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法则
到现在为止,我们已有理由,已有根据,把历史看作一个统一的,有规律的,异常多方面的和矛盾性极复杂的过程。
但在过去,在一般史学家眼光上,历史即使不是太单纯的,不是没有矛盾的,但其不单纯与矛盾,却正好被看为没有规律,和不能统一来说明的症结。
18世纪19世纪上半期的有名著作家,罕有注意历史的因果关系者。
“到1860年之初,历史学这一科,还是受着摩西十诫的影响”[1]。其实,这并不是哲学者,社会科学家的私见,一位权威历史家就曾这样告诉我们:
“人类史最不幸的特点,即,虽然各部分皆已片断的备悉无疑,但未有能将其集合成整,而确定其彼此关联者。在其他知识领域中,综合的需要,已普遍的认为重要。且曾努力由各种单独之事实,发现支配这些事实之定律。可是历史家不常采用此法,且流行一种特异的思想以为他们的责任不过是叙述事实。……由是,任何一个著作,不论其思想如何落后,天资如何鲁钝……只须在数年中,稍事涉猎相当的书籍,即可妄列于史家之林,他便能胜任撰作一部伟大民族的历史,且其著作可被论坛上誉之为权威”[2]。
这段话指明了两件事实,其一是:在19世纪上半期以前的历史著述,通是叙述事实,而不曾去发现支配事实的规律〔因为巴克尔(H.T.Buckle)的《英国文化史》大著,是于1851年着笔,1857年问世的〕;其二是:要撰著一部历史,如只以叙述为能事,则是一件极容易的事,如想在史实中发现规律,发现出个别单独事实之内在的因果联系,那就比较困难了。以前的历史著述,其所以都不能不停留在史料的阶段,这也许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却不是基本的原因。
我们说19世纪上半期以前没有史学,没有根据一定历史发展规律写出的历史,那并不意味着,当时根本就没有一个历史家作过此种尝试。事实上,以往的历史家,无论他是受着摩西十诫的影响,抑是“忠实于修昔的底斯(Thueyolicles)李维(Livy)塔西陀(Jacilus)波庐塔克(Plutarch)所定下的原则,描写战争,联盟,朝代,政治阴谋并特别注重有关系的人物”[3]。他总是企图依那种教义,或那些原则,去搜集并处理史料。历史就这样变成了可由历史家任意编造,任意雕塑的东西。大约对于某种教义或某种道德信条愈加认真坚持的历史撰述,它对于历史本身,就愈显得乖离。结局,就如黑格尔(Hegel)所说,“主观的幻想,代替了历史的记录”[4];本来,“在历史上,‘思想’似是隶属于已存的事物和实际的事实,并以这种事实为其基础与南针”[5],现在却反过来,使历史的实际事实,去迁就或隶属于“思想”,且把思想作为历史事实的基础与南针了。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倒宁愿去接触片断的个别的但却是相当存真的史料,而对那些以“垂训”或“资鉴”为目的而矫作杜撰的东西,采取保留与警戒的态度。
一切过去的“垂训性”或“资鉴性”的历史,有一个共同缺点,就是以为历史是由人类中极少数的特殊人物或人格化了的上帝,预先设定一个真理或道德的目标来造成的,即以为历史是属于主观的东西。因之历史演变中的任何重大事件,都被诠释为是要求贯彻那个目标或者不肯去接近那个目标的结果,他们其所以有这样的认识,所谓新史学论者班兹(Barnes)曾告诉了我们这一症结。
“过去历史家陷入了空想与神祗之领域,以为此种玄想弥于社会,产生文化中之确定动向。若辈绝不愿接近人类日常生活之具体现实,并研究社会动进之特种因素与法则”[6]。
其实,不肯“研究社会动进之特种因素与法则”的,并不限于旧的历史家,即强调实证主义的社会历史学者如孔德(A,Comte)一流人物,并不免过于看重文化现象,看重思想因素。而不知道:
“一切社会变革或政治变革的基本原因,不应该求之于人的头脑之中,不是在于人们经过某个时期后更正确地了解永恒的真理及正义,而应该求之于生产方式及交换方式的变更;这些原因,不应求之于哲学,而应求知于经济。”[7]
不过,对于历史的认识,要使人们由形上的玄想,转移到形下的经济,那并不是一件能够完全“自主”的事。换言之,那是历史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使人们对于经济不得不另眼相觑以后的事。
产业革命以后,现代商品经济始以压倒一切的社会优势,虽现在人们眼前,现代经济学就是商品经济成长过程的产物。经济学上的诸般法则被发现出来,人们始明确的认识到社会事象的法则的严存性,亦就因此之故,前述那位新史学论者班兹便认为不懂得经济学不足以治史。他说:
“传统派史学家只注重政治阴谋中上等人物之活动,外交之欺诈,与战争之整个屠杀,而不肯降心研究日常生活中事务之发展,尤其鄙视普通人民之活动与成绩,即使他们偶尔离开政治史之大道,而探险经济活动之歧路,亦不能有若何之成就,盖其于经济学为门外汉故也。”[8]
可是,不懂得经济学何以就不能治史的原因,他却不曾明白指点出来。
经济学是以商品经济或资本主义经济为研究对象,资本主义经济在其演变过程中表露的发生发展及其趋向衰落的法则,就正好暗示出经济历史的法则。因此,经济史学就是经济学研究而成立的一门学问。经济史学上的诸般法则被确立起来了,或者更正确的讲,被发现出来了以后,一般史学,或一般历史法则,就有了着落,这时我们才能谈到,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变革原因,“不应求之于哲学,而应求之于经济”了,我们还可由此知道,19世纪上半期的有名历史著作,其所以极少谈到历史的因果法则的,就因为当时的经济学,尚是局限在狭义的范围内,从而,当时的经济史学,尚不曾确立起来。
经济史是人类社会生活演变的基本史,而经济史学上的法则,就成了一切社会生活变动的基本法则,……现实社会的基础,即不外经济过程或物质的生产过程。……人们为着生产,加之于一定的关联及关系里,而且必须在这些社会的关联及关系里面,他们的劳力才能施于自然之上,才能够生产。
此处所谓“社会的关联及关系”,即一般所说的社会生产关系。……社会的生产关系,原来系与此种受社会自然条件规定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并且生产力在一定发展阶段,还会蒙受其所关联的生产关系的保育与促进。但在一定生产关系下,得到保育与促进的生产力,势必要求改变生产样式,即改变获得生活资料的方法,从而要求改变以前所有的社会关系,到此,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适应联系破坏,即前者于后者的保育功能,乃转化为其发展的桎梏。新的生产力,必然由其不可抵抗的新的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使既成的社会关系,既成的法律政治以及其他上层建筑,或急或徐的趋于倒坏。
这是过去一切社会经济关系推移演变的基本事实,对于这种具体事实的抽象理解,就成功为历史的基本法则。而在这种基本历史法则作用下,作着新陈代谢的诸社会经济形态,或所谓社会经济结构,曾被这样的予以确定:
“各个人所借以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的生产关系,随着生产手段,从而也就是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这个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我们所讲叫的社会。太古的社会,封建的社会,今日的社会,都不过是生产复杂关系所形成的结果之一种,而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各划一个重要的时代。”(马克思《工资、劳动与资本》)
如其说,“太古的社会”,是被理解为奴隶社会,而在这种社会以前是怎样呢?依着此后若干年间对于原始社会的研究与发现,同一著者在另一场合,又曾作着以次的说明: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及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法,区分为社会经济构成的前进诸阶段。”(见郭译《政治经济学批判》)
到今日,对于任何特定社会之历史的经济的究研,殆莫不视这种科学的阶段说为不得不遵循的准则。
二、历史法则应用到中国社会何以会发生问题
上述的社会发展法则或历史法则虽被发现出来,但要好好认识它,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认识不能透彻,应用就更有问题了。因此,在历史法则应用到中国社会而发生的诸般问题中,我首先得把历史法则本身认识的困难指明,以证示我们对于中国社会史性质论争中的许多不必要的误解,泰半是起于以次这些方面的理解不够:
第一,体现在上述历史阶段论的社会经进发展法则,是通体研究这些历史累进时代之实际社会经济状况而达出的结果,而并非依据什么“文化价值状态”,或为了“思维经济”,而观念的预先“制成”此种法则,然后再用此法则去硬行区划或比附出各历史阶段。
第二,由历史自身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法则,或在那种法则作用下形成的各历史阶段,它们并不很显著的很完整的呈现于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过程中。我们是在希腊罗马社会看奴隶制度的来踪去迹;我们是由现代英法德诸国看到由封建制转移到资本主义制的历程,我们是由俄国看到资本制如何必然走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则,我们并还是由许多落后国家或民族之原始风习与体制,看到原始共同体移向奴隶社会的内在因果关联。换言之,即我们所发现的累进的历史序列或历史阶段,并不是由任何一个民族发展史单独提供出了一个完整的标本,而是由特定诸国家诸民族之历史而独立化而抽象化的一般的公式。
第三,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与前述物质的自然条件有密切的关联,各民族在相互不同的自然条件,乃至历史条件的影响下,其社会经济发展行程,必然不免要表现出种种差异。如某民族在某一社会发展阶段所显示的生产规模,所延续的时间,以及在其经济基础结构上所呈现的各种上层建筑姿态,都不一定能与其他民族在同一阶段所经历所表现者相同。社会科学者告诉我们:“……同一的——就主要的经济条件说是同一的——经济基础,仍可由无数种互不相同的经济上的事情,例如自然条件,种族条件,外来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差别来,不分析这经验上给予的事情,是不能理解这一点的。”(见郭译《政治经济学批判》)
第四,在各历史阶段发展转变过程中体现着的法则,当然是作用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但任何一个民族或国家,经历无论哪一个历史阶段,很少有一个单纯的或同一社会性质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形态,让它那种法则“很爽快的”或不受阻碍的表现出来,反之,法则的严存性与贯彻性,却正好是由通过种种阻力,或克服那些阻力,而被认识着,理解着。在一种新社会经济形态取得存在的过程中,我们会看到,阻碍它的是旧的传统的经济制度,但当它已取得了社会支配形态的地位,它本身又必然要孕育出一种代替它的更新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因素,而使它自身变为被克服的阻力,这正是历史法则的表现。但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经济形态,同时以各种不同的程度,参合作用在一个社会的时候,很容易使我们在法则的认识上发生一些错觉。最近有位名为特列夫斯基(IDelevsky)的学者,就有这样的议论:“……奴隶制农奴制和自由工作同时并存,有时调和到他们难得决定主要职责是属于某种劳动形态。在古代社会里,当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度达到其发展的最高峰时代,自由劳工在数目上常占着很多。依梅伊耶(EdonardMayer)所说,自由劳动和奴隶的存在,其时间同样的久远。中古时代,奴隶在这个术语狭义之下,乃与农奴甚至城市中的自由劳动存在得一样长久,在美洲,奴隶制与自由工作同时并存。历史并不承认有法则……”。其实这是根本不懂得历史法则如何构成的呓语。谁都知道古代希腊罗马社会与奴隶并存的有自由市民,但问题是要看当时的生产式样,以及由那种生产式样所规定的生产关系,究竟呈现怎样的姿态,换言之,即当时供应统治贵族及自由市民诸君之豪华放纵生活,究是少数偶尔勉强从事生产作业的市民“自由工作”,抑还是那些广大奴隶群的“污秽不洁”的劳动。历史在本身上无所谓承认不承认法则,我们为研究历史的方便计,却不能不依据它在发展过程上所表现出的内在的合则性与规律性,及由此等性质所显示的诸般要键,而区划为几个“重要的时代”。
最后第五,我还得就历史法则提出这样一个还不大有人谈到的意见,我们是公认各民族所遭遇的自然条件与历史条件不同的;且不讲在最先,历史条件的不同,是如何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单就自然条件来说,它对于社会的发展,愈往过去,是愈有着拘束限制作用的,也就是说,社会劳动生产力对于自然力的克服作用,是愈来愈大的。如其说,人类社会在愈早的历史阶段,他们为维持生存,克服其所遭遇的自然,所表现的社会劳动生产力,愈益薄弱,因而,哪怕在同一历史阶段,比如说,在同一原始社会阶段,它们各别的社会经济形态,彼此间可能发现出较大特殊性;反之,如其在一个发达的社会,比如说,临到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历史阶段,它的社会劳动力便相对的愈来愈大,愈有克服气候、地形、人种以及其他种种自然因素的力量,因而,由自然因素作用而形成的社会特殊性,就相对的愈少了。如果这种说明不失为健全,我们似乎有理由作出这样的结论:说社会劳动生产力较大的甲国资本主义社会与乙国资本主义社会彼此之间所表现的差殊性,要比社会劳动生产力较小的甲国封建社会与乙国封建社会间所表现的差殊性为小;或者说,两资本主义国家间所表现的一致性或一般性,要比两封建制国家间所表现的一致性或一般性更大;更具体的说,美国的资本主义,英国的资本主义乃至远东日本的资本主义间的差殊性,是没有欧洲封建制与东方封建制间的差殊性那样大的。在另一方面,希腊罗马社会的奴隶经济形态,依据我的推论,在本质上,与东方奴隶经济形态的差殊性,是可能较之东西封建经济形态间的差殊性更大的。总括言之,即在社会劳动生产力对社会生产关系不绝发生适应,抵触与突破的作用的过程中,同时还在一傍存在着社会劳动生产力在不绝增大其对自然力或自然条件的克制作用。所有较进步社会的法则,不但在种类上较以往社会法则多,其明确程度较以往社会法则为著,其一致性,亦较以往社会法则为大。许多流俗的经济史论者,就惯拿此点来否认资本社会以前的社会经济形态,即否认历史法则。[9]其实,在同一历史阶段诸社会彼此间所表现的差殊性,虽愈往过去愈大,但作为它们构成一个历史阶段的根本共同点,却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其次起于我们的传统的历史认识及我们历史本身显示的诸社会变象。
我们前面述及的,由社会经济变动中显示的历史阶段或历史法则,其发现固然是困难的,但发现出来了,如其对于法则本身,没有在上面论及的五点认识,那就根本不能算是有了理解,更自无从谈到应用了。然而。这还是就一般立论,若根据一般历史法则来研究中国社会,我们在主观上,在客观上,都会引起不少的问题。
就主观方面引起的问题来说,这里所谓主观方面,是就研究主体而言。
凡属有志于接近中国历史文献或研究中国历史文献的人,都或深或浅的对于中国传统的历史认识或历史观,有一些感染。与欧洲的正统派历史家比较,中国史家也许可以说是宗教的色彩,不甚浓厚,但如其像英国历史家佛里曼(Freeman)所说,把历史解作是“过去的政治”,我向中国历史家大抵是理应首肯的。马端临是一位公认的中国典型的正统派历史家,他就把历史上的事实,分为两大类,以是理乱兴亡,一是典章经制。“一部二十五史,拆开来,所谓纪传,大部分是记载理乱兴亡一类事实的,志则以记载典章经制为主”。这两方面都是属于政治范畴的。在政治范畴内兜圈子的历史记载,无论其采取分类的叙述方法,抑是采取分朝或分期叙述方法,都不能不显出两个特点:
一是随处都不忘怀与“垂训”“资鉴”的主旨。
一是加意渲染政治上上层人物的个人活动。
这两个特点,都是使历史的客观性在主观意象里,完全解消或模糊的根本原因。这种传统历史习性的造成,致使一些有志于“整理国故”的人们,都无形“陷溺”而不能自拔。梁启超式的中国历史研究法的大著,原是企图矫正传统历史家的作风而问世的,但他下笔写来,就露出了传统的马脚:
“人类为了生存二活动,亦为了活动而生存。活动休止,则人道或几乎息矣。凡活动,以能活动者为体,以所活动者为相。史也者,综合彼参与活动之种种体,与其活动所表现的种种相,而成为一有结构的叙述者也。是故非活动的事项——例如天象,地形等等,属于自然界现象者,皆非史的范围,反之,凡活动的事——人类感情,理智,意志所产生者,皆活动之相,即皆史的范围也。”
这段话说得非常含糊,以历史为人类知、情、意的产物,即无异说历史为人类精神的产物。人类的活动,本来都渗透有精神作用于其中,但如说历史要寄托在人类精神活动上;其结果,所谓人类,就不过是意味着人类中极少数的特殊人物,特别是政治上的英雄们。梁氏在他那部大作中,已再三明白表现出来了:
“历史劈头之一大问题,则英雄造时势耶?时势造英雄耶?换言之,则所谓‘历史为少数伟大人物之产儿’,‘英雄传即历史’者,其说然耶否耶?罗素曾言:‘一部世界史,试将其中十数人抽出,恐局面或全变’。此论吾人不能不人认为颇含有一部分真理。……吾以为历史之一大秘密,乃在一个人之个性,何以能扩大为一时代一集团之共性?与夫一时代一集团之共性,何以能寄现于一个人之个性?申言之,则有所谓民族心理,社会心理者,其物实为个人心理之扩大化合品。而复借人之行为以为表现。……由人类心理本身,有突变的可能性。心理之发动,极自由不可方物。无论若何固定之社会,殊不能预料或限制其中之任何时任何人忽然起一奇异之感想。此感想一度暴发,视其人心力之强度如何,可以延蔓及于全社会。”(第170-174页)
这段话完全表现了中国传统历史家的态度,至少,可以说是对于传统历史撰著精神的侧面支持。梁氏不必说,我们可以再看以“科学”“民主”,以“实验主义“相号召的胡适之氏,他对于历史是这样理解的:
“历史好比‘100个大钱,你可以摆成2座50的,也可以摆成4座25的,也可以摆成10座10个’。因为作为历史来看的实在,是我们自己改过来的。这个实在里含有武术人造的分子,实在是一个很服从的女孩子,他百依百顺的由我们替他涂抹起来,装扮起来。实在好比一块大理石到了我们手里,由我们雕成什么像。宇宙是经过我们自己的创造工夫的。无论知识的生活或行为的生活,我们都是创造的。实在的名的一部分,和实在的一部分,都有我们增加的一分子。”(《胡适文存》卷2第440页)
历史就这样像一堆“大钱”让我们任意“摆”;像一块大理石,让我们任意“雕刻”;像一个顺从的女孩子,让我们任意“打扮”。然则去“摆”,去“雕刻”,去“打扮”的我们。照提倡“民主”的胡适之看来,应该是指“人类”,指着“大家”,可是他是这样告诉我们的:
“个人吐一口痰在地上,也许可以毁灭一村一族;他起一个念头,也许可以起几十年的血战;他也许‘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
“吐一口痰在地上”,是任何人都能做的。但胡适显然是把这作为一个陪衬,而说明创造实在,改变历史的,毕竟是那些“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一动念可以惹起“几十年血战”来的大人物,英雄,圣帝,昏君之类,“吾侪小民”,仿佛是无此心力的。
我在这里,并不是想批评胡氏的什么实验主义的历史研究法,那已经是毋须再费笔墨去批评的。我不过要借此表明,他标榜实验主义,并不曾掩盖他从中国传统历史家受到的不良影响。
对于中国有志于“整理国故”,而终不免为“国故”所捉弄的历史家,我们与其说他们是过于浸沉于旧的历史传统,宁不如说他们是太缺乏新的史学的修养。
这是很难怪的,照我们前面所说,新史学的研究,是不到100年的事,是在现代经济学已经被当作一种既成科学来处理,来批判以后的事。慢说在中国,就是在欧美社会,新史学在历史研究的领域内,虽然业已脱去了被视为“异端”的阶段,但显然还不会达到完全代替正统派历史学的阶段。利用科学方法来整理旧史料,在国外,在欧美,一般还是盛行着归纳主义,实验主义,而当作舶来品,从外国,从欧美输入的历史科学,也当然还是“未能免俗”的那一套。
自然,20世纪以来的世界社会经济的变动,一切正统社会科学理论的藩篱,已逐渐被破除了,在前世纪末,一般还被视为“异端”的新社会科学,新历史学,到本世纪初,特别是到了最近20余年来,已经照应着世界经济的变动,与社会阶层势力的消长关系,在每一资本主义国家,甚至在一些落后地带,不胫而走的风行起来。但新的社会科学或新的史学,一般是采取反资本社会的立场,对于正统的各种社会科学予以批判。单在这种限度内,所谓新的社会科学或史学,就完全不是一般俗见所理解的那样,以为那是一种“时尚”,那是学会几个公式就行了的,再容易不过的事体。恰恰相反,那显然是比所谓正统社会科学,更深更进一步的东西:凡属一种批判性的理论或学说,它首先就要求对被批判的对象,有一种明确的理解;不能站在较广阔的较深远的前进一层的境界,根本就不能希望把被批判的对象的不健全的症结指证出来。
然而这对于中国的学术界或社会科学界,实在是一件失之太奢的要求。在一个产业落后,从而,科学落后的社会里面,一般人对于科学因果法则的基本知识修养是一般缺如的。如其说,历史的因果法则的学问,或者所谓史学,在一般社会科学当中,是更有综合性,更需要科学修养才得以理解的科学,那么,我们自认为拔出旧历史传统,而已“整理国故”自命的历史家,即使他们是太实验主义一点了,不也难能可贵么?
可是,“近来实验主义者倡为点点滴滴研究中国史之议,实际上,这是乾嘉学派的旧方法,并不失实验主义的新方法。所谓点点滴滴,不过是对于史料的疏通辩证,训释补辑而已……我们不是说,这种琐碎的研究工作,对于研究中国史是不必要的,反之,我们正觉的这正是研究历史的一个前提工作。但是如果没有正确的方法,就是点点滴滴的历史研究,也是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的。”[10]
从上面的说明,我们制度一般史学界,其所以还不能不逗留在目前这个点点滴滴的研究阶段,其所以还不肯去接近新的史学研究方法,那除了传统历史精神作祟,与一般科学修养缺如外,最基本的原因,也许应当为之于客观现实的限制。但我在这里,不想对我们的客观社会现实,还在如何便于传统历史精神大发挥,和点滴研究兴趣的昂扬,作进一步的解说,我只想表明:单是这两种态度,就大可苟合起来,使一般历史研究者“作迷自障”的不肯去过问上述的社会变动的基本法则,他们有时对于这种历史基本法则所表露的幼稚理解,与一般但凭直观的常识论者,完全没有两样。
第一,他们以为新史学只注重公式,忽视具体事实。然而恰恰相反,它正好是要一切根据具体事实的。不过,它所注意的具体事实,是具体事实的全体,是它们全体的内在关联,是每件事实在全体中的关系。惟其如此,它在接近事实,接近史料以前,必须把握着将近一世纪以来新历史科学研究的成果,即社会一般的发展法则,它是要带着这种法则,去同具体的历史事实接触,并由此去辨释论证一般史料的真实性。自然,我们并不否认晚近想用这种新方法治史的人,有的往往“矫枉过正”的太强调法则,以致流于公式主义,但那种过错,并非由于新史学本身,我们不能据此予以非难。
第二,他们以为新史学只注重物质,忽视精神作用,这种指责,与前一项指责,正相矛盾。物质不就是具体事实么?即使说,他们所非难的是新史学坚持历史的发展定律,系从社会经济方面发现出来,而没有考虑到人类精神活动的作用。然而新史学在任何场合,总不会忘记每种社会经济制度,都是有其相伴而发生的意识形态的。不过,它认为,而且事实已分明显示:精神作用或意识形态尽管在不绝予社会经济制度以影响,归根结底,总在以社会经济作为基础,并在随时皆受着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这就是说,新史学对于历史的演化过程,从未忽视人类精神活动的应得地位。而就其发现的社会发展法则的应用言,却宁在过分高扬人类的精神活动,以为人类把握历史发展法则的关键,就可不致如过去之盲目的让社会经济发展动向所拖着前进,或者作出一些反社会发展趋势的事,而得自觉的有意识的使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遵循着科学的合理的指导。事实上,使人类“由必然的王国飞跃到自由的王国”,正是我们研究新史学的最后目的。请参考下面这段对话罢:
经济宿命论者说:“各别的个人,不过是在波表面的一点泡沫,人类是从属于铁则的;人类只能够知道这个铁则,但不能够使它从属于他的意志。”
社会科学者说“不是的。我们一度知道这个铁则,则这个铁则之羁绊的撤去与否就依存于我们,使必然变成理性的从顺的奴隶,也依存于我们。”
第三,他们以为新史学只注重社会,忽视个人。这种非难,乃是由于他们传统的想法,总以为历史是由少数特殊个人或大智大能、全智全能者造成的。其实,新史学决不忽视特殊个人对于社会的可能特殊成就,它并且也在一定限度内,承认前述罗素氏所说,“一部世界史,试将其中10余人中包括有孔子、耶稣、亚历山大、恺撒、拿破仑、成吉斯汗、希特勒罢,把他们这几位通统由历史抽出,历史无疑会有一些变化,但有几点应明确予以辨别:(一)产生耶稣的社会不能产生孔子,产生恺撒的社会也并不能产生希特勒。耶稣、孔子、恺撒、希特勒,都是他们各别所在社会的产物;并且(二)他们的成就,他们对于各该社会所发生的作用与影响,亦只是在他们那些社会的客观条件允许下,才有可能。比如,在农业的,半封建的社会,孔子学说,仍不患没有支持者,社会局面改观了,它就马上成了与现实不发生关系的古董。把个人从规定他,限制他,成就他的社会条件抽象出来,他便变成了非社会的非人的神奇东西,个人的伟大处,个人的历史价值,在在是要从他所属的社会关系中去看的。
所有上面这一些对于新史学的误解,都是妨阻我们用一般历史法则来说明中国社会经济变动的主观上的原因。但我们还得从客观上去考察一下。
这里所讲的客观方面,主要是就中国历史本身立论,至若我们借以认识中国历史本身的史料,那已带有很浓厚的主观性质,不过,在我们把它作为研究对象的限度内,也可说是客观的了,至少是第二次的客观的了。中国的史料,愈往过去,愈病于贫乏;愈到近世,愈失之庞杂。贫乏固然会不完全,会引起真伪难辨的困难;但庞杂亦不见得就能完全,且更多着以伪乱真与张冠李戴的毛病。往往,残缺的“原始的历史”,比之后来造作的“反省的历史”,还较能给人以清晰的观念哩。这是大家倒能道之的,我们还是就中国历史本身来说罢。
首先,最惹人注意,而又最易使人发生错觉的,中国是一个二千数百年的封建国家。这样长期停滞在封建阶段,遂使大思想家黑格尔(Hegel)那样的人物,亦认定中国是一个没有历史的“空间的国家”;则认定中国历史是循环的妙论,亦是就这长期停滞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王朝新陈代谢的事实来说的,不但如此,作为中国社会长期停滞之内在原因的中国封建制对西欧封建制的诸般特质,更使一些不能明确把握历史法则的真髓的人,难免不因为误解中国的封建体制,更进而误解中国社会的全盘发展历程。
由于中国文化史最大一部分被封建阶段所占去了,只剩下短短几百年间,被算作是奴隶社会阶段的中国奴隶制,又如中国封建制一样,对一般表现了一些特殊,于是中国社会认识上的错觉,又因此无形加强起来。
但是,应用一般历史法则来说明中国社会,除了长期停滞的封建社会阶段外,其困难,与其说是在封建前一阶段的奴隶社会时期的短骤,和奴隶制形态表现的特殊,宁不如说是在封建制向着现代推移所引起的一些复杂而变态的现象。由于中国现代化的特别坎坷遭遇,致使若干中外人士由关心而怀疑到中国社会的原有基础,是不是也能像欧美或日本一样,发展转化成为一个现代型的社会或国家。这种怀疑论的展开,使整个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受到了一种“另眼相觑”的“特殊”遭遇。
最近20年中的中国社会史的研究,虽然使中外经济史学者关于中国社会的理解,有了一些根本的改变,即不再把中国社会看成需要另制一套历史理论或法则,始能加以说明的东西,但中国社会史上的许多特殊表象,毕竟不是硬套现成公式所能解释的。
中国仍尚是“一块科学的新的国土。”(黑格尔语)
注释: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英译本),第12页。
[2]Buckle:《英国文化史》(胡译),上册,第3页。
[3]Barnes:《新史学与社会科学》(董译),下册,第459页
[4]黑格尔:《历史哲学》(王、谢合译),第11页。
[5]黑格尔:《历史哲学》(王、谢合译),第13页。
[6]Barnes:《新史学与社会科学》(董译),下册,第465页。
[7]恩格斯:《反杜林论》(吴译),第361页。
[8]Barnes:《新史学与社会科学》(董译),下册,第464页。
[9]马克思:《资本论》(郭大力、王亚南译),第3卷,第676页。
[10]吕著:《中国通史》上册,第7页
刊于福建省研究院《社会科学》1945年第1卷第4期,选自《王亚南文集》第四卷,福建教育出版社,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