、铜灌子、镢头、绢等生产资料、生活用品。除了衣服在这里没有列出外,它应该是一份普通农民家庭居家过口子的物品清单。
注释:
[1]以上所引《武王家教》录文见周风五:《敦煌写本太公家教研究》,(台湾)明文书局1986年版,第34页。
[2]周风五:《敦煌写本太公家教研究》,第36页。
[3]《齐民要术》卷一《种谷第三》,第8页。
[4]《唐会要》卷三十一《杂录》。
[5]《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
[6]《旧唐书》卷一百六十六《白居易传》。
[7]《太平广记》卷四百五十四《韦氏子》,第3712页。
[8]《太平广记》卷三百九十五《李诚》,第3160页。
[9]《太平广记》卷四百五十四《计真》,第3707~3709页。
[10]参见黄正建:《唐代衣食住行研究》,首都师大出版社1998年版.第ll9页;吴玉贵《中国风俗通史·隋唐五代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l85页。
[11]北生25背,见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32页。
[12]斯4707、斯6067号文书,见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46—47。平方米的折算参见黄正建:《唐代衣食住行研究》,第142贞。总面积虽然与计算得出的1786.9尺尚有差距,但已很接近。
[13]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8~10页。
[14]斯3835背,见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39页。
[15]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305页。
[16]《太平广记》卷四百二十九《申屠澄》,第3487~3488页。
[17]《太平广记》卷四百二十九《张渔舟》,第3486页。
[18]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49页。
[19]文书年代据斯11332号《沙州善护、遂恩兄弟分家契》确定,录文见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142—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