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根据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河北保定清苑县一个生产队的实物账及其他调查资料,以个案的方式,针对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劳动报酬实物化问题,揭示其抑制农户消费行为的合理化,以及助长农户超计划分粮的策略性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历次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的缺憾。
关键词:人民公社 农户 劳动报酬 实物 消费行为 超计划分粮
一、引言
集体所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曾在20多年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集体化经济也是计划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62年起,我国在人民公社三级经济中(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正式制度。[①]生产小队(简称“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其分配实况值得我们关注和探究。
近年来,学界对人民公社时期收入分配制度,包括生产队的具体分配措施等问题的研究,已有相当丰富的成果。大部分学者认为,生产队的经济分配带着很大的“按需”成分,带着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极大地影响农民的积极性。[②]同时,农民也运用瞒产私分粮食、偷粮、借粮等“反行为”来应对不合理的制度安排。[③]而在工分制下,农户基于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并根据农户自身的家庭结构、劳动力性别结构、家庭阶级成分等因素,决定自家的劳动配置,这种配置最终又决定了农户收入。[④]但也有学者提出,这一时期并不存在所谓的平均主义与“大锅饭”;采取工分制的分配制度事实上是一种强劳动激励制度;并认为大量无效劳动(农民抢工分、干部瞎指挥、大量平调)的存在才是导致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原因。[⑤]
上述工作表明,学界在关注大公社时期的“放卫星”、“公共食堂”等荒诞试验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小公社经济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阐释,或综合或专题或个案,尝试从不同角度,包括运用一些计量工具,归纳、引申出对小公社时期农村经济的结论,丰富了对人民公社的研究。本文将沿着这一路径,以河北保定某生产队为例,截取其若干年的实物分配及其他统计数据加以讨论,重点围绕农户从生产队集体获得劳动报酬的过程,剖析劳动报酬实物化及其对农民的消费行为、超计划分粮行为的影响,对已有研究或扩展或印证,期待能为这一研究领域增砖添瓦。
二、资料及基本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及其前身——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曾先后组织过四次以江苏无锡和河北保定为对象的农村调查。[⑥]但缺少对两地集体化经济的调查。笔者之一曾于1998年参加了第四次调查。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张登镇X村即为我们负责的调查点之一。[⑦]这期间,X村一位老会计提供了若干年份1970年代X大队(今X行政村)第9生产队(今第9村民小组,以下简称9队)的会计资料,为我们探究当时的收入分配状况提供了宝贵的实证资料。[⑧]
这批会计资料,内容以第9生产队实物分类明细账和实物分配总决算表为主,还有部分生产队现金明细账;时间上起于人民公社制度稳定时期的1974年,终于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序幕的1980年。每年参加分配的社员家庭,少则33户,多则42户(参见表1)。资料显示,9队连续参加各年分配的农户有27户(中途有若干户迁入或迁出)。值得一提的是,实物分配总决算表以户为单位,详细提供了9队历年各户的人口数、工分总额、口粮和工分粮数量、其他农作物分配数、实物折款额、全年现金分配额等数据,而且除个别年份或个别项目,这些统计数据是连续多年的。这在前述已有研究中,并不多见,有其独特性。需要注意的是,1975、1977两年的农户分配汇总(总决算),数据不够完整(主要是缺少秋后总决算数据);1980年因家庭承包制的推进,账面统计数远低于实际情况。
第9生产队所在的张登公社(今张登镇)X大队位于清苑县城以南约12公里处。1962年起,全村(大队)分为12个生产小队,之后一直沿用。如今,X村仍分为12个村民小组。
9队在人民公社时期的耕地面积保持在100亩上下。其人口情况如表1所示。需要注意的是,表中人口数,实为能参加分配的人口,并非全部户籍人口。一些户籍仍在生产队、但工作在外的人口,并不包含在内。村干部回忆说,9队人口约占全大队人口的七八成。此外,参加分配的儿童,只能按年龄计为小于1个自然人的“标准人”。生产队的实物分配,实际是按“标准人”进行的。[⑨]
表1 第9队历年人口
年份 |
户数 |
自然人 |
标准人 |
1974 |
34 |
159 |
151.46 |
1975 |
35 |
163 |
158.58 |
1976 |
36 |
167 |
163.40 |
1977 |
38 |
169 |
166.30 |
1978 |
42 |
167 |
163.43 |
1979 |
39 |
156 |
155.10 |
1980 |
33 |
161 |
158.28 |
资料来源:根据9队历年实物分配总决算表整理。
由于资料的缺乏,9队的户籍登记人口数、劳动力数、性别构成、受教育程度等信息,均付诸阙如。
整个X大队的经济以农为主,在当时的清苑县处于中上水平,当地甚至有“学大寨赶大寨,赶上X村也不赖”的顺口溜。经济结构呈现出以农业为主的单一结构。在这样一个包含农、林、牧、副、渔五业在内的广义农业中,种植业是主体,粮食种植则是其重心,体现了“以粮为纲”的生产战略。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红薯(当地人亦称为“山药”)、谷子、稷子、豆类等。此外,还有花生、芝麻、棉花、萝卜、蔬菜、秫秸等农副产品。这些都是用于分配的主要实物。
会计资料显示,9队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农业,一直占据总收入50%以上的比例,有的年份甚至接近80%。农业收入主要来自农作物实物分配折款,但也包括一些农产品出售所得,如粮食征购、出售麦秸给造纸厂的收入。畜牧业收入,主要来自猪肉出售以及为社员家畜配种所得,但并不包括社员家庭饲养的全部收入。副业收入,主要来自生产队机器磨房为社员加工粮食所得、绣花组加工收入、盖房班施工收入、工房轧花收入等。此外,社员临时和短期外出做工的现象,历年都有。其中有七、八人外出做工较多。各年平均来看,“副业”和“其他”两项收入相加,在总收入中也占有20%左右的比例。
三、劳动报酬实物化的实施
劳动报酬实物化,是指生产队分配给农户的劳动报酬,以粮食和农副产品等农产品实物为主,现金分配极少这一现象。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除了上交国家征购粮、留下种子及其他必备粮食(如公益活动所需),生产队针对社员的分配包括实物分配和现金分配两类;总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 分配一般以户为单位,总决算表上也只记户主姓名。一般而言,这些政策和规定都是各级政府决定的,生产队只能按规定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无权改变原则和各项政策规定。
实物分配主要是粮食及少量农副产品的分配,亦即农产品的分配。小麦之外的作物均按比例折算为粮食。其中,白玉米和黄玉米折粮比例均为50%;红薯分为春薯和晚薯,折粮比例分别为18%和17%;谷子和稷子折粮比例均为80%。其他农副产品等直接折干或折款。所有实物,最后都要折款,便于与工分值挂钩分配。以1974年农产品折款为例,粮食类:小麦每斤约0.144元,春薯和晚薯每斤分别为0.017元和0.014元,白玉米和黄玉米每斤分别为0.045元和0.046元,黄豆和黑豆每斤分别为0.123元和0.119元,小豆每斤0.129元,谷子和稷子每斤分别为0.091元和0.089元,高粱每斤0.08元。副产品类:花生和芝麻每斤分别为2.2元和0.32元,食用油每斤0.75元,蔬菜每斤0.03元,萝卜每斤0.01元,秫秸每斤0.1元,皮面每斤1元,豆腐每斤0.1元。[⑩]
具体分配过程是,生产队依照每户工分总额,并按一定比例将粮食分配到户,即所谓“人七劳三”。“人七”指的是报表上的“人分粮”(亦称“基本口粮”),系按全家标准人数来分配的,人人有份,依照政策规定,一般占每户所得粮食的70%左右;“劳三”指的是报表上的“工分粮”,系按全家工分总额(折算为工分总值之后)来分配的,一般占每户所得粮食30%左右。两项相加,即全年总决算所分配的粮食。其中,某户社员如在年内“已分粮”数量未达到总决算的数量,就需要分“找齐”粮;反之,如“已分粮”超过总决算数量,就必须“退回”。当然不必退回粮食实物,而是在年终总决算时退回折款即可。其他农副产品,均按人口分配,但也需要农户以工分值抵扣折款。表2是9队27户社员历年劳动工分和所得报酬(粮食)统计。
表2 第9队27户历年人均劳动工分和粮食所得
年份 |
人口 |
户均人口 |
人均工分 |
人均“人分粮”斤 |
人均“工分粮”斤 |
人均全年分粮斤 |
1974 |
131 |
4.85 |
1 100 |
370.02 |
96.66 |
466.68 |
1975 |
130 |
4.81 |
1 234 |
342.61 |
88.13 |
430.74 |
1976 |
131 |
4.85 |
1 115 |
376.76 |
97.78 |
474.54 |
1978 |
126 |
4.67 |
1 160 |
430.18 |
109.06 |
539.24 |
1979 |
116 |
4.30 |
1 193 |
443.64 |
193.89 |
637.53 |
各年平均 |
|
4.70 |
1 160 |
392.64 |
117.10 |
509.74 |
资料来源:根据9队总决算表整理、计算。表中的人口,实为参加分配人口。为计算简便,人均数一律按自然人计算。1977年数据缺。1980年因开始承包,集体分粮明显减少,人均分粮数也相应大幅降低,与其他各年的可比性减小,不计入平均值中。
表2显示,如不计1977年,27户5个年份人均分粮509.74斤。其中,人均“人分粮”392.64斤,人均“工分粮”117.10斤,“人分粮”比例超过77%,接近八成,明显高于“工分粮”。故而,所谓“人七劳三”,在一些地方也可能是“人八劳二”。这样的分配比例,在学界的论著中都有提及。
七成以上的粮食按人口分配,这就是按需分配了;剩下不到三成才是按劳分配。也即,粮食实物分配还是按需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不过,除了五保户,对每一农户而言,按人分粮也需要工分值抵扣,农户中没有劳动能力不能挣工分的老幼成员,需要其他有劳动能力的成员通过劳动挣工分来供养,都不能不劳而获,真真切切体现了“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这也可以说是广义的按劳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能保障每户社员填饱肚子,维持基本生存,并有规避风险的作用,但平均主义的特色也十分明显。当然,平均分配中,差异依然存在。各户因总工分的差异,人均分粮数也有颇大差异。这样一种以实物来给予劳动报酬的方式,对农民的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报酬实物化对农户合理消费行为的抑制
如前所述,每一农户从生产队分配中所得报酬,虽有实物和现金两类,但实际上是以实物报酬为主的。这些作为报酬的粮食和农副产品,大多也确实是农户维持生活的必需品。按规定,北方农村人均口粮最低标准是360斤。表3是历年各户人均分粮的分布情况。
表3 第9队27户历年人均分粮分布统计
人均分粮区间 |
200~249斤 |
300~349斤 |
350~399斤 |
400~449斤 |
450~499斤 |
500~549斤 |
550~599斤 |
600~649斤 |
650~699斤 |
700~749斤 |
750~799斤 |
800~849斤 |
950~999斤 |
1974年 |
1户 |
|
2户 |
6户 |
8户 |
4户 |
4户 |
2户 |
|
|
|
|
|
1975年 |
|
1户 |
8户 |
9户 |
7户 |
2户 |
|
|
|
|
|
|
|
1976年 |
|
|
1户 |
7户 |
11户 |
4户 |
2户 |
2户 |
|
|
|
|
|
1978年 |
|
|
|
|
6户 |
6户 |
9户 |
3户 |
3户 |
|
|
|
|
1979年 |
|
|
|
|
|
2户 |
6户 |
7户 |
4户 |
1户 |
4户 |
2户 |
1户 |
资料来源:根据9队总决算表整理、计算。
在27户中,1974年有近89%的农户人均分粮在400~599斤的区间;1975年有近89%的农户人均分粮在350~499斤区间;1976年有超过81%的农户人均分粮在400~549斤区间;1978年全部农户人均分粮在450~699斤区间;1979年农户人均分粮都在500斤以上,最高超过950斤。分粮最多的,均为单身1人且为壮劳力的农户。分粮少的,大多是无劳动能力成员如小孩较多的农户。这样的粮食分配,劳动力多的农户维持温饱有余,缺乏劳动力的农户则有困难。
对那些人均分粮较多的农户而言,粮食是有富余的。村民回忆,多余的粮食,只有少量的可以偷偷摸摸拿到“集市”上,以物易物,换得鸡蛋、水果之类的,偶尔也卖得现金。但这种行为风险颇大。众所周知,国家长期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在城市实行粮油计划供应制度,严格管理粮食市场,禁止私自经营粮食。农户在集市上出售粮食,随时都有可能被“割资本主义尾巴”。为了避免这类政治上的风险,也为了防避来年歉收缺粮,大多农户还是将余粮储存起来。邻里、亲戚之间,偶尔也会互相接济,特别是遇有盖房、红白喜事,周济粮食是常有之事。总起来看,农户所得实物报酬,除了糊口,很少有别的用途。而且,生产队分配什么产品,农户就得接受什么产品。分得的数量本来不多,品种也不太丰富,尽管农户没有选择的余地,谁也不会放弃这劳动所得。
除了实物,农户也会有多少不等的现金所得。按规定,所有实物都按规定的价格折算成人民币(“折款”),生产队记为“农业收入”。社员为生产队劳作一年,通常以个人为单位出勤劳动、记工分,按当年工分值换算成现金额(“应分款”),加总起来,就是农户一年的总收入;生产队以户为单位,以实物形式支付社员的劳动报酬(“实物折款”)。实物折款要从农户一年的总收入中扣除。总决算后,有余款的农户,由生产队分给现金(“余款户”);有欠款的农户,则要退还现金给生产队(“亏款户”)。表3是9队27户历年人均实物折款和现金收入的统计。
表3 第9队27户历年人均实物折款和现金收入统计 单位:元
年份 |
人均实物折款 |
工分值(每10分元) |
人均应分款(总收入) |
人均实物折款占比 |
人均余款 |
人均亏款 |
人均现金收入 |
1974 |
60.00 |
0.592 |
65.70 |
91.32% |
9.75 |
4.05 |
5.78* |
1976 |
59.04 |
0.518 |
59.95 |
98.48% |
6.06 |
5.15 |
1.16* |
1978 |
72.55 |
0.635 |
73.69 |
98.45% |
8.19 |
7.05 |
1.14 |
1979 |
81.49 |
0.746 |
89.00 |
91.56% |
11.72 |
4.21 |
7.51 |
1980 |
45.39 |
0.522 |
50.58 |
89.74% |
6.97 |
1.78 |
5.19 |
5年平均 |
63.40 |
0.611 |
67.42 |
94.04% |
8.48 |
4.46 |
4.08* |
资料来源:根据9队各年总决算表整理。工分值由全年生产队可分配的收入除以全年生产队的总工分而得。实物折款占比是指所分配的实物折款占应分款(劳动工分所得)的比例。应分款与实物折款的差额就是余款或亏款。*包含补助款。1975、1977两年无完整数据,不计入。
表3显示,9队的工分值差强人意,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当地村干部和老农回忆说,在人民公社时期,工分值超过0.6元就算不错了。统计表明,农户每人的实物折款,历年平均,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超过94%。[11]也即,农户劳动报酬的94%都用实物支付了。于是,农户所得现金微乎其微,历年平均,每人仅得4.08元而已。有的年份,甚至只有1块多钱。另外,根据会计资料的统计得知,上述27户在5个年份之中,先后有79户次有余款,56户次有亏款。余款户次、人均余款均超过亏款者,但5个年份中亏款户次超过41%,也很惊人。[12]更何况人均现金寥寥无几!
说起旧事,村民至今还感觉心酸,抱怨说,辛辛苦苦干一年,手里没落下几个“活钱”,走亲访友、婚丧嫁娶、翻盖住宅,都感觉很“憋屈”。村民回忆说,除了婚丧嫁娶,当时盖房子是一件大事,要提前很多年就开始攒钱,准备砖(通常是自己脱土坯)、瓦、木料,所需人工主要是亲戚和本村乡亲自愿来帮忙,当然要管吃管喝。也只有劳动力多、余款多的农户,才有实力盖房。但盖房之日,通常还是要找生产队借钱,以备周转。生产队考虑到该户有偿还能力,一般也会借给不多的现金。那些常年亏款的农户,几乎没有可能翻盖住宅。此外,村中有存款的农户屈指可数,据调查,27户中,有存款的约占三分之一,但存款额都不多,最多的一户历年存款余额不过100多元。
因此,这里就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这就是,农户所得劳动报酬以实物为主,货币在这里主要用作衡量实物价格。这一分配方式,对农户的消费行为是有影响的。
微观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在关于消费者效用的一般假定下,消费者获得某一种实物所带来的效用的提高,不超过其获得等价值现金所带来的效用的提高,因为现金能使消费者依照自身偏好,选择不同的商品组合来实现效用最大化,即发放现金比发放实物更可取。此外,消费者也可以将所持有的现金用于未来消费,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间做出选择,也即剩余的现金也可能用于储蓄。
在缺乏其他经济收入和市场的环境下,实物报酬对劳动力少、工分少的农户,还是有益的,可以勉强糊口。但对于劳动力多的农户,实物报酬对其消费行为的负面影响就显露出来,那就是“活钱”少。而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劳动报酬被限定为以实物为主,再加上种种“割资本主义尾巴”的严厉限制,农民的自由度几乎降低到极点,其合理的消费和投资行为都受到制约,没有可能参与到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用农民的话说,“活钱”少得可怜,根本没有“本钱”做他想。更何况,政策也不允许农民有别的计划。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后果,那就是在粮食十分紧缺的时候,某些农户却存在粮食浪费现象。9队村民回忆说,少数农户粮食富余较多,富余的粮食几乎没有其他消化的渠道,只好窖藏起来。结果,发生变质、虫蛀、耗子偷吃等损失。这无论是对以食为天的农户,还是对以粮为纲的集体和国家,粮食紧缺与浪费并存,都是十分痛心、窘迫和尴尬的事情![13]
以上主要是实物所得的情形。据会计账记载,以及村民回忆,社员从事工副业的现象,历年都有。不过,这些工副业收入具体是如何分配的,已无法精确得知。鉴于会计资料中各年“副业”和“其他”两项收入相加只占总收入20%左右的比例,在扣除费用之后,能分配给农户的现金不会太多。所以,农民手中的现金收入仍然很少。
此外,当时人们对劳动价值的观念,也限制了增加货币收入的途径。村干部和老农回忆说,当时的宣传是,劳动创造财富,粮食、钢铁、机器才是财富;农民生产粮食的劳动才有价值,其他工作就是歪门邪道,是剥削。这显然是对劳动价值论的狭隘理解。总起来看,生产队经济仍然是一个实物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经济,农户家庭经济亦如是。
五、报酬实物化对超计划分粮行为的推动
既然农户劳动报酬主要是实物,很少货币收入,那么,在可能的条件下,农户就要设法增加实物。在生产队,最大的实物就是粮食,主要是小麦。前述表2所显示的,是生产队按规定进行的的实物分配情况,并记载在总决算表上。但在正式规定之外,生产队集体和社员也会冒一定风险(“挖社会主义墙脚”),采取某些策略,从中获益。
人民公社时期,民间一直传言,各生产队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私分”集体粮食现象。这甚至成为公开的秘密,或人人皆知但不敢言的禁忌。[14]在9队的实物分配总决算表上(俗称“大决算”),当然不会有“私分”农作物的记录,但在实物分配明细账中,却赫然记录了超出计划多分粮食的情况,当时称之为“小决算”,主要是多分小麦的情况。因为生产队产出最多的农产品就是小麦,对农户而言,小麦就是最有价值的实物,所谓“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在当时各项物资都极为缺乏的现实条件下,家中小麦多的农户,安全感也相应上升。
据村干部介绍,每户户主都面临家中主妇要求增加粮食的压力,这促使生产队干部与村中较有威望的老人们商量决定,动用库存增加粮食分配。此外,9队有三个大姓,村中事务,尤其是这种带有违反政策规定、颇有风险的事务,通常都由三大姓中有威望的年长者出面,与干部商议,而且“动静不能搞得太大”。因此,多分粮食的举动,也可以说是集体(生产队)与农民合谋,对抗国家政策的策略性行为(即民间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传统村落宗族的力量,在这一过程中也显现出来。
有趣的是,公社也知道村村都有“小决算”,居然也予以放行。村干部和老人回忆说,公社干部对这种事是心知肚明的,而且公社干部的权威性比较强,没有他们的默许,连续多年多分粮食的行动是不可能发生的,原因之一,公社干部家属绝大多数也是农村户口,吃饱肚子的问题,也主要仰赖于生产队的分配,加上干部有工资收入,比起货币收入极少的一般农户,他们有能力支付计划外的实物折款,这类多分粮食的举动,他们也是获益者。与此类似,大、小队干部有所谓“误工补助”,他们的工分经常高于一般社员,“应分款”也多,他们当然也乐于多分粮食了。由是观之,普通农户、传统宗族权威和地方政治精英,在当时物资匮乏、市场缺失、政经合一的生存态势中,为求温饱,他们达成了一致。
表4反映的是9队历年大、小决算小麦分配情况及小决算相当于大决算的比例。
表4 第9队历年大、小决算小麦分配统计
年份 |
项目 |
分配斤 |
1974 |
大决算 |
81 597 |
小决算 |
8 011 |
|
小决算相当于大决算的比例 |
9.82% |
|
1975 |
大决算 |
72 773 |
小决算 |
3423 |
|
小决算相当于大决算的比例 |
4.70% |
|
1976 |
大决算 |
81 794 |
小决算 |
2998 |
|
小决算相当于大决算的比例 |
3.67% |
|
1977 |
大决算 |
92 031 |
小决算 |
2 071 |
|
小决算相当于大决算的比例 |
2.25% |
|
1978 |
大决算 |
101 422 |
小决算 |
12 010 |
|
小决算相当于大决算的比例 |
11.84% |
|
另外卖给社员 |
4017 |
|
1979 |
大决算 |
113 017 |
小决算 |
15 018 |
|
小决算相当于大决算的比例 |
13.29% |
资料来源:根据9队各年实物分配明细账整理。表中“大决算”即为总决算。总决算分粮数并不包含小决算分粮数。
小决算分配,一般在每年的7月,也即夏收之后;有的年份只分一次,也有的分两三次。分配的粮食当然是小麦了,偶尔也在秋后多分玉米,但为数极少,未计入表内。表4显示,各年分配数量不一,多则相当于总决算的13.29%,少则仅占2.25%,6年下来,小决算共分粮43 477斤,相当于总决算分粮数的8%。这样的比重与总决算(“大决算”)分粮数相比,已相当可观;且除个别年份,越往后期数量越多。而数量大幅增加,是因为当地开始给农作物施用磷肥所带来的小麦大幅增产。X大队有一家磷肥厂,9队为其提供原料。早期,农民并不相信这种“石头”也是肥料,所以生产出来的磷肥都销往别处。随着农业科学知识的增加,他们决定试用磷肥,结果是粮食产量大幅增加。因9队各年国家征购粮基本保持在2 000~2 500斤之间,有的年份更少,粮食库存增加,生产队也就有了多分粮食的底气。因此,社员各年实际分得的粮食,肯定是要超过当年总决算表所显示的人均数的。如1979年,全队人均多分小麦达96.27斤。
当然,小决算分到的粮食,也都是要折款的。现存1977年的会计资料中,有部分小决算按户分配的细目,一共38户,分得2 071斤,人均12.25斤。当年大决算人均分粮544.56斤,小决算分粮相当于大决算的2.25%。该年也是历年小决算分粮最少的一年(参见表4)。其中,因小决算欠款的有18户,超过总户数的47%;这18户社员共欠款278.78元。由此推测,其他各年小决算分粮较多的年份,欠款当更多。也有的欠款户,只是因为家中有人在外工作挣钱,尽管在生产队劳动少,挣工分不多,但有现金收入,反而能承受多分粮食。这也从另一侧面说明,货币收入对农户家庭经济的正面影响,反衬实物报酬之弊端。
另外,生产队有时也直接卖粮给有需要的农户。据村干部回忆,各年零星都有,一般都没有明确的记录,有时仅记为“其他”,如1974年“其他用粮”多达9 485斤,其中有一部分卖给农户了,只是确切的数量已无从得知。但1978年卖粮4 017斤给社员,则有案可查。卖粮决定的作出过程,与小决算一样。只是,谁家有钱谁家就可以买,这对于有人外出搞副业的农户,以及家中有人在外工作拿工资的农户,自然有利。但对于那些纯粹的欠款户而言,只能望之兴叹了。计划经济的藩篱被打开的口子越来越大,同时,因各户劳动力的多寡、货币收入的多少等,贫富差距也是存在的。
农民的“反行为”,当然是不得已而为之。一个重要的动因,是农民与国家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严重不对称、不平衡。农民的劳动方式、劳动报酬的分配分案,都是国家政策规定的,一般是不能变动的。但为了维持生存并改善生活,农民不得不打破规定,运用所谓“弱者的武器” [15],甚至更进一步,斗胆实施对抗“上有政策”的策略,从而削弱国家的强势地位。从农民的角度看,这也是一种理性的策略性行为。耐人寻味的是,农民的策略性行为,一般限于实物与体力上的“占小便宜”,如偷取、多分粮食,干活偷懒之类,很少涉及制度层面的权利争取。这样零散的策略性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与国家权利严重不对称的局面。
六、结语
概括而言,本文的个案研究表明:遵循“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在生产队中,农户劳作一年的收入,九成以上用来抵扣实物,用于食品消费支出,初步解决了饥饿问题,但剩余极少。劳动报酬主要以实物方式支付,虽有适应农村实际情况的一面,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农户对消费品的最优选择,限制了劳动、资本等要素的流动和有效配置,甚至抑制了货币经济的发育,一定程度上是向实物经济的倒退。农民手中能动用的货币微乎其微。这也是导致农民日常生活相当艰辛与贫乏的重要原因。少量的工副业收入,也不能改变这一局面。农民采取超计划多分粮食实物的理性的策略性行为,再加上出勤不出力等消极怠工行为,以此作为“弱者的武器”,零散地反制国家的不合理制度安排。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是在多分粮食以求温饱的过程中,能窥见到普通农户、传统宗族权威和地方政治精英的某种一致性。
当然,要深入探讨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化经济,仅讨论农户的劳动报酬是远远不够的。引申开来,在计划经济和集体化经济条件下,农民劳动被迫局限于农村和农业,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实物化,加之“割资本主义尾巴”、隔绝城乡和固定身份的户籍制等种种限制,对农民而言,一方面,农民被剥夺了土地所有权,失去了最重要的资本,理论上只能靠“出卖”劳动维生,“资本”全部集中在国家和集体手中。[16]另一方面,农民作为劳动者,并没有权利自由“出卖”他的劳动,没有权利自由择业。加之当时简单地认为只有直接生产物质的劳动才有价值,更使得限制农民从事其他工作的政策大行其道,农民劳动的价值大大降低。农民只剩下一种选择:在半军事化的管制下劳动,通过辛苦劳动获得食物,维持基本生存。在这里,农民与国家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极不对称、不平衡的。国家以强权等多种手段制衡农民,而农民几乎没有制衡国家的手段;如果有的话,那也就是消极怠工、多分粮食之类的“反行为”,但这样的手段却是导致国家、集体与个人、农业与非农业都受损的原因之一。[17] (责任编辑:曲韵)
[作者简介]徐卫国,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836,邮箱:xwg4681@sina.com;黄英伟,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836,邮箱:yingweihuang@163.com。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近百年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户经济的转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感谢两位匿名评审专家的评论和建议,以及樊果博士、王大任博士的讨论。当然,文责自负。
[①] 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80页。调整后的人民公社亦称“小公社”,以区别于1958~1962年的“大公社”。
[②]有代表性的论著如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Kung, J., “Egalitarianism, Subsistence Provision, and Work Incentives In China’s Agricultural Collectives”, World Development, 1994,22(2),175-187. ;L.Putterman,”Effort, Productivity, and Incentives in a 1970s Chinese People’s Commun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990;Continuity and chang in china’s rural development:collective and reform eras in perspectiv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Hsiung, B., and L. Putterman, “Pre- and Post-Reform Income Distribution in a Chinese Commune: The Case of Dahe Township in Hebei Provinc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989,13(3),407-445.; Conn, D., “Effort, Efficiency, and Incentives i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982,6(3),223-234.;梅德平:《60年代调整后农村人民公社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1期(2005年1月)。罗平汉所著《农村人民公社史》(厦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完整提供了人民公社从兴起到解散的详实史实,只是分析不多。
[③]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
[④]黄英伟:《工分制下的农户劳动》,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版。
[⑤]张江华:《工分制下的劳动激励与集体行动的效率》,《社会学研究》2007年5期。
[⑥] 四次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的基本情况参见史志宏:《无锡、保定农村调查的历史及现存无、保资料概况》,《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⑦] 徐卫国:《清苑县张登镇X庄概况》,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保”调查课题组:《中国村庄经济:无锡、保定22村调查报告(1987—199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⑧] 在此感谢清苑县张登镇X村第9村民小组的杨先生。他曾长期担任原X大队第9生产队会计,1998年以来的历次调查,都得到他的热情帮助。
[⑨] 表中标准人数,是生产队账本的原始数据。关于“标准人”更多的讨论,参见黄英伟:《工分制下的农户劳动》,农业出版社2011年版。
[⑩] 据9队会计资料。
[11] 据研究,1957~1978年间,全国农民消费额占其收入的99.22%(见孙圣民:《工农业关系与经济发展: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计量学再考察——兼与姚洋、郑东雅商榷》,《经济研究》2009年第8期第144页)。
[12] 统计显示,1978年前公社社员家庭近1/3入不敷出(参见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献汇编》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950页)。
[13] 笔者自己家在人民公社时期,也有过这样的粮食损失。吃不完的稻谷储存在巨大的瓦瓮以及为老人预备的棺材中,招致虫蛀、耗子偷吃,每年都有损失,但无法精确估计损失的数量。
[14]生产队私分粮食给社员,有学者做过专门研究(参见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
[15] “弱者的武器”,是斯科特通过对马来西亚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的探究,揭示出农民与榨取他们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者之间的持续不断的斗争的社会学根源。作者认为,农民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以低姿态的反抗技术进行自卫性的消耗战,用坚定强韧的努力对抗无法抗拒的不平等,以避免公开反抗的集体风险([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弱者的武器》,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而人民公社时期农户与生产队集体“合谋”,并得到公社干部的默许,超计划多分粮食,这一策略性行为已经不是秘密,而几乎是人人皆知但不便言说的禁忌,这多多少少已经超出斯科特所指的范围。
[16] 周其仁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主义国家扮演了“总资本家”的角色(周其仁在芝加哥大学“中国改革30年讨论会”上的发言,见《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28日)。
[17]已有学者通过实证证明,工农业资源配置不当,会导致工业和农业效率均产生损失。据测算,农业产值和农民收入各损失1/3的潜在收益,工业部门损失了少则2%多则8%的潜在农业剩余支持(参见孙圣民:《工农业关系与经济发展: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计量学再考察——兼与姚洋、郑东雅商榷》,《经济研究》2009年第8期)。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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