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先后呈提了不少有关具体改革事宜的奏章,如:《请废八股试帖楷法试士改用策论折》、《请厉工艺奖创新折》、《请广译日本书派游学折》、《请开学校折》、《请禁妇女裹足折》等等,这些奏折大都均受到肯定的评价。然其中有一个呈折,则一直受到进步人士的诟病,那就是他的《请尊孔圣为国教立教部教会以孔子纪年而废淫祀折》。而与此折相关,民国后在他支持下成立起来的“孔教会”(1912),以及他为此发表的一系列有关文章,如《孔教会序一》、《孔教会序二》、《以孔教为国教配天议》等,也就一直成为人们批评康有为保守落伍思想的一个重要部分。这种一看到康有为提出要建立孔教,甚至主张以孔教为国教,就批评他保守、落伍、反动的看法,把问题过于简单化了。其实,康有为之所以提出要建立孔教,乃至主张要以孔教为国教,完全是他从向西方学习中总结出来的,并与他的宗教观是直接相关的。
二,康有为认为,欧美之强盛固然有其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其立人心风俗之本的教化方面的原因。他说:“今之谬慕欧美者,亦知欧美今所以盛强,不徒在其政治,而有物质为之耶。欧美所以为人心风俗之本,则更有教化为之耶!”而“基督尊天养魂,戒恶劝善,行之欧美,成效久彰矣。”对于有些人以法国大革命为废除宗教的说法,康有为指出,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他说:“或者以法革命之废教也,岂知法废旧教而已,而尊天与基督无异也。”因此他坚信,“万国自小蛮夷,莫不有教。嗟乎!天下岂有无教而可为国哉?”(《孔教会序二》)正是在这种认识下,康有为提出要强化中国宗教的建设。
三,康有为十分强调宗教的社会道德教化作用,他说:“政治教化之与物质,如鼎之足峙而并立,教化之与政治,如车之双轮而并驰,缺一不可者也。”(《孔教会序二》)具体地讲:“夫国所与立,民生所依,必有大教为之桢干,化于民俗,入于人心,奉以行止,死生以之,民乃可治,此非政事所能也,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傅。”(《孔教会序一》)因此他认为,神道设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以法律治理仅能“粗制其外,诱奸奖诈,免而无耻而已”,而宗教则“有以治于冥冥之中也。”“若尽弃教与神,则是人人皆能无所畏而不为恶者乎。”(《中华救国论》)
四,康有为认为,“教必协于民俗”(《复教育部书》)。对于中国,从历史上来讲,“中国之人心风俗礼仪法度,皆以孔教为本,若不敬孔教而灭弃之,则人心无所附,风俗败坏,礼化缺裂,法守扫地”(《乱后罪言》);从当时现状来讲,“今中国犹是孔教也,四万万余人,其从耶教从佛教者,不过数百万,从回教者,千数百万而止矣,余四万万殆犹是孔教也。”(《复教育部书》)再则,“盖孔子之道,本于无我,敷教在宽,而听人之信仰,信佛信回,各听人民之意志,儒生学生,亦多兼信,绝无少碍”(《以孔教为国教配天议》)。所以,在康有为看来,“夫所谓中国之国魂者何?曰孔子之教而已”(《中国学会报题词》),最适合中国民俗国情的宗教就是孔教。
五,康有为认为,孔教与佛教、基督教、回教等宗教的情况不完全相同,那些宗教都以神道为主,而孔教则以人道为主。正因有此差别,有人就认为孔教不应称之为宗教。为此,康有为作了专门的辩驳。他指出,“夫今人之称宗教者,名从日本,而日本译自英文之厘离尽Religion耳,在日人习用二文,故以佛教诸宗加叠成词,其意实曰神教云尔。然厘离尽之义,实不能以神教尽之,但久为耶教形式所囿,几若非神无教云尔。夫教而加宗,义已不妥,若因佛、耶、回皆言神道,而谓为神教可也,遂以孔子不言神道,即不得为教,则知二五而不知十者也。”“要无论神道人道,而其为教则一也。”(《孔教会序二》)由此可见,康有为对宗教的理解和诠释是相当宽泛的。
六,对于孔教,康有为认为亦当应时而有所更张。如他分析说,由于孔教“博大普遍,兼该人神,包罗治教”,也就是说孔教原来是治教合一的。康有为认为,这在过去也许是很好的,然“若在今世,列国纵横,古今异宜,亦少有不必尽行者”,如这治教合一就应当打破。于是他说:“故今莫若令治教分途,则实政无碍,而人心有补焉。”(《请尊孔圣为国教立教部教会以孔子纪年而废淫祀折》)
七,有以当今民主国家应当尊重人民的信仰自由,故反对立孔教为为国教。康有为则认为,把这二者对立起来是不对的。他说:“凡今各国,虽信教自由,而必有其国教独尊焉。”“盖信教自由者,宽大以听人民之好尚,特立国教者,独尊以明民俗之相宜。义各有为,不相蒙,亦不相累也。”(《以孔教为国教配天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