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有着丰富的朴素辩证法思想。其中,不仅有大量充满智慧的一般的辩证法命题,更有许多直接指导各种社会生活实践行为的具体的辩证原则。
中国传统哲学的特点是实践理性最为发展。尤其是在儒家哲学中,任何的哲学思考都必须落实到道德实距中去;而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原则,又是哲学思考中的第一位问题。这也就是儒家一再强调的“下学”和“上达”的关系问题。“下学”指学“人事”,“上达”是指达“天命”(“天理”)。只知行人事,而不知求上达,那这种下学有可能沦为只知求利欲;反之,只知讲上达,而不知行人事,那么这种上达也必将是空洞无用的。所以,在儒家哲学中,纯理性的抽象辩证法讲得不是很多,而大量讲的是与社会生活行为直接联系起来的实践中的辩证原则,或者说实践理性中的辩证法。
在儒家大量有关实践的辩证原则中,“中”和“时”是两个最为重要、最具普遍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原则。关于“中”,在儒家哲学中,随其所叙述的问题,有许多种不同的表述用词。如:“中庸”、“中和”、“中道”、“中正”、“中行”、“折中”、“执中”等等。然而,儒家把“用中”看作是自尧(儒家心目中的“圣人”)以来圣圣相传的一种最高的实践行为的道德原则。他们说,尧在传位给舜时,所谆谆叮嘱的就是要他把握“执中”的原则,认为如果不这样的话,天下的老百姓就会困穷,君主的地位也就保不住了。后来,舜又以此教导禹。他们高度赞扬舜的善于“用中”,说这是他的“大知”,是舜之所以为舜,等等。
在儒家哲学中,“中”的最基本含义是“标准”、“限度”的意思。如“折中”一词,就是指用某一标准来判断或衡量是非的意思。现在人们都把“折中”(或作“折衷”)理解为“调和”矛盾,殊不知这是后来引伸出来的意思,而不是它的原始含义。由于“中庸”强调坚持某个标准和限度,因而在社会激剧变动时期就有可能成为维护某种旧事物,调和矛盾,反对变革的观点和方法,这是“ 中庸”思想局限性的一面。但是,“中庸”思想中也包含着任何事物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包括达不到一定的限度)就会向其对立面转化的朴素辩证法思想。孔子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这句话,最具体地体现了“中庸之道”。仅就强调“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这一点来说,其目的确实是要调和“文”与“质”。但是,这种调和并不是对矛盾的简单地否定或抹杀,而是在意识到对立面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向相反方向转化的前提下,在实践行为中保持矛盾的某种平衡,从而取得最好实践效果的办法。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人们随时都会遇到由于“过”或“不及”的行为而造成事物向其反面转化或事与愿违的情况。只要举一个最常见的例子就能充分说明这一点。譬如,父母爱子女,是人之常情也,可是如果爱得过分,就会变成溺爱,其结果则是“爱”之愈切,而“害”之也愈深。孔子赞扬“乐而不淫”(快乐而不放荡),“哀而不伤”(悲哀而不伤身)(〈论语·八佾〉)等,也都是从意识到事物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会转向自己的反面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因此,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提出和坚持把握一定的“标准”或“限度”作为实践行为的准则,确实有其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要,其中是包含着辩证原则的。
如上所述,“用中”中包含着调和矛盾的意思,如“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就有这方面的意思。所以,“中”也常常被解释为“和”。《论语·学而》中记有子说:“礼之用,和为贵。”这里所说的“用和”,其实也就是“用中”。反过来,从某一方面讲,“用中”也就是“用和”。关于儒家“用和”的原则,以往也有许多的指谪和批评,它主要也是由于偏面地理解儒家的“用和”精神而造成的。
首先,儒家所说的“用和”,并不是无原则的调和。相反,他们是把坚持一定的原则作为贯彻“和”的前题。如上引有子那段关于“用和”的话中,紧接着他就明确地表示说:“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不讲原则的为和而和是不可行的,不用礼的原则加以节制的和也是不可行的。可见儒家讲和是十分坚持原则的。为此,儒家严格区分“和”与“同”这两个概念。“和”是指不同性质的事物或意见之间的互相补充与配合,而“同”则是指相同性质的事物或意见的彼此附和与合流。《国语·郑语》中载有史伯论和同的一段话,可资参考。他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这是说,不同性质事物的相互配合,就能产生新的事物,而相同性质的事物放在一起,则不可能生出新事物。宋儒叶适在论述“中庸”时,也十分强调它的通过对立事物之间的相互补充与配合以达到统一的意义。如他说:“道原于一而成于两,古之言道者必以两。凡物之形,阴阳、刚柔、逆顺、向背、奇耦、离合、经纬、纪纲,皆两也。……中庸者,所以济物之两而明道之一者也,为两之所能依,而非两之所能在者也。”又说:“中庸足以济物之两而明道之一,此孔子之所谓至也。”(《水心别集》卷之七《进卷·中庸》)这里包含了深刻的原则。所以,孔子曾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把“和”看成是只有“君子”才能做到的品德和原则。
其次,“和”或“中”也包含有不要陷于某一偏面,而应兼备两面或多面的意思。儒家在许多方面,特别是在品德修养和认识事物方面,也都强调要兼备两面而不陷于一偏。三国时的刘劭以“兼德”来解释“中庸”。他说:“兼德而至,谓之中庸。”(《人物志·九征》)他认为,木、金、火、土、水五者表现在人身上成为仁、礼、信、义、智五种品德,但这五德是各有所偏的,只有兼备此五德的人,才是最完美的,而“中庸”就是指的能兼备五德的品德。同时,他还认为,“中庸”之德有防止人在行为方面的过分拘谨或放肆,以及指明人的短处而弥补其不足等重要的作用。这是刘劭对“中庸”思想积极方面的重要发挥,它对人们全面理解“中庸”思想是有启发意义的。
上文讲到,“用中”和“用和”是反对无原则的为中而中与为和而和的,但是如果对坚持“用中”和“用和”的原则作僵死的理解,而不懂得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变通,那么其结果同样是陷于为中而中与为和而和的偏面。“用中”不仅需要有坚持原则的一面,而且也要有灵活变通的一面。这也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儒家实践理性中的另一个重要的辩证原则——“时中”。
“时中”一词最早出现于《周易》“蒙”卦的《彖传》:“蒙,亨。以亨行,时中也。”意思是说,蒙卦表示希望亨通。所以,以通来行事,是符合蒙这个时机的。然而,关于“时中”的思想则早就为儒家思想家所关注。所谓“时中”的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合乎时宜”,二是要“随时变通”。儒家思想家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同样的言行,在不同的时间、场合下,将会产生十分不同的实际效果。因此,他们认为,一个人的言论行为要获得好的实际效果,遵守“合乎时宜”和“随时变通”的原则是十分重要的。《论语·宪问》中记载着这样一件事:有一天,孔子向公明贾打听公叔文子的为人,说:听说公叔文子不说话,不笑,不拿东西,是这样吗?公明贾回答说:这完全是传话人说错。“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意思是说,公叔文子是该说时才说,所以人们不讨厌他的话;高兴时才笑,所以人们不讨厌他的笑;该拿的才拿,所以人们不讨厌他的取。孔子听了很为赞赏,连连问:真是这样吗,真是这样吗?公叔文子的言、笑、取,可说是合乎“时中”原则的。又如,宋儒杨时在解释上引孟子“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时,也说道:“禹稷三过其门而不入,苟不当其可,则与墨子无异。颜子在陋巷不改其乐,苟不当其可,则与杨氏无异。子莫执为我兼爱之中而无权,乡邻有斗而不知闭户,同室有斗而不知救之,是亦犹执一耳。”(朱熹《孟子集注》)这一解释,充分地阐发了“合时”、“变通”的“时中”原则。
荀子也一再强调“君子”要能把握“与时屈伸”、“与时迁徙”的原则。他说:“与时屈伸,柔从若蒲苇,非慑怯也;刚强猛毅,靡所不信(伸),非骄暴也。以义变应,知当曲直故也。《诗》曰:‘左之左之,君子宜之,右之右之,君子有之。’此言君子能以义屈信(伸)变应故也。”(《荀子·不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如果能随时而屈伸,那么即使柔顺得像一条蒲苇编的席子那样卷曲,也不是懦弱害怕的表现;即使刚强勇猛而得以到处伸展,也不是骄横凶暴的表现。这是因为,他按照原则来应变,懂得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柔曲顺从,什么情况下就应当刚强正直。《诗经·小雅·裳裳者华》一诗说,无论是左的行动还是右的行动,君子都能做到恰如其份。这就是说的君子能按照一定的原则来曲和伸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
在儒家思想中,“时中”作为“合时”的含义,则不仅被看作是个人道德修养和行为实践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同时也被推广为治国安邦的重要原则之一。儒家从自然农业生产对天时变化的密切依赖关系中,深感到“适时”的重要性。因此,他们都把“使民以时”(《论语·学而》),“不违农时”(《孟子·梁惠王上》)等,列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荀子把草木开花结果时禁止砍伐,鱼鳖怀卵时禁止撒网下毒,春耕夏耘秋收冬藏不失其时,称之为“圣王之制”,并根据“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草木殖”的道理,推论说:“政令时则百姓一,贤良服。”(《荀子·王制》)也就是说,国家的政令如果合乎时宜的话,那么老百姓就会行动一致,而有才能的人也会服从拥护。这里的推论是极其直接和朴素的,没有深奥的理论论述,但却有广泛的实际意义。即使在今天,播种适时,砍伐有时,捕杀有时等思想中所包含的辩证原则,对于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等,也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儒家思想家看到了事物在自发运动中往往是向着不平衡的(或偏面的)方向发展的现象,于是提出了“中”和“时”的原则,用以防止和克服思想行为方面的各种偏面和极端,并在综合对立两方不同性质的情况下,求得某种平衡和全面。这里应当说是包含有积极意义的辩证因素的。不过,再好的原则用滥了也会走向它的反面。儒家“中”和“时”的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不断被滥用,而演变为折中调和、见风使舵的代名词。这种人因而也就成了为孔孟所痛斥的那种“乡愿”式的人了。这也是我们在探讨儒家这种实践的辩证原则时,特别须要注意和警惕的问题。
原载于《北京大学校刊》1991年10月20日第3版