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林 译[1]
内容提要:酋长是拥有一种特殊社会-政治地位的个人。酋邦则是政治制度中的一种,它拥有双层级的管理结构。而早期国家是三层级的,它是跨区域的一种社会-政治组织,拥有权力集中的政府,用以规范复杂分层社会的社会关系。从游团、村落、酋邦到早期国家,社会-政治组织的演化是进化性质的结构变化。在最早的人类社会中,为应对各种事务,出现了临时领导。随着人口增加,社会事务愈趋繁杂,管理形式的变化不可避免,酋长和酋邦以及最终国家都相应地演化了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在大多数社会起作用的一种力量,是剩余产品的生产,这通常被归因于某个超自然力量的积极影响。至于战争和其他形式的强制力量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在开始时期影响有限;它们真正起作用,要在社会规模变大,对食物、土地或贵重物品的需求开始影响人们的行为之后。最后,本文概括了早期国家产生的四种必要条件:一定数量的人口与领土,足以保证剩余产品生产以供养脱离直接生产人员的经济方式,足以合法化等级管理组织与社会-政治不平等的意识形态。
关键词:酋长 酋邦 早期国家 社会-政治组织的演化
本文将分析酋长、酋邦和早期国家等概念,论述社会-政治组织的演化。文章分为两部分。首先定义这些概念。其次论述社会-政治现象演化的过程。两部分的问题都相当复杂,即便这仅仅是因为许多学者已经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定义
定义从来就不是客观的,定义的选择始终是一种策略。人们有时为了把尽可能多的案例涵盖起来而需要广义的定义,有时却为了排除大量案例而需要狭义的定义。这样,定义的选择或者提出完全是作者的学术偏爱(或偏见)。在定义的选择过程中,他的或她的学术背景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这是不言自明的。至少在我提出这些定义时,两种理论方法发挥了作用。首先,我喜欢比较研究。这意味着我的研究以大量案例的比较为基础,这些案例源自很多文化背景不同的社会。我的研究旨在发现(并解释)相似性和/或相异性。因此,我提出了广义的定义,目的是使这些定义适用于尽可能多的案例。[2]我的第二个兴趣涉及到了进化论。我已经在几部作品中阐明了我坚持什么类型的进化论。在我看来,进化是结构的变化。[3]这意味着一旦某个变化的结果在一种制度或组织的很多方面或所有方面表现出来,那么一种进化性质的变化便发生了。进化的方向是多维的。发展可能朝着越来越复杂的方向进行(这是传统观点),也可能是在衰落或崩溃的方向上前进。[4]而且,进化是分阶段的,也是有过程的。我们要想获得对现象和其最终变化的正确认识,阶段和过程都是必要的考察对象。[5]
在进行了前言式的陈述之后,我现在要把资料聚拢在一起,构建关于政治领导者——酋长——的定义。[6]酋长是本文将要定义的三个概念当中的第一个。
1、酋长
酋长是一定数量人们的社会-政治领导者。这个数量的具体数字尚无法确定,虽然厄尔(Earle)认为它应该以数千计。[7]要想把酋长与其他类型的社会-政治领导者区别开来,我们需要提供更多关于酋长的特征。首先,酋长是世袭领导者,享有世袭地位。[8]根据库尔茨(Kurtz)的观点,[9]酋长的地位体现了一种“政治职位”,这意味着领导者能够将其权威和权力传给自己的后代,而不会受到政治团体的反对。酋长身份是某个家族的特权。当酋长去世时,他的儿子(或有时是弟弟或堂兄弟)将继承他的职位。在这方面,他不同于大人(bigman)或主席(president)。这些是所谓的获得性职位。他们是被选举出来的,或者是被任命的,基础是他们为了获得那个职位而完成了某种形式的任务。然而,酋长也不可能毫无作为,他们也不得不展示自己统治人们的能力,并实现人们对其寄予的期望。[10]非常强大的酋长有时被称为最高酋长。我们几乎不能把酋长与国王区分开来,他们都是世袭的社会-政治领导者。或许有人寻找他们在拥有权力程度上的差异,但因为弱势国王与强大酋长之间的差异微乎其微,所以这种方式解决不了问题。[11]事实上,国王是国家(或早期国家)的首领,而酋长则不是。
酋长的第二个主要特征是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神圣的。人们相信酋长(通常以相当模糊的方式)继承了神、精灵或神秘祖先的血统,因而酋长被视作某些特殊能力的源泉,其中最重要的是他们那种所谓的增产能力,即能够对妇女、母牛和土地的丰产造成积极影响的能力。这种意识形态使酋长的领导权具有了高度合法性。
然而,关于这种意识形态,有各种版本的说法。在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大部分地区,人们相信,很久以前,一个男子为了农业生产而开辟了土地。在开辟土地时,他与土地精灵取得了联系。经过某种谈判以后,他们达成了协议。男子(和他的后代)将获得土地精灵掌握的丰产。作为回报,男子(和他的后代)要向土地精灵奉献某些祭品。[12]其他那些到这个地区定居的人群将不得不与这个丰产的新拥有者达成协议。既非征服,也非战争在发挥作用。新来者要想分享该男子对丰产的控制,就不得不认可这位领导者。用科皮托夫(Kopytoff)的话来讲,“形成中的宗族首领发现,只要使自己始终处于根基牢固的人群金字塔的顶点,就可以变成酋长”。[13]我们发现这种风俗至今仍然在非洲的几个地区发挥作用。[14]尽管他成功地当上了酋长,但仍不是神圣的,所以他不得不通过各种仪式将自己变成神圣酋长。[15]
在波利尼西亚(Polynesia),(以前的)人们认为酋长的宗族是神秘祖先的亲属,与神或精灵关系密切。通过一条连贯的长子继承系谱,酋长与最早的半人神联系起来。这种联系对于非长子家族来说是间接的。[16]普通人与主要神的联系以酋长为媒介。食物生产依赖于某些仪式。这些仪式是为了纪念祖先神而举行的。酋长垄断了这些仪式。既然整个群体的生存和再生产依赖于酋长的工作,那么这就产生了一种感觉,即每个人都要感恩于酋长。事实上,人们也付出了沉重代价,必须为酋长提供劳力、食物、物品和女儿。
很明显,这种意识形态为酋长的地位提供了可靠合法性,因为它解释并证明现存权力划分是正当的。这种制度顺利地运行,但条件是酋长履行“条约”中他应承担的部分条款,即促使丰产和安康变成现实。这是一种互惠。一旦酋长未能或不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酋长就可能被废黜,这种事情曾发生在波利尼西亚的马克萨斯群岛(Marquesas Islands)和复活节岛(Easter Island)。[17]神圣的非洲酋长和国王等候不同的命运。当他们的人生接近晚年时,他们的臣民便担心他们不再能够履行必要的仪式,从而不能保证丰产。为了阻止这种灾难发生,统治者必须死掉。他被他的妻子或仆人忠诚地谋杀,或者他执行自杀。一位强壮的新统治者从他的众多儿子中选出来,占据他的位置,并借助各种仪式变为神圣者。[18]
在所有案例中,酋长都把大量食物和物品收集起来,之后再发放出去。暴力可能在食物和物品的收集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酋长的合法地位通常使强制执行显得不是很必要。然而,物品的发放不能等同于再分配,因为大多数物品被用于供养酋长的统治集团,或者为统治精英的政治活动提供财政支持。[19]酋长的部分收入被用于构建大型工程:诸如英国史前巨石柱这样的圣地,[20]戈佐岛(Gozo)上的神庙,[21]复活节岛上的雕像,[22]密西西比河谷的城镇,[23]玛雅的金字塔,[24]汤加(Tonga)和夏威夷(Hawai’i)的纪念性坟墓和神庙。[25]
很多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深信酋邦是以频繁的战争为特征的。[26]文学作品充满了正在战斗的和征服的酋长和国王的名字,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否认他们的存在。然而,我们也有理由将酋邦构想为相对和平的组织。“战争状态(State of Warre)”的概念解释了这一点。这个概念(由17世纪的哲学家霍布斯Hobbes提出来)认为在这些社会里,没有任何规范力量可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战斗,审查野心勃勃的个人(萨林斯[Sahlins] 解释了这点)。[27]
为了使自己免于这样的危险,政治领导者们认真建筑城墙、壕沟、栅栏和沟渠,使他们的聚落尽可能坚不可摧。这种防御体系基本实现了预期目的,曼塔罗(Mantaro)的厄尔[28]或者拉帕岛(Rapa)的巴克尔(Van Bakel)[29]证明了这点。防御工事未能阻止战斗和袭击的发生,却使居民处于相对安全的状态。
在概括了人类学著作中经常提到的酋长的特点之后,可以对酋长做出如下定义:
酋长是获得了政治职位的世袭的社会-政治领导者,他拥有所谓的增产能力,可以积聚物品,收集食物,用以维持以自己为中心的等级制度,建造大型的土木工程,并掌握着发动战争的最终权力,防御,或者征服。
2、酋邦
卡内罗认为卡勒弗·奥伯格(Kalervo Oberg)将酋邦的概念引入人类学(和考古学)中。[30]1950年,卡勒弗·奥伯格“提出了以政治结构的比较研究为中心的文化形态类型学”。[31]酋邦是这些文化形态之一。酋邦的概念很快就被广泛使用。就酋邦的最重要特征而言,卡勒弗·奥伯格认为酋邦是多村落结构,由一位最高酋长统治;最高酋长控制着很多区和村落,而区和村落由次级酋长统治。[32]从而,这种政治结构的特点是双管理层的存在:地方管理层,地方由大量村落、亚族或家族构成,每个村落、亚族或家族都处于一个低级酋长的统治之下;中心管理层,最高酋长属于该管理层。
“酋长”和“酋邦”具有不同的内涵。“酋长”一词与特殊的社会-政治地位有关,而“酋邦”这个词则与政治结构(组织)的特殊类型息息相关。酋长是人们的领导者,享有世袭地位。他或她处于政治组织的不同层级上。他们可能是村落首领,也可能是复杂政治结构的领导者。然而,酋邦却是政治结构体系的一部分,以多层级的政治管理为基础。最简单的体系仅仅由地方公社组成,其特征是单管理层,管理者是村落酋长或首领。第二种组织体系以双管理层为特征,被称为酋邦。在这种组织体系中,大量地方公社被统一在一个领导者的统治之下,这个领导者就是(最高)酋长。[33]早期国家是第三种组织体系,至少有三个管理层。[34]
我们知道的很多组织体系都是两个管理层级的。惹尼·哈戈斯坦因(Renée Hagesteijn)详细描述了早期泰国(Thai)的母昂(muang),[35]母昂由一个中心村落和大量附属于中心村落的关联村落构成,(最高)酋长居住在中心村落。这些母昂是十分稳定的政治单元,与雄心勃勃的统治者创建早期地域国家那种常常短暂的成就比起来,更是如此。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了密西西比河谷双管理层的城镇。德雷南(Drennan)、汉克斯(Hanks)和彼得森(Peterson)提到了特里波耶(Tripol’ye)铜石并用时代的酋邦,位于欧亚大草原上。[36]托马斯(Thomas)提到了波利尼西亚的马克萨斯群岛的酋邦。[37]这样,我们似乎完全可以假设一个酋邦由一个酋长统治,而一个酋长统治着一个酋邦。然而,民族学记录却向我们讲述了不同的内容。人们在美国和加拿大西北沿海地区的印第安人当中发现了大量地方公社。就这些公社而言,德鲁克(Drucker)认为“西北海岸土著文化当中基本的和唯一的政治单位是地方群体”。[38]在这些地方公社中,每个公社都有大量酋长。[39]这些酋长是世袭的社会-政治领导者,从而符合上面提出来的酋长的定义范畴。一个村落内的多个酋长之间,多个村落之间,都存在强烈的竞争感。[40]布莱克曼告诉我们,在海达人(Haida)当中,同一个村落里面生活着几个宗族,每个宗族都有自己的世袭酋长。[41]很明显,这些多酋长地方群体不能归入酋邦行列。关于夸扣特尔人(Kwakiutl),卡内罗指出,很多酋长是根据他们在仪式中的地位确定等级的,任何酋长、甚至最高村落的酋长都不能对其他任何村落的居民下达命令,只能对自己的村落居民下达命令。他得出了确定无疑的结论:“通过对整个文化的详细阐释来看,西北海岸的部落从未达到酋邦的水平。”[42]
从而,酋长与酋邦的联系并非始终一致。此外,我们也发现了由一些完全可以视作大人的领导者实施统治的双管理层的政治组织(因此是酋邦)。这种政治结构的案例是由范西纳(Vansina)提供的,[43]适用于中非的刚果(Congo)地区。村落领导者和“区”领导者是大人。他们亲自构建自己的地位。他们是成绩卓著的领导者,他们努力将尽可能多的年轻人聚拢到他们的村落里。整个结构以一个关于双边家族纽带的传说为基础。一个家族群体的领导者被称为“父亲”;这些家族的首领是他的“儿子们”。村落是一些家族的集合体,这些家族受显赫家族的大人的领导。大量村落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区”,这个区由“长兄”领导,长兄实际上就是村落首领中的最强大者。[44]
由此可见,酋长这个词应该专指世袭社会-政治领导者,就像前面那部分定义的那样,而酋邦这个词则专指双管理层的政治组织。酋长和酋邦不是同一个概念。[45]
酋邦是双管理层的社会政治组织(结构),它拥有不等数量的地方公社(村落、小村落、家族),地方公社都有自己的领导者,他们服属于政治中心的领导者。
3、早期国家
这里阐述的早期国家的特征,基于克莱森(Claessen)和沙尔尼克(Skalník)1978年对《早期国家》一书的综述。[46]
早期国家是独立的社会-政治组织,具有边界明晰的领土和一个政府中心。[47]早期国家的经济以农业(在某些情况下,以田园主义或混合经济)为主,以贸易和市场体系为辅,全职专家也出现了。农业中的剩余产品和从贸易以及市场上征得的税收形成了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这由全职官员免于物质生产劳动这一点体现出来。[48]
人口至少分成两个社会阶层:社会上层由统治者、他的亲属和统治阶级构成,社会下层包括小农和居住在小公社里的佃户。食物的实际生产仅限于某些社会群体,物质资料的使用权也是不平等的。社会上层通常将贡物或税收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然而,税收是由所有社会群体交纳的,尽管各个群体所纳之税在数量和质量上有所不同。
统治者的地位是以神话宣传和神谱为基础的,神谱将统治者与超自然力量(神、精灵或祖先)联系起来。人们假设他成功地使妇女、母牛和土地实现了丰产。他也被视作慈善者,即被视作赠品、报酬和礼物的给予者。他的周围是宫廷人员和卫士。早期国家的意识形态似乎建立在互惠的观念基础上:所有臣民群体都为统治者提供物品和服务(贡税),而统治者的职责是为其臣民提供保护、法律和秩序,并赐予臣民以仁慈。仁慈似乎不是平衡的,物品和劳力的流通最多只是在理论层面上得以实现,在现实中盛行的是一种再分配性质的剥削。统治者地位的神圣性是其领导权的最重要要素。结果,他变成了早期国家的中枢。祭司集团维持国家的意识形态。统治阶级由统治者家族的成员、氏族或宗族首领以及高级职位的任职者构成。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似乎罕见,而且似乎对于个人在早期国家当中高社会地位的达成并不重要。[49]社会不平等的首要基础似乎是出身,社会成员与统治者家族的关系远近是划分社会地位的准则。统治者与平民大众之间不存在直接亲属关系。[50]
为了管理早期国家,任务代表团制度演变出来。政府机构有大量执行任务的公职人员。“普通公职人员”主要出任地区和地方层次的职位,而“专业公职人员”则更多地出任国家层次的职位。[51]尽管在理论上仅仅统治者有权颁布法律和法令,但很多其他人也对国家事务和其发展实施正式或非正式的影响。政府和国家朝着中央集权化的方向发展,其特点经常是人们对“权力平衡”政策的追求和对重要职位的竞争。集中力超过了分裂和分离倾向。中央政府的影响在生活的所有领域起决定作用。然而,似乎只有统治者和统治集团才对国家感兴趣。对于普通人来说,国家遥不可及,除了偶尔征收税务,国家没有更多的意义。
通过前面的叙述,我们现在可以确定早期国家的定义:
早期国家是一种三层级(国家、地区和地方层级)跨区域的权力集中起来的社会-政治组织,其职责是规范复杂分层社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至少被分成两个基本的社会阶层,或者说,兴起了两个社会阶级,也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阶级。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统治者拥有政治支配权力,被统治者履行纳税义务。以互惠原则为基础的共同意识形态合法化了这种关系。[52]
“共同意识形态”这个词并不意味着社会上层和下层都分享一种广泛认可的意识形态,而是仅仅意味着两个社会阶层之间在思想上存在足够的重叠部分,使相互的理解成为可能。互惠关系是不对称的。普通人提供物品和服务,统治者则回报以保护、法律、秩序、丰产。这是一种物品与利益的交换。
二、社会-政治形态的演化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不可能全面分析演化和进化论,也不可能详细描述所有类型的社会政治组织的演化。这里有必要重复一点,即我把演化视作结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变化影响到文化(政治结构,社会)的所有方面或大多数方面。这解释了为什么进化性质的变化经常是缓慢的,有时几乎不能被人们察觉。较长时间之后,人们才能够确定一种结构变化已经发生了。[53]我们要做一些附加说明。在接下来几部分,我将提及一些特殊社会和特殊发展,这些社会和发展被认为是进化性质的。我们可以借助很多案例(例证),勾勒出一种进化性质的发展。这些案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视作进化的代表?这个问题没有确切的答案。然而,因为我们所描述的进化性质的变化确实发生在不同大陆的不同社会里,所以它们提供了一般模式。一个论证需要多少个案例?我再次运用第一部分关于比较方法的讨论来回答这个问题。我在第一部分提到了纳德尔(Nadel)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54]
1、起点
安全的假设是社会的主要进化性质的变化开始于大约10000年前。直到那时,地球上的生命还处于寒冷和冰川的控制下。只有一些规模不大的人群生活在一起,依靠其作为狩猎者和采集者所掌握的技术生存下来。这并不是说他们的生活始终是痛苦和可怜的。早在1968年,萨林斯就指出,这种小规模人群中的一些可以被描绘为“最早的富有社会”。[55]这种人群,或者说游团(band)的规模,各不相同,介于25人和50人之间。[56]随着它们在规模上的扩大,人群倾向于分裂。一个原因是食物的获取不足以适应人群规模的扩大。另一个原因可能是这种平等人群无力解决冲突问题。领导者既没有足够的权力调节差异,也没有足够的权力纠正统治中的过错。[57]只有这些问题才使领导权成为必要。他(或她)事实上是临时领导;只有当他的(或她的)领导权是必要的时候,领导者才能够起作用。[58]游团的成员可以在没有首领的情况下完成他们的任务,首领在这种情况下不起任何作用。游团的大多数人过着游牧生活,跟随着漫游的动物群前行。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游团建筑更多的持久据点,例如在法兰西多尔多涅河(Dordogne)/韦泽尔河(Vézère)地区的洞穴和石洞(上面悬挂着岩石)里。在罗斯大草原上,人们借助巨大骨骼建筑庇护所。游团人口的数量太少了,不能确保其生物遗传。一般来说,在人群内部,没有婚姻伙伴。为了允许必要的婚姻伙伴进入群体,一些关系被建立起来,通过交换姐妹,或者通过契约的方式,一些人与其他狩猎者和采集者的小人群生活在一起,并在特定时间归还婚姻伙伴。这样的网络系统可能总是在尼德兰人那里起作用,必然也在克罗马农人(Cro-Magnons)那里起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这些网络系统是一种部落。事实上,泰勒(Tylor)的格言是完全适用的,即早期男人要么选择“与族外人结婚,要么选择族群灭绝”。[59]
2、食物生产、村落和酋长
直到冰河时代结束时,人类生活才真正变得不同了。气候变化使食物生产成为可能,而较大的人群能够生活在一起;全新世时代已经开始了。[60]人们并非完全不适应这种新的生活方式,因为他们始终有群体生活的经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经验使得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持久人群的生活方式导致了小村落和后来的村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口需要规范和领导。约翰逊(Gregory A.Johnson)解释了这点。[61]他分析了人口的增多与更持久政府形态的发展之间的关系。他把这种关系与处理越来越多信息的问题和决策问题联系起来。人们吸收信息、然后将其转变成决策的能力在当时是有限的。如果领导权没有获得发展,那么人群合作的特性和执行任务的能力将会衰弱,而人群将分裂。若使人群不分裂,那么就必须发展更有效的组织形态和更强大的领导形式。更发达的社会-政治组织形态的演化已经开始了,也就是说,这种演化已经不可避免。
在一些小农业村落里,社会不平等可能已经确立起来。对荷兰(公元前5500—前5000年)南部埃斯路(Elsloo)的班德克拉米克(Bandkeramik)村落考古遗址的认真分析,并将其与德国的小村落进行比较以后,维尔德(Pieter van de Velde)发现了这点。[62]房屋大小的不同、垃圾坑中发现物的不同、斧子分布的不同,都清楚地表明社会地位和财富的差别是存在的。在他的分析中,房屋类型的差异尤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这些差异持续了很长时间。“阶等社会组织展示了极大的稳定性。”[63]墓地的资料确实证明了他的结论。[64]以不同房屋类型的持续存在为基础,维尔德得出了如下结论:世袭领导阶层已经出现了,村落酋长和村落里的小酋长在其中发挥作用。[65]酋长已经进入了历史轨迹。结构变化已经发生了。
社会分层确实出现了,有时在实践中未引起当事人的注意。康拉德?科塔克(ConradKottak)描述了这种发展。[66]他告诉我们,在遥远的过去——大约3000年前,非常少的人居住在东非维多利亚(Lake Victoria)湖畔。气候适宜,土地肥沃,湖泊提供水、鱼以及贸易可能性。在这些适宜的条件下,人口开始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个湖滨都住满了人。毫不减弱的人口增长迫使社会演化,人们去寻找更多的居住地,在内陆发现了土地。但是,不像卡内罗著名的环境限制理论描述的那样,[67]我们没有发现战争或征服的迹象,发展是和平的。那些去往(或被派往)内陆的人们大多数是非长子的非长子和他们的随从。他们想当然地未被禁止进入荒漠地区。内陆的土地也是肥沃的,气候也是适宜的。唯一的不利是他们不再能直接进入湖泊,从而不能捕鱼,不能进行贸易。如果他们打算分享湖泊提供的优势,他们就得依赖于湖畔居民的慷慨,湖畔居民是他们的兄长、伯父和堂兄。这里出现了一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下,不是每一个相同年龄、相同性别的人都能平等地获得谋生手段。这个发展出来的社会被弗里德(Fried)定义为分层社会(stratified society)。[68]科塔克的模式表明了社会是怎样(几乎毫无涟漪地)进入一种状况的。在这种状况下,诸如“阶等”和“分层”这样的术语是适宜的。演化可能就是如此简单。这些发展将很容易导致酋长和酋邦的出现;那里有建筑物街区。在分层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香蕉的生产发挥了作用,因为这些香蕉提供了安全丰富的食物源泉,这种食物可能被宗族首领用在再分配网络体系中。[69]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作为社会领导者的地位被强烈提升,这些领导者之中最具竞争力的或最具野心的人演变成了统治酋邦的酋长。
稍微类似的状况出现在古老塔西提岛(Tahiti)的早期国家和酋邦中。这里社会结构建立在雷美格(ramage)的基础上。雷美格是大规模的、世袭的和有组织的家族群体。在这些家族中,出生次序决定了阶等。家族拥有土地、房屋、独木舟和其他财产。在雷美格之内,较小的人群是存在的。这些群体也是世袭阶等群体。最高等级人群的酋长是阿里莱(ari’irahi),是高级血缘家族的首领,这个家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最高祖先,这为他提供了神圣合法性,并使他拥有了那种所谓能够影响其人们的丰产和健康的能力。他的权威涵盖雷美格的所有居民点,雷美格已经扩张到了整个地区。从而,他统治着一个多村落社会,即酋邦。这种等级结构的必然结果是一些家族处于低等级。当对土地和物品所有权的宣称以低等级家族世袭成员的地位为基础时,曼内胡(manahune)只有有限的所有权。一些作家将他们视为无地者,其所依据的观点是以如下事实为基础的,即大多数曼内胡在海岸贵族土地上做佃农。然而,他们实际上对岛屿内陆山区的边远土地拥有所有权,但这种土地是最无吸引力的。因此,他们不愿意远离大海,宁可到海岸,接受这样的事实,即他们不得不在雷美格的高等级成员的土地上充当佃农。他们的地位低下,事实上与那些奴隶或其他仆人没什么差别。[70]
就中美洲而言,大卫·弗赖德尔(David Freidel)讲述了大约10000年前人们是怎样在中美洲北部生活的。[71]他们的狩猎、采集和捕鱼生活方式逐渐让位于农业,他们开始生活在村落中。只有当一些植物“通过栽培而满足人类需要”时,这才能够发生。[72]公元前5000年以后,特瓦坎河谷(Tehuacán Valley)的一些村民开始寻找火山玻璃,贸易路线发展起来。也有迹象表明在这个早期阶段,一种宗教形式已经发展起来,人类牺牲在这种宗教中发挥作用。[73]格罗夫(Grove)和吉莱斯皮(Gillespie)认为,对于这一地区的大多数家族来说,最有价值的土地是河流冲积堤,后者能够产出极高的产品。[74]一个家族或一群人对最好土地的控制为其提供了刺激物,使他们可以获得对其他人群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控制。人们对农业的依赖导致人们相信神的介入是必要的,这似乎是可能的。在不太幸运的农民眼中,一些家族(占据最肥沃的土地)更可能得到了超自然力量而非其他事物的支持。这种信仰是神圣酋长和酋邦发展的基础。在一些酋邦所在的地方,祭坛被建筑起来,有地位的要人坐在地狱的入口处,显示他们作为社会和那些与雨水以及丰产息息相关的超自然力量之间的协调者而在宇宙中占据的中枢地位。这些纪念物明确表达了一种泛中美洲观念:“酋长借助其神圣性质而被提升到高于社会的地位”。[75]越来越多的人口有时导致食物生产的压力,农民逐渐成功地影响到了植物的再生产,并培育出杂交玉米,杂交玉米成为稳定食物。而且,旅行者和商人的网络也在饥馑时期为人们提供食物,[76]这些社会的人口大量增加。
关于斯里兰卡,莱斯利·古纳瓦尔达纳(Leslie Gunawardana)对社会不平等的演化和村落以及水利工程的形成进行了详细概述。[77]与其他案例相似,这里生态因素在创造社会不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村落与村落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拥有的可耕地的质量和灌溉用水,自然而然地并不相同。从长远来看,这不仅创造了不平等,也创造了社会分层。在这种社会里,并非所有同性别、同年龄阶段的成员都能平等地获得那些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78]这种分层社会保持了几个世纪,尽管人们对地位的竞争不断发生。为了对抗人们对地位的追求,显赫家族通过婚姻关系创造一种组织严密的同族政治关系网络,从而形成一个核心集团,外来者几乎不能进入。在这些发展中,灌溉设施(水闸)的掌握起到了关键作用。水闸装置的运用使得拥有者能够严格处理水的问题,并能够借以促进农业剩余产品的累积,农业剩余产品是作为对水的报偿而呈交上来的。另外,通过小块土地的奉献和小规模灌溉工程转交给佛教修道院,捐赠者获得了丰富的业力(karma),后者使他们能够合法地享有高于其他人的物质优势。[79]这里农业成功与宗教思想之间的联系也建立起来了。[80]对于酋邦的演化来说,同族核心集团是一个良好的起点。
因为前面提到的案例主要以考古学资料为基础,所以这里增加一个人类学的研究案例可能是有助益的。缅甸高地的克钦人(Kachin of High land Burma)有一种经济生活方式。在这种方式中,农业是人们首要的谋生手段。[81]他们居住在村落里,村民借助隔离的宗族结构彼此联系起来,在这种结构中,婚姻关系采取循环婚姻形式。也就是说,A宗族为B宗族提供新娘,B宗族为C宗族提供新娘,以此类推,直到最后X宗族为A宗族提供新娘。新娘的价钱自然是按照相反的方向循环。按照流行的思想意识来看,给予者比接受者的地位高。因为所有宗族同时是新娘给予者和新娘接受者,所以这种制度没有导致权力和威望分配方面发生长远意义的变化。一般来说,小块土地不会有高产量,但偶尔可以收获大量谷物。因为人们不知道如何储存谷物,所以产生了为所有村民举办宴会的风俗。宴会的主人从其行动中获得很大威望。由于每个家族都如此经常地组织这样的宴会,所以这几乎未导致社会秩序的结构变化。但可能如此碰巧的是,这些宗族之一能够一次接一次地举行几次宴会。这确实影响了村落的平等主义结构,因为幸运的宗族为自己积累了更持久的威望。结果是优势宗族的女儿们变得更昂贵,较高的新娘价格增加了这个宗族的兴旺。如果这种倾向继续,那么对于村落的男孩们来说,女孩们就变得太昂贵了。然后,他们便构建一种新的婚姻循环模式,而繁荣的宗族不得不寻找另一种新娘交换循环模式,较大地区的贵族——富人——参与其中。这里经常发生的事情是繁荣的历史结束了,因为土地丧失了其肥沃性,谷物变得稀少,繁荣宗族的威望降低。以前的平等主义结构得以恢复。然而,如果宗族的繁荣继续发展,那么不太幸运的宗族将为这些不寻常的发展寻找解释。这种解释用宗教术语表达出来:幸运的村民显然能比普通人更好地接触祖先或精灵。当时发展到达了关键阶段。直到那时,贵族宗族的地位始终建立在分配的基础上:宴会的举行和礼品的发放。但是,一旦村民们理解了事情的真相,礼品的溪流就会改变方向。村民们开始为富有的宗族首领提供小礼品,他们的要求是他能在他们祖先面前为其美言。要求自然得到应允。在最短的时间内,物质产品集中到贵族那里,而他则回报以非物质内容。一种社会发展起来,与马克思所言的亚细亚生产方式非常相似。[82]贵族宗族的首领很快变成了世袭的领导者,即酋长。一段时间之后,自愿礼品成为必要之物,它们从礼物变成了税务,而且当纳税不及时时,酋长就会施加压力。早期国家发展方向中最初的步骤是以征税和强制为特征的。
克钦人从平等主义者村民向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参与者的演化,在很多方面展示出了与前面提到的其他案例中的发展相同的演化因素。这里剩余产品也是起点,而且贵族的统治开始发展。人们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对发展中的不平等进行解释。富有的男人一定与神或精灵有着良好关系,因为这一点,人们开始给他礼物,并最终被征税统治限制住。就像在非洲那样,在波利尼西亚和墨西哥,人们能够参与富有而强大的人的超自然关系,但他们付出的代价是服从、纳税和服务。在上面概述的进化性质的发展中,一个有趣的方面是没有征服、暴力或战争的迹象。为了从酋长对丰产的所谓影响中获利,人们服从酋长,为酋长提供物品、服务和女儿,以换取保护、健康和秩序,简言之,以物品交换利益。
这并不是说村落社会——有或没有酋长——始终是和平的。关于暴力控制着人民生活的社会,一个良好案例是雅诺马莫人(Yanomam?)社会。这个社会位于亚马逊丛林,[83]其存在是以地方特有的冲突为特征的。尽管受害者的实际数量很少,但这些人的整个生活都渗透着恐惧和冲突。这种地方特有的战争显然在南美洲丛林地区非常普遍,这种情况出现于对汉斯·斯塔登(Hans Staden)进行翔实描述的杂志上。汉斯·斯塔登从1550年至1555年是富有攻击性的图皮南巴人(Tupinamba)的囚犯。[84]其他那些处于持久战争状态的社会案例是北美易洛魁人(Iroquois)社会,它们结成了一种联盟,其主要目的是维持内部和平,并对抗外界和呼伦族人(Hurons),[85]呼伦族人在这些战斗中最终几乎被消灭。[86]根据海登里希(Heidenreich)的看法,“任何人都可以计划和组织一次战争聚会,只要他能够得到足够支持”。[87]从而,不存在职业士兵,也不存在由部落领导者组成的组织。在(欧洲)史前时代,暴力也曾发生过,这由1987年荷兰一个埋葬地的考古发现证明了,这个埋葬地至少包含12具尸体,他们是在一次行动中被杀死的。[88]
3、从酋邦到早期国家
上一部分曾几次提到酋邦。这并不值得惊奇,因为发达的地方级公社与新兴的小酋邦之间的分界线并不明显。地方公社的身份有时很难认证,因为它们可能由分散的家族群体构成,古老的塔西提岛就是这种情况。这里这样的人群由拉提拉(raatira)领导,拉提拉是贵族中的低级成员。大量的此种人群形成一种区,由图法(toofa)领导。初看上去,这里的区可以视作酋邦。然而,因为这样的区是早期国家的组成部分,所以酋邦这样的词汇似乎不完全合适。[89]一般而言,酋邦由那些拥有丰富食物产品的农业中心演化而来。人们受到优良环境的吸引,不得不与中央村落的酋长达成协议,定居到那里,酋邦的演化便顺利进行。有时其他方式也发展起来,酋长借助这些方式能够扩大其领土范围。在汤加群岛(Tonga Islands),“战略婚姻”制度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当汤加塔布岛(Tongatapu)那些起领导作用的酋长的次子或年轻弟弟去往或被送往遥远的村落或岛屿,与当地首领的女儿结婚时,这种婚姻便发生了。移居的贵族和首领的女儿所生育的儿子通常能够成功地继承其外公的领导地位。通过这种方式,汤加人的影响扩大了,不必进行战争、征服或打败敌人。[90]
酋邦通常是十分稳定的结构。只要相对繁荣持续不断,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放弃组织,或者推翻酋长。当食物生产不再足以供养人口时,问题就随之出现,正如第一部分第1节提到的那样。[91]这种状况甚至可能会结束酋邦,这个酋邦剩下来的人很容易落入相邻酋邦的统治下。尽管很多作者将酋邦的起源与战争联系起来,[92]但我们所拥有的资料似乎不太支持这种观点。然而,一段时间之后,当大量酋邦出现时,以和平的方式扩张领土的可能性就不再存在了,酋邦之间的战争就可能会发生。我们不应该高估那些参战的酋邦获得决定性战斗胜利的机会。他们通常缺乏进攻手段,而另一方的防御工事通常坚不可摧。这样的战争能够持续几年时间,不断地丧失人口和财富,直到最后参战方中的一方精疲力竭(或被消灭),并变成“胜者”贪欲的牺牲品。[93]冲突和战争本身几乎没有创造力。霍尔皮克(Hallpike)认为,一般来说,军事活动几乎没有产生建设性的结果。[94]霍尔皮克补充道:“纯粹的暴力不能给政治权威带来持久的政治制度,而且据我所知,几乎没有任何军事活动本身曾导致酋长权威的出现。”[95]可是,有这样几个地区,酋邦之间的战争经常发生。惹尼·哈戈斯坦因详细描述了东南亚的状况,人们发现那里存在大量非常稳定的母昂(muangs)(参见第一部分第2节)。野心勃勃的酋长试图通过征服相邻酋邦来扩大他们的影响。因为多山的地形使有效的战争和征服实际上难以进行,所以他们试图通过与战败酋长的女儿缔结婚姻以及缔结条约的方式扩大其影响。这些粘合在一起的军事力量是非常不稳定的。女儿的死亡便是酋邦联合的终结,或者缔约酋长的死亡便是婚约的结束。虽然一种早期国家(三个层级的政治组织)出现了,但这些早期国家是最不稳定的,几乎昙花一现。她认为这种不稳定性的原因是征服者合法性的缺乏,事实上,征服者与战败者具有相同类型的合法性。只有当印度人的思想产生影响时,一些酋长才成功地发展出一种新型的合法性,他们才能够希望构建一种更稳定的早期国家。“佛教僧侣和印度婆罗门教徒在提供贸易和农业技术的同时,还为东南亚当地统治者提供了合法化概念,例如神王(devaraja)、法王(dharmaraja)、宇宙之王(cakravartin)以及其他类似概念”。[96]因为太多的地方政治领导者拥有了这些头衔,所以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头衔贬值。从而,他们不得不通过其他手段支持其地位,礼物的散发就是最重要的手段。这很快耗尽了他们的生产资料,而另一个野心勃勃的统治者占据了他的地位,并不得不面对同样无法解决的问题。[97]
幸运的是,在那些信奉战争和冲突对社会-政治组织的演化具有积极效果的人看来,有这样几个案例。在这几个案例中,一位能干的、残忍的酋长通过打败和征服相邻酋邦的方式,成功地建立了一个持久国家。这里我们应该提及印加国家(Inca state)的创造者帕查库提(Pachacut)的成功开拓事迹。他在1438年打败了竞争对手昌卡人(Chanca)酋邦。[98]他如此成功地建立了统治,以至于他甚至在那场强烈地打击印加国家的大干旱中幸存了下来,“如果没有帕查库提建立的国家仓储制度,整个印加统治大厦将无可挽回地倾倒”。[99]另一个如此成功的征服者是克洛维(Clovis)。克洛维是法兰克人(Franks)的酋长(公元481—511年)。他继承了父亲的统治地位之后,开始打败和征服其他法兰克人酋邦。[100]据说,他皈依罗马天主教以后打败了入侵的阿拉曼人(Alamans),但伍德(Wood)相当怀疑其皈依的效果:“天主教不可能是克洛维取得成功的关键”。[101]
从马歇尔·泰莫斯基(Michal Tymowski)对中非凯内杜古(Kenedugu)国家和萨莫里(Samori)国家的出现进行的详细描绘[102]来看,这些国家的形成似乎受到了军事活动的极大推动。然而,他首先提出了大量条件,这些国家的形成实际上依赖于这些条件。“在谈到这两个案例时,我们不得不叙述它们当中的一些公社。早在国家真正形成之前,这些公社就开始生产一种能够供养统治团体的经济剩余产品。在这两个案例中,公社人们也了解国家组织。事实证明,经济剩余产品和容易得到的组织模式都未能自动地导致国家的出现。”[103]有一些因素阻碍了这种进程,例如经济停滞期的发生和外部威胁的缺乏。外部威胁将迫使这些社会组织起来,进行自我防御。诸如19世纪早期的人口增长和贸易发展这样的因素更可能促进国家的形成。“确保贸易路线安全的需要是国家发展的刺激因素之一”。[104]贸易导致了越来越大的社会差异,为统治团体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商业机会。商人团体和统治团体的利益开始结合。为了更好地剥削人们,另一种社会政治组织便显得很有必要了。为了强制推行新制度,军队也是必要的。[105]在这些政治组织中,军队被用来保护贸易,并审查自己人。尽管暴力必然存在,但我们没有发现与这两个国家形成有关的战争。军队只是一种警戒力量。
其发展与贸易和经济息息相关的国家绝不仅限于泰莫斯基所描述的国家。古老的沙漠国家加纳(Ghana)也是这种国家。[106]自从公元4世纪以来,加纳国家的产生就与沙漠贸易息息相关。几个家族控制着加纳地区的沙漠贸易,这些家族之中最强大的家族对其他家族实施某种控制。康纳(Connah)认为,早在公元8世纪以前,“社会财富和权力的不断聚集过程”就导致了加纳本土王国的发展。[107]这里引用博维尔(Bovill)的一句话:“这样的帝国没有明确的疆界,因为统治者对控制领土本身不感兴趣,而是对那些与社会群体有关的事情感兴趣,他能够利用社会群体为自己在战争时提供士兵,为其宫廷提供仆人,为保持其仓廪丰实提供耕者。”[108]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组织松散的加纳早期国家发展成了组织严密的强大国家。莱弗森(Levtzion)认为,到公元8世纪末,加纳已经成为穆斯林世界的“黄金之地”。[109]加纳的黄金(从附近获得)被用于交换食盐、布料和奴隶。食盐尤其是关键性贸易物品,因为撒哈拉地区的很多民族十分缺乏食盐。加纳有一个“二元”首都,即库穆比·沙勒(Koumbi Saleh)。首都的一部分是一个巨大穆斯林城镇,贸易和市场在这里发挥中心作用。首都的另一部分是王城,国王和其宫廷居住在金碧辉煌的宫殿中。[110]就像非洲早期国家的所有统治者那样,他也被视作神圣之人,这使他的地位合法化。据可靠信息,加纳早期国家源于那种保护和专营沙漠贸易、市场和金矿的愿望与需求。该地区没有较早国家存在的痕迹,加纳是该地区的第一个国家。
我们不应该低估经济在早期国家和酋邦中发挥的作用。在前面的叙述中,一件事情曾几次变得明晰起来,即中央统治者——无论是酋长,还是国王——都很好地意识到了确保收入的必要性,都看到了统治所付出的昂贵代价。艾尔曼·塞维斯(Elman Service)指出,[111]酋长和其他高级官员没有过多地依靠暴力,而是通过持续不断地与他们的追随者交换礼物的方式,保持他们的地位。[112]
在班德克拉米克村落,财富与地位之间的联合已经建立起来,“权力”这个词对于这里的社会关系可能太沉重了。一些早期国家,例如印加帝国,或者阿兹特克国家,极大地依赖于食物和物品对它们各自首都库斯科城(Cuzco)和特诺奇蒂特兰城(Tenochtitlan)持续不断的供给。在这两个案例中,对于庞大王室家族、大量贵族家族、无数的祭司和神庙的生活费用,大批人口(工人、工匠、妇女和儿童)的供养,甚至更重要的是对于统治者用于交换其追随者的礼物和服务的很多赠礼和报酬来说,永不休止的食物、物品和奢侈品的供给是必要的。永不止息的需求是人们的沉重负担,一个庞大的税务收集者团体抢劫城镇、村落和农民。毫不令人惊奇的是,神圣统治者和受压迫者之间非常不平等的互惠导致了强烈动荡和不满。国家的存续甚至变得岌岌可危,而西班牙人的到来及其对阿兹特克人以及印加人的胜利或许仅仅是这两个政治组织衰败的一个事件,这两个政治组织的衰败在这个时代之前就开始了。[113]
简单的农业社会演化为早期国家,有时是外部影响的结果。例如,这种情况就发生在贝齐寮人(Betsileo)身上,这个民族生活在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东边的小村落里,他们在沿海平原的灌溉台地上种植水稻。[114]17世纪早期,当猎奴者尽力捕捉人们时,他们的存在便受到威胁。为了保护自己免于这种危险,他们在山顶上建筑了堡垒,躲在这些堡垒里防止猎奴者的捕捉。通过这种方式,他们能够生活在自己的稻田附近。因为山顶的堡垒相对安全,所以大量人口到这里寻找庇护,给这些聚落带来了人口压力。为了保持堡垒内的法律和秩序,越来越多的管理措施成为必要手段。这需要贝齐寮人当中出现更强大的领导阶层(上面的第二部分第2节概括了这点)。[115]在贝齐寮人社会,已经出现了氏族领导者,他们被赋予某种形式的神圣合法性。一些个人从这些氏族领导者中走到前台,采取必要措施组织城堡里面的社会生活,他们很快被认为用比其他领导者更强大的措施掌握了神圣品质,并被提升到高于其他所有人的地位。他们当中最有权力者的影响也很快到达了其他山顶的堡垒那里。社会越来越大的复杂性使得如下之事成为必要,即提出一些措施,以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执行,如果必要的话,可以采取暴力措施。通过这种方式,过度拥挤的城堡中适合的秩序得以实现,安全和足够的物品流通得以确保。在这些发展结束的时候,贝齐寮人满足了早期国家组织的所有标准,这是很久以前所作的决定的结果,这些决定从来就不是旨在创造国家。[116]这里需要补充的是贝齐寮人创造国家的方式并不是独一无二的。罗纳德·科恩(Ronald Cohen)描述了农业国家帕比尔(Pabir)和比乌(Biu)的类似发展进程。[117]这两个国家距离很近,位于萨赫勒(Sahel),处于掠夺性国家博尔诺(Borno)的南面。为了免于博尔诺的袭击,帕比尔建筑了城墙围绕的城镇,帕比尔人和比乌人在这些城墙内寻求庇护,他们是相对安全的。城墙内部人口的增加使较强大形式的政府成为必要,帕比尔一个宗族的最神圣强大的首领逐渐成长为神圣国王。
三、讨论
在前面几部分,我们把大量案例放到一起,描述了村落、酋邦和早期国家的发展。这里我们将把这些案例的信息分成三大类。三个类别呈现出来的次序并非意在体现进化顺序。这只是理顺大量信息的一种尝试。这样的讨论之后,我们或许能够得出一些关于社会-政治组织演化的一般结论。
1、经济
事实上,这里“经济”这个词关注的是“经济的占有和控制”。关于食物生产、运输、礼物、贡物和税务、酬劳和技术(公路、灌溉工程)的信息,都被放在一起,置于这个标题下。食物生产对于全体居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全新世开始之后,农业很快发展起来。肥沃土壤的需求量非常大,但不幸的是,肥沃土壤并不是很充足。那些占据优质土地的人们很快就吸引了追随者。农业成功被归因于幸运家族——尤其它的族长——与神、精灵或祖先之间的较好关系。那些想要定居在肥沃地区的人们不得不与该地区的族长达成协议,并以认可他的领导权作为交换条件,换言之,以向该地区的族长表示臣服为交换条件,他们才能够开始种植和收割庄稼。这种类型的关系发现于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大部分地区,也发现于中美洲的特瓦坎河谷、斯里兰卡和缅甸高原的克钦人那里。
在其他地方,我们可以假设统治者的神圣地位确保了土地的肥沃和高产。作为报达方式,农民不得不服务于统治者,并为他的神圣场所提供物品和服务。这种状况发现于波利尼西亚群岛和古代埃及。
在一些案例(印加、阿兹特克)中,统治者处于中心地位,依赖于源源不断的食物、物品和服务的供应,这些供应使他能够供养庞大的首都,为很多贵族家族和神庙提供给养。在印加国家,庞大的公路系统被建筑起来,使食物和士兵的运输成为可能。各行省的仓库被用于储存食物和物品。在阿兹特克国家,首都的需求是如此巨大,以至于统治者不得不征服相邻地区的土地,并残酷地剥削臣服民族。在这两个案例中,统治者也需要大量炫耀的物品,用于奖励他们的追随者和官员,从而珍贵物品源源不断地流入首都,物品在首都被分发出去。在其他地方,就像在斯里兰卡,人们建筑大规模灌溉工程,以满足可耕地的需要。在夏威夷,干燥的芋头田地被构建起来,与鱼塘一起,为人们提供必要的食物。[118]
2、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条理清晰的思想体系,直接影响人类行为。从我们提供的案例研究来看,意识形态似乎在所有案例中都发挥了关键作用。所有地方的统治者都是神圣人物,是神、精灵或最高祖先的后裔。在大多数案例中,意识形态发挥双重作用。一方面,正是统治者在意识形态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而这个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地位为他提供了稳定的合法性,并使他有权力获得食物和物品。另一方面,正是人们从统治者的合法权力获益,统治者保护人们,使人们免于危险和罪恶,他还努力使他们获得妇女、土地和母牛的丰产。在那些统治者不能(或没有)满足全体人们希望的案例中,统治者通常丧失自己的地位,有时甚至丧失生命。
在非洲大部分地区,人们相信开垦了土地的人能够获得土地精灵掌握的丰产。这使他变得神圣,而人们依赖于他的授权,才可以耕种肥沃土地。在波利尼西亚群岛,(以前的)人们相信食物生产依赖于某些纪念祖先神的仪式。这些仪式被酋长垄断。这里整个社会构建依赖于这样一种意识形态观念,即每个人的地位依赖于他的/她的出生顺序,最年轻的人的地位最低,塔西提岛的曼内胡(manahune)的地位就是这样的。这种观念也在非洲的大湖地区(Lake Region)发挥了作用,较年轻的儿子和兄弟被赶离维多利亚湖畔。
在克钦人当中,幸运农民的成功很快就被归因于他们与祖先的良好关系,而不太幸运的农民开始给幸运农民礼物,以获得他的调节。在中美洲,那个拥有最高产量(最好土壤)的家族很快获得了声誉,即他们比其他人更得到神的支持。依靠这种信仰,他们很快获得了对其他人的社会和经济控制,而且他们变成了酋长,保卫着来世的入口。
在斯里兰卡,某些家族的优势以更好土地的掌握和开发为基础,更好土地的掌握和开发也经常意味着这些家族可以获得水。通过向佛教修道院大批捐赠物资,这些家族获得了丰富的业力,后者使他们的物质优势合法化。
印加的统治者是太阳神的儿子(玄孙),每年都仪式性地犁出一个田垄,然后将犁杖递给他的贵族们,接下来这些贵族也犁出一些田垄。通过这种方式,印加统治者展示了他对农业的影响。[119]阿兹特克统治者最重要任务之一是主持献祭仪式。无数的人被献祭给神慧兹罗波齐特利(Huitzlipochtli),而阿兹特克军队被派遣出去,捕捉囚徒,以便用于献祭。这种政策使阿兹特克国家丧失了王国内的所有支持者,最终他们只能孤身对抗西班牙人。[120]
3、人口状况
这个词表明了与可耕地面积和其空间分配相关的人们的数量。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够估计出社会的农业繁荣程度。然而,因为没有很多关于土地面积的信息,也没有很多关于土地产量的信息,我们不得不求助于其他信息。最可能的似乎是那些关于人口增长和/或人口压力的信息。关于这些主题,案例研究提供了某种证据。
毫无疑问,在维多利亚湖周围地区,出现了人口增长的现象,很可能也出现了某种人口压力,因为人群中的年轻成员被送往内陆,远离湖畔。在非洲的其他地方,显然也有可耕地的短缺现象,结果那些不得不应对这种短缺的人们去往比较富裕的人群的领导者那里,以服从为交换条件,获得较好的土地。对于波利尼西亚而言,每个岛屿的情况都不同。在夏威夷,出现了某种人口压力,这导致政治领导者去建造鱼塘,并开辟可用的芋头田地。另一方面,在塔西提岛,出身微贱的曼内胡可能拒绝在内陆的贫瘠土地上耕种,宁愿在海岸作为佃农耕种高产的土地。在波利尼西亚,社会-政治组织与(可估算的)人口数量和可耕地面积之间的密切相互关系建立起来了。[121]
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克钦人那里存在人口压力。中美洲的情况不太清楚。肯定存在某种人口压力,但始终改进的农业技术似乎使他们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斯里兰卡灌溉工程发挥了重大作用,水的分配提供了强大政治权力,这种事实似乎表明可耕地的可得性是有限的,结果某种人口压力确实发生了。
在凯内杜古(Kenedugu)和萨莫里这两个非洲国家,经济剩余被生产出来,但在稍后些年里,人口压力出现了,贸易变成了满足人们需求的必要手段。对于黄金国家加纳而言,自给自足的生产是足够的,因为在贸易物品中,食物并没有被提及。
为了保持他们的灌溉稻田,贝齐寮人逃到山顶的堡垒中,抵抗猎奴者的攻击,在和平时期返回他们的田地。在堡垒中,人口压力发挥了作用,这导致了一种较强大形式的政府的发展。
在最近一篇论文里,查尔斯·斯宾塞(Charles Spencer)捍卫了自己的立场,[122]认为领土扩张与国家形成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然而,因为存在这样一些众所周知的早期国家,即领土扩张并没有在它们的形成中发挥作用,也有这样一些酋邦,即领土扩张没有导致国家的形成,所以总体来看,领土扩张似乎不是国家形成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123]
4、复杂的相互作用
在前面几部分,我们已经把资料置于不同的标题下。然而,我们必须强调发展不是分离或孤立地发生的,而是在密切相互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一方使另一方成为可能或必要,并使两者能够合并起来,使两者的合并成为必要之事,从而一系列事件发生了,这些事件最终导致了社会的结构变化。从而,这些社会的演化是大量因素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三个一般因素(经济的占有和控制,意识形态和人口状况)形成了复杂相互作用模式的本质,这是我们对它的称呼。[124]三个因素复杂的彼此互惠的相互作用创造了一些环境,社会-政治组织在这些环境中形成,或者因此激发了更复杂类型的发展。
人们可能会问战争和征服在这种模式中占据什么地位。我们不能低估战争和征服对社会-政治组织发展的影响,正如克莱森和沙尔尼克已经论述的那样,[125]这些现象更可能是意识形态、经济、政治或人口状况纷扰的结果,而非暴力本身的结果。从而,战争和暴力不能被视作独立因素。他们是派生因素。自然而然地,有时战争或征服明显地在朝着国家组织的方向发展,但战争和征服都不应该——一般意义上讲——被视作充分因素或必要因素。想当然地,战争推动了较强大领导权和更好的组织的发展,但它没有创造国家。印加和阿兹特克国家是战争在社会朝着国家状态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众所周知的案例(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早期法兰西也是这种状况,法兰克人酋长克洛维打败并征服了所有相邻部落(这也在前面提到了)。
5、国家形成的条件
对于很多学者来说,(早期)国家的演化是社会-政治组织最重要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早期国家演化出更发达的国家形态,而当时世界政治舞台由国家控制。这些明显的事实不应该令我们忽视另一个事实。另一个事实实际上同样重要,即在大量酋邦和大人制度社会中,只有少数达到了(早期)国家的水平。显然,在朝着国家发展成为可能之前,一些条件必须得到满足。以前面几部分的结论为基础,我们能够像下面这样概括这些必要条件[126]:
第一、必须有足够数量的人们形成一种复杂分层的社会。必要数量的管理者、仆人、廷臣、祭司、士兵、耕作者、商人等等,总量须以数千计。甚至塔西提岛最小的早期国家也至少有大约5000人。
第二、社会必须控制特定的领土。从长远来看,这样的领土不一定足够供养人口。在这样的案例中,征服或贸易显然是弥补其不足的方式。在其他案例中,政府更多的不是关心土地面积,而是关心自己对人民的控制。
第三、必须有一种生产制度,可以生产出剩余产品,足以供养很多专业人士、特权人群和不从事生产活动的人。
第四、必须存在一种意识形态,后者解释和证明等级管理组织和社会-政治不平等的合法性。
如果这样一种意识形态不存在,或者未出现,那么国家的形成就是困难的,甚或非常不可能的。
如果缺乏有利的意识形态,那么或者一种社会将始终处于初生水平,或者其他类型的社会-政治组织将发展起来,例如异构型结构(heterarchy),或早期国家类似体。这些社会类型的讨论不在这篇论文的范围内。[127]安哥拉(Angola)的姆邦杜人(Mbundu)是这种社会的恰当案例,这个社会因缺乏适合的意识形态而没有演变为较高水平的组织。这里大批人口生活在有利的经济条件中,人们曾几度尝试组建支配性的宗教或社会-政治结构。但这些尝试当中没有一次取得成功,人们的平等主义意识形态太强大了,以至于他们不能接受一个中央集权的管理机构的控制。[128]仅仅在被相邻国家征服以后,姆邦杜人才创建出支配性的社会-政治组织。
合情合理的假设似乎是,前面概括的四个条件也适用于所谓原初国家或原生国家的形成,这是弗里德提出的概念。[129]
在他看来,原生国家是非常特殊的,因为它们是在没有任何先例可以参考的条件下演化而来的。最近,布朗森(Bronson)在讨论一个崩溃了的国家复兴的可能性时,创造了“模板复兴”这个词,即当一个国家组织复兴的案例“与一种被充分理解和详细记录的历史模式非常相似”时,这就是“模板复兴”。[130]然而,只有当前面提到的四种条件同时出现时,一个国家——早期的,原始的,或复兴的国家——的形成才成为可能,无论有没有先例。
条件的发生本身并不足以导致国家的形成。要达到这样的程度,一些能够使发展达到国家状态的事件就是必要的。如果这没有发生,那么进一步发展就受到阻碍。从历史上人们熟知的国家形成案例来看,诸如食物和物品短缺、人口压力、相邻民族的威胁、战争、新思想的引进、保护贸易路线和/或市场的需要等,可能发挥了这样的作用。简而言之,某种预料之中的或预料之外的事实发生了,并导致领导者(们)采取行动,提出创新。这样,我们似乎没有理由将原生国家的起源视作根本不同于其他早期国家起源的现象。原生国家和所有其他早期国家都展示了组织和立法方面的相似性,因为中心政府遇到的问题类型(征税、交通、防御等)在每个地方都是相同的。由于事实也证明只有少数解决方式才是有效的,所以成功的早期国家所运用的解决方式也有很大的相似性。那些没有很好地解决问题的国家消失了,原因与达尔文的观点类似:这里也是适者生存。
(本文的删节版发表于《历史研究》2012年第5期。)
注:
[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