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划分蒙古族社会发展阶段的依据
一、划分蒙古族社会发展阶段的理论依据
研究蒙古族游牧经济及其变迁首先要正确划分该民族社会发展阶段。恩格斯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1】
对蒙古族历史阶段的划分,只能根据蒙古族社会矛盾演化过程的实际材料,进行辩证的考察,从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对政治、经济、文化各因素的归纳、分析、综合中,发现其规律和阶段性。当然这种划分也离不开蒙古族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即东方传统社会。依据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国家的理论,蒙古族应属于东方传统社会。了解东方传统社会是解剖蒙古族社会的前提条件。关于东方传统社会的政治结构,马克思曾经这样描述过:“在大多数亚细亚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现为最高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上的公社却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公社而赐予他的。”【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一步表明了这种观点。他说:“国家既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而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3】可见,在这里整个社会关系表现为层层隶属关系,最高集权则是其政治结构的基本特征,君主则是这种集权制的人格代表。广大牧民劳动者以自己的剩余劳动——放牧、徭役、兵役和各种家务劳动,养活自己的主人及各级的官员,维持这个社会的秩序。“历史的进步整个说来只是极少数特权者的事,广大群众则不得不为自己谋取微薄的生活资料,而且还必须为特权者不断增值财富。”【4】从上述引证所知,马克思分析东方社会政治结构时,是同它的经济基础土地所有制结合起来的。关于东方国家的土地所有制,早在1853年马克思致恩格斯一封信中,引用贝尔尼埃的一句话:“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5】恩格斯进一步分析了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阶段的原因:“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但是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6】这里所说的“鞑靼”,应该是指游牧人。马克思所说的土地私有制主要是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即土地的私有化。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一步肯定了这个思想:“在整个东方,公社或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在那里的语言中甚至都没有土地这个名词。”【7】马克思恩格斯的关于东方社会的理论是了解蒙古族社会制度的一把钥匙。
二、蒙古族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
目前,我国史学界一般以“欧洲中心论”,即把人类历史分为“五个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刘永佶教授依据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和中国社会自身特有的社会矛盾,把中国社会历史阶段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农奴制社会、集权官僚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亦称共产主义)几个阶段。其中中国社会自周朝至秦为封建领主制阶段,秦至新中国成立之前为集权官僚制阶段【8】。
蒙古族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上,一般都认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几个阶段。其中争论最多的是奴隶制与封建社会的划分上。其主要原因就是按“欧洲中心论”来划分蒙古族社会发展阶段,忽视蒙古族社会的自身矛盾和特殊性有直接关系。本文依据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和刘永佶教授的中国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法,把蒙古社会的发展阶段划分为原始社会(含氏族社会和部落联盟)、宗法社会(分封建领主制与集权官僚制两个阶段)、社会主义阶段,供学者们批评指正。
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中国的封建领主制。中国封建领主制具有宗法制的特点。宗法制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它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尊崇祖先,维系亲情,并规定人际关系和地位、权利、义务的法则和制度。宗法是“古代以嫡长继承制为中心的血缘制度。商代已有雏形,至周代盛行。狭义而言只施行于大夫、士阶层,其家族始祖一般为国君嫡长子之弟即别子。别子分出自立一家,由其长子继承,称为大宗,世袭下去,故百世不迁……广义而言天子对诸侯,天子为大宗,诸侯对卿大夫,诸侯为大宗,以此定权位,分亲疏。”【9】中国“封国土,建诸侯”的依据,就是宗法制。“以宗法为原则的封建制,是一个系统的权利体系,授予土地者有权向接受土地者征收贡赋(或兵役),或者说,接受土地者有向授予者交纳贡赋和服兵役的义务……封建领主制的主要矛盾,是领主与农奴之间的矛盾”。在封建领主制中,“天子是统治天下的大宗,同姓众诸侯都尊他为大宗子。天子把土地和臣民分给诸侯和卿大夫,是为封国;在一国内国君是大宗,其又分土地和臣民给同姓卿大夫,是为采邑,采邑主尊奉国君为宗子;采邑主在本采邑内为大宗,再将土地分成若干小块,分给同姓庶民(自由民)耕种,同姓庶民则尊奉采邑主为大宗。天子除了封同姓诸侯,还封异姓诸侯,他们也在其国内为大宗,并分封土地臣民。诸侯也在其国分封异姓卿大夫。此为宗法封建制的必要方面,而异姓诸侯和卿大夫,在其领地上也实行宗法分封制。”【10】分封的各大领主在分封范围内具有土地所有权。他们又将分封得到的土地所有权分为若干份小的占有权,分给自己的子孙或功臣,并由不时地掠夺土地,而改变对土地的所有权。
蒙古族社会从氏族社会过渡到封建领主制。从蒙古汗国建立到蒙古归附清朝为止的蒙古族社会制度应属于封建领主制阶段,清初直到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为止是集权官僚制阶段。
我们先探讨蒙古族封建领主制阶段。封建领主制经济是“领主在完全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直接生产者(农奴)的基础上,以劳役地租来剥削直接生产者的无偿劳动的经济形式……领主的土地一般是或名义上是由上级封建主分封而来的,领主在领地内一般拥有行政、司法权力……主人(领主)给予直接生产者的不再是生活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使农奴用这种生产资料来建立自行的经济”【11】。从这个封建领主制的概念上得知,封建领主制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一是领主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农奴等直接生产者;二是剥削的主要形式是劳役地租;土地是分封而来的;三是领主在本领地拥有行政、司法权力;四是领主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农奴有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蒙古汗国、元朝、北元时期的蒙古社会恰好基本具有这些特征。在这里有必要补充的是大的领主在分封得到的封地里也有土地所有权,有些民族或部落里,领主制中的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合为一体的。
自从蒙古汗国建立之后,成吉思汗诸子和功臣等领主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中小领主只得到了土地占有权,牧奴只有土地——牧场的使用权。千户长等大领主不仅有土地所有权,而且也有自己的属民,牧奴分别依附于不同的领主,同领主有隶属关系。《元史》记载:“爱马,有一定的分地。所有的蒙古牧民都分属于各部之中。部民对所属部主贵族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严禁擅自离开所部,违者斩。因天灾、战乱而逃散的蒙古人,要被‘勒还本部’。”【12】蒙古汗国建立后,蒙古族社会应该是进入了封建领主制。我国史学家韩儒林先生分析指出:“代代分封,分地就一再分割成越来越零碎的小块采邑,这是可以断言的。分地逐渐变小,就意味着牧民能游牧的范围也越来越狭窄了”,“封建主的‘分地’就是他的独立王国”【13】。在蒙古汗国的汗权与各诸分封领主的关系,基本上宗主(汗)等授予土地者有权向接受土地者征收贡赋(兵役),或者说,接受土地者(各级官吏到牧民)有向授予者交纳贡赋和服兵役的义务。皇帝(汗)向诸千户征收,千户向百户征收,百户向十户征收。其最主要的是通过封建领主制强化了皇帝为核心的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在权利体系中,所有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占有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并从属于所有权的,但有时候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合为一体的,更重要的是授予土地者有权收回土地的权利。成吉思汗打天下,建立蒙古帝国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控制被征服者的土地所有权,以合法的形式掌握在以他为核心的黄金家族手中。土地所有权名义上属于以成吉思汗为首的黄金家族成员万户长、千户长,他们不仅得到了土地所有权而且也得到了牧奴的劳动力所有权。
韩儒林先生明确指出:“这些狭小的分地,元代称之为部,也称为投下,有时用它的蒙古音译称为爱马。如称某王分地内的牧民,即称某王部民。蒙古牧民‘著籍’某王的部中,这个部就成了他们世袭的监狱,永远不能离开他。”【14】前苏联学者,兹拉特金对此进行考证,同意符拉基米尔佐夫的观点。“成吉思汗创造了一种封地,把某个‘族’、某个‘部’分给某人作领主,作为对他忠实效劳的奖赏……古蒙古的‘那可儿’(亲兵)由于为军事首领冲锋陷阵,而得到首领赐给的一定数量的游牧阿寅勒作为封地,变成了这些阿寅勒的主人和统治者。与此同时,还得到了颇大数量的领土,供他们带着自己的人游牧和狩猎……作为封地的‘忽必’由两分组成:一部分是一定数量的游牧家庭(兀鲁思),另一部分是足够用来赡养他们一定面积的牧地和狩猎(嫩秃黑)”【15】。并且依据《蒙古秘史》中关于成吉思汗分配土地时说的:“顺额儿的失河水(今额尔齐斯河)林木内百姓地面,从你自在下营”的命令,分析指出:“这样的命令只有土地所有主才能颁布,他有权根据一定的条件,把自己对该领土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重要的还在于,得到这份奖赏的人也有权‘不受阻碍地’占有所赐的领土,在奖赏有效的全部时间内是领土的所有者”,“他有权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转让给另一个人一样,这样,这个人本身就获得了赐给他的那块土地所有者的身份”【16】。广大牧民劳动者则只拥有从领主的土地(草场)上为领主放牧畜和牧养自己的少部分牲畜的土地使用权。蒙古游牧经济的生产关系简要地概括为,草场——即土地归国家所有,领主占用,哈刺出(牧奴)使用的制度和牲畜归私有的所有制。封建领主制时期的男性牧奴基本上具备“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17】的双重身份。成吉思汗时期分封的四大汗国,即钦察汗国、察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利汗国四个“宗藩之国”,到了忽必烈即大汗之后,逐渐脱离元朝中央汗国的控制,其主要原因就是他们拥有了土地和居民在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的所有权,凭借这两个所有权,促进了封国内部的政治、经济上的巩固,并导致了封建割据局面。北元末期,蒙古汗逐渐失去了对分封的各级官吏的政治统治权,有大的领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和牧奴劳动力的所有权,甚至有些领主把得到的土地占有权转变为土地所有权,各自为政,经常为争夺整个北元的统治地位而发动内讧,最终各土绵(北元时期的较大的蒙古社会组织单位)纷纷归顺清朝。
蒙古族的封建领主制比氏族制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一是打破了以各部落和部落联盟为单位的分散割据状态,建立了以成吉思汗为核心的统一王朝。这为蒙古族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二是确立了自上而下的封建分封制的隶属关系,以此为社会关系的准则,明确了社会的等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是对氏族社会时期的游牧劳动者——奴隶(孛斡勒)的解放作用,原来氏族社会瓦解时期的奴隶或合刺出(庶民)变为牧奴,依附于各级领主。他们虽然依附于领主,但一般都有自己的牲畜、毡房等生活资料,能够满足简单生产和生儿育女等基本生活需要。就是说,他们在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范围内,具有为领主放牧和牧养自己牲畜的土地使用权和获得一定份额的劳动成果的权利。这些都为游牧经济的生产劳动者——牧奴的素质技能的提高创造了条件,也是牧奴为提高生存权力和改善生活条件而进行斗争的结果。
著名蒙古学学者亦邻真先生在《关于十一、十二世纪的孛斡勒》一文中,从孛斡勒的来源、义务、财产以及当时的阶级隶属关系和文献史料的分析中得出“孛斡勒一词,才有权代表古代蒙古社会农奴式的隶属”,“随着孛斡勒制的产生和发展,蒙古社会揭开阶级社会历史的第一页,进入了游牧的军事的父权封建制”【18】的结论。蒙古族封建领主制在政治上,以分封领主方式管理行政、经济、军事、司法事务,经济上采取土地——国家所有,诸子、功臣和千户长具有土地所有权,即成吉思汗及子孙和功臣具有草场所有权以及占有权,小的领主只有土地占有权,牧奴只有草场使用权的土地制度,而且宗主具有收回土地的绝对权力,臣民对国家有臣属关系。这样,在蒙古封建领主制里,领主虽有这些权力,但土地没有变成私有财产。
蒙古封建领主制具有宗法社会的性质,就是依据宗法原则确立并维护既定的蒙古族封建领主制阶级与牧奴阶级的关系,以刑罚和武力来保证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蒙古族封建领主制时期的主要社会矛盾,是领主即牧主与牧奴之间的矛盾。
自清代起蒙古社会全面接受了农耕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进人了集权官僚制。集权官僚制阶段的蒙古族经济仍以游牧为主的游牧经济,但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变迁,逐渐演变为牧业、半农半牧、农业经济。其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以均配土田的方式将一部分土地分给蒙古原来的领主占有,又以赐田、禄田、勋田等方式将一部分土地分归官吏占有,允许土地占有权的买卖等。形成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官僚地主、官僚牧主、自耕农等拥有对土地的占有权以及无地佃农和牧民从牧主或地主手里租用土地使用权这三层权利关系,这也是基本的经济关系。这样,就形成了集权官僚制下,“由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官僚地主和自耕农拥有土地占有权,而无地农民(佃农)向官僚地主‘租’土地制度,由这个制度规定了中国所特有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19】。在蒙古社会中这种关系表现为“集权官僚牧主”与“牧民”的经济关系。在这个制度之下,牧民以艾勒——浩特为单位生产和生活,他们经营牧业生产之后,除向国家纳税和向牧主交租之外,所剩产品可以自己消费;绝大多数牧民给牧主放牧,得到一些劳动报酬,维持生活。牧民比哈刺出(牧奴)有了更多的人身权和劳动的权利。只要辛勤劳动,就可以维持生活,提高生产的积极性。商业和手工业也有所发展,但在重农抑商基本政策的压抑下,始终处于牧业和农业的从属地位。鸦片战争后,由于清朝的封禁政策,蒙古地区的商业具有了丰厚的利润,于是蒙古王公和内地商人相互结合,控制了整个蒙古地区的商业命脉。
集权官僚制下,“是以中央集权统制下的行政区划和委任官吏治理为特征的,各级官吏只是代表皇帝行使权力。行政区划是官吏职务的对象和范围,而非其领地,且任期有限……而‘人怨于下而吏畏于上’,确实是集权官僚制政治的典型表现……官僚制是一个集权行政的大系统,它从中央(皇帝为代表)到基层的县,级别分明,等级严密,且又分为中央系统、地方系统以及行政系统、军事系统等若干子系统,构成一个大的官僚系统。系统内层层相关,环环相扣,经两千多年演变、充实,形成了人类在农业文明条件下最为严密的政治体制……集权官僚政治中,民是被‘治’的对象,是没有任何参政权力的,只有服从‘政’(正,整也)的义务,并为这种‘政’付出自己的剩余产品,以保证官僚的利和禄”【20】。
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内蒙古各族人民的解放事业有了正确的组织领导。中国共产党正确指明了蒙古人民的前进道路,正确分析了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矛盾,并领导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国民党反动派、反对集权官僚,走向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最终解放了内蒙古各族人民,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从此,蒙古族等各族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新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颁布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保护蒙古民族的土地总有权之完整”、“保护牧场”、“保护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之土地现有权利”等。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胜利,是内蒙古蒙汉及各民族人民努力奋斗的结果。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5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3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第256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第260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5页。
【8】详见刘永佶:《劳动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9】《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5页。
【10】刘永佶:《中国官文化批判》,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11】《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581页。
【12】转引自陈智超、乔幼梅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3卷,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4版,第777页。
【13】韩儒林:《穹庐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211页。
【14】韩儒林:《穹庐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页。
【15】转引自兹拉特金著、马曼丽译:《准噶尔汗国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1页。
【16】兹拉特金著、马曼丽译:《准噶尔汗国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2—93页。
【17】《元史》卷九八《兵志》(一)。
【18】《亦邻真蒙古学文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12页。
【19】刘永佶:《中国官文化批判》,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20】刘永佶:《中国官文化批判》,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72—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