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唐宋以来,由于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扩大,促使富民作为一个拥有雄厚经济实力且广泛分布、但其内部又有差别的新的社会阶层而得以逐渐形成。到宋代,占真实上三等富户九成二以上、为总户数13.3%—33.9%左右的富民阶层,占有约60%—70%的社会土地财富。
【关键词】富民阶层;上户;土地;唐宋
“富民”是唐宋以来新兴的一个社会阶层,而以之为学术视角的中国古代“富民”阶层与“富民社会”新理论,是由林文勋教授自本世纪初以来率先提出并加以系统论述的,其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研究团队已发表系列论文与多本专著,确立了相关学术概念与学术体系,构建了基本理论框架,相关研究正不断深入。“富民”作为唐宋时期逐渐崛起的一支重要经济力量、一个独特社会阶层,在社会中占有多大的户口比例和财富规模呢?在已有研究中尚未具体涉及这一问题,兹结合相关研究成果,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
中国古代“富民”研究,无疑是以“富民”为基点来理解和阐释中国古代历史发展与进程的理论体系。早在1995年,宋史学者黄启昌先生在《富民阶层与宋代社会》[1]一文中提出了宋代“富民阶层”的概念,并论述了“富民”与官户、形势户的区别和与国家、贫民之间的关系,及其政治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等。但黄氏相关研究仅见此文,还谈不上有系统的见解。而提出中国古代“富民”阶层与“富民社会”这一研究课题并构建系统理论者,则是经济史学者林文勋教授。其相关研究论著主要有:《唐宋时期财富力量的崛起与社会变革》、《商品经济与唐宋社会变革》、《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论题:中国古代的“富民”阶层》、《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古代史的主线与体系》、《中国古代的“保富论”》、《宋代富民与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精英·土地产权·乡村动力———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启示》;[2]《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2005)、《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2008)、《唐宋社会变革论纲》(2008)等。[3]在这些论著中,他提出:唐宋以来,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个拥有财富和良好文化教育的新的社会阶层崛起,这就是“富民”阶层。“富民”阶层一经崛起,迅速成为社会的中间层、稳定层和动力源,极大地改变了唐宋社会的阶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使整个社会呈现出流动性、市场化和平民化的显著特征。不论是唐宋的地方精英,还是明清的士绅,都是在富民的基础上出现的。因此,“富民”阶层是重新解释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与变迁的一把关键性钥匙。若以“民”的演变为主线,“民”在中国古代经历了从先秦依存于部族到汉唐出现“豪民”,唐宋以来崛起“富民”,近代以来逐渐形成“市民”的历史进程。相应地,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从“部族社会”到“豪民社会”,再到“富民社会”,并走向“市民社会”的演进过程。因此,“富民社会”是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理论基石。这是其基本理论框架,也包括“富民”在乡村经济发展、社会基层控制、与国家及士绅的关系和社会灾荒救济等方面作用与影响的实证研究。林文勋教授所率领的研究团队成员还研究了唐宋以来“富民”阶层的出现与社会转型[4]、中晚唐“富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影响[5]、宋代“富民”学缘网络的构建即融入士人社会的途径与其“兴教化民”活动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6]、宋明清以来“富民”的慈善活动与其社会道德形象[7]、从国家土地与赋役职能的变迁、乡村基层控制、社仓运行等方面看唐宋及清代“富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8]、明代“富民”的迁徙与区域性阶层流动及士绅化[9]、明清社会的“保富论”即对“富民”作用的认识和明清社会是否依然是“富民社会”及其近代性倾向等问题[10]。我们认为,上述研究既有关于唐宋明清以来“富民”阶层在社会诸领域作用的实证性论述,又有涉及“富民社会”特质的理论性探讨,并由此确立了与这一课题研究有关的学术概念与学术体系,代表了中国古代“富民”研究的最新进展,而对于“富民”阶层在社会经济中的影响及与国家关系、“富民”作为一个阶层的自我意识等方面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探索,仍有不少待开辟和提高的领域。
学术界亦有不少学者受其影响,或选择以“富民”为视角研究具体史学甚至其它学科的问题,或以各种方式对之表达了关注。以“富民”为视角研究具体史学问题的有:冯贤亮《明清江南的富民阶层及其社会影响》[11]、刁培俊《宋代的富民与乡村治理》[12]、欧阳蔓蓓《试述富民阶层对宋朝社会的影响》[13]、邢铁《社会等级结构的变化与“富民”阶层的凸现——宋代乡村“上户”的再认识》[14]、张安福《唐代农民家庭经济研究》第五章第二节《农民阶层的分化》[15]、朱奎泽《富民阶层与两宋时期乡役主体》[16]和赵晓芳《唐代西州新兴平民阶层身份探析》[17]等。也有其他一些学科研究,如中国古代文学史研究等,亦多少受其影响。如王培友《北宋前中期富民阶层与诗词关系考论》和《北宋前中期富民阶层与诗词生产》等[18]。学者们还以各种方式对“富民”研究表达了关注。如日本学者谷川道雄先生和大陆学者梁太济先生等都认为这是一项开创性的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王汨才撰文评价《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一书的“成功之处”,“就在于系统地揭示了唐宋社会的‘富民’阶层,并对‘富民’社会下的乡村控制作了初步探讨。论证了‘富民’是解开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一把钥匙,提出了皇权与绅权的相融与相离成为宋以后乡治中的新问题,并考察了乡村社会势力与国家乡村政治之间的关系”[19]。上海师范大学黄纯艳教授也撰文指出,“林文勋教授的《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提出了‘富民’阶层的学术概念和‘富民社会’的学术体系,提供了一把解构唐宋以来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钥匙”[20]。而在“2010年中国经济史学会年会暨‘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云南大学的“富民”研究团队作了关于“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研究的进展及问题”的大会主题报告,并提交了多篇相关论文,成为小组讨论的一个热点。厦门大学陈支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魏明孔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何平教授、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邓亦兵副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张忠民研究员等都表示了关注,也提出了一些疑问,如何平教授提出为什么要把“富民”单独列出研究,其作为一个阶层有何特点。张忠民研究员提出什么是“富民”,他们是否能成为一个阶层。也有学者认为“富民”研究若能进一步深入,我们的中国古代史可能要重写。对于他们的疑问,我们在讨论时根据已有研究作了简要解释,而本文的写作,也可算作是对这些疑问的后续回应之一。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黄启昌先生“富民阶层”概念所首指的“富民”,还是后来林文勋教授“富民”研究所定义的“富民”,以及受其影响的研究中所指的“富民”,其所包含的对象是不尽一致的。前引黄启昌文“权把宋代富民分为乡村、坊郭、专业等几大类,乡村(一二等)上户、坊郭上(五等)户、专业上户等共同构成了宋代的富民阶层”,“富民是平民阶层的一部分,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故宋代又称富民为‘高赀户’”,并强调富民是与官户、形势户有区别的,但形势户中的吏(胥)户“一般说来均是乡村、坊郭上户”,因此“仍是富民阶层的一部分”。林文勋教授指出,唐宋以来的“富民”,主要指乡村中占有土地,靠土地经营致富者。而从宽泛意义上来看,“富民”还包括经营商业、手工业的致富者,但在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社会,乡村中以经营土地致富的人应占多数。同时,这一时期的“富民”不再是“贵者”,而是“编户齐民”。“总体上而言,富民应是五等户制下的上三等户”,一般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但“不包括那些既有财富又有特权的官僚阶层”。关于吏胥户的问题,他尚未单独进行分析,而从其具体论述来看,承担国家乡村职役的上户仍被视为“富民”。将林氏“富民”定义与前述黄氏定义相比,二者都认为“富民”是各行各业的富裕平民阶层,与官户或官僚等享有特权者不同,这是其相同点。二者之间的不同点在于:一是林氏强调的是乡村“富民”,且其范围由黄氏所指的一、二等上户扩展到上三等户;二是黄氏只强调“富民”的财产(富有)与身份(非特权)特点,林氏还加上了文化(教育)特点;三是林氏主要是将在乡村承担职役的吏胥户视为“富民”,而黄氏则将一般吏胥户算作“富民”。
林文勋教授研究团队也大体遵循了其定义。而受林氏理论影响的相关论著,除邢铁、张安福、朱奎泽和赵晓芳等人之文外,其余所指“富民”则一般超出了作为平民的富有阶层的范围。如刁培俊文所说的富民包括“以官户(形势户)身份居乡者(富且贵者);以士人的身份居乡者;以宗族和家族的形象出现在乡村者;当然还有许多纯粹是乡间土地主、财主(富未必贵者;富有的商人、僧道也有居乡者)”。欧阳蔓蓓文则将经商致富的官吏称为“新的富民”。王培友文指出,“所谓富民阶层,指的是那些利用各种手段积累了一定财富,占据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优势的一类人群。这些人,既包括地主、矿业主与商人,也包括那些出仕的乡绅,以及退职的官僚”。冯贤亮文强调,“本文所要论述的富民,包容于这个士绅阶层,如富裕的民户、地主、商人、举监生员、在任或退职的下层官吏等”。
本文所要统计的“富民”,即林文勋教授所指“五等户制下的上三等户”中的平民户,不包括其中享受特权的富有衣冠户、官户。林文勋教授强调富民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这应该只是指一般情况,由于在实际情况中仍有一部分富民“不识字”[21],或待“富而后教”[22],我们在统计“富民”时,只考虑其财产与身份情况,不考虑其受教育程度。另外,关于宋代的吏胥户,笔者认为不能如黄启昌文所主张的那样,将其一般性地纳入“富民”范畴,而是应该加以区别对待,一部分可视为官户,一部分应算作富民上户,详见本文第五节之说明。
二
唐宋以来的富民,是社会分层由“贵者始富,贱者不富”发展到“富贵贫贱,离而为四”的产物[23]。富民阶层的出现与唐宋以来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密切相关,其规模亦受土地买卖市场大小的制约。在唐代均田制实行之初,国家严格限制民户的土地处置权与转让权[24],田土买卖规模尚不巨大。虽然在局部地区出现权贵豪富占田逾制和“顷值千金”的土地也有人购买的[25],但是由于买方经济势力尚未全面兴盛,以至有时也会出现“剔屋卖田,人不为售”的情况[26]。而自八世纪初开始,土地“买卖典贴”逐渐增多[27]。至其中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的现象,则已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了[28]。面对土地买卖日益兴盛之局面,国家虽曾三令五申表示禁止,并“设科条区处”以括户,有时也能取得一时一地之效[29],但就整体而言,对已兼并之事实,并未能予以纠正,以“尚未能断”、“不有厘革”而姑息纵容之[30],或禁而不止,甚至愈禁愈严重[31]。而“两税法”实行之后,官府除了随产割税,“司契券取其值”外,对田土买卖的过程一般再无过多的限制,“卖易之柄归之于民”,且“必以民自买为正”[32]。土地自由买卖的市场化机制得以完全确立,田土交易因之而极度兴盛。郦家驹先生根据不同版本《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所载诸条考察,涉及地权转移者都在60%以上。土地买卖不仅十分频繁,而且还数量巨大。据葛金芳先生估计,宋代每年进入流通领域的土地占耕地面积的20%上下。周龙华先生考察南宋淳祐年间(1241—1252)的地权转移率则在8.5—10%之间。即使按照后一保守推算,土地买卖的数量也是惊人的[33]。
由于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扩大,促使富民作为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而得以逐渐形成。唐中叶时,土地通过市场买卖数量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均田制下体现丁口身份等级的土地分配制度,使民有土地的政治属性日渐丧失,而且也让少数平民占有大量土地成为可能。土地配置的市场化使社会的贫富分化不单是沿着权力等级的路线进行,而且也朝着土地买卖的方向发展。天宝十一年(752)诏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34]”这条诏令将“王公百官”与“富豪之家”作为兼并土地的两个不同群体,说明此时能兼并占有土地者,除了“王公百官”这一均田制下具有较高身份等级、享有政治特权的群体外,还有一个在经济力量上“富豪”的平民阶层。这在时人其他文献中亦有反映。韦述(?—757)《两京新记》载,在长安怀德坊南门之东,“有富商郑凤炽”,“其家巨富,金玉资货,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由是势倾朝市,邸店田宅,遍满海内”[35]。唐人皇甫氏(?)《原化记》言:“天宝中(742—756),相州王叟者,家邺城。富有财,唯夫与妻,更无儿女。积粟近至万斛,而夫妻俭啬颇甚,常食陈物,才以充肠,不求丰厚。庄宅尤广,客二百余户。[36]”唐中叶,梓州盐亭县有严氏家族,“世为田家,以财雄于乡里”[37]。郑凤炽、王叟和严氏家族生活之地有异,但有一些共同特点:家赀雄厚,所拥有土地数量不少,俱无王公官员之身份,不可能依靠均田制授田而占有如此众多的土地,土地买卖当为其主要来源。这个时候的土地自由买卖虽然还未完全获得国家的承认,从平民中分化出来的富民阶层也没有取得完全合法的地位,国家至少还有名义上的限制,但他们作为一支新型的经济力量而开始出现在国家的视野中,自此揭开了即将属于他们的新历史时代的序幕。
自唐后期开始,国家完全取消了对土地自由买卖在名义上的最后限制,富民也被给予完全合法的地位,富民阶层的经济实力由此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兼并土地等社会资源的主力军。按照时人的说法,“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户”,“是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38]。富民阶层无任何政治特权,其兼并土地只有通过“典买”获得,标志着“富者有赀可以买田”时代的来临[39]。富民的出现还有其广泛性。苏辙(1039—1112)言:“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40]”由此可见一般。富民所占有之土地也远远超过均田制下王公百官所能占有百顷田土之最高限额。唐后期及五代时,富民占田有“十顷”、“数十顷”、“百顷”、“千顷”、“万顷”者[41]。宋代富民占田“数十顷”、“百余顷”、“千顷”至“以顷计者万”,较唐后期五代时史载更多[42]。亦有一些乡村,“民多大姓,一姓所有客户动是三五百家”[43],其占有土地数量肯定不少。且其“三五百家”客户数,已比唐中叶富者之代表王叟家“二百余户”客户数多50—150%,其占地规模也当相应增大。当然,富民内部也有差异。在我们视作富民的宋代乡村上三等主户中,占田400亩以上者为第一等或出等户、无比户,占田150—400亩者为第二等户,占田60—150亩者为第三等户[44]。可见各等之间至少相差数倍。即使在同一等中,差别也比较大,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45],就相差三十余倍。在前举诸例中,也基本为第一等以上户,最多相差一千余倍。其余各等内部多少悬殊则要小一些。从整体上来看,作为非特权阶层富民群体的经济势力呈逐渐壮大之势。
三
逐渐壮大且广泛分布的富民阶层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有多大呢?实际占有多大份额的社会土地财富呢?由于材料所限,我们姑以宋代的情况略作说明。先探讨第一个问题。
在以往的史学研究范畴里,富民大多被视为地主阶级的一部分。如漆侠先生与葛金芳先生等著名宋史学者都估算过地主阶级的比例,其进行估算的依据就是宋人记载的关于上户比例的资料,其中主要有张方平(1007—1091)约上于北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与神宗熙宁九年(1076)即前后相隔36六年的两道奏折[46],以及宋哲宗时刘安世(1048—1125)与孔文仲(1033—1088)等人之言[47]。他们据之得出北宋上户的比例从接近20%下降到不足10%,地主阶级占总户数6%—7%的结论。漆先生等之估算所存在的问题是,其所得地主阶级占6%—7%这一比例没有将第三等户中占田60—100亩的富裕农民算入在内,而其所依据之关于上户所占比例的史料并没有将这一部分剔除在外,他将富裕农民另估算为10%,似可弥补这一缺陷,如此则上三等户可达16%—17%。但这10%的比例只是漆先生所作大体估算,并且还是他所统计占总户数50%的第四、五等下户的一部分,前后大为矛盾[48]。笔者认为,上述矛盾之处,一方面是因为史料本身与引用之间的非对应性。如史料载上三等户的比例,用于统计时属于第三等户的富裕农户又没算入其中,以便作为对应的地主阶级;史料言第四、五等下户的比重,用来估算时亦作第四、五等户,但在讨论时又将属于第三等户的富裕农民纳入其中,以便作为对应的农民诸阶级。另一方面,也与他们所引用的对上户估计比较保守的史料有关。根据他们所引用的材料,上三等户只占主户的10%,这是包括富裕农民在内的比例。实际上,除他们已引用的保守估计的材料之外,还有一些乐观估计的材料。如乾兴元年(1022)十二月臣僚言:“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49]”据之上户占主户的33.3%,则下户约为66.7%。前揭张方平在康定元年(1040)言“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50],将富民上户估为近20%的比例,则下户应占80%左右。熙宁三年(1070),范镇(1008—1088)论青苗法云:“贫富之不均久矣,贫者十盖七八,何也?力役科买之数也,非富民之多取也。富者才二三,既榷其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偿,是促富者使贫也。[51]”范氏根据国家“力役科买”摊派的情况而得出贫民与富户的比例分别为70%—80%、20%—30%。熙宁四年(1171),“永兴军诸县第四等以下阙食人户,约及十余万户”[52],此时其主户约15万余[53],则其上户可达33.3%,下户约占66.7%。熙宁六年(1073),地方官员在上奏中言“两浙第五等户约百万”[54],此时两浙路主户“一百四十四万六千四百六”[55],则其上户在30%以下,包括第四等户在内的下户要超过70%。绍圣三年(1096)五月,左正言孙谔(1051—1109)言:“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而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专赋一分之民,则其力不足。[56]”孙氏估算上户为33.3%,下户为66.7%。南宋魏了翁(1178—1237)载:“蓬[州]介于集壁之郊,地硗塉,合伍县户口,不满三万余,而下户居三之二。[57]”魏氏所举蓬州个案亦是上户为33.3%,下户为66.7%。上揭诸位臣僚之言前后相隔一二百年,他们关于上三等户在主户中所占比例接近20%—33.3%的判断,当与10%左右的保守估计一样[58],也应并非虚妄。北宋客户约为34.5%[59],则上三等主户占总户数之6.6%—21.8%,下户为之43.7%—59%。
四
除了漆侠先生等人之外,还有不少学者对宋代主户中上下户的比例作过估算。如王曾瑜先生与笔者所估基本相同[60]。杨际平先生则结合上述保守与乐观估计的两类史料,将上三等户占主户的比例定为15%[61],则上三等主户约为总户数的10%,比笔者所估中间值(14.2%)要低,是偏向于保守的估计。另外,梁庚尧先生根据其所估算之下户占主户90%的比例数,得出南宋乡村包括官户在内的上户为主户之10%,占总户数的6%—7%。[62]据笔者浅见,其估算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所依据史料之一的朱熹(1130—1200)淳熙九年(1182)《奏救荒事宜状》(以下简称朱《状》)[63]理解有误。今考其所引云:“今再抄札山阴、会稽两县口数以约六县之数,则山阴、会稽丁口半于诸暨、嵊县,而比新昌、萧山相去不远,绝长补短,两县当六县四分之一,今抄札山阴、会稽四等、五等贫乏之户计三十四万口,四等之稍自给及上三等者不预焉,则统计六县之贫民,约须一百三十万口,并上户当不下百四十万。”梁先生据之分析说:“则绍兴府除上虞、余姚二县外,其余合山阴、会稽、诸暨、嵊县、新昌、萧山等六县主户凡140万口,其中贫民为130万口,约占主户总口数的93%。”根据其“在南宋的文献中,下户常被称为贫民”的说法,这应可视为下户所占之比例。但据引文中“四等、五等贫乏之户计三十四万口,四等之稍自给及上三等者不预焉”一句可知,其所谓贫民下户者,只包括第五等及第四等之一部分。另外,引文中所言山阴等六县“百四十万”之口,是不是梁先生所认为的六县主户总数,是值得怀疑的。朱《状》在此引文之前还说:“不独下户乏食,而士子宦族、第三等人户有自陈愿预乞丐之列者,验其形骸,诚非得已。”引文所列140万口,其中包括130万口贫民,这是毫无疑问的,其余10万是指所有“四等之稍自给及上三等”之所有丁口,还是仅指“士子宦族、第三等人户”中“乏食”而“预乞丐之列者”呢?根据朱氏《状》所述前后内容来分析,应是对赈济人口的统计,所以10万之口应指后者。为了在灾荒时及时有效地向阙食的贫民提供赈济,从南宋乾道七年(1171)开始出现赈济户口统计的制度化[64]。所以朱氏此时对所在绍兴府受灾诸县进行专门的赈灾人口统计,并非偶然。要之,梁先生所指的下户并不包括所有第四、五等户,还有一部分“稍自给”的第四等户没包括在其中;其所指的上户,主要是“乏食”而“预乞丐之列者”的上户,其余非“乏食”之上户,并不包括在内。
第二,统计口径前后不一致。梁先生据朱氏《状》进行统计时,将第四、五等户都视为下户,不论其有无资产,而对吕祖(梁文作“租”,应误。)谦(1137—1181)《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状》(以下简称吕《状》)[65]作统计时,单独将第五等有产税户人丁列出来计算,没有考虑第四等户和第五等无产主户人丁所占比例,所以前后统计口径不一致,即使按照其“下户常被称为贫民”的标准,第五等无产税户和部分第四等户的人丁也都应包括在内。梁先生又引朱熹《奏台州免纳丁绢状》[66],也只计算了第五等人户丁口的比例。梁先生再引魏了翁(1178—1237)《知达州李君墓志铭》[67],其文载李耆寿(?—1230)“凡历四郡,始守隆庆,适丁张莫之乱,郡当要冲,创山砦,严保伍,谨谍候,戢浮言,人心以安。蓬介于集壁之郊,地硗瘠,合伍县户口,不满三万余,而下户居三之二”。据墓表当是言蓬州之户口数及其下户比例,梁先生却引作隆庆府的情况,其误甚明。梁先生也没有说明此处“下户”是指第四、五等户,还是仅指第五等户。而从其隆庆府下户与台州第五等下户比例接近的提法来看,似乎当指后者。若是如此,则没有相应的依据支持其判断,若非如此,而指第四、五等户,则其统计口径又与前举例不相一致。又蓬州三万户是指主客户总数,还是仅指主户数,据墓表所言并不可知,而梁先生将之视为主客户总数未免武断。今考蓬州元丰元年(1078)户数就达35 808,同年其所在之利州路户数为372 429,到嘉定十六年(1223)该路户数为401 174,增加7.7%,参照此增长比例计算,则蓬州到嘉定十六年(1223)的户数应为38 572。再据墓表所载,李氏任蓬州当过绍熙四年(1193)二十年,即嘉定六年(1213)之后,其在任时的户数应与嘉定十六年数相去不远。若此估不误,则墓表所言蓬州“不满三万余”之数,当是指其主户数,下户所占2/3之份额,应是指其在主户中所占比例[68]。所以梁先生所得严州第五等有产税户丁数“约占主户总丁数87%”,以及“隆庆府(应为蓬州)的下户占总户数的2/3”,“台州第五等人丁数约占总丁数的63%”等数据,都不能成为其南宋下户约占主户90%的结论的可靠依据。
以上是梁先生用来估算南宋下户比例的一些重要依据,这些依据经分析大多是站不住脚的。主要表现为:一是统计之下户所包括之户等不一致,有的包含全部第四、五等,有的只涉及部分第四等及全部第五等,有的只估算第五等,有的只包括第五等有产税户。笔者认为,虽然有些史料内容不可能提供全部统计要素,且从部分下户中亦可反映出下户所占比例的大致情况,但至少要说明各种可能之情形,这在梁文中没有任何体现。二是对史料之理解有误,没有将相关史料加以综合分析,以致将史料中有关数据张冠李戴,各等户之数相互混淆。所以其所得出上下户之比例不可信,更不可用来判断得出南宋上户约占主户10%的结论。
五
以上对主户中上户比例的辨析是我们考察富民比重的第一步。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虑富民上户诡分为下户等情况。葛金芳先生曾指出,宋代下户中,“产去税存”的“无产税户”,即假五等户,约占五等户的30%,总户数的13%,而其余2/3为真五等户[69]。笔者认为,在宋代第四、五等下户中,除了“产去税存”之假五等户,还有众多官户与富民的诡名子户。如北宋时,有产者“相尚立诡名挟户”[70]。有的“剖家为八,皆不失为中家”[71]。有的“则变为十中民,或百下户”[72]。至南宋,“势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于下户”[73],甚至“官户及中产之家,惮于物力之多,遂乃诡名挟户,……尽作第五等之家,非真第五等之户也”[74],出现“诡产遍天下”的局面[75]。而“名为下户者,实富室也,真是贫乏,十无二三”[76]。“所谓五等下户者,大率多诡户也,其五等者十未有一[77]。真第四、五等户只占官方统计下户数之10%—30%,则假第四、五等诡户为其70%—90%。若将葛先生所估算的30%“无产税户”算入“真是贫乏”者,则“无产税户”大约占第四、五等下户的22%—29.7%(见后文),而真第四、五等下户几乎不存在,显然与事实不符,“真是贫乏”者应仅指少产之下户,不包括“无产税户”。换言之,若以官方统计的总户数为100%,下户约占43.7%—59%,其中无产税户占13%。在剩下的30.7%—46%中,诡户占其七至九成,为总户数的21.5%—41.4%;真五等户占其一至三成,为总户数的3.07%—13.8%。则在下户之中,诡户与无产税户、真实下户所占比例分别为49.2%—70.2%、22%—29.7%[78]、7.03%—23.4%。
以上所统计之下户中,官民诡户的比重能代表多少真实官民富室之数呢?宋代诡分子户之家,少者“以一户分为四户,或六七户”[79],多则“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80],“一户析为四五十”[81],甚至“尽以本户之田,析以占籍五等,分立砧基,多至百本”[82],产业多者多分,产业少者少分,没有一定之数。有的诡分后仍为上户,有的则全为下户,或两种情况兼而有之,也不可一概而论。由于资料的限制,本文仅能考虑全部诡分为下户的情况。若以一富户平均诡分10下户计之,则官民富室占总户数21.5%—41.4%的诡分子户代表着2.15%—4.14%的真实官民富室比例。如此算来,真实官民上户可占到总户数的13.8%—32.7%;而真第四、五等下户、无产税户及客户,可占到总户数的67.3%—86.2%。[83]
宋代官户约占总户数1‰—2‰,有些时期为3‰[84],占官方统计上三等户之0.5%—4.5%,为宋代真实总户数之1.6‰—4.9‰[85],在真上三等户中约占0.5%—3.6%[86],皇室和属于上三等且主要享受特权之吏户大约亦占相当数量[87],则非特权之富民阶层为真实总户数的12.8%—32.4%左右,占真上三等户的92.8%—99%,为其绝大多数。此外,考虑到富民上户还可诡寄资产于官户,“于名下作客”[88],而一官户平均可荫三富民上户[89],这部分富民可占到真实总户数的0.5%—1.5%左右,则上三等主户中的富民与诡寄于官户名下作客的富民可占到真实总户数的13.3%—33.9%。真下户、无产税户与客户的比重也要相应减少0.5%—1.5%,为65.8%—85.7%。
以上对包括富民在内的宋代各阶层官民户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作了粗略统计分析,这些统计因史料来源的局限性,只能是王曾瑜先生所言的“模糊数学”[90],尤其是其中客户数全部采用北宋之比例,官富诡户与真实官富户之间的比例不太确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述结论的可信度。但毫无疑问,此分析结果还是应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宋代富民等各阶层官民户的真实构成情况的。
六
为总户数13.3%—33.9%的富民阶层,又占有多少土地等社会财富呢?从前文所引的一些富民个体来看,都拥有很强的经济势力,占有大量的土地。实际上从富民阶层整体来看,也逐渐占据了土地等主要社会财富。唐后期,在两税法推行30年后,“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91]。元和三年(808)《策问》云:“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92]”到宋代,“一邑之财,十五六入于私家”[93],“天下之田太半归于兼并,而贫人不能占以为业。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94]。其中“有力者”、“豪家”、“私家”和“富人”等称谓之人,大多应是富民。当然,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唐宋以来的土地主要向具有政治特权的衣冠户、官户集中,或曰“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95],“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96],“一都之内,膏腴沃壤,半属权势”[97]。或曰“大抵田亩皆归官户”[98],“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99]。今人之研究多将官户与富民上户等合称为“地主阶级”、“形势官户”、“富家上户”等,将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往往作合并统计,而没有区分开来,从中无法看出富民阶层占有社会土地财富之大致情况[100]。
笔者认为,关于土地多被衣冠户、官户占有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为官立户者毕竟是少数。宋代富民阶层占官民富室之九成二以上,为其绝大多数,所占土地亦应非少数。其次,在以衣冠户、官户名义占有的土地资产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属于富民阶层的。唐代后期,富民虽拥有大量“膏腴”庄田,但因“惧其徭役,悉愿与人,不计货物,只希影覆”[101],将资产诡寄于衣冠户名下,虽“有富之实”,而“无富之名”[102]。宋代,“诸路上户有力之家苟免科役,私以田产托于官户,……等第减于豪强,科役并于贫弱,虽有法禁,莫能杜绝”[103],“岁月寖久,则上户皆入于[官户名]下”[104]。通过诡寄资产,富民上户之“富之名”皆归于衣冠户或官户矣。因此,唐宋以来人们所谓形势、官户、权势占有大多数土地的情况,其实大都是富民占有土地情况的反映,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属于非特权阶层富民的土地。其三,富民还有资产隐落于下户。富民或“买田而不收税额”,造成“有产无税”的现象[105];或以“析居”[106]、“典卖推割,不即并归一户”[107]等方式,“多分立小户”[108],少者“以一户分为四户,或六七户”[109],多者“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110],“一户析为四五十”[111],甚至“尽以本户之田,析以占籍五等,分立砧基,多至百本”[112];或“将一户税力分立诡名,减免等第,却与下户暗増色额”[113],使“上户产移下户,下户冤不堪命”[114];或“避役出家”[115],“立户”为寺庄[116];或“兼并”“贫下之户[土地]”,“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税”[117],“并吞”“逃亡”“田土”,“阴结乡吏,隐而不言”[118]。通过上述土地交易不割税、诡名寄产的手段,富民的“富之名”又能化之于无形矣。据粗略估计,富民隐落于下户的土地数量占全部垦田数的10%左右[119]。
自实行“两税法”之后,国家赋役征派“唯以资产为宗,……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120]。“一有均敷曰上户,一有追呼曰上户,一有差徭曰上户,为上户者不胜其劳”[121]。占有土地资产的富民上户所要负担赋役沉重,有破家荡产之患[122]。而逃避赋役是“利之所在,人所必趋”的事情[123],“千万家之民俱愿为之矣”[124]。再加上国家赋役职能之执行者“高下其手”,“惟贿是视”[125]。所有这些因素都会驱使富民上户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隐落资产,以避“富之名”,逃脱国家税徭,国家赋役职能也因之而发生变形。富民有“富之实”,而无“富之名”,这只是对国家版籍而言的,而对于社会民众来说,则是众所周知的“秘密”。所以官方的统计因对这些情况不能有及时准确的反映而常失之偏颇,而朝廷大臣与社会人士的大体估计却成为了我们不得不依赖的稍为可靠的资料来源。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唐宋以来,占真实上三等富户九成二以上、为总户数13.3%—33.9%左右的富民阶层,占有约60%—70%的社会土地财富。[126]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