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户”与家庭经济阶层
第四节 坊郭户:城镇居民和工商家庭
城镇工商业家庭称作坊郭户,包括商贾、手工业者和其他市民。[1]宋代官府对坊郭户也划分户等,目的与划分乡村农家的户等一样,也是为了更方便地征派税役,与乡村农家的户等划分出现在汉代的情况不同,坊郭工商家庭的户等划分出现比较晚,《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记载北魏孝明帝孝昌二年(526)收工商税的时候,“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已经开始划户等了,但唐后期穆宗年间两次下诏划坊郭户等,都说是“始定店户等第”[2],看来还是临时性的。入宋以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官府对工商业者的管理和税役征派也更为重视,加上传统的坊市制的解体,工商税役难以再按原来的居民区和店铺摊派了,需要一种新的征派方式和工具,所以就开始正式划分坊郭民户的户等了。
北宋开始划分坊郭户等的时候,似乎规定得不太具体,有时候五年一划,有时候三年一划,到南宋时期才统一规定,与乡村户等一样每三年一划分了。坊郭户也分主户和客户,但是在划分坊郭户户等的时候,只划主户,还是主客家庭一起划,也不见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执行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欧阳修说他在河东(今山西)见到的情况是,“并州最大,在城浮客不入等第;辽州最小,县郭浮客尽充等第”。并且说每“当定户时,系其官吏能否,有只将堪任差配人户定为十等者,有将城邑之民不问贫穷孤老尽充十等者,有只将主户为十等者,有并客户亦定十等者”。[3]可能是朝廷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州县在划分的时候依据实际需要而定。
编排坊郭户等的办法,大致与划分乡村农民家庭的户等相同。同一个城镇里的工商业者按行业划分“行”,由行头总揽行会的管理事务,与乡村的乡长、里正一样,官府有税役征派的时候,行头按户等的高下安排各家去“鳞差”。根据这种情况看,划分工商家庭的户等的时候也要经过行头。有记载说,划分坊郭户等的时候“官吏人人家,打量间架,搜索有无,下至抄及卖饼菜之家”,[4]这些负责划户等的“官吏”届时应该让行头们一起去工商业者的家中做这些事情的。
坊郭工商家庭的户等划分也是依据资产,与乡村不同的是完全按资产,不考虑人丁。坊郭工商家庭的财产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划分户等的时候把这两大类财产分类统计后综合评定。
不动产主要指房舍、作坊和店铺。韩琦在河北巡视的时候看到,在摊派盐税和向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派购买官盐的时候,有很多乡村民户交不起钱,城镇中的坊郭客户也不行,只有城镇的“主户尚能随屋税纳官”,[5]所说的屋税就是房产税,房产税也是划分户等的凭依。据吕陶说,按户等的高下征收城镇坊郭家庭的税钱的时候,有的州县为了多收钱,“不问虚实及有无营运,但有居止屋宅在城市者,估其所值,一概定坊郭等第”。[6]按吕陶说的情况推测,登记的时候本来应该把居住的房屋和开店做生意的房屋分开,而有些地方把作为住所的房屋也当成做生意的房屋了。房产是工商家庭的大宗资产,划分坊郭户等的时候对房产的登统是很精细的,有的时候还要“据紧慢十等均定”,分清这些房屋所在的城镇是繁荣还是荒僻、所在城中的位置是“冲要”还是“闲慢”,[7]有区别地进行估价,就像划分乡村农家的户等的时候丈量田亩要区分“地等”一样,也要按房屋的质量和位置分出等级。有的时候还要把地皮计算在内,有地方志记载说,“坊郭基地以三等均数,计其物力”,[8]同样考虑等级,因为城镇与乡间不同,在工商业中心区“尺地寸土与金同价”,[9]不能不考虑这个因素。
动产类似乡村家庭中的浮财,主要指他们经营的商品、工具和钱物。如前所说,在统计的时候,也是官吏和行头到各家去“搜索有无”,把能计价的所有的东西都折价统计,《永乐大典》所收录的《中书备对》记述说,宋代“坊郭亦以家业纽贯百均定等第”,所说的“纽”就是折合总计,统计出总数再在各个家庭之间比较高下。定出十个等级。至于多少钱以上为第一等,多少钱为第二等……与在乡村划分农民家庭的户等一样,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以一个城市(州治或县治)为单位,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划分。
宋代工商业者也是恪守“用末致富,以本守之”的古训,在城里经营工商业挣钱之后,把相当一部分资金用在购买乡间的田地和房屋方面,一则准备年老以后回乡安度晚年,同时也是为了给儿子们分家用,因为有的儿子适合经营工商业,有的则不适合,需要为其在乡间安置一份家业。城镇工商业者在乡下老家置买的田宅一般不统计在其城镇家庭的动产之内,因为不在一起,甚至有的相隔千百里;但是有时候也把这些田产计人动产,南宋的时候有一则记载说,“坊郭等户率是浮财物力多而田产物力少”,[10]估计这是指的邻近的田产。
城镇工商家庭的税役名目很多,其中的屋税和地税(宅基地税)按房屋的间数和宅基地的面积直接征税,不必借助户等摊征。他们的与户等关系密切的税役主要有八项。一是夫役,就是乡村客户充任的普通徭役,开始只是乡村民户承担,熙宁年间推及到城镇工商家庭中。王安石变法期间让乡村民户出免役钱,同时让坊郭民户出助役钱,相当于免役钱的一半。二是差役,也是运送官物的衙前之类,只是在特殊需要的时候才役及城镇工商家庭,通常情况下只让乡村的上户家庭承担。司马光说衙前主要用乡村富裕家庭去做,“不足,则以坊郭上户为之”;[11]还有人讲,“差役之法行于乡村而不及城郭,非不知城郭之人优逸而乡村之人苦也”,而是为了不影响城镇工商业者的经营。[12]三是职役,即类似乡间里正、户长的行会的行头,不过这种行头常是由本行成员公推,不全是按户等高下轮充的,那些临时性的差事才轮充。四是科配,强制性地让工商家庭与官府进行某种物品的交易,是所谓“和买”的一种,史书上说的“科配,其实于坊郭上户均配”,[13]就是指这种方式。通常科配的东西主要是宫中需要的绢帛、肉类和刍粮。五是盐钱,是与榷盐相配套的生利方式,让工商家庭按户等高下买官府的盐,后来干脆不论买不买都直接交盐钱了。六是酒钱,这是与榷酒相配套的方式,买不买酒都要交酒钱,“于镇户量其家第之高下,抑令纳钱”,每个月七八文到四五十文不等,称为“月解”。[14]七是养马,保马法在乡村和城镇同时实行,有时候按资产数,更多的时候是按各家的户等高下分派任务,如在边防前线的“河北州军,坊郭第三等,乡村第二等,每户养披甲马一匹”,[15]养马以后可以免除本户的其他税役。八是借贷,仿照乡村的青苗法,让城镇工商业家庭按户等高下借贷官府的粮物,到一定时候加上二分利息归还官府。此外,一些临时性的摊派也曾用到坊郭户等制度。
城镇工商业家庭的户等划分与主客户的划分有关系,但是不像乡村五等户制度那样以主客户的划分为前提,而是与主客户制度不规则地结合。划分户等的标准是房产,如同乡村农家的地产一样,漆侠先生曾说过,乡村的客户家庭是“下无立锥之地”,坊郭客户家庭则是“上无片瓦”。[16]坊郭民户有自己的房屋,当店铺必然会生利,用来出租也可以获利,据说有的州治所在的比较繁华的街道每间房月租可达一二百文,被视为“上等有力之家”,即上等户;在偏僻小街上的“闲慢”房屋,每间每月只能赁三五文钱,住在这种地方的家庭是下户。[17]但不论获利多少,只要是有房屋就算是主户,没有房屋靠租房居住或开业的,不论财力厚薄,都算是客户。这种划分标准与宋代乡村主客户划分的标准不同,却与唐中叶以前的土(主)客户划分相似。但这样的划分又违背了宋代主客户制度与户等制度划分的基本精神,特别是在城里有几间偏僻的不值钱的房子就算主户,赁房经商的富裕家庭也算是客户,不是真正按家产的有无来划分的,所以不能像乡村那样只划主户家庭的为五等,而是把所有的坊郭工商家庭一并划分为十等了。
在城镇工商家庭的户等划分中,以第一至第五等为上户,六等至十等为下户,官府经常把六等以下家庭的役钱和摊派任务免除,说明六等户以下的家庭是比较贫穷的。坊郭家庭的上户和下户之间的差距,由于接触市场而悬殊更大,有的工商家庭比一般坊郭户的资产高出许多倍,纳税的时候也“只例作一等均配”,因此有人建议在一等户中再划出高一倍的“富强户”、高三倍的“高强户”和高出五倍以上的“极高强户”,[18]就反映出这种贫富差别之大。另一方面,工商家庭的下户尤其是末流的九等、十等户尽管资产很少,但是可以靠小本生意或自身的手艺谋生,每天可以多少进几文钱,维持一般生活水平,不至于像乡村的客户家庭那样一无所有。
城镇工商家庭各等户的资产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可以作一个大致的推测。开封一个叫万延嗣的商人有家业钱14万贯,被定为“出等户”;辽州的第五等户有家业钱27贯,第七等户有14母,第八等户9贯;一个开饼店的后来靠出租房屋谋利的家庭“日掠房钱六分”,一年折合得钱20贯,被定为第四等户。[19]在一些极为贫穷偏僻的城镇,十等户中有的靠卖水、卖柴为生,没有什么家产;有的则类似城里的雇工,北宋初年一个叫陆万友的大将军早年曾经在城里“业圬镘”,即受雇当瓦工盖房谋生,[20]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四记载开封城内等待雇佣的手工匠人的状况时说:
须修整屋宇,泥补墙壁,生辰忌日欲设斋僧尼道士,即早辰桥市街巷口,皆有木竹匠人,谓之杂货工匠。以致杂作夫人,道士僧人,罗立众聚,候人请唤,谓之罗斋。竹木作料,亦有铺席,砖瓦泥匠,随手即就。
吴自牧的《梦粱录》对南宋杭卅l城里的记载也与之相似。这些随时待雇的工匠和提供修缮房屋的原料的商贩,有的是城镇居民,有的可能是附近乡下的农民,他们如果被列入坊郭户等,也必然是最末的九等十等,相当于坊郭户中的客户家庭。
以上考察的只是集中在城镇中的工商业家庭。这类家庭实际上还应当包括居住在城外从事冶炼、制盐、制糖、制瓷的手工业者和从事贩运的行商们。这些人也与乡村家庭和坊郭家庭一样划分主客户,并且按实际生产能力入籍纳税,有的还分户等,比如矿冶户按冶炉的大小分三等,高炉每年纳3117文,平炉l900文,小炉l300文。[21]据漆侠先生分析,有一座小冶炉就可以达到乡村农民家庭三等户即中户的生活水平,有一两瓮糖霜就可以达到农户四等户的生活水平,有十瓮就成为上户了。[22]但这些散布在城外的工商业者家庭的户等如何划分尚不清楚。
注释:
[1]据游彪教授考察,宋代的坊郭户约占全体民户的20%。参见《关于宋代的免役法——立足于“特殊户籍”的考察》,载《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2]《册府元龟》卷五0四。写这个问题的时候参阅了王曾瑜《宋代的坊郭户》一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宋辽金史论集》第一辑。
[3]《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六。
[4]王廷珪:《卢溪集》卷三一。
[5]《韩魏公集》卷十三。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六。
[7]《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一。
[8]景定《严州续志》卷二。
[9]王禹偁:《小畜集》卷十六。
[10]《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九五。
[11]《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二三。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四。
[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一。
[14]吴潜:《许国公奏议》卷三。
[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
[16]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66页。
[17]《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一。
[18]尹洙:《河南先生文集》卷三。
[1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一;《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六。
[20]《宋史》卷二七一《陆万友传》。
[21]《淳熙三山志》卷十四。
[22]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第十三、十七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