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工业化时期的英国土地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以贵族、乡绅等为代表的土地阶级垄断了土地、掌控了政权,使土地获得了超经济价值的社会属性,成为政治权力和社会声望的基础。为获取政治权力,永久性地融入中上层社会,旧的土地家族、工商业者及其他职业者竞相购置土地。以土地为介质获得贵族和乡绅头衔,融入土地阶级,进而掌握政权成为一种社会心态。同时,因筹措圈地资金而需要出卖的土地,圈地后自耕农出售的土地,旧地主因为欠债而抛售的土地,土地家族为强化主体地产而卖掉的外围土地不断涌向市场。这样,以地产为工具加盟土地阶级、进而掌控政权的社会心态,成为工业化时期英国土地流动的一种重要推动力量。
【关 键 词】英国 工业化时期 土地阶级 社会心态 土地流动
【作者简介】郭爱民,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南京农业大学中华文明研究院博士后。
19世纪晚期以来,欧洲学者在研究英国农村社会某些专门性问题的过程中,触及了工业化时期社会地位和地产之间的联系这一问题。19世纪80年代,工业革命研究的开山者①阿诺德·汤因比从学理上分析了土地和人们社会地位的关系。他写道:“革命之后,土地乡绅在英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们控制了从国家到地方的行政权力,作为社会政治权力基础的土地成了人们狂热追求的对象。对商人来说,只有首先成为地主才能获得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②20世纪以来,汤因比关于土地与社会地位、政治权力关系的论断成为欧洲学者们看待此类问题的经典依据。经济史学家A.H.约翰逊、S.W.阿什利、F.M.L.汤普森、G.E.明格、奇波拉、J.V.贝科特、E.P.汤普森、T.W.海科的相关分析,无论是从方法上还是从结论上都没有超越汤因比。③可以说,欧洲学者关于工业化时期英国地产和社会地位关系的论述多限于学理层面的分析。
在工业化时期④(1700—1880年),英国土地流动的方式涉及多种途径,诸如圈地运动、土地市场、份田运动等。⑤这里,笔者尝试使用实证方法,以工业化时期英国土地的经济特质为基础,从土地阶级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入手,探索土地家族、政府官员等职业者、工商界人士等社会群体为获得地位、权力和名望而对土地的追逐和向土地阶级的融入,分析工业化时期英国社会心态与土地流动的关系。
一、融入土地阶级、谋求社会权力:一种社会心态
工业化时期英国土地价值与家族声望、政治地位之间的密切关系可追溯到前工业化时期。根据马克垚的研究,在中古西欧,“国外学者所说的庄园,不但是一块地产,而且往往是一个政治权力单位,甚至单纯是一个政治权力单位”⑥。随着内战的发生、复辟的结束,由于土地所具有的巨大的经济特质,它替代了国王的宠幸成为人们政治地位升迁的依托。在工业化初始阶段,以“贵族、乡绅”为主的大地主占全国土地份额的60%-70%,以“约曼、家庭农场主、小土地所有者”为主的中小土地所有者占全国土地份额的25%—33%。⑦格雷戈里·金把这一时期英国的社会等级按照自高向低的顺序归纳如下:大贵族(公爵、大主教、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主教)、小贵族(骑士、乡绅、绅士、牧师、教士)、约曼、自耕农、工匠与商人、雇工、茅舍农、乞丐。⑧以上分析表明:工业化之初,英国基本上是一个以土地为基准的分层社会,贵族是土地巨头,处于社会顶端;乡绅⑨次之,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乡绅以下是约曼、家庭农场主自耕农阶层。按照G.E.明格的研究,工业化时期,“在贵族、乡绅、自耕农三个阶层中,每个阶层都在政府中发挥着重要、独特的功能。贵族充任议会上院和政府的成员,或者担当各郡的地方军务长;乡绅充任下院成员,更多的情况下担当地方行政长官;自耕农则充任选民,或者在教区担任教会委员、监督员、测量员。这三个阶层在等级制度中构成一个具有特殊地位、并且发挥政治作用的联合体”⑩。贵族、乡绅、自耕农三个阶层组成的联合体既左右了国家的土地,又主宰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这三个阶层构成了工业化时期英国的土地阶级。
工业化时期,具有巨大经济特质的土地是一个家族在政治上成功与否的物质基础。在上层社会,无论是政界要员还是法律界的杰出法官一般都拥有贵族头衔,而头衔以一定数量的土地为基础。1861年,英国系谱学家伯克论证了二者的关系,他写道:“在头衔授予的问题上,不动产的难题永远存在。国王将不动产作为册封世袭头衔的基础。”(11)这表明,工业化时代,在英国民众的心目中,头衔和以地产为表现形式的财富具有共生关系。为了获得头衔、提高地位、进入政界,待册封者费尽心机购买土地。F.M.L.汤普森对1830—1880年贵族的财富统计如下:“1833年到1885年,册封贵族176位,议会上院接纳了139名新成员。这些新贵族大多为政客,他们利用头衔在政府部门或在议会下院供职,这个比重超过了上述贵族册封数量的3/4。在这139名新接纳的上院贵族中,地产少于3000英亩、年地租收入少于3000英镑的贵族没有超过26名,占总数的1/5。”(12)
以上论证表明,在社会上层,没有地产者可谓寥寥。在地方社会,乡绅把持着官员的位置,作为当地领袖的地位无可挑战。1881年,布罗德里克对乡绅在土地社会中的作用记录如下:“簇拥在他们身边的是不断献媚的佃农和雇工。郡的地方官通常由他们担任,即使做不了郡的长官,也会在他们所处的地域内起主宰作用。在乡间,他们是主要的雇主,也是慈善事业的重要支持者。”(13)
以上分析表明:在工业化时期的英国,土地阶级控制着国家的政权。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地方层面,土地是人们获得社会地位、把持政权的凭借。
在前工业化时期的社会变动中,土地成了稳定人们地位与名望的根基,它替代了国王的宠幸成为人们政治地位高升的依托。鉴于土地是获得社会认可的介质,为了获得或保持显赫的地位与声望、在政权中占有一席之地,许多家族开始追逐土地,以此为入场券从而进入土地阶级。赫尔是英格兰东北部的一个港市,那里的一些商人,如查尔斯·希利、弗朗西斯·德拉普利姆出身于乡绅之家;其他一些成功的商人,如迈斯特尔家族、霍拉肖的赛克斯家族和布罗德利家族在乡间购买土地,建立土地家族。(14)一些原先没有地位和声望的人依靠购买土地来达到这些目的。托马斯·威曾就律师购买土地以提升地位的手段描述道:“除了安格尔西岛,那些自诩没有律师的郡、城市、市镇、乡村,一个也避免不了律师的纠缠。这些律师地位的升迁,靠的就是买断市场上的土地。”(15)托马斯的陈述可以使我们了解到律师们以土地为工具彰显社会地位的一面。以上论述表明:在前工业化时期,英国具有追逐土地、进入土地阶级、借以提高家庭地位的传统心态。
1880年之后,由于第三次议会改革(16)和农业衰落(17),地主在英国政治、经济中呈现衰落之势,但并没有退出政治舞台,他们在议会中仍控制着绝大多数议席。在社会上层,新人不断地涌入,但具有土地背景的人仍牢牢地把持着进入门槛。据统计,“1886—1914年,265个新头衔获得批准,200名是首次进入贵族圈子者。其中,70名是工业新财富的代表,占总数的1/3;另外1/3是职业者的代表,包括律师、外交人员、殖民官员、军人;另外有1/4是旧土地家族的家长。在以上第二类团体的构成成分中,有相当比例的成员属于贵族或乡绅的儿子,尽管他们本身不是地主,但仍旧属于地主阶层的成员。自1885年开始,具有土地背景的贵族的比例开始下降,不过,和土地有渊源的新贵族的比例仍多于3/4。”(18)这表明:到了工业时代晚期,尽管工业财富的代表进入了贵族圈子,但出身于土地家族的新贵族仍占有相当高的比率,土地阶级在社会中仍旧发挥着较大的影响力。追逐土地,进入土地阶级仍是一种社会的主要心态。
二、土地家族:为巩固、扩大社会影响购买土地
在地产集中、地块齐整的前提下,决定土地家族影响力大小的因素在于地产的面积和价值。为巩固、提高社会地位,土地家族经常额外地购买土地。拉格利地产所有人的主要目标是成为侯爵,其实现途径有两种:一是谋求官职,二是积聚地产上的收入。购买土地是提高地产收入的手段,在扩大地产的基础上,该地主于1793年荣获侯爵的称号。由于王室的青睐,泽西伯爵地位上升,截至1736年,伯爵尚无半寸土地。1736年,第三任伯爵投资6000英镑购买了米德尔顿斯托尼地产;1737—1765年,又投资20,000英镑,4次购买邻近的农场。(19)以上材料说明,工业化时期,地主和贵族大规模购买土地目的明确,即扩大地产面积,提高家族影响力。
在向社会梯级攀爬的道路上,英格兰的地产比爱尔兰的地产更具有价值。比如,国王乔治三世拒绝册封希尔斯伯利勋爵担任爱尔兰郡长,原因就在于他在爱尔兰以外没有地产。(20)正因为如此,许多爱尔兰地主极力在英格兰购置土地,以英格兰地产为依据,融入土地阶级,寻求相应的地位和头衔。德拉万原先是爱尔兰男爵,又是北安普敦郡的重要地主,1786年开始拥有英国西顿德拉万的德拉万男爵身份。(21)爱尔兰地主在英格兰积极寻求土地,他们获得土地的方式众多。1750—1760年,伊格伯爵约翰·潘西尔用他在爱尔兰的地产抵押贷款在英格兰购买土地。在复辟后的岁月里,阿加家族的查尔斯以购买格罗朗堡地产为开端,在爱尔兰地区建立了大地产;查尔斯的孙子通过同韦尔伯埃里斯的密斯主教唯一的女儿结婚的方法扩展了家族地产。1781年,他们的儿子被封为克里夫顿子爵,他们的孙子第二任克里夫顿子爵继承了舅舅的财产,1792年同英格兰贵族第三任马尔伯勒公爵的长女结婚,1802年在北安普敦郡购买了他岳父的豪尔顿伯地产。(22)以上材料说明,工业化时期,爱尔兰地主通过多种途径千方百计在英格兰获得地产,建立土地家族,进入土地阶级,提高家族影响力。
有时候,贵族、乡绅为了控制选举的局面而购买土地,利用土地出租的机会将合乎投票资格的租佃农场主牢牢地控制在手中。在利文森-高尔家族的地产上,代理人吉尔伯特青睐于用购买土地而不是在啤酒馆贿赂的方法拉拢选票,基于此因,他自诩为能干的政治代理人。1754年,在给主人的一封信里,他这样写道:“您已经从土地购买中受益,而且您将继续从这种既定策略中受益。您可以省去请这些选民到啤酒馆消费的巨大开支。如果他们中的某些人想与您作对,不让他们有第二次机会是最好的方法。”(23)
在给主人的另一封信里,吉尔伯特进一步表述了购买土地与控制选举之间的关系。他写道:“起初购买这块地产的时候,总支出为7894英镑9先令4便士,现在每年从这块地产上收回的地租为300英镑14先令11便士,而且这些地租中的许多部分可以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在这块地产上还有36张不错的自由持地农选票。”
利用土地出租控制选民的情况在其他地区同样存在。比如,1852年北安普敦郡乡绅查尔斯·蒙克在给其林肯郡北部佃农的一封信中这样写道:“大宪章以及古代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希望我的佃农们在与我取得联系并且明白我的意图之前,不要参加投票……如果你我之间的意见相反,我会在你我之间做出全面的解释和权衡。”(24)这些信件的内容表明,购买土地是地主拓展政治势力的重要手段。工业化时期,英国大地产中的相当一部分就是通过这种途径聚集起来的。例如,1797年对纽卡斯尔土地的一项调查表明,利文森-高尔家族在这里拥有的土地面积很小,仅有21英亩。1797—1813年,利文森-高尔家族在纽卡斯尔的地产由21英亩增加到863英亩。(25)以上论证表明:在工业化时期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土地是人们的社会地位得以保全的重要凭证;土地本身所赋予的价值不仅仅包含农业经济价值,而且还涵盖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基于土地的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土地家族大规模地购买地产并以之为介质控制选区的选票,最终达到操纵政治的目的。
三、各类职业者:购买与自身地位相匹配的地产
为巩固政治地位,政府官员不断购买土地,使地产面积得以扩大,使地产的价值同职位相匹配,以此巩固他们在土地阶级中的地位。下面,以英王对抗法王路易十四的战争中著名政治家购买地产的材料为个案略加说明:罗伯特·沃波尔利用从职位和南海泡沫(26)投机中所获得的财富在诺福克郡扩充地产,使得他从祖先那里继承的地租收入扩大了两三倍;罗伯特·本森曾担任财务大臣,购得了国王在约克郡的大片田地,还于1700—1710年建造了布拉莫姆宅邸,并改造为田园。(27)
在法律界,为了得到法律贵族的头衔或拥有与其头衔相匹配的地产,从业者不断购买田产,力求成为土地阶级中的一员。比如,1832—1835年,在26位被授封为新贵族且地产少于3000英亩的人士中,14位是法官或法律界的官员。(28)辩护律师以及其他种类的律师同样忙于土地购买。伦敦律师托马斯·格林于1810年去世,1821年他的儿子小托马斯购买了600英亩土地,三年后他代表兰开斯特市参加了议会,同时主持每季召开的地方法庭。19世纪30年代,在韦灵顿建立了一座新的庄园宅第,购买零星土地扩展这块地产,小托马斯的儿子道森执行同样的购地策略。(29)安布罗斯·霍尔比奇是位杰出的律师,1662年他在牛津郡购买了茂灵顿地产并不断扩充田产,1873年地产面积达到2958英亩。(30)为数不少的法律勋爵通过购买土地巩固了自己的地位,成为名副其实的殷富地主。比如,布鲁厄姆勋爵每年从坎伯兰郡和威斯特摩兰郡地产上可以得到2500英镑的收入。1832—1885年,在担任大法官法院法官的11人当中,只有6人没有土地。(31)以上论证表明,工业化时期,律师对地产方面的要求虽然呈现放松的趋势,但在总体上,地产仍与律师的地位有着密切联系。
购买土地、建立土地家族、加入土地阶级的行列,也是那些初出茅庐、地产尚不足以支撑其地位的政治家们得以驰骋政坛的物质基础。财政署的许多官员通过这样的途径建立起土地家族。威廉·朗兹是财政署官员,他在白金汉郡购置了土地,在三个儿子结婚的时候将这些地产分给了他们。詹姆斯·韦斯特是财政署官员,出身于沃立克郡的一个土地家族,1783年在沃立克郡购买了一块面积达2749英亩的地产,直到1919年,他的后代仍拥有这块地产。(32)可见,为使自己的职位更加稳妥可靠,政界人士毫不吝啬地购买地产,建立土地家族。
许多地产管家或代理人通过购置土地、建立土地家族进入了乡绅的行伍。比如,18世纪前半叶,约翰·斯佩丁担任怀特黑文郡的詹姆斯·鲁瑟爵士的地产管家,最后他在当地也成为地主,其长子成为乡绅。(33)1710—1756年,约翰·多布斯担任蒙森勋爵在林肯郡东部的地产管家,他在离家30英里的地方购买了一块地产,足以支撑他儿子的乡绅头衔。(34)罗伯特·帕尔默是伦敦的法律业务代理人,后来成为贝德福德公爵的代理人,18世纪60年代在家乡伯克郡桑宁附近购买了霍尔姆园;1873年他的后代在牛津郡和伯克郡拥有地产4000英亩。(35)由于地产管理费用不断上升,居外的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的情形日益增多,这为当地代理人地位的提升创造了良好时机,他们不断购买前者的地产,成为处理乡村事务的关键人物。在利文森-高尔家族地产上,代理人历来就有购买地产、在政府中任职的传统。“1787年,年近70岁的代理人吉尔伯特决定辞职,回到自己在科顿的地产上去,其财产来自法律业务、管理业务、工作清闲而报酬丰厚的政府任职。”(36)土地代理人购买地产既与提高社会地位、参与政府有关,也为退休后还乡做了一定的物质准备。
宗教职业者积极参与土地购置,力求成为土地阶级的一分子。多数主教和牧师是出身于土地家族的幼子,除了从家族中分得一份财产,同时,他们在租有地换户的过程中获得了大量财富,因为新的租有地持有者要缴纳相当数额的入户金。在内战的王位空白时期,众多租约失去效力,到了复辟时期,租有地的入户费急剧增加,神职人员从中获利,积累了巨额财富,这为宗教人士购置地产提供了经济基础。纳撒尼尔·克鲁是达勒姆郡佩莱提恩地区的主教,他利用积累的财富购买土地,又筹措资金整修班姆布尔城堡。查尔斯·阿加身为都柏林大主教,死于1809年,被封为第一任诺曼顿子爵,而他的儿子继续在不列颠广置田产。(37)以上材料说明,宗教界职业人士为提高地位,将创造的财富源源不断地用于购置地产,最终建立土地家族。
医生、军人也积极参与土地的流动。尼沃科的医生塞缪尔·戈登积累了巨额财富,这些财富有两个来源,一是作为大夫的收入,二是从詹尼森的商业家庭那里继承来的财产,他在斯利福德附近购买了一大块土地,18世纪60年代获得了从男爵的头衔;林肯郡的著名医生爱德华·格雷萨德于1730—1740年购置了大片土地。(38)詹姆斯·布里奇斯是军队出纳,挪用了60万英镑公款,在七个郡购买地产,在米德尔塞克斯郡的坎奴兹建立了自己的宅邸,詹姆斯进入了贵族的行列,1719年被封为坎奴兹公爵。(39)
四、工商界人士:为谋求社会地位购买地产
内战结束后,土地贵族和乡绅居于社会中上层,完全垄断了国家和地方政权。具有强大经济价值以及社会与政治影响力的土地仍成为人们追逐的目标。工商业者凭借经济实力广泛购买地产,使自己具有土地阶级的身份,从而获得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H.R.G.格里弗斯对这种现象解释道:“来自工商界的财富转化成了地产,土地购买者的身份由此提升为从男爵,随着地产增多又成为议员,最后成为贵族。”(40)
在城市地区,商人用财富购买土地,成为土地阶级的成员,继而确立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比如,古笛弗里·韦伯斯特是伦敦市民,经营布业,1697年他送儿子托马斯去中殿法学协会深造。古笛弗里用他在伦敦创造的财富在俄塞克斯郡和伦敦购买土地。1703年,托马斯获得男爵头衔,当上了俄塞克斯郡守。(41)威廉爵士是伦敦商人、金匠,他在家乡莱斯特郡的彼默纳购买地产,由于向国王詹姆士一世贷款,获得到了大量封地。(42)詹姆斯·劳瑟是一位土耳其商人的长孙,1784年被封为劳斯代尔伯爵。(43)18世纪,约瑟夫·威戈尔、亨利·汤奇和托马斯·弗里克靠奴隶贸易积累了丰厚的财富,他们在布里斯托尔附近大量购田买地,以此为凭借,他们的后代都进入了绅士的圈子。(44)这样,新生的商人大量购买土地;古老的土地家族通过和商业巨头联姻来丰富家业,并继续购买土地。这就使新的地主不断出现,旧地主的家产得以巩固。
在工商业界,银行家把财富转化为地产、取得贵族身份、融入土地阶级的进程比原来加快了。19世纪30年代之后,从事金融活动的科克家族、贝特曼-利家族、帕金顿家族和波尔科-斯特尔特家族等作为新贵族涌现出来,成为地产业的脊梁。(45)从18世纪末到20世纪,在银行家家族中,史密斯家族每代人丁兴旺,通过购买土地融入了社会上层。(46)
工业家也将资金源源不断地注入地产业,获得乡绅或贵族的头衔,进入土地阶级。大道勒斯钢铁公司是英国钢铁巨头之一,1873年霍梅·布鲁斯被授以阿波戴尔勋爵的头衔,1880年格斯特成为威姆伯恩勋爵,二人购买土地的资金来源于大道勒斯钢铁公司。(47)威廉·赫顿是伯明翰造纸商,他在回忆录中记述了1766年第一次购买土地的情形:“从8岁那年起,我就对土地充满炽热的情感……这种隐藏在污垢后面的强烈欲望从来没有放弃过。”(48)纺织业界巨头里查德·阿克赖特并没有将资金完全集中在工业行业内,而是通过购买地产的方法建立了土地家族。19世纪初,他的五个孙子中四个拥有地产。(49)这些个案表明,诸多工业巨头并未将资金完全投入企业运营之中,而是用部分资金购买地产,建立了土地家族,使后代成为知名人士。以上论证说明,地产是工商业界人士建立新的土地家庭、进入绅士群体、社会地位得以提升的基石。
通过购买地产、建立土地家族的方法,新兴财富创建者渐渐地融入了土地阶级,进入了上层社会。约翰·巴克来自柴郡霍顿地区,19世纪初在斯塔福德郡、什罗普郡、威尔士南部一带是有名的大型钢铁企业主,19世纪30年代,他购买了奥尔布莱顿豪尔地产,凭借这块地产在1851年当上斯塔福德郡郡守。马修·伯尔顿一世是牛津郡图园伯尔顿家族地产的创建者,他的儿子于1848年就任郡守,还同北安普敦郡古老的安赫的卡特赖特家族的女儿结了婚。(50)
五、卖方土地的来源
工业化时期的英国,圈地运动全面展开。准备圈地的村社往往出售部分土地以筹集圈地费用。1793—1802年,巴斯侯爵的土地代理人托马斯·戴维斯与其同事纳萨尼尔·巴顿之间的来往信函透露了这一事实。信中说:“在威尔特郡特罗布里奇城旁边有一个名叫韦斯特伯利的村庄,土地所有者们对土地的围圈事宜争论纷纷。8年之后,土地所有者们达成了一致意见:通过拍卖部分荒地的方法取得圈地开支,任命委员会起草圈地议案。”(51)
小土地所有者也是土地的主要供应者。圈地运动中,自耕农通常会分得三四十英亩土地,围圈费用通常为30—250英镑;若这些土地较为肥沃,并且在圈地前大部分处于敞田的前提下,围圈后的价值至少翻一番。(52)在这样的背景下,自耕农会毫不费力地借到抵押贷款支付圈地费用,或卖掉半打土地以达到这一目的,或按照提高了的土地价格出售,用这笔资金租赁更大的农场。那些以土地为抵押进行圈地借贷的小土地所有者,那些以土地为抵押进行贷款将可耕地转化为牧场的小土地所有者,有些到头来不能偿还债务,不得不出卖仅有的小地产。一份对林肯郡70次议会圈地运动的调查报告显示:在9个村庄中,圈地前后有七八十宗土地买卖。这些土地的销售并未导致小土地所有者总数的下降,变卖地产的小土地所有者的位置被新的小土地所有者弥补。(53)在柴郡、德比郡、莱斯特郡、林肯郡、诺森伯兰郡、诺丁汉郡、沃立克郡,小土地所有者在1832年的数量与1780年的数量同样多。(54)19世纪,小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地产总数明显下降。1800年,英国自耕农耕种土地的数量占英国土地总量的20%,到19世纪末,下降到12%。(55)1846年,不动产专门委员会在埃塞克斯郡进行调查时,经营着560英亩的罗伯特·贝克说:“所有的小地产看来都并入了大地产中,约曼(即自耕农)的数量更少了。”(56)
在建立大地产的过程中,地主们常常卖掉零散的外围地产,集中、强化主体地产,这需要付出几代人的努力。1749—1756年,莱斯特伯爵大面积变卖自己的外围地产,到18世纪后半叶,他的继承人诺福克的科克继续执行同样的卖地策略;同时,他们在主体地产旁边不断地添置田产。(57)1815年,诺福克公爵家的祖传土地传到了第三个侄子手中,他成为诺福克第12任公爵;1839年,他卖掉了自己的地产沃克索珀,得到37.5万英镑,以此资金扩大分布在萨里郡和苏塞克斯郡的家族地产。(58)在这个过程中,地主们通常向议会请愿,要求授权其土地受托人卖掉外围地产,在主体地产周围购置面积相当的土地。1727—1813年,议会通过这样的法令203个;1813—1834年,又通过了90个。(59)
一些旧的土地家族因债务问题而被迫出售土地。土地家族的债务负担通常有一个上限。F.M.L.汤普森对19世纪初期土地家族的债务上限进行了调查,指出:“当债务利息到达等于或超过可支付性家庭收入的临界点,将通过举借新债进行偿付旧债时,一段时期的家庭经济紧缩常常会挽救家庭的财富,而不必减少家庭地产。”(60)比如,1845年埃尔斯伯里首任侯爵可支付的年收入在2.4万—2.5万英镑,每年支付债务的利息高达2.3万英镑,他采取的家庭经济紧缩措施使债务得到有效控制。在家族史上,这一阶段没有出现变卖土地的现象。(61)在债务达到临界点、家庭经济紧缩措施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时,土地家族会首先忍痛卖掉不受限嗣的地产或外围地产。在科克家族,1776年文曼·科克去世,留给儿子托马斯·科克的遗产包括限嗣地产、30,193英镑5先令3便士的外债、一块位于诺福克郡没有受过限嗣的地产。托马斯·科克将这块没有受过限嗣的地产卖给了莱斯特伯爵,弥补了亏空。(62)受债务逼迫,大多数地主设法打破原有的限嗣,卖掉受嗣的外围地产。1748年,德文郡第三任公爵的长子威廉结婚,他们利用良机打破家庭限嗣,将两块外围地产转给信托人,让其处置以抵消债务。(63)有些土地家族由于不能摆脱经济困境,不得不出售主体地产。克拉伦登伯爵是王位复辟的主要受益者之一,通过国王赏赐家族地产得以扩展,从伯爵本人伊始家庭背上了债务。1664年长子亨利继承父业,拖欠公证人19,860英镑的费用,1678年他以牛津郡的康伯利地产为抵押进行贷款,到1700年,这项欠款已达到17,310英镑;由于不能有效地解决债务问题,家族不断变卖土地,1723年继承人得到的仅仅是一个空空的头衔。(64)
缺少子嗣的地主一般要将土地传给旁系亲属,如果继承土地的旁系亲属是城市居民,不乐意到农村当地主,便会将继承的土地推向市场。1797年和1804年,比德勋爵出售了自己在剑桥郡和诺福克郡的土地,这是他通过婚姻方式继承来的。(65)有些旁系继承人继承的土地和他们自己拥有的地产不在同一地区,这些被继承的地产往往逃脱不了被抛售的命运。1762年,斯塔福德郡什格伯勒地产的主人托马斯·安森从当海员的哥哥那里继承了帕克地产,第二年便卖掉了这块土地。(66)
这样,以土地巨大的经济价值为基础,融入土地阶级,进而获得政治权力的社会心态,促动了工业化时期英国土地的市场流动。据笔者计算,工业化时期英国的土地市场流动率为0.496%。(67)按照这样的流转速率,英国的土地平均202年周转一轮,这个流转率相对较慢。因而,对于各类职员、工商界的新富们来说,购买土地建立土地家族,确立社会地位和声誉的过程较为漫长,一般要经过家族成员两三代人至少50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比如,诺丁汉伯爵是芬奇家族的头衔,该家族通过两代人才彻底地成为大地主。(68)克里斯托夫勋爵是商业家族——斯莱德米尔的塞克斯家族的第二代成员,通过购置土地建立宅第成为著名的农业改良家,并且逐渐放弃对金融业和商业的关注。马克·马斯特曼爵士是家族的第三代成员,在这一代,马斯特曼家族开始进入受人尊重的骑马、打猎阶层的行列。(69)
以上论证表明,在工业化时期的英国,以贵族、乡绅、自耕农为代表的土地阶级垄断了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土地,进而控制了国家和地方政权;土地成为人们获得社会地位、把持政权的凭借;以土地为物质媒介,融入土地阶级,获得政治权力和社会声誉,成为当时的一种社会心态。这种心态促使土地家族、政府官员等职业群体、工商界人士等社会群体参与土地的购置。另外,由于圈地运动需要筹集资金,从而造成一些自耕农销售部分土地,圈地后许多自耕农抛售土地;旧的土地家族因为债务而出售土地;许多土地家族为扩大主体地产而卖掉外围地产,市场上待售土地源源不断。这样,以土地为工具融入土地阶级、进而掌控政治权力的社会心态,成为工业化时期英国土地流动的一种重要推动力量。
在英国历史上,作为经济基石的土地往往带有政治权力的成分。早在中古时期,分封制下的土地不仅是衣食的来源,还附着了政治含义。比如,诺曼征服后,英王以服兵役为条件,把全国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其臣下,这样的封建主当时有500名,他们又按同样的方法把土地分封给更小的封建主。(70)因而,封建等级制度建立在土地经济之上。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归根结底是劳动者从事物质生产的实践能力。生产力发展了,才会、而且必然会促进生产关系、社会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的相应变革”(71)。劳动生产效率是衡量生产力状况的核心指标。在前工业化时期,英国一个农民家庭每年生产粮食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13—14世纪合谷物2369公斤,15—16世纪合谷物5520公斤。(72)由于农民的生产能力处于增长状态,农民个体不断强大,富裕农民——乡绅占有全国土地的份额达到了45%—50%。(73)以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土地的占有为基础,出现了乡绅“侵占”议会的局面。譬如,在“伊丽莎白一世晚期,372位下院代表中,300位是乡绅”(74)。在工业化时期,英国农民的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根据笔者的研究,单个农家常年生产粮食的农业劳动效率折合的混合谷物,由工业化初期的5198公斤达到了工业化晚期的78,056公斤,农业劳动效率大幅度提高,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分工由此全面展开。(75)以此为基础,一方面,绝大多数农业人口转向了非农产业;(76)另一方面,土地家族、各类职业者、工商界人士疯狂地追逐具有巨大经济价值并且与权力密切关联的传统物质——土地,以土地为工具,形成了以贵族、乡绅、自耕农为代表的土地阶级,控制了中央、郡、社区的权力。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大地产和大农场经营制度的形成。因而,在从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向社会化大生产和大交换为主的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农民生产能力的增长是基本的推动力量。
注释:
①迪恩:《第一次工业革命》(Phyllis Deane,The First Industrial Revolution),剑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②汤因比:《关于18世纪英格兰工业革命的演讲集》(Arnold Toynbee,Lectures on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of the 18[th] Century in England),伦敦1887年版,第62—63页。
③约翰逊:《小土地所有者的消失》(A.H.Johnson,The Disappearance of the Small Landowner),牛津1909年版,第xiii、119—121页;阿什利:《英格兰的经济组织》(W.Ashley,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England),伦敦1928年版,第122—124页;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F.M.L.Thompson,English Landed Society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伦敦1963年版,第21页;明格:《乡绅》(G.E.Mingay,The Gentry),伦敦1976年版,第4页;奇波拉著,贝昱等译:《欧洲经济史》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65页;贝科特:《土地的所有权与地产管理》(J.V.Beckea,“Landownership and Estate Management”),瑟斯克主编:《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Joan Thirsk,ed.,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第6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45页;E.P.汤普森:《共同的习惯》(E.P.Thompson,Customs in Common),伦敦1991年版,第16页;海科:《英国人民史1688—1914》(T.W.Heyck,A History of the Peoples of the British Isles 1688-1914),伦敦2002年版,第53页。
④关于英国工业化时期的时间界定,参见郭爱民:《工业化时期英国地产代理制度透视》,《世界历史》2011年第3期。
⑤郭爱民:《转型时期英格兰、长三角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比较》,《中国农史》2007年第4期;《维多利亚时代英国份田运动缘由及绩效的考察》,《世界历史》2008年第4期;《工业化时期英国资本与土地流转的市场考察》,《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土地市场与前市场的辩驳》,《现代化研究》第4辑;《英国圈地运动的模式及其对土地分配的影响》,《现代化研究》第5辑。
⑥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1页。
⑦克雷:《经济扩展与社会变迁》(C.G.A.Clay,Economic Expansion and Social Change),剑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43页;奥福顿:《英格兰农业革命》(M.Overton,Agricultural Revolution in England),剑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页。
⑧拉斯莱特:《我们失去的世界》(P.Laslett,The World We Have Lost),剑桥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第38页。
⑨17世纪晚期,英国的土地乡绅数量为15,000个。珀特:《18世纪的英格兰社会》(Roy Porter,English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米赛德科斯1982年版,第81页。
⑩明格:《18世纪英国土地社会》(G.E.Mingay,English Landed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伦敦1963年版,第7—8页。
(11)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62页。
(12)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52—62页。
(13)马丁斯:《一个大地产的运营》(S.W.Martins,A Great Estate at Work),剑桥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5页。
(14)明格:《乡绅》,第8页。
(15)明格:《乡绅》,第8页。
(16)19世纪,英国分别在1832年、1867年、1883—1885年进行了三次议会改革,民主政治逐渐扩大,满足了工业资产阶级的意愿,提供了工人参政的可能性。
(17)在诺福克郡,1894—1896年议会报告书把农业的衰落状况量化如下:地租平均下降33%;2/3的乡绅难以支付家庭开支,将射猎场出租给几个月前破落的佃农们,远走他乡。马丁斯:《一个大地产的运营》,第35—36页。
(18)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294页。
(19)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John Habakkuk,Marriage,Debt,and the Estates System),牛津1994年版,第481—482页。
(20)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483页。
(21)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10—11页。
(22)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483—484页。
(23)沃迪:《18世纪英格兰地产管理》(J.R.Wordie,Estate Management in Eighteenth Century England),伦敦1982年版,第250—251页。
(24)明格:《乡绅》,第119页。
(25)沃迪:《18世纪英格兰地产管理》,第255—256页。
(26)18世纪初,英国私人资本膨胀,闲置的资金迫切寻找出路。1711年,南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720年,南海公司接收全部国债。2—6月,股票价格暴涨,平均涨幅超过5倍。6月,国会通过了《泡沫法案》。从7月开始,南海股价一落千丈,“南海泡沫”破灭。历经一个世纪之后,英国股票市场才走出“南海泡沫”的阴影。
(27)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415页。
(28)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55—56页。
(29)贝科特:《英格兰的贵族》(J.V.Beekett,The Aristocracy in England),牛津1986年版,第129—130页。
(30)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446页。
(31)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56—57页。
(32)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417—418页。
(33)贝科特:《英格兰的贵族》,第129页。
(34)霍尔德内斯:《18世纪英格兰的土地市场》(B.A.Holdemess,“The English Land Market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第27卷,1974年第4期,第572页。
(35)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447页。
(36)沃迪:《18世纪英格兰的地产管理》,第46—53页。
(37)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418—419页。
(38)霍尔德内斯:《18世纪英国的土地市场》,《经济史评论》第27卷,1974年第4期,第567页。
(39)霍佩特:《自由的土地?》(J.Hoppit,A Land of Liberty?),牛津2000年版,第377页。
(40)格里弗斯:《个人起源和议会的相互关系》(H.R.G.Greaves,“Personal Origins and Interrelations of the House of Parliament”),《经济学》(Economica)第26卷,1929年6月,第181页。
(41)贝科特:《英格兰的贵族》,第129页。
(42)明格:《乡绅》,第6页。
(43)汤因比:《关于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演讲集》,第62—63页。
(44)德雷瑟:《被遮盖的奴隶制》(M.Dresser,Slavery Obscured),伦敦2001年版,第117页。
(45)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63页。
(46)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436页。
(47)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63页。
(48)E.P.汤普森:《共同的习惯》,第16—17页。
(49)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120页。
(50)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128—129页。
(51)明格:《英格兰议会圈地运动》(G.E.Mingay,Parliamentary Enclosure in England),伦敦1997年版,第59—60页。
(52)钱伯斯、明格:《农业革命》(J.D.Chambers and G.E.Mingay,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伦敦1966年版,第89页。
(53)钱伯斯、明格:《农业革命》,第89页。
(54)戴维斯:《小土地所有者》(E.Davies,“The Small Landowner,1780—1832”),《经济史评论》第1卷,1927年第1期,第87—113页。
(55)钱伯斯、明格:《农业革命》,第92页。
(56)贝科特:《土地的所有权与地产管理》,瑟斯克主编:《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6卷,第713—714页。
(57)贝科特:《17世纪晚期与18世纪的英格兰土地所有权》(J.V.Beekett,“English Landownership in the Later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经济史评论》第30卷,1977年第4期,第575页。
(58)安文:《19世纪的地产交易》(R.W.Unwin,“A Nineteenth Century Estate Sale”),《农业史评论》(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第23卷,1975年第2期,第116—138页。
(59)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390页。
(60)F.M.L.汤普森:《大地产的终结》(F.M.L.Thompson,“The End of a Great Estate”),《经济史评论》第8卷,1955年第1期,第36—52页;迈格威尔:《多奈格尔勋爵与贝尔法斯特地产的出售》(W.A.Maguire,“Lord Donegall and the Sale of Belfast”),《经济史评论》第26卷,1976年第4期,第572页。
(61)F.M.L.汤普森:《英格兰土地所有权》(F.M.L.Thompson,“English Landownership”),《经济史评论》第11卷,1958年第1期,第121—132页。
(62)帕科:《诺福克的科克》(R.A.C.Parker,Coke of Norfolk),牛津1975年版,第69页。
(63)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367—368页。
(64)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379—380页。
(65)贝科特:《土地的所有权与地产管理》,瑟斯克主编:《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6卷,第549页。
(66)哈巴卡科:《婚姻、债务与地产制度》,第393页。
(67)郭爱民:《转型时期英格兰、长三角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比较》,《中国农史》2007年第4期。
(68)明格:《18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75—76页。
(69)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土地社会》,第129页。
(70)辛普森:《土地法历史导言》(A.W.B.Simpson,An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the Land Law),牛津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3—5页。
(71)庞卓恒:《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72)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3、57页。
(73)克雷:《经济扩展与社会变迁》,第143页。
(74)尼尔:《伊丽莎白时代的议会下院》(J.E.Neale,The Elizabethan House of Commons),伦敦1949年版,第140—148页。
(75)郭爱民:《农民生产能力的增长与社会转型:英格兰和长三角的比较研究》(The Growth of Rural Households’ Production Ability and Social Changes:A Comparative Research between England and the Delta of Yantze River),http://www.lse.ac.uk/collections/ CCPN/newsAndEvents/CCPN.htm#generated-subheading2。
(76)根据格雷戈里·金的统计,工业化初期,英格兰“自耕农”、“农场主”、“茅舍农和乞丐”这几类与农业有关的家庭数目之和为40,000+140,000+150,000+400,000=730,000,家庭总数为1,360,586。格雷戈里·金:《对英格兰资质的自然的政治观察》(Gregory King,“Natural Political Observation upon the State and Condition of England”),瑟斯克、库珀编:《17世纪经济文件集》(Joan Thirsk and J.P.Cooper,eds.,Seventeenth-Century Economic Documents),牛津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780页。可以据此推算,农业家庭(或农业人口)比重为730,000/1,360,586=53.7%。相应地,在工业化晚期,187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总数为22,712,266,从事农业的人口数量为1,657,138,农业人口比重为1,657,138/22,712,266=7.3%。《187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普查》(Census of England and Wales,1871)第3卷,伦敦1973年版,第xxxv页。
来源:《世界历史》2012年4期,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